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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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给城市居民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方便、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具有一定规模并属多个业主共有或共用的住宿、办公、商贸混合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区域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用于居住、办公、商贸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公用设备、公用场地和必要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治组织及其委托的企业,对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修缮实施综合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  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合同约定公共服务内容与特约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县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规划、市政环卫、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的作用,合力推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成立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

一个住宅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推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可以选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7至11人组成,其中业主担任委员的比例应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相适应,且总数不能少于全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至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主任委员一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或推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其授权范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由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审定《物业管理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计划、目标和大中修理、更新改造方案;

(四)根据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确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检查、监督、考核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调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合理使用物业维修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

(七)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的事项;

(八)《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择优选聘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业主不得自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聘、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管理的事项、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本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以前,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过渡性物业管理。

过渡性物业管理期间,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过渡性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

过渡性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金。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本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第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兴办或参加物业管理企业的,依照《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特别扶持。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制定受托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措施;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实施管理,制止管理范围内的违章行为;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和根据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

(四)选聘专业人员承担专项管理服务业务;

(五)请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六)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优先租用经营用房开展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七)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开展其他特约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二)不间断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三)超出《物业管理合同》规定采取重要管理措施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四)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自觉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四)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五)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有偿提供房屋修缮、保管、运输、购物、信息中介、接送子女、代购车船机票等特约服务。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维修,室内部分由业主承担费用;公用部位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维修计划维修,其费用从已收取的物业维修金中支付或由共用人分担,但属房屋保修期内的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市政、绿化、电力、通讯等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属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投资的,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承担费用;属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所需费用从物业维修金中支出。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小区内进行建设、检修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配合,并遵守该区域物业管理的规定。因建设、检修活动损坏房屋、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二十条  业主装饰、维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报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影响有关公用设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响相邻房屋使用的;

(五)影响景观容貌的。

业主装饰、维修房屋,必须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出租房屋时,应当办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将《物业管理公约》作为转让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房屋转让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应当将转让或租赁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供水、排水、供气、供电、消防、通讯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不缴纳或无故延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貌;

(三)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公用设备;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和摆设经营服务摊点;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

(七)践踏、占用绿地和损坏花木;

(八)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十)违规行车、停车、呜喇叭;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前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据实结算;

(二)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及有关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场地及其他财物。

第五章  物业管理保障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其提供下列物业管理资料:

(一)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业主分布情况;

(六)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总投资2%的比例,缴纳住宅小区物业维修金。物业维修金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小区综合验收前代收,并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后三个月内交归其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而未积累物业维修金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依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物业维修金。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按产权比例分担;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中的原售房单位应缴纳的物业维修金,可以从售房款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物业维修金由业主委员会在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及购置经营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物业维修金必须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公共性管理服务费,必须依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和《物业管理合同》,并用于受托管理范围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商定和清结。

第三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建设工程总面积3‰的物业管理用房,但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以成本价提供建设工程总面积4‰的经营用房,但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接收,属业主委员会所有,但不得转让、抵押。

物业管理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并可优先租赁经营用房。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物业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个人,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物业管理的经营项目;业主委员会可以据此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义务之一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物业管理经费的。

第三十三条  业主和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公约》给予经济制裁,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受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公用设施,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所、化粪池、窨井、安全设施、环卫设施、照明路灯、绿地等设施。

公用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给排水管道、水泵、水箱、落水管、垃圾道、电梯、避雷器及消防等设备。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管委会由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应不低于管委会组成人员的70%。管委会主任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由管委会组成人员实行投票表决制度。

第五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二)负责接收按规定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

(三)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并与其签定《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

(四)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投诉;

(五)负责协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各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确定住宅小区内管理服务内容。

第六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

物业管理单位须按规定经资质审查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是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应将住宅小区内的下列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纳入管理范围:

(一)公有房产、公有房产与私有房产毗连部分的维修管理;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三)绿地和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集贸市场和其他商业网点的经营管理;

(五)部分供水、供热、供(燃)气、供电、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六)其他。

第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将前条所列有关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托管合同期限应与《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致。对托管的事项,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再直接进行管理,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单位需改变其接受托管的设施的现状或使用性质,应按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批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事项实行有偿服务:

(一)为单位、居民代收垃圾、清扫楼道及道路,代收水、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治安保卫等公共服务;

