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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施工制度范文1
关键词:集体土地;农民集体;法人内部关系;法人外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3―0090―04
目前许多学者在主张农民集体法人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同时,又认为对农民集体法人应当适用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的法人制度,因而最终脱离了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范畴。笔者认为,对集体所有权的认识不能仅仅从“集体”二字出发来“望文生义”地解释集体的范围及其含义,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之一,集体所有权中的“集体”并不是人的简单集合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什么应该采法人形式?农民集体法人与集体成员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内部关系,其与其他法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又如何?要回答这些基本问题,必须立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进行探讨。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地位的确立1.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说与集体所有制存在根本冲突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目前理论界有两种基本观点即非法人团体说和法人说,其中非法人团体说又有集合共有说、合有说和新型总有说三种观点。集合共有强调数人平等、永不分割地对财产整体享有所有权①;合有是指数人平等、永不分割地对不动产整体享有所有权,若某合有人死亡,其权利便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合有人。②集合共有与合有都有团体成员个人对团体财产整体享有所有权之意,都属于对所有权的量的分割。传统总有导源于日耳曼法,其将所有权之内容加以分割,属于典型的质的分割所有。③我国公有制下的集体所有是一种新型总有制度,依此,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使用、收益行使他物权层次上的权利,作为总有主体的一分子对集体财产享有受益权,其对总有财产的应有份额并不作具体划分而永远属于潜在份额。④显然,这种新型总有已经由传统总有对所有权的质的分割演化为对所有权的量的分割。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集合共有、合有、传统总有或者新型总有存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因而主张对之进行改造,主张将农民集体塑造为相应的非法人团体,这在根本上是违背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的。所有制是通过所有权实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与个人所有权相对应的法律范畴,其主要特点是土地在集体成员内部的不可分性,违背这一点就不符合公有制的应有之意。
2.赋予农民集体法人地位体现了公有制的内在要求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该具有法人主体地位,这主要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方面,第10条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由于公有意味着集体财产的不可分性,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独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否则就无所谓公有。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确认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法人如同自然人一样,需要具有权利能力来发挥社会作用,故应赋予其权利能力。⑤法人者乃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者也⑥,从本质上讲,只有法人才能真正拥有自己单独的财产所有权,非法人团体没有这种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认可的、 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其基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具有识别能力,也就是具有法律所认可的意思能力。就农民集体的意思能力而言,农民集体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团体,似乎都可以产生所谓的集体意思,但其间存在质的差别。农民集体如果是法人,其所生意思就表现为法人组织的整体意思;如果是非法人团体,其所生意思则表现为团体成员个人意思的集合。非法人团体是没有自己的独立意思的,如此就无法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也无法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其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就只能属于实质上的团体成员个人所有权,而不是集体公有权。只有法人才能真正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践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地位的理论要求也是一致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框架下,农民集体对其财产的拥有是具有独立性的,司法实践中农民集体以集体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这些符合法人的基本制度。由于非法人团体不能真正拥有财产权,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为,所以其就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而只能由团体成员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0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又由农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的成员所构成,并且实践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代表”农民集体行使了土地所有权等全部财产权利,也“代表”其承担了全部集体义务。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⑦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上的农民集体只能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该人为地将二者区分为不同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对此应理解为: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讲并不是“全民”(从所有制关系上讲是的),国家代表全民成为国家(全民)财产的所有权主体。⑧简言之,全民所有即国家法人所有。同理,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应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
3.对确立农民集体法人地位存在疑问完全多余
