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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物业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物业服务工作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长物办〔2018〕4号)、《浏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浏信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承揽物业服务项目、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本地或异地注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依据《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确保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价在规范物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各社区(村)居委会、各小区业主委员会(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提供。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5日内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要发起人、企业人数、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岗位、职务、学历、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项目户数、项目面积、车位数、项目主管、合同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的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奖牌;
3.取得突出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住宅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5.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主要包括:
1.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下发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责任的已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4.经查证属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
5.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邮寄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记录;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原记录。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按规定记入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一条 本市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经营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记入本市信用信息记录。异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市经营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限采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评定、动态管理。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底按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主动牵头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将确认后的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档案。
(二)定期评定。由各街道(乡镇)、市物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7月初评定上半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每年1月初评定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1.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各街道(乡镇)牵头,各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征询业主意见和接受业主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附件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汇总。
2.年度考核。由市物业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考核,年度组织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考核标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应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比例为:季度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并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评定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确定,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以及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以及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十五条 基本信用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或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超过15日未申报变更的,在企业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当年度未申报的,不得转入下年度追加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物业服务企业对已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整改后,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物业管理部门经考察验收后,对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销记录。对未完成整改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扣分。当年没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条 各街道(乡镇)在季度考核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完全不到位、管理严重缺失、与业主矛盾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书面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后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在主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情况,由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优秀(A)级。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后,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发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附件3),由企业在企业或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参与评先评优、招投标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优先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4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4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优先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优先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可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可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可考虑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合格(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引导措施:
市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约谈警示制度。市物业管理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
(二)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频次;
(三)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四)取消参与行业各类评先评优和奖励资格;
(五)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吊销之日起15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五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信用长沙”网站等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情况,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按下列规定的期限保存: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且保存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二)延长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违法违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及在保存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九条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从事信用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信用信息,影响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经查实,取消相关排名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纳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2、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3、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附件1: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计分标准(分)
