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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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制度

工地施工制度范文1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志稿质量,根据中志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现制定志稿校对打印工作制度

第一条   凡由我办承担的志书、年鉴和其他出版物的校对工作,均纳入本工作制度管理范围,实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问责制。

第二条   校对时至少两人为一组,每次校对实行三校制,进行交叉校对。

第三条   分组安排打印校对任务,由组长负总责,责任校对负责具体工作,对每个校次的校对均需有详细记录并保留校样,成稿由组长、责任校对签名。

第四条   参与稿件校对打印工作的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校对职责,按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校对任务,不得敷衍了事,也不得脱离原稿擅自校改。

第五条   校对工作应及时进行,每10万字三校次时间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   校对打印差错率(不含原稿错误)规定:初校<3/10000;二校<2/10000;三校<1/10000。对所送校样差错率>3/10000的,应退回重新校对。

第七条   交清样的稿件,应由各组组长做责任校对,并通读三校样,其差错率应<1/10000,确保错误率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允许标准之内。

第八条   每万字文字差错两个字以内(含标点符号),免于扣罚。错3~5字,每字5元;错5字以上,每字扣罚10元(指超过5个字以后的字数)。

第九条   人名、地名、职务、数字等重要信息差错,按一般事实差错计算,扣罚20元/处。

第十条   文字差错如出自原稿,而责任校对不能校出的免责。

工地施工制度范文2

关键词:供电公司;劳动组织;用工制度;优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一、前言

地市级供电公司属于国有中型电网企业。电力系统有着极强的统整性,因此,供电企业垄断性较强。伴随着供电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全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供电公司原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及人才结构与现代供电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相适应。员工文化素质整体不高,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科技型的人才普遍缺乏,生产,经营一线骨干也较少,这些都已经严重影响了供电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要审视并且要重新优化和规范供电公司的用工制度。

二、地市级供电公司用工制度的现状分析

与国家用工制度改革所经历的过程一样,地市级供电公司的用工制度同样经历了几个阶段: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加少数的施工单位有临时工——统一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停止向社会招收合同制工人,改招技校以上的毕业生——实施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制及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打破固定工制度,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参与编制劳动定员方案、年度用工计划,报上级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办理直接用工的进入、异动和退出等相关手续。地市级供电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有它的优势,但仅仅立足于优势是不能使企业得到长远发展的,我们还需要正视所遇到的问题。

优势分析:

首先,有稳定可靠的用工来源,因为供电公司是属于大型国有垄断性质的企业,相对其他行业或企业来说,职业发展通道和待遇能吸引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愿意到地市级供电公司就业,从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不难获得稳定可靠的用工资源,其次,相对健全的管理制度,由于供电公司的独特性质,各项管理制度都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积累而达到逐步完善的,这其中包括从人员的配置、薪酬管理、培训都有比较完整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最后,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近几年来,地市级供电公司也认识到企业文化的重要性,注重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团队精神的建设,注重员工集体优良作风的建设,注重员工队伍的培养,优化内外部环境,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

劣势分析:

1.用工体制有待突破,在原有计划经济时代,用工体制是比较僵化的,职工的积极性也不高,企业也缺乏活力。这种现象在新时期虽然已有明显改善,但现有的原全民身份的员工,仍旧有着那种稳定的安逸的态度。劳动合同偏形式化,人力资源结构不均衡,企业的组织管理上因循守旧,比较依赖于上级经验,不能及时对上级做出正确反馈。

2.劳动定员不科学,岗位管理缺失。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目前,供电公司在编制定员方案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现场调研与劳动测评,机械套用定员标准与依靠经验估算定员的现象,在机构与岗位设置上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对于岗位管理的基础工作,供电企业认识到工作分析是必要的,也清楚岗位说明书的作用,但编写出来的岗位说明书却未真正起作用。尤其是对任职人资格的界定缺乏客观的标准,岗位说明书无法在实际工作中使用,

