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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特点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 航空运输企业 措施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航空运输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国家特别重视航空运输企业的发展,并出台了营改增的政策。营改增作为国家近几年来推行的税制改革措施,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它不仅能够减轻企业的税负重担,而且能够促进各个产业的协调发展,同时还能加强航空运输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然而营改增政策并不成熟,因此它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分析,以完善营改增政策,促进航空运输企业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直接影响
营改增,通俗的来说就是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样可以避免对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的管理方面,以下我就来阐述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直接影响。首先,就是计税依据的改变,由于营改增是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那么相对于以前的计税依据而言,就是由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指在营业过程中所征的全额的税,而增值税却是对新增值额的征税;其次,税率和征收率也有所改变,营改增后,适当的调整了航空运输企业的税率和征收率,根据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做了相应的调整;再者,税收征管主体有了改变,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主体是地方税务局,而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主体是国家税务局;最后,应纳流转税也有了改变,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应纳税额都小幅度降低了。
二、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的深层影响
上述所讲的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直接影响只是体现在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改变上,而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的深层影响,就涉及到航空运输企业的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因此有必要对航空运输企业在营改增的影响下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对企业资产和成本项目的影响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额度方法不相同,因此在营改增的影响下,企业的资产和成本项目对于两者而言,也有一定的差距。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某些进税项不在相应的资产和成本之内,其应纳税额为当期营业额乘以11%再减去当期进项税,因此航空运输企业的资产和成本都会相应的降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它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营业额乘以3%,进项税不能被抵扣,因此它不会对其资产和成本造成影响。因为它的进项税不能被抵扣。
(二)对企业费用的影响
在对航空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前,企业内所需要的营业费用将会是企业的一项大费用,而在营改增后,由于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因此会减少营业税的那一部分费用,而增加增值税的那一部分费用,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收,从而减少航空运输企业的费用。
(三)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以上所说的航空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其资产和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有所下降,并且企业的费用也会有所下降,那么航空运输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就会在此基础上相应的增加,企业利润增加主要表现在营业中的进项税额的增加与不纳营业税的项目的税金的增加,所得税费用的增加则是在企业利润增加和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的增加。总的来说,在营改增后,航空运输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都有所增加。
(四)对企业客户接受服务价格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流转税的特点,将会影响航空运输企业客户接受服务价格。营改增前,客户接受的服务价格低,这主要是因为进项税的影响,因为客户在接受运输服务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运输费用金额的7%,而营改增后,客户所接受的服务价格将会提高,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与运输费用的影响,进项税所能抵扣的税额为运输费用金额的11%。有所降低。因此,在营改增后,航空运输企业客户接受服务价格有小幅度的变动。
三、建议航空运输企业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以上所讲述的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分别通过不同的方面来体现,而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提高航空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积极影响,就必须要建议航空企业在营改增后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在营改增后,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税主要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而其增值税主要是有国家税务局征收,良好的纳税环境是促进航空运输企业发展的一种途径。因此航空运输企业要加强与地方税务和国家税务机关的联系,及时了解航空运输企业纳税的相关信息,避免偷税的行为,积极响应国家的税收政策,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航空运输企业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二)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对增值税的管理能力
加强航空运输企业与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是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对增值税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促进航空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的又一进展。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他们对增值税的管理能力,就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税务管理的培训,以使工作人员了解更多的税务管理知识;其次,要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税务的管理流程和业务;最后,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并按照严格的税务管理标准来规范他们的工作。
(三)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后,虽然说消费者是企业增值税转嫁的对象,但是为了减少航空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强航空运输企业的竞争力,因此还是有必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根据不同的纳税对象,来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其次,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多少,来申请纳税的对象,当然要申请对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少的对象,以减轻税收负担;最后,要了解税收的变化及每年税收的差距,以为税收的筹划做好准备。
(四)评价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有好有坏,关键看航空运输企业如何权衡它的利弊,而评价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有利于企业明确营改增的作用,从而适当调整航空运输企业的发展模式。要评价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就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了解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再做进一步的分析;其次,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影响的具体方面,做进一步的探讨,比如说营改增后航空运输企业的成本和相关费用下降,可是客户接受的服务价格却提高了;再者,对这些具体方面进行评价;最后,整合评价的结果,权衡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利弊关系。通过评价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有利于企业调整自己的经营模式。
四、结束语
通过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利弊影响。因此,航空运输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及时进行税收筹划,以防患于未然,而国家要根据航空运输企业的发展,适当调整营改增的税额,以使航空运输企业和国家的发展互相协调,互相促进。
参考文献
[1]李文,刘晓晨.“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及其相关产业的效应分析[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4
航空运输特点范文2
一、国际航空运输促进了经济增长
1.国际航空运输促进了世界贸易:国际航空运输帮助各国通过增加接近主要市场的机会以及允许产品全球化来参与全球市场。国际航空运输同时鼓励各国发扬其有竞争优势的业务,然后与其他国家就其他商品和服务进行交换。
2.国际航空运输对旅游业来说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偏远地区和岛屿国家。旅游业直接为航空公司和机场提供了就业机会,乘坐飞机的游客所进行的各种消费支出为旅游业创造了相当数额的就业机会。
3.国际航空运输推进了全球经济的生产力:得以提高了的运输线路拓宽了公司运营的市场。因此,公司可以更好地通过降低成本挖掘规模经济效益,更好地在其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发展专长。通过开放市场,航空服务使公司暴露于更加严酷的竞争之中,鼓励它们变得更加有效率。
4.国际航空运输提高了供应链的效率,例如,许多行业使用航空运输,作为其及时交货系统的一部分,来缩短交货时间,从而使它们可以向客户快速可靠地运送货物的同时降低成本。
5.国际航空运输使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引进或输出投资成为可能:可行的航空运输线路是影响国际公司选择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
6.国际航空运输可以刺激改革创新,通过鼓励坐落于全球不同地方的公司进行有效的网络沟通和协作。一个良好的运输基础设施也可以鼓励公司在研发方面投入更多经费例如,扩大潜在市场的规模使得改革创新的固定成本平摊在更大的销售额上。
