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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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1

一、全面启动饮用水源保护联动机制

太浦河饮用水水源地地处江、浙、沪两省一市交界处,又是我县的主要通航航道之一。为进一步落实《县太浦河饮用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由县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全县饮用水源保护联动工作机制。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各责任单位确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计划报办公室备案;二是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增进交流沟通,合力解决难题;三是每年开展1-2次由各责任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2012年的检点为交通运输监管;四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并明确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等(详见附件)。

二、全力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部门对太浦河以及陆斜塘饮用水源地开展定期、不定期环保巡查。每年至少开展1-2次水源保护环保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及时更新各类安全隐患名录,并整改消除。同时,按《太浦河污染联合防治制度》规定,继续开展吴江、、平湖三地环保部门联合水源地检查,及时发现并合力消除污染隐患。根据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形成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名录、风险源名录、交通事故点位隐患名录、交通工具隐患名录等,分类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督促整治到位。结合太浦河饮用水水源地较为突出的风险源和交通流动隐患,各相关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快开展整治行动,合力保障太浦河饮用水源安全。

三、加快推进水源地建设保护工程

为保护好太浦河水源水质,减少沿岸生产生活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避免饮用水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为进一步改善长白荡水质,发挥长白荡平原水库的功能,保障县城乡饮水供水安全,县水务集团要加快推进水源地建设保护工程,加快铺设泵站到魏塘水厂的第二条原水管道,切实保障魏塘水厂安全供水,全面禁止从陆斜塘取水。按照计划,完成长白荡库容增至400万方任务,确保全县7天备用水源能力。完成长白荡周边2500米隔离河道建设以及长白荡取水口、周边堤防、隔离闸门和堵坝等设施建设,努力将段太浦河建设成一条饮用水水源地绿色长廊,把长白荡建成一个绿色生态的平原饮用水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2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城区内公用自来水厂和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用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第七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置排污口;

(二)使用剧毒农药;

(三)使用有毒物捕杀水生生物;

(四)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所列行为;

(二)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四)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

第九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五)项所列行为;

(二)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三)堆存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四)新设油库以及与供水无关的码头、趸船和锚地;

(五)放养畜禽或从事水产养殖;

(六)机动船舶在湖库保护区内行驶、作业;

(七)旅游、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第十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二)利用土壤净化污水;

(三)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五)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将污水引至保护区外排放。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堆存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清除。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油库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或迁移。

第十三条建设城镇集中式供水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将预防性卫生设计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产生的污染物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四类、五类、劣五类水域建设集中式供水项目。

第十四条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单位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设置界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或擅自移动界碑位置。

第十五条取水单位应当经常巡视饮用水源保护区,定时观测水质状况,及时制止污染或危害饮用水源的行为,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散式饮用水源的设置和保护纳入村镇规划,采取措施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

第十七条分散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30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

(三)排放工业污水;

(四)修建饲养场、厕所和堆放垃圾。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饮用水源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或避免危害后果,同时通报已经或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取水单位和当地供水部门,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就近的海事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时,海事部门应当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或强制拖航,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设置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使用剧毒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使用有毒物捕杀水生生物的,按照《*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实施上述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四)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施上述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其他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

(三)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城镇集中式供水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污染分散式饮用水源行为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拒不改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以及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或移动界碑位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擅自批准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责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限期拆除或将污水引至保护区外排放的;

(三)不按规定责令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固体废物的;

(四)不按规定责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油库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停止经营或迁移的;

(五)不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源行为的;

(六)发生污染饮用水源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七)有其他、、行为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

1、城市供用水概况

(1)城市用水

2004年,德宏州全州城市用水人口为27.1万人,居民生活用水量为1222.9万m3/年,居民生活人均用水量为120升/人•天;第二产业用水量为1460.6万m3/年;第三产业用水量为576.6万m3/年;生态用水量为148.7万m3/年;城市用水总量为3408.8万m3/年;综合生活人均用水量为182升/人•天。

(2)城市供水

2004年,德宏州城市供水中,地表水供水量为2780.8万m3/年,其中水库供水量为1017万m3/年,河道供水量为1352.8万m3/年;地下水供水量为764.7万m3/年,其中浅层地下水供水量为603.9万m3/年,深层承压水供水量为160.8万m3/年;全州城市供水总量为3545.5万m3/年。

