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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论文范文1
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
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
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二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推行保护政策
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三结语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2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几年,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美元,占世界平均每年损失(500亿美元左右)的1/4左右。我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广大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风险保障。长期以来,谈到我国农业保险的问题,无一例外地归结为农民缺乏经济实力,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农民缺乏信用等。这些判断与实际符合。
(一)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小
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狭窄。据调查,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0.02%,大牲畜1.1%,奶牛3.6%,生猪0.8%,家禽1.3%,水产养殖2.5%。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而且,即使这么低的保险,基本上全是农业龙头企业投保并受益,广大农民几乎没有参与,无法通过农业保险得到任何补偿。加拿大农作物投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左右;日本的农作物投保率达90%;美国2000年农作物保险承保占可保面积的76%。我国农业风险的保障水平比较落后,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单一
2003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安盟等几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等地开展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的试点。这些农业保险,普遍存在两大困惑:一是经营机制不活,业务拓展不顺;二是受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的困扰,骗保现象时有发生,农险业务经营困难重重,进而限制了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险业务的开展。由于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缺位,现有的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商业保险业务呈萎缩趋势
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从保费收人来看,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到8.17亿元,达到历史最高。随后农险业务迅速减少。1993年为5.61亿元,2000年为5.2亿元,2002年为3.41亿元,2003年为2.36亿元,2004年为3.77亿元。其中,2004年农业保险费收人同比减少0.83亿元,下降幅度达到18.04%,农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按全国2.3亿户农户计算,户均保费不足2元。保险的险种数目,也由农业保险开展较快时期的60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四)农业保险法规建设滞后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我国于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只是“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新的条文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是一片空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仍处于法律盲区。
在国外,几乎所有农业发达国家和不少不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强制保险。美国虽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但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户得不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相比之下,我国农业保险的正规制约仍是一片空白。
(五)政府行为存在缺位现象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我国政府却存在缺位现象,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系统,如对农业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对投保人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实行农业风险再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例如,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补偿;菲律宾的农险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补贴,行政开支全部由政府负担。在我国,除了对经营农业风险的保险机构减免营业税之外,目前,还没有专门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及其他有力的措施。政府在推行农业保险时,应该尽快设立一个由各部门参与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业保险涉及单位的矛盾和问题。
(六)现有试验收效微小
近年来,我国逐步组建了一些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开展了试点工作。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自治区)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发了多种农业保险品种。然而收效并不明显。2006年,尽管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8.5亿元,较上年增长16.2%,但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仅为0.15%,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贡献仍然微不足道。
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新模式
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支持,是WTO对农业扶持的重要绿色通道。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特色农业保险模式
纵观世界,农业保险的制度中支持农业保险的主要财政