备注
基本
信用
信息
基准分值
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1)
100
经历分
经营时间(2)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业绩分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3)
+4
物业项目管理总面积(4)
+3/30万㎡
累次
加分
老旧小区(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积(5)
+1/5万㎡
管理3种以上类型物业(如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酒店、工业厂房等)(6)
+1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住宅小区管理
每承揽一个住宅小区服务项目(7)
+1/个
累次
加分
社会公益行为
慈善救助捐赠(8)
+1/10万元
社会公益捐赠(9)
其他公益行为(10)
企业或负责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
国家级表彰(11)
企业荣誉+10,负责人荣誉+8
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住建部、省级表彰(12)
企荣誉业+6,负责人荣誉+5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3)
企业荣誉+4,负责人荣誉+3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企业或负责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4)
企业荣誉+2,负责人荣誉+1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15)
企业荣誉+1,负责人荣誉+0.5
项目当年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综合)
国家级表彰(16)
+10
住建部、省级表彰(17)
+6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8)
+4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9)
+2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20)
+1
先进
典型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1)
+4
(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2)
+3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长沙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3)
+2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县(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4)
+1
业主
表扬
当年受到5名以上业主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5)
+0.5
不同项目可累次加分
当年受到10名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6)
+1
交流
互动
当年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的(27)
+2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28)
+6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创新
发展
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物业服务模式,有智慧物业管理项目(29)
+1
智慧物业管理总面积超过5万㎡的,超出部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分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30)
-3/次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业主有效投诉,不及时处理投诉(31)
有效投诉-0.5/次;
不及时处理-1/5天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32)
-3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进行利用经营的(33)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支付、使用程序不规范的(34)
-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35)
-6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36)
-2/项
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37)
-4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38)
-1/次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六个月的(39)
-1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40)
-2/次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治安事件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41)
-6/次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企业相关岗位管理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满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42)
-2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43)
-2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44)
-2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45)
-4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延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46)
-3/5天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47)
-2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48)
-1/次
对各类因业主需要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的车辆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的(49)
-1/次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50)
-2
未定期巡查装饰装修现场的(51)
-2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的(52)
-3
允许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的(53)
-2/次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的(54)
-6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55)
-4/次
电梯、锅炉等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56)
-2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救援电话的(57)
-3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与电梯维保单位约定,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制度,影响电梯质量和正常运行的(58)
-3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检查的(59)
-2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消防设施的(60)
-4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主要股东因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1)
-5
未经同意,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的业主或使用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62)
-3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63)
-4
存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行为的(64)
-4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65)
-5/件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认定)(66)
-4/件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67)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68)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言语、肢体等冲突,引起不良影响的(69)
-3/次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或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70)
-2/件
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的(71)
-2/5天
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及时妥善处理的(72)
-4/件
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73)
-2/次
落实文明创建及垃圾分类工作不到位的(74)
-2/项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75)
-3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6)
-5/次
市物业管理部门检查时,项目主管连续两次不在岗的(77)
-1/2次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8)
-0.5/天(最高不超过5分)
未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9)
-2/次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的(80)
-2/次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或者开展其他工作的(81)
-2/次
不按规定参加市物业管理部门、街道(乡镇)或市直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或其它活动的(82)
-1/次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3)
-2/件
附件2: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 年 季度)
序号
物业服务企业
服务小区数
建议加分项
加分值(汇总数)
建议扣分项
扣分值(汇总数)
总得分
注:建议加扣分项为《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中第15、20、25-28、30-37、39-41、44-52、54、61-64、69、73-76、82项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的信用信息项。
