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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1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防发〔〕4号文件精神,在全县集中开展夏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通过“五大攻坚战”,持续高压整治火灾隐患,推动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切实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总量,严控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决定在全镇开展夏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大行动,全面净化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认真落实各村(社区)、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减少火灾隐患“存量”,严控火灾隐患“增量”,全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乡镇镇长为组长、分管消防领导为副组长、全体安监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专项行动的开展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夏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大行动,对今年以来部署开展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漏补缺,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当前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切实解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镇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各村、镇属各单位,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小门面房和小加工厂等火灾多发场所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督促单位、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村、各单位、主要检查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夏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是否在重要期间开展防火安全自查,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措施。
(二)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各村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期限,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要动员发挥村委会力量,对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特别是“出租后经营、居住合一”的门面房进行一次再排查,并完善台帐。对发现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派出所、消防单位要针对隐患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共同督促整改。村委会等要建立健全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三)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各村、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组织落实整改方案,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各责任单位要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各村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进度。对以往各级政府挂牌整治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6月30日前组织一次回访,防止隐患反弹或者新隐患的产生。对新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单位,各村干部、各单位要及时上报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确定一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对“五类对象”进行全面清查:一是商场市场、医院学校、歌舞厅、影剧院、浴室、网吧等公共密集场所,督促场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在人员集中活动期间发生火灾;二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场所,防范出现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将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现象;三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宾馆、小娱乐场所、小作坊、小加工厂、小汽修厂等火灾多发场所,督促场所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四是各种节日期间各类节庆活动场所、人员密集的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文物古建筑,督促场所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应急处置预案;五是其他有关重要场所。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由镇综治办、派出所、安监办、镇消防队评估、确定我镇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消除一批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问题。城建、安监、行政执法、文化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特别是外立面改造、外保温系统、户外广告及外墙装饰工程工地和文物、景区修缮工地的消防安全监管,坚决依法查处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等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设置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对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要进行整改。