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1

【关键词】 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问题;探讨

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城市发展规划中的重点和难点,只有加快城市环境保护问题的处理,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在城市发展规划过程中应对环境保护问题。

一、探讨城市发展规划中遇到的环境保护问题

城市发展规划中遇到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问题、废水污染问题、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噪声污染问题。

(一)大气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是主要的环保问题之一,导致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一是工厂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二是汽车排放的尾气;三是各种能源的消耗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四是喷雾剂等化学制品对空气的污染。这些污染源都导致城市空气变得更加污浊,从而影响人们生活的生态环境。

(二)废水污染问题

废水污染同样是主要的环保问题之一,导致城市的水资源遭到污染,导致城市水污染的源头主要有工厂和生活方面没有经过处理的污水,以及农田排放水中的大量农药和化肥的残留物,经雨水冲刷而对地表水造成的污染。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

固体废弃物的来源较为广泛,但总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生活方面产生的各种垃圾;二是工业方面的各种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三是农业方面的固体废弃物;四是建筑方面的各种废料和废土等。这些固体废弃物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大气、土壤和水体受到污染,从而威胁到人体的健康。

(四)噪声污染问题

噪声污染主要来自工业机器、现代交通工具、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体育和文娱场所的喧闹声等。这些噪声危害着人们的机体,使人感到疲劳,产生消极情绪,甚至引起疾病。

二、关于如何在城市发展规划过程中应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几点措施

现代化的城市必须具有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因而必须做好城市的发展规划,而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城市基础设施与环保有着密切的关联,在城市发展规划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处理到位与否不仅关系到整个城市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更关系到当前建设生态型的现代化城市的成效,这就对环保工作者的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强的要求,因而作为现代环保工作者,在城市发展规划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应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工作。

(一)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对措施

治理城市大气污染,必须结合城市交通情况、能源结构确定危害城市的最大污染物和主要污染源、污染浓度、污染范围等,这样在治理大气污染这一环境保护问题时就能得心应手,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认为处理大气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确保工业布局合理。工业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城市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因而工厂的布局必须合理,尽可能将具有原料供应关系的化工企业进行集中布局,利用现代化的废弃综合利用处理系统,对废气实行无害化处理,尽可能的减少废气的排放。

二是尽可能的减少汽车造成的废弃污染,例如改良发动机、提高燃油燃烧质量,使其得到有效的燃烧,以及油改气等措施,尽可能的减少机动车的废气排放量。

三是植树造林,在降低风速的同时净化控制中的粉尘携带量。有的树叶有绒毛、有的页面粗糙、有的能分泌油脂和粘液,这些树叶大都具有吸附粉尘的作用,经过雨水的冲刷,就能将空气净化。

(二)废水污染问题的应对措施

城市污水处理是主要的环保措施之一,处理污水主要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处理。在生活污水中,生活污水中有机物是最多的污染物,而工业污水中的污染物则相对复杂,且污染物的不同会导致水的污染程度不同,因而在处理废水污染问题时,我们应在结合城市水污染程度的前提下,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城市发展规划:一是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在鼓励人们加大废水利用力度的同时加强废水、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再进行排放;二是在城市的重点区域建立污水处理厂,利用现代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对污水进行科学化、无害化的处理,将污水处理之后再进行排放。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的应对措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垃圾填埋和垃圾焚烧。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正处于稳步推进阶段,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填埋场污染、加强填埋气体回收利用。垃圾焚烧处理主要适合于可燃垃圾,对于土地资源非常宝贵的东部沿海城市,焚烧处理会逐步发展成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

(四)噪声污染问题的应对措施

噪音控制在技术上虽然现在已经成熟,但由于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为数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问题上,必须从技术、经济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

三、总结

总之,在现代城市发展规划过程中处理好环境保护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在城市发展规划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保护问题,才能更好的构建和谐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神态环境平衡的同时促进现代城市的发展,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毅,王丽平.城市总体规划中做好环境保护规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22)

[2]高韦佳.浅析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09,(16)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2

(一)水资源短缺。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而淡水资源又十分匮乏。人多水少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人均水资源最匮乏的国家之一。目前农业用水量占我国整个用水量的70%左右,占整个农村用水量的90%以上。除了用水量大以外,农业用水还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加上水资源的分布不均和水体污染,导致目前我国农业水资源的严重紧缺。

(二)人均耕地资源逐年减少。

由于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加上乡镇企业的不合理占用耕地,使我国人均耕地资源逐年减少。要保证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确保粮食安全,就必须加强对耕地数量的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有限耕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三)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严重。

