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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1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变化 评析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1.1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首先是负债分类上的变化。原《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将负债以偿还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划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两大类,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将以负债的流动性为标准将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两大类。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核算企业的成本。
其次是负债科目上的变化。《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负债科目的设置上在增加一些科目的同时也取消了一些科目,具体表现为:增加了“应付利息”、“预收账款”、 “递延收益”科目,取消了“预提费用”、“其他应交款”、 “待转资产价值”三个科目。
再次,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在这方面主要的变化在于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资本公积仅把资本溢价考虑进去了,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并取消了其他资本公积。
1.2资产的变化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部分的变化最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科目设置方面的变化。对一些用词进行了改动,比如“现金”改为“库存现金”、“材料”改为“原材料”;增加了一些科目,比如将“材料成本差异”、“材料采购”、 “周转材料”、“生产性资产”、“消耗性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摊销”;取消了一些科目,比如“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待摊费用” 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其次是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存货核算中取消后进先出法,因为这种核算方法严重偏离存货实际价值;无形资产的摊销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长期股权投资取消了权益法核算,规定都按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小企业的资产不再使用公允价值而是使用按历史成本计量,并且取消了所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待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等。
1.3财务报表的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变化主要在现金流量表方面,原来《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现金流量表是根据需要的选择项,准则则把现金流量表作为小企业财务报告的必须项。这更符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有利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
1.4利润、费用和收入的变化
利润层次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将原来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和利润总额四个层次,调整为三个层次,即营业利润、净利润和利润总额,即将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合并为营业利润。
费用的主要变化为财务费用的涵盖范围有所扩大。
收入的变化主要是收入确定的标准方面,主要以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这样对降低小企业会计人员风险报酬的职业判断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增加可操作性。
2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评析
2.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优点
首先,衔接工作做得很充分。例如,为了和《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一致,新准则将“应付福利费” 和“应付工资”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一个新科目,两个科目的余额在转账时应同时转入新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原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在转账时应一起转入新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中等等。
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已和税法相一致。例如,在所得税方面:采用统一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形式进行核算;依据税法计算资产的实际损失;开办费不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是直接计入费用;对资产减值准备不要求计提。只把资本溢价作为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处理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方法同税法一致等。在流转税方面一致性,主要表现为对原完整版会计准则中销售确认的几个条件不考虑,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来确定销售收入。
最后是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主要是在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选择上、会计核算方法上、适用主体上采用了国际标准。
2.2《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划型的标准方面存在着不合理方面。在这个标准上,主要采用最明显的行业标准作为企业划型的标准,这与我国的国情不相符,在我国,往往一个企业对于全国来讲是小企业,但对于一个地区来说是大企业,同样一个企业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是中型企业,但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可能是小企业,因此,企业划型的标准应该把区域和经济发展考虑进去,而不应该仅仅把行业作为唯一标准。
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明确。主要表现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只采用了简化和尽量与税法一致的原则,没有采用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方向;《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再计提减值准备等,这与基本准则中不应高估资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悖,虽然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但忽略了相关性。
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产、财务报表、利润、费用和收入等方面有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有优越性,当然也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于今后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敏.小企业会计准则系列解读[M].上海: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2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3] 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10.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2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建造合同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针对施工企业的特点,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于2003年9月25日颁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新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因此两个准则在一些科目的核算上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前者又在一些科目的设置上做了改进,使得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详细。在此对《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相同核算内容的异同点进行分析。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两个准则都设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比较
