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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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1

关键词: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大同市

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including the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 historic district, historic buildings, historic landscapes, historic culture, and historical names etal.. With the rapid urbanization process, many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carried out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adjustment and optimization, which can have an effect o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Taking Datong city, Shanxi province as a case study,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i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outstanding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in Datong, it put forward the general idea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n the process of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which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and reference for the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n the future.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divisions;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protection;Datong city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11-23-(5)

1 引言

2010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同意将崇文区并入东城区、将宣武区并入西城区。北京市政府公布的调整理由是“打破旧城行政界限,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国际知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北京对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行政区划调整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影响方面的思考和讨论。

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同时,随着城市交通日益改善,在大城市地区郊区化日益突出,城市空间不断向外扩张。由此带来的大拆大建,对一些历史街区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传承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此,本文以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大同市为例,从行政区划调整的视角,探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保护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调整行政区划格局,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为今后历史文化名城的行政区划调整提供参考和借鉴。

2 行政区划调整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途径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该充分考虑人文结合自然的整体性发展格局,保护地域特色的原真性,并对不同种类的历史文化应该进行分门别类有针对的保护。由于许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遗迹分布在不同的行政管理单元,这给历史文化遗产的统一规划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了保护城市中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独具特色的历代遗存和古城民居风貌景观, 保护并充分挖掘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古迹的文化内涵,有必要将相邻的历史文化地区纳入统一管理,而行政区划调整正是实现不同的行政管理区域合并和整合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行政区划调整,才可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合理保护范围,制定统一的保护措施、规定适当的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有助于科学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另一方面,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变更,可以深入挖掘本地区的历史地名文化,重新启用一些历史地名,有助于传承本地的历史和文化,彰显本地居民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和审美理念,有助于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光大。可以说,行政区划调整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途径。

3 大同市行政区划沿革与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历代建置沿革

大同建置于战国时期的赵国,赵武灵王胡服骑射,设置云中、雁门、代郡,大同属于雁门郡,直至秦,为边塞重镇。西汉、东汉时期,称为平城县,隶属雁门郡。公元398年,北魏在大同建都,复名平城,历经六帝七世长达97年,平城一直是北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直至公元494年迁都洛阳后,平城治于恒州。北齐时期,大同隶属太平县。北周灭齐后,更名为云中县,属北朔州。隋时,因避讳皇族姓名,更名为云内县,唐时复名,复置云州,唐末公元869年设置为大同军节度使,为军事重镇,领辖云、朔、蔚三州。五代称为云中县,属云州,公元936年燕云十六州割让给辽契丹,云州在内。辽金时期,改云州为西京,设大同府,大同始称于此,辖7县3镇,为辽之陪都。元时改西京道为大同路,隶属河东山西道,辖5县8州。明朝改大同路为大同府,属山西行中书省,辖4州7县。清朝,大同府隶属山西布政司,后改为山西省,大同隶属山西关系在元明清时期稳固奠定。民国时期,大同废府留县,置雁门道,治大同,1927年废道后,直属山西省。1937年日寇侵占大同后,成立晋北自治政府,后改为大同省公署,管辖雁北13县(表1)。

由于地理区位因素,历史上的大同是边塞重镇和两朝国都所在地,历史悠久、地位稳固。北魏定都平城是大同政治经济地位最重要的时期;辽代始称西京道大同府,此后大同名称延续至今;大同于山西省的隶属关系在元、明、清时期逐渐稳固,之后虽有短期调整,但大同始终是都、府所在地,是领辖周边区县的政治中心。

大同在1949年解放后设市。市域总面积为1.4万km2。市辖4区7县(图1),4区即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7县即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大同县。

3.2 大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历史上的大同是一代京华、两朝陪都、四朝重镇,留下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旅游文化资源。全市各级文保单位318处,其中国家级7处、省级30处、市县级204处。包括:战国时期赵武灵王陵墓秦汉时期的南北长城遗址、古墓葬群;北魏时期的平城遗址、云岗石窟为代表的石窟寺群和方山永固陵等古墓葬群;辽金时期的华严寺、善化寺、觉山寺等佛教寺院和古墓葬群;明清时期的悬空寺、九龙壁、慈云寺等古建筑,长城古堡,大同古城等。

古城格局独特完整,但历史风貌逐步受到蚕蚀破损,文化名城的底蕴和潜力挖掘不足,城市特色塑造不鲜明,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与保护。府城与小城的布局独特,府城内部空间格局保存较好;但古城内整体历史风貌和环境逐步遭受破坏。古城城墙、城内众多文物古迹保护力度不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城内遗存不多的东南四合院街区大多年久失修、私搭乱建现象严重;城内基础设施急需改善,区内居民的生活条件亟待提高。因此,在大同市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历史继承性,加强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与开发。

3.3 大同市行政区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3.1 市辖区犬牙交错,行政管理体制不顺