7.国际航空运输为个人提供消费者福利,这是从旅行连接点的增加和为当地机场社区方面来讲的。当考虑到环境影响时,还必须要把诸如空气质量、噪音和机场附近拥堵等考虑进去。在国际航空运输产生的“接触反应”影响和直接、间接以及引导性的经济影响之间有明显的区别。简单的讲,直接、间接和引导性影响的经济价值与航空运输业总收入有关,而接触反应产生的影响是对其他行业产生的“副产品”效应。
二、国际航空运输业对商务运营的影响
国际航空运输业使企业能够会晤客户,提供服务,并提高企业进行生产组织的效率。
会晤客户以及提供服务:航空运输使买卖双方可以进行更好的接触和更有效的沟通,进而更好地帮助企业开展新的销售或者满足现有客户的需求。
提高生产效率:有50%的企业依靠航空运输提高生产效率。航空客运服务使管理人员能够造访海外基地或在其他国家设立的下属机构,能够从许多竞争者中找到最好的供应商,帮助进行新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帮助企业更方便地吸引到高素质的员工。全球供应链越来越依靠于针对高价值低重量产品(例如计算机组装件)实现的快速可靠运输。航空运输业通过以下手段满足企业的这种需要。
快速可靠地实现高价值产品的运输:这一点对于当前快速发展的行业,例如医药制造业、生物技术业以及电信设备等行业特别重要。
扩大产品市场的范围: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帮助企业更快地找到低成本的供应商,而航空业可以将买主与供应商紧密地联系起来。
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退货及投诉的问题:例如,可以实现产品快速修复或者为用户提供替换的产品。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例如,帮助企业更快更有效地将网上订购的产品送交到不同国家的用户手中。另外,产品能够在大型仓库集中存储可以有效节约零售和配送的费用。
促进储备管理和生产技术的发展:降低企业的仓储成本,降低由于产品过期造成的损失,减少生产线上由于机器故障造成的生产中断现象。
促进快递业的发展:快递业提供有保障的、快速的门到门递送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物流支持。
三、国际航空运输业对投资的影响
良好的航空运输连接能力可以影响企业进行投资的决定。根据一项问卷调查,56%的企业在欧洲寻找业务落脚点时会把候选地点的国际连接能力作为一项基本条件进行考察。另一项问卷调查表明:18%的企业在以往的投资决策过程中直接受到了缺乏良好航空运输连接能力的困扰,这一点对于高科技领域的企业尤其重要。大约28%的企业认为,在航空运输能力受到限制的条件下,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在研发领域的投资都将受到非常不良的影响。
案例:樟宜国际机场一个吸引人的地方无论从周转量方面还是从对航空公司和旅客提供的服务质量方面考察,新加坡樟宜国际机场都是世界知名机场之一。2004年旅客吞吐量为3040万人次。它还是全球航空网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40%的旅客在此进行转机,另外还有10~15%的旅客需要在这里短暂经停。樟宜机场同时还承担很大的货物运输量,2004年货运量达到170万吨比上一年增长10%。樟宜机场是新加坡主要的经济实体之一,对当地经济有强大的影响作用。1999年进行的一项针对樟宜机场经济影响力的问卷调查显示:
樟宜机场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为GDP做出了133亿新元的贡献,相当于新加坡GDP的9.2%。
机场工作人员包括1.4万名航空公司雇员以及来自地勤、飞机部件、特许经营商、航空货运和新加坡民航局(CAAS)等部门的3万名雇员。在樟宜机场,航空公司岗位与机场工作岗位之比高达2∶1,反映出樟宜机场作为重要国际枢纽机场的特点。
另有3.6万个岗位专门为机场外的航空旅客提供服务,例如旅行社和提供机组食宿服务的机构。
通过在樟宜机场购买商品和服务等商业活动而引起的供应链中产生的间接工作机会,为另外3.36万名工作人员解决了就业。
四、国际航空运输为世界贸易做出贡献
航空运输业在全球化经济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04年,共有总价值约1.75万亿美元的商品通过空运方式进行运输。航空运输业带来的经济方面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是它对国际贸易的推动效应,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国际贸易是推动其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航空运输业是贸易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它扩展了企业的全球业务覆盖范围,加快了产品投入市场的速度并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从而为提升大众生活水平做出贡献。
(一)航空货运在国际贸易中的角色
绝大多数由飞机空运的货物是已经制造完毕的成品或在生产链中将要使用的半成品。世界贸易增长越来越依靠于这些成品交易的增长。地区间成品贸易量的40%是通过空运的方式进行运输。地区内部的商品贸易流通则更多的是依靠其他运输方式,包括公路和铁路运输。如果将地区外的贸易也包含在内,那么国际成品贸易总额的25%要通过空运方式流通。航空运输为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例如提供即日或次日快递服务,对紧急或时效要求高的货物进行运输(包括邮政包裹,外国报刊,新鲜水果和蔬菜等易变质物品)等等,由此给很多发展中国家带来了益处。
(二)航空客运业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角色
航空客运在制造商机方面作用非常显著:企业由此可以在全球范围寻找市场,并面对面与客户交流。由于买卖双方可以借助空中旅行进行更好的人际沟通和更有效的交流,因此航空业不但可以帮助企业找到新的销售机会,还可以使其更好地满足现有客户的需求。
分别对智利、中国、捷克、法国和美国企业进行关于航空运输在其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程度的问卷调查后,结果显示,在约见客户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方面,航空运输业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中国企业在这些方面对航空业的依赖程度最大,90%以上认为航空业对于企业是至关重要的。总的来看,85%的企业认为航空客运至少有时侯对于企业的销售有重大意义,70%的企业认为航空客运至关重要。这种倚赖关系决定了企业有充分的动机把他们的运营部门安排在邻近主要机场的位置。
案例:Schiphol机场贸易的关键许多世纪以来,贸易对于荷兰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荷兰已经成为欧洲重要的进出口岸,为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的国际贸易提供了门户。荷兰以位于阿姆斯特丹的Schiphol机场为中心建设了现代化的交通运输网络系统。荷兰政府的既定目标是在2015年前将阿姆斯特丹建设成为全欧洲效率最高的交通枢纽。为实现这一目标,荷兰政府在航空运输和外国投资与贸易方面实行了自由政策,并且将Schiphol机场彻底按照商务环境进行建造,使其成为欧洲的“主要航空港”,这对于荷兰Rand-stad地区未来经济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Schiphol是欧洲第三大货运机场(占有欧洲航空货运市场10%左右的份额)和第四大客运机场。2004年,货物吞吐量达到140万吨,比2003年增长了8.5%;同时旅客吞吐量达到4250万人次,增长了6.5%。超过20家航空公司经营着从Schiphol机场出发到达87个国家的237条直飞航线上的航空货运业务。
荷兰政府估计Schiphol机场为GDP作出了2%的贡献,这个数字到2015年将上升为2.8%。这个航空港提供了8万到12万个工作机会,其中包括几乎6万个直接就业机会。如果将Schiphol航空港地区所有的企业都计算在内,这个机场为荷兰全国提供了12.5%的就业机会。该地区的就业增长率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了7%,几乎是全国平均就业率的3倍。
阿姆斯特丹有超过1800家外国企业,其中包括250家企业的欧洲地区总部,有超过1100家企业位于阿姆斯特丹机场周边地区。
所有美国和亚洲企业中,超过50%的企业将其欧洲地区物流配送中心放在荷兰。另外,EIU将荷兰评为2004~2008年欧洲最佳商务地区。
与机场相关的商业机构中,88%是运输与配送机构,72%是大型国际运营机构,75%经营休闲和酒店业务,46%从事商务和金融服务,还有42%是技术研究机构。
五、国际航空运输业带动了区域旅游发展
航空运输业最重要的经济效益之一是它对其他行业的带动作用,旅游业就是其中之一。它不可避免地与航空运输业尤其是国际航空运输业有着紧密的联系:旅游业依靠航空运输业带来游客,同时航空运输业依靠旅游业产生市场需求。
(一)国际航空运输业在支持旅游业方面起到的作用
国际航空运输大大扩展了旅游目的地的范围,因此在界定世界旅游业的规模和多样性方面,国际航空运输业扮演了关键角色。现在大约有40%的国际游客选择航空旅行(1990年为35%)。与此同时,WTTC估计在世界范围的总体旅游开销中,国际游客的开支占有25%的份额。
(二)旅游业在就业率和GDP方面的贡献
1.航空运输业的带动效应直接:航空旅行带来的国际游客直接为670万从事旅游业的人员提供了工作。这里面必须强调海外游客带来旅游收入以及航空运输带来海外游客这两方面的重要性。这些工作机会涉及酒店、餐馆、广告宣传、当地交通、汽车租赁等领域,但是不包括那些属于航空运输领域的岗位。间接:航空运输带来的游客还创造出了另外570万个属于旅游业的间接工作机会(来自旅游业的相关支持产业)。诱导:这些由航空运输带来的属于旅游业的直接或间接工作机会,进一步在其他经济领域造就了另外310万个工作机会(旅游业员工的劳动所得可用于进行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消费)。
2.航空运输业的整体带动效应
全球范围内这些直接、间接或诱导产生出的旅游业相关工作总计有1550万个。这些工作是由航空运输带来的外国游客产生的消费所创造的,其每年的产值可以为世界GDP做出大约3000亿美元的贡献。航空运输业的带动效应为旅游业内的1550万人提供了工作机会,每年为世界GDP做出3000亿美元的贡献。
案例:旅游业给明尼阿波利斯机场带来的经济影响一项2005年的研究分析了明尼阿波利斯/圣保罗国际机场给当地和地区的经济带来的影响,并估计机场为航空运输业创造了约2.85万个直接就业岗位。这其中的63%来自使用这个机场的航空公司。此外,还有3000个来自货运航空公司,2300个来自地面交通公司(例如出租车和汽车租赁公司)。机场候机楼里的零售点提供了1200个岗位,剩余的4045个岗位来自机场地区的其他企业。除了这些直接工作之外:
位于机场内的企业从各自供应商处购买商品及服务所产生的消费造就了另外约1.12万个间接工作机会;
那些直接受雇于机场的员工产生的消费进一步诱导出另外2.6万个工作机会。然而,目前为止对当地经济影响最大的还是来自游客的各种消费。该项研究估计旅游收入造就了总计约8.7万个工作机会(其中6.05万个直接机会,其余是间接或诱导出的机会)。因此旅游业制造了比航空运输业多30%的机会。这些工作中有接近75%来自酒店、餐馆、零售店及娱乐场所。
航空运输特点范文3
【关键词】PBL教学方法;航空运输地理课程;教学
《空运地理》是我校工商管理专业(航空运输管理)的专业基础课,在本专业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该课程以航空运输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为主线,要求学生掌握航空运输的发展与自然地理环境及经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航空运输的发展规律。该课程教学内容知识点多,有大量需要识记的内容;同时,要求学生拥有分析航空运输发展规律等相关问题的能力。寻求恰当的教学方法并应用于教学中,对于提高课程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的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1PBL教学方法分析
问题导向式教学方法(problem-basedlearning,PBL)由美国的神经病学Barrows教授引入到医学领域,旨在让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结合患者的症状、表象、检查数据和病历等信息,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1]。目前,国内各高校有不少专业开始研究采用PBL教学模式,尤其在医学、经济、数学、语言学等专业应用较多[2]。
1.1PBL教学方法的实质
PBL教学方法是以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而设计的问题为基础,以学生团队为单位,以问题分析、探索、交流、讨论自行寻找答案并进行深入思考为形式,进而使得学生掌握知识点为最终目标的教学方式。该教学方法搭建了新的学习环境,通过以问题为导向,引导学生自主思考、探索、质疑、分析,对于提升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有较大促进作用[3]。
1.2PBL教学方法的实施要点
