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采购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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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采购方案

幼儿园采购方案范文1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物资采购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经营活动,加强采购过程的税收筹划也非常重要。否则,如果不重视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可能会出现“低价购进,高税支出”的情况。对于采购环节,企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一、采购发票

许多企业采购时为了获得一些价格让利,往往能容忍供货方不开发票的行为。我们不禁会有所疑问,采用不开发票的办法真能节省采购成本吗?先撇开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不谈,供货方的这种行为真的能为采购方节省采购成本吗?从财务角度略加分析就会知道,没有发票意味着不能进成本,就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采购方要为没有发票多负担25%的企业所得税;由于索取发票,采购方不能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因此,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合法的发票。财务制度对不同情况下取得采购发票做出了如下规定:

(1)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凭证入账。

(2)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如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规避采购税收陷阱

采购中有许多税收陷阱。比如,在采购合同中要避免出现如下合同条款:“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支付全款,而根据合同条款采购方可能会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需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采购方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这样就不会出现不能取得发票这样的问题了。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明确具体款项的内容,税款的负担方等。例如,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通过谈判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压低,以补偿无法取得发票带来的税收损失。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除了要特别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识别上多加留意外,更重要的是要了解进项税抵扣究竟有哪些规定,抵扣时容易出现哪些问题?从而帮助我们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1.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政策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按买价l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再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费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允许其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说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即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此处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自然灾害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不再作为非正常损失。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上述四项涉及到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特殊情况下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1)企业停产、倒闭、破产留抵的进项税处理。国税函[1998]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初期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处理积压物资进项税转出的处理。《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认证抵扣时间的筹划

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时间的规定,自专用发票开具之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同样,纳税人自行开具和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均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也要从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和运输发票的抵扣时间就有了较大的、灵活的余地,从开具到认证有180日的调控余地,企业可以根据每月进项税额的比例进行筹划,合理确定认证抵扣的时间,避免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出现较大的波动,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的税负。

四、材料购进的安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具体应该考虑以下方面:

(1)利用商品供求关系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选择供大于求、出现过剩时进行采购。因为在所需采购物品供大于求时,采购方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价格,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

(2)利用税制变化进行税收筹划

税制的稳定性决定了税制改革往往采取过渡的方式,过渡措施的存在为利用税制变化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来讲,及时掌握各类商品税收政策的变化,包括征税范围、税率等的变化,就可以在购货时间上做相应的筹划安排,从而使得税负减轻。

2.购进材料的涉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主要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是,不少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为避免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出现差错,便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材料单独设立“工程物资”、“其他材料”等科目入账,同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仅指“用于”,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额,非“用于”这些方面时就无需转出。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环节都存在一个时间差,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在购进时先行抵扣进项税额,待未来领用时再行转出,也可以实现增值税的递延缴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一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浴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会、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这些单位、部门及项目耗用的外购材料金额也是相当巨大的,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补充被领用的部分,保持一个相对平衡的余额。假设企业购买的这部分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但是,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额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虽然核算复杂了一些,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可以少缴税款,合理地递延了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这里不妨算一笔账,该企业将上述单位、部门及项目的材料不间断地购进、领用,再购进、再领用,并形成一个滚动链,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余额。如此,企业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少缴纳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5.10万元。如果没有这部分税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需向金融机构贷。假设以贷款年利率6%计算,则节约的财务费用为:(170+11.90+5.10)×6%=11.22(万元),则企业多获得的利润为:11.22×(1-25%)=8.415(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对材料采购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节省税款,而且还可以节约利息支出,真是一举两得。

五、购货对象的选择

税收是进货的重要成本,从不同纳税人手中购得货物,企业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作为一般纳税人,考虑到所购买的货物的扣税问题,当然应该到一般纳税人那里去采购,因为只有到一般纳税人那里去采购,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事情并不都是那么凑巧,有的货物能够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选择,有的可能因为质量、采购量、距离远近等因素的制约,只能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因此,企业采购货物时应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价格、质量、何时何地何种方式付款(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案例分析]:华丰商贸城为一般纳税人,假如当月拟购进某件商品,每件进价2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0元(不含税)。在选择进货渠道时,可作出三种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以这三种纳税人为供货对象,税收负担有什么不同呢?

