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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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1

——编 者

问: 《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 《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注重了与《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和规章相衔接。

《条例》以维护农牧民利益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主导思想,从自治区实际出发,在《草原法》框架内,力求更具有地方特色,突出可操作性。因此,在修改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四条原则:一是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之间的关系,特别注意维护农牧民的利益。二是正确把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把基本草原的保护放在首位,重点突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三是对基本草原实行比其他草原更为严格的管理。四是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在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问: “基本草牧场”与“基本草原”在概念理解上是否有区别?《条例》规定哪些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答: “基本草牧场”与“基本草原”在概念理解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旧的《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中的“基本草牧场”,在《草原法》中表述为“基本草原”,为了与《草原法》衔接,所以新《条例》也把“基本草牧场”改为“基本草原”。

《条例》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重要放牧场;打草场;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问: 《条例》是如何体现保护优先原则的?

答: 首先,从名称上,《条例》称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就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其次,在内容上,《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的行为,对非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的活动要求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如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草原野生植物等等。第三,在罚则上,《条例》对破坏草原严重,屡禁不止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比《草原管理条例》的处罚增加了两倍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问: 《条例》规定在基本草原上禁止哪些行为?

答: 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严格管理,《条例》规定在基本草原上禁止的行为有:开垦基本草原;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建造坟墓;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问: 《条例》对各级政府和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 《条例》在基本草原的保护与管理方面,对各级政府和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规定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度。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旗县级人民政府要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二是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基本草原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破坏基本草原违法行为的情况,实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的情况,草原重点建设的情况以及征收、征用、使用或者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问: 《条例》对破坏基本草原等违法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  中药资源保护;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

          野生中药资源是中药产业得以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中药资源,随着人类“回归自然”呼声的日益高涨,社会对天然药物的需求与日俱增,野生中药资源面临巨大压力。一些中药材如甘草、麻黄、银柴胡、肉苁蓉、雪莲、红景天、冬虫夏草、川贝母等由于过度采挖或掠夺式开发,资源量逐年萎缩,已开始影响到中医临床用药及制药企业的生产。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合理地保护、开发利用,才能保证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  野生中药资源的开发现状

    据统计,传统中医所用药材达13 000种之多,包括动物、植物和矿物三大类。其中植物药占绝大多数,约为11 146种,其中野生种类约占80%。随着对中药材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药材资源尤其是地道药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在1992年公布的《中国植物红皮书——稀有濒危植物》(第一册)收载的398种濒危植物中,药用植物168种,占42%还多,其中稀有种38种,渐危种84种、濒危种46种。如何拯救濒危的药用植物,更有效地保护现有中药资源,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1.1  野生中药资源利用的历史和现状

    随着对中药材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药材资源尤其是野生药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天然药物的需求量剧增,仅出口十年间就翻了三番,为我国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据统计,中草药的对外贸易已发展到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种类达400~500种,其中低加工、低附加值的原料药材出口占了很大的比例。

   

但这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出口也为资源的枯竭埋下了隐患。长期以来,由于对合理开发利用野生中药资源认识不足和经济利益的趋使,一些地区不同程度上对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采收,加之违反自然规律的不适当垦殖和其他一些原因,使一些药用植物丧生了合适的生态环境,减弱了资源的再生能力,许多种类趋于衰退或濒临灭绝。据调查,药用植物资源中甘草、光果甘草、羌活、单叶蔓荆、黄皮树、肉苁蓉、银柴胡、紫草等100多种中药材的资源量普遍下降,影响到60多个药材品种的医疗用药。八角莲、杜仲、见血封喉、野山人参、黑节草、小勾儿茶、凹叶厚朴等30多种药材因野生资源量稀少,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而无法提供商品或只能提供少量商品。以野生甘草为例,上世纪50年代我国的野生资源蕴藏量为200万t,而目前不到35万t;许多地方野生甘草的覆盖度从90%以上降到零星分布。对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

