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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制度范文1
关键词:药品;营销渠道;渠道联盟
在中国的大部分药品营销渠道中,药品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每个渠道成员都追求自己的利润最大化,整个渠道效率低下。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医药企业仅靠自身力量与竞争对手单打独斗已经很难取胜,因此,医药企业要通过制度的创新,与中间商的密切合作,形成渠道联盟,锻造供销价值链,以获得竞争优势。本文将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应用于药品营销渠道的研究中,对药品营销渠道的制度创新进行探讨。
一、渠道联盟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发端于科斯,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认为,“企业与市场是经济组织制度的两极”。科斯引入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认为企业选择不同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是交易成本。企业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都有其运行的成本,企业存在内部管理成本,而市场则存在交易成本。如果利用市场方式协调组织间关系的交易成本大于利用一体化组织的内部管理成本时,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就会出现一体化的企业,反之,则倾向于市场这一制度安排。企业和市场这两种制度安排可以互相替代。
威廉姆森认为,企业进行不同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使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最小化,各种制度的安排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他运用了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从非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这三个维度变量进行论证并发展了科斯的企业理论。他认为,市场的出现是不确定性小、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低的结果,而当这些变量均处于高水平时,企业成为了有效的协调方式。在市场与企业之间,还存在着一些中间组织形态。随后,拉森认为在市场和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双边、多边和混合的中间组织的交易形式,提出了“三极制度框架”,即市场—网络组织—企业,并综合了斯密和钱德勒将市场与企业隐喻为“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的观点,将网络组织称为“握手”,网络组织也随之成为企业间经济活动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关于网络组织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网络组织的含义比较广泛,包含了各组织间以合作关系构成的各种群体。其中,战略联盟是网络组织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迈克尔·波特认为,“联盟是指企业之间进行长期合作,它超越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又未达到合并的程度。联盟的方式包括技术许可生产、供应协定、营销协定和合资企业。联盟无须扩大企业规模而可以扩展企业市场边界”。而渠道战略联盟就是制造商与中间商之间的一种合作形式,也属于协调组织之间经济活动的一种制度安排。
从渠道理论的发展来看,在经历了20世纪初以效率和效益为重心对渠道结构的研究,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权力和冲突为主对渠道行为的研究之后,以联盟为主题来研究渠道关系成为渠道理论研究的重点。西方营销学者们认为,由于营销渠道是一个联合体,各成员为实现自身的目标,存在着利益之争,渠道成员间合作常以失败而告终,为此渠道战略联盟等关系形式应运而生,建立渠道联盟能够解决渠道内和渠道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并使各成员获得更多利润,增强他们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奥德森、顾莱惕、贝克尔和斯特恩为代表一些西方营销学家对渠道关系和渠道联盟进行了研究,其研究认为,企业应选择具有互补能力的企业作为建立联盟的对象,因为渠道成员能从联盟中获取更多利润并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所以不同渠道层次的成员应努力构建和增进渠道内的联盟,渠道联盟的实质是承诺和信任。渠道联盟正在成为渠道创新的方向。因此,本文认为,在药品营销渠道中,从制度层面进行创新主要是构建药品渠道联盟,企业可以建立横向渠道联盟和纵向渠道联盟。
二、建立药品渠道联盟
(一)构建横向渠道联盟
1.制药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盟。这种渠道联盟模式主要是制药企业之间通过资源互补与共享,建立“制造商联盟体”。各个制药厂各有其优劣势,所拥有的资源也各不相同,通过形成渠道联盟,可以对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充分发挥每个制药厂的优势。制药企业之间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合作:一是共同采购。制药企业之间在采购药品生产设备、包装设备、药品原材料、包装材料、储藏设备等方面进行联合采购,这样可以增强与上游供应商讨价还价的力量,降低采购成本;二是联合研发新药。新药的开发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新产品失败的概率很高。而中国许多制药厂利润少,投入新药研发上的资金有限,通过联合开发新药,有助于减少一家企业单独开发新产品所承担的费用,还可以共同教育顾客,联合开发市场,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最主要的是从联盟伙伴处可以学到产品开发能力、市场营销运作能力等,为本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制药企业之间还可以共同使用仓库、运输工具等,实现资源共享。
2.药品中间商之间的横向联盟。该联盟模式是指药品中间商之间的战略联盟,它有助于药品批发商或零售商实现资源互补,获得规模效益,提高药品中间商的市场竞争能力。在美国的药品营销渠道参与者中,少而精的中间商具有规模效益,而中国的药品中间商规模小、数量多、效益差,已难以应付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间商向规模化发展成为了中国药品营销渠道的必然选择。通过联盟、兼并和重组等方式都可以获得规模效应,在这些方式中,渠道联盟具有独特的优势:(1)渠道联盟是厂商之间的合作,不涉及产权的转让或让渡,也就不存在兼并后企业内部的冲突问题,从而避免了兼并中内部矛盾对规模效应的影响。(2)不需要企业投入大量资金,通过联盟就可以从战略伙伴中获得自身缺少而又急需的资源,实现资源互补。(3)有利于中间商之间进行专业化的分工,各自发挥优势执行自身所擅长的渠道职能,促进中间商专业水平的提高,通过分工协作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以避免药品中间商盲目扩大企业规模中出现的规模不经济的现象。总之,中间商之间的渠道联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国药品流通企业长期存在的“小、多、差”问题,以及“规模不经济”的难题,它有助于药品中间商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构建纵向渠道联盟
1.制药企业主导下的纵向联盟。该联盟是制药企业主动与药品中间商或医疗机构缔结的渠道联盟。这种产销联盟有助于使各方实现共赢。首先,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在结成联盟后,药品厂商之间关系日益稳定,信任感增强,交易惯例化会导致交易成本的下降,从而节省了传统药品渠道中厂商之间讨价还价所产生的费用。其次,有助于降低库存成本。现代产销联盟往往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的,双方之间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实现物流信息共享,既能避免滞销或脱销情况的出现,也能使药品的库存量下降,从而降低库存成本。再次,可以及时对市场需求做出反应。通过对市场信息的掌握和信息沟通,使厂商之间能协调其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推出顾客所需的新药、厂商联合促销、药店合理的药品陈列展示和及时补货等,灵活地应对消费者需求变化,从而促进药品营销渠道的整体效益提高。
2.连锁药店主导下的纵向联盟。该联盟是连锁药店主动与制药企业建立的渠道联盟。在这种联盟中,连锁药店占据主导地位,与制药厂关系紧密,直接向制药厂统一采购药品后销售给消费者。以连锁药店为主的厂商联盟具有以下优势:(1)有利于提高药品营销渠道的效率。连锁药店成为了连接制药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减少了药品流转的中间环节,缩短了药品渠道的长度,使药品在渠道中的流通时间缩短,加快药品的流通速度,从而提高了药品营销渠道效率。(2)连锁药店直接向制药企业采购药品,并以其品牌声誉为担保向顾客出售药品,这些都有助于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的安全性。在连锁药店主导下的纵向联盟中,连锁药店应加强与制药企业的协作,例如,厂商共同进行新药的研发,在新药的研发中,制药厂提供研发人员和技术,连锁药店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反馈,甚至于向制药厂提供一定的研发资金,以及新药上市后的促销工作。通过渠道联盟进行紧密的协作,双方扬长避短,各自发挥自身的核心专长,使整个药品营销渠道实现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Williamson,OliverE.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食品销售制度范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耐火材料、铅酸蓄电池等19类产品(见附件1)生产许可工作已具备开展无证查处条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食品销售制度范文3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3、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6、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采购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3、运输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4、销售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5、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5),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6、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7、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8、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9、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0、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11、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12、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13、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14、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公司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4、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帐。
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有专门的食品库房储存食品,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
5、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6、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8、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9、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0、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废弃物处置制度