对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的核算标准相同,即必须首先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时,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核算方法相同: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毛利”或“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在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由于“工程施工”下新设了两个科目,因此之前的《建造合同》中对毛利的核算科目由“工程施工-毛利”改为《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两个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差别在于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建造合同》的核算是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来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把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预计损失准备”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将“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在《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应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可见,预计损失准备在《建造合同》中进入成本,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则将其列为管理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期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三、不同核算科目的比较
除去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这两个主要科目中,《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稍有变化。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
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这些单位如果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则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因此,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会计实务中,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由于需要对一些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就必须具有相应的凭证以正确分配这些费用。比如工人工资、奖金等的费用分配表,以及原材料等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的表格。这些资料主要是由企业自己编制,另外还需有相关的发票、收据以及银行收付凭证等;机器费用的分配,就需要有机器工时的使用记录,以及由于安装拆卸等行为产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凭证等;租赁机器进行施工的,还需要有机器租赁的合同,以及租赁金交易过程中的发票、银行转账单等凭证。
在会计核算上,《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在“工程施工”下增加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核算,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之下。而在之前的《建造合同》中由于没有这两个明细科目,所有发生的成本和确认的毛利都记在“工程施工”科目下。
两个准则中“工程结算”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都相同。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当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工程结算”无余额。本科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在以上几个科目的核算中,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其重要的前提是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之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因为建造合同的施工期一般都比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的条件不同。要得到完工百分比,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获得合同的预算成本和实际发生的成本的数据资料,或者实际完成的施工量及施工总量。
新增的另外几个科目中,“周转材料”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建造合同》中对这类材料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新的核算办法设置“周转材料”科目,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周转材料的领用、摊销和退回以及周转材料的报废,分别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施工企业对在用周转材料、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从而规范了施工企业对材料的管理。
“临时设施”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同时,又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情况。在《建造合同》中,临时材料是在“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中进行会计处理。
“机械作业”也是一个新增科目,下设“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其核算办法也有些变化。《建造合同》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办法是把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借记“工程施工”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而在《建造合同》中没有这个科目,只设“工程施工”科目对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作业进行核算。由于没有“临时设施”科目,当然也没有“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由总则、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嵌入衍生工具、金融工具确认、金融工具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公允价值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等8章组成。“新准则”存在很多难点和重点,本文着重论述这些重点和难点。
一、金融工具的计量
金融工具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下面分别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
(一)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
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是按照交易发生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对于交易费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交易费用计做交易当期的费用;其它类别的金融工具,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时的成本。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处置金融工具的新增的外部费用,通常包括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和佣金等,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及融资费用,债券溢价、折价及融资费用通常构成债券的初始成本。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8 000
投资收益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如果该项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则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5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二)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
依据“新准则”的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应区分不同类别分别以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及成本计量。
1.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变动当期损益;而可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则计入所有者权益。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如果上述投资于2006年2月1日以每股5.9元出售,收取现金59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9 000
投资收益 1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8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 000
同时,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贷:投资收益 2 000
第二种情况: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例3:承例2,假设该项投资为可供出售投资,则公允价值变动额应单列项目,在所有者权益下反映。