要认真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的有关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要针对商场促销期间人流密集的特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巩固建筑消防设施治理成果,对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建筑消防设施治理组织开展“回头看”,强化建筑消防设施专业人员培训,督促企业单位经常组织进行消防演练,抓好企业及物业服务单位责任等末端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查处一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市消防条例》要求,坚持“七个一律”,严肃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对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相关单位对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要依法采取断水、停电、暂扣许可证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关停到位。
(七)开展一次火灾应急救援演练。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组织开展一次由职能机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共同参与的联合应急救援演习,提高政府的指挥效能和各方力量的协同作战能力,提高处置各类火灾事故的能力。各单位要完善内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职工灭火疏散、逃生自救演习,提高单位员工预防和应对火灾能力。
(八)开展一次夏季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以消防安全宣传月为契机,通过多种途径,扩大《市消防条例》的宣传覆盖面和普及度,促进《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实施,提高本辖区、本系统以及广大群众遵守消防法律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意识。针对消防安全典型案例、消防安全“老大难”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警示教育公众,接受社会监督。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夏季消防安全知识。要积极发挥消防志愿者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各类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村委会,学校应当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五、工作步骤
从年6月1日至年8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10日前)。召开镇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专门下发通知。结合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清查阶段(年6月11日至年7月30日)。组织精干力量,针对清点,组织开展清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经济、技术等多种举措督促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各单位、各村针对本辖区、单位、行业、系统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落实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大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三)工作总结阶段(年7月31日至年8月31日)。认真总结夏季百日攻坚大行动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消防长效措施,巩固百日攻坚大行动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村(社区)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本方案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到人头和工作的每个环节。
(二)加强隐患排查,实行重点整治。各村(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强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督促整改;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经责令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停止使用。
工厂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2
为了加强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对照前一阶段学教活动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场学教活动实际,特制定我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破解科学发展难题整改方案。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宏观方面
1、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认识不够,有就学习而学习的现象,不能把学教活动很好地与日常工作结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有待进一步提高。
2、在全面抓落实上没做到位,学教活动没有针对性,对上级精神领会不够,学教活动显得很被动。
3、解放思想力度不高,改革意识不强,步子不大,在促进林场经营体制改革上打不开局面,抓经济创收的办法不多,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够强。
㈡微观方面
1、学习意识不强。受企业效益的影响,大家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时间观点淡薄,有种得过且过的想法,在理论学习上不够用心,认为学与不学没什么区别,也不善于思考问题,不能理论联系实际,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对科学发展观认识模糊,没有这方面的责任意识,比较灰心。
2、学习热情不高。由于我场属于林业企业,许多政治性东西职工很难理解,特别在待遇方面与其它机关事业单位相距甚远,因此认为科学发展观虽然是一种好的方向,可似乎对我们没什么很大的作用,学习热情提不起来,甚至觉得学习是在搞形式。
3、争优创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不牢,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不善于创新,不能很好地掌握方针政策,甘于平淡落后,争先创优意识弱。