有学者认为,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地位,容易发生法人试图摆脱创设它的自然人的制约的法人专横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而导致农民集体法人破产,还会导致农村社会动荡。⑨事实上,不仅法人有可能专横,非法人团体同样存在团体代表人专横的可能性,尽管由于欠缺法律上的独立人格,非法人团体自身在客观上难以专横。法人专横问题可以通过健全法人内部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解决。以法人专横为由来否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地位,这在理论上难以成立。关于农民集体法人的任意处分权会导致农民集体法人破产或者导致集体土地大量流失的问题,客观地讲,法人制度本身是难以避免这种可能性发生的。集体土地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集体土地在集体成员之间的不可分性,这种不可分性是一种内部不可分性,而不是外部不可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发展集体经济的需要,公有制本身并不否认集体土地可以对外流转,但对于由此产生的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外部性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制度是无法克服的,须通过国家干预得到解决。事实上,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对此已作了规定,如《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以非法人团体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仅违背了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而且由于非法人团体的成员在制度上对团体财产所有权享有应有份额(包括潜在的应有份额),使得团体的整体利益不仅容易受到来自团体代表人的侵蚀,也容易受到来自团体一般成员的侵蚀。目前非法人团体――第三主体法律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远未成熟。一些立法虽然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资格如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资格,但有学者认为,承认非法人团体之形式上的“主体”地位,不等于承认其独立人格,不等于承认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⑩
二、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之间的法人内部关系
1.股份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的根本否定
理论界关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还很薄弱,关于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的关系,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关系是目前的主要观点。有学者认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将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股份化,使成员对集体享有真正的民法上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而集体真正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有学者主张将农民集体改造为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法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将农民享有的成员权的具体内容予以明晰和固定化。有学者认为,合作社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一致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合作社法人为基本发展模式,要明确农民的出资人(股东)地位。笔者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制性质决定其法律实现形式,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集体土地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不可分性。由于股东可以凭借土地股份权分取红利,而土地股份权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收益权,所以如果将农民集体改造为股份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法人,实质上就是对集体土地在集体成员之间作量的分割,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的要求,是对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的根本否定。而且,按照股份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制度的一般规定,股份具有极大的市场流动性,股份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法人可以基于股东合意而终止并产生相应的“分家析产”,这些都是与土地集体所有制不相容的。
也有学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产权创新体现在多方面,总的来说其与沿海发达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较好地解决了这些地区农村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马克思关于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论述,凡是农民已经消失(像19世纪中期英国农民为雇佣工人所取代)的地方,应该实行土地国有或者全民所有;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量存在(像19世纪中期法国等西欧大陆国家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居多数)的地方,既不能实行土地国有,也不能巩固小块土地所有制,而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然后再逐步向国家所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过渡。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能够满足基本需要的规模化农业生产;二是实现低水平的社会保障,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从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两个基本功能与我国生产力的整体发展状况是基本适应的,但不符合一些沿海地区的情况。在我国一些沿海地区,原来的农民很少或者根本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他们大多已经成为现代产业工人而对土地的依赖微乎其微。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需要,根据马克思关于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理论,在我国沿海一些地方,完全可以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进行突破,实行土地国有化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股份合作社制度。但是毫无疑问,就全国整体而言,建立和完善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仍然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对集体的基本权利
根据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不能享有任何意义上的份额权,但其显然应该拥有某种利益或权利。如前所述,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其中组织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是农业生产社会化的要求,而对集体成员具有直接经济意义的是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对集体成员而言,从集体组织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但这一权利只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一般表现形式,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有所不同。在对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之前,对有劳动能力的集体成员而言,社会保障权表现为有权参加集体劳动并依按劳分配原则获取经济利益;对无劳动能力的集体成员而言,社会保障权表现为有权依成员身份获取基本的生活需要。实行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集体成员无论有无劳动能力,都可以平等地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集体成员社会保障权的具体体现。