“新准则”没有说明所有者权益的具体项目,笔者认为,可以在所有者权益下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中列示。会计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000
假设2006年6月30日该股票上涨至每股6.2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000
假设2007年2月1日以每股6元出售,则依据“新准则”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终止确认该资产,转出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58 500
—公允价值变动 4 000
投资收益 1 500
2.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新准则”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对于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及贷款和应收账款、满足三十三条规定的金融负债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息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的公式为: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实际利息率的公式为:实际利率=将未来合同现金流量折现成初始确认金额的利率。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应根据付息次数和本息现金流量贴现,即“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减去债券折价)=债券到期应收本金的贴现值+各期收取的债券利息的贴现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得出。
根据上述公式,按12%的利率测试:
本金:100 000×0.55839(n =10,i=6%)
= 55 839
利息:7 000×7.36(年金:n =10,i=6%)
本息现值合计 107 359
本息现值正好等于投资成本,表明实际利息率为12%。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7 359
贷:银行存款 107 359
根据实际利率,编制溢价摊销表,如表1。
2005年6月30日收到第一次利息,同时摊销债券投资溢价。根据表1,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 000
贷:投资收益 6 441.5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58.46
在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为106 800.54元。
对于华凯公司来说,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形成金融负债,其会计处理同大华公司正好相反。如果华凯公司扣除债券发行的各项费用后,筹集现金107 359元,初始确认金融负债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7 359
贷:应付债券—面值 100 000
—利息调整 7 359
2005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次利息,同时摊销公司债券溢价,根据表1,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6 441.54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558.46
贷:银行存款 7 000
在2005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华凯公司应付公司债券的摊余账面价值为106 800.54元。
3.以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新准则”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及与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采用成本计量。对非上市、且股票价格难以可靠计量的公司股票的非长期性投资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新分类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分类后,若因计量条件、企业意图或能力、或部分处置,需要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重新分类,重新分类会改变计量基础,从而引起重新分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动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息法以摊余成本计量,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因投资意图或能力等原因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由原摊余成本改变为公允价值计量。依据“新准则”的第三十四条,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待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5 014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194.57
假设大华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出售该债券投资,收取现金106 100元,此时将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差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 100
投资收益 108.57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5 014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194.57
依据“新准则”的第三十五条,因出售而改变分类,剩下的部分债券投资重新分类为可出售投资,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原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待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现金 53 205.28
投资收益 101
剩余的部分重新分类为可出售投资,改以公允价值(市价)计量,即53 205.28元,其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1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1
假设大华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出售剩余的华凯公司债券,收取现金53 050元,此时将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差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 现金 53 050
投资损益 54.28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1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3 205.28
(二)以后期间公允价值得以可靠计量
根据“新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以公允价值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50 000
贷:银行存款 550 000
借: 现金 1 500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4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则关系到企业的纳税筹划。企业既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核算税务利润,依法申报纳税。为了实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统一,必须对二者的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原因
1.服务目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所得税法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为其主要特征。而会计准则以服务于企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出发点,目标是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收益,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依据,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
2.服务对象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对象即纳税主体,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为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3.遵循原则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涵义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税务利润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2)相关性原则涵义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而所得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3)会计准则重要性原则与所得税法的法定性原则不同。(4)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和所得税法据实扣除原则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费用的金额必须确定。
4.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会计准则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计量。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定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于收入、利得确认与计量的差异
