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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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库区的范围包括:

(一)库区水域,指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洲滩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三)库区水域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带,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带。

前款所称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体范围如下: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湘江河口至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二环桥;沙河从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

第四条

库区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库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库区管理工作。

库区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单位、库区所在地区(县)政府组成,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库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库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库区综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研究制定库区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库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组织开展库区管理联合执法;

(五)组织协调库区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六)协调处理库区管理部门之间、区县之间的重大争议;

(七)组织开展库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八)组织开展库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协调其他需要统筹的事项。

库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卫生与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执法、旅游、林业、海事、湘江枢纽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区(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库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库区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政府将库区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和相关区(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考核评价办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第八条

承担库区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库区内的行政执法。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单位。

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市水行政、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单位对库区内复杂、重大的执法活动开展联合执法。

市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可以委托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在库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委托执法方案由库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委托行政机关与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前,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讨论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

库区内的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前,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库区管理中涉及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库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水环境质量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主要航道、港口码头、游船渡口、水上加油站(点)、船舶锚地和待闸锚地加强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水行政、海事等有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内船舶及砂石经营、运输的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库区内设置禁航区,划定除渔船外的各类船舶停泊区域并监督执行,管理各类船舶通航秩序,负责审核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库区内运砂船的卸砂管理;

(四)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砂石翻坝工程的运营管理;

(五)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各砂石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水行政、城管执法、海事等有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内保洁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保洁监控系统建设,督促指导库区内的垃圾清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负责库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库区水域内航行船舶的垃圾收集转运;

(四)相关区(县)政府履行库区内保洁工作属地管理职责,按照《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规定,划定保洁范围,确定保洁单位,明确责任要求。

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日常打捞清理工作,按照《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库区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洪方案并实行防洪系统的联合调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枢纽工程管理机构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库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确定的水质目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及时修订《长沙市水功能区划》。港子河、官桥河、南托港等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河流或者撇洪渠,汇入库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以上标准。

第十七条

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海事、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制定库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第十八条

在库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四)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五)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六)依据《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种植农作物;禁止经营性餐饮;禁止放牧、养殖;禁止采矿;禁止在市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库区水域内除应当遵守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从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船舶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之外停泊;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未取得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其他适航证书的船舶航行和作业;禁止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

(六)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依法取得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禁止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七)依据《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停靠和装卸;

(八)依据《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破坏、擅自挪动水功能区标志;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区(县)政府,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由库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单位(地区)职责开展库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管理单位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不参加库区内联合行政执法或者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不配合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单位依法处罚。

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线路;运行;维护

1 当前线路运维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网得到了较快发展,而作为担当传输电能的输电线路由于处于野外,其运行环境比较复杂,容易受到气候、环境、人为因素的影响

其运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输电线路本身存在的缺陷

由于输电线路本身存在的缺陷(简称本体缺陷)而导致输电线路断线、掉线、跳闸,如导、地线磨损断股、断线;绝缘子老化、破损、导、地线接头过热等;这些问题绝大多数为输电线路长期运行产生或基建遗留的问题。

1.2 自然破坏

由于自然力量导致输电线路发生跳闸故障,如:雷击、大风、鸟害、污闪、洪水冲刷等;其中雷击已成为自然力量导致输电线路发生跳闸故障得主要原因,因此加强线路的耐雷水平是确保线路安全运行最迫切的措施。

1.3 外力破坏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不到位,不少群众甚至政府公职人员保护电力设施意识淡薄,有意或无意的行为造成输电线路外力破坏。

首先,线路通道附近放风筝、钓鱼(兴化是鱼米之乡)现象严重。

其次,因兴化是水网地区,农村河沟纵横,近几年政府河道清淤工程在各乡镇开展,特别在电力线路通道下清淤时,抓泥设备对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操作人员对于各种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知道,往往认为只要不碰到导线就行,这些车辆机动性很强,且施工没有预见性,防不胜防。

再次,随着兴化地区各乡镇开发区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以及近几年新农村的建设,在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建厂,有的直接在线路下建房,个别乡镇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不考虑电力设施保护实际情况进行违章施工、野蛮作业,外力破坏事件逐年增多,对线路通道的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由于输电线路在野外,线长面广,一旦发生外力破坏,往往都是永久性故障,事故发生后不能通过自动重合闸解决问题,需要故障巡视、设备抢修等工作,短时间不会恢复送电造成大面积停电或电网瘫痪,性质比较恶劣。