实践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十分丰富,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权和分取收益权。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生产资料,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无应有的份额权利,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最高权利形式,监督管理权、分取收益权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基本成员权的派生权利。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现行法律政策,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当然就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也可以有条件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其不能因此成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从因果关系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显著的派生性,不具有对集体成员身份的决定作用。目前,在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位的情况下,对农民集体及其成员双方而言,最具经济意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所对应的土地面积远远多于宅基地的面积,宅基地使用权只能是承包经营权的派生权利。肯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成员权地位是实现我国农村社会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农民集体与其他法人之间的法人外部关系
法人形式众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什么样的法人主体地位,理论界对此有农村社区法人制、自治法人制和农业合作社法人制三种代表性观点。毋庸讳言,我国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具有较高的自治性,其成员构成在目前也具有严格的区域特定性。尽管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合作社经济有所区别,但由于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来源于合作社经济,所以其中不可避免地还带有许多合作社经济的痕迹。但是毫无疑问,认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有关类型化法人之间存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在某些方面存在共同的制度需要,因而把它归类为某类型化法人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与有关类型化法人的相似之处,但其拥有更多的个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内含公有制经济的法人,不是现有某一类型化法人能够完全替代或概括的。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律制度,在构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同时,必须始终注意正确理解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存在公众所有制企业的提法,该观点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对公众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之间的关系,有必要从法律角度予以理清。公众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指公众持股的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有学者认为,所有制最核心的内容是所有者能处分、转让自己的财产,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本实现不了这一点,所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体所有制只是徒有“集体”之名;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体制后,随着集体财产的股份化、证券化,我国有了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但人们已经不把它称作集体所有制,而称之为公众持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公众所有制企业又被称为新公有制企业。从法学角度看,尽管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采法人财产所有权形式,但法人既可以为公有制经济服务,也可以为私有制经济服务,实践中甚至存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体共同投资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的情形。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是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其所代表的并不都是集体所有制。公众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虽然具有股东“集体”所有的外观,似乎是一种集体所有权,但从公有制的主要特点是集体财产在集体成员内部的不可分性来看,这种实为股份权的“集体”所有权在根本上是违背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的。公众所有制企业的提法不仅给人以其与前述农民集体股份制的观点遥相呼应的错觉,而且因为公众所有制企业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法人,所以会使人错误地认为对公众所有制企业公有制性质的否定,就是在淡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体现的公有制性质。因此,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的改造,必须立足于正确认识集体所有权的公有制内涵,否则将使人误认为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了,农民集体就不存在了。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众所有制企业都是法人,具有法人的一般特点,但由于各自所内含的所有制性质不同,二者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差异。从法人主体的设立过程来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众所有制企业的区别主要有:第一,设立宗旨不同。设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宗旨是通过法律制度为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提供保障,在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的基础上促进农业生产,为集体成员提供社会保障,稳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设立公众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宗旨就是为了营利,是为了促进股东个人资产效益最大化。第二,设立条件不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不仅要满足设立公众所有制企业法人所需要的一般条件,而且由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是农业生产,所以其设立还必须有一定规模的成片农用地,并且该特定区域要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人口。第三,设立方式不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涉及农村社会的稳定,体现的主要是国家政策需要,而不完全是组织成员的意思自治,因此其设立采特许主义,必须经法律或者行政部门的特别许可;而公众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准则主义或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从法人主体的构成来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众所有制企业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成员构成不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是特定区域内的农民,数量上因自然人的生老病死等而具有不确定性。