1.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会计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会计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虽然所得税法对于销售商品应税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但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
2.投资收益确认与计量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明确区分股权投资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由于股权投资所得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已在被投资企业征过所得税,税法规定仅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差的部分进行补税;而股权转让所得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应全额计入税务利润。
三、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于损失确认与计量的差异
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而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于费用、损失确认与计量的具体差异主要如下:
1.薪酬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费用。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才能在税前列支。
2.租赁费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当期的融资费用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对于经营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职工福利费支出差异:会计准则把职工福利费是计入“职工薪酬”这个科目,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支出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属于企业的一项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会计核算中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均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捐赠支出差异分析:在会计处理上,捐赠支出均列入营业外支出。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赠和赞助,不得税前列支。
7.借款费用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除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8.资产损失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损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保证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真实性,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资产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一律不得所得税前列支。
四、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于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差异
1.固定资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所得税法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因为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不应按估计价值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应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而税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仅规定了摊销方法,而且规定了摊销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因此,相应的纳税调整不可避免。
五、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
首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差异;其次,国家税务机关对于会计处理已经比较规范的业务,在坚持税法自身原则的同时,应积极与会计准则协调;第三,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为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减少征税成本,会计准则制定机关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规定强制披露的要求;最后,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财务会计核算外增加税务会计的核算,即按照税法要求对经济业务重新进行会计处理,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参考文献:
[1]原英刚.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3).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5
一、《准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新出台的《准则》重新确立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方式、更新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式、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纳入了表内,这些都突破了现有会计体系,将对金融企业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取代现行按流动性的分类方式,改为按持有意图将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和计量
《准则》改变了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分为长短期资产负债的做法,以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图进行分类计量。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立即出售或近期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划分为两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资产负债的分类决定了计量关系,并对损益产生影响。
(二)取代现行风险准备金按五级分类法的计提方式,改为逐笔按现金流折现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现行的金融资产准备金制度主要有:财政部会计司2001年制订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金融司2005年最新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2年制订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在专项准备方面,三个制度基本趋同,都按贷款五级分类设定相应的比例按大类计提。矛盾比较大的主要体现在对于一般准备的规定上,财政部的两个制度中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后计提的,而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前计提,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并且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准则》替换了原2001年会计制度相关准备金内容,在计提减值准备方面取代五级分类法,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并且对金额较大的资产要逐笔计提。所谓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一笔贷款计提的准备为账面价值与未来可收回本息现值之间的差额。
《准则》与现行制度相比,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交易性资产不提减值准备;第二,只有在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才计提准备;第三,不是分类按比例计提,而是以每笔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第四,对尚未识别的风险不计提准备(见表2)。
(三)取代表外核算,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以公允价值反映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内容,财政部在《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报表制度》中将银行所做的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掉期、期权、期货和远期外汇合约等放在表外核算。
《准则》则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要求对本规定试行之日前没有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如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二、《准则》对银行业的影响
