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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报告范文1
2005年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IASB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现公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却相对封闭于IASB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违背了上述各自对应的完整版准则趋同原则。国内外的两个准则主要差异在哪里?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何要采取相对封闭的立法方式?笔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我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出积极建议。
一、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健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衔接,是一个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的会计事务,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原则上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维护了基本准则在整个会计标准体系中的统驭地位,又兼顾了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这是两者关系的权威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健全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有利于规范我国小企业财务工作。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统一了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使得小企业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准则可参考,对于小企业处理会计问题,规范财务是一条捷径。
(三)有利于降低小企业遵循准则的成本。比起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的条文、省略的内容以及大大缩小的会计处理的可选择范围,降低了小企业的遵循准则成本 。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同点和主要区别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各自对应的完整版相比,其相同点一是与中小企业不相关的内容被省略;二是只提供一些更简单的选择,使得会计选择过程简化;三是简化了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四是财务内容披露大大简化。综上所述,两个准则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试图降低小企业的准则遵循负担。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从方便监管,特别是降低税务监管成本的角度出发,其内容更简化、可选择性更少。
由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以下方面存有较大差别。
(一)适用范围差异较大
从名称来看,我国的《小企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是“小”企业,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范围是中、小企业。正如《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条提到“世界上很多国家或地区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制定了它们各自的中小主体定义”。但从两个准则的具体条文来看,不难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要小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适用小企业的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但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三种小企业除外。“小型企业”的界定由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主要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三个维度,区分行业严格界定小企业的规模。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中小主体是:“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向外部使用者公布通用财务报表”。且《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没有特殊要求,只要该子公司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即使其母公司采用了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子公司也可以采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很显然。以是否负有公众受托责任作为划分中小企业主体是相对比较恰当的。不管企业主体规模如何,凡公众公司应当承担更高的披露义务,与其从公众融资享受的权力相匹配。而按照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众多非公众受托责任公司必须执行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从而大大加重了这部分企业的执行准则负担。
(二)结构和内容区别较大
1.结构上的区别。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九十条,外加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帐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以会计要素分类为主要线索划分章节,正文33页。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达230页,按照主题编纂,共35个主题,结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类似。
小企业会计准则报告范文2
关键词: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国外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我国的小企业范围内全面执行该准则,原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对完善小企业的会计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意义
1、我国的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小企业分布在各行各业中,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较强;另外,其对促进城乡一体化、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督规范小企业的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很关键。
2、解决小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资金实力弱、融资能力低、创新能力不足等因素都影响着我国小企业的生存,而融资难更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障碍。由于会计核算方法简单、财务管理不规范、提供的财务信息匮乏,致使小企业不能及时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许多小企业正是由于融资受阻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正常运作。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得从建设小企业准则入手,以提供健全的财务信息。
3、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近年来,随着对会计领域的深入研究,会计准则、制度及规范如雨后春笋般涌出。由于小企业主体的特殊性及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差异性,导致小企业同有公共责任的大企业对会计规范的需求存在差异。而一般的会计准则又是针对大企业制定的,如果让小企业遵循,就会增加其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方面的负担。所以应针对其核算特点,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和适合其自身特点的财务核算系统。2004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只是删除不常用的经济活动和核算项目,小企业在实务中并未深刻理解自身实际情况如何与会计制度匹配,存在执行尴尬的境地。因此,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很有必要。