公众所有制企业的成员或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有关组织,甚至可以是国家;除上市公司外,公众所有制企业的股东数量相对稳定。第二,组织与成员的关系不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集体成员的成员权表现为承包经营权、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障权。公众所有制企业对企业财产拥有经营管理权和必要的处分权,企业股东对企业财产拥有的股权本质上属于资产收益权。第三,成员权的平等性不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具有平等性,集体成员无论有无劳动能力,都可以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而平等地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公众所有制企业的成员或股东的权利不同,尽管每一股份权本身是平等的,但由于不同股东的股份数量不同,所以股东权一般是不同的。第四,经营方式不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是集体成员,他们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之前集体劳动、共同经营,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之后以家庭为单位联产承包、分散经营。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只有劳动收益,没有资产收益。公众所有制企业实行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制度,经营者可以不是企业的所有者(股东),而是大量的雇佣劳动者。基于以上区别,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采法人所有权制度,农民集体应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
四、结语
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全民(国家)所有制是相并列的三大所有制形式,与所有制形式相对应,所有权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主体和个人所有权主体都具有独立法律人格,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显然也应该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集体所有制在性质上属于公有制的低级形态,这一所有制形式在我国农村得到了实践。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制度是对我国民法所有权制度内容的丰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有观点认为农民集体相当于“实在综合人”,土地集体所有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总有,无须加以改造。但是,针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残缺不全的现状,“实在综合人”应为“法人”所取代,应根据基本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抓紧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实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涉社会关系的具体规范。
建筑工地施工制度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监管,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扎实开展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行动。
一、强化责任,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目前我市建筑工地食堂良莠不齐,我局在多次食品安全工作会上提出,要强化建筑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建筑工地明确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建筑工地食堂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食品的留样、贮存及加工等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管理,积极防控餐饮食品风险
为强化日常监管,我局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作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市场监管所积极督促辖区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切实保障了建筑工地工人饮食安全。
建筑工地施工制度范文3
一、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一)职能工作进展情况
1、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系统,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指导,采取积极措施调控房地产理性投资,促进我县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对政府工程实施招投标监督,完成建设项目公开招标27个;继续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开工许可查验制度,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并结合“创文明城市”要求,扎实搞好全县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受理并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共计22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14件;完成了造价员初始注册工作,共计注册13人;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核定工作,共完成费率核定项目32个,按时按要求完成新津县建筑业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顺利完成《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宣贯工作;交易中心共有153个项目进场交易,其中公开招标项目34个,工程施工类项目招标及比选项目64个,勘察、设计、监理项目34个,网上抽取比选项目65个,工程施工类项目投资约2.88亿元,共节约资金2480余万元,节约率达8.6,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率100的目标。
继续做好全县节能建筑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了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制度和节能检查登记制度,使我县建筑工地使用新型材料率达到100;加强对全县建筑工地噪音治理工作,完成中、高考期间禁噪任务;发放农民工工资权益卡和信用信息卡共1300余张。
2、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今年是全国“安全生产年”,为了搞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我局加强对重点危险源的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为契机,整体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力度。截至6月18日,我局出动人员600多人次、车辆320台次,对全县57个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巡查220次,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这些建设项目的38个工程师、57个项目经理、114个专职安全员实施压证管理;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9份,《暂停施工通知书》8份,《扣分调查通知书》2份;上半年,成功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1个(山水丽都b标段),创省优质结构工程1个(尚品·境界)。