(二)为单位、居民看管车辆、粉刷楼宇、维修楼内公共照明设施和水电设施等专项服务;

(三)为单位、居民代管房屋、车辆及维修室内水电设备、家用电器和提供其他日常生活服务等特约服务;

(四)单位和居民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在交付使用时,向负责接收的管委会提供以下档案资料:

(一)小区规划图;

(二)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位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房屋分配方案;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支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养护修缮。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更新、大型设施(项目)的增改以及为其他已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其中管理基金的30%,委托金融机构一次性贴息贷款给物业管理单位作为流动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和住宅总建筑面积0.5%的商业网点房,属国有直管房产,应按民用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管委会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 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将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应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对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房产,属国有直管房产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向物业管理单位划拨房租中的修缮费、管理费;属单位自管房产的,由房租汇缴中心每月将房租中的修缮费、管理费划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属私有房屋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收取公有部位的修缮管理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向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小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管委会报物价部门审查批准。

物业管理单位为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专项和特约等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收支情况,应接受物价部门和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民入住小区前,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小区入住合约;已入住小区未签订小区入住合约的,应与物业管理单位补签小区入住合约。

第十八条 入住小区的单位和居民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整;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

(三)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道中乱扔杂物。

(四)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占用绿地。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六)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传播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非经批准,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内的城市道路除外)。

(八)居民应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变更、迁移手续;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九)不得开办污染小区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十)居民利用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和单位、个人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地设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须征得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和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管理服务的实际内容,建立健全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住宅小区住户手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项目和标准等,方便居民,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违反《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规定的,对方均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合约规定,未给住宅小区单位或居民提供相应服务或造成损失的,管委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履行合同、予以补偿或赔偿。

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违反合约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除由物业管理单位按合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可提请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管理的达标考评按照《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范文3

一、××县物业管理的难点表现

(一)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物业管理运作的大环境尚未形成实行物业管理是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任何新生事物起步都需要广泛宣传引导,人们正确地去认识。目前,对物业管理宣传的力度不够,人们对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内涵、性质、原则、作用知之甚少,甚至产生种种误解和错误认识。人们的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福利型的管理模式,不能接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二)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健康有序的物业管理局面尚未形成目前我县物业管理的类型有三类:专门成立的物业公司(xx县物业中心)、开发企业派生的物业公司(如:兴隆物业公司、常顺物业公司、昌盛物业公司、华瑞物业公司、华能物业公司龟龙林物业公司等)、各单位自行管理的队伍(如县水利局、国税局、发改委、兴隆山管理局家属楼的管理等),显然,还没有形成开放式的物业管理竞争机制,直接影响了物业管理的质量和健康有序物业市场的发展。

(三)地方性政策不配套,使物业管理难以步入正轨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县只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从实际情况而言,政府、职能部门、物业公司、业主之间的责、权、利不清,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常常出现矛盾和纠纷。同时政府缺乏对物业管理发展的扶持政策,使我县物业管理一开始就陷入困境,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四)建管分离,物业管理启动资金难以落实由于建管脱节,给新建住宅小区开发物业管理埋下了许多隐患。开发商只考虑建设,很少考虑日后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启动资金以及维护,管理资金无法落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开发小区应提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资金,但在我县缺乏相应配套政策和力度而无法落实。旧住宅小区包括安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及设施不全,房屋设备超期服役,维修任务相当繁重,恰好这类住宅小区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无这项费用预留,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物业管理更是难上加难。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户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缴纳比例为:住宅为售房款的3%,非住宅为售房款的6%,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提取。目前全县共有住宅楼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其中县物业中心托管面积约17万平方米,各开发公司下属物业公司托管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其余约5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属于自管或没人管理状态,都没有按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提取相应的维修基金,致使建成后十年以上的房屋屋面出现渗漏、下水管道阻塞、破裂等现象无资金维修,也没有物业公司接收托管。

(五)收费低,收费难使物业管理举步维艰

《××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批准的收费标准,仅达到小区公共卫生、绿化,保安等项目基本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标准,维护维修资金无着落,作为企业化的物业企业要自负盈亏,势必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业主提出的一些服务需求特别是诸如屋面修复、下水疏通、化粪池清理等问题想满足也力不从心,无非将增加两者之间的矛盾。受住户观念、经济发展特别是居民收入低下等因素的影响,收取物业管理费十分困难,成为困扰物业管理企业实现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最大障碍。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仅在6o%左右。