1.4 线路跨越房屋和树木

线路通道内问题主要为树木和房屋的问题;尤其是跨越房屋和树木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年代久远的35KV输电线路,由于基建投资和技术政策等原因,线路初建时按照跨越农田设计的,杆塔多为低矮电杆(Ф190*15米),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已成为经济开发区,人多房密,原线路又没有升高,给线路安全运行带来隐患。

因意杨是经济作物,在兴化西北地区农村大面积种植,许多当地老百姓不顾《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之规定,在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线路通道(35kV~110kV:10米;220kV:15米;500kV:20米)外的小树逐年长大,此树种生长速度非常快,两年时间就能达到15~20米高,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超高树木越来越多。而且长高后的树木修剪成为运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1.5工程遗留问题

在一些新建线路施工结束后,遗留了部分的小树苗、坟头树未及时彻底清理,成为线路通道内的障碍,运行单位再次去与群众沟通处理比较困难。

2 解决输电线路运行安全隐患的方法与对策

综上所描的问题,给输电线路安全、可靠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如何解决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值得我们去探索解决,结合本人的实际工作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加强设备验收和检修管理,狠抓本体缺陷整治

对设备存在的本体缺陷问题,首先抓好设备交接前的验收管理,始终依据输电线路验收规范和运行规程对设备质量进行把关,确保新设备零缺陷投运,然后做好设备投运后的检修管理,对巡视中发现的缺陷及时消除,确保输电线路时刻处在健康的状态进行。

2.2 认真做好输电线路的防雷、防污、防鸟害工作

雷害导致线路跳闸历年都是占总跳闸次数的70%以上,因此防雷工作是各项工作中的重点,防雷工作的目标就是提高线路抗雷害的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本运行管理范围内雷击高发地区进行排查和梳理,整理出姜堰地区多雷区等资料,以供设计单位对于经过此类地区的线路进行设计时予以考虑。

(2)积极开展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量和开挖检查,认真查看接地装置有无脱焊、严重腐蚀等隐埋部分的影响运行的缺陷,及时处理接地电阻高的接地装置。

(3)对线路进行针对性的技术改造工作:a、对无架空的线路补加架空地线;b、对跳闸的频繁线路增设耦合地线;c、对绝缘配置低的线路进行合理调爬。

(4)加强绝缘子的周期性检测和送检工作。

污闪和鸟害虽然近年来虽然发生次数相对较少,但对线路的危害确不容忽视

因此我们应按照状态检修要求对架空线路进行清扫,及时清除输电线路上的污秽和鸟窝,同时积极开展盐、灰度测试、绝缘子测试、合理调爬及鸟活动频繁区安装防鸟装置,提高线路的耐污闪、耐鸟害的水平。

2.3 积极开展危险点预控管理,严防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

今年来外力破坏电力线路的事件越来越多,由于输电线路处于野外,线长面广,往往防不胜防,针对此类情况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严防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

(1)加强宣传力度,向线路沿线居民宣传《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提高居民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2)争取政府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紧密配合,加大破坏电力设备的处罚力度。

(3)积极在输电线路现场推行 “危险源点预控管理”,对现场引起线路跳闸或可能引起线路跳闸的行为(如:线下植树、吊车施工、塑料大棚等)均列入危险点进行预控,采取了不同的有效措施如特巡、缩短周期、派人看守等方式,变被动为主动,时刻关注危险点的动向,严防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

2.4 认真做好线路通道的管理工作

输电线路通道管理是一件长期而繁琐的工作,主要解决线下房屋和树木清理的问题,在现场了除了积极宣传《电力法》外,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线下房屋:1)新建设的线路应及时与设计和基建部门沟通,设计时考虑房屋再次升级的安全预度;2)对已建的线路又未考虑民房升级的预度,应与政府配合,加大宣传,必要时行使执法权,同时杜绝违章建筑。

(2)对于树木清理:1)及时与政府沟通,了解政府绿化规划,争取政府支持,尽量减少通道内植树;2)提前介入线路设计,优化线路路径,尽量少跨树木;3)对已跨越风景林区的低矮线路,进行技术改造、升高线路,减少树木清理的难度;4)对确实需要砍伐的树木,应依法砍伐,同时积极聘请义务护线员,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 结束语

输电线路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结合本地区的运行特点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摸索规律,找出问题关键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DL/T741-2010,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范文3

一、认真学习全面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定位,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我市推动水利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各区(市)县和市级各部门要迅速传达学习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各区(市)县和市级各部门要联系我市实际,认真安排部署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工作措施。三是各区(市)县和市级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习活动,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特别是水务干部职工对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自觉性。

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过程中,要结合学习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把握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认真学习、宣传辅导等,使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是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重要基础。