同时,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创模”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全县建筑工地管理和扬尘治理工作,在项目开工前,对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不符要求的施工单位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屡次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建筑工地,依照《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和《成都市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给予扣分处理。上半年,新津城市气化率达85.93。
为搞好防震减灾工作,今年1月份我局将成都市防震减灾局下放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审核”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于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两个审批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助理员、村(社区)地震安全员和乡镇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成震字[]80号文件要求,经过选择确定了梨花溪、省水校、大陆水产、草原研究所、地源自来水厂和普兴镇袁山养殖厂等6个地震宏观观测点。
3、统筹推进“三个集中”,指导服务新农村建设
按照市建委安排,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报了2个省级村庄人居环境示范村——方兴镇方兴社区和兴义镇岷江社区,并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示范村的指导和服务;对重点镇各项建设工程和全县新型社区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当场责令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继续开展我县川西林盘保护工作,文井乡和安西镇已邀请成都市城镇规划设计院分别编制了田林盘和岳林盘整治规划,待评审后实施;在优化调整《新津县川西林盘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将基础条件较好、林盘特色鲜明的普兴镇徐林盘、向家院子、方兴镇鹭岛、永商镇楠木林等8个林盘作为第二批试点示范林盘上报市建委;我局牵头联合县统筹办和县财政局向市建委、市统筹委、市财政局上报底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积极与市村镇处联系,争取资金支持。
4、加大重点镇建设指导力度,重点镇建设再上台阶
积极协助花源镇、普兴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对普兴镇、兴义镇场镇改造和风貌改造进行指导,并邀请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重点镇市级专项目标顺利推进;经过我局努力争取,今年5月14日成都市统筹办成统筹领办[]4号文批准我县兴义镇为市级重点镇。
此外,完成普兴、文井两个乡镇及工业园a、b区的天然气管网铺设20公里;协助有关部门基本完成花源配气站管线改造、站场建设等搬迁工作;cng加气站投入专项资金20万元,增加一台售气机,改变了以前车辆排队加气造成的交通堵塞现象。
5、深入开展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为强化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今年上半年我局充实了政务中心入驻人员;再次全面清理审批服务事项,优化流程,修改完善了新的办事指南,提高了办事效能,实现了现场办结率100和按时办结率100的双100目标;对重点项目和灾后重建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开通灾后重建、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上半年我局政务中心窗口共办件50件,其中行政审批许可4件,非行政审批许可46个;积极配合县建促办、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局、规划局等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组织相关人员到市上参加并联审批工作的推进培训,为促进并联审批向纵深开展奠定了基础。目前,全县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均已纳入并联审批。
(二)重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1、重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1)县城区重要节点亮化工程已完成初步设计方案,目前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将于9月中旬分别进场施工(预计投资1000万元)。
(2)步行桥改建工程经过前期调研和考察后,已完成可研报告,并上报县主要领导审阅。
(3)金三角至悠雅酒店绿化景观改造(包括“水城之心”景观打造)已完成设计方案,将报规委会审批。
(4)按照4月8日成建委发[]278号《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特色景观街区目标任务的通知》精神,确定惠丰路(21街区段)作为特色景观街打造。目前,已完成设计方案的编制,预计投资约450万元,计划9月份动工,12月完工。
(5)县城区中小街道改造:
金三角1、2地块道路工程于5月20日进场施工,道路长约219米,宽12米,目前已完成污水管道的铺设,正进行雨水管道的埋设,余下50米路段的拆迁工作正在进行。
警察公寓前道路工程于5月27日进场施工,道路长约420米,宽16米,目前正进行雨污管网的埋设。
景上阳光侧道路长约240米,宽16米,该工程已通过二次比选确定了施工单位,近期将进场施工。
瑞园路连接线道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概算编制已完成,预算情况已报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由于拆迁工作难度较大,我局将加大与五津镇政府的协调力度,争取早日开工。
瑞通路道路贯通工程道路经过前期的努力,已与中石油公司达成意向性意见,目前,正在协商拆迁方案,施工图正在设计中,待拆迁工作完成后,即可进场施工。
目前,岳巷路道路整治工程和林园路道路整治工程已完成立项工作。
此外,在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目标工作中:
(1)对城北家私城入口道路进行硬化,该工程于2月14日进场施工,3月10日竣工,完成了道路接口混凝土铺设560㎡、雨污水管敷设60米和人行道彩砖铺设201㎡。
(2)完成外东街安置房东侧道路建设,该工程自4月11日进场施工,5月25日基本竣工,完成人行道青石砖铺设1131㎡、雨污管网、绿化、照明及配套设施等任务。
(3)对瑞云路连接线沟渠进行整治,该工程于3月4日进场施工,4月12日竣工,完成了人行道彩砖铺设767㎡、游道波纹砖铺设216㎡、乔木栽植、草坪铺设、水生植物栽植、和水沟小桥一座等项目,彻底改变了该沟渠脏、乱、差现象,解决了该区域上游多年内涝的问题。
此外,担任市兴蓉公司在我县实施的8个灾后重建项目业主,为了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顺利推进,我局将8个项目分解落实到每个班子成员,并确定两名科室人员组成项目组。目前,经我局各项目组的努力,8个灾后重建项目进展顺利。
二、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按照建设工程投入规律,上半年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大多在进行报建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实际投入较少,因此,从我局承担的固定资产投入任务看,完成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较小。
2、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新型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面临资金缺乏困难。
建筑工地施工制度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影响因素;对策
1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行业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劳动人员的工资和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建筑工程的质量参差不齐、建筑工地上事件频发、施工时间过长、建筑工程成本过高和过低、售后保障得不到有效改善、没有相关具体法规保障劳动人民的问题等等。并且,各种问题之间有一定的牵连性。建筑成本过低会直接导致建筑工程的质量过低和劳动人民工资过低,进而无法保证售后质量。具体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管理层的忽视会导致建筑工地安全问题频发,从而影响建筑的后续售卖问题。
