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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1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 核算
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核算不同
(一)建造过程中使用的物资核算科目不同。《企业会计准则》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
(二)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以“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为时点停止资本化,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以“竣工结算”为时点停止资本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同时也与税法规定相一致。
(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和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计入这些资产的成本,直到这些资产在实质上已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为止。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小企业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但对于是否区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尚需进一步明确。
例1:华阳公司2010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栋办公楼,工期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10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 500万元、3 000万元和1 000万元。公司为建造办公楼发生了2笔专门借款,分别为:2010年1月1日,专门借款2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8%,利息按年支付;2010年7月1日,专门借款2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10%,利息按年支付。闲置专门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假定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假定所占用一般借款有两笔,分别为:向a银行长期借款2 000万元,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付息;发行公司债券10 000万元,于2009年1月1日发行,期限5年,年利率8%,按年付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2 000×8%+2 000×10%×180÷360-500×0.5%×6=245(万元)
第二步,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4 500-4 000)×180/360+1 000×90/360=500(万元)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2 000×6%+10 000×8%)/(2 000+10 000)×100%=7.67%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500×7.67%=38.35(万元)
第三步,计算建造该办公楼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金额,即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之和283.35万元(245+38.35)。
第四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2 833 500
贷:应付利息 2 833 500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不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进行比较,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分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不需要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也不需要与公允价值比较孰低。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所不同。
例2:a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从b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台塑钢机,租赁公司购置设备的成本为700 000元,公允价值700 000元,租赁期为3年,自租赁开始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租赁期满,a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 000元。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150 000×6+1 000=901 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50 000×(p/a,7%,6
)+1 000(p/f,7%,6)=715 641.3(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于公允价值,租赁资产应按公允价值700 000元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901 000-700 000=201 000(元)
第三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0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1 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901 000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核算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必须满足两项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有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大修理支出与税法中的大修理支出并不是同一概念,“大修理支出”的提法在会计上逐渐淡化并被后续支出取而代之,而这一提法在税法中仍然继续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强调“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并没有数额的限定;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就算其支出数额超过50%,也只能计入当期损益。
四、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的处理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小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通常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专设销售机构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记入“销售费用”科目。
五、固定资产减值的处理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因此本着简化核算的目的可以不计提。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首先应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若存在也就是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为使固定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能够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应在资产减值确认后,将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做相应调整。
例3:2011年12月25日,甲公司购入一台设备,原价420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40 000元。 2012年12月31日资产发生减值,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200 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按年计提折旧)。按《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12月25日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420 000
贷:银行存款 420 000
2012年计提折旧金额为:(420 000-40 000)/4=76 000(元)。
借:管理费用 76 000
贷:累计折旧 76 000
2012年12月31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 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 000
计提减值准备后每年计提的折旧金额为:(200 000-40 000)/4=40 000(元)。
借:管理费用 40 000
贷:累计折旧 40 000
六、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盘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过渡,盘盈净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之后进行差错更正。通过调整所得税、利润分配等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为调整利润的可能性。
例4:某企业于2012年8月20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五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
算如下:
盘盈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200 000
贷:累计折旧 100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000
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00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 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7 5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 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 500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2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固定资产会计作业的基本依据。虽然我国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已经趋同,但差异还是存在的。
一、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名称的比较
在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规范企业固定资产会计行为的准则所确定的名称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我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有关固定资产准则所确定的名称为《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名称,可以看出主要的不同点是:
(一)我国会计准则名称中有“企业”二字的限定。即强调企业固定资产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区分;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企业”二字的限定。
(二)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编号为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在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编号为第16号。也就是说,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固定资产的会计准则较国际准则靠前。