由于缺乏对农业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统筹治理,长期延续资源型的经济结构和传统粗放的发展方式,导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约束日益严重,尤其以西部为最。目前,我国西部生态环境局部改善但整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完全扭转,水土流失面积的80%在西部,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积的90%以上在西部。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显示,新疆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62.4%,在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的同时,水土流失面积仍在增加。此外,我国土地荒漠化现象依然很严重,统计资料显示,中国沙尘暴20世纪50年代仅发生5次,80年代则上升到14次,90年代更高达23次。进入21世纪后,沙尘暴更是频发。

(四)森林覆盖率降低、草场退化。

近年,虽然我国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均有所增长,但森林活立木总蓄积量和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却明显下降,经济林面积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天然林、防护林的面积却分别下降了,此外还存在林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由于过度放牧、掠夺式开发,致使草原植被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突出表现为草原的退化、沙化、盐渍化、荒漠化以及草地涵养水分功能降低等。

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包括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配套的政策、标准等几个层次。首先,我国宪法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其次,我国于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对农业环境保护做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农业及农村生态的保护,新法第三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对农业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再次,部分行政法规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等,部门规章如1999年颁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都对农业生态环境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省级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还有多个省市了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办法。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关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保护农作物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

(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一是没有一部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城市且重污染防治、轻生态环境保护,对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及其立法更是重视不够。虽然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农业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强化,也基本形成了以现行《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环境保护法》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尚缺乏具体详细的操作细则。二是一些重要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还比较薄弱。如目前我国的生态农业保护以及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对同一行为,不同的法律往往有不同的规定,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草原法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水土保持法和森林法关于在林区采伐林木的不同规定以及水法和渔业法关于“禁止围湖造田”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等。四是地方立法位阶低。虽然我国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省级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但是由于级别较低,且立法重点是农业生物的环境因素保护而并非系统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五是有关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关标准,有些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

(2)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亟须完善。

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许多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但是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且主要针对城市工业企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配套制度措施的供给不足和程序缺位也使得制度无法真正落实,必须进一步完善。以农业生态补偿制度为例,由于农业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加上农业面源污染具有随机性、隐蔽性和广泛性等特点,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不仅需要技术支持,更需要调动广大农户的环保积极性,这就需要政府主导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用经济刺激手段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目前我国有关生态补偿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年国务院出台的退耕还林条例和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前者明确规定了退耕还林的资金和粮食补助,后者则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水环境生态补偿作出规定。但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尚缺乏必要的制度配给。

三、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出台专项立法。

针对农业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保护的迫切性,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固定下来,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本的法律基础。应树立侧重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内容、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律责任设置,应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管理体制方面,应针对农业生态环保执法的现状建立特殊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体制,可考虑设置独立的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并打破地方分割,实行垂直管理。这样才可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奠定高层次的法律基础。此外,还应加强有关生态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弥补在该领域的立法空白。

(2)修改现行法律法规。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作出重大修改的基础上,应尽快修订现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将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化、配套化,同时改变目前有些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良性互动。为严格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应考虑修改现行刑法有关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刑事打击力度。

(3)加强地方立法。

应加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立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清理地方立法,修改不合时宜的条款,本着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真正重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而非单一的农业生物的环境因素保护,进一步完善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立法。

(4)应完善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

目前要尽快修订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尽快在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等方面出台新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

(1)应完善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较为健全,评价对象也由传统的建设项目扩大到规划领域,同时在公众参与环节也有很大完善和突破,但该制度重点是针对城市建设项目设计的,关于农业开发和建设项目却鲜有涉及。应尽快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增加关于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由于农业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影响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民生活环境质量,在公众参与环节,应针对项目或规划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影响的广泛性和农民的聚居性等特点规定特殊的公众参与条件、方式与程序等,在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能提高参与的效果。在限期治理和排污收费制度等其他制度方面,同样存在主要针对城市工业企业设计的局限性,应增加和完善有关农业和农村排污和治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2)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制度。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3

关键词:旅游资源;开发;环境保护

只有走有效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发展道路,旅游业才有生命力。丰富多彩的自然、文化景观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旅游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这一切,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将无从谈起。同样,旅游业的合理发展也有助于改善产业结构,改变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的方式,减轻经济发展对环境和资源的压力,增强人民珍惜和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一、旅游与环境保护表面矛盾

旅游的发展一方面依赖于环境;而另一方面,由于旅游环境的脆弱性,旅游发展又给旅游环境带来破坏和影响;因此,对旅游环境不妥善管理和系统保护,势必影响到旅游发展的持续性。旅游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旅游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旅游主管部门与实业部门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均已形成共识,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我国自1973年开始,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套环境行政管制体系。在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中,旅游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环保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精诚合作、联手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不尽人意之处。