    许多中医药专家已经开始了对濒危药用植物的保护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据初步统计,几十年来由野生转为家种的药用植物不下60种,引种国外药用植物约30种;在46种常用珍稀濒危药用植物中,有天麻、黄芪、明党参、北沙参等13种植物经过系统的研究,已具有了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这些都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对野生资源的压力。

    但即使有成熟的栽培技术,如果不对野生资源进行有效地保护,随着物种的分布区域和面积的继续缩小,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将是在所难免的,甚至有可能出现象当归等一些有长期栽培历史的药材一样,难以找到野生资源。近些年的研究表明,栽培植物遗传基础狭窄的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保护好野生物种,则不能根本解决药用植物的濒危问题。

1.2  野生药材资源濒危的原因

    造成野生药材资源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少数物种本身的一些特殊原因之外,主要是人为因素。

    一是人口增长过快,人们对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但是,自然资源的储量是有限的,过度的开发必然导致有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大量减少,甚至濒危灭绝。

    二是在资源开发中,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野生中药材资源乱采滥猎状况严重,致使一些品种出现衰退甚至濒临灭绝。特别是9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比较热门的药用植物提取物的大量出口,造成了对野生中药材资源新的更大的破坏,如甘草、草麻黄、红豆杉、冬虫夏草、肉苁蓉等等。

    三是毁林开荒、过度放牧,以及城市建设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分布。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土地、森林、草原的不合理利用,导致生态环境失衡,从而威胁到药用植物的生存和繁殖。

    四是全民药用资源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意识不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认为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往往是先破坏后保护,这也是致使有经济价值的药用资源短缺,甚至濒临灭绝的原因之一。

1.3  濒危等级划分的三大误区

    保护等级是以物种受威胁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兼顾人类对其保护的目标。长期以来,药用植物一直没有特定的濒危和保护等级划分标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和《中国植物红皮书》中均将收载的药用植物分为濒危种、渐危种和稀有种三类。在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将保护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绝灭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和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因而,药用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独立的体系,在认识方面也存在亟待澄清的三大误区。

1.3.1  濒危等级不等于保护等级 

濒危等级是对现有环境下一个物种绝灭的危险性评估,评估绝灭危险性的目的是对分类单元绝灭的可能性做出定量的估计。而保护等级划分是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的问题。因此,评估绝灭危险和确定保护行动优先权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过程。绝灭危险的评估一般在优先权确定之前,而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除了考虑绝灭危险,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其他许多相关的因素,例如:经费开支、开展保护行动的人员、受威胁物种保护的法律框架或一些物种相对于其他物种的生态的、系统发生的、历史的及文化的优先考虑。

1.3.2  地区性濒危不等于全球性濒危 

在地区或国家水平上使用濒危等级划分时,必须认识到对于一个特定的分类单元,其全球性的受威胁等级不一定与其他地区或国家的等级一致。这里存在一个地理尺度的问题,在全球被定为无危的一个分类单元,在某个特定区域,由于其数量很少或正在衰退,或许仅仅因为它们处于全球分布区的边缘,而可能被划为极危;反之,根据数量和分布区存在全球性衰退的资料被划分到易危的分类单元,可能因其在特定地区种群数稳定而被定为无危。因此,地区或国家特有的分类单元在任何地区或国家的标准应用上都需要进行全球评估,避免出现认识上的误区。