4、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目前,一些国际会计组织与国家均在致力于研究和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IASR1制定了中小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指南,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分别了小企业的会计准则。加入WTO后,我国许多中小企业都在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中,为降低会计成本,更好地实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呼之欲出。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在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方面,国际上通常选择两种方法。一种是分立法,为中小企业单独制定准则,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准则体系;另一种方法是一体法,在同一个会计准则框架下考虑和处理中小企业问题,不另设体系。在这两种方法下,准则的适用主体、内容框架同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相同点。
(一)、分立法
目前,采用分立法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如IASB2、IASR,和一些国家如英国、斯里兰卡等。IASB自2003年起成立项目工作组,并于2009年正式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对准则主体的界定采用定性规定,包括“不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证券,不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对本国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中小主体”。准则的内容框架与已经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条款一一对应,并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对原条款进行简化和补充。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从关心降低企业负担角度出发,以“探讨小型公司豁免遵守会计准则”为核心,在1997年了《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专门为小型主体制定了一套完整独特的会计准则,定性规定准则并不适用大型或中型公司集团、公众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其并未把现有财务报告准则中规范的交易和事项都纳入到《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中,同时对已纳入的交易和事项也进行了简化处理。
(二)、一体法
实行这一办法制定准则的主要有加拿大、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以加拿大为例,秉承在原有准则基础上给小企业某些条款豁免的原则,加拿大于2002年了《差别报告》,规定满足条件的企业可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选择使用一些公认会计准则的特定条款,不单独设立准则体系。该准则适用于除公开,合作企业,受管制的金融机构,价格收管制的企业和政府组织以外的非公开企业。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并未专门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如美国。
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独立于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通过单独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来规范小企业会计,是采用分立法来制定准则;在适用主体的规定上,针对不同行业,用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人数的定量指标界定小型企业,并定性剔除了“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等三类小企业。在国外普遍运用定性标准来界定小企业的情况下,我国将定性及定量标准结合,对适用主题的界定具有创新性和准确性;在内容框架的设立上,各国都是对已有通用准则的规定进行简化或豁免,呈现一定的趋同性。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内比较
通过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2004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对比,可以总结出两者在具体实务规定上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执行力度上:《小企业会计制度》并非强制执行,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既可以选择制度,也可以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有了选择空间,反而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必须执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便于税务及工商部门进行监管。
2、适用主体上:《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又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见前所述),概念界定的准确性可以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
3、会计科目上:将二者的会计科目进行对比会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实务进行了简化,如取消减值准备类科目,在实际发生时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若又得到收回,则将其记为“营业外收入”;取消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将待摊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通过“预付账款”核算,将预提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通过“其他应付款”计提。另外,增加了一些会计科目,以扩大原有的核算范围。如考虑到部分企业平时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成本,增加了“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加“周转材料”,核算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增加“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等科目,对成本、资产的核算更加细致,便于小企业对成本的节约和管理;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业的会计需求。
四、启示和建议
通过将《小企业会计准则》同国际、国内相关准则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一项准则的制定和完善需要时间和不断的努力,尤其是针对小企业这一特殊群体,更需要理论和实践上的积累。我国从2004年出台《小企业会计制度》,到2011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再到2013年正式实施就历时9年。当然,准则在实施后还需不断修改和完善,才能更好地满足小企业对会计的需求;另外,从长期来看,一体法较分立法会更加合理,所以未来准则也需要逐渐与《企业会计准则》融合。针对这一准则的实施和完善,有以下建议:
1、借鉴国际上会计准则的理论实践研究。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都在积极“走出去”,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所以要借鉴国际研究领域的先进理论,将准则同国际接轨。
2、将准则同实务紧密联系。《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小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应针对准则内容开展广泛的社会调查,深入到各小企业中,探究准则与实务的契合程度,及时发现不足之处并进行修订,以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3、出台相关的准则执行指南。应通过在小范围内集中试点,了解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难点,从而出台相应的操作指南,让小企业能具体理解自身实际情况如何与准则匹配;另外,小企业从“制度”过渡到“准则”会有一定困难,相关部门需要对其建立新帐套,设定新科目等调整进行指导。
4、提高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对小企业中的会计人员进行准则的培训和教育,加深对准则的理解,以提高其解决小企业会计实务问题的能力。(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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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袁小勇.《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会计之友,2012;3.