基于PBL的实质,该教学方法在实施中,一方面,要结合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及学生能力设计合理、有效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强调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全方位鼓励学生参与问题的分析、探讨,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特点;最后,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起到引导及总结作用,在学生查找资料、分析问题、小组讨论等各个环节中教师都应参与,并最终总结归纳,达成最终的学习目标。
2《空运地理》教学方法的选择
课程组对教学对象进行学习状态的调查中发现,课前不预习、课后不复习、考前突击、不了解行业动态、不关注行业热点问题的现象较为普遍。可见,大多数学生学习主动性较差。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与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未能很好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有一定关系。只有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学生相互交流,才能使学生进入良性的学习状态。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进一步融入鼓励并引导学生参与的思想,增加课堂的互动性和灵活性,鼓励学生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多思考、多质疑、多探究。课程组选择了PBL教学方法应用于教学中。
3PBL教学方法在《空运地理》课程中的应用
3.1《空运地理》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分析
在教学方法的应用中,应根据课程各部分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判定应选取何种方法,《空运地理》各部分的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如表1所示,其中航空运输与空间环境、航空运输布局、中国航空运输地理、世界航空运输地理部分均适合PBL教学方法的应用。
3.2PBL在《空运地理》课程中的应用
PBL教学法在课程中的应用主要分为5个步骤:提出问题、制订计划、检索资料、分组交流和讨论、教师总结[4]。在《空运地理》课程的应用中,PBL教学方法的实施按照设计问题、计划实施、过程引导与监督、交流讨论、总结与评估五个环节进行。3.2.1设计问题PBL强调以学生的主动学习为主,将学习与任务或问题挂钩,通过学生独立的分析、探索、实践等方法来达到学习目标,设计合理的题目是PBL教学方法实施的基石。根据上面对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的分析,并结合教学时间,每一个教学周期课程会选择三个知识点设计问题,近两个教学周期课程组选择的问题如下:问题一:整理世界火山带的分布规律、火山灰影响航班飞行的历史案例及应对措施,分析得出遇到恶劣天气后正确的处理途径,要求学生掌握自然环境对航空运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也可选择其他天气现象,如雷暴、大风等);问题二:结合影响航空运输布局的因素,选取某一航空公司或某一国家分析其航空运输布局的现状、特点,并分析其原因,要求学生理解影响航空运输布局的因素;问题三:对比分析新加坡和文莱这两个经纬度地理位置相近的国家(或其他组合),其航空运输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原因,要求学生理解在不同自然及经济环境下,航空运输发展途径及规律的差异性,使学生能够深刻体会航空运输发展的规律及内外在原因[5]。3.2.2计划实施为了配合PBL教学方法的实施,在学期初教师将教学班级分成若干小组,成员间做好任务分工。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及问题的难度设计详细的活动实施计划,要求各小组按照实施计划完成相关任务。从进度安排上从教学第二周开始,最终在教学第12周结束,贯穿整个教学周期。3.2.3过程引导与监督问题布置给每一个小组后,给学生大约一周时间进行资料的初步收集,一周后与教师交流资料收集过程中的心得与感受,教师根据每个小组的不同情况给予资料收集渠道、资料分析筛选、归纳总结等方面的指导。第二周或第三周后,对每个小组的成果进行检查,帮助学生解决难点和疑点问题。总之,在自主学习过程中,教师要定期检查每个小组的进度和阶段性成果,及时指导和帮助学生解决主动探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学生在发现问题、探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6]。3.2.4交流讨论交流讨论环节一方面在小组学习的过程中在小组内部进行,另一方面则在任务完成后在全班进行。在任务的完成过程中,鼓励小组内部进行定期讨论,以加深每位成员对问题的总体认识,不同学生针对同一问题也会有不同看法和认识,通过组内交流可以补充和完善小组对问题的最终呈现,也可培养学生间的信赖、创新和协作能力。最后,组织各小组在全班就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在自主学习中的收获。对于同一命题,小组间交流讨论可以促使对问题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入;对于差异性命题,则可以就相同的知识点进行全方位解读,利于学生从不同角度理解、认识问题。3.2.5评估与总结评估过程主要采取小组间评估与教师评估两个层面。一方面,在交流过程中鼓励其他小组对展示小组的成果进行质疑与评价;另一方面,每个小组展示结束后,教师应给予及时、全面、科学合理的评价,在鼓励、肯定学生成绩的同时,指出有待完善和提升的部分,使学生能够清晰认识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拓宽学生思路。不同角度的评估利于学生培养多角度思考问题,进一步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应就所设计的问题针对的知识点进行讲解、分析、总结,为学生系统的指出分析该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学生对照小组完成情况找出不足。
4结束语
《空运地理》课程引入PBL教学方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经过两个教学周期的实践,在教学效果及学生学习自主性提高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学生普遍认为该教学方法改变了自身的学习方式、拓宽了知识范围,较明显的改变表现在,查阅与航空运输相关网站、资料的次数增加,关注航空运输热点问题的积极性增加,参与课堂讨论、发言的主动性增加等。但就目前来说,《空运地理》课程在PBL方法的实施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同时也有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方面。首先,对于工商管理专业而言,该课程开设在第一学期,大一的同学对于航空运输相关知识了解有限,同时自主学习的能力还较差,PBL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次,PBL方法的实施使教师的角色发生了改变,如何从“知识的提供者”向“学习的促进者”转化,如何在教学中起到恰到好处监控和引导作用,需要教师不断努力和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掌控能力。借助PBL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应是一个持续、深入长期的过程,还有待于课程组教师共同努力,不断摸索。
【参考文献】
[1]BarrowsHS.Problem—basedlearninginmedicineandbeyond:abriefoverview[J].NewDirTeachLearn,1996,68:3-11.
[2]吴文静,罗清玉.基于问题导向学习的交通运输类课程教学方法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4,7:158-159.
[3]王露,王欣,王丽丽.PBL教学模式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27(21):122-123.
[4]袁莉,杨兴斌,朱彩平.PBL教学法在高校本科生食品专业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5,43(18):390-392.
[5]唐小卫.航空运输地理教学中几种意识的培养[J].黑河教育,2012(2):42.
航空运输特点范文4
关键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
abstract: the period of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oncerni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arrier’s liability, is a key point to settl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pertaining to the carriage. in logic, for the carrier, it does not only indicate the period to assume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but also refers to the major obligation time. in law, it actually indicates the period where the liability rules of air law apply. to protect the cradle-staged air industry, the 1929 warsaw convention adopted a double-element standard, which was replaced by a single-element standard established by the 1999 montreal convention for the purpose of extension of the period, thus increasing the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since the double-element standard set by the civil aviation act of the prc cannot meet the practical demand, this author suggests that a standard “regulated by law” be adopte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了1929年《华沙公约》与1955年《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扩大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也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类似规定,其主要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但仔细 分析 国际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其中的差异很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不同理解或解释。这是由于在理论上缺乏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意义的 研究 ,同时,随着 科学 技术的进步,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与期限的长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渐 发展 的过程,从而使这一 问题 更加复杂化。为澄清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内涵、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 影响 、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等4个方面探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制度,并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内涵