4、抓经济发展的能力不强。林场的经济发展较慢,仍停留在维持工作正常运行阶段,职工增收不快,部分群众生活还很困难。林场历史遗留问题多,自身经济基础薄弱,观念较落后。在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拓宽就业渠道等方面做的还不够。
5、改革开放意识弱,思想不够解放。大家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认识不深,对上级的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理解不够深刻,掌握不够全面,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的不是十分透彻,不善于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从而在思想上产生过多顾虑,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怕出乱子,打不开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主要原因
1、学习不够,理论水平不高。在思想上没有足够认识,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新形势发展估计不准,对新形势下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不准脉,找不出症结。学习的目标不够明确,制度要求不够严格,学习的效果不是很明显。对学习的知识面不够广,量不够多,时间不够长,在企业内部缺少学习的激励机制,难以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在意识上没有学习的愿望,学习往往都是被动的,不自觉的,有时搞形式,走过场。
2、思想保守,开拓创新能力不够。面对林场改革和发展等难点问题,虽然作出了较大努力,但进展不够快,效果不够明显。这主要是思想上还存在求稳,怕出乱子的顾虑,且过多地强调客观因素,不能认真地从主观意识上去思考、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上思路不够宽,办法不够多,力度不够大,打不破旧的传统观念和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归根到底是开拓创新能力不够强。
3、对科学发展观理解片面。我场属企业性质的营林林场,现有山林70%以上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在全球环境恶化的今天,我场也未能幸免,受华星公司化(!)工厂的影响,我场与之相邻的山场受损严重,虽经多方交涉,但未能给予解决,这对我场今后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一现象的存在,使大家对科学发展观理解不了,认为学与不学与我们林场无关,没有学习的必要。
三、整改措施
为保证我场的学教活动能取得实质性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场党委拟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
1、继续把理论学习引向深入,深入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加快广大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进一步转变,更加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科学理论学习,着力在学深、学透上狠下功夫。
2、强化学习制度,严格按照场党委制定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对学教活动中存在抵触的坚决给予处理,使学教活动取得实际效果,为下一步学教活动做好准备,提高认识。
工厂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3
一、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强重点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工作。按计划淘汰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煤炭含硫量,加大燃煤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和脱硫除尘设施监管;以青钢烧结机脱硫等为重点继续督促企业实施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对脱硫、除尘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运行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或限期治理;全面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工作,所有燃烧设施按计划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加强化工等易产生异味企业的监管,监督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异味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2.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继续深入开展“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大行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工作,更新机动车环保检测方法,试点黄标车限行,淘汰高污染黄标车,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3.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拆迁工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施工扬尘防治与监管,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落实市区道路渣土运输长效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渣土运输撒漏行为;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降尘覆盖面,减少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4.加大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力度,督促企业年11月底前完成扬尘污染防治硬件设施建设并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
5.加强水库、河移风坝水源地、水库、书院水库、水库、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年11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在进出水源地主要道路沿线及各级保护区界线上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增设取水口标志,对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加装围网,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项目和游乐设施,整治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工业、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排污及旅游项目,严肃查禁各类违法行为;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加强水库上游截污设施的巡查、维护,有效防范冒溢等事故。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区政府、区政府、即政府、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