2、城市水源地安全综合评价

(1)潞西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潞西市目前有勐板河水库、芒究水库、一水厂及居民自备水源(分散式地下水)4个水源点。

(2)梁河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梁河县现有水源地勐科河及居民自备水源2个。

(3)盈江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盈江县现有水源地木乃河及居民自备水源2个。

(4)陇川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陇川县现有水源地章凤水库、南伞河及居民自备水源3个。

(5)瑞丽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瑞丽市现有水源地姐勒水库、勐卯水库、南毛河、法坡水库、畹町河(拱董取水口)及居民自备水源6个。

德宏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总体评价结果表

3、城市饮用水需水量预测

2004年末,全州城市人口27.10万人,居民生活需水量为1250.5万m3,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为1778.5万m3。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测到2010年,全州城市人口36.67万人,居民生活需水量为1954.1万m3,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为2941.8万m3;到2020年,全州城市人口56.15万人,居民生活需水量为3279.1万m3,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为5271.4万m3。

德宏州城市饮用水需水量成果表

4、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思路

(1)划分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德宏州城市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水库型2类。

河流型保护区划分:取水口以上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为取水口以下100m至河源头(包括其支流),河道保护区宽度按河流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按照有关技术大纲的要求,划定取水口以上径流面积除保护区以外的面积为准保护区。

水库型保护区划分:保护区,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准保护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下(保护区外)的区域。

(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措施,构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生态缓冲三道防线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自然修复防线:在中低山、人烟稀少及植被较好的地区采取封育管护、疏林补植,并辅以舍饲养畜、以节柴灶、沼气池等措施。

综合治理防线:在人口相对密集的浅山、山麓、坡脚等农业生产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布设工程、植物、保土耕作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

生态缓冲防线:结合湖库周边的水源地保护工程,修建拦沙坝、谷坊等,建立环库周防护林带和生物过滤带,减少进入湖库的泥沙,净化水质。

(3)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工程建设

现有饮用水水源地改、扩建工程。全州共有5处河道水源地由于取水设置不合理或取水口功能设施不完善,需对取水工程进行改、扩建。5处水源地分别是梁河县的勐科河,盈江县的木乃河,陇川县的南伞河,瑞丽市的南毛河、畹町河。另瑞丽市法坡水库由于没达到设计高程需进行加高扩建。

新建饮用水水源工程。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全州5个建制县(市)中,除潞西市外,其余县(市)都必须新建水源地才能满足城市在各个规划水平年的需水要求。2010水平年须完成的水源工程建设规划为:梁河县丛干水库、瑞丽市芒另水库。梁河县丛干水库工程规划建设。为弥补勐科河枯期及汛期水量供水不足或无供水的情况,需新建设丛干水库及供水配套设施;瑞丽市芒另水库工程建设规划。为增加畹町经济开发区城区供水水量,满足畹町经济开发区2010年的需水要求,需新建设芒另水库及供水配套设施。2020水平年须完成的水源工程建设规划为:盈江县木乃河水库、陇川县弄回水库及瑞丽市帕色河水库。盈江县木乃河水库工程规划建设。针对木乃河枯期来水量不足及汛期取水保证率低的特点,需新建设木乃河水库。陇川县弄回水库工程规划建设。至2020年,南伞河向陇川县城市可供水水量已不满足城市需水要求,需新建设弄回水库。瑞丽市帕色河水库工程规划建设。随着瑞丽市城市人口的增加及经济的发展,需新建设帕色河水库。

应急饮用水水源和储备工程建设。潞西市应急饮用水水源为已经建设的芒究水库。芒究水库坝址多年平均径流量3219万m3,为II类水质,设计总库容1861万m3,兴利库容1751万m3,2010后,兼做备用水源,兼逐年向城市供水,供水管网现已经配套。梁河县规划于2010年前建设的丛干水库,除了对勐科河95%保证率情况下的枯期及汛期供水外,也可满足勐科河连续两个干旱年的应急预案供水,故可以作为梁河县的供水兼应急备用水源。盈江县应急饮用水水源为水槽河河水。陇川县应急饮用水水源为章凤水库。水库坝址多年平均径流量390万m3,为II类水质,设计总库容185万m3,兴利库容61万m3,供水管网现已经配套。瑞丽市应急饮用水水源已建设的为勐卯水库及法坡水库。

