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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施工制度范文1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有效地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评估,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但我们应看到,将起源于英美国家的这项制度引入国内,绝不只是简单的制度移植,它涉及的是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国国情的融合问题。文章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在完善薪酬激励机制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主张和建议。从而使独立董事能够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一、国内外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的研究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机制最早出现在英美国家。现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绝大多数设有独立董事。在美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构成中高达62%,英国占34%,法国占29%。
1.国外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的研究现状
在国外,以美国公司为例,独立董事的报酬包括两部分:年费和参加会议的津贴(构成了独立董事的底薪)。除此固定薪酬之外,美国公司独立董事还可从公司获取作为激励措施的本公司股票期权,即额外的股票报酬(包括期权、普通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单位),还可报销参加董事会的费用,以及获得非股票收益和退休金收益。
2.我国关于建立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的研究现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独立董事该不该从上市公司拿钱。
我国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为了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体现其劳动价值,应给独立董事薪酬,薪酬要公开透明。我国《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可以说《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应该支付薪酬的意见。
(2)对于独立董事能否持股是学术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持有公司股票将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赞成者认为,独立董事持有一定量的股份,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薪酬激励机制出现的问题
在引进独立董事之初,我国参照国外的做法,将独立董事的报酬分为两部分,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还很少有股票期权激励方式。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很不规范,有的甚至差异很大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基于聘用关系从上市公司直接领取报酬。
实践中,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排除在香港发行H股的上市公司,有人随机抽查了100家上市公司2002年和2001年年报中披露独立董事津贴的情况,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如,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年薪人民币为20万,中国联通为8万,上海汽车为3万等等。
2.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不独立”
我国上市公司不少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ST猴王与其大股东猴王集团,猴王集团从ST猴王先后掏走数亿元,广大中小股东无端遭受巨大损失。为了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操纵,要求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大股东。
三、对我国独立董事薪酬激励形式的建议
作者建议采用现金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酬激励制度。
1.现金部分采用间接薪酬制度
我们应在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上市公司的具体状况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进行设计。即既应当给予他们相当于专业人员的报酬,以回报他们对公司的贡献,同时,报酬又不能造成独立董事对公司不适当的依附感。
2.建立股票期权激励机制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能够更好调动他们代表和维护中小股东利
利益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多少,是独立董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确定给予独立董事股票期权的数量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要处理好发挥激励作用和保持独立性的问题;二要考虑给予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及经管人员的股票期权数量的相对平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独立董事具有的专业性和所负有的重大责任,对其适用的应是高薪制度,这既是对其所承担的高风险责任的补偿,也是其专业服务应得的报酬,更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我国目前独立董事的平均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不能有效地激励独立董事高效、尽责地工作。
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地位的提高,独立董事职能将得到真正的发挥,独立董事的薪酬最终会逐步随之得到相应的提高。
参考文献:
[1]Gvilson and krakman.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1998:82
[3]施枫,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探讨[J].企业改革之声,2004(6).
[4]万国华《中国证券市场问题报告》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350
[5]孙文东,韩军.股票期权:独立董事薪酬激励设计中的一种选择[J].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0):54~56
冬季施工制度范文2
[论文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制度 公证制度
物权登记制度与公证制度是两种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物权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交易结果进行有效地保护。我国没有《物权登记法》,《物权法》没有规定物权登记公证制度。物权登记引入公证,使公证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定位于前置审查模式具有科学合理性和独特的地位。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的效力
