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实施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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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实施条例

环境保护实施条例范文1

论文关键词 农村环境保护 秸秆燃烧 潜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焚烧秸秆的危害走入人们的视野,它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尤其是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而言,秸秆燃烧成为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面。

一、焚烧秸秆的危害

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穗)部分的总称。通常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我国农村对于作物秸秆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由于从前农业生产作业水平低,秸秆除了用于垫圈、喂养牲畜、部分用于堆沤肥外,大部分都当做燃料焚烧殆尽。近年来,随着研究发现,秸秆富含氮、磷、钾、钙、镁和有机质等,秸秆不仅具有农民常用的“燃料、饲料、肥料”三大功能,也是一种具有多用途的可再生的生物资源,用途多样,可以用于发电、建材、转化为生物油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秸秆也从单纯的堆放沤肥发展为了转变为秸秆直接还田。也正是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农村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秸秆使用量较之从前大为减少。农村能源利用使用愈发多样化,农村发展了许多更为高效便捷的农用工具和农用肥料来促进农作物生长,农作物秸秆剩余日渐增多,且尽管秸秆有着极大的用处,但由于秸秆再利用成本高、耗时长、收益较慢,往往不被农民所考虑,故而,每当农忙时节,秸秆露天焚烧或者随意丢弃现象便极为严重。

这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排放的大量污染物,致使局部大气环境质量恶化,造成环境污染,焚烧秸秆产生的烟尘会使空气能见度降低,威胁航道和道路交通通行等公共安全。秸秆有着极高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焚烧秸秆是一种资源浪费,它影响着农村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秸秆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雾、烟尘等有害物质,大量焚烧秸秆后产生的二氧化碳会加剧温室效应;烟尘、炭黑等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量时,轻则诱发人和动物的呼吸道、眼疾病等,引起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进入肺脏沉积,引发肺部疾病。《宁夏环境质量报告书》中的调查数据显示,银川市空气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自然尘与煤烟型综合污染,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直为主要污染物,而秸秆燃烧的一个主要产物便是可吸入颗粒物。笔者在平吉堡发放的500份调查问卷中统计得出,该区居民认为所在村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何处时,分别为固体废弃物63.16%,大气污染42.11%和噪声污染20.05%。当问及小区散落的落叶等如何处置时,居民表示都是统一收集焚烧,且居民纷纷反映,尽管焚烧是最为简便的途径,但秋冬季节一燃烧落叶等周围便弥漫着极浓重的味道,老人和小孩时常被烟呛到。

在前往平吉堡调研途中,途径一大片农田,笔者看到有些农民为图方便,将废弃的秸秆废料等直接堆放于收割后的农田上焚烧,浓烟阵阵,气味呛人。这样焚烧会使土壤中的有机质遭到破坏,致使土壤板结、肥力下降和粮食减产;同时易产生安全隐患,焚烧秸秆时多为秋季收获时节,往往天气干燥,田间易燃物较多,随意焚烧,容易造成附近未收割的农田和其他农作物堆放物失火,甚至殃及田间农民的生命安全,对集体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失。

二、《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24条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状况

针对秸秆焚烧的种种危害,银川市出台的《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中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条例第24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40条第二款规定了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罚款”。值得一提的是,在《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的第二日,环保执法人员便依据《条例》的第24条第二款和第40条第二款对某公司焚烧落叶的行为开出了首张罚单,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该条款的规定对于推进秸秆的综合利用,尤其是禁止焚烧秸秆对于缓解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笔者在平吉堡等地走访调研时,见到许多农户都只剩一些老人,询问才知,家里的青壮年大多已经去城里打工,田里的农活只能由老人自己完成,别说是处置秸秆,能把农忙时收割完成都已经是勉勉强强,更别说大量的秸秆,往往随意丢弃或者焚烧是最简单的办法。一方面,除却少量用于喂养牲畜、垫圈等,剩余的燃烧已是习以为常的一件事;另一方面,农民普遍不知《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更不知条例中禁止焚烧秸秆、落叶等的规定。目前条例中关于秸秆的规定主要是禁止露天焚烧,违者处以罚款等,那么这样的处罚方式是否会过于单一,应如何保证执法的效果,是否“见烟就罚、见火就抓”呢?我们在调查问卷中问及受访人员就《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罚款”的看法时,仅有15.79%持合理态度,15.79%认为罚款数额过高,持其他态度的为68.42%,在持“其他态度”中,经过询问,大多认为是不合理、不需要罚款甚至是没有观点,15.78%认为不合理。认为罚款数额过高的受访人员表示,现在大部分农户都是独门独院,就算有焚烧往往也只是小范围的焚烧,一次罚200数额过高,应该根据其焚烧的数量来决定罚款多少钱。另一些受访群众表示,不是他们不支持条例的出台,但是对于老人来说,即使条例出台了,他们也没有足够劳动力去处置秸秆,光运走就是很大的困难,最多变焚烧为丢弃,实在是无能为力。银川市此前也有冬季禁火令的相关规定,即冬季林地荒地禁止烧荒烧纸、焚烧秸秆等,短期效果显著,但一过了严查严抓时期,便又有农民开始偷偷焚烧。

