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1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问题;研究
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之间的差异,这样可以减少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减轻了企业的纳税,实现了税务部门利用这些企业会计信息对于企业税收的调整,建立健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一、小企业的收入确认和税法与计量上相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必须要增加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协调关系,收入确认方面通常采用收取款项和发出货物为标准,减少了有关风险报酬转移的判断。通过以下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恶劣收入确认的方法:托收承付的方式需要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做好收入确认工作;预收款凡是需要在企业发出货物时做好收入确认工作;销售的货物需要检验和安装的需要货物的购买方在货物检验和安装结束之后进行收入确认工作;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方式,在购买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做好收入确认工作。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说明在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和赊销方式如何进行收入确认,但是根据准则,收入确认可以按照企业发出货物之后取得货款权利或者取得货款之后进行。在收入计量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小企业必须遵循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协议的价格或者已收的合同来确定本企业的业务收入金额,这和《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同。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还规定,小企业和其它企业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包含提供劳务和销售货物时,包含的内容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的部分,可以将提供的劳务部分按照提供劳务处理,销售货物的部分按照销售货物处理;如果不能故偶单独计量和区分的部分统一按照销售货物处理,这和和《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在利得确认和计量要与企业所得税相协调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得出,离得就是指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以及和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无关而去的经济收入。利得分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直接计入企业所有者的利得。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有关利得的概念和处理措施,统一将小企业的利得直接计入到企业的收入,这样使得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盘盈的情况。必须要实现小企业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相协调,将利得计入到应税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盘盈固定资产也应该和企业所得税相协调。还有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信息处理统一使用成本法核算,取消权益法核算,通过这种规定可以实现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和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
三、企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上要与企业所得税相协调
在小企业的资产处理的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和企业的利得、收入、损失和费用的确认计量是互相影响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也会影响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处理的确认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意识到企业资产的确认必须和所得税法相协调,减少资产处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小资产的计量必须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使用成本计量。例如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短期投资项目核算工作,没有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值计量,这样避免了小企业在报税过程中进行账目调整。对于没有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资产一律使用成本计量相应的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必须贯彻确定性的原则,不需要考虑市场行情对企业自产的影响和公允值变化产生的损益。在小企业中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使得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内部的会计处理相协调。
2、省略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有的税法几乎都不确认持有资产的简直是,一般除了金融企业必须按照税务主管部门和国家财政的规定提取准备金之外,所有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不要求小企业进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也最大程度地和企业所得税相协调。例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应收账款质变为坏账时,必须要将坏账作为损失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冲销坏账的预收款项,不需要进行计提坏账准备。
3、企业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处理措施。首先计提折旧的范围必须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处理,但是对于以下资产不需要进行计提折旧:建筑物、房屋和没有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通过租赁方式租借的固定资产;对于已计提折旧但是仍旧使用的固定资产。这样和以前企业所得税法相比,需要交纳税金的范围和数量大大减少了。第二,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必须和企业所得税法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为: 房屋建筑的年限20年;机械生产设备的年限10年;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器具等年限为5年;电子设备的年限5年。
四、结语
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性大大增加,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够完全消除,其中的一些差异必将是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信息处理不可避免的,这也是国家保护税收和体现税收鼓励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1]罗妙成等.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2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 分析 协调
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适应小企业规模小、经济业务简单、专业会计人才缺乏的特点,财政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在遵循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在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扣除)、利润(应纳税所得额)计量处理与计算的许多方面与税法取得趋同,减少税会差异,大大减轻小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工作量,减少因税会政策处理差异造成在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方面的差错。但是由于两者制定目的不同,两者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仍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存在着一些无法消除的差异。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已取得的趋同
(一)在资产确认与计量方面取得的趋同
1.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税法贯彻确定性原则,不承认市场行情对持有资产的影响,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取消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再根据资产公允价值调整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使得小企业资产成本的会计处理与税法政策规范相趋同。
2.折旧(摊销)方法和使用年限规定趋同。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因此,除税法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其折旧方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一致。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预计净残值的处理与税法实现了趋同。第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方面,依据税法的规定,明确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这与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3.资产后续支出处理方法趋同。首先,在日常修理费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明确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次,两者都明确,符合条件的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受益年限进行分摊,并且两者需符合的条件完全一致。第三,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处理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
(二)在营业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取得的趋同
在营业收入确认上,《小企业会计准则》参照税法“以收取货款或取得索款权利凭证为确认标准,并根据结算方式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的规定,要求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并明确了同一年度内和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减少了会计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在营业收入计量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这与税法的规定相一致。