公证效力指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效果和约束力,有时直接称为公证书的效力。主要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物权登记有物权公示效力、界定和保护产权、维护交易安全、提高物的利用效率等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的效力兼具公证的效力和物权登记的效力。
(一)生效力
公证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介入物权登记前实质审查,在这一阶段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自由意志。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作为不动产转让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这意味着当事人订立不动产转让合同时须公证,否则合同不产生效力。“公证是预防房地产交易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我国目前一般实行自愿公证原则,因而合同的公证形式多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双方在协议中如果约定“公证生效”的条件,如果未经公证,协议生效的条件未完备,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协议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二)公示、公信力
公证和登记是法律行为公示的形式。登记的公信力强于公证,以登记的形式弥补合同公证形式符合法律的原旨,但并不意味登记可代替合同的公证形式。订立合同,进行公证,再进行登记是一项交易的过程,公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合同的效力,登记则是为了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的。
公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行使着国家公共的证明权力,承载着国家至高的公共权威和信誉,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载体和法律保障,是判断民商事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机关裁判纠纷的重要根据,因此,公证是诚信的象征,具有天生的公信力。公证公信力体现公证工作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反映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三)证据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在证据上的最高效力。证据效力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的证据效力,一是公证证明的内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二是从证据材料的优先性来看,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大于一般的书证。公证证据在诉讼证明是一种书证。《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书具有一种推定的效力,基于公证书的证据力或生效力,即经公证的文书可作为登记机关认定当事人债权行为真实、合法的当然依据,应该采纳公证书。这不仅符合公证文书的效力特性,也符合证据学关于公证文书的理论。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的定位
(一)不动产登记公证性质的界定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介入公证制度,并非要取代或者削弱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职权,也不意味着公证机关权力的加强,而是将公证机关的职能与物权登记机关的职能相互配合,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更好地实现物权登记制度的预期效果和社会功能。
(二)公证机构核实权的定位
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调有关行政权力部门的协助。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应真实的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作出许诺。相关部门如果不配合协助,允许通过其上级领导部门签发协助核实的通知,或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的司法建议权,以此保障审查核实权的应有的效力。
(三)公证书在物权登记中的地位
公证书在物权登记中不具有物权效力。《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那么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并经过公证后,只能是发生债权效力,合同合法有效,而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以登记为准。我国法律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物权法》没有明确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也没有承认无因性理论,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原则,主要是出于公示的要求。物权登记前置公证实质性审查制度,明确界定公证人在物权登记中的法律地位,使公证围绕其建立合理的内部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公证程序设计以及公证责任承担,使得公证的双重性、法律职业性与物权登记前置审查的职能要求相契合,给物权登记工作带来更多便利。
三、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法律制度完善
(一)制定《物权登记法》
依据《物权法》第10条规定制定统一的《物权登记法》规范物权登记,规制物权法定和物之流通的各环节。对物权登记,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均予以规定,对登记的程序、登记机关及其职权、登记申请人、登记请求权、登记的事项、登记的类型、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的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包括公证前置审查的内容和要求,从程序上完善物权登记制度。《物权法》修订完善时也应考虑物权登记问题。
(二)统一物权登记机关
物权登记,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的特点,由专门机关负责,才能发挥真正作用。专门设立登记机关还是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法院或公证机关统一管理登记事务各有利弊。如果公证机关作为登记机关,可改变现行的登记机构多、分散的局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政府发给相应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抵押权证》等其它相应的证书,以此作为权利人权利凭证。
(三)明确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的内容