方案一: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40元,当期净现金流量为2000元。

方案二: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140元,当期净现金流量为2000元。

方案三: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740元,当期净现金流量为2000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税负最轻,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次之,只能开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最重。但考虑净现金流量,作为一般纳税人,无论向一般纳税人进货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只要进价(不含税)相等,当期的净现金流量都是相等的。

六、购货运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材料要发生运费,运销产品也伴有运费。而企业的运费收支又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对运费进行调控时,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筹划运费中的税收。

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而购进材料的运费则可以抵扣。采购时应予以考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时要予以考虑。

购进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售货方名称要求与运费发票开票方名称一致,否则,由于销售方代垫运费未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计税,而使购货方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

1.运费结构与税负的关系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即7%-3%)的税收收入,即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假设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

17%R=4%,则R=23.53%。

R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两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案例分析]:A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材料一批,内部结算运费价格为2000元,现取R之值为23.53%计算,则这笔2000元的采购运费价格中包含的物耗为:2000×23.53%=470.60(元),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70.60×17%=80(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时,A企业可以向该独立车辆运输单位索取运费普通发票并可抵扣7%的进项税:2000×7%=140(元)。

与此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辆还应缴纳营业税:2000×3%=60(元)。这样,站在A企业与独立车辆总体角度看,一抵一缴后实际抵扣税只有80元。

以上说明当R=23.53%时,两种情况抵扣的税额相等(都是80元),该运费扣税平衡点是存在的。

2.自营车辆运输与外购运输的权衡

假定运输费用中的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为R,运费收入总额为y(含税),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为x,不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为d,则可抵扣的增值税为x×17%。单独成立的运输公司取得的运费收入为y,就运费收入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

自行运输方式下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y-x×117%-d-(×17%-x×17%)

成立运输公司方式下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y-x×117%-d-y×3%

求两种方式的均衡点得:

R=x/y=60.68%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超过60.68%的时候,可以采取自有车辆自行运输的方式;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占运费收入的比重低于60.68%的时候,可以采取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当然对此也需要综合考虑开办运输公司会发生的各种费用。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2月21日购入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格为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3月11日,该企业和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协议规定该批货物出厂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采取送货制,甲企业雇佣丙运输公司的车辆运送该批货物到达乙方,另外计算运费11.7万元,到达目的地的价税及运费总价款526.5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设甲企业期初进项税额为0,本月无其他进项税额)。

方案一:由甲企业给乙企业开具运费收据

甲企业在销售时,以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74.8万元,运费11.7万元,由甲企业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据,通过其他应收款收回。

按税法规定,甲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金时,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凡随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现象。

因此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7%+[11.7/(1+17%)]×17%=76.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应纳增值税=76.5-68=8.5(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8.5×(7%+3%)=0.85(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8.5÷[440+11.7/(1+17%)]=1.90%

主营业务利润=440-400-0.85-[11.7/(1+17%)]×17%=37.45(万元)

方案二:由运输公司给销货方开具发票

甲企业在销售时,把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和运费11.7万元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为:[440+11.7/(1+17%)]×17%=76.5(万元);运费11.7万元由丙运输公司给甲方开具运费发票,这时按规定甲企业运费可以按7%抵扣进项税额,但税法规定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甲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1.7/(1+17%)]×17%=76.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11.7×7%=68.819(万元)

应纳增值税=76.5-68.819=7.681(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7.681×(7%+3%)=0.7681(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7.681÷(440+11.7/(1+17%))=1.71%

主营业务利润额=440+11.7/(1+17%)-400-11.7×(1-7%)-0.7681=38.3509(万元)

方案三: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费发票

甲企业在销售时,以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74.8万元;运费11.7万元,由丙运输公司给乙方开具运费发票,甲企业把运费发票转交给乙方。但是,按税法规定必须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7%=74.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应纳增值税=74.8-68=6.8(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6.8×(7%+3%)=0.68(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6.8÷440=1.55%

营业务利润额=440-400-0.68=39.32(万元)。

纳税方案效果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8.5-7.681=0.819(万元),少纳销售税金及附加0.85-0.7681=0.0819(万元),货物销售利润额增加38.3509-37.45=0.9009(万元),因此方案二优于方案一。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缴增值税7.681-6.8=0.881(万元),少纳销售税金及附加0.7681-0.68=0.0881(万元),货物销售利润额增加39.32-38.3509=0.9691(万元),方案三优于方案二。通过以上比较,方案三为最佳方案。