(三)其他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趋同
除营业收入以外,小企业还存在与企业日常活动的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入、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利得、资产处置收入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仅为资本溢价部分,不再核算其他内容。除对外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以宣告股利发放、计息期及出售投资来确认投资收益外,《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小企业包括利得、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收入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虽通过“递延收益”核算,但最终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有《企业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办法的税会差异,也无复杂“资本公积”账户的核算,实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其他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趋同。在政府补助收入处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递延收入”核算与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处理实质也是一致的。
(四)在成本费用及损失支出方面的趋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成本、费用及资产损失处理规范上也尽量与税法相趋同或趋近。如折旧费用、修理费用处理的规定与税法相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条件与处理按税法的规定处理,这大大减少了纳税调整的内容及因税会差异发生差错的可能。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税法的政策规定,协调趋同了大量的资产、收入、成本费用计量处理的规范。但是由于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税法的制定是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组织,规范收入分配,并客观上起到营造公平纳税环境和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因此,两者对同一经济行为与事项做出的不同规范要求,不可避免存在处理规范上的差异。对两者的差异可概括为相关概念界定的差异及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会计利润(利润总额)的计算差异。
(一)相关概念界定上的差异
1.收入界定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是指企业来自各种来源的收入,按收入的表现形式分类,分为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货币形式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现金以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共九类。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按照基本准则的要求,将收入作为一项要素,从收入的性质角度即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相区分的角度,对小企业的收入作了定义。因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除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周转材料取得的租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外,税法规定的收入不作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来认定,而是通过资产与利润等要素的章节规范,通过“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核算。主要原因在于,两者对收入的分类基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收入的来源分类以体现税收政策待遇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分类以反映小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而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小企业会计准则》侧重于企业收入的经常性及可持续性来反映企业盈利能力,而税法侧重于区分收入税收政策不同,考虑企业支付负担能力,保障财政收入稳定性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确定利润总额与税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制定目的及相关要素概念上的差异,使得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存在难以调和的差异,具体可分为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1.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确定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主要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或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当期收益;或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以后确认为收益,而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期确认收益。例如小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某项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不应在当期确认,不得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但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当期确认费用。例如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再如,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按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会计所属年度确认为管理费用支出。
(3)企业发生某项费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都可在当期确认,但税法限定额度,超过部分须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除烟草、白酒企业之外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2.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免税收入。一些项目的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列为收入,纳入利润总额,但税法却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免税项目的所得。
(2)非会计收入而税法作为收入征税。即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收入或冲减收入,但税法作为收入征税。例如,小企业将货物或劳务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确定收入并计算补交所得税。又如小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时,若未取得合法凭证,则税法不予认定,仍按销售收入征税。
(3)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却不予认定。因此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金、各种非救济公益性赞助支出。以上项目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都列为营业外支出,但税法规定不可税前扣除。
(4)税法上限额扣除的费用或支出。在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的项目,税法上可作为扣除项目,但限定了税前扣除的标准限额,超限额部分不允许扣除。主要有:利息支出、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公益及救济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等。上述支出或费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税法却规定只允许扣除相关规定范围内的支出或费用,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建议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税法的协调趋同,这有利于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工作量,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有利于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由于制定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仍然存在不少差异,因此为更好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缩小《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如对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可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讨论稿,试运转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对折旧直接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执行,即对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固定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进一步减少税会差异,方便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二是加强应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培训学习。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不可消除的差异,企业应及时掌握,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纳税调整的说明,披露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5.杨梦蕾.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浅析[J].观点,2012,(9).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3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同时规定财政部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第七章第六十九条提到了政府补助问题,并对政府补助的内涵、政府补助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比2009年7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y,简称IFRS for SMEs)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称full IFRS),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与国际上通用的准则有一些不同之处。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对比分析full IFRS、IFRS for SMEs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政府补助内容上的差异,并据此对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相关问题提出评价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内涵的比较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full IFRS)中,《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IAS20