3.用人体制需改进,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笔者认为一个科学合理的企业用工体制应该能使员工的不同需求得到满足,并且能促进员工需求得到不断提升。而目前,公司只看重员工的实际能力,忽视员工的潜在能力。招人用人时也仅仅看重能否胜任当前工作,而忽视将来能否担当更重要的工作,忽视了企业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培养人才。激励机制不完善。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员工努力为企业贡献力量,激励体制是不可缺少的。供电企业员工的收入更多的是与企业经营利润相联系,而不是靠个人和团队的绩效来获得。现行的分配制度,难以形成对员工的持续激励。另一方面,企业认为的激励过于局限,仅仅认为是物质上的奖励,忽视了精神上文化上的激励。

三、地市级供电公司用工制度的改进策略

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延伸,新技术新设备的广泛运用,供电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不断过大,这些都对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升供电公司的运营效率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第一,用工制度的整体思路应该是稳定企业员工,提高素质能力,开发人才,注重岗位竞争,发挥激励机制,注重绩效提高。大力推进用工体制,用工机制的创新,深化供电公司内部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人力资源管理。推进全员竞争上岗的活力局面,推进公司系统内部机构的改革。建设一支有高素质的领导干部作表率,先进思想的经营管理人才为指引,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为支撑的团队。为公司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

第二,在用工制度改革方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打破员工之间的身份差异。岗位竞争不是靠关系,而是靠能力,升降不是靠关系,而是靠业绩的机制,实现人才在公司,岗位上的合理流动。科学定员,进行合理的岗位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坚持因事设岗,规范化,系统化,最少职位数的原则,形成公司人员结构与企业机构动态协调的新机制。落实劳动合同制,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在用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环节中,贯通一些配套的措施。如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以岗位、职级、技能等级、学历、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员工的工资。提高员工薪酬的浮动性,将公司目标,部门绩效与个人业绩相挂钩。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从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益四个层面将绩效分解,一一进行考核。建立员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业绩,能力,态度各个维度上去衡量。

参考文献:

[1]孙波,金玉斌,徐向东.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历程[J].人力资源,2009,10(下):44.

[2]宴岸.长沙供电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

[3]马亮.地市级供电公司用工制度改革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08.

工地施工制度范文3

[关键词]高强度 基岩 桩基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一、前言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高强度基岩地质冲孔桩基施工控制研究发展工作,为高强度基岩地质冲孔桩基施工控制研究,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是现在高强度基岩地质冲孔桩基施工控制研究面临的迫在眉睫、亟需解决的头等课题。

二、 工程概况

1、概况

本工程为厦门轨道交通1号线1标段莲花路口站土建工程。

莲花路口站位于厦门市莲岳路与嘉禾路交叉口以北,沿嘉禾路北向铺设。车站起点里程为YDK7+050.250,终点里程为YDK7+232.962,有效站台中心里程为YDK7+159.162。

车站总长182.712m,标准段宽20.9m,深约16.5m。围护结构采用直径1000mm,中心间距1200mm的钻孔灌注桩,插入底板2300~8300mm,桩顶设1200×1000mm钢筋混凝土冠梁。钻孔灌注桩间为直径800mm的旋喷止水帷幕,并在中风化花岗岩范围进行袖阀管注浆止水。内支撑按三道设置,第一道支撑为700×1000mm钢筋混凝土支撑,第二、三道支撑为φ609mm,t=16的钢管支撑,均支撑在钢围檩上。

2、施工过程及要点

2013年11月22日开始围护结构桩基施工,2014年6月21日完成,共365根。原设计桩基深入基底2.3m-7m。因地质起伏不定,局部岩层较高(地面下5m),且强度较高(中微风化135-149MPa),于2014年1月15日将局部变更为吊脚桩+预应力锚索结构。围护桩施工采用冲孔桩机和德国宝俄旋挖机。

冲孔桩机施工过程中因岩层斜面较大,多次偏孔,块石回填处理。

2014年4月28日土方开挖,6月开始爆破开挖。

三、工程环境

莲花路口站位于厦门市嘉禾路(莲岳路~长青路段),站址环境以居住、商业用地为主,两侧房屋密集,车站东南侧为庐山大厦及绿地等;东北侧为阜康大厦、香江大花园、华商俱乐部大厦等;西南侧为磐基国际中心及中心前 下沉广场和绿地、东方明珠广场三期底商及高层住宅等;西北侧为华天购物中心等。