街道(乡镇)(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 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负责人:
信用等级: ( )级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企业物业管理办法范文2
所谓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在物业使用、维修、管理中物业管理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争执,是一种极为普遍的民事纠纷。
目前,由于各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量大,面广,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关系,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许多人对物业管理模式还比较陌生,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等原因,物业管理方面发生纠纷在所难免。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种类
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前期物业管理的纠纷
如物业出售单位是否承担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责任的纠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的纠纷等等。
(二)物业使用中的纠纷
如用户、业主及使用人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如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损坏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等行为。
(三)物业维修的纠纷
如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的纠纷;物业维护、更新费用承担的纠纷;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临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等等。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纠纷
如对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条款,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其职责的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对服务收费是否合理,是否规范的纠纷等等。
(五)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纠纷
如居住小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的纠纷,小区内供水设施,供热设施,供电设施,有线电视等各管理职责的纠纷等。
二、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析
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物业管理不善
如物业管理企业各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人员没有持证上岗,工种不配套等。
(二)管理不到位
如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与收费标准不成比例,捆绑收费,阻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正常行使权利,物管公司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处理非常事件的经验和能力。
(三)部分业主思想认识上不去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居民对自已的生活环境极为关注,做为房屋的所有者,从自已的切身利益出发,居民开始关心住房价值的增减,有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原因是居民不能从思想上接受物业管理这种社会化、专业化的房屋管理方式,若用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来管理小区,虽然业主交费低,但服务上不去,无法实现住房的保值和增值。
三、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根据物业管理纠纷,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处理方法的不同,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五种。
(一)协商解决
协商是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简便、易行的解决纠纷。但在实际工作中,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要合法,必须符合物业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解决
调解是指由发生民事、经济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申请,本着实事求是、互让互谅的原则,经有关行政部门、法院、社会组织疏导排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三)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是指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者所作的处罚或处分的决定。在实际工作中,上级房地产管理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对下级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进行复查,维持正确、合法的行政决定,纠正和撤销不合法的、不适当的行政决定。
(四)仲裁解决
仲裁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把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物业管理纠纷中可以提起仲裁的有物业管理合同的纠纷、物业租赁合同纠纷、出租合同纠纷,物业管理企业与专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纠纷等等。
(五)诉讼解决
企业物业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企业物业管理办法范文4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七)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九)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物业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 财务管理问题 解决办法
一、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长远目标,投资以经验决策为主,不具科学性
由于自身规模小,面临风险大,所以企业把回收资金作为重要目标,很少考虑长远发展。在投资方面,带有盲目性,缺乏稳健,不根据客观条件及自身实力,对项目投资不经科学考察、论证。许多中小企业倒闭破产,皆因投资不当所致。
2.资金来源结构不合理,资金不足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缺乏担保的问题。这大大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管理机制决定了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股票上市的机会,加上企业自身缺乏信誉度,因而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大部分企业靠自身销售获得资金,导致中小企业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3.对财务管理不严,内部财务控制力弱
我国中小企业财务控制薄弱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对现金管理不到位,现金周转不灵,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收益;应收账款周转缓慢、管理水平不高,无严格的信用标准,造成大量的应收账款沉淀,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存货控制薄弱。许多中小企业对存货缺乏有效管理,无存货计划、无存货定期监督和检查制度,对日常存货的控制不到位,致使存货周转失灵。
4.企业管理者对缺乏财务管理意识,忽略了财务管理的核心作用
许多中小企业的老板不懂财务,看不懂也不习惯看财务报表,甚至把财务部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开,仅仅是在年终或企业出了重大财务问题时,才去关心,但这已为时已晚。
5.对财务人员重使用轻培养,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责权不明
在许多中小企业中,财务人员并没有收到企业的重视,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来,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许多中小企业乃家族性企业,财务管理者均由企业决策者充分信任的人来担当,这些人素质良莠不齐,多数人缺乏财务管理知识,使得财务内控制度形同虚设,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二、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办法
(一)政策方面
1.针对新时期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出台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不断推陈出新,引导企业发展。
2.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种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源、投资指导、业务咨询等服务。在资金来源方面通过一系列法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并且根据不同企业提供投资指导,包括较为完善的市场调研及行业前景分析,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和回报率。
3.制定长期的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方略和计划。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是个长期的过程,企业创业初期政府应帮助它们选择好进入的行业,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间断地提供技术、资金支持,起到引导、监督作用。
(二)地方政府
1.建立地方性法规政策,扶植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财务制度,起到督促监督作用。
2.可以每年召开一次全省(市)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大会,表彰财务管理规范的先进企业和个人,为各企业树立典型,作为学习的楷模。
3.定期举办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座谈会,邀请地区财政、国地税、国资等部门负责人进行演讲,宣传财务管理的一些典型做做法与成功经验,又各企业提出针对性意见或建议,全面推动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开设培训班,组织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增加管理者的财务知识、水平,提升财务管理能力,拓宽视野。
(三)企业自身
1.账务方面:第一,建立完整的账务体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减少坏账发生;第二,由财务部门加强资产管理,充分利用资产价值,避免浪费与损耗;第三,规范财务制度,避免出现财务漏洞。
