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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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年*月××日--××年××月××日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

五、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

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

3、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管理;

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2、是否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三)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

1、是否按相关要求安装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

2、是否按相关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4、消防水源、消火栓等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

5、是否设立必要的消防通道;

6、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7、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情况。

8、职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消防安全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2、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1、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抽查情况;

2、对火灾隐患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3、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被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娱乐场所;

4、古建筑之间或毗连古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情况;

5、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

(六)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内旅游、宗教活动等用火、用电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电行为;

2、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宫观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燃香活动。

3、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敷设是否规范,是否定期检测。

(七)其他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六、组织实施

消防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各文物单位自查自改、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重点抽查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改

由各文物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分析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针对消防安全隐患,认真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在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集中检查期间各文物单位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好书面记录备查。

(二)联合检查

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组成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实施联合检查。对重大文物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的重大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并作为文物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重点督办单位进行跟踪督办。

(三)汇总上报

检查工作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于2011年3月15日前分别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被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进行统计,填写《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见附件),随检查报告一并报国家文物局。

(四)重点抽查

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联合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全国各地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重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防范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预防和减少文物单位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成立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周密、具体的检查工作计划和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务求实效。

(二)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通过本次检查要切实摸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的底数,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切实提高文物单位的火灾防范能力,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2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飞虎关、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周西成祠、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县山盆李梓铁索桥、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代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二、处罚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凝聚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质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我市境内文物众多,在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日益表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健康开展,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纳入社会防灾体系、纳入社会治安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

(一)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各县(区)要结合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文物保护规划。

(二)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好推进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做到“在建设中保护,在保护中建设”。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对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给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加强田野文物保护。认真落实“四有”规定,对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聘请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看护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看护员四级保护网络,对聘请的文物看护员,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看护员证,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暴设备。对暂没有级别但具有一定研究和考古价值的零散刻石、金属铸件等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

(四)加强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发现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工作的长期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资源的家底。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要通过文字记录、采集文物标本、摄制文物照片、建立档案等形式进行普查登录,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五)加强馆藏文物管理。按照馆藏文物级别,逐一建立档案,实行分类分级保管。要按照*部GA--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加强文物库房建设,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防损坏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单位现存的文物,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交指定的收藏单位代管。

(六)加强文物市场管理。要根据市文化、*、工商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字[20*]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文物交易市场的管理,既积极培育文物市场,又加强和规范文物市场和文物拍卖活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震慑文物犯罪活动。

(七)加大文物执法力度。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要重点加强对古建筑的监管,严防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被拆除、损毁和被倒卖。

三、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项目资金支持。各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精心包装一批文物保护项目,并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加强与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向上争资金。

(二)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文物执法、维护和维修市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征集重点文物。各县(区)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资金,用于辖区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切实管理好、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在确保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和个人出资、捐资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对一些离城市较远的,又难以管理的零星文物点,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集资,集中搬迁,异地保护,以缓解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维修经费的不足,共同维护我们的文化遗产。

(四)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参与旅游业。依托我市古建筑、红色文物资源优势,结合绿色自然景点发展古色、红色、绿色旅游,打造旅游精品项目。

四、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调整、充实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全面加强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改进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文物管理保护水平;*机关要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氛围,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与群众自发保护相结合的保护网络。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文物工作者的素质

(一)各县(区)应建立、健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文物保护机构,调整和充实力量,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文物保护、展示、收藏、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将文物执法纳入综合性文化行政执法,增强文物保护执法力量。

(二)成立市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文物鉴定与咨询、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缮与恢复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论证与评估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政府;文物;保护;职能;方式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86-02

改革开放以来,江门市新会区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批古遗址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许多古迹得到了及时的抢救性的发掘,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了修缮,部分石质文物得到了科学的加固和防风化处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详细的数据档案。新会博物馆的文物藏品达5000多件,其中一级品4件,近年来每年的免费参观人数在15-20万左右,博物馆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会区录入不可移动文物468处,取得较大成果。新会区有40处不可移动文物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可以说,上述成绩的取得,无一能离开政府作用的发挥。本文将从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角色要求、职责以及开展文物保护的方式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文物的公共属性决定政府是文物保护的主体

广东新会崖门海战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海战的遗址、水下遗物等都属于新会,甚至国家、民族的公共财产,它的保护责无旁贷地成为新会政府的责任。我们知道,文物是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是一个国家古代文化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民族,甚至全人类的不可再生的共同财富,是历史的、艺术的或科学价值的物质载体,对它的保护和利用将起到增强民族自豪感、提升民族凝聚力、增强对本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作用,文物的本质和作用都意味着它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突出体现在对其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当然我们说文物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并非是要否认一切私人对文物的拥有权利。文物的公共属性,客观上要求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来担负起文物保护的职能,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者私人组织来承担这份责任。

二、文物保护中的隐忧亟需政府去改善

就新会而言。文物保护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文物破坏事件屡禁不止、盗掘、盗抢、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依然猖獗;文博单位防火任务还十分艰巨;馆藏文物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文物保护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等。

三、文物保护中政府应履行的职能

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既是文物公共属性的内在求要,也是体现政府职能,形成良好文化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

(一)履行文化管理的职能

所谓职能,分为职责和功能两部分,所谓政府职能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职能四个方面。所谓的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求而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履行提供保障的职能