(4)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控体系建设

为实时监测、控制水源地的水质、水量安全状况,提高风险预警预报能力,在已有监测系统基础上,完善现有水源地的监测体系。对突发性污染事故、水质水量变化和水源工程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和预报。

目前,州内所有城市水源地中,均无水质站,水量站也仅仅有勐板河水库、姐勒水库、章凤水库、姐勒水库和勐卯水库5个水源地具备。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监测站不健全;二是一些控制性断面水文站不具备水质监测条件;三是监测站基础设施较差,监测设备老化陈旧;四是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等方面手段和设备落后,不能满足信息化的需要;五是监测频次、内容偏少。

至2010年,州内城市水源地基本建成水量站及水质站。

至2020年,为更全面更及时地掌握水源地水体水质的动态变化,尤其对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起到预警作用,对事后进行追踪调查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提高城市供水水源地的供水安全,各水源地有必要建设水量及水质自动监测站,并完善其系统。

(5)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问题分析。水源地管理体制不健全,无有效机制与制度,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大部分城市水源地无安全应急预案。水源地信息管理滞后,水源地保护薄弱,水土流失及农村面源污染逐年增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有待出台。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机制与制度建设。目前,德宏州在水源地水资源管理体制上还有诸多方面需要完善。如水规划计划不统一,水政策法规不统一,水资料信息不统一。管水部门间缺乏有机配合与协调,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运行机制导致政府管理职能弱化。这种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水资源供需平衡和水环境改善,不利于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不利于节约用水,也不利于各水源地水量联调等措施的落实。为提供州内各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保障,亟需加强对水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新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必须坚持有利于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管理;坚持有利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坚持有利于政府对水资源进行宏观调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定期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公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依法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制定饮水水源保护区外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以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相应陆域污染的治理和控制。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及技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德宏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在政策方面应制订有利于节约用水、雨洪利用、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地表水地下水联调与地下水回灌养蓄等方面的政策。

5、结语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水源地保护方案环保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天峻县位于柴达木盆地的东北缘。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快了城镇的发展,城镇供水能力近期为7.684×104m3/d,中远期为9.524×104m3/d。防止水源污染、确保饮水安全是天峻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3]。

社会经济概况及近远期需水量

天峻县隶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管辖,天峻县城所在地新源镇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也是青海西部重要的交通枢纽、煤炭生产中转和商品集散地,距省会西宁302Km,距州府德令哈220Km,青藏铁路、国道315线均从城区南侧经过,海拔3400m。县城总人口近1.305万,据《天峻县县城2005—2020总体规划》,2020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约50km2,人口将达到5万人。随着天峻县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水资源需求量也会急剧增加,预测2015年、2020年用水量将分别达到0.8×104m3/d,1.0×104m3/d[3]。

水源地供水现状及供水前景

2.1水源地供水现状

经2008年勘察设计、2009年建成的布哈河水源地位于县城西南侧2.75km的布哈河南岸、山前冲洪积平原中前缘。水源地距河床约3000m,地势平坦宽阔,略向东北倾斜。水源地建有机井5眼,井间距约1000m,地下水埋深19.3~39.0m,井深70—83m(均未揭穿第四系),含水层厚37.2—49.8m,用深井潜水泵取水,单井出水量2000m3/d,设计近期供水能力0.7684×104m3/d、远期供水能力0.9524×104m3/d。

2.2供水潜力

布哈河水源地位于布哈河谷地中上游的右岸、山前冲洪积平原中前缘,地下水主要接受山前洪积平原地下水的侧向补给,山前洪积平原地下水又来源于将吾各什沟和大茶合沟河水的渗漏补给及基岩裂隙水侧向补给。据计算,水源地西南侧两条沟谷的地表水多年平均径流量合计为2.921×104m3/d,沟谷中的地表水在出山口不远处迅速下渗全部补给地下水。新建的布哈河水源地通过抽水试验及前人资料证实,该地段单井出水量大于2000m3/d,含水层渗透系数12.01—60.89m/d,换算涌水量达2916—7655m3/d,水化学类型为HCO3-Ca·Mg·Na型水,属微硬的弱碱性淡水,水质情况良好,适宜人畜饮用[3]。