从 历史 的角度来看,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来自海商法,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1924年《海牙规则》虽有涉及,但是在1978年《汉堡规则》第4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海商法》第46条也使用了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用法。而在国际航空立法中,从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历次修订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明确使用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词,而是使用了航空运输期间。但我国专家学者在分析航空运输期间的法律制度时通常用“责任期间”这一用语 [1] 。其中最关键、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责任”,它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具有多种用法,如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效果之“归属” (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法上的保证人“责任”、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等 [2] 。在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理解或解释可谓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由于该概念产生于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仅孤立地将其拿到航空法中来理解,往往会因失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法律环境而产生片面性理解,在实际 应用 中也经不起推敲。欲界定“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应在研究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产生该概念的海商法的相关制度和国际公约殊的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从而进一步对航空法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加以明确。以下主要从一般合同法原理、运输合同制度、空运合同三个方面逐步深入研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
1.从一般民事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限届满承运人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顾名思义,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一个与“责任”有关的“期间”。因此,在明确“责任期间”的含义之前,先要明确“责任”与“期间”的含义。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 台湾 学者王泽鉴认为,责任(haftung)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 [4] ,而债务(schuld)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从责任与债务的关系来看,二者最初是混为一体的。如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用obligatio一词泛指债务与责任两个概念。从法律上将债务与责任区分开来是日耳曼法的贡献。根据日耳曼法,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其给付义务,不受他人的强制,债权人也没有强制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若要有此权利,就必须有责任关系的存在 [5] 。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务与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德国民法典》第241、242、276条等。一般认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 [6] 。债务并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 [7] 。从法学理论上讲,债务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 [8] 。
“期间”是从一特定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它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界限。离开了期间,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出现混乱。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意义:首先,明确的期间可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终止都以期日、期间确定;其次,期间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都以一定的期间为时间界限;最后,期间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因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离不开查清一定的时间事实。
现 代 法 学 肖永平 孙玉超: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从以上关于责任与期间的推理可以看出,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一般法律概念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应当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从一般运输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等主给付义务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汉堡规则》第4条中首次出现,其 英文 表述为“period of responsibility”。在英美法中,“responsibility”和“liability”译成中文都有责任之意,但在使用上却不完全相同。“responsibility”通常指责任、职责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而“liability”通常指承担责任和负债之意。前者应为广义的“责任”,且偏重于第一层含义,即法律义务;后者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即违反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只可理解为“合同义务期间”,不能理解为“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因为合同义务可以具有期限性,即当事人仅在约定的或规定的期间内负有合同义务。与此不同,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应有时间限制,只要违反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责任与期间概念不能搭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即承运人在该期间内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在该期间外则不必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就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4]36 。从给付义务主要是基于 法律 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等而发生的。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义务通常有:适航、管货、直航、签发货运单等义务。其中,运输义务与管货义务一起是决定空运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一个合同仅有管货义务,没有运输义务该合同则为保管合同;若仅有运输义务,该合同仅为一般的承揽合同 [10] 。二者紧密相连,缺一则不构成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等义务仅是次给付义务。由此可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论是承运人的运输义务还是管货义务都是针对货物而言的,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也并非仅限于其管货义务的期间。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为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其第1款又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致的,承运人需对货物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灭失、遗失或损坏负责。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该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安全运输义务和按时运输的义务,也就是运输合同的主给付期间。必须指出,这一期间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概念,可以说对承运人的按时运输义务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具体的运输期限双方当事人仍需在该期间内另行约定。
3.从空运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与一般的运输制度相比,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特殊的规则。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整个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体系都围绕着运输票证、责任构成、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诉讼管辖等法律 问题 展开。有些基本制度,如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因为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了公约的强制适用。(注: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者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合同仍受华沙公约的规定约束,并不因为该条款的无效而失效”。)因此,适用这些特殊条款的时间范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 分析 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之前,必须明确几个有关的不同概念,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顾名思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是指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间,它从运输合同的签订之日到运输合同的终止时为止;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是指承运人从事某一具体的实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该过程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收货人接收货物时止;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过程是指在实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整个控制过程,这一时间概念在包机运输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包机运输中的承运人只负责运输,而管理货物由承租人负责,这一点与普通的航班运输有很大差别,因为在航班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运输过程与掌管货物的过程是一致的。由此可见,这三个概念是逐渐的包含关系,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包含航空货物运输期间,而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在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有可能在这三个时间的任何一个范围内产生民事责任,如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有可能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在接收货物后有可能对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等。因此,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区分上述三个期间,可以决定承运人在哪个期间内能够享受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额等制度的保护,从而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产生重大 影响 。