明确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事项,也可称为法定公证,或强制公证、必须公证,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经公证方可有效的重大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不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当立法把公证机关的审查作为一种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并且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就构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定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法定公证制度下,公证是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前必须经过的一个前置性程序,公证机关对引起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机关只对提交登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的内容
不动产物权登记变动公证,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抵押、转移等变动过程。广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包括权利来源、取得时间、权利变化情况和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从坐标、图形等事项。狭义上,不动产登记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物权区分原则的设立,为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业务提供了科学依据。在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如合同等,其次为非基于法律行为,如继承、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以及拆建等事实行为等。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者,均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由于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占了相关公证业务的绝大部分,所以不动产的物权登记的原因行为如合同进行审查办理公证是大量的,可行的。
2.登记前必须公证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类型
(1)不动产继承、遗产分割、赠与、遗赠。这些是我国公证的传统业务,对无纠纷的继承、赠与、遗赠以及对遗产分割办理继承权公证、赠与、遗赠公证及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凭公证书办理产权过户,在实践中已被社会所认可。在继承中,对于继承人资格、遗产状况、放弃继续自愿与否、放弃继承声明书的真实性、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继续人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等要进行细致审查;赠与是一种特殊的转让。赠与合同需要赠与人对赠与的意思有充分的理解,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赠与能力、赠与是否附条件等都要进行审查;对遗嘱的效力、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涉及财产是否属遗嘱人个人所有、法定继承人有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要进行审查。这些事项法律关系复杂,如果登记机关人员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处理不当,会导致家庭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
(2)抵押(质押)合同。抵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之交易关系更为复杂,时间也较长,非经公证员引导一般人难能理解,如不办理公证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要求此类合同须实行强制公证。
(3)不动产物权交易合同。不动产交易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这类合同按合同主体分两类:一类是一方或双方为公司、登记机构、企事业或其他组织。现行登记制度中,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如将此类合同交由公证处公证,依公证程序公证员必须对合同生效的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核实,向股东、董事核实决议内容,向相关机关查实有关事项,这是与登记机构一起维护着登记的公信力。一类是国家作为行为主体一方的重大不动产交易合同,主要是包括: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经济适用房项目、重大政府项目、招投标合同等等。此类合同通常关系民生热点,主体有特殊性,客体则为公共财产,如果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会存在难办案,出现“国家自己审查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四)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审查的模式
物权登记主要有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两种方式。《物权法》第12条没有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也没要求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核心区别在于登记机关是否对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大陆法系各国的公证已经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可以参考德国立法,由公证人员通过公证的形式代替登记人员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完成实质审查,公证作为选择性的实质性审查前置。登记部门依据公证书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如果没有规定公证作为物权登记的前置程序,直接进行登记审查,由于登记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素质,可能会增加风险,难以有效预防纠纷,也会增加司法成本。现实也印证了因为有公证的保障,大量的不动产的继承、赠与、遗赠等物权转让活动没有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五)调整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收费
公证收费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如果费用高昂直接影响公证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利于物权的保护。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是有成本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前实行法定公证制度也不例外,法定公证前置则增加了当事人公证费的负担,这是事实。公证机构具有非营利的性质,费用收取应体现“经济原则”和“便民原则”。目前,委托书、遗赠、声明书公证都是计件收取,当事人的负担不算重,但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类公证收费是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这部分当事人经济负担确实较重。目前我国财产继承、赠与、遗赠类在大多数地方都是法定公证前置,且公证数量多,有必要调整财产继承、遗赠和赠与类公证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房屋买卖类公证收费标准,分不同档分别按比例收取,体现定价的科学性。针对棚户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等不动产变动类公证及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降低公证费用,实行缓、减、免,或适用法律援助制度,使当事人能够承受。
冬季施工制度范文3
【关键词】公路施工机群配置;智能动态调度