1、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定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中是否有不合格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退市。对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每周检查一次;对保质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检查一次。
设立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专区,及时将不合格食品及有关部门公告的不合格食品下架,放入专区以待处理。
设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帐,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称、规格、退市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记录,对过期食品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要与上级批发商之间履行交接手续,由批发商或者生产者在退市登记台帐中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3、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4. 负责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确保在第一时间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5、如实反映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执法人员到达后立即提取42小时的留样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作)。
6、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食品销售制度范文4
[关键词]食品召回;消费维权;监管
1 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和方式
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食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系统性、公法性、群体性和预防性等特征。
1.1 食品召回的概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所谓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该规定是这样定义不安全食品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①已经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②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③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食品;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笔者认为,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召回的内涵。食品召回是指由于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隐患并已经进入流通领域(有人也称为流通环节)时,为避免隐患影响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者必须及时将隐患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提出食品召回申请,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隐患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对召回行为进行监督;如果生产者不主动召回,政府可以强行召回。
1.2 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1.3 召回的方式
(1)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自身发现或者根据销售商、进口商、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向社会召回信息。
《规定》明确: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2)责令召回。消费者或者其他与产品有关的个人发现不安全食品,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主管部门通过自身监管、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与联动机制获知的国外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召回食品,以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规定》明确: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①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②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③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尽管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都是由食品生产者来执行,但前者是食品生产者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市场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主动实行的;而后者的实行,是迫于惩戒的压力和政府的强制性而采取的行动。但无论哪种情况,食品召回都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质检等部门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转贴于
2 食品召回制度中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1 食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一方面依靠食品生产者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清醒认识和对食品召回制度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依靠严厉的惩罚制度对付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问题食品的生产者。食品生产者发生下列情况应当受到严惩:一是生产者拒不执行责令召回的;二是生产者故意隐瞒隐患的严重性;三是生产者试图利用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四是由于生产者的过错致使召回隐患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
2.2 食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食品销售者是食品召回工作中的参与者和配合者,也可以称为履行辅助人,配合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召回制度。销售者在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义务有:一是当生产企业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时,销售者就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二是发现经销的产品存在隐患通过向食品生产者、监管部门报告从而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2.3 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召回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善会损害企业利益。监管部门的职责明晰和监管执法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为了防止对该制度的滥用以及有关人员的违法实施,应建立责令召回错误导致企业损失的国家赔偿制度;从事产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受委托进行产品危害调查、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3 在食品召回制度中有关消费维权问题
3.1 费用承担问题
笔者认为,消费者不应当承担食品召回费用。召回是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伤害为目的,是食品生产者的一项义务,具体召回活动由食品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
3.2 民事赔偿问题
(1)现实损害的赔偿责任。召回制度在于防患于未然,但是对于隐患产品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受害消费者有权寻求法律救济,企业不得以已经实施召回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此时,行政机制主导的召回制度,实际上已帮助消费者完成了若干关键问题的举证责任。
食品销售制度范文5
【问题1】
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为进一步鼓励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草案第八条第三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2】
关于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社区等基层人员与组织的作用,为此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并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问题3】
关于过期变质食品就地销毁制度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前,市场上已过保质期或者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退回供货商(生产者),重新回炉或者改头换面后重新上市销售的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种情况,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过程中,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问题4】
关于食品添加剂
近期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反映了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比较突出。草案将食品添加剂专设一节,对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增设了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
【问题5】
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
集中消毒餐饮具作为一种食品相关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经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应当予以严管。草案专设一节,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通报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题6】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是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的事项,也是草案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草案第三章第四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等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禁止其生产特定的食品种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自行进行检验、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等具体制度和内容。
【问题7】
关于食品摊贩
食品销售制度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