勘察期间发现沿线埋设有燃气、电力、通信、给排水等重要管线。根据勘察期间调查场地周边未发现重要古建筑遗址。

车站三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建筑物统计如图1:

四、冲孔桩施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漏浆

冲孔桩过程中若遇到冲孔钻的进入速度突然加快并产生漏浆现象,或者施工过程遇到了产生于溶洞、裂岩地区的沟壑、裂隙和空洞,极易架空。在溶洞地区,近地水平方向延伸的洞穴是由于岩溶水侵蚀、机械的坍塌造成的。由于不清楚溶洞范围,在这种多孔地区易发生漏浆现象,此时应减少冲孔桩的冲程,抑或通过悬距慢慢穿过处理此种情况;在情况严重时,可先往孔中回填碎石、粘土块至桩位以上2~3 米,再进行冲孔,使粘土或碎石进入溶洞或土洞、裂缝处充当填充物做骨架。在特殊岩层和环境地域中,在施工前要预先准备充足的泥浆,再根据冲孔桩基础中,做好泥浆的回填工作,同时,为加强泥浆的浓度,可在灌注的过程中向孔中投入粘土或碎石。

2、塌孔

在岩溶地区中须控制冲孔桩尺寸,为避免碎石挤入冲孔壁中,要选用比重较大、优质的泥浆,还要控制好冲孔的高度;应尽量经常选用浓度、粘度和比重较大的泥浆检查冲孔桩机的转向设备的灵活性能,适时除渣、冲洗孔桩;使用低冲程时,要有时间间断的改变冲程,冲孔机保持在最佳的工作状态,有充裕时间避免斜桩发生。

3、卡钻

在施工中,如果没有控制好冲孔桩机下钻的速度,冲程偏大或偏小均容易出现卡钻现象;不仅如此,在施工时桩锤遇见块石、沉渣等情况下,也会出现卡钻现象。依据冲孔桩基础中,此种情况下:(1)为判断该施工地的地质情况,应使用仪器对出现的碎石检测核对,一般先采用低冲程施钻,逐渐升到高冲程,要随时观察冲孔桩机的工作状态。(2)再遇块石时,施工过程中震下的块石容易卡住桩锤。此时,必须在冲孔桩基础中用泥浆清孔,对钢丝绳反复提拉,保持桩锤松动,将桩锤提起。如遇桩锤无法提出,采用震动卡桩锤的地面使之松动易取出桩锤的水下爆破法解决。

4、地质条件对持力层的影响

在一些灰岩地区,土层会受到水分影响而丧失原有的强度,与此同时灰岩地区土洞、地下裂隙发育度高,对土层的稳定性会有很大程度的影响。在实际桩基础施工中,如果碰到岩溶发育的地层,桩基础落在地下溶洞的上部,且溶洞顶板厚度不够,对了整个桩基础而言将是一个极大的隐患。

五、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一旦出现漏浆应马上提锤,防止因塌方而埋锤,然后补浆及回填黄泥、片石,堵塞溶洞,待桩孔稳定后,用桩锤轻压所填黄泥及片石,使黄泥、片石起堵塞溶洞的作用。

当桩孔即将冲穿溶洞时,要低锤轻冲。一旦遇岩面不平而造成偏孔时,应回填片石修孔直至不偏为止。在溶洞区施工时,当溶洞较小,使用优质的膨润土泥浆进行护壁,保持孔内的水位高度,适时向孔内投入潮湿泥块或袋装粘土及小块片石,采用慢速冲进将抛填物挤入溶洞孔壁或溶洞裂缝,以加固护壁,防止漏浆和塌孔。当遇到溶洞比较大或是溶洞群时,如果溶洞太大,抛填黄泥及片石仍然无法堵塞,若溶洞深度不大,可采用振打长钢护筒(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护筒),采取边冲孔边振沉钢护筒的方法穿过溶洞,在穿越溶洞过程中不断抛填片石及粘土块,及时补充优质的膨润土泥浆至孔内,保持孔内的水位高度。若溶洞位置较深,则可通过抛填袋装混凝土(掺快凝剂或由快凝水泥拌成)堵塞溶洞后,再冲桩成孔。