6.尽快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修订报批工作,制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三)市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
7.加快市区河中下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前期工作,尽快完成整治任务,消除黑臭现象。
责任单位: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区政府、即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8.进一步加快、区污水管网建设,污水暂不能经市政主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年底前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9.尽快组织对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进行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10.建设完善绿洁环境有限公司污泥焚烧处置设施,年10月底前实现装备试运行。
责任单位:集团、市环保局
11.理顺污泥焚烧处置的价格、转运、监管等运行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海湾集团
12.按照市统一部署建设楼山河污泥处置项目;同时,今年11月底前研究确定市内四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其他方式,明确污泥处置项目建设运行计划、时限,落实立项、环评、资金筹措等工作,年底前实现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13.三区于今年全面完成本辖区管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相关工作,并实现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14.规范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存放、内部处置、外运处置工作,确保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杜绝随意倾倒、填埋、流失等现象。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15.年10月底前改建完成海泊河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中水回用设施并试运行,保证中水回用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16.市内四区其他污水处理厂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建设,三区加快本辖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相关工作的进程,年12月底前制定出明确的建设运行计划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七)工业企业达标工作
17.进一步督促工业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更新改进污染治理设施,强化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生产和治污技术水平,确保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有效运行;年底前完成全部强制性清洁生产单位的审核及评估验收,并经环保部公告;按规定开展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监督保证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全面掌握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的状况,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对涉重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监管;做好青钢烧结机脱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烧结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尽快达到省环保厅要求;对市控以上企业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加强环境风险源监管和污染治理,做好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环境污染导致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18.开工建设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造工程,年12月底完工,按规范开展渗滤液、废气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确保防渗、渗滤液处理、废水废气监督监测等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区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19.年10月底前,垃圾处理场完善运行管理、事故防范等相关制度、措施和档案,渗滤液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确保污染防控及污染物排放均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作
20.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监督各医疗单位按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工作;监督医疗废物运输单位、集中处置单位规范操作,依法安全处置医疗废物,严肃查处医疗废物非法变卖或混入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21.加大工业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力度,严格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的各个环节,监督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完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特许经营单位、运输单位的监管,确保收集的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或回收利用,处置场所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推动红星化工厂铬渣堆存场所土壤修复工作的开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2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保障投入,确保各级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全面达到环保部标准化建设要求,并通过上级环保部门验收;各级环保部门配备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区政府