(三)就整个名称来说,我国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名称比较简单、概括性高;而国际会计准则的对象化比较强,理解起来更具体一些,我国会计准则的名称就要笼统一些。从以上比较可以体会到不同主体制定相关准则的思路。虽然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名称只仅仅是个形式,但具体、简单、易于理解的名称会有利于会计工作。
二、固定资产定义的比较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项目: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行政管理而持有的,预期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两个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方面的区别主要是:
(一)我国的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属性认定是有形资产;而国际准则的认定是有形项目。
(二)我国的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的特征明确地概括为两条;而国际会计准则只是指出了固定资产所具备特征的含意,并没有像我国那样把固定资产的特征概括归纳为两条。
(三)在固定资产的特征描述方面,我国会计准则有“经营管理”、“使用寿命”和“会计年度”的专业术语;而国际会计准则所用术语是“行政管理”、“预计使用寿命”和“会计期间”。
(四)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解释,我国会计准则所作的解释是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而国际会计准则所作的解释是主体使用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主体预期从该资产使用中获取的产量或类似计量单位的数量。比较两个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两个准则的定义在本质上并无明显的区别,但在用词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比较充分和具体,而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比较明确和有条理。
三、固定资产会计准则适用对象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把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界定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不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是:(1)适用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会计处理;(2)不适用于:①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②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③矿产权和诸如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资源等矿产储量,但适用于以开发或维持上列②、③项所描述资产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适用于正处于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准备在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但尚未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不动产,但对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会计处理的主体,应采用本准则的成本模式。比较两个准则所规范的对象,我国会计准则对适用对象的界定比较概括和笼统,而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具体,有利于对准则适用对象的界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比较
固定资产折旧涉及的要素有: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折旧范围、应计折旧额和折旧方法等。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是指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计折旧金额。
(一)从定义上比较,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基本相同,但在延伸理解应计提折旧资产的内容时,国际会计准则所指的应折旧的资产比较宽泛。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单独列出;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这种明确的规定便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三)在确定应计折旧额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应计折旧金额是指资产的成本或者其他替代成本的金额减去残值后的余额。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对应折旧金额的解释不如我国会计准则那样具体。
(四)采用什么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直线法、工作量法和余额递减法等。从两个准则规定所采用的折旧计算方法来看,主要的区别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要求采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而我国会计准则也没有明确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余额递减法。虽然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余额递减法都属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范畴,但三个方法的计算过程和各年的金额仍存在区别。同时,由于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已为企业提供了可选择的两种加速折旧法,因而在计算折旧时很少使用余额递减法。
五、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内容一是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二是各类固定资产的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三是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额;四是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五是对固定资产所有权限制及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六是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和预计处置时间等。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内容除了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全部内容外,还包括:1.主体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披露当期或者预期对以后期间产生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2.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还应披露有效重估价值相关的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的影响。3.采用成本模式时,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金额相差较大的话,还应披露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公允价值,并鼓励主体披露这些金额等。从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要求来看,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明显要比我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广泛,我国会计准则可以参考和借鉴这些内容。
六、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生效日期的比较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3
企业固定资产与库存商品的划分是以财物持有目的和价值转移方式进行的。企业持有价值大、使用期限长的劳动资料,如果持有是为了用,而不是为了卖,则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确认方式,“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还特别指出,“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例如,开发商建造完工并用来出售的房屋,应作为库存商品核算,而不是固定资产或房地产投资。
可见,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与库存商品核算还是容易区别的。同样是劳动资料,前者持有为了使用,故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后者持有是为了销售,故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界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该准则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符合定义,且“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见,固定资产不仅包括房屋建筑物,也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车辆、仪器仪表等各类大型劳动工具,同时也仍然包括过去已经估价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同样是土地使用权,当前企业取得的,作为无形资产者,则不能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但是,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当前可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或当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以备以后用作固定资产建设用地的无形资产。在正式转为固定资产建设用地前的土地使用权,列作无形资产;正式作为固定资产建设用地时,也不再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净值,转入“在建工程”账户。而是在工程完工后,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成本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
三、固定资产与房地产投资的界限
作为不动产,企业投资目的不同,核算方式也不同。如前所述,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列作固定资产。但是,这些固定资产如果超出使用范围,改为增值目的,或者兼赚取租金,则不宜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当然,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也有不尽人意之处,那就是固定资产确认条件里“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中的“出租”与“投资性房地产为赚取租金”有交叉之处。实际上,这里“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中的“出租”房地产属于“临时出租”,而不是持有目的就是为了长期出租,赚取租金。否则,则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同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房地产投资》会计准则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自用房地产则不属于房地产投资,而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甚至,原作为房地产投资的房地产,如果自用,也不再作为“房地产投资”核算,而应及时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四、固定资产与生物资产的界限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会计 税务差异
