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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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1

【关键词】 建筑企业 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工程

一、新旧建造合同准则对比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准则的颁布是在财政部1998年旧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在实际执行旧准则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突出问题以及建筑行业会计实务工作的动态变化而做出的修订与完善。自从新建造合同准则施行以来,其有效地规范了建造工程项目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对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较于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旧准则,新建造合同准则从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合同账务核算内容以及信息披露模式等方面对旧准则加以完善。新准则规定,当影响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消失时,企业还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这一规定使得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得到完善。另外,在旧建造合同准则中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在实务工作中建造工程项目通常总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新准则考虑到建造工程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通常不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删除了旧准则的这条规定,使得准则规定的账务核算内容更加严谨。另外,新准则还减少了对企业建造合同总金额、合同收入以及未收应得工程款等内容的披露要求,使得建造合同的信息披露模式更加合理,使得建筑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更能符合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二、建筑企业执行新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的确认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这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指的是由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然而,就我国当前建筑市场的现状而言,由于建筑行业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与建造合同招投标形式的多样化,造成建筑企业与业主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与工程项目的实际竣工决算价格有很大的差异。另外,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一些工程项目采取费率招标方式,在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中只约定一个综合费率而并不约定建造合同价格,这使得建造合同总收入的确认成为一个难题。而对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其收入的确定也面临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给建造合同实际总收入的确认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

同样,在建筑企业的会计实务工作中也会面临很难准确地对建造合同总成本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在实务工作中,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通常会受到工程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物价与劳动力价格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团队人员素质等内部条件的制约,导致建造合同的实际总成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估计。

2、盈余操纵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允许建筑企业通过完工百分比法来估计建造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进而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及总成本。而且,新准则准许建筑企业根据自身的职业判断,针对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建造合同出现合同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的情形,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来转为当期费用,确认为企业的当期损失。这一方面使得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更加符合谨慎性和可靠性准则的要求,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建造合同的实际情况。然而,另一方面这也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与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企业经管层创造了很大的盈余操纵空间。由于建造合同通常都是工程量巨大、时间跨度较长的建造工程项目。因此,在实务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建筑企业经管层通过人为地改变完工进度,修改合同预计总收入或总成本,或者是通过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等各种手段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并且经管层的这种盈余操纵行为很难被审计等相关机构发现。

3、工程项目的资产失真问题

新准则规定,当建造合同出现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建筑企业应根据建造合同的实际现金流量估计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对于总成本超过总收入的差额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并且,建筑企业应当在当期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当期费用,从而在建筑企业当期的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反映。然而,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从商业实质上来说应当属于一项未来可能出现的预计损失,新准则的规定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归为存货跌价准备,造成财务报表项目中的存货不能真实反映建筑企业实际的存货价值。将合同预计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准备项目下,使得财务报表对存货项目的价值计量不能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要求,导致建筑企业建造工程项目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资产失真问题。

4、收入确认与纳税时间不一致,产生纳税问题

新建造准则对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及其金额与当前我国税法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及其计税依据有比较大的差别,这不仅使得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应纳税金额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还会造成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的时间与税务机关出现差别。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业主签订确认的建造工程项目结算单,而新准则规定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这导致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建造合同应缴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上产生分歧,给建筑企业的实际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另外,建筑企业在合同收入确认上与税务机关的差异导致企业年度结算时会计利润与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别。而根据我国税法当前规定,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会退还给企业,使得这种应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很可能造成建筑企业的纳税损失。

三、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对策研究

1、加强合同成本和收入的预测与管理工作

在新建造合同准则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地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一方面,国家应当持续不断地对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建设力度,通过系统地制定法律法规来为建筑市场确定健全、完善的一个市场机制,避免出现建造合同竞价舞弊、工程变更、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以及拖欠工程项目款项等问题,为建筑企业合理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制,对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进行预测和动态的管理。建筑企业可以结合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恰当的完工百分比法,通过健全的内部控制体制对整个建造项目工程的成本进行实时的核算与监督,及时地发现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实现对建造工程项目风险的有效控制。