成孔时采用自行造浆,冲孔过程应勤循环清孔,控制好泥浆质量,冲至岩层时,应低锤慢冲,防止斜孔、偏孔,及时采取岩样进行分析,经鉴定合格后便清孔灌注混凝土。

桩孔的钻进应分班连续作业,不得中途停止,经常注意土层及岩屑的变化,在土层、岩层中均采取渣样,判断土层、岩层,做好记录表中,并与地质剖面图核对。对遇溶洞的桩位,应穿越溶洞底部一定的深度,才可终孔灌注桩芯混凝土。

对于存在溶洞的桩孔,灌注水下混凝土时,可能需用较多的混凝土,个别扩散系数可达到5~6。因而灌注过程中,应专人勤测量混凝土面标高,并以此控制提升导管速度,避免不知情使导管脱离混凝土面而造成断桩事故。

对于减少复杂地质条件对人工挖孔桩的影响,可以采取以对策措施,比如对施工场地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探,全面地了解场地下的地下水的流量、水位等情况,明确岩溶分布规律及其位置;对于流砂、涌水情况比较严重的情况,可以使用钢套对孔壁进行保护;此外,可以采用有效的降水措施,对地下水进行处理,地下水水情较大时,可以采用水下灌注进行施工。

六、结束语

随着高强度基岩地质冲孔桩基施工控制的不断开展,对高强度基岩地质冲孔桩基施工控制的研究工作也将成为保障高强度基岩地质冲孔桩基施工控制的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工地施工制度范文4

[关键词]美国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纠纷是美国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因为其关系到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财产权利。美国是一个建立在财产私有制基础上的国家,私人财产受到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的保护。但是,美国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并不是绝对的,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警察权和征收权直接限制私人财产权的行使,前者一般不会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而后者则会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且政府需要“合理补偿”财产所有者的损失。在这两种权力中,最容易引起宪法诉讼的是第二种权力,引起该类诉讼的首要原因就是政府行使征收权时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规定的“公共使用”要件。“公共使用”是政府行使征收权进行土地征收的唯一理由和第一要件。但是,何谓“公共使用”?从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来看,这是一个难以给出具体判定标准的法律用语。因此,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使用”的“合宪性”争议就产生了,围绕“公共使用”的内涵解释就成了众多土地征收宪法诉讼的中心内容。

一、美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使用”的内涵演变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及政府和民众发展经济的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征收条款的“公共使用”要件从狭义解释逐渐拓展为广义解释。狭义解释即直接为公共使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政府使用,如被征收财产用为政府办公楼、法院、军事基地等;二是公众有权利使用或进入,如被征收财产用为修建公路、公园、运河、桥梁、体育馆等公共设施;广义解释则将“公共目的”、“公共利益”等同于宪法中的“公共使用”。即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即使被征收土地被转让给私人,只要能增进公共福利,土地征收就不违宪。

(一)以狭义解释为主的时期

早在英国殖民时期,北美土地征收的现象就已经出现。当时的土地征收伴随殖民者对北美土地的开发过程,主要是为了修建道路、修建磨坊和加快开发。各地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基于“公共使用”才能进行土地征收,而且“私用征收”也有相当数量。

另外在殖民时期,由于“锁地” (指周围被别人的土地完全包围的土地)比较流行,私人为了“锁地”的通行权,也可以请求征收相邻土地,用于修建通向公共道路的私用道路,但须给予被征收者一定的补偿。此外该时期,由于水能利用技术的提高,已经有7个州相继制定了“磨坊法”(Mill Acts),用来协调磨坊主和上游被淹没土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殖民时期加快开发的土地征收则更具争议,当时许多州规定,当土地所有者未能有效利用土地时,政府可以启动征收程序,没收或转移该土地给其他人使用。

美国联邦宪法于1791年通过了包含征收条款的第五条修正案,一直到19世纪末,美国司法部门对宪法中“公共使用”内涵的解释主要以狭义解释为主,但“公益私用征收”却从来没有停止过。每当政府利用土地征收以促进经济发展,许多州法院要么当需要时有意避开“被公共使用”的狭义判定标准,要么就完全抛弃它。这一时期的土地征收主要是为了为工厂提供水能、促进交通建设和促进矿业开采。但是,后来这种扩大磨坊法适用范围的做法受到一定程度的抵制,因为这与人们传统的私有财产观念及“公共使用”的宪法规定相悖。