政策有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额补偿、税收优惠等。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官僚习性严重,效率低,而且容易产生腐败,实践中利少弊多,是不足取的;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是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是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qk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税收等政策优惠。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对我国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这种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但是,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
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但也不宜过于多元化。设计中国农业保险模式,应坚持农民买得起、保险机构微利、政府合理补贴、适度竞争的原则。在设计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时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自主自愿、政策扶持引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在形成中国农业保险的新模式过程中要考虑到5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政府主导,但不包办;二是由若干专业性保险公司办理,但不垄断;三是农民自治组织中介;四是农户和农业企业自愿投保,但不放任;五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给予优惠。
(二)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鼓励其参加农业保险
美国对不同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政策。日本保费补贴比例则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我国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和政府的财政能力,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险费补贴。保费补贴比例太低则调动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更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太高则会加大政府的同定补贴支出,其他利益集团有意见。目前。可将补贴的范围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油菜、棉花、生猪、奶牛等的保费补贴上,平均补贴额为保费的50%为宜。
我国可在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健全和发展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即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初期,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条件成熟时,可将是否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这既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质量,保险公司又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范围,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三)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减轻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
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我国政府也应给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以适当的管理费用补贴,以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设立更多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
(四)建立农业风险准备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是用于应付特大自然灾害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巨大灾害发生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可根据政府的财力,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也可以向社会募捐,设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确保巨灾发生时的巨额保险赔付。上述资金来源可以从涉农的国家转移支付中调剂,具体可以研究通过调剂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税减免份额、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出等渠道筹集。补贴标准、实施办法应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研究。由于自然灾害伴有偶然性和周期性特征,农业保险当年核算所形成的利润可作为风险准备金封闭式管理,以丰补欠,专款专用。此外,税收优惠、对农业保险再保险提供支持也是很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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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灾害应对机制得以建立。为了应对突发性灾害、抢占最佳的救灾时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我区各级政府已开始尝试利用市场化运作分散化解灾害损失,建立重大灾害应对机制,发挥保险在抗灾救灾中的特殊作用,以此缓解政府的救灾压力。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开展。2007年,新疆成为全国农业保险试点省份后,针对棉花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开展了试点工作。[2]凭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新疆农业保险进入恢复发展阶段,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收费规模逐步提升,农业灾害应对能力得以提高。2007年,新疆棉花参保面积为984万亩,能繁母猪参保头数为21.82万,农业保费总额达到7.57亿元,居于全国首位。2008年里,种植业中的玉米、水稻、小麦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养殖业中的奶牛等被列入农业保险险种范围内。同年,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农作物参保面积为3586.32万亩,牲畜达到38.69万头,有279.88万户的农户选择了参加农业保险,保费金额上升至13.5亿元。[3]截至2009年,新疆农业保险的参保面积为2200万亩,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农作物基本都参加了农业保险,占全疆农作物总面积的四成以上;参保农户达到432万,占全疆农户总数的九成左右。[4]
(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逐步成熟。我区农业保险目前除了有政策性保险外,还包括由县级财政支持的县域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2008年新疆农业保险结构如下。我区实行的是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参与为补充,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保费资金的承担主体主要是中央、自治区各级财政以及农业保险投保人,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经营原则。