--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的研究范围比较宽泛,不仅包括政府补助还包括政府援助的内容。其中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以向一个企业转移资源的方式,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项经济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那种援助。这种补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与正常交易分清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而政府援助是指政府为了专门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某个企业或一系列企业提供经济利益而采取的行为。本号准则所涉及的政府援助,不包括只是通过采取影响企业一段经营环境的行为而间接提供的利益,诸如在开发区内提供基础设施,或者给竞争对手施加贸易限制等。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中,ISAB专门设置了一章―“政府补助”(Section24:Government Grants)。相比之下,IFRS for SMEs没有对政府援助进行定义,但从整体上看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政府补助的界定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在full IFRS中,与应按其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计量的生物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IAS41―Agriculture》)中详细说明的。IFRS for SMEs在该问题的处理与IAS41一致。此外, IFRS for SMEs还特别说明了一些不属于政府补助的交易或事项,尽管这些交易或事项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增加计税抵扣额、免征、允许加速折旧和采用低税率等。经比较可发现,IFRS for SMEs在full IFRS的基础上大大删减了准则篇幅,用简单实用的语言去描述政府补助及相关的界定,提高了IFRS for SMEs的可操作性。
我国此次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第七章第六十九条对政府补助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具有两个基本特性:无偿性和直接取得资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性,政府不会因为政府补助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直接取得资产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并取得企业收益。但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小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小企业之间形成了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二、关于政府补助确认和计量的比较
(一)确认条件的比较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full IFRS)中《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包括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政府补助,只有在以下两条得到合理的肯定时,才能予以确认。即企业将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和补助即将收到。除非具有合理的保证企业能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并且即将收到补助,否则,政府补助不能予以确认。收到一笔补助本身并不能提供结论性的证据,证明补助所附的条件已经或即将满足。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中规定:如果接受者欲取得一项政府补助需满足未来特定的业绩条件,那么只有在该特定条件实现时政府补助才能确认为收入。
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要求的合理保证不同,IFRS for SMEs要求条件必须实现。考虑到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客观要求和其会计核算人员整体职业水平,减少中小企业会计人员主观职业判断将有利于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与此同时,IFRS for SMEs的上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有关政府补助归还的问题,这有利于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简化。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上,小企业若同时满足:能够符合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在上述条件未满足前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特别的,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计量方法的比较
1.计量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full IFRS)中,《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其基本条件是: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购置长期资产。还可能有附加的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或者购买或持有这些资产的期间。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有关的补助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核算。收益法的根本点在于,按照系统和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在各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有关费用相配比。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确认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成本或费用的期间,是容易确定的。因此,可以将与费用的确认相配比的补贴额,在确认有关费用的相同期间内确认为收益。类似的,与折旧性资产有关的补助,一般应按这些资产计提折旧的比例在各会计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而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中,企业要按照下列要求计量政府补助:如果接受者取得一项政府补助时无需满足未来特定的业绩条件,那么只要该补助收入确定能取得政府补助就能确认为收入;如果接受者欲取得一项政府补助需满足未来特定的业绩条件,那么只有在该特定条件实现时政府补助才能确认为收入;在满足确认为收入条件以前收到补助的,应把该收入确认为一项负债。
由此便产生了一个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要求将与费用的确认相配比的补贴额(一项政府补助),在确认有关费用的相同期间内确认为收益。而IFRS for SMEs则不允许这么处理,它要求政府补助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应当全部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政府补助计量上,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进行计量。
2.非货币性的政府补助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full IFRS)中,《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可能采用将非货币性资产,诸如土地和其他资源转移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在这些情况下,对非货币性资产通常需要确定公允价值,并且对补助和资产均按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有时还采用一种变通办法,按名义金额记录资产和补助。
而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中规定:企业应按照收到或应收的政府补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和补助的价值。很明显后者没有提到名义金额的处理方法。小企业政府补助处理原则是取得补助应立即计入当期损益,若以名义金额计量,那么就会低估当期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小企业而言名义金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获得的资产大小。此外,由于小企业会计人员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同而对于同一笔政府补助业务会出现不同的账簿记录,这不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认营业外收入。
三、关于政府补助列报的比较
涉及政府补助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有如下的规定:(1)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有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将补助列作递延收益,并按照系统和合理的基础,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确认为收益。另一种方法是在确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将补助额扣除。通过减少折旧费用的方式,在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将补助确认为收益。(2)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与收入有关的补助有时可以单独列出,或是在“其他收益”之类的栏目下,作为损益表中的贷方项目予以呈报。备选的方法是,在报告有关费用时将其减去。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列报政府补助。然而在确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将补助额扣除的这种做法与IFRS for SMEs中其他同这些资产相关的章节有冲突。所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建议小企业使用递延收益的方法(即总额法)列示政府补助。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在这点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符。