直到19世纪中期,马萨诸塞州的首法官肖对此进行了折中的双重合理论证,认为磨坊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使自然河流与水道提供最有用和最有利的占有和使用方法”,此目的下的两种水能利用方法(公用和私用)都合理。1885年的“赫德案”中,“磨坊法”中有关“私用征收”的规定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从而给予利用水能的相关制造业(例如棉纺、毛纺、木材和钢铁等)的发展以有力支持。在其他公共工程方面,由于相关的土地征收符合“公共使用”的狭义解释而得到广泛支持。同时,许多州也通过修订宪法,明确规定争取“锁地”通行权的“私用征收”的合宪性。

(二)以广义解释为主的时期

尽管狭义解释在整个19世纪仍然占主流地位,但19世纪末期这种主流地位已经削弱,联邦最高法院于1896年判决的“布拉德利案”第一次提出了土地征收符合“公共目的”即不违宪的观点,从而逐渐开启了广义解释的大门。

1.“布拉德利案”

联邦最高法院于1896年判决的“布拉德利案”中,首次采用了土地征收应该符合更加宽泛的“公共目的”的解释:“单个个人不可能比私人企业更好地建造并维护水利设施和运河,而且私人企业除非利用征收权,它们不可能成功。如果私人企业能够利用征收权,那么征收的财产只能用于公共目的。”随后为了摆脱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美国各地均积极推动改善贫民区卫生、犯罪及其他不道德行为的城市改造计划,兴建政府管理的低收入户住宅,不过由于涉嫌“纯粹私用征收”,部分相关案件遭到否决。但从1936年纽约州上诉法院支持的“穆勒案”开始,这类城市改造的土地征收就得到法院的广泛支持。1949年,重新修订的“住宅法”授权联邦政府补助地方政府进行征收拆除贫穷社区,并兴建新的国民住宅,由此又引起了一波“公共使用”要件的宪法诉讼。然而,绝大多数州和联邦法院均依“穆勒案”的看法,判决这些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虽然美国法院广义解释了“公共使用”要件,但早期的案例类型,不论是政府征收后自行运营,还是征收后虽然私人运营但负有公共义务,均容易与公共目的联系起来。至于“私用征收”行为,虽然历史上也有发生,但联邦最高法院事实上对此一直持较为保留的态度,直到1954年的“伯尔曼案”。

2.“伯尔曼案”

1954年的“伯尔曼案”是美国土地征收史上的经典判例,完全抛弃了“被公共使用”的狭义解释,最终开启了广义解释的大门。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改造法”,授权城市规划局制定城市改造计划,借助土地征收与再改造的方式,来解决特区内凋敝地区的犯罪与公共卫生问题。但是,特区改造计划的实施遇到了阻力。该案上诉人认为征收行为已违反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特别是征收后土地将归私人公司管理与使用,与宪法“公共使用”的要求不符。大法官道格拉斯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分二个层次说明法院为何支持特区政府的计划并未违宪的判决。首先,就目的而言,城市改造是否符合公共目的,立法者居于最权威性的地位,司法所能审察的范围相当狭窄。所谓公共目的,其包含的价值相当广泛,不仅是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与美感上的;其次,国会认为运用征收实现都市更新的目的有助于解决社区安全、生活空间与卫生等问题,即是在广泛考虑上述价值后所作的决定,法院应当尊重国会的意见。总而言之,虽然在本案中有部分土地转移给特定私人使用,但城市改造在整体上符合“公共目的”,因此并不违宪。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全数通过支持特区改造计划。

3.“波兰镇案”、“米德基夫案”、“凯洛案”

此后有三个经典判例:1981年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判决的“波兰镇案”、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米德基夫案”和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凯洛案”。1981年密歇根最高法院判决的“波兰镇案”虽未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其判决结果的影响很大。底特律市政当局依据州议会所制定的“经济发展公司法”的授权,通过征收将原告的土地移转给通用汽车公司,作为该公司建造汽车装配厂的用地。原告认为市政府的征收行为构成滥权,与密歇根州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征收后的财产以公共使用为目的相悖。但是,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并不支持原告的主张。就公共目的来说,多数法官认为,依据“经济发展公司法”的第2条规定,不难看出该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降低失业率、提业经济帮助和促进城市再开发等方法,来提升大众卫生、安全与福利,故有必要让市政府有权取得所需的产业与商业地段,并移转给需要的私人企业来使用。虽然有两位大法官强烈反对,但法院最终还是以5︰2的比例判决底特律市政当局的土地征收合宪。