2建筑工程管理的影响因素
2.1施工企业管理高层对市场环境的错误估计
市场环境是在结合国情和人民的实际需求之后建筑工程行业的具体产品价格和需求量,决定了建筑工程的盈利和亏损范围和建筑工程的发展前景,对建筑工程行业的管理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施工企业管理高层需要详细把握建筑市场和房地产的行情,并谨慎衡量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建筑工程成本,最终售卖价格做出既符合市场行情,又可得到最大利益的决定。只有施工企业管理高层结合了市场环境做出了政务恶的决定,建筑工程管理才能得到最大发展。
2.2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久久得不到提高
迫于社会的实际状况,目前我国在建筑工程行业中奔赴在第一线的依旧是临时的农民工,他们之中大多数人并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对建筑工程这一职业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在他们的认知里,从事建筑行业只需要“使蛮力,用蛮理”。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有其不同的结构特点和受力特征,只有专业受训的人员才能准确把握每一种建筑的特征,使建筑物的美观性在得到最大发挥的同时,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而施工人员专业素养的缺乏,往往会导致建筑结构错位、倾斜、甚至是塌方。
2.3建筑工程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建筑企业都采用的是包工制,即在建筑工程的相关事宜决定之后,由承办方全权接管整个工程,施工企业管理高层很少直接接触和了解到施工情况的相关事宜。上级的松懈和忽视,很容易造成下级的偷工减料和散漫怠工,直接影响了建筑的安全性和实际质量。管理高层不经常出现在施工场地,会紧急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得不到切实实施,下发的福利待遇落不到实处,间接引起农民工不满,影响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2.4施工进度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进度,投入成本和建筑质量三者之间相辅相成。如果投资成本过低,会直接导致建筑质量得不到保障,间接影响施工进度。反之,适当增加投资成本可以有效地加快施工进度,进一步保障建筑质量,所以,如何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问题
2.5施工环境久久得不到改善
环境是决定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建筑工程中也是如此。所以,改善施工环境至关重要。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环境和施工设施往往对建筑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设施和专业素养强的工作人员共同施工,才能保证建筑的质量与投资成本成正比。
2.6建筑工程的相关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
在国家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大背景之下,建筑工程行业的规章制度也未能幸免。在建筑工地上劳动人民的安全问题得不到切实保障,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得不到应得的赔偿,施工结束之后劳动人民的工资不能快速解决,住户遇到售后问题经常找不到相关部门解决等。这些问题一直都是建筑工程管理中常见的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问题,相关部门早已制定了一系列的问题,但由于实际情况,这些保障大众的规章制度却一直无法实施。
3建筑工程管理的相关对策
3.1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的普及化
为了提高建筑的质量,需要对未经过培训上岗的劳动人员进行固定时间的培训和专业技能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对培训人员进行筛选,对成绩格外优异的人颁发此技能证书,以便在下次从事相同工作时节约时间,直接上岗。并且,根据考试成绩的不同,要把工资分成不同的等级,来激发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
3.2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必要性进行宣传
当代公民迫于社会现实带来的强烈压力,大部分人都会选择从事快速,薪资较高的行业,对上岗前培训都会比较排斥。为了解决这一情况,相关组织部门应加大宣传建筑工程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对从业人员自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具体事例说明培训在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性,鼓励大家积极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1]。
3.3加大对施工环境和施工设备的投资力度
在建筑工程中,投资单位投入的主要资金应用到施工环境,施工设备和劳动人民的薪资上,好的环境才有好的建筑质量,加大对环境和设备的投资可以很大程度的提高建筑质量。并且,要保证稳定的施工环境和施工设备,从业人员与设备的有一定的磨合期,在不熟悉施工设备的情况下长期工作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3.4加大对建筑工程规章制度实行的监管力度
实际上,建筑工程相关的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想要保障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却处于“有可依,无可施”的状态。这种情况其实是建筑工程行业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所以,不仅要有相关的法律规程,更重要的是,也要有专门的机构来保证这些规章制度得以具体实施。
3.5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建筑材料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建筑的质量,所以,对建筑材料的来源和质量应严格把控,应采用“三把关,四检验”的制度:即供应材料人员把关,家属质量检验人员把关,操作使用人员把关,检验规格,检验品种,检验质量,检验数量。
建筑工地施工制度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环境;污染防范;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A
1城市建筑施工中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及状况
我们在对建筑业的施工噪声、建筑粉尘、建筑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的基础上,并就建筑业的环境污染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目前,建筑业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施工噪声、建筑粉尘、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等,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1.噪声污染。噪声是居民反应最强烈和最常见的建筑施工污染问题。现在的建筑物绝大多数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混凝土需要搅拌、运输、浇注,这些施工环节是施工中的主要噪声源。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源还包括:挖土机、推土机、运载机、压桩机、切割机等设备作业声音。
1.2.扬尘污染。施工扬尘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施工场地的土方挖掘、装卸和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填方扬尘、管网布设、路面开挖产生的扬尘;建筑材料(白灰、水泥、砂子、石子、砖等)的现场搬运及堆放扬尘;施工垃圾的清理及堆放扬尘;运输车辆行驶现场道路扬尘等。扬尘量的大小与砂土的粒度、湿度成反比,与地面风速成正比。
1.3.建筑垃圾的环境污染。建筑垃圾主要指一些废弃的建筑原材料、建筑半成品和建筑原材料的包装物。建筑垃圾排放量大,且面广,影响深远,比较难以降解,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土壤特性,影响植物的生长,并对城市的市容产生不利的影响。