三、关于提高《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24条实施效果的若干建议

《条例》的出台固然重要,但若没有得到良好的实施,那么再好的法条也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这是任何立法者都不希望看到的。对此,笔者认为,环保执法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条款得到更好地实施。

一是要设点宣传,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更应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普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危害知识。同时还要做好巡查工作,深入田间地头。在调查问卷中,78.95%的受访人员肯定《条例》的实施能够对改善农村环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遗憾的是,没有一个人知道这部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条例》已经通过并施行。这更体现了《条例》及禁烧宣传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还应协调各部门做好农作物秸秆回收处理等,从源头上禁止焚烧秸秆现象。

二是要采取两手抓的办法,通过转变农民的思想认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改变单一的处罚方式。在《条例》宣传过程和执法过程中,宣传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对秸秆的各项用途和随意焚烧丢弃的危害进行详细说明,通过与村委会合作,采用宣传栏、村广播进行秸秆知识普及,“变废为宝”,从而使农民从根本上改变秸秆用处不大的认识,而非粗暴的“见烟就罚、见火就抓”。

环境保护实施条例范文2

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蓬勃发展。农村水电不仅成为广大贫困山区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强大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而且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水电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在一些地方显露出来:一是农村水电开发同当地农民利益脱节。农民不能从农村水电开发中得到直接的好处,既不能分享经济收益,又用不上廉价电。电站周围的山区农民仍然使用高价商品电,除了电灯之外别的电器用不起;二是农村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脱节。开发商开发农村水电主要是向电网卖电,获取商业利益,电网买进后再加价卖出,农民更加用不起电,不能实现以电代柴,当地农民生活燃料仍然靠砍柴烧柴,环境、生态难以改善;三是留下了影响稳定、和谐的隐患。农村水电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稀有资源,但在这些地方常被开发商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占有进行开发,当地农民却无钱无资源自己开发或参与开发农村水电,常造成矛盾,有时还很尖锐,成为当地不稳定因素。

充分说明家宝同志批示的针对性、必要性和具有的重要意义。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家宝批示,实现农村水电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走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首先对农村水电资源的条件与优势谈以下看法。

我国幅员辽阔,河流众多,径流总量丰沛,地形复杂多样,地势落差大,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根据最新水能资源复查结果,我国单站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资源经济可开发量为1.28多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农村水电资源点多面广,除上海市外,遍及30个省(区、市)1600多个山区县,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70%左右集中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尚未开发的农村水电资源还有近8000万千瓦,可建小水电站7-8万座之多,年发电量3000亿千瓦时左右,相当于4个三峡水电站的电力电量,可直接惠及贫困山区亿万农民。

西部大开发地区(含广西、内蒙和湘西、恩施、延边)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8694.7万千瓦,占全国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总量的67.7%;中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2082.2万千瓦,占总量的16.2%;东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2069.2万千瓦,占总量的16.1%。在流域分布上,长江流域农村水电资源最为丰富,其次为珠江、黄河流域。

环境保护实施条例范文3

关注一:纳税人的变化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对确定纳税人作了重大改变,即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来确定纳税人改为以法人来确定纳税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以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确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单位纳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涵盖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衔接配合,实现企业所得税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和调节,规范国家与企业、居民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的税收环境,堵塞税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关注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按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0%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内资企业年所得税额在3万元、10万元以下的还分别实行18%、27%的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地还实行15%或24%的优惠税率,加之较多的减免税优惠,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内资企业近几年所得税负担率24%左右, 外资企业负担率14%左右。因此,统一税率,并适当降低税率,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解决名义税率与企业实际税负差距过大问题,是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点。

关注三:部分扣除项目的变化

1.应付工资的变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准预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变化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营中为满足职工的集体生活需要,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所发生的支出,是职工福利性质支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按5‰的比例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该部分按3‰的比例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预作为费用列支: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元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 的3‰;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原规定限额扣除不尽合理,该种处理会造成一部分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较少时,计算扣除限额小,导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不到税前扣除,特别是新办企业,往往处于业务拓展期,需要开支大量的业务招待费,而一部分销售(营业)收入较多的大型企业,计算扣除限额大,基本上能满足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起不到调节控制业务招待费的作用,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娱乐,所以新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从列支比例及限额两方面加以控制。

4.广告费扣除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原内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部分行业如日化、家电、电信及制药企业的分别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及25%的比例内扣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进行合并,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作出调整,同时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由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

5.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扣除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变化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税法将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适度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给予各类企业公平的税收待遇;取消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才能享受优惠条件的限制,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7.关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关注四:税收优惠方式的变化