3.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方法

(1)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

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R值小于23.53%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

[案例分析]:B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车辆方面抵扣进项税资料分析,其运费价格中R值只有10%,远低于扣税平衡点。假设2008年该企业共核算内部运费76万元,则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为:76×10%×17%=1.292(万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B企业的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后,该企业实际抵扣税又是多少呢?“独立”后该企业不仅可以向运输子公司索取运费普通发票计提进项税=76×7%=5.32(万元),而且还要承担“独立”汽车应纳的营业税=76×3%=2.28(万元),一抵一缴的结果,B企业实际抵扣税款3.04万元,这比原抵扣的1.292万元多抵了1.748万元。运费的内部核算价格未作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对企业就能多抵扣1.748万元的税款。

(2)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的制约。对于售货方来说,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变成代垫运费,就能为自己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C厂销给D企业某产品10000件,不含税销价100元/件,价外运费10元/件,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100×17%+10000÷[10%(1+17%)]×17%=184529.91(元),若进项税额为108000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抵扣进项税8000元),则应纳税额=184529.91-108000=76529.91(元)。

如果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法人运输子公司,让该子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这笔运费补贴款,使运费补贴收入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C厂纳税情况则变为:销项税额为170000元(价外费用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不再计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因运输子公司为该厂二级独立法人,其运输收入应征营业税,运输汽车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进项税额已经不存在了,则应纳增值税额为70000元),运输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10×3%=3000(元)。这样C厂总的税收负担(含二级法人应纳营业税)为73000元,比改变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529.91元。因此,站在销售方角度看,设立运输子公司是合算的。

然而,购销行为总是双方合作的结果,购货方D企业能接受C厂的行为吗?改变前,D企业从C厂购货时的进项税是184529.91元,改变后,D企业的进项税分为购货进项税170000元和支付运费计提的进项税7000元两块儿,合计起来177000元,这比改变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无论是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还是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都必然会增加相应的转换成本,如设立运输子公司的开办费、管理费及其他公司费用等支出。当节税额大于转换成本时,进行税收筹划是合适的。

七、物资采购的结算方式

企业结算方式筹划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与销售结算方式筹划。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赢得时间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付款之前,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2)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销售方先垫付税款;

(4)尽可能少现金支付的比重。

以上结算方式不能涵盖所有采购结算方式,企业在与供货方协商结算方式时,既要从延迟付款的税收筹划思路出发,又要从企业自身商誉出发,不因延迟付款而影响企业形象。

八、选择委托代购方式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购进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由于购销渠道的限制,企业往往需要委托商业企业代购各种材料。委托代购业务,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均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但其财务核算和税收利益不同。

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购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代为购进货物,不论其以什么价格购进,都与委托方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在购销过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垫付资金。这种情况下,受托方赚取购销差价,按正常的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代购费用视同正常购进业务,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而言,由于第二种代购方式支付金额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第一种代购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从纳税利益的角度看,第二种代购方式优于第一种代购方式。

九、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采购的税收筹划

1.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转型会对企业投资产生正效应,使企业存在扩大设备投资的政策激励,从而对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与否。

2.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必须在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之间做出抉择。供货商有两种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假定购进固定资产的含税价款为S,供货商若为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若供货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征收率为T2。则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和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处购进固定资产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别为:ST1/(1+T1)与ST2/(1+T2)。

(1)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T1取值1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T2取值3%时,则有:17%/(1+17%)>3%/(1+3%),则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能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

(2)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T1取值13%,T2取值3%时,则有:13%/(1+13%)>3%/(1+3%),则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固定资产能获得更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幼儿园采购方案范文2

(一)财务方面

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局机关及教育系统的各种经费预算;局机关工资正常发放和工资套改工作,招生办及人事股的招生报名收费工作;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套改和医药费及时报销工作;春季学期免学杂费资金、补助公用经费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及时发放及内审工作;在工资发放、职工差旅费报销、公务业务经费的审核报销以及各项专款的拨付过程中,做到认真审核把关,没有发生大的差错。

(二)工程建设方面:

一、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中小学校排危工作,2006年起建立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是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举措。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建立对于排除我县d级危房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巩固“两基”成果,促进全县教育健康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遇。2009年主要完成2008年下达危改项目,总资金360.37万元,涉及20个项目学校,在项目管理上大部分由中心校和中学校长直接参与管理,现这些项目已全部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大部分决算审核工作已完成。2006年至2008年总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在今年7月13日至7月23日省审计厅对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下达、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2006年至2008年中央和省级计划安排指令性项目51个,排除危房11457平方米,投入资金988.77万元。

二、“世行”项目

由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支持的“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经过几年的实施,现已全部结束了。我县“西发”项目还款期为20年,其中执行期5年,宽限期8年。我县获得额度为104万美元的贷款,按照要求以不低于贷款总额的0.5提供配套资金,额度为52万美元,以规定中美元对人民币的计算汇率为1:8.25来计算,本项目共有资金1287万元人民币。我县共有4个项目乡镇,分别是永春乡、白济汛乡、叶枝镇、塔城镇。我县的项目包括改善学校设施、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善学校设施包括土建采购、设备采购、图书采购和课桌椅采购;加强行政管理包括学校发展计划、校长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的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包括学双语教师培训、复式教师培训、计算机培训、实验课教师培训、图书管理人员培训等内容。

目前我县的14所学校的土建项目,已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为8251平方米,总投资为744,2292.55元人民币。信息技术管理设备采购由省项目办2006年统一采购,我县已将下发的办公设备按计划和要求分发到项目学校。图书及课桌椅采购,2006年按规划已配了部分课桌椅,其中:课桌椅700套,学生用床1200张,费用为300000元课桌椅采购用配套资金支付。去年10月份我们通过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了书架和仪器柜各200套,已全部按规划分配到相应的项目学校,图书和仪器由省项目办统一采购,现在已全部按规划分配到各项目学校。到目前为止我县共完成1501人次的培训,共产生培训费用736965元人民币。

三、校安工程情况

(一)、校舍排查鉴定及学校建设规划工作

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成立了××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于2009年8月7日成立专家组开展排查和鉴定工作,并对部分需要现场排查和鉴定的学校进行现场排查和鉴定。在建设局、教育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水电局、气象局、消防大队、各乡镇中心校等单位的共同努力奋斗下,2009年9月30日全县共完成排查和鉴定学校380所(不含幼儿园),993栋单体,面积212856.86㎡,其中a级10336.14㎡、b级95562.75㎡、c级25228.44㎡、d级81729.53㎡。现校舍排查和鉴定工作已全面完成。按照《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排查和鉴定结果,考虑我县城镇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与中小学校点撤并、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相结合,与中小学校舍标准化相结合,立足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局长亲自指导编制了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

根据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全县长期保留1所进修学校和6所中学:××县进修学校、××县高级职业中学、××县第一中学、××县第二中学,拖枝中学、塔城中学、叶枝中学;中期保留4所中学:攀天阁中学、白济汛中学、维登中学、中路中学;短期保留1所中学:巴迪中学;当前撤并1所中学:康普中学。

全县长期保留22所完全小学:永春乡四保完小、拖枝完小、永春中心校、腊普湾完小;攀天阁乡皆菊完小、勺洛完小;白济汛乡白济汛完小、小××完小、巴倮完小、黑日多完小;塔城镇塔城中心完小、柯那完小;康普乡康普中心完小;叶枝镇叶枝中心完小、梓里完小;巴迪乡巴迪中心完小、真朴完小;中路乡中路中心完小;维登乡维登中心完小、富川完小;县民族小学、保和镇完小。

中期保留58所小学:各乡镇村中心小学(除去长期保留的各乡镇完小)。短期保留78所小学:当前各乡镇无法撤并的校点。当前撤并211所小学:各乡镇校点。

布局调整规划实施后,全县共有30所学校(教师进修学校1所、高级职业中学1所、完全中学1所、初级中学4所、小学22所)高级职业规划在校生1150人左右,完全中学规划在校生3000人左右;初级中学规划在校生8000人左右;小学规划在校生14000人左右。全县共规划撤并学校351所(初级中学4所、小学包括校点346所)。