2、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的审计制度与财务检查制度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建筑行业的发展阶段性特征建立恰当的内部控制体制,通过一套适当的审计制度与财务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项目的有效控制。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事前审批控制、事中审计控制以及事后决算控制,通过审批控制减少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形;对建造合同执行的过程实施审计控制,及时发现工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舞弊行为,保证建造工程的良性运行;在建造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完工结算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结果符合业主的预期与建筑企业的要求。另外,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检查制度防止建筑企业管理层为了粉饰财务报告而可能进行的利润操纵行为,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筑企业建造工程项目的运行风险及财务风险。

3、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企业工程项目的资产真实

针对当前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出现的盈余操纵问题和资产失真问题,企业应当加强对建造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筑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素质过硬、职业道德素养高以及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的财务工作人员,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合同管理行为,恰当地确认合同的预计总收入与预计总成本并对建造工程可能存现的合同变更、合同损失等状况进行有效地会计处理,确保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情况。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合同管理机制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经管层进行盈余操纵的风险,进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建筑企业的盈余操纵行为。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根据新建造合同准则相关规定,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及纳税金额上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税法规定的工程结算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分离所导致的。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当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尽可能地解决纳税时间与纳税金额上存在的差异。针对纳税时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导致,只是时间性的差异会随着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逐渐消失。虽然,纳税时间性差异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成本,但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筹划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部分资金成本。而针对纳税金额的差异,建筑企业只能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慎重地处理和筹划,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出现。

总而言之,我国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时间并不长,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准则的学习与培训工作,争取能够充分把握准则的实质,从而为建筑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

【参考文献】

[1] 李晓红、李贵芬: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几点看法[J].财务月刊,2012(4).

[2] 贾守治:建造合同准则运用浅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S2).

[3] 戚璐瑜: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问题探析[J].财会通讯,2011(16).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2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相关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2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新旧版的不同

相对于旧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来说,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预期在资产核算、利息的计算、资金公积核算这三个大的方面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这不仅仅是我国在法制上的不断完善,还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要求。

会计要素的计量、确认、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就是会计核算的过程。准确的会计的核算对提高会计的信息的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旧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包含的内容是存货、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对小企业的资产计提准备有明确的要求,这就表明小企业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资产的实际损失,可以参照企业的税法中的认定标准,当资产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归于当期损益之中。新旧两种版本对小企业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和结果。其次就是在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确定了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等,这种做法可以防止人为的调节了利润。此项存货计价方法与国际准则还有《企业会计准则》是相同的。最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在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比旧版也有所改变,新版中规定小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论是何种情况,都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在利息的计算上,新旧两版也有着差别,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小企业利息按照合同利率或者票面利率进行计算,这相对于老版的规定操作更加的方便快捷,减轻了小企业会计的核算的工作任务量,也使计息的计算更为简单化。

在资金公积核算方面,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资本溢价的部分。新旧两版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对接受捐赠的资产的收益处理上,新版中是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这区别于旧版作为资本公积的处理方式。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主要是一个体系的形成,一个范畴的统一,确定服务的对象主要有两个,三大关系的协调。下面就这四个方面来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一个体系的形成,其主要的要求就是“内容完整,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强化监管”,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制定的经验,其主要是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个大部分组成,全文采用的是章节体例,共计十章90条。

第二,一个范畴的统一,此准则采用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小企业的划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标准的小企业都要遵守《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服务的对象主要有两个,小企业的外部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银行和税务部门,银行主要是依靠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作出贷款的决策,而税务部门主要是根据小企业会计信息来作出税收的决策。

第四,三大关系的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中所遇到的困难

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在我国实施,虽然上文中已经陈述了其改善的地方,虽然在核算方面有了简化,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依旧会遇到一些问题。

第一,小企业的会计工作的基础相对薄弱,这会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效果。在当前的小企业的会计工作中,往往就是会计根据业主的需要来进行工作,在企业的管理中没有严格地执行成本核算方法和会计制度。小企业往往就是只关心企业的盈利指标,这主要是因为小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是同一人造成的。