对于目前高速公路施工中存在的施工机群配置不合理、人工调度策略有太强的主观性和多种不同消耗大等弊端,基于多智能主体系统的理论以及技术,总体运用了决策支撑系统技术、专家系统技术、数据库技术,建立了面向公路施工机群的分布式智能决策调度支撑系统,这个系统能够提供更科学、更加规范、更有效的调度决策计划,且对于机群施工调度的自动化以及智能化非常有帮助。
1 公路施工机群调度系统的发展
欧美有些先进国家的工程机械公司己在新型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摊铺机、压路机上装上了远程无线通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及车载计算机设备,把机械的工作参数、工作进程诸如此类的信息经过无线通讯系统展开监控和管理,获得了比较好的成果。比较典型的就是世界最大工程机械制造商CATE即ILIAR(卡特匹勒)公司的采矿铲土运输机群动态管理系统,它通过机载系统和管理中心系统构成,聚集成了GPS定位单元、实时机器状态表示和高速无线通信单元、施工现场动态物流管理单元。在工程机械工作过程当中,机载系统经过无线电接收总体无线网络中的铲土运输数据、工程数据或者现场规划数据。
机群动态管理系统关键运用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新技术,知识施工机械和施工环境相互协调、施工机械机型和施工任务相互一致,以达到构成安全、舒适、高效的施工管理系统。其重心就是动态机群物流管理,它是借用传统的车间调度算法,采取了运筹学、控制论、动态规划等方式,对施工过程当中物料流以及施工机械进行聚集式管理以及调度,使得施工时间减少,用以提升施工资源的利用。
2 高速公路施工机群动态调度的智能结构
2.1 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生产链
我国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过程是经过对装载机、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自动卸载汽车、沥青路面摊铺机、压路机等机械化施工机群的调度以及施工质量的控制,令机群在物料流持续、平均的条件下调适工作,完成高速公路路面的基本生产过程。其生产链如图1。
图1 路面施工生产链
2.2 高速公路施工机群智能控制体系
高速公路路面施工机群的施工过程智能控制是基于单机智能化的,采取多Agent技术解决施工过程中有着很多的问题,进而力求机群资源的最优配备、最优工作效率以及最高的工程质量。
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机群的智能化控制使用了基于多Agent控制的分布一分层式树状控制体系。它把施工过程分成了若干个智能控制主体,各个智能控制主体下分布有智能化施工机械以及施工质量检测单元,因此而形成了高等级公路施工机群分布——分层式树状结构。在这个构造当中,不一样层次的功能实体意思都不是一样的,在第一层中央智能控制主体和摊铺智能控制、压实智能控制以及拌和智能控制间形成一个特别强大的多智能实体,中央智能控制是第一层的重心,有最大的权限,专门负责监督、调试工程现场,对现场的多种不同信息进行综合,在物流持续与物料温度满足质量要求的制约下,以最高的施工效率以及资源消耗为目的提供施工对策,且负责对其展开解释以及分解任务,且把任务分配给每个智能控制主体。但摊铺智能控制、压实智能控制和拌和智能控制主体负责自身的专项工作,有一定的局部权限,且以制定的协议互相协调访问,在自己局部专家智能系统的驱使下完成自身指定的工作,并且经过智能控制主体间的调适与合作一起完成总体施工任务。进而形成了基于多智能控制主体的以物流以及质量控制为重心的机群施工过程智能化控制系统。如图2所示:
图2 高速公路施工机群智能动态调度体系
3 高速公路施工机群的智能动态调度
3.1 机群动态调度系统
调度问题有着下面三方面的情形之一:
(1)在有一系列任务必须被完成的时候。
(2)在一个任务能够被分解为多个任务的时候。
(3)在几个任务在不一样的地方,其必须为所有任务分配对应的资源的时一候。调度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次昂对于在繁琐的外界环境当中完成多个任务的控制问题。高速公路施工过程控制就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任务的繁琐的控制过程。能够将施工控制系统当作是一个闭环控制系统,由系统论以及控制论的角度来观察,总体施工机群的控制系统能够表现为图4:
图3 高速公路施工机群闭环控制系统
3.2 动态调度系统中的信息流与指令流
摊铺调度智能体信息流以及指令流如图4所示,压实调度智能体信息流以及指令流如图5所示。
图4 摊铺调度智能体信息流以及指令流
图5 压路调度智能体信息流以及指令流
4 结束语
(1)在对高速公路施工过程分析的基础之上,建立了施工机群动态调度的多Agent体系构造且设计了各层智能体(中央调度智能体、协调控制智能体、功能智能体)的结构。
(2)指出了调度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对于在繁琐的外界环境当中完成不同任务的控制问题,公路施工过程控制就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任务的繁琐的控制过程。
(3)针对高速公路施工机群动态调度系统当中每个智能体的信息流以及指令流展开了设计。
参考文献:
[1]冯忠绪.机群智能化工程机械[J].微机应用与智能化2008
冬季施工制度范文4
[关键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分配制度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大经济成分,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劳动力市场,就必须要对不同经济成分下劳动力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只有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的确认,才能正确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分析
1.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中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现阶段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包括私营经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和合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在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从事劳动的劳动力从总体和主要方面来看可以称之为商品。但是必须看到,这里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同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是由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劳动者们虽然受本国企业主和外国资本家的剥削,但同时也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其次,在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并不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对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仍享有一份所有权。第三,在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都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和国家的主人。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中个体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具有商品属性,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劳动力从总体上看可以称作商品,但具有一些非商品因素,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劳动力,则一方面具有非商品属性,另一方面具有商品属性。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也具有双重属性。