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针对不同情况,对我县中小学当前撤并的211所学校校舍的危房不再改造,确保拆除不再使用,d级危房面积统一并到所并入的长期保留学校进行规划;对短期保留的79所学校校舍危房进行适当加固,确保学生安全,d级危房面积统一并到所并入的长期保留学校进行规划;对中期保留的61所学校校舍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改造加固,无法再进行加固的危房,为确保师生安全,拆除后新建和建设为适用的简易房,d级危房面积统一并到所并入的长期保留学校进行规划;对长期保留的30所学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对须维修加固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d级危房拆除后,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把被并入学校的危房面积统一规划重建,学校布局调整后,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再规划新建。全县中小学共规划改造加固涉及87所学校,237栋单体,建筑面积为92982.77㎡,计划总投入资金7438.62万元;规划新建涉及30所学校,129栋单体,建筑面积125080㎡,计划总需投入资金17022.4万元;现规划方案已通过州、省专家组的评审。

(二)、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数据信息采集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按《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及“校安工程”数据采集指标体系》的要求,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学校校园和单体建筑的照片及视频、校舍排查鉴定资料、学校规划等资料都要录入到网络系统中,此项工作占用了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目前各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排查鉴定和规划的录入工作已完成。基本数据汇总和校对已完成。

根据××县中小学校总体布局规划,及(云校舍安全办[2009]12号)文件的要求,2009年要完成加固、改造与重建工程总量的30%;2010年完成加固、改造与重建工程总量的70%;所有加固、改造与重建工程要在2011年2月份接受省的验收,6月接受国家的验收。2009年我县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排除危房12953㎡,我县已完成13907.86㎡(其中拆除保和镇完小11号房、拖枝完小04号房、塔城中心完小10房、永春中心完小05号房3541.2㎡,各乡镇校点撤并后停止使用10366.66㎡);规划新建项目中永春乡拖枝完小学生宿舍楼已开工正在建设,永春乡拖枝完小学生食堂、永春中心完小学生宿舍、塔城镇中心完小学生宿舍、康普乡中心完小学生宿舍、中路乡中心完小学生宿舍,已完成地勘、图纸设计、审图、预算等工作,正在进行招投标工作。

(三)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云南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施行)通知〉的通知》(迪校舍安全办[2009]02号)文件和《云南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室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迪校舍安全办[2009]13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档案,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程档案建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把每一所学校、每一座建筑,都按要求建立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成全县完整的、系统的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并要在档案室安装摄像头,省校安办对县及档安室实行全程监控。目前,档案室建设和档案的收集、整理、检查工作正在进行。

(四)新农村卫生校园规划;

(五)中小学校舍基本信息调查情况填报;

(六)中小学校舍规划的进一步完缮;

(七)寄宿制项目的资料和图片的完缮;

(八)2001年—2007年完成的所有项目的完工图片的报送工作;

(九)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世行贷款”项目的月度季度进度报表和年度计划报告,完善了项目档案资料。

(十)完成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积极配合其他股室完成好相应的工作。

二、2010年度工作计划

(一)财务方面

配合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处理好报帐业务,认真做好工资发放、职工差旅费报销、公务业务经费的审核报销。处理好教育专项资金预拨决算和各种项目的报帐工作。进一步确保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报销门诊、住院医疗费不发生差错。

(二)工程建设方面:

1、做好“校安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校安工程是一项长期而繁杂的工作,不过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我们定会努力把它做好。

2、做好各种项目的进度报表和年度计划报告。

3、做好各种项目的申报工作。

幼儿园采购方案范文3

与此同时,结合两大片区旧村改造工作时序及片区内市政道路等公建配套,按照安置房“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厦门市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总体要求,机制上由湖里区建设局作为业主单位,组织国有企业代建,由市住宅办公室(现更名为:“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收购后整体销售给市土总。这种模式在安置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前期规划用地手续办理、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事宜均由代建单位承担,项目总投资概算一经市发改、财政部门确定后一般不予变更,工程进度款根据市财政过程审核数据报销,相当于EPC承包模式(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项目总承包模式。

一、两大片区开发建设目标及在建安置房建设形象进度概述

(一)湖边水库片区

湖边水库片区位于厦门岛东北部分区的中心地带。北侧与五缘湾片区接壤,东侧与软件园二期、虎仔山相临,同时与观音山营运中心相近,南侧为忠仑公园用地,西侧紧临金尚小区。项目用地面积约398.69公顷, 片区总体目标是水库综合整治,为厦门提供储备水源,建设一个厦门本岛东北部的滨水高尚生态社区。根据规划要求,片区内安排前后坑、下湖、上湖洪塘、蔡塘四个安置房项目,总占地面积15.56公顷,设计总建筑面积74.4万平方米,计划根据旧村改造时序,拆迁安置后坑社区、金林社区、蔡塘社区下辖后坑村、下湖村、上湖村、蔡塘村等自然村。