(十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3.加强市容环境整治,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城市河道、湖泊环境均卫生整洁;加大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城乡结合部环境面貌良好。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爱卫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
(十二)工作档案整理工作
24.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指标工作档案,并根据时间进度及时补充最新档案材料;进一步完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特色报告,更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宣传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责任单位
(十三)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25.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宣传我市环保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宣传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的完成情况,使广大市民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有关要求
工厂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4
有科学的标准才可以做到精细化管理
1.制定科学的管理文件。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在开检前认真学习并落实中纤局《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和相关会议精神,结合近几年实验室具体工作情况开展了内部自查自纠工作,确定了各环节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制定了实验室质量考核办法等45个文件,编制管理制度文件汇编一套。
2.建立标准的软、硬件环境。实验室在7月份对 HVI检验间和平衡间的空调、风道进行了综合改造,并在8月中旬验收,同时与空调维保公司签订设备维护协议,确保在全年检验期间温湿度能够满足工作需求。8月中旬,实验室双方设备维护人员对13台HVI 设备进行了大保养并验收。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将服务器、电脑等硬件升级,在温湿度控制、数据采集与等方面进行了模拟测试,试行状态良好。实验室在开检前购买了品级、颜色级实物标准和 HVI校准棉样等标准物质20余套,可以确保检验样品100万只。HVI 检验负责人在开检前将标准棉样在标准状态下进行48小时平衡,并在每台 HVI设备上进行20次测试,制定了标准棉样管理方案,完善标准棉样使用规程。这些工作是实验室能够正常开检的前提,也是确保工作质量的基本要求。
3.严格岗位考核制度,提升人员整体素质。实验室在年初与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合作协议,学院将石河子实验室作为实训基地,在每年检验期间向实验室输送大量实习学生,即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同时也可以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各岗位工作人员经中纤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局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利用开检前一个月的时间进行专业学习和模拟演练,确保在开检后能够立即适应岗位,做好检验工作。
4.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确立科学有效的工作目标。根据前两年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和管理经验,调整部分关键岗位人员,优化各岗位人员配置,制定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认真分析历年的工作质量情况,结合当年国家收储、棉花产量、市场行情等特点,石河子实验室以“安全文明、精工细作、勤奋创新、团队合作”为管理方针,在2010年度工作质量的基础上,提高质量、增长数量,实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努力成为全国一流实验室、标杆实验室。
责任管理是精细化管理的第一要务
1.合理、高效的组织结构。为树立统一的实验室对外形象,利于对外联系,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成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责任制,负责对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和对外协调。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技术保障组,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负责检验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制定并落实各环节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各岗位负责人下设小组长,形成六人一小组,三组一团队的树状管理结构。技术保障组结合管理办法定期对实验室各个环节进行审核,实行“一岗一评、一组一评、一人一评”的评比制度,对于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落实责任,将反馈信息归类、总结,从发现问题到落实解决方案在24小时内完成,突显处理问题的时效性。
2.建立绩效激励机制。根据实验室检验效率和各环节软、硬件情况,制定各岗位员工的基本工作量,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超额完成的部分给予奖励,结合相符率等硬性指标,在每周发放超产奖,同时在每月设置全勤奖和质量奖。在工作中未能完成基本工作量同时工作质量较差的员工,将根据责任追究措施予以批评、教育,树立“反向标杆”,从失败中学习,让失败分析成为一种习惯,将“要我改”转变为“我要改”,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自我提升意识。
3. 实行岗位流动制度。对“岗、组、人”进行周期评估,采用“上下互动、平行互通”的模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将工作认真、业绩突出的员工调整到关键岗位或管理岗位,提升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挖掘各环节潜力,对降本增效做到精细化管理。