1.3.3  栽培品种不能代替野生品种 

由于药用植物有较为悠久的栽培历史,加之国家对中药材栽培基地建设的重视,因此,对有大面积栽培的药用植物,强调濒危植物的保护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这里存在一个对濒危物种概念的认识问题。在世界自然保护盟(iucn)红色名录中明确提出物种濒危等级标准只适用于在自然范围以内的野生种群和由良性引种而产生的种群。因此,在药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的划分时,应该只以野生种群的数据为依据,不能因为该物种有大量的栽培种群而降低其濒危和保护的等级。相反,有大量栽培面积的物种,其野生资源的保护应该更有优先权。其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首先,从种质方面考虑,栽培种群不具备野生种群所蕴涵的诸多优良特性,如高产优质、耐寒抗旱、抗病虫害等等。其次,栽培种群并不能全面有效的缓解野生资源的压力,栽培人参与野山参价格的天壤之别极好的说明了在中药材特别是名贵药材的保护上,栽培品的多少有时并不能减轻野生资源的压力。再则,具有成熟栽培技术的药用植物种类有限。目前,我国可以人工栽培的药用植物仅有492种,而其中只有13种具有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

2  加强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是大势所趋

2.1  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野生中药资源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加强保护。

    地球上的每一个物种都是独一无二的基因库,具有无法估量的现实和潜在价值,目前所知的药用价值只是其价值的一部分。如果只顾眼前利益,对药用资源过度利用而导致物种的灭绝,将会对全人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也许若干年后人类所遭遇的某一疾病正需要依赖这些物种来治疗,而它们却已经灭绝了。因此,保护野生生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这是包括中医药界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

2.2  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传统医药——主要是传统中医药使用野生动植物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1997年6月召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第10次成员国大会上,英国和美国分别提出关于传统医药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文件,对东方医药进行全面的评价。主要的观点和意见是:传统医药利用大量濒危物种是导致犀牛、虎等野生动物濒危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其它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地球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承认人工繁殖和栽培野生药用动植物的作用,但认为其对缓解野生资源面临的压力效果较小;大量传统医药进入国际贸易反过来加剧了对资源的压力;提出限制传统医药的使用和贸易,要求加强国家立法和执法等措施,对传统医药利用野生动植物进行检查和管理等。由此可见,传统医药利用野生生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问题正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敏感问题。

3  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存在的问题

    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对矛盾。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资源应以利用为主;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资源应以保护为主。如何正确处理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我国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矛盾的客观现实,也严重阻碍了中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3.1  管理部门不协调

    野生动植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农业部和林业总局,中药材生产经营和使用主管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等多个部门。由于保护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的相互矛盾和不协调,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没有形成保护管理与经营使用的统一机制,从而造成了国家颁布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实施中难以贯彻执行。

3.2  相关法律法规有矛盾

    中药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难依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一方面符合国家药品生产经营法规;另一方面却又违反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有的法规相互冲突或已不适应当前形势,有的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必然使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无所适从。

3.3  市场需求与政策导向不一致

    中药出口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以杜仲为例, 1986年以来,有关杜仲的开发性研究获得了许多专利,国外的需求也很大,人们看到杜仲潜在的经济效益后,开始大面积种植。但1997年,我国为保护杜仲,对其出口实施濒危管理并征收高额费用,湖南等地的农民就开始挖了杜仲当柴烧。这种资源的破坏与国内外出口环境的恶化有很大的关系。

4  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与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国内外贸易活动的增多,经营活动与法规以及法规与法规之间不相一致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面对中药行业普遍存在的濒危药材资源短缺问题,只有从中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和人类健康的整体需求出发,通过国家政策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在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中药产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4.1  正确对待国际社会的批评和意见

    我国中医药记载和曾经使用过被视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旗舰物种如犀牛角和虎骨等,招致了国际社会不同层次、不同来源的各种批评,乃至抨击。这和中医药界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之间缺乏沟通、未能有效的宣传自己有关。对于中医药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关系,我们的态度是:我们加入和遵守《国际濒危贸易公约》,我们现有的12 000多种中草药中,有80%以上系以植物原料为基础制作而成,并且常用的种类均有栽培品种,仅有一小部分中成药含有动物药成分。在利用及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已成为我国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动力之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已经成为中医药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客观评价珍稀濒危中药材的疗效