二、要着重处理好几个关系

物业管理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但这十个字,做起来就不那么简单。因为它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社会关系。只有理顺这些关系,才能使物业管理有序推行。

(一)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有终身管理权,物业公司具有终身服务权,双方互为依存,缺一不可。在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中,共同管理着同一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是有一定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两者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合同约定。相互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而且还是一种相互选择、自愿成交的关系。物业公司要履行业主委员会赋予的管理责任,提供统一专业化的周到服务;业主委员会要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管理,监督管理,决策管理。把两者结合起来,就是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新关系,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的一大特点。

在物业管理实际运作中,物业公司应当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一是对业主的各类服务需求,应当尽职尽责,热情周到地为业主排忧解难,真正树立起“业主需要,我要做好”服务观念;二是对个别业主违规违章行为,则应依据法规、合同、公约等的约定,大胆地认真地管理,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公共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

(二)业主与业主的关系

“远亲不如近邻”这一古训,突出了在邻里关系户中统一大于对立的一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毗连物业引发的邻里纠纷,又表现出矛盾大于统一的一面。

成百上千个家庭同住一个小区,共同使用许多公用设施设备,如道路、外墙、屋顶、绿化、环境等,但相互间由于许多主客观原因又疏于直接交往,这就需要物业公司去组织协调,要帮助所有业主形成一个共同遵守的业主公约,还要组织业主参加多种联谊活动,促进睦邻关系的形成,生活小事相互照应,管理大事共同决策。这样,“远亲不如近邻”的古训就会大放祥光,和睦融洽、相互关心、欢快舒畅的邻里关系就会形成。这种“详和”的邻里关系,必须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来为其创造。

(三)有关部门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对象,应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如房屋建筑质量方面的业务,应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房屋产权方面的业务,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服务项目收费和收费标准方面的业务,属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业务,属辖区派出所的管理职能;水电暖方面的业务,属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这些部门都是服务性的,都应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按规定入户抄表,计量收费,不应将滴、冒、跑、漏等的损耗,都分摊到业主的身上,这种分摊是违背国家政策的,业主应该抵制,不应把怨言和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而应与物业公司配合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扼制垄断行业的违法行为。水电暖等相关部门,如要让物业公司为其代收费用,须出具国家规定的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否则物业公司无权为其服务。

(四)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府对物业管理的职能就是依法行政,就是立法、监督、协调、检查、指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只能做裁判员,对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要按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吹哨子,谁犯规罚谁。这样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才可以提高,业主的观念才可能转变,物业管理市场才可能形成,进而发展产业,增加效益,政府和企业也都将同时受益。××县物业管理所作为房地产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应依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全县物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全面负责本县区域内各物业公司的审查、备案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归集并合理使用房屋维修基金;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住宅主管部门的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负责业主对物业公司创造质量投诉的调解处理;政企分离,脱开与县物业中心上下级关系,对物业中心的体制进行改制,使其自主经营,自主发展。

三、××县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鉴于我县物业管理的现状和诸多问题,如何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目前已成为从政府到居民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那么,究竟如何引导物业管理工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尽快完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用法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从深圳、xx、大连等城市的经验来看,自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出台后,这些城市结合实际先后出台物业管理的一系列地方性配套法规,极大地推动了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

××市在2002年出台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但作为县区地域,借鉴实施毕竟不太切合我县实际,因此,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前提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县物业管理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从体制上给予理顺,从政策上给予支持,特别是对未提留维修基金和未纳入物业管理的已售公有住房,政府应以宏观调控手段加以调控,对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归集,应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按比例缴纳,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施工许可证》,使我县物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轨道。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观念转变

物业管理在我县做为新兴行业,目前人们对其了解甚少,能够正确地理解、认识和支持的更少。这同舆论宣传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人民群众对物业管理的接受和支持,是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社会基础。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和居民广泛地宣传物业管理,介绍国内外物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报道物业管理的进展,使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关心物业管理,参与和推进物业管理。房管部门和物业公司要深入小区,面向住户,利用挂横幅、发传单、树宣传牌、设立咨询点等方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居民认识到物业管理是为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使居住区的环境和各种配套设施保持完好,使房屋保值、增值。引导住户转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无偿服务的旧观念,树立起花钱买服务的新观念,养成自觉交费的习惯,共建管理有序、和睦文明、环境幽雅的住宅小区。