(四)农业保险已取得初步成就。目前,我区农业保险的保额确定标准为两类。一类是种植业保险中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限内的物化成本,另一类是养殖业保险中的个体生理价值。以棉花和能繁母猪为例,自治区政府做出统一规定,棉花保额为400元,保费为28元;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60元。[5]其他险种由承保公司和当地政府协商决定。2007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棉花保费分别补贴25%;对能繁母猪保费分摊比例由中央、自治区、农户分别承担,比例依次为5∶3∶2。2008年,中央对奶牛的补贴达到30%,同时将种植业的保险补贴比例调至35%。到2009年,新疆种植业保险费用补贴比例增至40%,呈逐步上升趋势。
二、新疆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补贴不到位。政府补贴不到位是新疆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印发的《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分别各补贴25%,其余50%由地、州、市、县(市)财政和农户、收购企业等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了农户一级,需要承担20%左右的保费。而目前我区农业保险保费的收集方式是以生产队长、村委会向投保农户代收的形式进行的。这不仅导致保费收缴周期长,难以及时足额转划给保险公司,而且在客观上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的可能性。虽然保险公司和各级政府也就这一问题展开积极讨论,但终因农户缴费能力较低或者积极性不高而别无他法。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我区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缺乏灵活性。《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按照本级提出的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逐级向上级政府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可能,确定保费规模,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中央财政申请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上报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和出具本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的,自治区财政不予安排保费补贴资金。”这就是说去年的财政预算决定了今年的保险补贴费用,当年的新增保户无法享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收费难的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尽管分级确定、收集保费的方式在操作上便于施行,但是耗时耗力,必然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其推广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还要出台相关措施促使农民增收,从本质上解决农业保险补贴不到位的问题。
(二)保险范围需要扩大。我区农业保险从产生以来,一直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经营原则。在灾害发生后,所获得的赔偿也仅能满足农业的简单生产。全疆现阶段的农业保险险种,保险的金额仍处于较低水平,确定种植业保险的物化成本仍控制在实际成本的75%之内。以棉花为例,实际物化成本为每亩480元(其中滴灌棉为580元),而现行的保险金额大多在200元左右,上限为400元。油菜、甜菜、小麦的保额为每亩100元左右。养殖业的保额标准也偏低,最高为个体的生理价值的75%左右。这意味着一旦造成保险标的全损,参保农户获得的补偿难以维持农业再生产。但如果刻意提高保险金额又会造成保费过高,保户弃保的结果。同时保险公司更难以收取保费,面临的经营风险更大,经营积极性被严重削弱。此外,农业保险的范围偏窄,许多农业灾害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目前的种植业保险只对处于生长管理期(5月—8月)的农作物提供保险,排除了病虫害、旱灾以及收获期的风险。事实上,收获期是最容易产生农业风险的时期。同样,病虫害造成的损失也往往较为严重,某些时候甚至超过了生长管理期的风险损失。但是现行的保险范围没将这一部分囊括进去,使得在灾害发生后,参保农户的损失不能被最大化补偿。
(三)风险转移制度缺失。从1990年至今,新疆气象灾害发生频繁,灾种增多,灾情趋重,农业农牧区灾害问题相当突出。这在客观上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增大,也导致了农业赔付率的上升。无疑在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新疆自2000—2008年农险平均赔付率为68.75%,历年最高赔付率达75.42%,超过了保险界公认的70%临界点。同时,前述新疆保险费用难以及时收缴足额转划给保险公司,再加上农户根深蒂固的在受灾时依赖政府救援的观念,严重降低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因此,风险转移制度亟待建立。
(四)监管机制亟待完善。当前,我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分散于财政、审计、监察、保险业监管等诸多部门之中,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集中的监管体系。多头监管的形势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外部监管的有效性,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为加快新疆农业保险发展步伐,促使新疆农业保险模式实现由完全政策性向政策性指导下的商业性转变,以使本文所设想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在其模式下的运行机制得以良性运转,更好的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更好地满足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本文从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1)加快法制体系建设。新疆政府应该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制定在新疆开展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为农业保险在新疆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6](2)加强扶持力度。一方面政府要为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政府要给予保险公司政策优惠。(3)加大政府对灾害次数及程度的统计。政府应加强各种农作物或者牲畜近十年的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次数、灾害的危害程度的统计工作,使农业保险费率的制定有据可循,也可以降低不同地区保险费率不同给农户带来的不平衡感。
(二)保险公司方面:(1)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具体做法如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风险分散作用的认识;做好无赔款农户工作;提高保险公司服务的诚信度。(2)敢于创新保险险种。一方面对农业保险的险种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扩大到更广的范围,或者是涵盖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对收入保险的投保应该纳入农业保险的险种中来,并应作为重点的险种加以研究和推广。比如: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收益保障保险;收入保护保险;示范园区或设施农业总收入保险等。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4