    由于古代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以及目前条件的限制,部分珍稀濒危中药材缺乏必要的科学研究,对前人记载的功效不能进行客观评价。因此,我们应通过科学研究正确区分哪些是传统中医药中的精华,哪些是确有疗效、应当加以开发;哪些是因受眼前利益驱动,或悖谬误传,将会对未来的用药基础构成威胁的。只有搞清这些问题,才能切实遵循“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才能为濒危物种替代物的研究提供客观标准。

4.3  加强科研,为保护立法和强化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加强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保护立法,健全相关的法制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急待开展以下的科研工作。

4.3.1  本底资料的调查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有针对性的调查濒危中药材的种类、数量,分析种群区系的分布特点(包括广布种与濒危种),绘制地理分布图,了解当前保护现状等,这是濒危程度评价的前提。

4.3.2  珍稀濒危程度的量化标准 

评价标准除充分考虑动植物分类学特点外,还应考虑药用价值对物种、族群的影响,应从分布特点、野生资源量、栽培状况、保护现状、开发利用、药典收载等方面细化量化标准。评价时需特别注意影响因素间的权重系数、交互作用。据此标准划分濒危程度、确定保护等级和主管机构、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及奖惩办法等。

4.3.3  中药材致濒原因的研究

要对濒危物种及其遗传多样性进行有效保护,必须查明中药材致濒因子。如查明濒危物种的种群动态、繁育系统、极端环境压力下的抗逆性、人为干扰对物种的影响等,从而可以揭示濒危中药材生活史薄弱环节,区分致濒的内在机制和外部原因,为物种保育、人工栽培或驯养提供科学依据。

4.4  加强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的科技支撑

    国家医药主管部门应对中药企业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在基本掌握我国药用资源底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资源监测网络。同时,加强科研工作,重点研究和掌握重要药用野生植物物种的遗传育种、人工繁殖、养殖和栖息地条件改善等技术,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如野麝“活捕取香”在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在实践上也很有可能做到在不伤害野麝生存的基础上获取麝香,国家应大力支持类似的科研项目。

4.5  成立野生中药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行业委员会是加强濒危药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保证。根据我国目前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际情况,成立药用濒危动植物种养委员会,起到协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发挥服务、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促进药用濒危资源种、养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我国的药用濒危资源。

4.6  严格管理药用濒危资源的生产经营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濒危动植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对濒危动植物的经营要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中药经营机构实行限量收购、定向使用、专业经营和规范化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药材专业市场)不准收购经营濒危动植物药材。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专营管理。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校园建设;环境监理;校园绿色施工;可持续发展

1引言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各地的校园基础建设搞得有声有色,有的是在原校址内改建、扩建校舍,有的是在城郊结合部异地另建新校区。校园建设都基本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的原则。各院校从整体出发,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地形地貌进行施工建设,一个个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环境优美的新校园拔地而起。但建筑施工过程中必然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如粉尘污染、噪声污染、污水泥浆等,必须有专门的环境监理制度和部门来规范参建各方的施工,实现校园工程建设对环境最低限度的破坏和最大限度的保护[1]。校园建设是百年工程,要建成人与环境和谐共存的美丽校园,培养一代又一代的国家未来的“栋梁”,少不了环境监理的保障。在校园建设中重视环境监理和进行绿色施工不但是建筑行业的要求,更是校园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建设的需求[2]。

2环境监理的依据

2.1法律依据

环境监理具有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六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

2.2行政法规依据

与环境监理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然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

2.3其他依据

其他还有一些交通部和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的质量标准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性的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工程标准规范和环境设计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另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也是环境监理的重要依据。

3校园建设中环境监理的意义

3.1全程监管工程建设,确保落实三同时制度

校园基建尚无典型行业环境监理的样板。但校园建设中涉及到的项目多,内容杂,如食堂、住宅、水利工程等。在落实“三同时”制度时,“同时设计”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设计规范保障和制约。“同时投产使用”也有竣工验收的规范加以保障落实,只有“同时施工”缺乏相应的监管。防治污染与校园工程建设如何齐头并进,而不是项目完工后再来对环境造成的不可逆污染进行补救,关键在于环境监理的全程跟踪管理。