注解:
小企业会计准则报告范文3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情况; 影响因素; 执行效果; 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41-04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我国的小企业不仅在数量上有上升的趋势,而且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外界也越来越关注怎样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就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来说,小企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像上市公司编制的完整,小企业往往编制比较简化的差别财务报告体系。所谓差别财务报告,即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对经济业务内容重点描述的详细程度、面向的财务报告使用者、财务报告的报告方式等应该与大企业不一样,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有利于内部信息使用者的使用,也有利于相关的外部信息使用者使用。这个差别报告的重要性最早被西方发达国家发现,他们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小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或者制定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由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据相关文件规定,归属于有小企业业务范围内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时间可以从准则之日起执行,也可以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至今,《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已经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执行的情况及效果如何?是否对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带着这一系列问题,笔者对广西部分小企业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系统的实地调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有效执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文献回顾
(一)实施的影响因素研究
Murphy对瑞士的中小企业进行调查,检验其自愿使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特性,并对22家企业的两组相同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与运用瑞士本国准则的企业相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企业得到的利益更多且得到更好的发展[ 1 ]。Hope研究认为企业预测盈利的准确性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程度有正相关关系,因此建议企业应该选择合适的会计准则并有效地执行[ 2 ]。
王宇峰、青研究认为,小企业标准若按照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里的内容来确定,小企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部自行解决资金问题,即不对外筹集资金;二是经营规模较小[ 3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包括横向可比和纵向可比)和相关性,简化纳税调整。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代替《小企业会计制度》,不仅对小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度有增强作用,而且对小企业的金融风险有防范作用,还方便小企业信贷风险的评估。此外,《小企业会计准则》还能促进会计与税法的相互协调,提高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
朱星文认为缺失会计信息的真正需求者、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法律环境、我国正在运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和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状况等因素是影响我国会计国际趋同的主要制约因素。实际上,这些因素也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后的影响执行因素。对于小企业来说,不管是考虑它的核算成本还是考虑它的经济后果,《小企业会计制度》都更适合小企业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却很少[ 4 ]。
肖胜莉对湖北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不是很理想,主要原因有小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偏低、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企业的领导对新准则不够重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以及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等[ 5 ]。
(二)执行效果研究
Murphy对瑞士的中小企业进行调查,检验其自愿使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特性,并对22家企业的两组相同样本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与运用瑞士本国准则的企业相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企业得到的利益更多且得到更好的发展,调查研究还显示其重要的统计变量是国外的活动变量和国外销售[ 6 ]。Barker对巴林小企业的调查研究主要在执行国际会计准则(IAS)的程度和会计实务,调查研究中有关应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结果显示,86%的小企业认为国际会计准则(IAS)与企业有密切相关,接受调查的小企业大部分都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但有小部分小企业没有编制,同时这些小企业还接受了相关的审计;调查结果还显示巴林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要使用者是银行和小企业的合伙人,主要内容为存货、折旧、财务会计报表的披露及财务报表分析的相关指标等[ 7 ]。
吴敏艳、周英对江苏常熟地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查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足40%[ 8 ]。
侯翠平、韩云素对忻州市属的一些小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研究发现半数以上的小企业仍然沿用《分行业会计制度》,大约56.8%的受访者表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不了解[ 9 ]。
徐茵、赵同剪对浙江中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研究,揭示了我国中小企业在会计工作上的普遍现象和规律及在这些普遍现象和规律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文中提出欲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中小企业会计工作,需加大监督力度,规范会计人员的准入门槛,落实好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10 ]。
综上所述,已有的文献对《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研究较少,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进行实际的调查分析更少。现有的一些研究成果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优点及难点,本文将从对广西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调查入手开展相关研究。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设计总体思路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研究,调查的对象主要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标准划分的16种类型的小企业来界定、选择广西部分小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二)调查问卷设计
问卷主要从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情况、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情况四个方面进行设计,每个方面设计了影响执行情况的因素5―6个。本调查问卷采用不记名方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南宁市、桂林市、百色市、钦州市等地级市的小企业进行发放。问卷的发放主要采取直接交予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辅以电话和网络通讯等形式。调查问卷总发放份数为152份,收回问卷118份,除去不合格的调查问卷份数,有效份数为103份,本次问卷有效回收率达到50%的要求。