1.4.建筑废气的环境污染。建筑业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建筑装修材料,如油漆、 涂料等。建筑业废气的排放量较小,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不大。但是由于此类废气具有污染物种类较多、毒性较大的特点以及产生的地点一般都是人类活动较为频繁的地方,通风状况一般都不佳,故对人的危害较大。
1.5. 建筑施工中废水污染。建筑施工中废水主要来自于井点降水 、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建筑材料及砼输送管道的清洗水、砼养护排水 、设备水压试验水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废水 等。一些工地的临时供水设施跑冒滴漏而无相应管 理跟进导致施工现场污水漫流。一些施工单位将泥 液、废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 沉淀后的原浆堵塞下水 道 ,导致次生水环境污染问题 。
2建筑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
建筑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污染物排放种类和特征也有别于其它行业 ,具有污染面广、难以治理和危害群体广等特点,因此我们针对建筑业环境污染现状 ,建议采取以行政管理为主 ,技术革新为辅的方法来控制建筑业的环境污染。
2.1.在进行现场施工前完成围墙的砌筑 ,对于相 邻的敏感噪声保护目标一侧提前安装降噪声安全围屏并加强对人为噪声的控制 ,杜绝人为的敲打、大声喧哗 ,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性 ,对模 板拆除、物体装卸、搬运噪声进行主动控制 。根据施工阶段特点 ,合理进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将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布置于远离声环境保护目标 ( 如居民、医院、学校等) 的一侧。
2.2. 大力推广商品混凝土,从源头上预防粉尘、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混凝土是主要建筑材料之一,建筑工程中所用混凝土来源有在建筑工地上现场搅拌和由搅拌站通过搅拌车运送到工地上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所占的比例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建筑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我国的商品混凝土占混凝土生产总量的比例还不到 10 % ,而且主要集中在几个大城市。
2.3. 生产废水应导入事先设置的沉淀池 ,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严禁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生活污水应与施工废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 管网 ,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严禁直接排入周围雨 水管网或直接排入河流。③对各类车辆、设备使用 的燃油、机油和油等应加强管理 ,所有废弃油脂 类均要集中处理 ,不得随意倾倒和随意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及附近其他河流。
2.4. 建立建筑施工工地申报制度和限制作业时间
施工制度建筑施工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向市、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单位名称、建筑施工场地位置、施工期限、可能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的强度和粉尘量以及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等。这样可使环保部门对辖区所有的建筑施工工地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进行管理。以前我国一直推行的是夜间限制施工,我们认为对建筑施工有必要分功能区、分时间进行限制,例如学校附近白天就要限制高噪声的施工,居民区就要对夜间施工进行限制。
2.5.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实行环保达标准入制环保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要求建筑工地进行封闭施工,建筑材料和土石方的堆放运输过程中要采用蓬布覆盖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并且要通过各种评比等方式,对环保防护工作做得好的建筑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采取警告、罚款 ,直至取缔从业资格。
2.6.推广环保型建筑新材料和新方法选用新型环保建材是解决建筑业废气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的主要途径。要在加大对环保型建材研制和开发力度的同时,积极研究如何开展建筑材料的环保认证工作,鼓励建筑施工单位使用已通过环保认证的建材
2.7.推广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利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不仅能够提高建筑质量 ,还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例如先进的混凝土浇灌技术的使用不仅提高了混凝土的质量,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还有效地降低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故此要加大技术改进的力度 ,推广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主管部门要通过评选科技进步奖等方式促进建筑施工单位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同时在此基础上还应该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2.8.加大对建筑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建筑垃圾基本都可以回收利用 ,例如碎砖和混凝土碎块可以在铺设路面时使用 ,水泥袋可以回收给厂家经加工后重新使用。在建筑业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引导建筑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清洁生产引入建筑业中 ,必将使建筑业进入一场变革 ,建筑业的能耗将大大降低 ,污染物排放量将大大减少。
建筑业的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 ,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在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健全,行政管理措施不断完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危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顽症建筑业的环境污染进行根治。
参考文献
[1] 徐小忠; 李小燕.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措施.海安县环境监测站;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期刊】安全与环境工程2009-09-30
建筑工地施工制度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185-01
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日益更新,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也随之加快了,建筑结构越来越多样化,大型建筑物、地下结构建筑、高层建筑也是雨后春笋越来越多,建筑施工中也普遍的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自动化工程施工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当建筑功能日益进步发展的同时,建筑施工的安全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当工程施工时,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一次次惨痛的安全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单纯的依靠相关部门的管理及政府的干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动员社会群众等力量来监督施工安全。贯彻落实“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政策方针,加强施工安全意识。