联邦最高法院1984年判决的“米德基夫案”是另一个经常被援引的经典判例。为了解决夏威夷州早年实施封建制度,酋长全盘掌握土地所有权及分配权,导致土地高度集中而引发的诸多社会与经济问题,夏威夷州议会于1967年通过了“法”,授权政府在召开公众听证会后,行使土地征收权,以改变土地寡头垄断的不利局面。“米德基夫案”上诉人以“法”违宪为由,提讼。联邦最高法院援引“伯尔曼案”,最后全体一致支持“法”的合宪性。对于将征收的土地转移给私人所有是否符合“公共使用”要件,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只要土地征收与“可信的公共目的”间具有理性关联,该行为即不违反第五条修正案中的“公共使用”要件。

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判决的“凯洛案”在美国引发争议浪潮。在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5︰4的微弱多数判决纽伦敦市以“经济发展”为名义的土地征收合宪。纽伦敦市是康涅狄格州一个经济长期不景气的市, 1998年辉瑞制药公司对该市进行的一项投资有可能使当地摆脱经济衰退、重振经济。为使辉瑞公司的投资对当地经济的效益最大化, 同时增加城市吸引力, 纽伦敦市政府决定征收特伦布尔堡地区90英亩的土地用于建设办公楼、公园、游艇码头和停车场等设施。上诉人凯洛的房产正好位于政府决定征收的土地之内, 在经过协商无法购买上诉人的土地之后, 政府决定行使征收权力强制征收上诉人的房屋, 由此上诉人提讼。最后联邦最高法院主要以“伯尔曼”和“米德基夫”两案为依据进行判决,以微弱多数认定纽伦敦市的“经济发展”符合第五条修正案中的“公共使用”要件。不过,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奥康纳认为:“在‘经济发展’的旗帜下,所有私人财产都有可能被征收给另外的私人使用,因而模糊了财产私人使用和公共使用的区分。”此案最终以政府答应将凯洛的住宅搬迁到新址并给予补偿而解决。

二、“公共使用”的广义解释的必然性与局限性

由上面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现代征收判例法对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公共使用”的解释实际上已经非常宽松,美国法院认为只要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就业和政府税收,即符合“公共使用”的条款。这种广义观点显然不是对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严格语意解释,但在现代美国社会条件下有其必然性。

美国社会发展至今,要有效率地进行许多工作必须依靠政府以强力推动,而政府要完成这些工作又往往需要借助私人企业作为手段。例如旧城改造,如果没有政府统一征收,很难有效率地完成,而如果没有私人企业介入,整个工作又缺乏利益推动;又如振兴地方经济,为吸引企业投资,从而为地方建设创造新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和政府税收,政府同样不得不行使征收权力,否则无法提供工业用地。在这些类型的征收中,公益夹杂私益,两者难以截然分开。美国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只要理论上能实现发展经济的目的,就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公共使用”条款的规定,某些私人企业因此而获利则在所不问,即便被征收财产会直接交给私人亦可允许。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伴随着不少消极后果,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财产所有人的法律保护被削弱,即任何房屋所有人、小商业业主的财产权都处于被征收的阴影之中,政府为追逐利润随时可能配合大型企业进行征收;再如都市重建还会对被征收者造成巨大的动迁之苦使他们对国家给予的相应的补偿产生质疑;还有对一些巨型企业可能获得暴利,这样会使得更多的大企业为了谋取暴利而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肆意征收私人土地,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三、小结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把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的土地征收条款中的“公共使用”从字面的狭义解释逐渐拓展为广义解释,并使其最后等同于“公共目的”、“公共利益”。虽然在期间曾引起过不少的质疑与争议,甚至到2005年,“凯洛案”将土地征收合宪性的争议推向。但是美国土地征收在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后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就业和政府税收,并最终有可能通过加快经济发展来补偿土地被征收者的损失并改善他们的福利。当然美国政府在行使征收权征收土地时,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和给予被征收者合理的补偿来完成,以此来减少公众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

参考文献:

[1]Bauman v. Ross,167 U.S. 548 (1897).