四、研究结果分析
(一)广西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表1显示的是对小企业现执行会计制度的描述,测试项的数值分别为:3表示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4表示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5表示2011年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调查结果显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比例是最高的,达到50.5%;其次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例是46.6%;剩下2.9%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从调查结果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率不算很高。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因素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因素,本文就样本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48家企业采用SPSS的方法进行分析。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因素具体分析根据表2、表3来进行。
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影响因素”中本文主要研究八个影响因素,依次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信息处理手段不完善、经济环境的制约、财会人员的惯性、内部控制缺失、核算方法和要求简单、与相关法规协调统一、执行可操作性强,采用五点评分法。
根据表3、表4可知,48个样本中的平均值、标准差、均值误差、样本均值和检验值及95%的置信区间都列示出来,研究的八个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影响因素都呈显著性,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财会人员惯性”,其T值分别为11.157、17.264,都超过了10.0,在此重点分析这两个因素的影响:
第一,能否使《小企业会计准则》健康执行并发展良好,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是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很重要的外部影响因素之一,会计基础薄弱会阻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小企业的经济实力不雄厚,资源不够丰厚,而信息资源又具时效性,所以要想让《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得好,一定要加强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设。
第二,财会人员的惯性是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又一重要的影响因素。财会执行人员的准则水平、行为意向、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知识结构会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因为小企业的所有者通常会片面追求利益,比较重视能够给小企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营销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自觉地忽略会计在企业的重要性。小企业的业务不复杂,数据结构简单,往往非专业人员或者缺乏经验的财会类学生就可以完成,这样的业务水平难以满足小企业的需求,加上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流动性比较强,激励措施起不到很好的作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监管不到位等容易导致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没有更新,造成小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综上原因可以看出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一定要注意加强财会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困难分析
鉴于以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因素分析可以得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笔者就此进行研究,以期进一步探明原因。
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困难”问题中设置了四个问题,分别是会计人员不容易掌握、转换和执行成本高、内部控制不完善、会计核算方法和要求高。从表4可以看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困难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反应值为36.5%。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效工具是内部控制,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更好地防范财务风险。小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可以通过改革小企业的产权制度,优化内部的管理结构,提高小企业的内部运作效率,把小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地建立起来并及时获取有用的信息,提高小企业对业务的反应能力。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困难的另一大影响因素是“转换和执行成本高”,反应值为30.2%。这首先要处理好小企业的领导和财务人员的惯性。因为财务人员往往对以前使用的会计制度比较熟悉,不愿意执行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只有政府部门强制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的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的惯性心理才会被打破,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政府可以适当地给予小企业财政支持,这样才能加快小企业新旧会计制度的转换。
(四)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效果分析
针对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效果,本文设计了六个问题,分别是会计核算规范、降低会计核算工作量、会计信息透明、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编报成本低、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表5的统计分析结果,被调查的小企业较多认为通过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高了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程度,使小企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的信息更加规范,能让小企业的外部信息使用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获取规范的小企业会计信息,该比例达到了27%;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小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事宜,相比其他准则及制度,降低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并提高了财务人员日常处理业务的工作效率,该比例达18.2%;通过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使小企业的会计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并提高了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该比例达到17%。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对广西部分小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就问卷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执行现状、执行困难因素、执行效果和内外部动因分析,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方面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进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更加重视小企业的发展,对小企业的日常核算处理要求更加规范,在准则体系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参考《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促进了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规定趋同。