笔者认为,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承运人只对该期间内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货物运输期间,如果该损失是在包机运输中的承租人掌管货物时发生的,承运人也不对该损失负责。因为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此时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所负的责任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上的责任,不能受《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等特殊责任制度的保护。因为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即为迟延履行。另一方面,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岸上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国1893年《哈特法》,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第7条“装前卸后”做出其他约定,承运人的这一义务期间往往也可以被延长 [11] 。因此,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对运输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就要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但该期限并不属于“责任期间”的概念范畴。
综上所述,1929年《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期间,即责任人的运输和管货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的特殊责任制度的强制适用期间。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
随着 经济 与 科技 的 发展 ,航空运输 企业 逐渐强大起来,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一个发展
趋势。因此,在《华沙公约》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逐步扩大的趋向,其判断标准也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发展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
1.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29年《华沙公约》对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1款与第2款。它规定,任何登记的行李(鉴于本文只讨论货物运输期间,对于行李一词以下从略)或货物如因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凡造成该损失的事件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者,承运人应负责,这时的航空运输包括承运人掌管行李或货物期间,不论其在航空站内(aerodrome)或在航空器上,或遇有在机场外降落时的任何地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运输期间包含两个确定要素:其一,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其二,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两个要素是专门为确定承运人的范围设置的 [12] 。在1929年的华沙会议上,与会国代表关机上的货物由承运人负照管责任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航空运输期间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承运人只对所照管的货物负责,凡是货物处在承运人照管的整个期间,都属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航空运输期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承运人只对处在机场或航空器上的货物负责,一旦货物离开了机场或航空器,运输期间即告终止,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不再由承运人承担。公约的最后文本在表述航空运输期间时,将上述两种意见折衷在一起,构成两种意见的混合物(amalgament),规定航空运输期间的定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 [13] 。
在大部分情况下,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要素是一致的,或者说两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统一的。因为货物在机场或飞机上发生损坏、毁灭或遗失的损失时,也正好在承运人的控制和照管之下,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属于公约第18(2)条规定的航空运输责任。总体来说,航空运输期间定义中的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仅具备一个要素,如承运人没有照管货物,即使该货物处在机场中或飞机上,也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或者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但该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同样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 [14] 。
如果从 历史 的角度去考察,不论是制定目的和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制度的设计,1929年《华沙公约》很多方面都遵循了1924年《海牙规则》 [15] ,《海牙规则》制定委员会曾明确提出“委员会将其职责解释为仅负责海上运输”,“从接受货物到装船以及从卸货到交付之间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不适用本公约。” [16] 此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1924年《海牙规则》对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特殊责任制度应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期间;二是各国对国内陆上作业的规定千差万别,存在各种交货、提货方式及责任制度,不便于统一。正是由于1924年《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被限于该期间内,才使得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特殊责任制度仅限于承运人在这一期间内违反义务时强制适用。所以,该责任期间在功能上起到了“责任制度适用期间”的作用 [17] 。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3款,根据该款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由此可见,《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
这一标准与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相比具有很大差异。首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把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一标准去掉了,标志着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也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延长了航空运输期间。其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虽然延续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掌管”(in the charge of)一词,但其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29年《华沙公约》诞生之初,判断承运人是否“掌管”货物时,主要考虑的是承运人是否对货物实际控制和监管,特别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当货物被海关控制时,虽然承运人还未交货,由于他对海关控制货物期间引起的货损失去控制,因而不承担责任。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的,即“法律掌管说”。只有承运人完成了交货的法律行为并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航空运输期间才算结束,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才可不负责任。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使用国内运输法上的“交货”概念,承运人只有交付了所承运的货物,其在一般运输法上的义务即告终止,因为在一般运输法中,承运人被视为对货物实施控制与照管,直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人。再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1929年《华沙公约》把货物与行李放在一起规定的做法,《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仅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而对承运人关于行李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问题放在第17条中,(注: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与旅客死亡与伤害一起规定。可以看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行李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并且从实际照管 发展 到 法律 上的照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一发展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第一,航空运输业在20世纪初期是一个高风险、高难度的产业,把承运人责任的时间范围限制在“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是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需要。而航空运输业发展到今天,航空运输 企业 对于货物的掌管与照顾的能力大大提高,避免与减少货物的损失是其应有之责,使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已是 历史 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平衡航空运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航空运输实践倾向于更加公平。从法学 理论 上来讲,如果继续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规定,承运人就可以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任意处置他所托运的货物并且不负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使托运人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因为此时货物已经脱离了托运人,他已无权管理与掌管货物,如果此时的货物掌管人不履行对货物的监管责任,货物等于无人监管,这对托运人来说极不公平。