1.1模型的基本假设基本假设如下:①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都是理性经济人。②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③政府作为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作为人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的努力水平,商业保险根据私人利益的需求,可以选择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消极对待农业保险业务。④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⑤在委托关系中,政府最关心的是农业保险发展所带来的政府效用,而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鉴于农业保险的有限可保性及收益性,商业保险公司更为关心的是公司经营此项业务的盈利性。
1.2模型构建参考刘渝琳等的研究[6],构建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研究模型。政府通过制定激励合约使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的利益选择行动。该研究使用a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业务的努力程度,A是其可选择的行动组合,a∈A;η是农业风险未发生的概率,是不受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Q是η的取值范围,η在Q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g(h)和g(h);c(a)是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成本,是a的严格递增函数;为了简便分析,假设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规模与公司的努力程度正比,即商业保险公司越努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则其农业保险的投保就多,业务规模就大,反之,则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就小。π代表属于政府的总效用,由a和η共同决定,π(a,h)是a的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即给定η,商业保险公司努力程度越高,农业保险投保就越多,则总效用越大),也是η的严格增函数(即较高η反映农业发生率较低,总效用较大)。政府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观测到π来设计保险制度(激励合同)s(π)。在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设计商业保险公司激励措施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但同时它面临来自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约束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业务所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低于不开展该项业务最大期望效用。根据理性人的假设,如果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合作得到的期望效用低于不参与合作所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商业保险公司会退出农业保险制度中与政府的合作。如果用u表示商业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业务时的效用,那么参与约束可以表述为。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相容约束为:如果政府不能观测到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η,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选择努力程度a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函数。政府为了使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意愿选择努力程度a,那么对于其他行动a'''',必存在如下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1.3模型分析在无法使用“强制合同”(法律法规和全面监督)迫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情况下,政府的选择是通过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激励合同”诱使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的预期参与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参考假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农业保险的努力程度a取值只有2个aH和aL,aH代表努力积极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aL代表消极的对待农业保险业务;假定c(aH)>c(aL),即商业保险公司越努力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则成本也更高;政府的社会总效用π也分为最大取值π和最小取值π。当商业保险公司选择积极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即aH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H(π)和fH(π);当商业保险公司选择aL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L(π)和fL(π)。这里假定分布函数满足一阶随机占优条件,即对所有的π∈[π,π],FH(π)≤FL(π),其中严格不等式至少对某些π成立。换句话,商业保险公司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大于消极对待农业保险业务时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因此,相对应的激励合同s(π)∈[s,s]。政府设计激励措施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问题可以进一步具体为通过选择s(π)解下列最优化问题。推论1对于一个给定的社会总效用π,如果商业保险公司选aL的概率大于其选择aH的概率,即商业保险公司努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较低,那么政府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合同s(π)就会降低,即惩罚商业保险公司;反之,如果企商业保险公司选择aL的概率小于其选择aH的概率,即商业保险公司努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较高,那么政府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合同s(π)就会升高,即奖励企业。事实上,政府所依据的并不是π的物质价值,π更重要的是其信息量价值。政府应根据贝叶斯法则从观测到的修正商业保险公司类型的后验概率。令p=prob(aH)是政府认为商业保险公司选择aH的先验概率,p''''=prob(aH/p)是政府观测到π后认为商业保险公司选择了aH的后验概率。政府将奖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支付更高的合同。其中,政府的最优激励合同s(π)一定是π的增函数,即商业保险公司努力的程度越高则可以换来收益更多的合同。
2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措施的设计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过少,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等内外因素使农业保险二十多年来步履维艰。具体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根据我国的实情把保险资产证券化,实行合作共济制和再保险政策化的融合等措施有利于我国保险资产转移风险、增加保值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