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率相对来说还不算高,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标准通俗易懂,充分考虑了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的协调。(2)虽然通过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成果,《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会计核算,降低了会计核算工作量,优化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但使用范围、简单性和可操作性仍需要加强。(3)对于积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比如从准则之日起就按规定执行的,国家应从政策上给予小企业新的发展机会。当前小企业将面临一系列问题,但只要小企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改变财务人员的惯性,加强小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改善财务管理系统,促进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和水平提高,继续规范小企业会计工作流程,提高小企业会计工作的效率,持续发展,便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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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报告范文4
摘 要 为了适应经济国际化的要求,最近中国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本文阐述了我国制定该准则必要性以及国际上相关做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同时,文章对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进行了讨论。最后,文章对《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与《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差异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征求意见稿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建议
2010年11月3日,为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会计司《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目前我国会计改革与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中国财政部将其列为2010年工作重点。该准则目的在于提升小企业会计工作水平,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一、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和必要性
据资料统计,在我国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总量的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①。小企业对于中国经济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合适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从以下三个方面能够体现:
(一)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
不同于大中型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小企业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许多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且成立时间短,很难在市场上发行债券和股票来获得直接融资。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强小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可信度,为金融机构评估企业提供便利并降低其信贷风险。此外,制定与税法相协调的会计准则,是税务部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现行制度的缺陷
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于2004年,其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中国小企业的发展。相关资料表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此外,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日益复杂,对于一些新产生的交易和事项,现行制度未能进行有效规范,致使虚假或欺诈性财务报告产生。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已成为我国会计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三)以准则代替制度
由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定义可知,两者主要差别在于:准则的制定以原则为导向,而制度的制定是以规则为导向。其次,会计准则主要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要求会计人员有更强的职业判断能力。
在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会计准则趋同的背景下,发展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信息质量。因此,以准则代替制度,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中国目前会计改革的重要任务。
二、国际上相关做法及对我国的借鉴
(一)美国和英国的相关做法
国际方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成立了研究小组对小企业会计准则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FASB在早期就讨论过是否要对小规模的非公众公司实行单独的一套公认会计原则。
另外,在2009年7月9日,IASB正式《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这一全球性会计准则的,将有助于提高全球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比性,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融资。
(二)英美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以上英美国家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对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以下的借鉴意义:
首先,简化不等于简单地减少准则内容。英国在制定《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对准则中各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部分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都做了不同的规定。因此,我国在制定准则时,应考虑到我国小企业的特殊性,制定一部专门为小企业设计的准则。
其次,IASB制定准则时进一步吸收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参与,从而有效地增加该准则制定的透明度与可行性。我国在制定会计制度时,一般都对外保密,仅有少部分专家及领导了解制定的进程。在此方面,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
最后,对于应该制定怎样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这个问题,中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定义。2009年IASB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定义小企业为不具有“公众受托责任”的企业。中国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没有遵循IASB所考虑的是否具有公众受托责任等定性标准,而是从财务会计方面直接概括出财务会计的小企业的本质特征。这部分内容将在文章第三部分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三、我国小企业界定范围的讨论
对小企业的合理界定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研究的基础。然而,如何对小企业进行划分,历来是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企业进行了分类,也都界定了小企业的范围,但这些划分基本上是从管理角度出发的。笔者认为,我们要研究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问题,需要一种“财务会计意义上”的小企业界定标准。