一直以来,会计与税收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借鉴的密切关系。虽然,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会计、税法由于所体现的目标存在差异、基本原则不同、服务对象不同从而使得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凸现出来。同理,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这一生产经营重点重要内容,不论是企业固定资产的构建、使用、处置等都为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探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以及对产生的差异的协调,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颁布并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彰显出我国会计改革的进程与会计法治建设新时期的到来,更体现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会计制度与国际趋同的大形势。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全面地规范,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地位不言而喻。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将规定国内资产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特备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计税依据、后续的税前抵扣、资产的处置损益等做出了详细说明,以此保证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确定性、可验证性。因此,探讨企业固定资产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及产生差异的处理方法等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一方面,研究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能够帮助企业的财务人员掌握企业固定资产准则、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并对产生差异的处理方法进行探系统、准确、全面的把握,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精准,为企业依法缴纳税款提供筹划;另外,研究会计与税务之间存在的差异,能够为企业的税务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帮助企业能够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现税负的将对,为有效规避、防范纳税风险提供保障,为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掌握了这些差异能够帮助他们准确计算出企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企业的应纳税款是否合理、计算是否精确进行及时的监督,特别是为我国企业是否及时申报税款、是否及时缴纳税款等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一、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发的制定目的存在差异
这是导致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产生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会计准则中:进一步规范了现代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等行为,并为企业制定的主要目标提供安全而完整的会计信息质量;然后,企业通过会计报告的形式分别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企业所得税法中: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发展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这种财政收入带有一定的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特和那个。因此,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方便,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控制性、约束性,并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稳定,保证税源不流失、保证国家水机不被寝室等奠定基础。由于税法所处的地位极为重要,因此,它对国家的宏观经济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起到了积极地调控作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存在差异
二者都适用于企业,但是,它们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所有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合伙经营的企业也都包含在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内。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企业法与企业法条例中规定成立的其他企业,但是该适用范围中并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样适用于其他区的收入的非企业组织,例如:基金会、事业单位、外国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而企业会计准则中主要是针对企业,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根据这些组织的不同特性和经济活动的特点,特意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发在规范内容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所得税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各不相同,这也就造成它们分别规范的对象各不相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是为了实现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社会财富的分配,并进一步对征税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行为具有较强的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为了向需要会计信息的各方提供真实、完整、科学、规范的会计信息,以此来满足各界对企业财务状况及信息的需求,并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适用原则上存在着差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逐渐显现出来。会计准则对这些不确定行的因素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做出全面的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更具主观性。同时,也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企业所得税指定的主要目的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这就使得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更具有确定性、客观性、科学性。回顾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发展历史,二者的历史性特征十分明显。这一显示出企业所得税发的核算原则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上的,并对会计原则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一定的选择。这也是造成二者产生差异的原因。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需要遵循相关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
(五)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发发展速度存在着差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制度逐渐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再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特别是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出我国会计制度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的大趋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这也是另我国会计理论界、企业界深感喜悦的方面。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思考更多的使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函的目标。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中更多保留的是适合中国特色的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分析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差异分析
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中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买价、相关的增值税费、在固定资产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装卸费、安装费、运输费服务费等等、在税法中: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是包括买价、相关税费、预定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等,这是目前我国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机计税依据。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中二者的处理基本相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都是这样处理,还有两种情况属于例外。一种是企业以借款的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另外一种是企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在第一种购入方式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很可能会由于借款利息资本化方面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存在的差异而产生差异。例如: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借款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如果超过了,就无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抵扣,那么也就产生了一项差异。对于企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其实质属于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的限制作为基础来确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所进行的账务处理是: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贷记:长期应付款,对于其差额应,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还应针对固定资产购入时的买价限制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一种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进行确定。而对于企业在各期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擦和,必须符合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核算,而对于其他的部分应当在企业的信用期间将其确认为财务费用,并计入当期的损益中进行处理。而在税法中,计税基础主要就是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并没有按现值计价,也不对支付款项进行折现处理。