就目前阶段而言,文物保护工作基本上是纯投入的管理性工作,尚没有市场运营机制,实质上,针对文物的特性,也不允许采取市场运营的办法去实施文物保护。那么,文物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包括保护人员的薪酬补贴、保护机构的运转费用、实施保护措施所产生的修缮、打捞、鉴定、馆藏、展示、防火防盗防变、研究、出版等费用只能由公共财政解决。换句话来说,政府是文物保护经费来源的保障。

2010年,新会区博物馆的人员经费、事业支出(含开展各类保护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均由财政拨付,社会筹集的资金为零。在政府提供的经费中,专项经费占了85%,可以由博物馆自主支配的资金很少,不能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日常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用说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了。由此可见,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要想充分保护好文物,利用文物实行社会教化,打造文化软实力,促进地方社会建设虽然说不上是空谈,但至少是无米之炊。

(三)履行整合资源的职能

文化产业被誉为朝阳产业,无论是在地方还是在国家的GDP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十二五规划中,无论是国家还是省都作出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部署,可见,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必定是良好的。文化产业的范畴很广,在纷繁复杂的文化产业开发探索中,充分整合包括文物在内的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历史传承构筑深厚价值底蕴,进一步提升地方的文化品位,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是目前较为扎实而可行的发展模式。要整合文化资源,必须依靠政府,因为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受限于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无权、无力和无法调动文化资源,特别是文物资源。在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探索中,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大力整合文化资源,着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从而拉大经济总量,推进当地经济发展。

四、政府参与文物保护的路径和方式

毋容置疑,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从目前我国仅有的两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前后来看,文物在文化遗产中地位的重要性。

(一)抓住普查契机,规划长远保护

政府要通过统一部署,规范要求,深入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摸清现有文物存量,清晰各类文物分布和文物构成。

(二)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多元保护格局形成

文物保护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五纳入》落到实处,要在现有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事,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共同参与,通过捐赠,经营权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形成文物保护多元投入格局,有效缓解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压力,提升文物保护的水平和质量。政府要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有机联系,加强其沟通,形成其相互保护相互促进的有效机制。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一般挂靠在文化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方式,由文化馆实施具体的保护操作。这在某种程度上将“有型”的文物和“无型”的“文物”割裂开来,使到文物保护的大局观和完整性受到一定的破坏。其实,很多文物的价值体现在“无型”的内涵上,并不是文物的物质本身具有价值,如果没有内涵,这些文物或许就是一堆烂铜废铁。因而,很有必要制定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规划,实施相得益彰的保护措施,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共同发展。

(三)增强执法力度,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按照目前的体制,博物馆是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事业单位,博物馆没有行政执法权,执法权归属于文化执法队和公检法执法部门,这导致博物馆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因没有执法权而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需要当即纠正或处理,但博物馆无能为力。因而,要求政府要协调好文化执法、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同时,要与信息产业部门和科学馆、展览馆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借助政府展示平台,达到丰富博物馆文化传播手段,推进博物馆免费开放,提升博物馆展示和社会服务水平。

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博物馆的免费开放,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就政府方面而言,如何客观地审视和评估本土的文物保护局面,厘清职责,制订保护规划,履行职能,整合资源,建立合作而切实可行的联动机制并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是开创文物保护工作新局面,发展文化产业,助推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

作者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博物馆

参考文献: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6

文物保护一是要抓紧与省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等单位的沟通,尽快得到《洪洲窑保护规划》通过国家级评审批复文件,以尽快实施洪州窑遗址的保护工作;二是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验收、扫尾工作。要按照检查要求,落实好每一次工作,确保各项普查书籍的准确、真实;三是要有效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要对上报一批省、宜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争取在年底前公布我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资料进一步跟进,争取申请项目都能申报成功。同时要做好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资料的准备工作;四是协助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白马寨、厚板塘明清古村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的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一是要认真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级申报工作。要主动与国家文化部、省文化厅联系力争xx剑传说、xx梅烛、花钗锣鼓等三个省级名录申报为国家级名录。xx社火、许逊的传说、xx冻米糖制作工艺申报为省级名录,基本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二是结合纪念xx建县1800年活动,筹备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使古老的文化重新焕发出历史的光芒,使之成为xx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努力推进“文化设施建设工程”。一是要推动洪州窑博物馆、图书馆、文化艺术馆等三馆建设有实质性进展。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规划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年底前开工建设;二是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系列工程建设。第一是要抓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在资金使用、建筑风格,功能设置上符合省文化厅的要求,完善在已建的5个乡镇文化站功能,督促8个已立项在建乡镇文化站工程进度。第二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要按照100%的乡镇,10%的行政村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要求,做好网点设置,资源整合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要抓好市本级中心站的维护,确保正常运转,高效有序。第三是抓好农家书屋建设。一方面要抓好已经建好的51家农家书屋的使用与管理,完善、创新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各农家书屋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时要抓好上级配送书籍的调拔,确保每本书都下拔到各农家书屋。另一方面要抓好今年上报的92家农家书屋书籍的配送工作。第四是抓好祠堂改文化中心工作。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要按照七大功能的要求,对各乡镇祠堂改文化中心选好点,对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乡镇、村组,给予政策资金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