(二)五缘湾片区

五缘湾片区位于厦门本岛东北部,云顶北路以东,仙岳路以北,环岛路五通至墩上段的西南,规划总用地10.76平方公里,其中内湾水面积约2.76平方公里。片区总体目标是打造厦门的“新客厅”,形成集商业服务、养生理疗、旅游休闲、文化娱乐、高新技术研发于一体的复合型城区。根据规划要求,片区内安排五缘湾金林湾花园A区、B区及美仑花园,总占地面积17.53公顷,设计总建筑面积 68.5万平方米,计划根据旧村改造时序,拆迁安置高林社区、金林社区下辖西潘、穆厝、洪水头、田里、前头等自然村,五通社区下辖浦东、坂美、田头、泥金、风头等自然村。

(三)三个在建安置房市财政建设资金拨付及建设形象进度

截至2013年年底,前述三个在建安置房(上湖洪塘、蔡塘和金林湾花园A区)市财政投融资安置房项目已累计拨付资金8.63亿元,拨付比例达到总投资概算的54.4%(总建安成本概算为15.84亿元)。其中,上湖安置房整体竣工验收;蔡塘安置房一期已经完成单体建设,因二期用地拆迁受阻,水、电无法接入,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无法办理;金林湾花园A1区建筑单体封顶,A2区仍在开挖地下室。

二、安置房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

两大片区结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安置房建设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一)安置房建设适度超前,片区旧村改造“就地、就近安置”成为可能

在两个片区开发建设总指挥部的统筹领导下,区级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实施“大包干”,市直各职能部门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建设方案审批、资金保障上全力支持,片区安置房项目得以顺利开工,今后旧村改造启动,即可实现就近、就地安置。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堪比商品房,绿化景观、公建配套更趋完善

安置房户内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同时组团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康体设施、物业(社区)管理用房、生鲜超市、绿化、地上(下)停车场地、无障碍设施等一应俱全。随着厦门市始于2014年全面推动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湖里区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对安置房绿化景观标准、组团小区配套道路等级、社区服务中心配套智能化设施进行提升,日后回迁居(村)民生活舒适度将不亚于商品房小区。建设周期内,业主单位湖里区建设局全程引入社区居民监督小组,着重对隐蔽工程、主材及电梯、配电开关柜等大型机电设备进场监督把关,避免日后村民因建设质量低劣而拒绝搬迁入住等问题。

(三)市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加大,较好地保证安置房建设进度

安置房开建几年来,无论是在厦门市经历“欧债危机”或是“限购令”初期影响导致土地市场萧条时期,市级财政部门积极对接片区建设业主单位,通过年度、半年度、月资金计划,积极筹集建设资金,特别在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农民工返乡前特事特办,做到进度款当日核拨,从不因建设资金问题拖延安置房建设进度。

三、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随着厦门市前几年启动几个大片区建设、农村城市化程度明显加快,各区安置房建设“大干快上”过程中也逐渐暴露一些不适应当前和未来发展的问题。下面所说的问题,主要是发展中的问题,以下就湖里辖区三个建设项目为例进行分析。

(一)共性问题

1. 建设资金拨付环节多,资金沉淀时间冗长

在类似EPC承包模式下,市财政作为投融资主体,按照目前的资金拨付体制,每笔安置房进度款拨款流程如下。

市财政金库→市土总(业主单位)→市住宅办→区建设局→代建单位→施工单位

以每个环节五个工作日计算,每一笔资金从市财政贷款户头放款至施工单位收款,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由于拨款环节的增多,资金周转效率低下。一旦某个环节出现审批拖延,资金沉淀期限更趋冗长,市财政贷款资金得不到有效使用,间接影响工程阶段目标的如期实现。

2. 安置房建设成本不断攀升,日后项目总投资可能“超概”

前述几个安置房方案设计、主材选购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强调社区居(村)民个性化意见,同时,受近年钢材、水泥、人工成本上涨等客观因素,日后安置房建设成本超概将成为普遍现象。社区监督小组参与监工,有时“强 制”要求建设单位变更为其选定主材品牌,一定程度上造成建材成本攀升。