4. 互通互助,取长补短。及时将中纤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局和石河子市局的文件精神落实到各个环节,不断优化管理模式和提升思想意识。与其他实验室一起分析在正常运行中各自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总结科学的管理经验,互通互助、取长补短,在工作中实际体现全国纤检“一盘棋”。
树立标杆、量化考核是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手段
1.岗位精细化标杆。实验室每周统计并通报中纤局下发的各项指标相符率情况,技术保障组结合数据,通过对政策、技术、人员、环境等因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相符率变化情况。在品级方面,统一眼光,每周对灯光进行校正;在 HVI检验方面,由 HVI检验负责人和设备维护人员具体落实三个检验班次相符率分析工作,在标准棉样、温湿度控制、设备状态、操作规范和棉样平衡等方面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设备维护人员在开展周保养的同时,随时对设备情况进行分析、调整。抽检样品的寄送由专人逐个包装,确保条码与样品一一对应。实验室在分析检验质量的同时,也分析其他优秀实验室的情况,吸取经验、查漏补缺,向优秀团队对标。
2.团队精细化标杆。实验室在样品分样、品级录入和 HVI操作三个岗位开展评选“每日劳动竞赛之星”活动,以小组为基础单元,对每日检验进度和质量进行统计、分析,各岗位评选出保质增量最多的一组为“劳动竞赛之星”, 评选结果于次日在电子屏上公示,并给获得“劳动竞赛之星”的员工粘贴每日之星标志,发放流动红旗和奖金。通过劳动竞赛,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形成团队协作意识,增强集体荣誉感,有利于提升实验室的整体水平。
3.个人精细化标杆。每天公布员工检验质量和进度,绘制曲线变化分析图,岗位负责人帮助员工进行质量能力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使员工真正意识到从眼前的工作做起,从自己的岗位做起,时刻向自己对标。
4. 量化是科学考核的基础。信息系统管理员于每日上午10点将之前24小时各环节上报的实验室到样数量、分样数量、感官检验数量、平衡间样品数量和 HVI检验数量进行整理汇总,及时向技术保障组反馈信息。 ①实验室到样数量要依加工企业、加工日期进行更加细致的统计,并将《企业反馈表》的信息及时整理归纳,规范企业送样。②由于颜色级样品要分别进行品级和颜色级感官检验,在计算感官检验数量时要分开统计,品级录入员在录入完整批后,要把整批样品信息登记在《感官检验记录表》,利于查找问题,纠正错误。③平衡间样品的上、下架工作必须由不同岗位的员工完成,平衡间周转人员在样品上架时对样品进行回潮率测试并登记整批批号、测试样品包号回潮率和时间等信息,形成《平衡间样品汇总表》和《上架回潮率记录表》;下架工作由HVI 周转人员核对平衡时间和测试回潮率符合要求后进行,并在《下架回潮率记录表》登记相关信息。平衡间周转人员可以很方便地通过汇总表上的信息统计平衡间样品数量。④ HVI带班人员和 HVI操作员分别在《 HVI检验交接表》和《 HVI设备情况记录表》填写每日的工作情况, HVI操作员在进行校准检查时,将校准棉样编号、数值、时间等信息登记在《 HVI校准检查记录本》上,有利于 HVI检验负责人和设备维护人员分析检验质量和检验进度。⑤ HVI检验负责人记录每次标准样品使用情况,制定《校准棉样使用、废弃登记表》和《校准棉样使用基本要求》,定期更换校准棉样、清洁样品筐,确保标准物质符合检验要求。⑥信息系统管理员对每日的抽检数量、数据上传、加工厂数据导出等信息进行记录,形成《每日抽检记录表》、《数据上传情况登记表》、《加工厂数据导出记录表》和《信息化交接表》等十余份记录,使各项统计数据精准无误。⑦抽检样品包装人员每日将具体寄送情况依抽检单位、感官性质分别统计并在《抽检样品寄送情况汇总表》记录。除此之外,实验室还编制了各环节的《交接表》和《排班表》、《相符率档案汇编》、《设备保修记录表》、《分样情况记录表》、《员工绩效考核统计表》、《温湿度采集记录表》、《消防安全管理记录表》、《设备周保养记录表》等等,这些数据统计和记录工作是量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实验室在各个角落共设置摄像头32个,并在各个操作间装置语音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并快速解决工作中的各种细微问题,通过量化管理可以细分对象、细分职能和岗位、细化分解每一项具体工作、将科学考核落实到位,在每一个细节上精益求精、力争最佳。
通过文化建设培养精细化耕耘的土壤
文化建设的目的在于使人人拥有标杆心态,有达到和超越标准的意识,培养勇于“挑战自我”的积极心态和“不折不扣”的执行文化,并能够长期保持和影响他人。
1.管理突出人性化。管理不是一味的制度化、形式化,更多的是突出人文关怀和感性认识。①实验室在2010年创刊“棉花公检”文化建设简报,2011年结合精细化管理和实际工作情况,从转变管理模式着手,融入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的精神,汇合精细化管理经验和文化建设成果编制了第二期简报,既是对一年工作的梳理更是为实验室今后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②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实验室开展了形式各样的文娱活动。在气候温和的9、10月份,实验室举行“青春无限杯”篮球比赛,所有实习学生踊跃报名参加,比赛现场气氛高涨、情绪激昂,学生们通过团队协作、努力拼搏,最终决出冠、亚、季军,并颁发了“公平竞赛奖”“单场高分奖”“最有价值球员”等奖项。在11、12月份,实验室又举办了“大电影”主题活动,以“您选影,我买单”的形式在每周二组织员工看电影,“大电影”主题活动丰富了员工每周的业余生活,同时缓解了工作压力。员工们通过参加丰富多彩的活动真正感觉到了实验室不仅仅是每天重复单一工作的场合,同时也是具有文化氛围的职工之家。
2.工作突显主题化。工作不是一味的埋头苦干,更多的是突显思维能力和赶超意识。①为展现纤检风采,优化思想意识,实验室举办了第二届“纤检之声”征文大赛。实习学生结合各自工作岗位,在 HVI操作规范、影响相符率的因素、品级录入准确性、样品交接注意事项、样品平衡要求及回潮率测试、各环节连接和如何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思考。比赛共征集稿件 130余份,包含了实验室的方方面面,优秀的文章不乏良好的思维模式,在启发了管理团队思想意识的同时也是棉花公检事业的一笔宝贵财富。②为了进一步提高实验室水平,切实体现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实验室开展“我为公检献份力”主题活动,员工可以在实验室环境、工作程序、薪资待遇等各个方面提出建议,此次活动共收集建议82份,整理出有效建议23份并全部得以落实。这样的活动不仅仅是体现了员工们“想问题、找问题”的工作态度,更是体现了全体工作人员真正地将棉花公检作为一项事业来对待的思想品质。
工厂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5
【关键词】大信息教育、远程互助学习、情景模拟
【中图分类号】G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2-0260-02
笔者从大学毕业以来,一直担任一线的信息教学工作,至今已经十年有余。在长期课堂实践中,笔者深深感到:学生喜欢电脑,但不喜欢信息技术课,因而信息技术课自然而然成了上网课,教室成了网吧,老师随即发生了角色转换成了网吧老板。面对这样的尴尬境地,信息技术课到底该怎么上?