(二)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式资产的计量模式主要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账面成本计量模式两种方式。如果企业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是指,并且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真实可靠,那么就应当以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但是,如果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是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进行可靠计量,那么就应当以企业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但是,在税法中对非货币性固定资产的交换取得的资产规定:一切都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可见,这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税法并没有对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做出要求,也未对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真实可靠计量等作为入账条件。
(三)企业自建取得的固定资产
在企业新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主要成本包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例如:自建工程构建过程中使用的物资成本、缴纳的税费、人工工资、资本化的几款费用、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但是,在税法中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规定则并不相同,主要包括的是:工程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都是税法的计税依据、计税基础。正是由于在这方面基本一致,二者的主要差异就在于“竣工结算前”、“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两个不同的内涵上。我国税法中并为对“竣工结算前”的真正内涵进行阐述。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经常按照新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和执行。可见这二者之间的差异较小。在账务处理上与固定资产外购情况相似。例如:对于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如果存在借款建造、延期付款建造的情况,那么必定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的差异而产生差异。再例如:对于企业自建的国定资产如果还存在领用计提跌价、减值准备的存货、资产,那么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中的差异将明显拉大。产生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税法中不认可这些计提的准备。
(四)企业融资租入取得的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中:也融资租赁来的固定资产,自从租赁那日开始承租人应该对租赁的资产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二者中的较低者确认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例如:在进行承租谈判时、签订合同时一定会发生一些费用,如:差旅费、手续费、律师费等。我国税法中:对于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总额、在签订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可见,这二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大。
总之,由于企业获得固定资产的方式较多,使用的年限较长,在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各不相同,内容繁杂,因此,各企业的财务人员、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必须认真研读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熟悉其中的具体规定,以便对自己的工作做出指导,使固定资产的处理更加精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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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淑明.论固定资产新旧准则及税法规定的差异[J].中国经贸,2011
[3]段容谷.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核算调整建议[J].会计之友,2010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会计准则;小企业;利税
小企业本身的规模较小,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和处理业务比较简单,而且一些小企业中的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所以与一般企业的会计工作相比,小企业的差距是比较明显的。而不同的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也是有一定的差距,小企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在这里我们就小企业实施这两种不同的会计准则对小企业利税的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和对比。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在2011年由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小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分配、财务报表等一系列会计处理活动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介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主要是因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一些内容的适用性不强,因为我国小企业的规模较小,在利润分配、债券管理等方面与一般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小企业会计工作,那么小企业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我国小企业的发展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在对于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完善小企业会计核算法规,提高小企业会计工作水平都有很大的帮助。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更加适合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小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就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利税的影响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对比。
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利税的影响分析
1、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存在差异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要根据投资主体对被投资主体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公允价值的可靠程度等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处理,而在成本法核算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要对企业获得利润是在投资前产生还是在投资后产生要明确分清。另外一种是不考虑是否为投资前或者是投资后的利润,而是要考虑长期股权有没有贬值。但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要采用成本法,在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小企业应该将自己应该分到的金额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这种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比较简便。
通过两种不同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就可以利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样小企业的投资收益变化就比较大,从而对小企业的所得税以及损益产生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而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时候增加了投资收益,小企业承担的税费支出就会相应增加。
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差异
对于资产的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坚持的是谨慎性原则,对企业的各项资产都需要进行全面的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对于企业的存货、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固定资产、企业在建项目、企业无形资产等等。但是这些都比较适用于一些较大的企业中,在小企业中不适用。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主要是以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主,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而且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主体比较单一,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集体资产减值准备很可能导致小企业以此调节自己的利润,所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小企业资产不能进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按照资产成本计量。
通过以上的分析,如果小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中就存在比较强的职业判断,从而在调节小企业当期的利税额上存在一定的空间。而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只在企业的资产发生实质性的损耗时才将损耗计入当期的费用中,也只对企业当期的利税额有相应的影响。
3、长期债券投资折溢价摊销差异
在企业的长期债券续存期间确认债券利息的时候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债券的溢价和折价要在债券存续期间计算利息的时候要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实际利率法要在每期利息收入确认中按照实际利率和账面最初的价值乘积来计算。但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长期债券溢价和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计算利息要采用直线摊销法,在直线法中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实际的确认投资收益是相同的。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这两种不同的摊销方法最终导致的利息费用的总和是一样的,但是不同方法的使用会对不同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产生很大的影响。