2008年初春,中国南方发生了50年一遇的雪灾,给国民经济造成了1516.5亿元的巨额损失,其中逾半数集中在种植、林果等农业领域。但农业保险在灾后赔付的只有5770.8万元。我国是一个有九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探索建立适合国情和产业政策的农业保险制度和发展模式是我国转向现代化农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截至2005年11月,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6.5亿元,与1992年历史最高的8.7亿元相比,减少了2.2亿元。这次雪灾更是反映了我国农业保险的缺陷:农业部数据显示,各种农作物成灾8764万亩、绝收2645万亩,因灾损毁塑料大棚60万亩、受损农机具64万台、机库棚62万平方米。但对于纯农业的赔付额度不足1%,总额就4000万元。农业保险迅速萎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险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是农民长期的思维定势认为天气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缺少人为因素和管理理念的认知,缺乏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二是我国农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使一部分农户意识到不能靠天气吃饭,相对农民较低收入而言,需要交纳的保险费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资金不足,政策缺陷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业保险面临着资金不足,致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迟缓,抑或部分地区停滞。2008年南方雪灾农业损失占总损失1516.5亿元的逾半数,赔付额不到4%就是例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救助机制化、政策化还没有建立起来,甚至还是空白,遇到灾害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完全没有制度依靠,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赔付与求偿的矛盾。
(三)赔付矛盾
在测定赔付时,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存在一个“利差效应”。在农业灾害面前,农户和保险公司都是“经济理性人”,农户要求赔付必然把投入的所有成本和根据往年收入产生的预期收入都考虑在内,而保险公司只是根据农作物的现实生长情况来测算。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农户感到“得不偿失”;对于农户的求偿,保险公司则认为是“过度赔偿”。这也导致了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分析
(一)明确农业保险目标,健全法制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政策性很强,它对相关的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实践看,农业保险有两大政策目标:一是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同时兼顾农业发展;二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没有对农业保险做出具体规范。鉴于我国农业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制定农业保险政策必须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为主,但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考虑提高社会福利的目标。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应对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业保险
我国东、中、西部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战略不尽相同,各地应在遵循本地规律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保险模式和水平。
首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有农垦背景,持续了18年的农业保险模式就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的范例。1986年。新疆兵团以财政部下拨的1亿元人民币救灾款作为资本金,成立了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兵团区域内试办农业保险。20年来,保费累计收入21.83亿元,累计承保1.6亿亩的农作物,理赔面积累计达5345.47万亩,共计为农业生产支付赔款15.86亿元,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达73.26%,加上20%左右的综合经营成本,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2006年,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了80%以上,促进了兵团农业生产稳定和发展。
其次,广大农区,农户土地分散、规模狭小,收入太低,农民一方面缺乏保险的物质基础,也缺乏合作保险的意识和动机。农村地区完全有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造成了“费率太低保险公司赔不起,太高了农民买不起”的状况。李军在文章中指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产品不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农业保险按完全商业运作必然失败。
三、我国农业保险模式选择的再思考
(一)保险资产证券化和引入利益诱导监督机制
保险资金应该多渠道、多方式的筹集,要以政府为主,体现保险的政策性、公益性,并且形成风险基金,让有经验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上运作,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风险低、收益高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在操作方面,农户缴纳的保险金以法律形式规定可以取得一定的分红,使他们手中的钱变成生息资产,以此来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保险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如何监督操作的问题。林毅夫教授在国际学术界首次将监督理论引入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中。在集体生产中,生产队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同劳动监督的准确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监督越准确、越容易,则生产队成员劳动的积极性就越高。农业作业天然具有地域空间上的分散性和时间上的季节性,劳动监督非常困难。农业保险是建立在基础上的,我们把这种模式引入到农业保险中来,把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利益纳入一个体系:政府和农户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保险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保险公司可以监督农户以减少道德风险损失;农户又可以监督政府保险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让其互相监督和制衡以达到各自利益最大化,最终为农业保险提供有力保障。这种保险模式更适合于新疆兵团,因为户均拥有的土地规模较大,机械化程度较高,科技含量高,兵团农业引入滴灌技术亩均总成本达三四百元之多,一旦损失后果就很严重,必然引起农户的重视。另外,新疆兵团在全国免除农业税的情况下,其农户的农产品仍要统一上交,由国家统一定收购价格。遇到天灾人祸就会“倒挂账”(亩产出小于政府规定的产量),如果没有保险,农户好几年都要背着负债的压力,极大地挫伤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