事实上,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安置房建设标准并不是最关键因素。社区居(村)民更看重的是补偿标准如何,安置房建设成本额外增加直接造成片区开发成本上升。

3. 项目拆迁与安置房建设工作相分离

目前,湖里区建设局下辖区征收办,负责全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下辖区安置办,负责湖里辖区内安置房建设工作。拆迁具体实施阶段区里又授权下属街道实施,具体拆迁实施单位为了降低拆迁工作难度,满足“村民一村一安置地”的要求,大量将村民安置在尚未开工的安置房期房上,而期房用地征收拆迁任务又因各种原因滞后。

以金林湾花园B区(期房)项目为例,该项目至今无法全面交地建设,但湖里区实施拆迁“翔安隧道侧接线、五缘湾片区重要市政配套道路”等项目时约定被拆迁户回迁该期房项目,共涉及《拆迁安置协议》515户、应安置建筑面积85328平方米,每年需支付逾期过渡费3696万元,而这些费用均由政府支付;又如美仑花园(期房),《拆迁安置协议》215户,安置面积37454平方米,每年需支付逾期过渡费1800万元;上述逾期过渡费悉数由市财政部分转移支付。

同时,湖里区为建设安置房项目也沉淀了大量资金,“十五”期间,湖里区自筹资金,建成集鑫A、集鑫B、钟宅新家园A区、马山等若干安置房项目,目前,还剩下10万平方米(约1000套)安置现房,区级财政垫付3.8亿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当年崭新悦目的安置房都已变成了旧房,建筑质量、功能、停车场地及公建配套上较目前在建安置房还略逊一筹。综上,湖里区因各种原因未能消化安置现房存量,而安置期房尚未建成,造成市级财政背负支付源源不断逾期过渡费的的沉重负担。

4. 安置房选址用地违章(法)建筑遏制不力

违章抢建现象是目前困扰全国各地城市化的共性问题,呈愈演愈烈、积重难返之势。其缘由在于:二元结构体制对“违建”起诱导催化作用,集体土地“违建”是城市化的副产品。湖里区拟作为安置期房选址用地上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很大一部分是违章(法)建筑,主要集中在城中村,经济发展转型矛盾突出,违章(法)建筑的出租收入已成为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违建成本低,基层部门管制不力、屡禁不止、违建抢建现象泛滥;另一方面,为加快征收进度,区级拆迁实施单位对2002年12月1日后新建的违章(法)建筑也按一定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甚至不断变相提高奖励补助标准。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边拆边建”、“法不责众”的违章(法)抢建局面越演越烈,个别安置房选址用地在卫星影像图上体现为已无空地可“种”违章(法)搭盖。

结合湖里区近两年处理的典型腐败案例分析,确实存在部分区(街)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伙同部分村干部权利寻租,受贿导致行政执法“不作为”,纵容违建现象,甚至参股村民搭建违建共同骗取政府巨额补偿款的现象,导致违建现象蔚然成风,违章(法)建筑遏制不力造成安置期房用地拆迁成本跃升,今后用地拆迁工作更是雪上加霜。

(二)个性问题

《暂行规定》明确“市住宅办负责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区级建设局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做好市住办安置房管理工作。”而蔡塘安置房项目因二期拆迁工作未启动,导致该项目一期安置房即使建成落架也无法投入使用,也就是说市级财政资金在蔡塘安置房建设项目上所投入的1.62亿元及其沉淀的利息一方面在未来的几年无任何绩效,另一方面,那些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在“蔡塘安置房”的被拆迁户还将继续领取高于市场租金的逾期过渡费。由此可见,安置房业主单位、安置房主管部门等存在重安置房主体建设、轻项目前后衔接管理的现象。

在目前机制下,区建设局作为业主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市住宅办作为安置房统筹建设管理部门收购已建成安置房,市土总作为安置房需求单位向市住宅办购买,再交付湖里区安置被拆迁户。客观上,市住办作为安置房收购方,统筹指导安置房业主单位做好安置房建设工作,确保安置房能够按期交房入住;市土总作为安置房购买方,保证款项及时足额到位;业主单位应督促、落实代建单位具体实施安置房建设。只有按照这种机制良性运作,安置房才能够及时交付购买方使用。