4、借债费用资本化处置差异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借款的资本化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购置固定资产借款发生的利益、汇兑差额以及溢价折价的摊销在满足借款资本化三个条件的基础上,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该资本化,计入购置的固定资产成本中,在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就应该要直接计入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中。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计算利息的时候应该将固定资产开始购置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所有利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
通过对两种不同的会计准则的分析,在借债费用的资本化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是比较大的,两者的各有自己的优势,小企业如果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当期企业的财务费用将会减少,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利润也就增加,相应的企业所要支付的税费也就加重了。
5、无形资产摊销差异
对于小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中,两种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无形资产的摊销要考虑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摊销要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开始一直到无形资产不再作为为止。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将无形资产分为不确定使用寿命资产和有限使用寿命资产,对于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能进行摊销处理,只能在最后会计核算的时候进行减值测试,对于有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要在其寿命时期内进行摊销。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将所有的无形资产物业认为是有限寿命的,都需要进行摊销处理。无形资产在使用中按照使用年份进行合理的摊销,对于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情况,无形资产的摊销期不能小于10年。
通过分析,在执行不同的会计准则中,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当期的费用将会增加,相应的,当期利润就会减少,但是当期需要承担的税费支出也会相应减少。
6、企业开办费处理差异
在企业开办费的处理中,两种不同的会计准则下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要将企业的开办费用在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中进行核算,而核算的内容与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的其他的实施条例之间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但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将企业的开办费用直接计入企业当期的费用中,企业开办费用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而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各种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和其他的一些长期待摊的费用都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
对企业开办费用的处理方法不一样,导致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开办当期的费用将会增加,当期的利润逐渐减少,这样当期的所得税支出也就会减少。
结论:
总之,小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如果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那么不仅会导致会计处理中使用的方法不同,同时也能对小企业当期的利税产生比较严重的影响。小企业要寻求自己的发展就应该在运行的过程中对自己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然后结合两种会计准则,分析它们对企业利税产生的影响,帮助小企业在符合会计准则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企业的收益,增加企业的利润,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作者单位:抚顺市天麒房产测绘咨询中心)
参考文献:
[1] 虞金菁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性及其影响[J]商业会计,2012(12)
[2] 李清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会计处理之我见[J]现代商业,2011(05)
[3] 杨艳琴,王旸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协调问题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10)
[4] 王秀敏浅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J]财会月刊,2011(11)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6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后来的处理原则是:对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要严格区分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核算方法较为复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但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是否发生减值。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小企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统一采用成本法。我国小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原则是: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内,投资企业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直接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因而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简化了会计处理的方法,因此是一种简易的成本法。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导致在同是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多计了投资收益,从而也相应地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收益的变化较大,调整较多,对损益和所得税的影响也较大。
长期债权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的不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虽然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的总和,但是它会影响到各年度利息费用的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可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直线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少于实际利率法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实际利率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可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由此可见,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可少确认投资收益,延缓所得税的支出;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会多确认投资收益,增加所得税的支出。因此采用不同的溢折价摊销方法会对小企业当期的利税额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无形资产摊销处理的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只是在会计期末时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的进行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也就是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是所有的无形资产都要进行摊销,只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才进行摊销。
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所有的无形资产都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都要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由此可见,两种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会导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在当期费用的确认上会增加,当期的利润会减少,相应的也会减少当期所得税的支出。
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为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规定,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同时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三个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并且对于每一会计期间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以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为基础计算。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进行了简化。规定对于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再计算资产累计支出数,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再与资产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挂钩。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限定的仅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点,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与专门借款相关的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要求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与资产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挂钩,仅仅要求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可见两种会计准则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上的不同,会使得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小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会减少,从而增加当期的利润,相应的增加所得税的支出。
企业开办费处理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