(二)合作共济制和再保险政策化的融合
据GAO(u.S.GovemmentAccount-abilityOffice)计算,2000--2006年美国政府为农业保险支付成本累计达216.78亿美元,平均联邦政府支付70%,农民只支付30%。发达国家财力强,农业人口比例小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行高风险、高成本和政府高补贴的传统保险模式;而我国财力有限且农业人口比例大,必须要创新模式。有报道显示,中国政府拟将农业保险的纯保费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2007年4月和7月中央财政已分别拨出10亿元用于补贴农作物保险和生猪养殖保险试点,但遇到2008年初大雪冰冻类似的灾害,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来说也是捉襟见肘。从目前我国农业险的情况看,商业性农业保险萎缩,政府财力有限,引进外资还存在一定困难。选择建立一个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民投资管理的经济组织模式,合作共济制比较合适:超级秘书网
1合作共济制的成员既是保单持有人也是公司所有人。由所有人选择经营者负责经营管理,追求成员收益最大化。
2投保人作为股东有权分享剩余,也可转入下一年的保有基金,保证可持续发展。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政策性保险
一、引言
自从农业保险于1982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以来,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历了一段时期的较快发展,但在过去的10多年里,与蓬勃发展的城市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日渐萎缩。到2003年末,农业保险赔款额仅占农业自然灾害总损失的0.16%,占总补偿额的5%。我国基本上还是依靠政府救济与灾害扶持对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补偿率也仅占总损失额的2%~6%之间。这种现状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极不相称,农民承担农业生产中的绝大部分风险,阻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业投入的增长。农业保险发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长久来看,多模式运作的农业保险模式必然统一为一种最优的模式。本文的研究带有一定的预见性,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成为主要的农业险保险人,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需要对农业保险提供政策与财税上的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市场有效的运行,不至于使财政背负沉重负担。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现状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险保险人与农险投保人作为农业保险的供求双方,在农业保险市场中是最为主要的两个主体。
1.农业险保险人。农险保险人的角色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担当,也可以由政府来担任。在我国,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农险业务起,一直由商业保险公司充当农险的保险人。在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险业务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过较快增长,但随着保险公司运作市场化程度加深,近些年来,农险业务量不断萎缩(见表1)。与此同时,农险的种类也在不断减少,从最初的60多种下降到如今的30多种。农业保险不振的—原因,一方面是农业风险本身带有的高风险、难精算、难定损特性,使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涉水。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制度上的原因,无论是从政策还是从立法方面,都没有给农业险以最为有效的支持。基于以上原因,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我国农业险市场出现供给不足的状况。
2.农业险投保人。构成农险投保人的主体是农民。作为农险的需求方,其行为直接对农险市场的均衡产生影响。农民的保险行为与预期紧密相关,农险中的一个典型的情况是,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灾害很少发生,当年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额就会大幅下降。预期不合理直接导致的结果有两个,一个是富有弹性的需求曲线,另一个是严重的逆向选择。当对农险的需求富有弹性时,费率的增加将在更大程度上抑制需求,从而强化农险市场的萎缩过程。而如果只有高出一般风险的农民有购买农险的愿望,而大多数人因为侥幸心理不购买保单时,农险市场的萎缩会加剧。我国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往往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而对未来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并时常抱有侥幸心理,加之社会上对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认识偏差和不理解,使得农民的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参加保险的主动性。而且农民收入偏低,不能承受较高的保费。
三、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人主体的可能性与潜在问题
保险最主要的功能是风险集合,风险集合的作用是将大量风险单位组合在一起,形成保险基金,使参与集合的个体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并在出险后得到补偿。一旦损失规模大到使所有保险基金耗尽,风险集合就不能再发挥作用,这种情况被称为“崩溃(Ruin)”。有效的风险集合要拥有足够的保险基金来尽量减少崩溃发生的概率,为应对崩溃而多出的那部分基金被称为缓冲基金(BufferFund),带有缓冲基金的风险集合方法也被称为“安全第一标准”(Roy,1952)。农业保险能否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主体得以实施,关键看其风险集合是否有效,然而由于农业风险事故往往不是独立的,有很强的伴生性,加之农业风险单位很大,在一个风险单位内,承保的农产越多,面积越大,风险反而越集中,风险损失会越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就越大。在这样的条件下,用传统的精算方法计算会使为建立缓冲基金而收取的附加保费相当高,从而得出农业保险具有商业上的不可行性这一结论。这里我们尝试采用“空间过程统计学”(SpatialStatisties)的方法来从理论上分析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险保险人的可能性提供依据。
通过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上看,如果能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上的优势扩大参保面,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风险集合将有可能是有效的,其价格最终也会降到投保人可以支付的水平。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农业险,将直接面对以下几个问题:
1.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由于人们根据自己对未来损益的期望投保,因此在保险市场中总是只有风险较高的人购买保险,这使得保险费率无法真实地反映风险在不同标的间的分布情况。这就是逆向选择问题,该问题在农业保险的商业化模式中将十分显著。农业生产者对产量及收入的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保险费率的确定往往是基于一定地理范围内的历史平均值,这样的话,只有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农民才会购买保险,而低风险的农民因为过高的保费而不愿参保。表2为1999—2002的农业险保险金额、保费收入与赔付情况,经过计算,我们发现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市场上逆向选择产生的结果相吻合,其结果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引起农险市场萎缩。