[2]冯桂.美国财产法—经典判例与理论探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79.

[3]Errol E. Meidinger,“The Public Uses of Eminent Domain,”Environmental Law,Vol.11,1980,p.14.

[4]Errol E. Meidinger,“The Public Uses of Eminent Domain,”Environmental Law,Vol.11,1980,pp.14-15.

[5]Philip Nichols,“The Meaning of Public Use in the Law of Eminent Domain,”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20,1940,p.615.

[6][美]莫顿·J·霍维茨著. 谢鸿飞译.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1-82.

[7]Head v. Amoskeag Mfg. Co.,113 U.S. 9 (1885).

[8]Fallbrook Irrigation Dist. v. Bradley,164 U.S. 112 (1896).

[9]Fallbrook Irrigation Dist. v. Bradley,164 U.S. 112 (1896).

[10]New York City Housing Authority v. Muller , 270N.Y.333,1N.Y. 333,1 N.E.2d 153 (1936).

[11]陈志民.当强制征收成为政府补贴?[J].中原财经法学(台湾),2007(19).

[12] Berman v. Parker,348 U.S. 26 (1954).

[13] Poletown Neighborhood Coucil v. City of Detroit,304 N.W.2d 455 (Mich.1981).

工地施工制度范文5

为将城市低保义工制度落到实处,2009年初,我们结合县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了《建立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参加两次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每年必须完成30个小时以上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义工服务。参加义工的低保对象,以其所属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县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登记表》,颁发《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记录簿》,用于记录低保对象参加义工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完成质量等。同时,按月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务能力的低保对象申请参加义工服务。此外,有500余名60岁以上的老低保对象主动参加义工服务。在他们带动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众自愿加入义工服务行列。

二、明确内容,整合资源。

为确保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使城市低保对象义务劳动有序运转,不走过场,我们面向全县征集知识型、技能型和普通型共3类12项义工服务项目,供低保对象自由选择参加,结合自身特长开展义工服务活动。同时,为整合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资源,各社区居委会均建立了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通报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在开展低保义工活动前,将义务劳动的时间、地点、项目、服务对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居务公开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以便有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意愿的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截止目前,全县低保对象共计参加义务劳动28520人次,完成义工服务87000小时,服务对象达154000余人次。

三、注重效果,反响强烈

工地施工制度范文6

一、在思想上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良好的师风师德。“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我认为,要想在学生心目树立自己的威信,除了要有扎实的专业的知识和广阔的知识面,还要在道德行为上以身作则,以已服人。

二、在教学方面,我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虚心求教,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首先,认真钻研教材,把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弄清楚,了解教材的结构,重点与难点,掌握知识的逻辑,能运用自如,知道应补充哪些资料,怎样才能教好。其次,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技能的质量,他们的兴趣、需要、方法、习惯,学习新知识可能会有哪些困难,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再次,考虑教法,解决如何把已掌握的教材传授给学生,包括如何组织教材、如何安排每节课的活动。最后,组织好课堂教学,关注全体学生,注意信息反馈,调动学生的有意注意,使其保持相对稳定性,同时,激发学生的情感,使他们产生愉悦的心境,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课堂语言简洁明了,克服了以前重复的毛病,课堂提问面向全体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地理的兴趣,课堂上讲练结合。

三、在自己总结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听课、评课,虚心向同行学习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

首先,在我带的地理课上,将“人地关系”作为学习地理知识的主要线索,注重列举的问题和地理事物,尽可能启发学生运用身边的“人地关系”材料,使学生实实在在认识掌握地理知识的重要性。另外,还从地理学科中与其它学科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角度举例,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掌握地理基础知识与学好其它学科的关系,从而改进了教学方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阅读课文,分析归纳出“看书、听讲、用图、动手、动脑”等方法和要求,并可利用“地理学习”图向学生介绍地理学习的形式。针对初中学生的特点,要求应简明具体而又切实可行。并经常督促检查,养成学生很好的学习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