(三)理顺管理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政府应出台办法和措施,理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公安、交通、市政、环卫等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居委会的关系,使物业管理真正实现对住宅小区的综合性、专业化统一管理,克服服务多头管理,互相扯皮的弊端,加快物业管理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进程。完善物业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业主和物业企业应双向选择,平等协商,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使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才能发挥业主委员会对小区住户的宣传、解释、协调作用,才能要求业主遵守规章,履行义务,才能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提高服务管理质量,既是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和要求的,也是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物业管理是一种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管理,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才能使管理上档次、上水平。首先,物业管理人员要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物业工作事无巨细,服务时间不分昼夜,服务空间不受限制,物业员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住户服务的思想,恪守“住户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以优良的服务,满足住户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让住户体会到花钱买服务所带来的方便和实惠。其次,健全小区的管理制度。包括报修制度、承诺服务制度、物业人员的考核奖罚制度、文明优质服务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物业人员的行为,用服务调查来监督物业人员的表现,用奖惩实施调动物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再次,加强业务技能学习和培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立良好的专业队伍,以此赢得住户和社会的认可。

(五)拓宽经费渠道,培育造血机能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范文4

一、理顺关系,加强管理

严格划清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推动建立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承接查验和综合验收。建议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开发商、物业公司组成强有力的承接查验评审小组,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等进行规范性查验交接,作为综合验收的重要参考,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将公示期告知业主。对未能通过综合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能完成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新建住宅小区,由街道物业办组织,重新进行招投标,并与全体业主签订服务合同。由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指导办法,积极推进具备成立条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建设。

二、细化规定,措施落地

关于电梯维保问题。制定出台《枣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具体执行,明确电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责任。住宅小区内的电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委托维保企业进行定期维保;重大电梯故障维修可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启用应急使用程序。关于停车管理问题。制定出台《枣庄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具体执行,规范住宅小区停车秩序。对开发商擅自规定本小区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行为,一经核实,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上房后6个月内未出售车位,采取措施强制出租。关于二次加压供水问题。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要求,对新建小区严格执行专营公司自建自营,由专营公司承担供水责任;对老旧小区及现有小区中供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限期整改后整体交付专营公司管理运营。关于消防设施维保问题。制定出台《枣庄市住宅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明确消防设施维保内容、收费标准和责任归属。对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住宅小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实行事故追责制;对需要整改的小区,由消防主管部门核算整改预算,并进行公示,由业主大会制定方案,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具体执行。

三、明确责任,狠抓成效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自治

1和平里街道老旧小区基本情况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规定,老旧小区包括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落后、功能配套不全、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以及1990年以后建成、存在上述问题的老旧小区[2]。据统计,目前和平里街道住宅小区大多已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其余部分为老旧小区如早期的单位房改房、苏式楼、保障房等。在和平里街道20个社区中,10余个社区都存在老旧小区,属于老旧小区较多的街道。老旧小区主要由居委会协调产权单位管理,剩下少数为业主自治管理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2和平里街道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实践

2.1全力配合老旧小区升级改造

东城区政府与和平里街道办事处不断加大投入,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多个老旧小区进行综合整治和升级改造,对交林2号楼南侧等8处道路进行修复,设置小黄庄一区等8处路牙、树池和金属护栏,为兴化社区、七区社区的老旧小区加装安全监控探头,开展地坛北里1号楼北侧与和平里九小门前花园的绿化工作。通过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提升了城市功能、优化了人居环境、改善了治安状况。

2.2协调产权单位解决物业问题

和平里街道的老旧小区大多无物业公司管理,出现物业管理问题根据目前政策只能由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为此,和平里街道办事处对地区内老旧小区开展调查,摸清各小区、各单元楼、各层所涉及的产权单位,逐一核实权属信息,查找单位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建立老旧小区台账,为解决老旧小区物业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工作中,和平里街道办事处多渠道了解老旧小区居民需求,积极协调产权单位处理居民反映的各类物业问题。2016年,街道办事处共办理涉及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市长信箱3件、区长信箱35件、非紧急救助470件,重点协调西营房9号院物业失管、安定路24号楼物业弃管、和平里七区停车管理等问题,多次联系、督促相关产权单位及时解决居民合理诉求,有效地维护了居民的权益。