3.2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实现校园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目标

校园作为甲方一般会聘请工程监理来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掌握工程工期,保证校园建设的顺利完工。但校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能存在资质高低不齐的问题,也缺乏专业的环境保护知识,需要有专门的环境监理制度来规范参建各方的环保行为,对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生态恢复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环境监理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为校园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对现场的信息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记录管理,能更有利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开展,实现项目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4环境监理是校园绿色施工的的重要保障

建设部2007年颁布了《绿色施工导则》,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的要求较高,高于文明施工。实施环境监理是保障绿色施工的有效和重要途径。

4.1减少污染排放,提升工程质量

建筑行业是污染大户,建设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尘、废渣、噪声和泥浆水等。校园建设是长期工程,新校区的建设也往往分工期,不可能一劳永逸,还有后期的修补工程,改扩建工作有时也不能中断正常的教学秩序,经常是校园中有工地。如何不对校园造成大的环境影响,不对师生员工的身体造成伤害,绿色施工是非常必要的。将可持续的思想运用于整个施工过程,能有效减少三废排放,不对校园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理单位也能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不但要做到文明施工、更要绿色施工,提升工程质量。

4.2优化施工方案,节约资金投入

绿色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二是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节材措施。如进行施工方案的节材优化,建筑垃圾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等。三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四是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五是制定临时用地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及临时用地节地措施等。绿色施工实施过程中使用绿色材料和可循环材料能有效降低污染排放和减少资金投入,环境监理的介入是绿色施工能否“达标”的重要保证。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中还要求“以老带新”、淘汰落后产能,这些同样都是绿色施工的要求。

另外环境监理从设计阶段就参与,也能有效规避风险,减少资金浪费。校园建设设计中对于污染防范措施可能存在遗漏或变更调整,雨污水排污口不规范,污水收集管网采用地埋而未采用架空铺设等,如不及时修改,会增加建设单位的整改投入。环境监理单位能及时提出专业性的整改方案,降低整改成本,同时贴近实际及投资方的需求,为今后的开工开好头。

4.3协调各方关系,强化环保意识

校园建设项目头绪多,有特殊性,比如各类实验室、实习工厂等。聘请的工程监理单位也可能不止一家,谁来牵头协调各方关系,保护校园的生态环境,环境监理单位当仁不让。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提出单位要大力发展现场监测技术、低噪音的施工技术、现场环境参数检测技术;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等具体要求。都需要具备较高水准的专业监理人才来监测和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时刻“敲警钟”,就能强化建设单位的环境自律行为,树立建设各方的环境保护意识,从每个环节做起,从日常点滴做起,真正实现绿色施工。

5结语

在校园建设中重视环境监理和进行绿色施工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虽无典型的模板参照,但可参考其他行业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执行。同时建议各高校可依托自生的学术资源,从相关的环境工程、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等专业拓展衍生,培养专门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专业人才,以适应可持续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刘岩.建筑行业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J].内蒙古环境科学,2007,19(2):108.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4

1、林业关键岗位职能

1、1、林业行政许可岗位职能

1、1、1、林地征用行政许可;

1、1、2、林木采伐行政许可;

1、1、3、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行政许可;

1、1、4、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

1、1、5、林区野外用火行政许可;

1、1、6、林地、林木权属登记许可。

1、2、林业行政执法岗位职能

1、2、1、林地、林木资源保护;

1、2、2、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1、2、3、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检查;

1、2、4、木材及其产品检疫检查;

1、2、5、林木种子运输检查;

1、2、6、森林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1、2、7、林区野外用火检查;