从目前各国准则制定的实践看,大体上按企业的规模界定小企业。比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小企业销售额不超过280万英镑,资产总额不超过140万英镑,雇员不超过50个。然而,仅仅以这些硬性数字来界定小企业并不合理。因此,对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应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总体而言,可以考虑的标准有经营规模、雇员人数、资产多少、是否对外筹资、是否关乎公众利益等因素。
IASB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中小企业作出界定:一是不划定数量规模标准;二是公众受托责任;三是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畴――所有非公众会计责任主体。2005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了以下定义:小企业为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该规定仅仅是直接概括出财务会计上小企业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在我国界定小企业范围时,应考虑加入定性标准,可以引入IFRS中有关“公众受托责任”这一概念。
除此之外,对于小企业范围的划分也需要定量标准进行判断。2003年,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了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必须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以下任何一条标准。该规定还对其他行业的小企业进行了划分。
同时,我国小企业情况错综复杂,会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应当考虑这些差异对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影响,分别予以规范。故宜将小企业进一步划分为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可以定义为规模很小,不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的企业。会计需求以纳税部门为主,基本无其他外部信息需求。因此对它的规范可以主要依靠税制来调控,无需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笔者认为,这类企业规模可以规定为职工人数10人以下,或者销售额500万以下。
小型企业可以定义为规模较小,不对外发行债券,但是对外借款的企业。会计需求以纳税部门、内部管理需要及银行为主,应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征求意见稿》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差异及相关建议
(一)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以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要求计提坏账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3项减值准备。但由于我国制度约束力欠缺,减值准备往往容易成为某些企业用来操纵利润的工具。刚刚的《征求意见稿》中,甚至取消了所有的减值准备。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准则要求企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损失的确认。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时,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即为资产减值损失。在评估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迹象上,其考虑的因素比我国多。我国相关会计规范所提到的迹象较简单,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相对欠缺。同时,该准则的披露要求比我国更为详尽。
在《征求意见稿》中取消减值准备使得利润存在被高估的风险,使资产负债表无法正确地反映资产价值,误导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取消减值准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利润操纵的问题。完善有关制度,使小企业计提相关准备时有据可依,监管部门有据可查才是根本的解决方法。
(二)长期股权投资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应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然而之前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可运用权益法和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其处理非常简单。《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投资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及可供出售的投资;其规定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和可供出售的投资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权益(即权益法)。
我国小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是: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
当然,此次《征求意见稿》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规定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起到了一定简化作用,方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有利于会计准则的推广实施。但是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能力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能真实反映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权益。鉴于采用权益法能以公允价值反映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的实际份额,防止对利润的操纵。取消权益法可能会使小企业的会计报表无法真实公允地披露实际的利润。
(三)负债
对比《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负债的会计处理方面主要有如下变化。
《征求意见稿》在负债方面,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征求意见稿》规定,各项流动和非流动负债均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但是,《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主流的财务报表编制惯例,以权责发生制为判断根据。根据权责发生制,当项目满足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就将这些项目确认为负债。
实际发生额入账,指在对流动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当期发生的金额进行确认就确认多少。此方法较为便捷,然而,如利用此方法在财务报告中对流动负债进行简单的确认和计量,极可能会直接导致利润的错估,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明晰性原则,没有做到配比,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笔者结合具体国情,对《征求意见稿》此处调整进行分析,认为其根源为中外小企业现状的差异。国内小企业的规模及规范程度远远比不上国外小企业,它们主要的财务报告使用对象为税务部门。考虑到我国小企业实际情况,小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相应的简化。这种调整是合理的,符合成本效益。
这种为适应国情而作出的准则简化也体现在于长短期负债利息的计算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对应的科目。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借款费用的处理上,将借款费用更具体的分为基本金融工具、租赁、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调整产生的汇兑差额,并区别处理。由于中国小企业规模的限制及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此类业务不占多数,简化显得更具有可操作性。
注释:
①中国财政部.起草说明.
参考文献:
[1]张明.IASB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进展及启示.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8.
[2]赵慧.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前的调查.中国会计报.2010.5.
[3]张东扣,忘伶,胡悦欣.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评析.财会月刊.2004.4.
[4]刘永丽.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读及启示.国际视野.2010.9.
[5]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2006.3.