首先,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仍然具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私人资本占有、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消除,劳动成为基本谋生手段,按劳分配成为主要分配方式,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以宏观社会经济制度为前提的私有权关系。这种私有权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私有权关系有本质的区别,但同时又采取了类似的表现形式――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的差异,默认劳动力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仍存在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每个公民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然而真正与生产资料结合则需要一个中介,即一定的生产组织。劳动者需要进入一个生产组织,才能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真正结合,否则就意味着失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没有高度发达,生产资料数量上的有限性,必然造成一边是代表国家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的企业,另一边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等待企业的选择。这就需要公有制企业与个人劳动力发生联系,而劳动力的买卖是实现这种联系的惟一现实形式。
二、以劳动力商品属性为基点,改革现有公有制经济分配制度,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劳动力都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双重属性。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并无太多的争议。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公有制经济内部仍然是以劳动力的非商品属性为出发点制订的收入分配制度。显然,这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的要求。如果不改变传统的分配制度,劳动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都无法得以提高,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笔者对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如下建议:
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工资就只能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而不能是按劳分配的收入。因为如果劳动力不是商品,货币就不能转化为资本,从而不仅劳动力市场不能培育起来,就连资本市场也无从谈起。所以,在劳动力是商品的条件下,工资只能按劳动力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能按劳分配。只有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才能按公有资本和劳动力价值分配,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才能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才能有利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冬季施工制度范文5
根据市劳动局劳保发字〔1989〕61号《关于开展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的通知》精神,1989年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对二商局、粮食局、一轻工业总公司、化学工业总公司等7个系统进行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通过现场测定、汇总计算,确定4个工种(岗位)为Ⅳ级体力劳动,14个工种(岗位)为Ⅲ级体力劳动,其测定报告书已发至企业。现将已确定为Ⅲ级、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岗位)通知你们(名单附后),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怀孕期、哺乳期从事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2.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市劳动局〔87〕市劳保字84号《关于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从事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累计满10年的工人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3.从事Ⅲ级、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工人的工资应按照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89〕286号《关于适当提高特别艰苦岗位工人工资部分的使用办法》规定执行。
今后,凡从事经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测定的属于Ⅲ级、Ⅳ级体力劳动强度工种或岗位的工人均按上述3条规定执行。
附:1989年Ⅲ级Ⅳ级体力劳动强度工种名单
----------------------------------------
| 局、 | | 工 种 或 岗 位 级 别 |
| | 企业名称 |---------------------|
| 总公司 | | Ⅲ级体力劳动工种 | Ⅳ级体力劳动工种 |
| | | (岗位)名称 | (岗位)名称 |
|-----|----------|----------|----------|
| |北京市第四酿造厂 |大车搬运 |造醋车间翻坯 |
| |----------|----------| |
|市二商局 |北京市肉联加工厂 |装运冻肉 | |
| |----------|----------| |
| |北京市蛋品加工厂 |蛋品库过磅工 | |
|-----|----------|----------|----------|
| |北京市永定门粮库 |装卸队掏囤 |装卸队小车盘 |
| | |----------|----------|
|市粮食局 | |装卸队卸火车 | |
| | |----------| |
| | |装卸队拆倒 | |
|-----|----------|----------|----------|
| |北京市方便食品厂 |方便面车间和面 | |
| |----------|----------|----------|
|市一轻工 |北京市电池厂 |配制车间拉料 |配制车间配粉 |
| |----------|----------|----------|
|业总公司 |北京市铅笔厂 |制板车间截锯 |成品车间装箱 |
| |----------|----------|----------|
| |北京市造纸一厂 |油原分厂打浆 | |
|-----|----------|----------|----------|
| |北京市橡胶一厂 |拔楦 | |
| |----------|----------| |
|市化学工 |北京市轮胎厂 |大轮胎成型 | |
| |----------|----------| |
|业总公司 |北京化工总厂 |有机备料 | |
| |----------|----------| |
| | |无机备料 | |
----------------------------------------
1989年体力劳动强度测定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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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种(岗位)级别 | |
| 单位名称 |---------------| 小 计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市粮食局 | | | 3 | 1 | 4 |