第二,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增加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难度,这主要是因为在新的准则中,有一些相关问题的操作和转化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的,这对小企业的会计人员的要求就相对提高,但是在工作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都相对较差,其判断力也不强,复杂的核算差异,这就会造成小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的加大。

第三,会计准则的过多过细。我国对小企业的界定并没有十分严格的标准,《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往往出现了一些规定有滞后的现象,这就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的需要,新会计准则中的第一项所规定的基本会计准则和第三十八项所规定的具体会计准则,这对一些小企业来说,就等于形同虚设,还有债务重组、所得税、长期债券投资和资产减值等。过分的强调细节,这会导致小企业在操作的过程中对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这就造成了一些小企业技巧性地安排符合规定的交易,同时避免了报告交易的实际的经济意义,这样就造成了小企业轻易地逃避了准则的约束。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3

一、与国际接轨的差异

过去,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过多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这一点,在开革开放初期,基于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需要,是可以理解,也是必要的。但是,当改革开放到一定阶段,也就是发展到与发达国家距离逐渐缩小时,要想赶上发达国家,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就必须与国际接轨,按市场规律办事。这不是以某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除非继续闭关锁国、固步自封、不求发展。如果再坚持所谓的初级阶段、中国特色,只能是保守势力反对经济全球化的借口。既然我国加入了WTO,就必须按WTO的游戏规则办事,不但要向外开放商品市场,还要开放资本市场;不但要吸引外来投资,还要走出国门,对外投资;企业不仅需要在国内证券市场融资,而且需要从国际证券市场融资。而这一切均与企业的会计所提供信息有关,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准则不同,其处理的结果也不同,由此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不同。以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不一致,不一致的结果是:一方面阻碍了更高层次引进外资,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融资步伐。因为,国际跨国公司如在中国投资,其在中国的企业必须按中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为了跨国公司总体会计信息的汇总,必须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提供相关信息,这样势必要做两套账。结果是不但增加人工成本,而且容易出现会计信息不一致的现象。按两种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所提供的两种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同理,我国企业如想到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必须按国际会计准则将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重新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且必须由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样,不但增加了融资成本,而且拉长了融资时间。

新准则完全不同,基本上与国际接轨。除极少数不影响会计信息总体的极少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外,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包括职工薪酬具体准则。我国旧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单独的薪酬会计准则,只是分散在有关准则中,而且将其分为工资、福利费、五险一金三大部分。而新准则中将职工薪酬作为单独一项具体准则,而且将旧准则中所分的三部分全部列入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显而易见,新旧会计准则在理念上差异很大。

二、会计准则理念上的差异

过去,我国不论是会计理论界,或是会计实践中,只承认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承认职工是追求薪酬最大化。因此,在旧的会计准则中,也体现了这样的理念。过去认为职工应该只讲奉献,而不应该索取,因为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主人为自己做事当然没有可讨价还价可讲。所以职工的劳动所得只有工资,而福利费、社保等是企业对职工的奖励,至于住房公积金被当作是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尽的义务。基于这样的理念,旧会计准则的内容、处理方法等也体现了自身的特点。

新会计准则则不同,新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理念上承认了职工是追求薪酬最大化。职工所追求的薪酬,不仅包括显性的,如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也包括隐性的,如福利费、医疗保险等;不仅包括当前的收入,而且包括未来的保障,如失业保险、退休保险等;不仅包括日常的生活消费,而且包括对居住追求;不仅包括追求工作的自身价值的体现,也包括对闲暇享受的追求,如带薪休假等。这些也是国际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所表达的理念。在新会计准则中,从三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是薪酬范围广泛化。凡是与职工个人有关的工资、福利费、保险等都当为职工应得的回报,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二是增加了辞退福利和带薪休假福利等项目。这是我国会计准则重大历史性突破,也为新劳动法中有关辞退补偿、带薪休假等规定提供技术保障。三是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统一化。将原来先提后支,统一改为发生时按成本对象,直接列入相关成本和费用。如果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比如超过税法规定的14%,年末则进行应纳税所得调整。这一点,表面看是技术层次的改变,本质上是理念上的转变。过去先提后支,以后有没有支出,是不是全部支出了,职工都无法知道,国家有关部门也无法监督。企业按税法规定提取了福利费,用足了税法的规定,这样可以少交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提取后没有支付在职工福利方面,而是其他方面,职工也没有得到应得的回报。新会计准则中要求直接列支则不同,企业有没有为职工支出福利费用,职工不但随时可以知道,国家有关部门也有据可查。企业如果没为职工支出福利费,必然要多交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薪酬的内容及核算方法上的差异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范围,即包括什么和不包括什么,这是旧的企业会计准则所没有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了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