小企业会计准则报告范文5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2013年1月1日起,我国的小企业开始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上的规范明确建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存的局面。《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实质是其制定思路的具体体现,是对传统制定方法的突破,兼顾了所得税的税收导向原则与简化《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同时考虑了小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与对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路突破
(一)国际经验
从较早研究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国看,虽然发展的历程不一致,但在研究的初衷、研究的主要问题、制定模式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共性。从研究的初衷看,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论基础都是信息制定的成本与效益原则,即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产生的效益要大于会计信息加工成本,如果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产生的效益不大,则信息加工成本应该降低,而降低信息加工成本的最根本方法就是简化会计准则,这是采用差别化报告的理论基础。在研究的具体问题上,涉及如下问题:第一,准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差别化准则的界定范围在世界上有不同的标准,从准则的命名上可以看出界定的标准。例如“小企业”、“中小企业”等是以规模作为分类命名基础的,与此相对应的是“大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私人企业”是以企业所有权作为分类命名基础的,与此相对应的是“公众公司”;“非公众责任企业”是以企业责任作为分类命名基础的,与此相对应的是“公众责任企业”。在进行企业类型划分时,国际上一般是综合考虑所有权、公众责任和企业规模,采用混合界定的方式,如采用“公众责任+企业规模”标准或“所有权+ 企业规模”标准,这样能够使得企业类别划分更为合理。第二,准则的模式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非公众公司或中小企业应当单独制定一套会计准则,可称为“独立准则模式”或“分体模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独为非公众公司或中小企业制定准则不符合会计信息可比性原则,同时会加大准则制定和推行成本,因此可以在一般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设定豁免条款或简化、例外等处理方案,可称为“统一准则模式”或“一体模式”。采用分体模式的代表有英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等。另一些国家采用的是一体模式,如新西兰的会计准则通过附录的形式,对适用条件的差别报告主体进行了界定,将差别报告主体分为三个层次,分别适用于会计准则中不同程度的豁免条款。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采用这种模式。第三,从研究的实际执行成果看,到目前为止,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均已制定了针对非公众公司或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差别报告制度,美国也在积极地探讨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当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于2009年7月颁布《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式稿。
(二)我国制定思路的选择
我国一直在研究差别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就是这一思路的体现,但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对《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改进。从2013年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看,我国小企业准则做出了如下选择:第一,准则的适用范围,准则的命名采用“规模基础”原则,根据工业信息部2011年300号文件,把所有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型,根据“职工人数”和“营业收入”的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微型,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时鼓励微型企业执行。但同时也考虑了是否需要履行社会公众责任的综合界定标准,对于需要履行社会公众责任的子公司、金融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都需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我国采用的是独立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即“分体式准则”;第三,准则的制定思路的选择体现了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简化信息提供成本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所得税的税收导向,简化了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就是其制定思路的具体体现。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突破体现
(一)所得税的税收导向原则体现
小企业因其规模小,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不分离,会计信息外部使用者主要是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导向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有了充分的体现,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后使得会计与税法的要求一致,避免了纳税调整。例如相比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这是因为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承认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必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为了避免纳税调整,小企业不需要对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实质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所得税要求的权衡中,偏重了税收要求的体现;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由增加“资本公积”到增加“营业外收入”,是因为税法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结果。第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些规定直接来源于税法的规定。例如在固定资产折旧中,小企业准则第三十六条直接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在企业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以上关于待摊费用的范围、大修理的界定标准完全借鉴于所得税的规定,会计的规定直接参照税法的要求,是会计制定中的一次突破。第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利润表增加了一些明细项目,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税务机关的信息需求。例如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增加了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等项目;销售费用中增加了商品维修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项目;管理费用中增加了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等项目;营业外支出中增加了坏账损失、税收滞纳金等项目,这些项目都是税务局重点关注的项目,为了清晰反映这些数额,予以单独列示。
(二)准则制定中的简化原则体现
我国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两个准则的并存就涉及到小企业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一些核算的规定上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例如在无形资产的核算中,同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符合条件予以资本化;对职工薪酬的核算同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应付职工薪酬”总账下设置明细账,全面核算人工成本。
但更多的是考虑到小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及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更多地体现了简化的思想。从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看,目前有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章节体系,共10章,90条,对具体业务的核算沿着六个会计要素的思路进行规范,简单明了。例如在资产的核算中,投资中按照投资期限与投资性质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对投资的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这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于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以付款总额作为计量的历史成本,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折现与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这样核算既简单,又减少了企业的纳税调整。在收入的核算中,明确了不同销售方式下对收入的确认标准,标准明确,便于操作,而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5点判断标准,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因素。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核算思路清晰。小企业的财务人员自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在后续教育、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一直接触到《企业会计准则》,现在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感觉简单、与实务接近,能够满足日常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