2.3规范小区居民自治形式

和平里街道高度重视老旧小区自治管理工作,明确了业委会为主、自管会为辅的居民自治模式,对业委会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分工,形成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牵头、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格局,指导居民自治工作,协助小区管理。积极协助符合条件小区的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并发放《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基本知识手册》,及时委任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中有经验的社区工作者担任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协调居委会场地等资源协助业主筹备工作;在业委会工作的各个阶段,协助业主向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区房管局等主管部门咨询;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街道办事处利用律师顾问的资源,协助业主依法制定管理规约与议事规则,维护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街道办事处根据每个业委会的实际情况,制作了业委会的工作时间表,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醒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逐步规范业委会的工作。经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业委会的协助、指导和监督,涌现出雍和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平里中街三号院小区业主委员会、湖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一批切实维护业益、运行规范、协助居委会参与小区治理的优秀业主委员会,雍和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经验更是在北京市业委会工作领域得到推广。探索自管会、社区社会组织等老旧小区自治管理模式。和平里街道根据各老旧小区突出的物业管理问题,分类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开展自助管理。例如,安德路47号院停车位不足,停车纠纷多发,街道指导安德路社区居委会组织小区车主成立车辆自管会;林调社区环境卫生问题突出,街道指导林调社区热心居民成立“绿满家园”环境美化服务队,以社区社会组织的形式参与小区环境治理,获得居民的一致好评。

3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3.1规划设计先天不足,基础设施损毁严重

例如,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人机动车保有量飞速增长,大多小区停车位数量都无法满足居民停车需求;加之多数老旧小区规划时没有配备专门的停车位,这导致很多小区存在安装地锁,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绿地停车和违章停车的行为,造成了停车纠纷投诉多发,影响了社会公平和居住环境。老旧小区一直是重建设轻管理,硬件设施长期失管失修,维护不及时,造成房屋漏雨、电梯损坏、道路破损、下水道堵塞等问题。基础设施的修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物业公司难以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加之由于原产权单位交接不规范,导致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困难,造成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

3.2物业运营难度大,弃管现象多发

多数老旧小区早年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规划方案比较简单,设计存在“先天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旧小区的基础设施已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老旧房屋也需要专项维护,大幅提高物业管理成本。另一方面,老旧小区的“造血”功能差。部分老旧小区还存在产权单位占用住房,停车位外包等情况,公共收益难以统筹使用;部分经济适用房和回迁房由于相关政策规定,物业费用标准低;许多居民是单位退休职工,认为物业管理还应由单位负责,不认同现代物业管理方式,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尚未形成。

3.3产权单位复杂,协同配合缺失

老旧小区普遍存在住房产权形式多样的特点。住房产权形式有经济适用房、央产房、房改房、央产上市房、承租房等。产权形式的多样化,使小区形成多家物业管理单位同时对小区不同物业进行管理的局面。产权人也是多种多样,有居民个人、房管部门、单位产权人、托管房、二手房产权人等,多种产权形式共存于同一栋楼的情形并不鲜见。原产权单位若出现分立、合并或解散等情况,责任主体更是无从谈起。老旧小区复杂的产权结构无疑为物业问题的解决、业主大会的组建和物业费用的收取带来了障碍。3.4居民主人翁意识不足,自治能力欠缺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居民住房福利制度,使很多居民还存在无偿享受服务的传统观念,习惯了由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或房管所管房的模式,认为实行物业管理就是想多收钱,如果实施物业管理需要收费,也应该由单位交。而且老旧小区由于居住环境较差,目前居民多为老人、弱势群体和外来人员,这些人员收入较低,主人翁意识不足,在自治能力方面有所欠缺,导致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物业公司无法选聘,物业问题没有合法主体牵头。

4改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4.1提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投入效果

老旧小区难以依赖居民出资或者物业公司入驻实现老旧小区规范化物业管理。因此,政府应该“精准滴灌”,提升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投入效果。改善小区的基础设施状况,一方面要通过拆迁重建、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全方位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另一方面,对目前还不能拆迁的老旧小区,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力度,要以规范化物业管理需要的条件为导向,更新、维护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鼓励物业公司入驻老旧小区。对进驻老旧小区的物业公司每年划拨一定的物业管理补贴,用于弥补经营亏损,提高物业公司服务的质量和积极性。发放老旧小区物业费用补贴。完善物业费用补贴相关制度,形成居民花钱买服务的意识。