(二)旅游对环境的破坏。旅游对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对可供观赏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胜古迹、森林资源、动物资源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损害和污染。旅游对环境的危害一方面来自游客的破坏,大批游客拥入致使基础设施紧张,旅游旺季造成的游人在某一景区的高度集中破坏或影响了该地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存环境;旅游对环境危害的另一来源则是外来投资商及当地旅游部门的大规模开发活动,这种破坏在第三世界旅游发展中国家的表现更甚,消极影响更大。

二、加强法制、法规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护人文和风景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增强法制意识。虽然我国《旅游法》尚未出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公路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旅游开发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要严格贯彻执行。完善保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高效运作的综合决策和协调管理机制,建立支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证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以政府为主导,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形成共同参与,相互合作的组织保障体系和良好伙伴关系。

三、关于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旅游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旅游发展得以永续的前提和保证。保护和恢复我国旅游环境的良好状态,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要进行综合治理。

(一)健全旅游环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一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旅游环境保护和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广,因素更复杂,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制订和颁布《旅游法》、《旅游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和已有的制度配套完善。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守法来保护和治理旅游环境,建立强有力的旅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完整的管理体系,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和管理旅游开发和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做到有法必依。

(二)加强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宏观管理。旅游环境保护工作应多谈“防”,少谈“治”,突出“防胜于治,防先于治”的管理思想,使旅游环境保护工作宏观地贯穿旅游规划、开发、发展和巩固等各个阶段。

(三)提高环保意识、实现主客参与管理。旅游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管理部门、当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全体参与。因此,通过法制观念教育、全面观念教育以及长远观念教育,来提高全民族乃至入境游客的旅游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持续发展旅游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增加环保经费。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大事。在目前国家财政吃紧、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各级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筹资办法,以保证充足的旅游环境保护经费。

(五)加强科学研究。旅游科学是一门以应用见长的交叉学科,旅游环境保护涉及到的学科面很广,因此,在景区的开发和发展工作中,应开展多学科、深层次的调查研究,以便更科学地对旅游环境进行综合保护和治理,使旅游业得以持续发展。

(六)抓住时机、大力开发生态旅游。随着生态意识的普遍提高,旅游者本人将成为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由旅游者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的乡村旅游、绿色旅游等生态旅游形式是当今公认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旅游与环保矛盾不能共存的理想的旅游形式,是世界旅游发展的新趋势。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4

在新世纪之初,世界正处于巨大的变革之中,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世界经济形式则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生态经济转变,社会发展道路也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构成了当今人类社会的四大文明,而生态文明又是其他文明的基础和必要前提。而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存在许多不足,同建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还显得滞后和软化。因此,要真正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就必须逐步完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危机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我们必须首先审视现实中严重的环境危机。环境危机是环境不断恶化,以至产生了威胁人类生存的结果。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因自然变化而导致的环境问题称之为第一环境问题,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称之为第二环境问题。环境危机主要是第二环境问题引起的。在人类产生之初,环境问题就随之出现了。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由于盲目和无知,人类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对自然资源尤其是天然植被的破坏。但因为当时人口不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的这种破坏并没有超出自然的承载能力,因而没有造成较大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在我国,环境危机也已经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大范围的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发生,如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沙漠化、大面积水污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等。地区性的、分散的环境问题开始演变为全国性的、综合性的环境危机,并由此带来了国民的生存危机。因此,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扬弃传统的工业文明,用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时代的“灰色文明”,从单纯追求经济高速发展向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将现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国家与全球的利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协调起来,实现环境保护制度化,法律化。

二、生态文明与当前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

(一)立法理念的错位我国现行特别是早期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其主流理念还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和功利主义环境价值观以及非持续发展观念的烙印。这种错位的理念否定了人和自然相互依存的客观规律,错误地认为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者、征服者和统治者,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从而否认了自然的价值、尊严和权利。这种理念纵容了人类肆意干预自然的欲望和行为,掩盖了这些欲望行为实际上是人类自我残害的实质,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浪费和对人类生存环境持续无度的破坏,使人类深深地陷入影响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危机之中。这也是我国乃至全球生态环境和资源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仍在日趋恶化的重要成因之一。

(二)立法内容的滞后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有些规定明显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要求,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现行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价格制度与核算制度也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对自然资源利用的严重不合理现象,影响了自然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对生态环境的珍惜。另外,滞后的立法内容对培育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的生态价值取向也产生不良的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完善由于我国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合理或缺失致使许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水法中对水资源管理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规定,实际上违背了水系及流域的整体性和生态性,使得狭隘短视的地区利益得以合法地侵害长远的整体的甚至是全民族的利益。这些问题都亟待通过及时有效的法的立、改、废工作来纠正解决。