二、按照全域灌溉的理念,全面提升水利设施建设

一要狠抓灌区续建设施配套。加快区配套建设,深入实施渠堰引水枢纽及干支渠改造,全面提升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水准,完成各级防渗渠道、新增节水灌面、改造中低产田土等方面工作,进一步提升都江堰等核心精华灌区渠道功能。

二要狠抓山丘区抗旱能力提升。尤其是以山脉“百湖”水源工程建设为重点,因地制宜兴建梯级人工湖等山丘区水利设施,新建改造蓄水池、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提灌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1.25万处,新增恢复蓄水能力1.1亿立方米,新增改善灌溉面积50万亩,进一步提升山丘区抗旱能力。

三要狠抓现代化水利建设。以标准化特色农产品基地和现代生态农业集聚区为载体,以国家小农水重点项目、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抓手,大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智能高效水利设施,建设农业水利现代化示范区100万亩,建成“西部第一、全国领先”的水利基础设施。

三、按照城乡一体化的供水理念,全面提升城乡居民饮水保障水平

总书记和家宝总理都讲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供水,算得上是具备条件的地方,我们要因地制宜,提升城乡居民饮水保障水平。

一要着力提升县域城乡居民饮水质量。在区,加快新改扩建大型自来水厂,推进跨行政区域集中连片供水,确保到2012年底实现二三圈层平原浅丘区自来水满覆盖。在深丘区,加快建设引泉、漫滤、打井、集雨工程等小型供水设施,全面解决深丘区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二要着力提高中心城区供水抗风险应急能力。加快完成应急水源建设,加快推进水七厂和凤凰山20万吨高位水池建设,尽快启动建设第二水源,力争今年完成前期工作,切实提高实际供水能力。同时,健全中心城区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管网抢修快速反应机制,有计划地实施管网改造,提升管网运行可靠性。

三要着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推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全流域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水源地上游河道巡查监管长效机制,细化分解饮用水水源管理和保护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力度,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按照城乡水域联动的理念,全面提升防汛减灾能力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防汛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要求,坚持领导带班、到岗到位;各地防汛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水文、气象、防汛、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预测预警;基层防汛巡逻员、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要按照要求加强巡查,掌握防汛工作主动权。要加强河道日常管理,及时清理河道,建筑不得违法占用河道,对河道边公路的护坡要进行巩固维护,避免水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损失。这次我市遭受强降雨使得部分地区受灾,要安排好受灾群众。

二要强化重点防范。要针对今年汛情来临特别早、雨量强度特别大、洪水流量特别大的严峻形势,加强江河、水库、山洪易发区、低洼易淹区、城市地下空间、下穿隧道、地铁工程和城市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监测防御。特别要针对本月3日至4日我市遭受强降雨过程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逐一分析问题原因,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7月上旬和8月下旬容易下大雨,要抓住现在到8月下旬这段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全力确保重点部位安全度汛。

三要强化抢险演练。要时刻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强化防汛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训练,充分发挥部队、民兵和公安消防的抢险骨干作用,从实战、实情和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抢险演练,提高抢险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按照综合治理的理念,全面提升城乡水环境

一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编制全市水环境“十二五”治理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大力推进中心城区100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建设,全面建成186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积极推进5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要加强河道排污治理。积极采取雨污分流、全程截污等方式,加快治理市域范围内所有河道下河排污口,实现污水不下河。大力实施河道清垃圾、清淤泥、清漂浮物“三清”治理,强化河道清洁化、规范化、生态化“三化”建设,确保实现河道无垃圾、无淤泥、无漂浮物的“三无”目标。

三要加强河湖生态治理和再生水循环利用。加快河湖生态保护修复,积极规划建设生态河流和人工湿地,提高城乡水环境容量。加快规划建设再生水厂和配套管线,有效改善出水水质,确保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补充中心城区河道环境用水。

四要加强河道和排水设施长效管理。严格按照全市河道管理维护标准和排水设施管理维护标准,加强河道和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强化河道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环境。

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范文4

1、继续大力度做好“一跑三争”。进一步完善细化水利项目规划,谋划设立前期项目基金,健全前期工作责任体系和管理机制,继续大力度向上争跑项目和资金,努力争取省以上资金10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2、确保财务收入稳步增长。努力落实增加水利投入政策,建立水利投入增长机制。以“保增长、促节支、保运转、促发展”为指导思想,围绕全面完成经济技术指标、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价调整和制度建设五条主线,加强财务管理和增收节支,使财政收入实现稳步增长。