要使这个问题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或者说在信息教育方面有所建树的话,首先对信息技术学科要重新定位。然而,定位的准确性取决于看问题的高度、深度和远度。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研究员刘吉认为:传统的教育基本上是学校课堂教育,可以称作是一种狭隘的“教育”。它已无法与社会、时代相适应。我们必须树立大教育观,从而建立起相应的大教育体系。大教育,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的“四个走出”: 走出灌注、走出课堂、走出学校、走出年龄。②抛砖引玉,我们要对信息教育的认识同样提高到大信息教育的高度,强化信息教育的工具性、淡化它自身的学科色彩,充分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不少老师对淡化信息技术的学科色彩还有顾虑,或者说不甘心,似乎淡化学科色彩信息技术教师就会淡出历史舞台。
笔者认为信息技术从本质上讲和语文、外语、数学一样,是一门特殊的语言学科、工具学科。因为任何一门学科在备课、教学时,不同程度的都会涉及到信息搜索、传输、下载、整理各种技巧的运用。基于这样一个特点我们从任何一个角度,了解信息技术、学习信息技术、运用信息技术都是可行的,因此我们信息技术课的教学,可以从我们认为可能的任何角度切入,这样的教学模式更具体、更切合实际。
根据刘吉院长的大教育理论,在教学实践切实贯彻“四个走出”,教学中积极创设条件创造性地开展教学工作,立足课堂寻求教学模式的改变。信息技术是一门运用性、实践性极强的一门工具学科。通常情况下的教学模式都是教师讲授、演示和学生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大大制约了学生的创造性,相反助长了学生的惰性。教师教学仿佛教官练兵一样,给学生模拟的环境越真实、给学生创设的困难越具体,对学生的成长越有利。笔者根据近些教学和实践、提出了三种信息技术课的三种课堂模型,忘大家批评斧正:
一、 远程互助学习模型的建立:
模型建立的初衷:任教班级中大部分学生都有QQ号,并且相当多数的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和聊天,对于学生的兴趣我们不能一味的抹杀,或者“谈网络色变”;而是因该因势利导,逐步转变学生对网络的片面认识。
1、知识储备:
A、电子邮件的发送;
B、资源管理器:文件管理和路径知识;
C、聊天工具的使用、远程协助、抓图、文件发送技巧;
D、Flsah文件输出和存盘。
2、情境模拟③: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由于各种原因而缺课,怎样通过远程网络给缺课的同学补课。
3、教学过程:
A、分组:学生分成AB组,组与组之间同学两两自由组合形成远程学习小组;
B、时空分离:利用学校多机房特点,将AB组同学分别置于两个机房,多时空、多任务进行教学;
C、任务驱动④:赋予AB不同任务,前10分钟A组同学认真学会本节课的知识要点和制作要领;同时,B组同学,完成一则80个字的请假条,完成后发送给A组的搭档代为请假;
D、学生互助学习: AB组学生在20分钟内,通过互联网的交互工具进行互助学习,A组同学负责教会B组同学今天的教学内容。
E、民主意识培养:最后5分钟收拢全部同学,师生共同点评得失。
4、教学反思:
远程互助学习,尽管同学都付出极大的参与热情,任务完成情况仍然是参差不齐的,但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和学习方法是需要师生之间、同学之间长期磨合的,一种方法的运用成效并不一定仅仅体现在信息技术本身的学习上,对于其他学科的学习,乃至终身学习都是大有益处的。
二、 体验式教学模型的建立
信息技术的传授往往是潜移默化的,不需要多高深的理论、多花哨的制作过程,关键在于融入学生的社会实践,找准一个切入点。在教与学中逐渐融入教师的教育观念,让学生体味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1、知识储备:
A、资源管理器,文件管理和路径知识;
B、文字排版处理;
C、网络搜索、资源整合;
2、情景设置:
我们周围生活环境,由于人类活动加剧,原来玩耍嬉戏的思蒙河边,现在变得臭气熏天,原来清澈见底的思蒙河水,现在变得浑浊不堪,原来河边随处可见的鱼虾不见了,水鸟飞走了。思蒙河怎么了,我们对她做了什么?……
3、教学过程:
A、任务驱动:思蒙河的流域分布是怎么样的?那些厂矿、村民直接或间接使用河水?目前思蒙河水的污染到底怎么样了?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整改措施?
B、分组:学生按学习小组分成6个小组,在规定时间内,看哪个组提出的整改的建议更切合实际、更具体、更有效;
C、社会调查:利用周末两天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学生充分接触社会,走近工厂、走近农家、走近田间地头、走近专家学者,充分的信赖学生、相信学生,笔者相信只要有所经历就会有所成长。
D:资料整合:利用2节上课时间,充分利用网络进行验证,难点重点查询。最后形成社会调查报告;
E、调查答辩:利用1节课时间进行小组整改方案答辩,接受全班同学质询,最后评出优胜。
4、教学反思⑤:
体验式教学的提出是要尽量弥补在常规教学实践中,课堂和社会实践相脱节的矛盾。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有相当的难度,不仅仅需要任课教师付出比十倍的精力和时间,更需要老师要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因为我们所从事的教学工作已经超出了一个通常信息技术教师能力和要求。
三、 讨论式教学模型的建立
这种模式教学常用于高中或成人教学中,在设计这种模型时,教师必须首先摆正心态,教师只是教学的组织者,并不是权威和新闻发言人。让学生充分感受民主氛围,让学生的思想火花充分地碰撞、交锋,让学习变得有趣而轻松。
1、 知识储备:
A、资源管理器,文件管理和路径知识;
B、文字排版处理;
C、网络搜索、资源整合;
D、powerpoint制作技巧。
2、问题设置:
在暑假教育局开展的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中,我担任其中一个点的讲师。同为教师,我并不是什么专家,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跟老师一本正经的做报告。为了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我采取了讨论式教学,让(转下页)
4、 教学反思:
每一个个体都是平等的,而且每人都有闪光点,让每个个体都参与教学活动中来,充分感受课堂教学过程带来的快乐。
以上根据笔者的课堂实践,提出了高中信息技术课三种模型。高中新课程课改刚刚起步,而且仅仅从我一人的角度出发,肯定有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忘各位同行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1] 《网络科技时代》2006年 第5期
[2] 刘吉.按照“三个面向”改革中国教育[N].文汇报,1998-09-04(8)
[3]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4] 《任务驱动——学生思维发展的驱动力》《中小学实验与装备》2011年第04期,作者: 顾明霞
工厂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各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部门接收。*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部门报告,由*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lO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部门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