职工的薪酬由工资和福利以及其他报酬构成。职工的工资是指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就是指企业所提取或耗费的职工福利费,这两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差别。对企业“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归属认定则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其认定为职工薪酬,而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其认定为职工福利。这不仅是归属的改变,而是本质上的改变。如属职工薪酬,其所有权以及支配权属于职工,如属于福利,所有权及支配权属企业。

更为重要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两个新的福利项目,即辞退福利和其他福利。以前对于企业与职工协议停止服务而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报酬支付没有统一标准,新企业会计准则就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应按期支付停止服务日起至退休止的工资及各项保险费用。企业辞退员工,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即辞退福利。以上两项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也归入职工薪酬。

新企业会计准则统一了职工薪酬的处理原则,即在职职工所提供的服务所应支付的职工薪酬费用按受益对象确认相应成本、费用。比如,以“五险一金”费用为例,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般将它们计入管理费用,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职工的类别不同,分别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管理人员计入管理费用、销售人员计入销售费用、生产工人计入产品成本等,以此类推。

会计科目设置方面也有很大差异。旧企业会计准则分别设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等来核算职工薪酬,而新的会计准则只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个科目来核算职工薪酬的内容。

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如前所述也有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统一了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即企业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根据受益对象分别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冲减企业职工费负债的余额,期末不留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就是发生福利费直接列入有关成本、费用,年末如果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超过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低于税法限额,也不能扣减应纳税所得额。旧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有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有的企业按实际列支,期末不留余额。

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带薪休假等其他新型职工薪酬的处理,而旧会计准则中没有这些内容。而且,新会计准则对带薪休假的薪金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即不能累积的带薪休假,由于权利义务不能结转下期,所以会计上不作处理;对于可累积带薪休假,由于权利义务可结转下期,根据下一年度预计休假数超过带薪休假数对应的工资确认为负债,计入资产或当期费用。

四、职工薪酬披露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明确规范了职工薪酬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这一点也是旧会计准则所没有的。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信息,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利及其计算依据;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其他职工薪酬等六项具体内容。另外,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如此系统、全面、具体的规定职工薪酬的信息披露,也反映了新会计准则以人为本的精神,以及对职工相对雇主处于弱势地位的认可和保护。

五、结束语

以上仅是在总体上就职工薪酬在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规范不同的对比分析,具体的细节差异还有许多。除了对以上这些差异的充分的理解和领会之外,对所有其他的差异的理解和领会,都会对企业在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具有很大帮助。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4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当前财经界的热点问题。2006年3月20日,本刊就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调节和财务处理的影响,采访了我国著名的会计专家、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陈敏教授。

《中国总会计师》:陈教授,您好!感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接受我们的采访。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企业可能极大地改变财务报表数据,您认为上市公司利润也将在短期内发生剧烈的变化吗?业内人士分析,新会计准则有可能增加上市公司调节利润手段,对此您怎么解读?

陈敏:我国这次会计改革,修改了原有的17个会计准则(16个具体准则,1个基本准则),出台了21个新准则,基本上构建了完整的会计准则框架。这次会计改革的背景、口号与前两次改革相距较大。这次改革的口号是“与国际惯例趋同”,不是2001年的“与国际惯例协调”,也不是1993年的“与国际惯例接轨”。

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强化相关性,重视可靠性。重新启用公允值,根据资产取的方式确定计量属性;根据不同资产减值特征,确定减值损失的处理方法,而不统一使用“备抵法”;债务重组损失重返利润表等等。这些重大的变化给企业会计报表中某些项目数据的表述带来较大的影响。