《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39号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是融合了美国、英国会计准则的产物,可以说主要是基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制定的,目前只有欧盟要求上市公司于2005年全面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我国尚不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而言,《准则》的出台将金融企业特别是股改上市银行的会计改革推到了国际前列。以《准则》为基础的全面的信息披露将银行的业绩与风险全部暴露在投资人和市场面前。所以,《准则》表面上看影响的是银行现行会计政策和信息体系,但深层次的影响是,推动金融企业和银行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完善的金融市场,并按国际规则完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上市银行若执行《准则》,会造成其资产负债及损益账面的重大调整,除非银行已按国际准则进行了审计调整。
(一)对银行财务报告的影响
金融工具构成了银行的主要资产负债,《准则》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于银行财务报告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财政部暂时只要求上市和拟上市银行适用该《准则》。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中行、建行、工行已上市,农行也正在做股改准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业占比较大,《准则》的实施将对银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这些上市及拟上市的银行来说,《准则》对其财务报告的形式和实质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新划定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财务报告披露形式。
按照《准则》,资产负债按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图分类,财务报告在形式上将按此披露为交易类的、持有到期的、贷款及应收款、可供出售的。对贷款存量分类讲,银行只需将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合并反映即可。对投资产品分类讲,必须按规定要求将存量投资进行交易、持有到期或可供出售的分类,以符合计量要求。由于大量投资在历史初期并未明确其交易或持有到期意图,对于被列为交易的投资,当市价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出现亏损时,按《准则》要求银行应确认其账面损失。但对银行讲,对投资产品分类的难度较大。同时,对于新增投资,银行投资部门在做交易时,应根据市场情况做出合理预期,决定是持有到期还是随时出售,并且一经确定不能改变,否则审计将对已划分类别进行重分类。
2.以现金流量折现逐笔计提减值准备,对银行资产和利润产生影响。
《准则》关于减值准备的要求较为谨慎,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操作起来相对复杂。首先判断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成立时,才能计提准备;其次,规定对于金额较大的应采用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逐笔计提,应考虑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抵押品价值、实际利率等因素,目的在于要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准备这一财务资源。我国上市银行目前基本上是按五级分类按大类计提准备,定性的因素多,也尚未考虑抵押品的市价等。两种方法计提出来的准备金存在差异,对当期的资产和利润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
3.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带来了资产负债的波动,并改变了损益计算模式。
按照《准则》,交易类资产、负债和可供出售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可理解为市场价值,这虽然提高了财务报告与市价的相关性,反映了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这种计量方式下,资产负债将会随市价而波动,降低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另外,《准则》要求报告期内将公允价值的变动带来的利得或损失直接确认为损益或权益,改变了传统的损益计算模式,形成未实现的账面损益,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造成会计与税务对损益认定的差异,如果按递延税项法,将产生更多的递延税资产或负债。
4.将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从表外转移至表内,对资产负债及损益产生影响。
近年来,在金融市场自由化的环境下,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效应日趋明显,而杠杆效应又是一把双刃剑,能大赚也会大赔,由衍生金融工具操作不当导致的巴林银行破产、中航油事件等,使国际上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越来越关注。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39号借鉴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将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损益,其目的在于让投资人及时了解企业所从事的金融衍生交易的潜在盈亏情况。我国金融企业和大型涉外国有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在境外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也已经起步,并将有较快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准则》的出台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揭示。但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各时点的资产负债余额会因此有较大波动,同时这种在报表中反映的盈亏是未实现的,投资人还应结合对市场的预期进行投资决策。
(二)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准则》的实施要求银行应有集约化经营管理基础、完备的信息数据环境与强健的风险控制管理机制,这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要求银行完善投资决策体制,建立合理的前、中、后台内部控制机制。《准则》的四分类要求银行从交易账户或银行账户做出选择,这对银行投资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部门和财会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判断投资效果,这使财务会计政策与投资决策的关联性更强,财会决策作用从后台走向了前台。
2.要求建立完善的准备金管理体系。《准则》关于减值准备的管理要求,说明准备金不仅仅是一个财会数据,而是要求银行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准备金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应是融合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综合系统,以便准确判断风险并合理地确定准备金资源。
3.要求信息数据及时、信息分类清晰。公允价值是有时效性的,要求系统处理信息的时效性要保障,市价采集标准也要统一,操作差错率要减少,否则都将反映在资产负债或损益表上,形成数据失真、损益失真。
4.要求建立合理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由于目前国内金融市场欠发达,很多交易产品无法取得合理的公允价值,按照《准则》,在缺少市价时,银行只能采用估值技术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估值技术包括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当前的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但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认可或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可靠的,这要求银行一方面要拥有充足的历史数据,同时要掌握市场相关参数的配置。
5.要求较高的职业素质。《准则》引入了很多新的概念和技术,涉及银行多个部门,会计的概念已不仅仅是传统的簿记,需要高水平的会计职业判断,现行银行内从事基础会计工作的人员急需加强国际会计准则的培训和风险管理基础的专业培训,以提高职业素质。
(三)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由于财务报告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基础,国际会计准则39号修订稿出台,引起了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广泛关注。对我国来说,银监会关于资本的管理规定是基于老巴塞尔的产物,而财政部出台的规定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内容,从这点来说,银行会计的要求超越了监管的要求。对于《准则》的出台银监会非常重视,并正在考虑配套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准则》对银行监管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认可。目前,我国银监会关于准备金的规定与财政部出台的新《准则》有所不同,首先,两者对于准备计提的基础不同,前者不仅要求对于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同时也要求对尚未识别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后者仅要求对于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其次,两者计提的方法不同,前者是按大类计提,未考虑个体差异,后者严格按照单位资产的损失情况计提;另外,前者在资产质量确定的基础上,所有银行都按一个比例来提取准备,现金流量折现法则不然,首先要依赖于银行对于损失情况的主观判断,对于同一类资产,各家银行的判断不同可能导致计提的准备不同。上市银行实施《准则》后,银监会不仅要考虑是否接受现金流量法计提的准备,还要考虑对两种计提方式带来的差异如何处理。