降低逆向选择的最佳办法就是扩大承保面。如果政府不打算使用强制所有农户参加保险的办法,就应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营销方面的优势,使更多农业生产者加入到农险保障体系中来。政府的补贴也可以起到降低逆向选择的作用。综上所述,利用商业保险的营销方法辅之以国家补贴会大大减少农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农业保险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由参保率与农业投入的数据的对比很好地表现出来,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充分,难以得到这方面的数据。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证实了参保率与农业投入确实存在一定负相关性(Goodwin,1996;B.K,V.H。Smith,2003)。解决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最主要的方法是加强监督,与公共保险机构相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保险公司更有可能去履行监督职责。还有一个方法是合理设计保险合同,以减少由保险合同的规制诱发的道德风险。例如在免赔额设定上,过高的免赔额可能诱发投保农民在保险标的发生没有达到这一额度的损失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以此向保险公司求得赔偿。
2.农业保险的费率精算中遇到的问题。造成农业损失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每年农业产量的波动不但取决于气候因素,甚至包含一些人为因素,保险费率精算的准确性会因此大打折扣。事实上,像我国这样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多变的国家,农业保险开办范围越窄,对农业保险的损失情况的统计数据就会越缺乏,保险费率也就越缺少精算数据基础,最终使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停滞不前。
在我们所倡导的“政府支持下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险”的模式下,由谁来确定保险费率是一个关键问题。如前所述,农业损失的发生因时不同,因地而异,我国又是一个地理条件复杂的国家,如果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费率,很难充分反映各地区的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与保险方案设计。对于承保农业险的原保险公司来说,合理安排再保险方案来分摊风险是十分重要的。而风险分摊比例的确定是再保险方案中的关键环节。以美国农业保险模式为例,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通过标准再保险协议(StandadReinsuranceAgreement)分摊风险。在协议下,保险公司通过在相互独立的基金间进行选择决定风险自留与分出的比例,按照风险分担的比例,保费收入也在保险公司与政府间进行分摊。
为了应对农业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费率精算困难等问题,在农业保险方案上产生了许多创新。目前在这方面的进展主要在两个领域,它们分别是:区域保险(AreaYieldInsurance)与天气指数保险(WeatherBasedInsurance)。在这两种方案中,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的依据不是个人的损失情况,而是与地区总体的损失情况及天气变化情况挂钩。在这样的方案下,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会得到缓解,同时保险人的监督管理成本与理赔的费用也大大降低。它们的缺点是在减小保险公司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基差风险”,即一旦投保农民的个人损失与指数化的标准不一致,其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尽管如此,上述两种方案作为个人保险的低成本替代品,对我国发展农业保险有特殊的价值。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方案的创新,不但可以扩大参保率,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可以大大减轻开展农业保险计划为国家带来的负担。
四、讨论与结论
农业保险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成本特性的行业。这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各国的农业保险中的一切险费率最低也在2%左右,高的达到15%—20%,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农民对保险的购买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也受到农业本身预期收益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不高的约束,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很低。如果按私人物品在竞争性市场上进行交易,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曲线不可能相交(见图1)。
在图1中,需求曲线是D,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二者在正常情况下难以相交。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平行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OQ1。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费,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与供给曲线会相交于B点,成交数量为OQ2。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给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占保费总额的1/3且支付全部管理费,但自愿投保的农场不到1/2。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干预还存在着如下的理由:首先,保险的收益具有外在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民在购买农作物保险后,由于增加了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降低了价格,供给曲线下移,但对全社会来说,社会福利即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总是增加的。其次,农业保险产品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搭便车”现象。单从购买保险享有保障上来看,农业保险的消费是排他的。但保险公司在为投保农户进行防灾防损服务时,是无法排除不买保险农户受益的。
由此可知,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更多地趋向公共品。这种产品的性质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农业险的表现也可以感觉到。所以,作为准公共品的农业保险,仅靠市场经营是行不通的,农业保险的经济学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也就是必须采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政府经营方式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并使之目标服务于政府给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