三、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的完善

(一)建立对生态环境的物权法保护制度物权法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法律,其关于资源归属的制度安排和实施,都将直接对环境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资源的合理分配、还是资源的合理利用都是物权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物权法制度必须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生态文明的观念,确立符合“绿色经济”要求的“绿色”资源法律配制制度。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5

1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难点

1.1勘察现场环境

勘察现场环境是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第一步骤,现场环境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企业,检查影响环境问题因素,检查污染环境的污染源,检查处理环境污染的相关设备等诸多方面。对现场进行勘察时,要根据不同污染区域的实际情况,来监测现场环境的保护情况。在进行勘察时,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的监测。但由于我国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方面不够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也不健全,且缺乏专职的环境保护机构和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这就大大降低了现场环境勘察的工作效率,增加了工作难度,无法实现勘察环境现场的重要目的。

1.2环境监测技术

对现场环境进行监测需要利用环境监测设备。主要对易受污染的区域进行实时监测,检查现场环境管理工作方式。在对现场勘察后,根据环境的污染情况进行全方面的监测,由此来看,勘察现场环境与监测现场环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相关法律法规时间较晚,环境监测技术还不够完善,专业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导致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频繁出现问题,降低了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这也是环境保护验收监管工作的难点。

1.3制定监测方案

在制定监测方案时要充分考虑环境污染地区资料的完整性,所收集到的环境污染资料是否符合监测的要求,环境污染地区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完善、设备是否齐全等方面。在考虑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时,还应考虑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考虑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在制定环境保护监测方案时,没有详细分析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致使制定出的监测方案不够完善,在监测时容易出现漏洞,对环境的监测效率造成严重的影响。

1.4编写监测报告

一般情况下,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概述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内容,总结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描述环境监测地区的基本情况,记录该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总结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后,要根据环境监测地区的保护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其提出一些可行性强的意见。

2监测难点的解决方法

2.1现场勘查方面

在勘察现场时总会因各种因素限制了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降低了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管力度。为提升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工作效率,国家及相关部门应制定出完善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例,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扩大环保机构的运作规模,设置专职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机构,培养专业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人员。截至2015年8月,贵州省已组织完成32个环境监测站,根据级别设立在不同的区域,但为了实现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的验收监测工作,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又了关于环境监测站的推进方案,预计在2015年完成42家环境监测机构,从而满足环境部门对贵州省的整体验收要求,加大全省范围内的监测力度。在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前,要详细了解勘察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及勘察地区的运作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在进行现场勘察时,要认真、仔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查看,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2.2环境监测方面

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环境保护监测技术,将其与我国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现状相结合,创新出适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监测技术。在现场进行监测,要按照相应的工作方案进行监测。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环境监测部门在进行实地监测时,是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方案进行环境监测。在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方案的基础上,还需要提升环境监测人员的自身专业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得到保障。在对现场进行环境监测时,要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开展全面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时对现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补救。

2.3监测文件的编制方面

在撰写监测方案时,要根据我国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标准进行编写,要符合环境评价报告的书写标准。撰写监测方案时,要根据环境质量的标准进行修稿或修订,要根据全新的标准来编制;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情况,制定不同监测方案。在编制监测报告时,监测报告的内容要简明,条理要清晰,要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地反映出监测结果,保证报告的准确性。

3结语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6

【关键词】环境会计 发展障碍 战略措施

探究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发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环境会计的含义。环境会计,是将环境学的相关知识理论与会计学的相关知识理论结合起来的一门学科,侧重点是如何把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反映到会计水平上。环境会计的核算与传统的会计核算的主要计量单位都是货币,但是环境会计的计量单位不仅仅限于货币,还会有实物计量。环境会计和传统会计的职能都是反映和控制,其中环境会计主要侧重于反映环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以及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将这些信息应用到企业的管理活动中去,使得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权衡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目前,环境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新的分支学科,在国内还不够成熟。而且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保护我们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平衡已经越来越迫切,把环境会计加入到传统的会计中,公允、全面的反映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收益和支出,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目前国际上会计发展的一大趋势。

一、环境会计在国际上的发展

(一)环境会计在日本的发展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初期,日本政府就已经开始引导企业加入“环境会计”的思想以顺应日本政府提出的“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日本政府也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以促进环境会计的发展并保证其规范实施,这些政策不仅仅包括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还包括增设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报表。据统计,日本目前已经有将近一半的企业对于环境会计的信息进行准确披露,并由第三方机构来验证,以确保企业所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二)环境会计在英国的发展