2.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权)益对资本的影响。按照《准则》,交易类资产负债和可供出售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损益或权益。这将使银行所有者权益的波动幅度变大,银行监管部门要考虑这样的波动对资本监管带来的影响。
3.账面未实现损益对税收政策的影响。按照《准则》,财务报告上体现了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未实现的损益,这种损益是否纳入当期应税所得额,现行税收政策未予明确。如果不算作税收基础,则造成会计与税务的时间性差异,按照新出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银行应在账务上采用递延税项的处理方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三、对于银行业实施《准则》的建议
鉴于目前市场条件和内部管理条件不到位,我们建议银行业实施《准则》应做好以下准备:
首先,建立准备金管理系统,处理好与核心系统、信贷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的接口问题。以内部评级法为基础,对预期损失率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同时,加强信贷管理和抵押品价值管理,使客户经理了解新的现金流评估方法,从信贷管理的第一线判断贷款发生减值的可能性,并提供依据,以对未来现金流进行合理评估。
其次,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在投资决策初始即考虑会计分类政策影响,引入真正的财务决策参与机制,又要兼顾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建立清晰的风险和收益考核指标。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6
论文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国际准则,异同
随着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加快,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合并实例,因此,规范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就显得更加重要。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进行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研究,对于我们理解、贯彻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有着积极意义。我国企业合并新准则基本与国际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会计模式与其他国家不同,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企业合并新准则还是存在着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企业合并的范围不同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国在充分考虑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而国际会计准则则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具有差异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
1.购买法
购买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因此是以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放弃的资产公允价值来计算购买成本;购买企业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根据成本价计算的利润。购买法视企业合并为购买全部净资产,从而改变了会计计价基础。。
2.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的普通股交换,即把合并看作是两个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在合并他们的权益、资产和负债,通过股权交换实现所有权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下,以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来记录母公司的购买成本。
我国企业合并新准则分别对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有企业合并只允许采用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做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具体应用步骤为:(1)确认购买方,包括取得控制权的认定以及难以辨认时的四个迹象等;(2)计量企业合并的成本,主要指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3)在购买日将合并成本分配到所购买的资产以及所承担的负债与或有负债上。
(三)与合并相关费用的处理存在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法律费、咨询费和佣金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合并成本,而合并的间接费用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费、咨询费、审计费等直接相关的费用,均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抵减。
而国际会计准则由于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关于费用的处理则比较清晰。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中支付给为实现合并而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评估师和其他咨询人员的业务费用直接归属于合并成本,而一般的行政管理费用,包括购买部门的运营成本以及其他不能直接归属于所核算的特定成本的相关费用则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合并成本的确定存在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成本;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以购买日为换取被购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的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
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认为,合并成本是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
(五)合并报表编制的不同
合并会计报表是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以企业集团内纳入合并范围的各成员企业编报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运用一整套合并程序和方法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变动的会计报表。国际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探讨,形成了多种理论与实务处理方法。
1.提供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差异
提供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国际流行的惯例,但也有差异。有的国家只要求提供母公司报表,如西班牙、巴西和南美一些国家。对于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国家,由于提供合并报表的具体目的不同,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布惯例分为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同时提供的惯例和只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惯例。
2.合并理论与实务的差异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合并理论有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主体观)、当论和所有权理论。美国的合并惯例是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的,但当论在实务中用得更多;英国的法律和惯例主要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处理合并会计报表,同时允许企业集团采用当论;荷兰的合并实务与英国十分接近;德国更多是以实体理论为基础;法国是以母公司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为基础;日本依据的是实体理论,采用权益法。我国实际采用的是当论。
3.合并方法的差异
第一、企业合并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对企业合并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实务中主要有购买法、权益集合法和新实体法。实务中,企业合并方法运用情况在各国有一定的差异,普遍采用的是购买法,权益集合法只在少数公司采用。日本、澳大利亚、巴西通常不允许采用权益集合法;法国、德国、荷兰、瑞典、瑞士和英国允许采用权益集合法。
第二、期末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合并会计报表与一般会计报表一样在每一期间结束后编制一次,期末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就技术方法角度考虑,可以区分为全部合并法、比例合并法。全部合并法是国际流行的会计惯例,比例合并法源于法国,以前在英美等国很少见到。
通过对企业合并会计的国际上的处理方法、准则、报表编制的比较,我们清楚地看到我国在企业合并会计方面与国际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认真学习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我国会计人员更好地运用会计准则,对完善我国会计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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