第三,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保护弱者的需要。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托运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 。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国际航空运输立法之趋势,因为公平是人文关怀的第一需要,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要素 [18] 。考察晚近的私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倡导弱者被保护的潮流,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势不可挡 [19] 。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 时代 ,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 社会 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 [20] 。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确立的单要素标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航空货物运输纠纷,但并不是说明各国对此没有歧异。特别是在使用“交货”这一概念来 分析 和解释承运人对货物照管的责任期间 问题 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普通法国家由于其固有的传统,一般倾向于对公约第18条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作扩大解释 [21] 。英国法院大部分涉及交货的判例并没有将这一概念解释为一个一般法律原则,而是把它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则看待,如包括《海牙规则》在内的《海上运输法》及《货物买卖法》等均适用这一原则。而在法国运输法中,交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货物一经交出,即自动发生许多法律后果。例如,货物交付前的损失要有承运人承担,但交货后发生的损失要由收货人承担。另一方面,交货的含义在法国法中完全是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出解释的,在运输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与“交货”存在密切联系。而普通法与之不同,它采用更为灵活的 方法 确定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2] 。
笔者认为,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一般是从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到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的全部期间。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并将其副本交给托运人的时间,就是航空运输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货物接收是货运人办理的,即使是在机场外的市内货运处办理的,航空运输期间亦应该起算。同样,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就履行完其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航空运输期间终止。对于交付的法律判定,应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货物交付,航空运输期间才终止 [23] 。
三、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 影响
1.辅助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沿用了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辅助运输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8条第4款,该款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从逻辑结构上讲,该款是对第1和第3款的补充,公约在明确航空运输期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包括在航空运输期间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运输情况。
此规定具有特定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因货物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引起的损失,其责任范围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引起的货物损失。但当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构成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时,在该种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从而应由航空承运人承担。一般而言,辅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辅助运输的目的是直接服务于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它只是为了方便和协助航空承运人完成空中运送业务而提供的装货、交货或转运货物等附加性的运送服务;第二,构成辅助运输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并不是独立的运输方式,即托运人只同航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运输方式的合同关系。
如果从历史背景角度考察,该款是1928年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citeja)采用英国的主张而形成的。在1929年《华沙公约》拟订过程中,英国代表认为,当掺杂有机场以外的非航空运输因素时,收货人或其人常常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究竟发生在哪一段运输期间,为了方便原告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诉讼,可以先推定货物损失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则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反的事实,据以避免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而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在讨论此问题时,许多专家感到航空承运人对陆运、海运或河运是否构成独立的运输难以提出反证。因此,此种责任推定应严格限定在“附属或辅助于航空运输”的其他运输的范围内,以便使承运人不承担其他运输方式引起的货物损失责任。
公约为了给原告提供便利,先推定为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但承运人可以举证推翻该推定。当然,作为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适用,主要是针对机场外的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如果是在机场范围内用牵引拖车将货物运往停机坪的,本身就属于航空运输期间,而不适用推定航空运输期间。巴黎上诉法院在实践中就曾用错过,在1969年“斯普兰克诉法航案”中,货物(制冰激凌机)是在机场内的埠头装入收货人卡车时受损坏的,该上诉法院却援引“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来确认损坏发生在“因交货而进行的地面运输期间”,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事件发生在机场内,而不是“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机场以外,本是不需要推定的,就是航空运输期间。
2.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遇飞机在机场外的任何地点降落时,也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承运人也应负责。其中的关键词语“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含义极其宽泛,可操作性很差。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能够引起飞机机场外降落的原因很多,如恶劣天气、恐怖活动、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等,如果不区分情况,使承运人承担任何情况下的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对承运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同时,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也就不负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同时照顾到承运人的权利,从而使“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也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从而使承运人承担替代运输责任。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之规定,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在航空运输中经常有“替代运输”的情况,如一批货物计划从首尔发往大连,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在沈阳备降,承运人无奈将货物从沈阳汽运到大连,在途中发生损失,由于承运人此时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约定的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部分,该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判例,如法国“电器公司诉联合运输体案”中,被告承运货物到多哥的洛美机场,因该机场条件不适于喷气货机降落,被告决定先空运到邻国贝宁的科托努机场,再用卡车陆运到150公里外的洛美。结果在陆运阶段货物遭损坏,法院最后援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关于“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的主给付义务期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2.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受1924年《海牙规则》的影响,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实行双要素标准,即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
3.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4.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但当其构成辅助运输时,所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为了使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中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方式代替约定运输方式全部或者部分的,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双要素标准。由于《华沙公约》诞生后70多年时间里, 科学 技术的飞速发展,航空业的逐渐强大,出现了保护托运人利益的倾向,它已不符合航空运输实践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