四、关于政府补助披露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予以揭示:对政府补助采取的会计政策,包括在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呈报方法;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政府补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关于企业已直接受益的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说明;已确认为政府援助的未满足的附加条件,以及其他或有事项。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中规定,企业应披露下列事项: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政府补助的性质和数量;已确认为政府援助的未满足的附加条件,以及其他或有事项;关于企业已直接受益的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说明。从上述准则的规定来看,二者的披露内容基本一致。
而在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提到政府补助披露的问题。
五、对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的评价和建议
会计准则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经济制度,受到各国会计环境的影响。由于IASB在小企业准则研究方面起步早且准则体系已经比较成熟,所以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将IFRS for SMEs 作为一个参考。通过上文的对比,可以看到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与国际上通用的准则有一些不同之处,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一)应简化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通过full IFRS和IFRS for SMES的比较看出,IASB在full IFRS的基础上简化了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只有在相关条件已经确定满足的情况下政府补助才予以确认。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完全一致,都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小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2)小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对于很多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来说,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很难把握,因为什么程度可以说 “能够”,这是一个很主观的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们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会计人员并且存在着大量的财务信息需求者,会计事项的确认要尽量符合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要求,所以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求既合理又必要。相比之下,小企业一方面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有限,因此应更多地去“追求”可靠性,即按照IFRS for SMES的确认条件来确认政府补助。
(二)非货币性补助的处理有待继续完善
IFRS for SMES要求用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的政府补助,这是建立在存在活跃市场的基础上的。从 full IFRS的许多准则中我们可以发现,IASB正大力推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例如,不动产、厂房和设备(《IAS16――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既可以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现在又可以按价值重估模式根据当前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国家来说,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将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大的困难,全面推行公允价值并不合适。所以对于非货币性补助《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优先按凭据上的金额确认营业外收入,若没有凭据则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认。但在实际操作中假如既没有凭据,也不能及时获取相关资产市场价值的信息,那又该如何处理呢?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三)应完善政府补助的披露制度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提到政府补助披露的问题,但这并不表示小企业可以不披露该项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我们暂且理解为披露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即披露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在与IFRS for SMEs的比较后发现,《企业会计准则》在政府补助方面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全。由于我国对政府补助的定义范围较窄,有很多政府提供间接经济利益的交易并未反映在财务报表上,而往往这些间接利益形式多样有时甚至对企业的影响重大,适当的披露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进一步完善小企业政府补助的披露十分有必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4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改进
一、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规定
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的全部销售成本与当期的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的乘积,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规定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即企业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借记“长期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对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的分析
(一)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合理性
1.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比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处理更加符合“收入”确定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中,虽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商品交付时已经发生转移,但是从商品交付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这段时期内,付款方的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时间逾长,款项收回的不确定性逾大。因此,若在较长的收款期限条件下,收款方在发出商品时,是很难确定在下一个或下几个约定收款日是否满足“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定条件。若付款方如期支付款项,则按正常情况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若付款方到期时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而又承认支付时,收款方可计入应收账款账户,并可视情况计提坏帐准备;若付款方到期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收回款项的可能性不大,则收款方只能暂不做会计处理,把该期成本停留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中,以后视付款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稳健性处理。另外,关于付款单位在后期发生支付困难,长期应收款到期难以收回时,是否计提坏帐准备,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若到合同付款期付款单位财务状况非常糟糕,收取款项的可能性很小,基本无望,收款方要冲回在交付该设备就确定的收入,就会显得非常被动。因此,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按合同分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比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商品交付时一次确认收入显得能更好的确定是否满足“收入”确定的条件,更加谨慎、更加灵活。
2.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得出的利润更加真实。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期分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比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交付时全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使报表中的利润显得更加真实,同时也可以防止收款企业认为的虚增会计利润。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往往是大宗沙锅年品,金额较大。通常情况下,收款期限越长、收款金额越大,收不回款项的可能性就越大,一旦发生收不到款项,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旧《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使得对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判定更有把握,同时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利润也将分期实现,比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全部销售收入、成本、利润在商品交付时一次实现显得更加符合谨慎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助于防止销售企业(收款方)在特定条件特定日期为了提高当期“业绩”,而较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方式来扩大当期利润,制造虚假“繁荣”。
(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局限性