大同市市辖区现行的行政区划是1970年以来形成的,建立在“政企合一”的大背景之下,其显著特点是“城郊分割、犬牙交错、区界不明、矛盾重重”,城区、矿区、南郊区界线交错,共存在一个地域,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区界不清、权责不明”的不合理现象。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不一致给城市发展带来许多问题,首先是城市管理,诸如治安、户籍、环境卫生等,由于在一个地区内,不同行政区体制混在一起,名义上是各管各的,实际上职责难以分清,导致互相推诿、无人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是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往往各搞一套,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或者相互依赖,无人过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各个市辖区的均等化配置,不利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3.3.2 中心城区发展空间有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压力较大

城市拓展受行政区划制约,造成市区面积狭小,人口密度增大,环境改善滞后。大同市的行政区划结构已经30多年基本没有变动,30年来,大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区人口急骤增加,新的住宅区越建越多,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就2009年人均建设用地来看,城区人均80.7平方米,口泉(南郊区)人均114.3平方米,御东(新区)人均214.0平方米。城区的人口密度高,用地混杂且人均用地较少,而矿区发育不足,御东地区发展空间广阔。因此,有必要疏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加强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复与保护力度,不断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进程。

3.3.3 目前的行政区划格局不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和有效管理

大同市现行的行政区划建立在“政企合一”、“先有村后有矿”的基础之上,城区与南郊区之间交错分布,界线不明。而矿区政府在南郊区的土地上建立起来,“有天无地”,管辖权责有限。由此导致职责管辖界限不清,地区管理混乱。在规划层面,城区空间有限,矿区则无地可用,而南郊区却不能“地尽其用”,三者之间争地现象突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在建设层面,由于区界不清,市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无法合理配置。在管理层面,由于政府管辖区界不清,权责不到位,城市管理混乱,如由于城乡分割,市民、农民、常住户和暂住户混居。市民归城区、矿区管,农民归南郊区管,而不同居民混杂的局面导致“谁也管,但谁也管不了”的局面。环境卫生管理也非常混乱,城区、矿区管事不管人,而南郊区管人不管事,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严重。

3.3.4 市辖区地名缺少内涵,与历史文化名城的称谓相去甚远

当前,大同市有四个市辖区,分别是市区、矿区、南郊区和新荣区。除了新荣区略具文化内涵外,市区、矿区和南郊区的名字都是俗不可耐,一看就知道属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没有任何历史渊源与文化内涵。这对于有2000多年建城史的大同历史文化名城身份不相符合。而本身有较高知名度和历史文化内涵的云冈镇、口泉镇以及北魏故都平城却没有得到体现。由此可见,当前的几个市辖区的命名存在很多缺陷,与大同市深厚的历史文化不匹配。大同市2009年进行的城区主、次干道的命名、更名工作,有效延续了大同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脉,汲取了大同历史上最辉煌时代的历史地名,诸如魏都、平城、云中、云州、西京等,体现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的重视,但只是街道的更名远远不够,市辖区的更名工作亟待落实。

4 基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大同市行政区划调整思路

4.1 大同市行政区划调整是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新区发展的需要

大同市是1982年我国首批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古迹独具特色,旅游资源丰富,以北魏年间的云冈石窟最富盛名,与敦煌的莫高窟、洛阳的龙门石窟并称为中国三大石窟,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然而,尽管该市旅游资源丰富,但目前的城市建设还不能满足旅游开发的需要,“历史文化名城”的口号还没有宣传出去,外地人对于大同的了解大多停留在“煤都”的层面,对于它丰富的历史文化知之甚少。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可以追究到大同旅游产业本身发展的缺陷,而另一方面可以归结到行政区划的滞后,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同市区的命名大多是延续了19世纪70年代计划经济的产物,没有继承历史文化的特色。例如,云冈石窟是大同市极富盛名的旅游资源,但在区界命名时却没有突出这一历史名号。又比如,南郊区历史上被称作“口泉”,“口泉”的知名度远比南郊区要高,但现行的区划命名却没有注意考虑历史继承性原则,影响了这个地区的对内凝聚力和对外知名度。二是,城区街道的命名也仅仅是以较普通的“东南西北”方位来命名,不能从街道名称上读出这个地区的文化特色,降低了这个地区的文化品味。

同时,大同市目前正在极力推进御东新区的建设,但对于现行的行政区划,“御东新区”仍然是一个抽象的方位概念(指御河以东新开发的地区),仍然没有现实的行政区划名称,其具体的管辖范围、管理职能以及与现行分区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没有确定。通过行政区划调整,促进行政区划与新区建设之间的相互融合,是促进新区发展的基础工作,可以提高新区建设的效率,减少其中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4.2 大同市行政区划调整思路