|----------|---|---|---|---|-----|
|市二商局 | | 3 | 3 | 1 | 7 |
|----------|---|---|---|---|-----|
|市一轻工业总公司 | 6 |13 | 4 | 2 | 25 |
|----------|---|---|---|---|-----|
|市化学工业总公司 | |14 | 4 | | 18 |
冬季施工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全过程动态控制;建筑工程;进度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对于建筑工程的管理来说,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成本、进度以及质量,这几个目标之间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然而这三者又都是属于一个体系的,在管理工作中占有同样的位置。但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有些单位一般都会对成本、质量引起高度重视,而往往忽略了进度。因为经过一些工程的时间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施工的整体水平会在某种程度上大于成本和质量,这是因为随着施工进度的不断进步,所产生的问题也会变得尤为突出,包含外界因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施工周围环境的繁琐性和没有办法控制进度等问题,工期没有按时竣工还可能会带来其他不能把握的问题,从而对建筑工程带来不利影响。
1.建筑工程进度管理措施和影响因素
由建筑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将建筑工程进度管理的影响因素划分为:处理、质量事故的调查、安全事故;无法按照施工现场情况对施工机具和劳动力进行及时调配;施工方案不得当、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劳动力及施工人员水平、经验、资格无法满足施工需要;项目部人员经验和管理水平不足等等几个方面。
2.全过程动态控制的建筑工程进度管理
2.1 建筑工程项目进度评审和计划编制
由于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施工的特点,因此进度计划要尽可能制定得更加全面。与此同时,因为工程项目存在特殊的特点,所以施工企业在对进度计划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当依据对各种情况进行分析;施工单位应当站在施工环境、地质等方面的角度出发,从而可以制定出详细的进度计划,将控制功能加以提高,依据不同的时间以及资源对进度计划做好相应的制定工作。
(1)建筑工程进度计划主要内容。第一,进度控制工作规划。建筑工程实施阶段的进度控制工作需要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而这也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事实进度控制的基础和根据,能够为管理工作计划中有关进度控制总体部署提供指导。第二,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和控制目标在于保证建筑工程按时完成,因而整体进度控制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协调。
(2)进度计划的评审。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计划需要加以评价的原因包括:一方面是进度计划编制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局限,另一方面是进度计划,尤其是大型建筑工程的综合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在编制完成以后要经过各个过程专业、公司的各个管理层次人员参与的详细评审。
2.2 动态评审和项目实施的控制
(1)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季度计划来落实进度管理工作。第一,做好流水作业,为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环境,倘若有特殊要求,那么可以将其中一部分的作业适当地缩短进度,进而按照工程计划顺利地开展施工。然而,有一部分是压缩的作业就需要增加施工进度,这样就会使整体的施工进度受到影响;第二,施工单位不管是在哪种天气,都应当做到连续施工。不同的施工企业在施工中难免会遇到恶劣的天气,这样会给施工进度带来影响,特别是处于露天作业的状态下,在确保施工水平的同时,还应当确保工程能够如期竣工;第三,施工单位对设备的配置情况。建筑的施工水平会受到设备带来的影响,从而决定着施工进程的快慢;第四,现场对使用材料的供应状况。为了确保施工能够如期的竣工,相关人员应当事先将施工流程中的构件、材料等方面置办妥善,确保使用的材料能够满足检查要求;第五,应当对人员配置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施工中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培养这些员工的专业能力以及职业素养,制定恰当的劳动计划,确保不同岗位的人员能够处于充足的状态。
(2)纠偏。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应当将全过程动态控制有效地落实到施工中,这也恰恰是进度计划能否正常进行的主要因素。然而,施工单位在对项目工程进行施工时,因为施工进度会受到不同因素所带来的干扰,这样就会出现工程进度和实际的具体进度情况之间出现较大的差异性。这时就要求相关人员需要对具体的情况做好检查工作,倘若制定的方案和实际情况不相同的情况,那么就要立即查明原因,并且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将出现的偏差进行处理,确保工程进度能够在预期的时间内完成。
(3)进度计划调整。致使工程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之间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将管理制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另一种是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发生了改变。所以,施工单位要对曾经制定的计划加以完善。因为工程项目没有确切的稳定性,同样进度管理也属于一种动态的状态,所以施工企业需要对制定的方案以及工程进度之间所出现的差异性进行调整,做好相应的改善。从上面内容可以看出,进度控制的改变是随着动态变化而逐渐发生变化的,需要做好完善工作。进度计划的完善还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施工的具体状况对其进行改变。
2.3 建筑工程竣工后的进度管理
当工程项目完成以后,就需要将资料进行归档储存,与此同时对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相应的控制进行评价与分析。其中,评价项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进度管理工作的评价;另一方面是对进度计划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评价。这样就能够找到解决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可以慢慢掌握经验,进而提升进度管理的工作水平,为后期项目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
结语
总而言之,就施工单位来说,进度管理工作和成本以及质量管理都处于相同的地位。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以及措施来提高进度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快进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对全过程动态控制目标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进而得到最好的施工效果,为我国建筑行业发展做出贡献,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繁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