究竟什么影响?要看报表编制者的报表预期。同样的变化对夸大利润是有利影响,但对掩盖利润就是不利影响;有些影响对报表使用者有利,有些影响对报表编制者有利。在市场经济中,报表使用者与报表编制者是博弈的双方。

如对报表使用者有利的影响――对报表编制者不利的影响:

1.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对子公司“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与“权益法”相比的影响:(1)子公司盈利情况下,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投资”额少确认(不追加投资账面值);利润表“投资收益”少确认(除非动用留存收益分配股利),净化利润表。但是,如果企业集团发展前景很好,希望掩盖当期利润,便于今后“以丰补歉”,这一影响又属不利。(2)子公司亏损情况下,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投资”额多确认(不冲减投资账面值);利润表“投资损失”不确认或少确认(在动用留存收益分配股利情况下)“投资损失”。

2.前期差错更正需要将报表重新表述――“追溯重述”,这与过去的“追溯调整”不一样,相当于对利润表进行“追溯还原”。(1)当前期差错导致多确认利润、掩盖亏损时,要按照正确的方法重新表述前期报表。过去,由于利润表各项目数据年末“打包结转”,即都归到“未分配利润”中,结转到资产负债表上。因此,对以前多确认的利润只“一揽子”调减资产负债表中的“留存收益项目”,不能在利润表中暴露企业的亏损。(2)当前期差错导致多确认亏损、掩盖盈利时,重新表述的前期利润表,就是前期盈利的原面貌。

如对报表编制者有利的影响――对报表使用者不利的影响:

1、《非货币资产交换》恢复使用公允值,虽然需要判断交易的“商业性实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判断的客观性较弱”,由此,为报表编制者提供了“利用公允值”,制造虚假利润的机会。

2、《债务重组》恢复“重组收益”进入利润表的资格,又给利润表带来“虚假繁荣”的机会。

3、《投资性房地产》引入“公允值计价模式”(期末根据公允值变化调整账面值,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公允值不公允的情况下,为企业调节利润开辟了“用武之地”。

《中国总会计师》:有专家认为,新的会计准则实施后,对企业账务处理会造成一定期限内、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对此,您怎么看?

陈敏:不一定混乱。因为混乱与否,取决于执行者的能力――企业财务人员对新准则的理解,对新准则变化点、变化内容、变化方法的挖掘与掌握。如果前期对新准则的学习、领会、梳理、归纳、总结下功夫不够,混乱在所难免。

出现混乱的可能有:1.误解了新准则;2.新准则与以后针对新准则出台的“会计制度”不匹配;3.具体准则之间存在矛盾。如《资产减值》准则中第十七条提出:“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在《存货》准则第十九条中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为了避免出现混乱,企业账务处理的难度与工作量要加大。这次会计改革,针对17个旧准则和2001年以来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变化幅度很大,有些重要的准则几乎是翻天覆地的变化,这都给账务处理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如: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子公司投资改为成本法,还要为编制合并报表调整为“权益法”另设完整的账簿记录。一项投资,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的确认基础与在合并报表上的确认基础不同。

股权投资的正负差额并非相反推理。尤其在计提减值准备、处置投资时计入资本公积的负差额还要转出,重新计算损益。

2、《企业合并》准则,区分同一控制与非统一控制,两种性质的控制初始计量的计价基础不同,报表效果不同。

3、《合并报表》准则,合并现金流量表要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这种编制方法在我国属首次提出。怎样操作?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工作底稿怎样设计?这些对企业财务人员几乎是未知世界。

4、《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将应收款、应付款归入其中,虽符合金融工具本质,但对我国会计人员的观念差别很大,再加上金融资产的分类及各类资产的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的差异,以及各类金融资产的转换,这些都容易使会计职业者陷入混乱。

5、《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新理念。哪些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哪些不计提?哪些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哪些不能转回?哪些资产减值转回计入损益表,哪些计入资产负债表?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地进行梳理。

6、《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过去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有什么关系?现在是什么关系(可以相互转换)?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计价模式”与“公允值计价模式”有什么本质区别?不同计价模式对报表效果的影响?