2.财务体系方面:运用科学管理方法,优化财务结构。第一,遵循“由宏观到微观,由财务到业务”的原则,建立财务数据库,确保各项业务有据可查;第二,完善财务流程,保证全过程可追溯;第三,充分利用各项数据,通过财务监察查找业务盈亏的关键,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提高企业价值和利润。
3.人员方面:第一,企业管理者自身要懂得财务知识,有较强的财务管理意识;第二,所任用的财务管理人员要具有专业知识,责权明确,并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三,会计主要负责实施会计计量及确认工作,确保财务工作只接受所有者监督,而会计工作只接受各种法律监督;第四,加大对财务部门的重视,提升财务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其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史光起.颠覆――中国市场营销与管理规则[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文逢博,裴更生,高蕾.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企业物业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财务管理 民营企业 问题 办法
近几年,国家不断出台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更多领域发展的政策,大量涌现的民营企业给市场经济增加了更多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促进就业,使社会人力资源价值充分发挥,推进国家科教兴国不断创新;另一方面促使各类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经济自我调节中不断推陈出新、优胜劣汰。最重要的是使民族经济空前发展,充实了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是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投资、筹融资、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量、成本控制、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财务管理具有业务覆盖面广、综合性强、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特点。
二、财务管理在民营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目标短期化
1.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体制的影响,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不能公平竞争,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机构大量的干预,促使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不能从根本上以企业长远发展为目标,为获取更多的短期利益,经常斡旋在法律法规的边缘,甚至铤而走险,对潜在的财务风险系统缺乏必要的预警意识。
2.大多民营企业的发展都是从小微规模成长起来的,很多管理层从企业的所有者派生,这些管理层往往缺乏财务专业知识,经营管理的理念大多从自身的既得利益出发,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仅从业务角度考虑是否能在市场中争取更多机会,对企业在运营中的财务风险存在盲点,即使财务管理者明确提出建议和方案,但决策者为节约眼下成本总以侥幸心理暂时规避。但随着企业的不断持发展,在企业只有在更高的平台上取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才能良性循环持续经营时(如必须公开募集资金时),企业必须进入公众视野规范财务管理,但之前的财务信息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许多企业因财务管理错失发展机遇,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资金筹措能力受限
1.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度较低。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信息透明度较低。企业对开拓筹资渠道认识不够深入,不能对公司所拥有的一切有形与无形的存量资产,通过流动、裂变、组合、优化配置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整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银行融资、发行债券、吸收投资以及实行合并、合营等多种资金筹措方式,不能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及时补充“营养”。
2.虽然近几年国家宏观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民营企业的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些银行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对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往往设置许多附加条件,以致许多企业不得放弃银行融资,转向成本较高的非银行融资方式,无法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投资再发展能力不足
1.投资是民营企业创新、转型等寻找新的盈利机会的惟一途径,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始终,也是为盘活企业资金、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的主要方式。
2.民营企业拥有的资源、组织管理与整合能力影响着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模式的选择,在无法依靠自身积累的资金取得扩大再生产时,只有寻求借款投资,可往往因企业资金筹措能力受限失去许多投资再发展的机会。
3.盲目扩张投资规模或产业整合,远远超出自有资本的限度,导致企业资金无法正常运转。
4.在有机会取得新的发展机遇时,会因为创新转型能力不足或组织管理不力无法提升企业的综合生产力,使企业的投资再发展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甚至功亏一篑。
(四)财务管理体系不能形成有效机制
1.在民营企业中大多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高级财务管理人才缺乏,企业领导集权现象较多,财务管理中的监督控制权往往集中在非财务领导手中,使企业的监督控制游离在财务管理边缘,使内控流于形式甚至人为操纵、滋生,造成企业成本费用居高不下,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
2.企业管理构架中对财务部门的设置不能切合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财务部门的机构设置过于简单,任用的重要财务人员不是以能力是否匹配为要,多以裙带关系为主。在团队中的协作中,企业决策层对财务管理的职责不能坚定立场,在业务操作上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在企业内部的部门协作配合中主要决策层经常指使财务管理向具体业务妥协,从而造成财务部门及人员在企业内部地位低下,逐渐失去应有的管理职能,有时渐渐淡化为服务部门。
三、解决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建议
民营企业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和企业自身发展能力三方面因素造成,为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国家还应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深化财税改革、完善投融资机制、提高对企业财务公开信息的监督管理
1.在新常态经济形势下,政府加快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障碍。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承诺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文规定的,不得另行设置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2.国家近期推行的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相关政策应加快推行实施,例如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多举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指导意见、推广PPP模式等。
3.政府加大未公开透明企业财务信息的监督机制,如政府已实施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网上公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三个代码合并成一个社会信用代码,此项工程全面落实后,接受社会监督,会逐步减少企业造假与公权寻租,对促进国家对经济指标的统计管理和税源流失发挥积极作用。
(二)重视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加强财务团队建设
1.尊重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专业意见,重视其在企业的重要地位和职能作用,支持财务部门按照财经法规的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2.加强财务团队建设,全面提高财务人的法制观念,增强财务监督意识,制定会计核算的标准流程和预期目标,并实行绩效考核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的技能与职业素养要与企业发展的需求匹配,定期轮岗、择优竞岗,为企业不断发现和培养目标人才。
(三)强化企业资金管理
1.加强资金风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营企业要追求安全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必须从资金的筹措、投放、利润分配重要环节加强管理。
2.整合企业内外资源、充分挖掘企业各类筹措资金的渠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重视各项财务指标,做好筹资规划,控制融资成本,合理适度筹措资金,并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率以规避融资活动的财务风险。
3.提升投资的专业知识,要有洞悉市场敏感信息的能力,设立投资预警机制。对项目要组织科研分析论证,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4.制定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股利分配措施,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向市场传递公司良性发展的信息,但同时也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理留存企业的发展所需资金,以免吸收新股东投入资金稀释原有股东权益。
(四)加强企业内部财务控制
1.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标准要融入到流程设计中,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以结果为导向明确内控相关结果的奖惩标准,并对全员进行培训指导,尤其要植入高管思想深处,树立企业大局观。强化内部审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确保企业健康运营。
2.企业要制定合理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间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强化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构建科学规范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