3水源地保护方案

3.1现状供水环境

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天然草场,目前没有大型工矿企业、人口密集的村镇。由于水源地没有隔离防护措施,上游及附近人类活动频繁,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有:牲畜粪便及生活垃圾。

据水源地供水井的水质分析资料:水源地地下水水质除亚硝酸根离子稍微超标外,其余有毒离子含量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水质超标的两个取水点(ZK4、ZK5号井)位于水源地上游,地下水中NO2-超标,但NO3-未超标,可能是地质成因的氮与牲畜粪便污染形成的氮(NO3-)转化成NO2-,若NO2-直接进入人体血液,使血红蛋白(二价铁)转变为变性血红蛋白(三价铁或患白血病),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在今后开发地下水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

另外, 315国道在水源地段东侧展布,从关角日吉山至天峻县线路长达20km,公路距水源地仅50—200m,地下水有受到公路运输危险物品突发性污染的可能性,故应加强公路运输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防护。

3.2 水源地保护

3.2.1水源地保护方案的划分。为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海西州政府制订了《海西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海西州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办法》2008等法规,为海西地区的水源地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天峻县布哈河水源地属于小型的孔隙潜水水源地,含水层为砂砾石。本方案采用两种方法进行保护区面积的对比计算,首先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采用经验公式计算保护区的面积的计算。其次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参考附录D)简易数值模拟进行保护区划分。模拟计算污染物的捕获区范围,一级保护区以地下水取水井为中心,溶质点迁移100天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溶质质点迁移1000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西南部为补给边界,东北部为排泄边界,上部呈开放式,由地表至潜水含水层间没有屏障,含水层上部砂砾石层结构松散,对有害物质的吸附与自净能力有限,若保护不当,极易遭受污染。综合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水源地规模及现有的资料、技术条件,运用数值模拟计算公式。

水源地地下水运动控制方程可用下面微分方程描述:

初始条件:C=c,;

第一类边界—Dirichlet边界,t≥0;

第二类边界—Neumann边界,,,t≥0;

第三类边界—Cauchy边界 ,,t≥0;

地下水运动数值模型:用有限差分法对上述地下水运动微分方程进行求解,计算范围近似按二级保护区范围的两倍估算,以确保水源地降落漏斗影响范围包含于其中。考虑到该水源地含水层渗透系数大,为保证计算精度,空间剖分步长取50m。选用Processing Modflow地下水运移模拟程序求解。求得天峻县布哈河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82023km2,开采井距上游和下游保护区界限的距离分别为434m和140m;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4.496km2,开采井群距上游和下游保护界限的距离分别为3125m和400m[1]。

3.2.2水源地保护措施。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建立隔离防护、综合整治、修复保护体系。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依据水源地的具体情况,拟采用浸塑式网围栏对一级保护区进行围护[1]。

4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措施

① 加强对水源地周边及上游环境的管理和保护,杜绝游人及闲散人员对水源地上游草原天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建立水源地隔离保护区,面积为0.82km2,周长7410m。②对水源地进行生态保护及综合整治,建立水源地涵养林,提高水源地周边植被覆盖率。③对保护区内现有点源、线源、面源、内源等各类污染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直接进入保护区的污染源采取分流、截污及入渗控制等工程措施,阻隔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水体[2]。

5结论与建议

①布哈河水源地周边及上游没有大型的工矿企业,这也是水源地保护的最佳时机,投资少量的资金对水源地进行保护即可达到最佳效果,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尽快建设水源地保护区。②划定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面积0.82km2,二级保护区14.496km2。③强化政府对水源地的管理,建立统一管理体系,重点协调水、环境、城建、林业、农业、气象等机构的关系,形成节水、保水、洁水的管理机制。④加强管理,增加水源地综合管理的资金投入。

参考文献: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01.09.