但是,蔡塘安置房一期无法接入水电等瓶颈问题,却没有及时引起项目责任单位的充分重视。蔡塘安置房用地征拆成本纳入湖边水库片区平衡(即由市财政承担),而拟拆迁地块又面临着违章建筑林立的具体问题,区政府因补偿标准问题迟迟未能下决心实施拆迁。这样一来,相关单位重点抓工程建设,忽视二期用地拆迁进度这一主要矛盾造成蔡塘安置房二期用地拆迁难以实施的局面。

四、完善、创新机制政策,扎实推动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建设、管理、分配问题与村(居)民切身利益密切关联,关系到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投建、社会是否和谐稳定,牵涉部门单位较多,社会影响面较广,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绩效好坏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不可小觑。针对上文列举的种种问题,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总结三个在建项目的经验教训,完善、创新机制政策。

(一)重新检视《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片区开发建设中的各种关系

《暂行规定》明确市住宅办具体实施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安置房建设等职能。考虑区建设局事务繁忙,人员编制较紧,应着重宏观指导、制定安置房总体建设规模,把控好各安置房建设进度。新建安置房项目建议尝试工程管理模式(即PE模式)结合大片区建设,由片区大业主单位(如市土总)直接核算用地征拆成本及安置房建安成本,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确定市属房地产国有/国有控股开发企业具体承担建设任务,最大程度上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树立全市安置房资产上下一盘棋的观念,盘活安置房资产

不论是市级投资还是区级投资,应着手对已经建成安置房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市、区两级安置房管理部门积极对接,探讨房源相互调剂、置换可行性,如近期厦门 市实施的轨道交通一号线湖里段(塘边站)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经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积极引导,湖里区调剂部分集鑫家园B地块存量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差异化选择。同时,应在湖里区内树立全区安置房源统一调配,不提倡一个项目一块安置地的做法;市、区两级摸索存量老旧安置房“变身”新模式,如变身为租赁型人才房、保障房等等,甚至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商品房直接拍卖,所得款项回笼财政部门。

(三)着手运用政策杠杆,合理引导使用安置现房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被拆迁人一直以安置房质量、配套停车位数量问题等为由向拆迁人索要逾期过渡费,提出各种诉求,并以上访、诉讼等手段拖延返迁工作,问题的实质是逾期过渡费标准远远高于安置房现时出租收益。被拆迁人尝到了“甜头”,欲罢不休。从某方面说,区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更要杜绝本位主义,积极做好被拆迁人工作,合理调配使用安置现房,而不是以“市级资金承担,问题高高挂起”为由被动应对;同时,市级财政、国土房产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安置房逾期过渡费出台封顶政策,杜绝此风蔓延。

(四)率先在建市级投融资安置房项目试行绩效评价,树立安全高效节约使用财政资金观念

安置房作为民生项目,市财政应该倾斜支持,毋庸置疑。但是钱是否花在刀刃上,“节约财力办大事”,安置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是否能履行职责,绩效目标是否达到,需纳入绩效评价,如未达到预期目标,市财政应实施绩效问责。

(五)改善安置房建设资金仅靠财政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安置房投入对市区两级财政的资金压力

过去几年,公共财政在厦门市基础设施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公共财政投资热情过度,不仅导致政府性债务猛增,全市债务余额约为600亿元,还本付息的压力与日俱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产生“挤出效应”,不利于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投融资体制。安置房建设项目看似零散,汇总起来金额巨大,应尽快启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投融资体制改革,降低公共财政的投资力度,广泛吸引国企、民间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值经济实体参与建设,适当尝试“BT”等融资模式,以减轻安置房建设对市区两级财政造成的与日俱增的资金压力。

(六)探索实施安置房回购制度,打破村民就地安置、群体而居的现象

据了解,前述两大片区涉及被拆迁自然村里村与村之间矛盾剧烈,甚至老死不相往来现象,究其原因,封建小农意识尚存。笔者认为随着房产税、遗产税等新税种的渐渐出台,租赁环节税收征管机制的不断完善,未来拆迁补偿趋势应向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方向发展变化。近期可参照海沧区从被拆迁户手中回购安置房做法,打散被拆迁户仍划地而居现象。远期可尝试部分存量置换集体土地招拍挂所得扣除政府配套税费后,直接以货币形式补偿被拆迁人,减缓安置房建设压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