一.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考核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要切实地抓好安全施工的工作,并且要建设好安全管理队伍,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当工程的施工进度与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要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并坚定不移的执行。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自己的安全施工了考核制度,并要完善施工考核制度,在施工人员及施工周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及安全考核。针对安全考核即与施工企业的质量相连还要与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相关,同时对施工人员要求做到对安全问题深入、细致、全面的考核并进行成绩评比。将施工安全问题按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到位。建筑施工单位要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就要设立工程质量现场监督机构,组织机构人员齐全,工程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技术人员缺一不可。在工程机器设备上要明确施工设备的数量与规格,机器设备的功能全方位为施工生产使用,并保证施工机器设备的数量以备使用。建筑施工单位要独立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提供真实的质量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内容。每一次的安全考核都要有相关人员的资历与施工明细,并交代专业人员跟踪检查施工设备的工作状态及进出场的情况,保证工程的进度及施工设备能够正常工作。同时,在特殊工种、特殊工艺的作业中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积极做好施工安全的预防工作。坚持贯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政策。施工安全的工作要按严格的安全制度执行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查找各种安全隐患。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准确的修补方案。时时刻刻也不防松提高警惕。使安全问题能防范于未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让安全问题归零。
二.加强工程施工时安全问题的学习
要加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就要学习全面的、丰富的安全知识。一般知识贫乏的人都缺少安全意识。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法律法规及安全制度的普及,加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以自觉地按照安全制度来进行施工。安全施工、精心施工、合理施工是作为施工人员基本的安全施工操作基础,通过这些安全施工操作,可以减少施工过程中可避免的安全威胁,也可以加强施工人员对安全危险时的应急处理。尤其施工中的安全控制尤为重要。建筑工地中施工单位较多,施工过程比较繁琐,人员流动比较大,户外作业的环境复杂,搭建的建筑设施大多数都是临时搭建的,施工机器设备比较多,大多数工程项目需要交叉作业,这就对安全施工埋下了众多的危险隐患,长时间的施工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比如施工时高空作业,高处的材料、设备、工具很容易掉落下来,这就容易砸伤地面上的施工工人,形成安全施工。所以建筑施工单位要牢记施工中严禁偷工减料,要时刻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对施工人员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施工人员的品质意识。时刻以每个操作施工人员都是直接负责人,每个工程步骤都要检验合格,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负责人,谁施工,谁负责工程质量等工程质量控制原则来执行。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完善质量评价制度,及时反馈工程质量信息。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标准就是安全制度的评价结果,要保证评定结果的真实可靠。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建筑高层工程也不断的增加,而随之而来的安全事故也不断的发生,给社会及公众带来的伤害更加不可忽视,这就要求提高高层建筑的必要安全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检查的措施
首先,安全检查人员要按照安全规定定时定点的检查施工工地,时刻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施工工程中是否按照施工设计的规格操作及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合格是检查的重点。在安全检查中,每个施工小组或者施工企业是否有健全完善的安全制度,每个工程项目的工种是否有标准的安全施工制度。例如要承受一定荷载力的机械设备的手脚架、井支架、卸料平台等装备,要按照安全规范的方式进行搭建。所以,依据建筑施工的工程进度,施工过程中要对重点工序进行分阶段的检查。相关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定期参加建筑施工单位召开的安全规范会议。在施工单位安排施工之前要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措施,时刻提醒、督促施工人员注意安全防范是安检人员的工作重点。建筑施工时,工地的施工材料要按规划摆放整齐有序方便拿取。同时易燃的材料要告知管理员做好防范安全工作。当施工地面施工完毕后要清扫场地并把施工材料整理干净。施工工地的食堂及宿舍也要施工人员归入到安全管理中,防范发生中毒、失火等严重事故,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及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时的测量要严格按照施工要求测量复核,达到测量的精准度及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核实施工图纸与项目部施工工程是否一致,施工的方案是否规范与批准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到无差异。是否完整的记录了施工过程,每天是否详细记录质量安全并及时归档上报,施工工程是否达到国家的工程质量及设计规范要求,每个工程步骤要满足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并达到创优要求。每天是否规范填写工程日志,对每项工程工序进行技术检查,尤其是对隐蔽的工程施工更要进行“三检制”即互检、交接检、自检。检查人员在检查合格后按照要求填写相关附件及检查报告,并向工程部门的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报告。待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确认签证后,才可以进行施工做隐蔽施工。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的安全、质量在生产生活中有着不可动摇的作用。安全生产是百年大计,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与质量成本控制在生产安全中有着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施工单位要实现经济效益与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都是要考安全制度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所以,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生产时要设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针对不安全因素应做到提前预防。
参考文献:
[1]于小文.我国建筑领域的质量工作将从四面八方着手[J].建筑砌块与砌块建筑,2011,21(0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