[2]海西州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办法.青海省德令哈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 2008.01

[3]李西宁 梁志祥等 青海省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青海906工程勘察设计院2009.2.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5

一、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有序,措施有效,水质状况一直稳定保持在Ⅱ类水质,但由于库区区域大、污染总量多、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权限有限等原因,开展水源保护的难度日益增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库区污染类型多样、总量较大。一是生活污染。水库周边住户主要集中在杜岙、白洋、双湖三个村,人口总量约3500人,其中位于里上游的杜岙村2351名村民和五磊寺100余名僧人产生的生活污水,都是通过上游径流直接带进里。水库周边砖瓦厂的民工有1500人左右,厂方提供的生活设施十分简陋,生活污水基本上也是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入水库。二是生产污染。种植雷笋等经济作物是里上游群众收入的重要来源,种植过程中产生的肥料、枯枝、泥石等污染物经雨水冲刷后,流入水库形成污染。杨梅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有害农药,经雨水冲刷后也会对水体产生影响。环湖砖瓦厂在水库中取土导致湖水浑浊、水质变差;厂区内煤渣露天堆放,遇到雨天会流失至水库内造成污染;倾倒的断砖碎瓦等垃圾还会侵占湖面。三是旅游污染。水库周边风景秀丽,是人们旅游休闲的好去处。特别是在春秋两季,来水库踏青和烧烤的人非常多。由于缺少管理力量,沿湖随处可见旅游者遗弃的空瓶子、塑料袋、瓜皮果壳等垃圾,清理难度较大。里上游藏云溪是水库上游中污染最严重的溪流,众多香客丢弃的垃圾污物随着溪流进入水库。目前,藏云溪正在进行旅游开发,届时旅游人数将会增加,如果对这个问题不加以统筹考虑,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今后将对水质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二)水源保护权责不清、力量薄弱。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重、责任大、操作难,需要政府和各部门紧密配合。目前,适合我市当前实际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管理权限、责任分工、处置办法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都相关、全无责”的状况。虽然,水库管理处作为水源保护的主体,承担着主要的管理责任,但是作为水利局下属部门,协调各方的难度较大。同时,因为缺少执法权限,只能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劝说、引导工作,很难对一些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导致管理不到位,效果不明显。同时,水库管理处水源保护力量总体还比较薄弱,主要依靠水库管理处的14名工作人员,管理设备十分落后,只能勉强应付日常管理工作,根本不具备全区域的管理、监测能力和条件。

(三)部分群众观念落后、自律不够。水库内养殖鱼类是为了进行生态保护,但部分群众根据传统观念认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水库内钓鱼理所应当。虽然进行劝说、教育,但是偷钓情况仍然十分严重,从每年4月到11月份,最多时每天达200余人。如果被钓的鱼数量大、种类集中,将严重破坏水库生态养殖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库自净能力减弱,导致水库水质恶化。还有的群众,生活习惯比较落后,随意向水源保护区倾倒垃圾,洗涤有毒有害容器,甚至是将动物死尸丢弃在湖中。此外,从每年5月份开始,来水库内游泳的人数陆续增加,最高峰时一天达到400人以上,大量的肥皂水和污垢溶入水库形成污染,由于没有执法权和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仅仅依靠教育说服,收效甚微。

(四)资金投入来源单一、增长缓慢。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安排专项资金长期投入。目前,市政府尚未安排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水库管理处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开支是唯一的保护经费来源,但也仅仅是每年10万元维修费和20万元的防污费,近几年来一直没有增加。相对于水库保护中垃圾集中清理、排污行为监管、偷钓游泳行为劝阻、水体保护项目建设等大量的工作来说,30万元的经费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对水库周边环境进行全流域管理。观海卫镇杜岙村地处水库上游,几年来,一直严禁该村兴办各类厂矿企业、餐饮项目,同时要求群众逐步减少雷笋等污染大的经济作物,但是因为资金补助不到位,影响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也间接影响了水源保护工作取得根本性改观。此外,因为经费缺乏,防污工程建设方面进展缓慢,库区居民迁移举步不前,管理监测设备陈旧落后等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建议:

一、理顺水资源保护工作体系。一是要加快编制出台适合我市实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监测评估、维护管理、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到正常、有序的轨道上来。核定各水源地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标准,建立水源区域保护制度和排污总量管理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和河流纳污总量的控制与监督管理;要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加强库区的森林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保护植被,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二是要进一步明晰权责,建立饮用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水源地保护区的主要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镇。水利部门要统一管理水源;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环保审批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市建设、国土、卫生等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共同参与,协同水利、环保部门做好水源保护、河道整治、污水处理、管网改造、垃圾处理、退耕还林等内容的水环境治理与水资源保护的综合研究治理工作。三是建立水源地保护行政责任机制。要切实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把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二、实施库区污染综合治理。一是要逐步减少库区污染源。依照建设循环经济的总体要求,制定水源地产业发展目录,严格限制上马新的工业企业,并逐步关停或者转产库区周边粘土砖瓦窑。要加快库区农业种养植结构调整,关停禁养区内的养鸡场,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引导减少雷笋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并谋划适宜山林生长的更经济、更环保的农作物。加强库区村庄整体搬迁论证,待条件成熟,结合新农村建设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严格限制水库内游泳、钓鱼行为,加大对旅游人群的管理力度。二是建设防污治污设施。对库区周围村庄、厂房生活区内的群众生活基础设施进行必要改造,兴建生态厕所、垃圾集中收储站,实行垃圾袋装化,对杨梅、雷笋的废弃物进行集中清理。加快规划实施环湖污水管网建设,将库区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纳入到污水管网。加大对上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在水面径流上游设置阻拦坝,控制污染物注入水库内。三是开展水质净化工程。要进一步开展机械制藻工作,采用有效降低水库水温和颗粒吸附的原理有效遏制水库藻类的爆发。采用生态养殖,按照科学合理的放养思路,合理分析、严格控制水库鱼种放养的规格、比例和密度,努力使水库内形成相对较平衡的生物链。对里杜岙主溪流、外白洋主溪流等水库上游溪流进行生态改造,并在水体内种植有益水草、水藻等植物,以达到截污、拦砂,吸收有害微生物,达到改善和净化水质的效果。四是加大执法监管检查力度。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积极筹建市公安局观海卫派出所水库执勤点,通过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日常管理等多种形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行政执法,坚决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水源地的行为,为水源地水质净化提供坚强保障。研究建立水源地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环保的执法效率,加大环保的执法力度。重点对企业和各种畜禽养殖场所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切实做到废水零排放,废渣定点倾倒,建设配套的“三废”处理设备。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6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逐步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根据区域供水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同级城乡供水工作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供水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水量调配,协调应急水源供给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水源地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控。

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测和卫生安全评估工作。

供水单位负责城乡公共供水及日常管理,保障供水水质、水量、水压安全。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制定供水应急预案,规范城乡突发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经费应纳入供水单位成本,水源保护及应急处置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工业、农业用水与城乡生活用水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

在城乡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城乡供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规划、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区)城乡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依照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编制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及自备水源井,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及卫生要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工程竣工后报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等资料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计划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研究运行机制,逐步组织实施,二次供水改造并经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承担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单位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乡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相互告知,并采取措施。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供水、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供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时,应严格按照《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每半年公布一次城乡供水水质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制度。

在发生可能影响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水务、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并加强跟踪监测,将监测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法和检测频率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供水单位应建立满足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实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检测自检能力,其他自检项目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负责最终用户户外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最终用户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树等危害城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陈旧、破损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供水配水管网压力应当满足多层普通住宅的用水需求,配水压力不能满足时,供水单位应集中建设增压设施。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运行。供水单位应绘制等压曲线图,并按规定设置连续测压点,记录压力值。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取水口、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和有毒有害设施;

(二)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三)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五)在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秆作物;

(六)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饲养畜禽;

(七)损坏供水设施;

(八)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乡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核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交费,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单位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

供水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损耗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章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城乡供水特许经营评估,并向特许经营企业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过程中发现属企业经营问题,应责令特许经营企业逐一予以整改。评估的周期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实行抄表到户。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城乡供水企业主要岗位人员(水泵运行工、净水工、水质检验工、电工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三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制定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第三十九条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与城乡供水无关的费用纳入水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前应当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定证书;在用结算水表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结算水表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水户申请检定水表,经检定,结算水表准确度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结算水表。

结算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申请检定之日前两个抄表周期的水费,按照检定误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计算。

第四十二条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修复或者更换。结算水表非人为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第四十三条结算水表需要分设、移表、增容、变更的,用户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不得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第四十四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乡公共供水的,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转用协议,约定施工方案、费用等相关事项。供水单位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第四十五条承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城乡供水企业或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清洗、消毒;

(二)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对居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

(四)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直接从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四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用水户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四十七条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第四十八条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制度。市及各县(区)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颁布的定额,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报表。

第四十九条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措施,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第五十条使用城乡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五十一条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乡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