7、“前期差错更正”要求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这对我国会计人员也属“史无前例”。

而有些变化还会大大减少会计核算工作量。如公允值的启用,将大大减少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减少年末纳税调整的工作量。这次会计改革对会计专业人员无疑是一次重大的挑战,需要他们进行及时地知识更新、观念更新。“更新”比“初学”更增加了摆脱旧观念的负担与挑战,而“先入为主”可能是学习新准则的最大的障碍。克服障碍的方法,是在“旧制度”、“旧准则”的基础上捕捉变化点,这样也许能事半功倍。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5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从具体内容上看,这一会计准则体系既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为我国各类企业现有的经济业务提供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它的和实施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产生深远的影响。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在内容和方法上都有很大差别,需要尽快消化、吸收并掌握应用。

一、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名称和规范的范围不同

原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广泛,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而新准则只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在新的准则体系中,将原投资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并将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改称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基本内容结构框架不同

原准则包括引言、定义、投资分类、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长期投资减值、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等11项内容;新准则只包括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披露四部分内容。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原投资准则规定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分为企业合并取得与非企业合并取得两种情形,分别规定:

1.企业合并(即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控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旧会计准则的明显差别就是:原准则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新准则是以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也就是以付出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上三种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外,对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全部引入公允价值,即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第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确认均使用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而非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这种情况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四)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核算方法使用范围的界定发生变化

同旧投资准则一样,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也提出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不过新旧准则的不同之处是,对这两种方法使用范围的界定不同: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究其原因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的解释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的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的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

(五)新准则中成本法的运用在一定条件下也发生了变化

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时,按初始投资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以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购买)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购买)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按原准则的做法,这部分差额则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其他情况新旧准则中的成本法基本一致。

(六)新准则中权益法的核算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准则规定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分期摊销计入损益,“贷差”时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可见新准则已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七)由于新旧准则下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的范围不同,新准则中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运用的是未来适用法,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八)对长期投资发生减值后的处理不同

原准则规定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新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其中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九)披露的规定更加详尽、具体

在披露方面,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详尽、具体。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当期主要财务信息(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二、新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会计准则的每一次修订、每一项变化都会对会计实务造成一定的影响,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上述变化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工作

1.新会计准则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从而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这一明细科目,避免了以后的摊销和分配,使得权益法核算被大大简化。

2.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运用未来适用法,避免了繁杂的追溯调整。

3.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该规定一方面简化了会计核算;另一方面防止了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原投资准则中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可以转回的规定来调节利润,从而在这一方面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一方面,新准则在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界定上,更关注的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际权力的大小,而不是仅仅以投资份额的一定比例(如20%,50%)作为划分标准;另一方面,新准则规定净利润的分享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旧准则只是按照初始投资份额确定,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更关注实际控制能力。这两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从单个报表看,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的情况下,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

2.在原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要进行摊销,会影响损益;新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当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购买)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部分相当于商誉,不进行摊销,但需进行减值测试,可能计提减值,这种不同的会计处理,也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3.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原准则在价值恢复时可以转回,新准则规定不能转回,这将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4.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后,应对原有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尚未摊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的留存收益将减少。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现行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将短期证券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增加当期利润。

三、执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引入公允价值,在我国现阶段公允价值是否公允问题。比较新旧会计准则我们会发现,新会计准则再次正式引用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这当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会计准则已有十几个之多。公允价值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界都已大量使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和会计人员素质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引用公允价值将是必然。但是,在我国公允价值目前是否真的公允?如何判断又是一大难题。这对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因为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发展完善之中,还存在太多的人为因素,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还值得怀疑,在现阶段使用公允价值肯定有其不可靠的一面,这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6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第七条有定义)和“或有应收金额”(第十二条有定义)。术语名称虽经更改,但概念却无实质性变化。另外,新准则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属性的适应性,准确把握了债务重组的实质,符合会计认定的要求,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

二、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1、旧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

在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的变化

1、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和市场的公平规则,少数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四、披露要求的变化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1)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2)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