英国在环境会计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颁布上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而且英国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较早,环境报告被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被要求进行报告和披露的。这源自于1992年,Robert Hugh Gray教授首次提出了“绿色会计”这一概念,并且从会计专业的角度分析了环境会计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不但使得环境会计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且政府和公众也开始越来越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环境保护的影响。

英国在推行环境会计的进程中最值得我国借鉴的部分就在于英国颁布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来推动和规范企业对于环境会计的实施。这些完善的关于环境会计的法律法规,正是能够保障环境会计规范运行的最有力的方式。

(三)环境会计在美国的发展

在美国推广并实施环境会计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便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的证监会。其中,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5号准则《或有负债会计》中对于环境负债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方式,而且又陆续颁布了三个企业环境成本处理的公告,公告中要求环境污染、开发和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一般都应作为当期支出处理,即费用化处理;美国的证监会也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单独估计和披露环境负债的可能性以及可能产生的保险补偿。

(四)环境会计在加拿大的发展

加拿大是一个非常注重环境保护的国家,而且加拿大对于环境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做的非常具体,对于各个方面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并非泛泛的规定。除此之外,加拿大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对环境审计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探讨了环境审计的财务效果以及环境绩效的问题,并且为审计师开展环境审计工作提供了好的指引,这使得加拿大在环境审计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二、阻碍环境会计在我国发展的因素

(一)缺少健全的环境会计理论知识体系

从理论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成熟的环境会计理论知识体系。首先,环境会计的会计基础非常薄弱,在计量范围和计量基础上都存在不确定性,而且在环境会计的许多基本问题上专家的观点各不相同,很难达成一致。对于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不够透彻,再加上我国企业的类型本身就多种多样,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各不相同,导致了我国的环境会计理论知识体系达不到环境会计发展的基本要求,这在基础上就阻碍了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二)环境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已经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且陆续地制定了针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但是,虽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健全,但是与之相适应的关于环境会计的法律法规却少之又少,这就使得我国缺少能够保障环境会计规范运行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是阻碍是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执行的力度并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够强,这无疑增加了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三)缺少相关专业性人才

环境会计,是将环境学的相关知识理论与会计学的相关知识理论结合起来的一门学科,而且还会涉及到经济学等领域的知识。目前国内拥有会计专业能力的人才和拥有环境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很多,但是同时能够掌握环境和会计两个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非常缺乏。这种环境会计方面的人才一直处于匮乏的状态也是制约着我国环境会计向前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不可忽略的因素之一。

(四)社会公众缺少环保意识

社会公众缺乏环保意识,一方面不会对环境会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社会公众在意识到某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环境的时候,也不会利用法律的武器采取实质性的行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是将责任归于政府,认为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这样长期的结果就是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困难。

三、促进环境会计在我国发展的措施

(一)健全环境会计理论知识体系

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成熟的环境会计理论知识体系。只有先对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透彻,再结合上我国企业的类型多种多样导致的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对于环境的不同的影响,才能够推动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二)完善环境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日本、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环境会计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经验也给了我们一定的提示,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的执法力度才能保障我国环境会计的发展。所以我国应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用强制的手段推动环境会计的发展。政府要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确保环境会计体系的建立和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实施。随后,政府还应该不断完善环境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逐步减少法规制度中的漏洞,完善《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把环境会计纳入我国现有的会计体系中,制定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三)培养环境会计专业人才

在培养人才方面,应该投入大量资源培养环境会计方面的复合型人才,也包括环境审计方面的人才。一方面教育部门应该在高校设立环境会计的相关选修课程,提高大学生对于环境会计的了解和兴趣,另一方面还可以设立环境会计以及环境审计方面的资格证书,保证从业人员的质量并且促进环境会计方面人才的培养。除此之外,我国应该针对环境会计召开研究讨论会议,使环境学领域的专家和会计学领域的专家彼此合作并各自发挥所擅长的部分,促进环境会计理论不断完善,不断向前发展,推动环境会计向更适合社会需求的方向发展进步。环境会计的学习要不断更新观念,这样才能跟上国际上环境会计发展的脚步。

(四)提高社会公众环保意识

无数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公众带来的力量是不能够忽视的。环境会计在我国的推行如果能够得到公众的广泛支持,推行的阻力将会大大减小。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不但能够利用社会公众的监督职能对企业进行制约,也会使得企业在自身的角度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以及环境会计在企业内部的实施。

通过以上战略性措施,推动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同时对环境进行足够保护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会计道路。

参考文献:

[1]封晔,顾晓敏.中美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差异研究[J].经济经纬,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