1、2、8、省级生态公益林年度检查。

1、3林业要素检验、检疫、检查岗位职能

1、3、1、林木限额采伐作业区的验收、检查;

1、3、2、林木产品(含木材、竹材、枝桠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以下简称木材)检验;

1、3、3、木材及其产品检疫;

1、3、4、森林有害生物检测、检疫;

1、3、5、其他林业生产要素检查、验收。

2、林业关键岗位职责范围

林业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参加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还必须参加由省林业局统一举办的林业执法培训班学习,并参加林业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2、1、林业行政许可岗位职责范围

给予管理相对人提出的林业行政许可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奉公守法、敬岗爱业。

2、1、1、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地征用、林木采伐、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先行调查、设计、核实,再行审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条例、办法为准则,做到伐区调查不刁难、伐区设计不推委、伐区审核不敷衍、采伐许可不徇私。

2、1、2、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区野外用火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先行踏查拟许可的野外用火防范设施(防火带)的地形地势、安全宽度,检查该行为的补救措施、扑火工具等,再行审批许可。

2、1、3、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权属登记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依据登记申请权属的地理位置,先行踏查该权属的边界,确定该权属的范围、面积、四至界限,并取得(所有)边界相邻权属者的勘界确认签署,同时按程序规定的公示要求,在法定地点张榜公示,期满无争议后,再行权属登记。

2、1、4、遇到管理相对人不理解、不满意或超出职权范围的要

求时,要依法、依规、依理、耐心解释,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1、5、对违法、违规或超出职权给予行政许可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记过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林业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范围

林业行政管理人进行林业行政执法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不得粗暴无礼、歪曲事实、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

2、2、1、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地占用、林木盗采滥伐、野生动物捕杀、野生植物滥挖、林业有害生物运输、木材无证运输或超出准运证数量运输、林区野外无许可用火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先行立案调查、取证、保全,通过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再行处罚。处罚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公正,物证保全完整无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无误,运用自由裁量权适当。

2、2、2、遇到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支持、不配合、不接受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等相关规定,耐心解释。不得指责、谩骂、粗暴对待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拒查或逃逸的抗法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争取更多的执法力量(包括车辆)的支持或协助办案。

2、2、3、对于行政处罚不当而引起处罚相对人不服处罚或上诉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的处分并同处罚款1000~2000元。

2、2、4、由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或超出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林业产品的检验、检疫、检查岗位职责范围

森林经营的终端,是森林生态等级的高低与林木产品的获得,评价森林经营的效果,是通过检查验收与检验检疫评估的办法来实现的。县局林业资源评估中心是唯一获得林业行政授权而实施对林业要素检查、检验的工作机构,该中心负责对全县木材生产要素的检查、检验;县局森林病虫害检疫站负责对全县的林业有害生物和林木产品的检测、检疫工作。

2、3、1、对管辖范围内的林木限额采伐区的检查验收,实施作业时,应当先行审核该采伐区的采伐地点、采伐范围、采伐强度、采伐树种、采伐面积是否符合限额采伐设计书的技术要求,是否完成造林设计,再实施检查验收。符合“两个设计”技术要求的采伐区,通过检查验收合格的,签发林木限额采伐区检查验收合格证。未通过检查验收合格的林木限额采伐区和更新造林不合格的,一律暂停该伐区经营者第二年或第二次林木限额采伐申请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3、2、对管辖范围内的木材及其产品的检验,实施作业时,应当先行确认该批(次)木材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林政管理和林木限额采伐的相关(包括限额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采伐树种、采伐数量、采伐范围)规定后或购货取得的有效木材运输证后,再实施对木材的检验作业;对外地购入的木材及其产品转运检验时,应当核实购货地取得的有效木材运输证后,再实施对转运木材的检验作业。通过检验的木材及其产品,一律打上规格和检验责任小组号印,按照所检验木材及其产品的规格、数量、材积和运载车号等填写车运单。