在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上,新税法在主要采用传统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的基础上,为适应税收优惠格局从直接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的变化,对税收优惠方式进行了适度调整,尽可能地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新税法采取了主要的优惠方式主要有:

1.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盈利组织的收入等确定为免税收入。

2.定期减免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副、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和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所得,予以减免税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5.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的原因,确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减计收入。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由现行直接免税;调整为按收入的一定期比例计入应税收入的方式。

7.税额抵免。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的投资额和企业用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关注五:税收优惠期限的衔接规定

环境保护实施条例范文4

关键词:林政管理 存在问题 措施对策

林政管理是针对林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管理问题,依照林业相关政策法规,对林业相关产业实施的业务管理。其核心内容包括“六管理一执法”,即林业经营管理、林权管理、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流通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

近年以来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和保护森林这一林业工作核心,以宣传《森林法》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林业法律、法规意识,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意识为重点,抓队伍强素质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谈谈我县林政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一、我县林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认识不足,法制意识淡薄人们往往只注重于森林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2、林政工作责权不明。林政管理中有权无责的现象普遍存在。林政工作在一个地方究竟谁主、谁副,出了问题由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在一个乡镇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资源遭到了破坏,破坏究竟到什么程度才追究责任,其责任又由谁来负等问题都没有标准界定。3、管理力量薄弱,林政工作成绩不明显。4、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现象仍然存在。

二、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的措施对策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政管理队伍,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作风纪律硬,热情服务,廉洁奉公的林政管理队伍作为工作的重点,坚持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把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参加上级学习培训,集中自训,以会代训,安排自学,统一抽考,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林政管理人员对《森林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培训。规定凡林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培训,在考试及格、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凡调入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凡考核、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待岗培训。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调动林政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林政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积极向社会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增强公民遵守林业法规的自觉性。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为了更好地让公民了解、掌握国家林业法规和政策,我们注意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政策的宣传。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的同时,注意利用标语、宣传车、展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宣传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从事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行业等知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依法治林意识。

3、扎实地抓好基础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我们注意按上级要求狠抓落实,如期完成了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为编制“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了依据,按要求顺利完成了我县第四次资源连续清查。严格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林木过量消耗。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规范木材运输管理。

4、严格控制限额采伐,解决林地逆转问题。根据以往在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时,忽视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一些乡镇的局部利益,短期行为,林业抓的落实不够,造成超限额采伐问题,使有林地变成疏林地,疏林地变成无林地,使林地逆转,严重制约了林业可持续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首先进行了林权证发怔工作。二是明确落实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超限额采伐,毁林造成林地逆转的一发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加强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杜绝了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的事件发生。四是对一些低产林,疏林地由林业局下去调查,合理确定更新。五是加大了执法力度。制定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规划确定使用用途,采取相应的林地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和违法运输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一些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闻单位公开曝光,依法进行处理,从而使超限额采伐,有林地逆转得到根治。

5、进一步加大采伐限额管理力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消耗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限额指标,是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总要求。一是要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凭证采伐制度,对申请采伐证明文件,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厅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厅规定的发证权限,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二是要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证单位要对采伐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和作业质量、采伐量进行验收。县局将继续组织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对超采伐限额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林业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超计划采伐。三是加强对采伐更新验收的检查工作,对于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

6、切实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搞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尽快完成林权检查登记发证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制度,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和林地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使用林地的审批。四是加速调解林权争议,要积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查、调解工作,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7、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强化林木运输监督检查。一是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林木经营加工的检查监督力度。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办证的林木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管理,把住进货渠道关,防止收购不合法的木材。二是依法强化木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严格签证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尽快使木材检查站达到国家标准。

8、深入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理。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特别是抓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真正把《森林法实施条例》落到实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严格执法来树立林业部门的形象和威信。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闻部门公开曝光。下大力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稳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队伍,加大执法队伍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增加车辆、通讯、微机、传真机等基础设施,以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全面推动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做好林业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9、深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改革。要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以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需要,对不利于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管理的办法加以改进和完善。如制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和采伐管理办法”,“林地管理办法”,“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成林检查验收办法”等操作性强的地方配套法规。逐步形成办事高效,监管有力,执法严明的新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系。

经过实践证明,只有加强林政管理,林业才能有跨越式发展,才能把我县打造成林业大县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环境保护实施条例范文5

乐山市国土局:

你局有关征地问题的来电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改革征用土地方式,根据1984年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办法,从实践看,有利于减少征地中的矛盾,加快征地速度,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应继续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给予积极支持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环境保护实施条例范文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加强煤炭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因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有水土保持设计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中应列有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的投资,负责审批投资的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并落实防治经费。

三、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在建项目,凡已造成水土流失而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已建成的煤矿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应依法组织治理。

四、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级《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按规定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煤矿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其大纲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