第一,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的双要素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到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到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货物虽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下,但不属于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运输期间。而采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掌管”标准,让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不但符合一般民法原理中的公平与合理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弱者的倾向。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单要素标准,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为其责任期间。
第二,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替代运输”,而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所使用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模糊规定。这不利于保护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其承担所有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尤其是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对其更不公平;另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托运人,因为飞机在机场外降落时,没有规定承运人用其它方式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责任。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在规定辅助运输的同时,可以对替代运输一并规定,并删去“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第三,我国《民用航空法》仍然采用1929年《华沙公约》货物责任期间与行李责任期间一并规定的做法。在航空运输实践中,由于行李的托运与交付一般在机场进行,乘客没有必要委托航空运输,所以行李的责任期间可继续采用《华沙公约》所确立的双要素标准。而货物运输则不同,运输实践中托运人对航空运输企业缺乏了解,需要委托航空运输进行办理 [24] ,当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航空运输后,实际运输进行之前,他已经脱离了货物,由于航空运输是航空运输企业的人,这时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是理所当然。所以行李的运输期间与货物的运输期间不同,承运人对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与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也必然不同。
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区分货物运输与行李运输,对承运人适用不同的责任期间。该法第125条可以专门规定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把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放在第124条进行规定。
第四,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关于辅助运输所使用是“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其中的“内河运输”一词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用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把它改为“内水运输”。这一改变完全必要,因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理,内水(internal waters)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 [25] 。因此“内水运输”包含“内河运输”,实践中,辅助运输的船舶航行在内河以外的内水(如领海、湖泊)中发生货物损失时,这一区别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对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辅助运输所使用的“内河运输”改为“内水运输”。
第五,如果作历史的考察与整体的分析,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掌管”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规定的结果,一般解释为事实掌管。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却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论承运人是否实际掌管,只有货物完好交付给收货人,航空运输期间才结束,承运人的责任才解除。我们认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时,可以在“掌管”一词前面加上“法律上”这一限定成分。也可以在《民用航空法》的解释中予以说明,以便航空运输实践与司法实务中有章可循。
参考 文献 :
航空运输特点范文5
【关键词】服务;相关性;企业市场
一、航空运输服务工作的特性
就航空运输服务工作而言,其主要特性有:
1.1安全性:安全是航空公司的第一标准。“空中”就是航空运输服务的环境特性。这种特性对航空部门的从业人员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其中最核心的是要保证飞行安全。因为在运输旅客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将会对国家、对人民带来巨大的影响和伤害。所以,这种特性就决定了安全是航空企业的生命。
1.2广泛性:航空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是设备、设施、运输组织、人员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等诸方面质量的综合反映。航空运输具有服务过程长、服务部门多,与旅客直接接触多且过程连贯的特点。即从旅客购票、住宿、用餐、乘车、办理值机、购买机场建设费、安全检查,一直到旅客上机到达目的地为止,每一环节都与旅客发生关系,都包含着服务的内容。不难看出,这种服务活动的质量是众多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结果,其中某一工序,某一环节的质量都影响着整体的服务质量。
1.3复杂性:航空运输服务的对象是旅客,是具有不同特性的个体,提供服务时需要考虑的地方也相对较多。由于航空服务同时具有地域和空间的广泛性,服务的对象来自天南地北,加之自然条件的多变和社会环境的不同,这就决定了航空运输服务工作的复杂性。
二、航空运输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2.1:航班延误:调查数据显示,其中78%的消费者表示曾亲历过航班延误,有45%的消费者对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满意。消费者认为,航空公司应及时告知延误的真实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应急服务,不应以“不可抗力”来推卸责任。,而且在航班延误后处理过程中,服务人员的态度以及公司处置时间都饱受消费者的诟病。
2.2:知情权缺失:消费者知情权的极度缺失阻塞了正常的维权途径,激化了矛盾。目前,航空公司的“运输总条件”并未明示给消费者,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常常不能及时告知延误的原因,常一概归为不可抗力,消费者认为其告知的信息不真实,由此激化了矛盾,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罢乘”、“霸机”等过激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时有发生。
2.3:赔偿问题:当航班发生长时间延误或者因航空公司原因照成旅客行李丢失或损坏时,航空公司给出的赔偿与旅客期望值偏差较大,特别是针对《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中有一条:“由于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机场或航空公司协助旅客联系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相关费用由旅客自理”。许多旅客意见很大。
三大原因:
原因1:恶性竞争:航空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航班延误数量的上升与服务质量的下降。近年来,航空企业满负荷地制定客运计划,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服务质量的下降。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因机票超售、计划调度、飞机故障、机务维护等航空企业自身可控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已占到延误总量的相当比例。
原因2:服务欠缺:长期以来,民航运输业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尽管竞争日益激烈,但在引进先进的服务理念,为消费者提供“以人为本”的服务方面尚有欠缺。消费者投诉反映,航空消费过程中不尊重消费者的现象随处可见。
原因3:法规不完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法》等规章实施时间较长,一些条款已不适应航空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加紧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手段,进一步将强与国际间的交流,通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运营氛围。
三、国航服务理念
3.1放心、顺心、舒心、动心:服务理念是公司全部服务工作的行为标准和目标。国航为全面提升服务品质,提出“放心、顺心、舒心、动心”的服务理念,并已经在实践中推行和取得显著成效。四心服务既是要求,又是标准;是服务过程,又是结果。四心服务适用于国航整个服务系统。我们要把四心服务作为打造国航品牌的核心内容。
国航前总裁李家祥指出,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要想取得乘客和货主对国航的认可和选择,就必须以最好的服务争取人心、打动人心。服务水平最终决定我们市场的份额和效益的高低。“四心”工程,就是让旅客和货主在选择国航和享受国航产品的全过程中,感到放心、顺心、舒心、动心。
“放心”就是要让旅客、货主感到国航的安全有保证,旅途无担忧;使旅客、货主感到,一旦选择了国航就选择了踏实、轻松。国航在服务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始终树立“安全第一、旅客至上”的观念,视安全为服务的第一要旨。服务工作中尽量简化旅客、货主参与乘机和运输货物的程序,增加服务的公开度、透明度,打消旅客和货主的一切不必要的股顾虑。
“顺心”就是保证航班正点和整个服务流程的顺畅,使旅客、货主的服务要求事事顺利如愿,体现在国航的服务工作中就是使每一个环节间的服务链条通畅、无间隙。要求国航服务的每一个细节,都能尽量达到旅客、货主获得“顺利”的心理满足。
“舒心”就是让乘客在旅行过程中感到舒适和愉快。为此,要继续突出航线特色,突出更加人文化的体贴入微的服务;全面提高配餐质量,尽快创建具有国航特色的配餐服务品牌;继续提高头等舱、公务舱综合服务水平;积极改善机上娱乐系统,为乘客提供更多新颖的娱乐电视片。
“动心”就是根据旅客的特殊要求和其他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打动人心的特殊服务。为此,今后将继续为各种具有特殊需要的用户提供到位的特色服务,也要主动设想和落实各类特色服务。
“四心”服务工程既是国航服务的内容,又是国航服务的目标;既是服务工作的起点,又贯穿于服务的全过程。“四心”要求国航在不断满足旅客、货主现实需求的同时,关注旅客、货主的潜在需求,努力成为比旅客更了解旅客、比货主更了解货主的航空公司。
通过创新服务满足顾客的各种个性需要,用动心打动顾客和货主对国航的认可和支持。在近几年的服务工作中,国航通过服务的系统管理,进一步改变理念,优化服务流程,确定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并完善了服务管理的制度与建设。
结 语
限于篇幅和自身理论水平有限,本文显然是存在不足的,所研究范围受限,与现实仍有一定距离,但是,我始终认为做这个方面的相关分析是必要的。因为在我国经济多元化、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情况下,发展民航业是很有必要的,这一研究也为我国现阶段民航发展提供参考,民航业的发展对于优化我国交通资源的配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家祥.在国航开通北京-慕尼黑、迪拜新航线新闻会上讲话.2004-7-7.