4.2探索准物业管理模式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3]。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无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客观收集业主意见,实现由业主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企业或者个人,根据需求提供菜单式物业管理有偿服务。实现外包式半专业化物业管理,做到低标准收费,高标准管理,满足居民需求,逐步得到居民共识,使得居民适应现代化物业管理模式,从而为过渡到标准化物业管理打好基础。

4.3促进小区居民依法自治

小区的事情是所有业主的事情,真正由广大业主选出的业委会不但能够协调化解业主之间的矛盾,还能够规范小区内公共收益的征收和使用,合理经营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物业,提升小区的治安管理水平。首先,在一些居民自治意识不强、选举业主委员会条件不成熟的老旧小区,可以先实行楼长制度,选出有责任心的业主担任楼长,协助居委会参与小区管理,以这种方式建立居民自治的基础。其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小区管理,协助业委会为居民提供服务,为小区管理出谋划策。最后,加强业主参与网络渠道构建,网络的间接性也可以缓解邻里之间当面提出意见的尴尬,使每一个业主都可以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参考文献:

[1]赵楠楠.物业管理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4,05.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S].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范文6

经济学理论通常根据消费过程中的排他性和竞争性①来定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认为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是私人产品,而所谓公共产品是指增加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同时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可能性的一类物品,其中公共产品还可以细分为纯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②。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在不拥挤的情况下对混合产品的消费不排斥和妨碍他人对该类产品的同时享用,也不会减少他人消费该类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性,如某住宅小区整体环境的改善,不仅可增加该小区居民的福利,也可提升整个城市的环境水平,甚至惠及外来旅游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统一实施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通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包括的内容可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公共产品中的混合产品,具有非竞争属性、排他属性、社区性、非排他属性等四个属性。第一,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所包含的内容大多是为小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城市小区居民尚未达到饱和之前,增加一位业主并不会影响其他业主获取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也就是说多一个业主并不会增加边际服务成本,即具有非竞争性。第二,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大部分服务是可以建立方便可行的收费机制的,业主可以购买小区的物业服务,即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大部分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例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方便地将拒绝支付供水、供暖费的业主排除在这些服务的范围之外。第三,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与其他混合产品最大的不同在于其社区属性,也就是说,在其受益范围即小区内,具有非排他性,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对象是住宅小区内的业主,例如,一个小区的绿化与垃圾处理通常只对该小区内的居民具有非排他性,但超出该小区范围就具有排他性,因为非该小区业主不能享受该小区绿化与垃圾处理带来的好处。关于物业管理的这个属性,为了与之前的“排他性”相区别,本文将其称之为社区属性。第四,物业管理企业为社区范围之内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具有非排他属性。例如社区排水管道的改造会使得所有业主受益,但当改造费用需要由业主支付时,肯定会有部分业主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相应的改造费用,而这部分拒绝支付改造费用的业主却仍可以享受社区排水管道改造后带来的好处,此即“搭便车”现象。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现状

(1)物业管理规模不断扩大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城市住宅小区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格局,并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而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截至2012年,我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营收值已达到25734.8万元,同比增长10.2%。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物业服务费收入占各类物业服务费总收入的54.9%;商业物业、办公物业和其他类型物业在物业服务费收入的占比均有小幅提升,同比分别增加1.1、0.4、0.9个百分点。目前,全国物业管理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的城市已达50%以上,深圳等一线城市已超过95%。(2)物业管理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原国家建设部于1994年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制度。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如深圳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开创了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的先河。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通知》系统地提出了要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体制。2003年6月8号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2007年8月国务院颁布经重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对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做了进一步的强调。