(一)进一步缩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必然长期存在,特别是在一些费用的核算上,这些差异有的形成了企业的永久性差异,例如业务招待费、企业佣金、公益性捐赠等,这些差异无论会计如何努力,都不可能与税法保持一致,处理这些差异要求财务人员保持财税分离的理念,会计上的账务处理按照会计的规范来核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尽管以所得税的税收导向来制定,但也无法消除这些差异。有些差异的保留没有必要,应该进一步改革,消除其中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在开办费的核算中,改变把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做法,根据税法的规定,把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或者分期计入“管理费用”,如果分期计入,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第二,企业把自产的固定资产、包装物进行出租,改变增加“营业外收入”的做法,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因为计入营业外收入,则不能作为税法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第三,改变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更正采用未来适用法的规定,对于重大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因为采用未来适用法会影响当期利润,所得税法对于差错不允许在当期扣除,需要进行专项申报,必然造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对特殊业务进行补充规定
从财政部目前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看,规定的内容简单,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缺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对于企业出现的特殊业务,由于缺乏具体的规范,财务人员无法准确进行核算,随着小企业业务范围的扩大,应该具体规范企业出现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对于小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债务重组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准则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对于这些业务的核算是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还是遵循简化做法,如果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是全部照搬还是可以适当简化,如何简化等问题应该进一步明确;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过于简单,应明确借款费用是否有开始资本化的时间、是否有停止资本化的条件等问题。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的编制上强调小企业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改变了过去不提供该表的做法,但考虑到财务人员的负担,只用直接法编制,不需要提供间接法资料。在对现金流量的划分上,与企业会计准则出现了差异。例如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不划入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归入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购买商品支付的进项税不划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归入支付的税款中。由于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简单易懂的特点,两个准则对于现金流量的归类不同,会造成财务人员混淆难记,考虑企业会计的分类更具科学性的特点,建议取消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分类方法,使两个准则的分类一致。
由于我国的税法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也在不断进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也不会一成不变,必将随着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调整而不断处于调整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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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茹.企业会计改革与回顾展望[J].生产力研究,2009(9).
小企业会计准则报告范文6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微型企业参照执行。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统一规范了我国小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本文通过《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比分析如下。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纲,也是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处于统驭地位,因此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应当遵循基本准则的基本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含上市公司)和小企业(含微型企业)。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及内容亮点
(一)简化核算要求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遵循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借鉴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并充分考虑了我国小企业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广泛的简化处理,大大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主要表现在:
1.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在会计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2.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溢价
在长期债券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3.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5.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包含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包含其他资本公积
6.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7.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这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8.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附注三个组成部分。现金流量表可编可不编,由小企业自行选择。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无需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此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立足于主要满足税务部门、银行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二)与税法保持高度协调,会计信息主要考虑税局征管税和银行信贷的需要
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尤其是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是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他们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作出税收决策,他们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为满足税收征管的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大减少了会计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此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增加了税务部门和贷款银行等信息使用者所关心的信息。比如,为便于税务部门掌握小企业纳税调整和税金缴纳情况,《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以及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等。为便于贷款银行客观评价小企业偿债能力,准则要求小企业披露短期投资期末市价、应收账款账龄、存货期末市价、利润分配情况、对外担保资产以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和对外提供担保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因此小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交易或事项较少,从而大大减少了涉及纳税调整方面的工作量。
(三)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虽适用范围不同,但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为此,《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允许小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小企业不经常发生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作规范,这些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自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制定和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意义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推进会计国际趋同的共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