2、3、3、对管辖范围内的森林生态和木材及其产品检测、检疫,实施作业时,应当先行调查、确认该批(次)木材及其产品的采伐地点是否存在或曾经有过森林有害生物检疫对象,再行对森林生态或木材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最终填发检测、检疫证书。

2、3、4、对于林木限额采伐区检查、木材检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失当或不作为而引起权益人不服检验、检疫、检查结果而投诉或上诉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的处分并同处罚款2000~3000元。

2、3、5、对于林木限额采伐区检查、木材检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失当、违法、违规或超出职权范围作出检查、检验、检疫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若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林业关键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1、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1、1、木材检查工作要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罚:

3、1、1、1、处罚案件中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确凿的;对案件定性不准确或适用法律不正确的;不按规定使用合法罚没票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同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自费离岗培训。

3、1、1、2、对外省、市、区途经我县的木材、野生动植物、应施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查验和处理;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或与起运省、市、区规定不一致而不报告或施检过失的;外省、市、区途经我县的木材,违章运输数量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案件,不上报而擅自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同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自费离岗培训。

3、1、2、木材运输检查单列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3、1、2、1、检查人员不执行委托公务的,或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案情的,按失职论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同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自费离岗培训。

3、1、2、2、检查人员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或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同处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执法队伍的处分。

3、1、2、3、检查人员有超越职责、、故意刁难、敲诈勒索等构成公路三乱行为的,或索贿受贿、内外勾结、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开除公职并同处罚款3000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2、木材检验作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2、1、木材检验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木材标准和检验规则,文明操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3、2、1、1、评估中心与所在地林业站共同负责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木材检验员操作技能竞赛,并对排名后三名的木材检验员,由评估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理。

3、2、1、2、评估中心与所在地林业站共同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木材检验员操作技能竞赛,并对排名后三名的木材检验员,由县局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

3、2、1、3、县林业局组织每年一次的综合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木材标准理论、木材检验操作、材积累计速算、车单规范填写、月度报表编制等考试。个人综合绩效考核排名在后5位的,由县局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年度奖金50%的处罚,同时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的表彰奖励。

3、2、2、木材检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罚:

3、2、2、1、木材检验员不执行“评估中心”委派公务或对重大违法木材运输个案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按失职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处分,并同处罚款500元。

3、2、2、2、木材检验员违反管理制度规定,对无合法来源证件(包括异地流入)的木材及其产品擅自施检,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规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同处罚款1000元;离岗自费培训;年终考核不合格。

3、2、2、3、木材检验员故意刁难或敲诈勒索或向受检方索贿,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规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离岗自费培训和年终考核不合格,并处罚款2000元或开除公职处分。

3、2、2、4、木材检验员超越或、内外勾结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处罚款3000元;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3、林木限额采伐区设计作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3、1、林木限额采伐区调查设计作业要严格按省森林采伐管理规定,文明操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3、3、1、1、县局林政股组织每年一次的林木限额采伐区调查设计操作技能竞赛,并对排名末位的调查设计人员,由县局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

3、3、1、2、县局林政股组织每年一次的林木限额采伐区检查验收,并对排名末位的伐区调查设计人员,由县局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理。

3、3、1、3、县林业局组织每年一次的综合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小班调查理论、角规测树操作、活立木蓄积量计算、小班调查表填写、伐区设计书编制等考试。个人综合绩效考核排名末位的,由县局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年度奖金50%的处罚,同时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的表彰奖励。

3、3、2、林木限额采伐区调查设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罚:

3、3、2、1、调查设计人员不执行“评估中心”委派公务或对重大违法违规设计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按失职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处分,并同处罚款500元。

3、3、2、2、调查设计人员违反管理制度规定,对无“评估中心”委派或无合法证件(包括限额采伐申请)的林木伐区擅自实施调查规划,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规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同处罚款1000元;离岗自费培训;年终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