航空运输特点范文6
【关键词】临空产业 临空经济区 空港经济 区域经济
一、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在这种环境之下,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而我国的航空运输业抓住机遇,不断更新技术,创新发展,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如今,航空运输发展的趋势仍然没有减缓。从世界经济的角度来看,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现代化进程与工业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在这一背景之下,具有时间约束的产品及其生产方式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逐渐增大,进而涌现了诸多的周期较短的产品。对于这类短周期产品而言,它们往往具有附加值高、体积小、质量小等特点。而企业要想将这些产品销售出去,就必须对客户与市场两个角度进行充分的考虑。除此之外,在原先的经济发展模式之下,资源分布对企业的布局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而在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之后,这种限制与束缚逐渐被打破,进而促使企业的区位选择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就航空运输而言,它本身具有快速、安全的优势,正是凭借这两大优势,促使企业的区位选择目标指向机场。随着区位选择的明确,逐渐形成了以大型机场为核心 ,以服务于航空运输相关产业和具有航空枢纽指向性的产业组成的具有强大集聚力和辐射力的经济体系。这种经济体系除了发挥自身的功能与作用以外,还能够对与之相关的产业起到一定的吸引作用,而这样一来,产业与产业之间关系日益密切,并有效形成产业链,再由线到面,最终形成临空经济区。
二、临空经济与临空产业
对于临空经济而言,它又可以被称作为空港经济,在航空运输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这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依托于机场设施逐渐兴起。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这些因素无疑都促进了民航事业的发展,无论是服务水平还是发展规模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拉动区域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并向外辐射,形成一个经济交流区。
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临空产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机场的客货运量大幅提升,航线网络业在全球的范围之内不断扩展,在这种形势之下,机场对周边的土地利用模式长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使得经济与产业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另一方面,机场本身也具有着一定的积聚效应以及扩散效应,在这种效应之下,经济空间的资源要素向周边地区发生聚集,并相互渗透、发展与融合,并最终形成一个临空经济高度集中的区域。
三、临空产业的发展类型
对于临空经济区的产业而言,其结构与特点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在这些因素当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机场的影响力,正是因为这一因素,使得临空经济与其他经济模式之间有着较为鲜明的差别。针对这一情况,可以结合产业在空港相邻地区内吸引集聚程度的不同,对临空经济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分类,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高度集中产业、中等集中产业以及呈现集聚趋势的产业,具体情况见表1。
(一)临空工业区
在临空工业区当中,又可以进行进一步地细分,主要有临空配套工业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区。临空配套工业区主要是对航天科技、航空相关产业以及制造加工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发展,国际上,存在着很多这样的临空配套工业区,例如法国的索菲亚安蒂波利斯科技园区、爱尔兰香农由贸易区等。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区而言,它主要针对以空运为依托的高新产业进行发展,例如美国北卡罗纳州研究三角园区的产业包括了生物工艺/生物制药、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信息技术、微电子等,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区的产业涵盖了医疗设备、软件开发等。
(二)物流园区
物流园区主要针对物流服务业务进行发展,目前状况下,主要有仓储、运输、中转、配送、包装和流通加工等。例如法兰克福物流城在机场附近,存在着很多数量的物流运输公司,而这些公司促进了世界与德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以机械设备为例,德国是世界最主要的机械设备出口国,世界各国使用的大量的机械设备常年需要从德国进口各种零配件。正是因为如此,再加之较为密集的物流公司,使得德国的机械配件遍布在世界各地,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四、临空产业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一)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区域经济平衡性
一般情况下,机场的设置不可能出现在闹市区,而大多远离市区,久而久之,机场周围就变成了一个经济空白区域。但是,自从临空经济出现以后,这种尴尬的局面被打破。在机场周围进行关于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在建设的过程之中,基础设施逐渐发展与完善,突出表现在交通、通讯等方面,同时,在临空经济区建设后,机场区域的经济与腹地经济得到了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并紧紧的联系在一起。除了基础设施的完善之外,临空经济对于区域经济的影响还表现在促进区域区域就业岗位的增加以及人口规模的扩大,而一旦人口规模扩大,各种商业交流与社会服务也增加,进而促进商业及社会服务的出现与繁盛。临空经济出现的同时,也带来了大规模的开发建设,进而促进临空经济区的经济发展,并逐渐成为区域开发中的“活跃分子”。当然,临空经济还担任了区域与区域之间的桥梁,使得与之相邻的几个区域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无论是交通还是信息网络,都得到了较大程度上的发展。
(二)拉动区域临空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临空经济的发展是以机场为依托的,具体而言,它是有效运用了机场快速安全的交通方式以及涉及范围广泛的航空网络,正是这种资源的利用,使其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优势,进而吸引其他先进产业与之形成相应的产业链,并在机场周边逐渐聚集,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航空产业中的细分产业。在航空产业之中,又可以细分为多个更为具体的产业,例如航空制造业、航空运输服务业等,而这些产业往往对航空运输具有较大的依赖性,尤其是对于航空制造业来说,它只有借助航空服务才能发挥出本身的功能,因此,只有将其设置在机场的周边,才能有效提供准确而及时的服务;(2)高科技制造业。在高科技制造业当中的很多环节,都需要用到航空运输,例如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以及产成品的销售等。这主要是因为高科技制造业中所用到的材料或者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具有附加值高、市场变化快以及体积小等特点,因此选择快速安全的航空运输是最为理想的,这样一来,高科技制造业也逐渐形成了对于航空运输的依赖,进而导致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具有十分明显的临空指向性;(3)国际会展业。近年来,国际会展日益流行,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体系的产业,而机场所提供的便捷交通对国际会展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便利的交通以及良好的通讯必然能够对参展商的运输成本以及时间成本进行一定程度的降低,除此之外,还能够对展品的安全。准时以及可靠性进行有效的保证。(4)除了上述的三种典型产业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一些产业能够被临空经济所吸引,主要有国际商务、综合物流、高新技术、 现代服务及休闲旅游等知识密集型和高端服务型产业。将这些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比较,不难发现它们都具有低消耗、高产出、高附加值的特点,而这些特征能够对区域经济的转型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区域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潜力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
(三)创新产业价值链,带动区域经济增长
航空运输本身具有快速、安全的优势,正是凭借这两大优势,促使企业的区位选择目标指向机场。随着区位选择的明确,逐渐形成了以大型机场为核心 ,以服务于航空运输相关产业和具有航空枢纽指向性的产业组成的具有强大集聚力和辐射力的经济体系。这种经济体系除了发挥自身的功能与作用以外,还能够对与之相关的产业起到一定的吸引作用,而这样一来,产业与产业之间关系日益密切,并有效形成产业链,再由线到面,形成集聚化、多样性的产业集群。而对于高科技产业来说,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脚跟并取得有利位置,就必须加强创新,创新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类,分别为缄默知识以及粘性知识,而这种知识的溢出具有较为强烈的地域性与时间性,环境氛围对其传播能够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想取得较好的传播效果,需要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并重复接触与联系。而在临空产业的集群之内,因为产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聚集,因此在知识的传播一扩散上,也更为“得心应手”,进而对产业链的创新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在临空产业集群之内还存在这学习效应与效应,因此产业与产业之间可以通过交流、合作、竞争激励等促进整个产业链的创新能力得到增强,并有效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四)与全球经济产业链接轨,促进区域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
在国际企业的竞争中,存在着一个“时间竞争”模式,它主要指的是企业的竞争重点集中压缩在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直到交付在内的整个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的时间,以获取竞争优势。而对于航空运输来说,它具有高效性与安全性的特征,较之于其他运输方式,它更能适应一些企业的发展需求,通过航空运输,可以对运输时间进行有效的缩短,进而促使供应链突破距离的限制,促进区域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于临空经济而言,它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除此之外,它还具有开放程度高、国际合作度强的特征,尤其是构成临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大型枢纽机场、 国际航空运输公司以及外向型的高科技公司,其运作要符合国际惯例和准则 ,市场和客户要面向国际,正是因为如此,它对区域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起到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临空产业发展对当地经济促进作用进行研究与分析,得出在区域经济发展遇到瓶颈的时期,利用临空经济是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临空产业可以作为经济发展的有力抓手,推动区域内产业集聚,产业融合及扩大对外贸易,促进区域经济对外开放,为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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