2.问题

(1)服务质量差,治安状况差,乱收费现象严重首先,在服务质量方面,据《中国房地产报告》引述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与购房有关的问题中,95%的消费者最关心的是物业管理问题;在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程度调查方面,41%的被访者表示“非常不满意”,22%的被访者表示“不满意”,12%的被访者表示“比较满意”,2%的被访者表示“非常满意”。上述数据表明,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满意程度较低。目前,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这三项服务均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虽然有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三项服务工作做得较好,但是更多的物业管理企业连售房时承诺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也不能兑现:公用楼梯、道路、绿地无人清扫;垃圾遍地、下水堵塞、污水漫溢、臭气熏天亦无人过问。其次,小区治安状况差是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担忧的问题之一。小区居民家被撬,自行车、摩托车、甚至汽车被盗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小区大门口处的门卫形同虚设,小偷可以长驱直入;有的小区雇佣退休工人看楼护院,虽臂缠袖章坐在楼道前,但实为聋子耳朵,无济于事;有的小区虽然组织了巡逻队日夜巡逻,但仍难保小区的安全。再次,在物业收费方面,由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导致有些物业管理者乱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从而使居民不堪重负,怨声载道。例如,据《大同日报》报道,大同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每年受理的价格举报、咨询中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乱收费问题占43%,位居第一。(2)市场化程度低,经营模式单一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均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着密切关系,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或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组建,或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直接委托。这使得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剥夺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权利和契约自由。也就是说,一个物业管理企业一旦开始管理某个小区,别的物业管理企业就再也没有机会或是很难再进入该小区从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3)业主委员会或无或涣散,无力制约物业管理企业目前,我国大多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为或无或涣散的状态,这使得业主无力制约物业管理企业的任何行为。而业主委员会或无或涣散的原因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来看,《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但并无任何硬性的程序性规定。由于小区业主的松散性,使其很难自主产生业主委员会,而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广大业主不可能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进而不能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另一方面从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及发展来看,业主委员会的运转需要自筹活动经费、自建管理制度、自找办公地点。由于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转缺乏强制性的相关规定,致使截至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小区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少数小区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其运转亦处于松散状态,不能有效地开展活动,说其有如形同虚设亦不为过。以武汉市江岸区岔马路金洲花园小区为例,由于收费不到位及人员流动问题,业主委员会于2005年成立后仅维持两年便于2007年解散。在业主委员会或无或涣散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几乎处于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的状态,而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后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即使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严重的问题,其亦不会被追责。

3.物业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相关政策法规滞后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而与之相比我国的物业管理立法却明显滞后。自深圳于1981年成立第一家物业公司到1994年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物业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中间竟有13年地方法规的空白期。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效力较高的是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但其作为一部基本法,原则性的规定要多于可操作性的规范,这使得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更多地依赖其他行政法规等。在地方法规层面,为配合国家层面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的实施,许多地区结合本地情况出台了本地关于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各地物业管理发展状况不一及立法者对物业管理理解的不同,致使各地制定出来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上不相一致,如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活动都是代表性的、程序性的,其法律结果直接归属于业主本人,换句话说小区的业主拒不根据合同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时,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不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从立法角度看,业主委员会并不属于社团法人。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却规定业主委员会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成为社团法人。中央与地方法规相互矛盾不仅破坏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制的统一性,也是导致我国物业管理领域乱象频仍的原因之一。

(2)业主尚未树立购买物业服务的观念,在认识上存在较大误区一方面,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已颁布和实施多年,但某些业主并没有树立起“购买服务”的意识,致使拖交、拒交物业费的现象十分普遍。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责范围,致使本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房屋质量问题归咎于物业管理企业,部分业主并未认清各种管理矛盾的责任主体,常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另一方面,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非排他属性来看,不能因为某些业主“不需要”某些物业服务,如小区整体绿化、治安等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就可将其排除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外。由于“不需要”某些物业服务的业主虽然拒交相应的费用但仍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相应服务,就会使得“需要”某些物业服务的业主支付的物业费不足以弥补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小区物业服务产生的成本,于是,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就可能达不到业主的要求,从而引起业主的不满,进而可能因此更进一步地加剧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费的难度。因此,业主尚未树立购买物业服务的观念,是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策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界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体系,是理顺目前物业管理领域各种关系、处理好各种纠纷的根本途径。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涉及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应由中央直接立法;第二,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应对住宅小区管理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权限、业主的权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第三,要尊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相关法规的调整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最终须依据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厘清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此,小区的物业管理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2.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企业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的微观经济主体缺乏竞争机制、物业管理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是当前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成效差的原因之一。因此,解决物业管理领域的乱象,最根本的就是在完善法规的前提下,改变这种市场竞争程度不够的垄断现状,以竞争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高。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要推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评审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准入门槛,例如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格认证管理、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定期考评;第二,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明确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基本要求和操作程序,以使参与者有章可循。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