突出抓好五件大事,实现水利建设新突破

1、确保滏阳河如期实现通航目标。尽快开工实施滏阳河通航工程,展开河道清淤疏浚,并精心组织,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在2013年3月底完成柳林闸以下段河道清淤疏浚,5月底完成通航段6.5公里河道疏浚和治理,6月份完成游船码头和船闸建设,具备通航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同步推进规划设计和桥梁改造、两岸绿化、夜景亮化、治污截污等工程,6月份实现滏阳河通航目标。2、进一步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步伐。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要求,2013年全部解决氟超标问题,即12.8万人1.2毫克/升以上的氟超标问题,以及污染水、苦咸水、缺水等共计7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2014年全部解决剩余6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要积极与省厅沟通对接,努力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打破常规加快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规程,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并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良好运行。3、开工实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继续做好总干渠后续征迁工作,重点抓好临时用地的复垦退还工作,为总干渠工程顺利竣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同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配套工程建设上来,完成水厂以上输水管道的初步设计,全面启动控制性节点工程和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建设,确保实现2014年配套工程与总干渠“双通水”的目标。4、加快实施“三条红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构建“三条红线”指标体系,着力抓好“三条红线”分县区指标分解确认,修订用水定额指标体系,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分阶段限排意见。加快地表水监测站网、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水质监测站网、重点取用水户监控网及市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等“四网一平台建设”,实施水资源实时监测与管理系统建设,完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促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5、大力实施引黄灌区建设。将引黄工程提升到国家大型灌区建设的高度,结合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疏通引黄总干渠、分干渠,恢复配套支渠工程,完善控制性调蓄工程,使总干渠输水能力由不足10立方米/秒提高到20立方米/秒,年引水能力由1亿立方米提高到2亿立方米,灌溉面积由30万亩扩大到70万亩,三项指标均实现翻番。并将引黄灌区挤进国家灌区规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建立长效发展和运行机制。

奋力开拓积极进取,开创水利发展新局面

1、确保防汛抗旱和供水安全。强化防汛责任制落实,认真开展防汛检查,及时修订各类预案,搞好防汛物资增储,加强防汛队伍建设,开展培训演练,严格防汛值班,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充分准备,确保全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引黄、引漳、引卫等外调水工程作用,做好生态水网运行管理,增加水资源供给,完成生态水网总供水量4亿立方米,在保障工业用水的基础上,完成地表水灌溉200万亩次,加上井水灌溉,全年浇地面积1300万亩次。2、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支漳河治理项目,完成南湖分洪闸古建装饰、水上亭榭等已治理段的配套景观工程,做好两岸绿化养护和通水运行管理,并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开工实施王安堡闸以下段治理。滏阳河治理项目,完成北环至北湖、北湖至苏里段综合治理,相机开工实施苏曹村等过村段河道治理。配合省推进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前期,力争开工实施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成留垒河、魏大馆等5条中小河流治理,完成八合、康西等21座重点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做好娄里水库、洛子水库、卫河建闸等重点项目前期,筛选包装小屯闸、郑二庄闸和沙东干渠治理等骨干工程,争取国家投资支持。3、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以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省级小流域治理工程为重点,继续抓好国家及省水土保持重点县建设工程,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水源地保护工作,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0平方公里。谋划实施滏阳河马头段清淤等工程,推进生态水网综合开发,修复河渠135公里,绿化河渠180公里,努力将生态水网建成防洪、灌溉、生态、景观、旅游、交通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工程。4、持续深入推进农田水利建设。以引黄灌区建设为重点,继续抓好漳滏河等四个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及肥乡引滏和邱县陈村两个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现代农业县建设,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恢复改善灌溉面积45万亩,发展节水灌溉面积40万亩。5、深化行业管理和能力建设。一是继续深入推进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启动实施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完成我市河、渠关键控制点的水位、流量和视频监测设施的安装并投入试运行。二是完成中央、省、市三级岁修工程和水利闸桥建设任务,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推进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深化水管体制改革。三是加强水政监察,谋划成立水利公安机构,争取出台《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做好漳河上游水量分配工作,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四是重点谋划落实《岳城水库塌岸治理工程》项目,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移民扶持和管理,确保移民稳定。五是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处改革改制工作。六是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七是做好水利普查各项收尾工作,迎接国家和省级专项检查和验收。

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必要性,立法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TD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十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强调把资源消耗情况、环境损害情况、生态效益情况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中,促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及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从而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为现代化各项建设提供前提条件。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学界对生态补偿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理解,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和生态保护、破坏以及发展的机会成本,采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协调生态保护主体、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