尽管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具有上优点,但是它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注意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但具有一般商品买卖(交易)的特征,还具有赊销而又不同于一般赊销的特性。通常的赊销,由于赊销期限较短(常为一个月),赊销金额较小,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较小,因此销售企业(收款方)一般不会考虑应收账款(货款及税款)的时间价值。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虽然也属赊销,但是它的赊销期限较长,赊销金额也较大,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较大。
四、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的改进
根据上面分析,笔者认为可选择性和创造性地吸收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各自规定的优点,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进行改进。即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和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按收入比例结转成本。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和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解决了上述第二部分分析的问题,也与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相一致。
参考文献
[1]郭芃.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对增值税的影响.税务研究.2008(3)
[2]阮鹏飞.新会计准则分期收款销售实务操作探讨.能源技术与管理.2007(2)
[3]赵明凤.完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之我见.2008(4)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5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视同销售的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上述(1)(2)两种代销行为,可以按实质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异,应按“统一法”,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上述第(3)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但是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行为,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4)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如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5)种行为,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采用“统一法”处理。
上述第(6)种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出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企业与被投资方形成合并关系的根据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采用购买法或者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投资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双方可视为同一集团会计主体的内部单位,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按账面成本进行结转,无需确认收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双方应视为不同会计主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应视为交易,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上述第(7)(8)种行为,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方法,根据收入准则判断,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按分离法进行处理,即不确认收入但计提相关税金。
通过对以上8种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分析,(1)(2)(5)(6)按统一法进行处理,(3)(4)(8)按分离法进行处理。总之,在对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判断,确认会计处理时是否确认收入,但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5]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6
【关键词】 小企业; 会计准则; 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背景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已无法适应当前小企业发展所所面临的复杂经济环境
2004年4月财政部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专为小企业制定的制度,但由于其适用范围定位模糊、未明确强制执行时间,执行环境欠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该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无论是成本核算,还是财务信息报告等方面都和预期效果有相当差距。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并非为小企业“量身定做”
2006年我国构建起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该准则主要适用范围是上市公司以及大中型企业。2007年实施的新准则体系在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都较为复杂、繁琐,技术性要求也非常高。针对小企业,如果废止《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统一按照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既不符合小企业经营活动的特点,又没有考虑到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势必给小企业会计业务处理、报表编制等带来沉重的负担。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是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趋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00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是为中小主体特别制定的第一套国际会计规定。2010年4月1日,财政部颁布相关通知,明确规定中国会计真正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IASB的进度保持同步,要求有关方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积极推进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小准则” )是在遵循我国会计基本准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相对简单、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较为薄弱、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比较单一等实际情况,同时也借鉴了IASB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业务处理的理念,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有着其鲜明的特色。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之特色
(一)自身定位明确,适用范围有特色
1.原则性
此次小准则明确规定了小企业的内涵,《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并且不包含以下三类小企业: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可谓适用范围非常明确。
2.灵活性
小准则的适用范围尽管富有“刚性”,但仍能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充分体现了其灵活性。首先是小准则对有能力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也不强制执行;其次是对已执行小准则的小企业,一旦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或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即不再符合执行小准则时,规定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最后是执行小准则的小企业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果在小准则中未明确做出规范的,允许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会计核算简单易懂,便于操作有特色
1.资产方面: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量属性单一化
小准则对于资产实际发生的损失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认定标准。小准则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这将意味着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都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资产损失、坏账等都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确认。扣除的资产损失界定标准基本一致,小准则向企业所得税法看齐这一规定,基本消除了原本小企业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纳税申报时将不需要再调整。如此操作,既有利于小企业准确核算资产损失,也降低了税务部门的计征成本、促进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小准则除了规定不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外,计量属性多元性也进行了调整,比如长期股权投资要求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与所得税法基本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金融资产核算简化,未引入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等。
2.负债方面:要求以负债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简化
对小企业的负债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比如长期债券投资要求按照成本(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对小企业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大大简化了会计核算。
3.所有者权益方面:减少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小准则相比而言范围缩小,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这部分,即仅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
4.收入方面: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会计职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