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

(一)改善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的要求

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曾指出,中国的环境状况是局部有所好转,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增大。矿产资源是国家战略性公共产品,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引擎,然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也是造成当今中国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诸多生态问题的主因之一。首先,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容易造成地质灾害频发,如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泥石流等,还会造成东部平原矿区大面积土地积水或盐渍化,西部矿区水土流失,加剧土地荒漠化,从而破坏生物多样性。其次,加剧缺水地区的供水紧张。调查发现,全国重点矿区中存在严重的缺水情况。矿产资源开采强度的不断加大和开采速度的不断提高,可能使矿区地下水位的大面积下降,从而导致缺水矿区供水更加紧张,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此外,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造成了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等废气,矿渣和污染的废水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直接对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二)转变矿产资源开发方式的要求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长期以来存在的脱贫压力,及对矿产资源及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程度不够,经济发展常常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矿产工业采用粗放式的经营模式,矿产资源开发中小矿迅猛发展,但是这些小矿大部分存在布局不合理,环保措施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其回采率严重低于国家标准。这样的乱采、滥挖具有掠夺性,严重浪费宝贵的矿产资源,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制约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需要从矿产资源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要素投入结构等开发方式的多个方面着手,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从矛盾走向协调。

(三)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体系的要求

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尚无生态补偿制度的专门立法,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虽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政策,但现行的环保法律政策中,收费名目多,重复现象严重,有的甚至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缺少协调,特别是缺少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而无法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的可行性

(一)法理基础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及法律的正义价值观。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依据矿区实行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制度,矿区所属的地区和部门应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义务,生态保护主体取得补偿权,平衡了生态保护主体和生态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保证公平正义才能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才能调动其创造性和积极性。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立法有效地平衡了地区间、行业间利益,为生态保护主体切身利益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调动了生态保护主体的主动性。这也正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

(二)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生态补偿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宪法》中规定了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环境保护法》中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同时,我国也制定了很多关于生态补偿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此外,国务院《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中。这些都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使其具备强有力的可行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动力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被认为是管理环境最有效的方法。生态补偿制度正是这样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促进了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控制了开发强度,为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提供制度保障,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每个中华儿女都希望祖国富裕强大,民族得以复兴,既能聆听春天鸟儿的嬉闹声,欣赏秋日的繁星,又能喝到清洁的水,看到成片的绿色森林。因此,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具有一定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建成美丽中国的具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 张复明,景普秋等.矿产开发的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赵绘宇.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

[3] 葛伟亚等. 我国矿山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探索[J].中国矿业,2008,5(5).

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必须遵守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

第五条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

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

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及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堵截;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并启动应急预案解决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一条位于五桂山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水源地保护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节水促减污,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监管。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从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我市行业用水定额依照《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执行。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政策引导,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条各镇(区)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种植结构,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拟定辖区内的水功能区划。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坚持适度超前、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水质监测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或镇区政府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污。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江河、湖库及河道管理范围直接排放、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三十条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三十二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镇(区)应按《*市污水工程建设规划(*-2020)》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鼓励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控制工业污染。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引导畜禽养殖企业走生态养殖道路。

第五章内河涌水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全市内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调度、能通航的目标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内河涌整治的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莲,加高培厚河堤,绿化河岸,促进内河水体循环,改善内河水环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内河涌上搭建厕所、牲畜饲养棚舍,围筑鱼塘。

第三十八条内河涌实施宽度控制目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内河涌,填堵或缩窄河道,以确保内河涌水流通畅,提高内河水体自净能力。

对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视其对内河涌的影响程度,结合内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迁移和改造。

未经批准擅自在内河涌兴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项目,一律作违章建设处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和乡村各项建设确需占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保障内河涌防洪排涝体系和改善水环境的要求。

第四十条船舶在内河涌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内河涌水质不符合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核算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要求,并落实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内河涌水体排污。

第六章部门职责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督促落实各项水环境治理措施;组织考核各部门及各镇(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节水减污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

第四十五条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合理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减少水环境污染;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给水工程规划、排水规划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等。

第四十六条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工业企业的排污监管;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我市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内河的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水资源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负责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会同物价局、建设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价改革方案;负责水功能区的水质、水量监测;负责统筹全市内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大水环境容量;协同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会同市环保局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对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商市环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供水规划、组织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组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加快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内河涌水浮莲清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分析,协助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市经贸局负责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等。

第五十二条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海洋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向河流、河涌、湖泊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查处水源保护区和河道两岸建设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五十五条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落实取水许可、节水减污、内河整治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认真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任务,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市、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资源保护工作实绩列入政府部门和镇(区)责任人的年度政绩和目标考核内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考核;镇(区)考核指标包括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取水计量安装率、内河整治进度、污水处理率、水功能区达标率等。

市、镇两级政府均应对在年度内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