4.2.1 拓展中心城区发展空间,优化人口产业空间布局

城市行政区划调整,要考虑自然、社会经济发展与布局及历史基础等因素及条件。首先地形条件对大同市的空间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大同城区北部及西部已接近山地边缘,丘陵山区遍布,城市没有发展空间。而大同城区的东部、东南部、南部和西南部分地区属于平原地区,发展空间比较广阔,因此,大同中心城区的发展方向只有向东、东南、南或西南四个方向发展,才能解决城市发展用地之需。尽管这几个部分土地平坦,适于建设,但由于环城高速和铁路的限制,城区空间的外向拓展都要突破一定的障碍。充分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可以通过设立开发区管委会的形式集中力量发展新城,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疏散中心城区的人口密度。引导老城区人口稳妥有序地向新区转移,有利于古城和修复与保护,稳步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

4.2.2 尊重历史沿革,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度

从古至今,大同市的行政区划也几经变更,但大同市今天的行政区划仍然或多或少地继承了以前行政区划的特征。而且,一定地理位置的行政区划,必然受当地地理条件、风俗以及传统因素的影响,有着本地的根植性。由于本区域自然地理条件、风俗和传统的相对稳定性,行政区划也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应具有历史继承性,包括历史上的行政管辖区域、历史上的隶属关系、历史文化地名的延续性都是重点考虑的内容。同时进行城市功能分区,对于以旧城保护为主的中心城区,可以适当合并,进行统一的规划和保护性开发,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

4.2.3 重视历史文化地名的价值,促进市辖区更名工作

地名,是一个地方的历史、事件、人物、家族等等的记载和纪念,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既受一定地域自然条件的影响,又有一定地域历史文化的作用。地名是时间和空间的统一、历史与地理的结合,人文与自然的融汇,有的源于自然条件因素,有的源于历史人文因素,也有源于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和建制变更以及自然与人文因素结合的。可以说,地名是历史文化的结晶,古老的城市必有其特有的文化特征,有些地名不在乎是否古旧,注重的是那深厚历史的积淀。因此,大同市应该高度注重历史文化地名的价值,在尊重历史继承性的基础上优化市辖区的行政区划格局,同时对新设立的市辖区赋予它更深刻的文化内涵,如老城区可以更名为平城区,彰显北魏故都平城文化;南郊区可以更名为口泉区,因为原南郊区的驻地口泉镇因有泉而得名,历史悠久;而矿区可以改为云冈区,一是更好地宣传云冈石窟及其旅游文化,另一方面也是尊重历史,原来就曾经设置过云冈区。总之,通过市辖区的更名,让大同市的市辖区名称回归历史,进一步彰显大同市厚重的历史文化脉络。

5 结语

目前全国已经拥有历史文化名城117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个,其中平遥和丽江两座名城还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城市、村镇、历史街区和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根据国务院2008年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但在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一些有历史价值文化内蕴的古城镇、老街区、旧建筑等仍然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具有文化底蕴的历史遗产被拆除,城市的历史风貌和文化传统遭到破坏。因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而行政区划调整和历史文化地名的启用与保护是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途径。

大同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行政区划调整的必要性。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制定与市辖区、街道命名过程中,应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前提要素进行考虑,尽量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城区纳入同一个市辖区统一管理,市辖区范围的调整尽量尊重历史沿革,市辖区的命名尽量彰显当地的历史文化,只有如此,才能实现行政区划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双赢,才能更好地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阮仪三,王景慧,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9.

[2] 王开泳.行政区划视野下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 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2011,(3):249-255.

[3] 吴兰波,郑达强.基于城市成长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泉州市为例[J].中国城市经济,2010,(5):223-224.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建设

昆明是全国首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文化丰厚。然而历经近百年的拆建,昆明古城已经风貌不再,引来社会市民的一致批评和持久反思。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志,是一座城市的“根”和“魂”。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建设也是昆明内生性发展和建设世界知名旅游城市的必然选择。按照国家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必须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昆明历史文化名城面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不足地严峻形势。

一、昆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现状

昆明已纳入保护建设的历史文化街区有3个:文明街(省级)、南强街(市级)、晋城古镇上下西街(市级);历史文化地段有7个(全部为市级保护):官渡古镇、祥云街、云南大学、震庄、翠湖周边、大观公园、龙泉宝云。全市575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当一部分集中在上述各街区、地段。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建设方面,昆明市做了不少工作,但也面临一系列尴尬和困境:

(一)继承了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但保护意识不强,古城风貌难寻。昆明作为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历史文化最具代表性的城市之一。但传统街区在上世纪90年代大量拆迁,房价上涨更是压缩了历史建筑和古城空间,昆明无可避免地走向千城一面,城区已很难感受到历史文化名城的气息。

(二)出台了相关法规,但时间滞后,执行不严。2004年后省、市才出台相关法规,包括:《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此时,昆明老城区已基本被拆完,保护对象已非常有限。2008年《昆明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深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2010年编制了专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遗憾的是出台时间过晚。另一方面,名城保护软、经济指标硬的问题一直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普遍存在。

(三)开展了保护与恢复重建工作,但政策支持不力,利益诉求多元。2000年以来,昆明完成了三大文物保护工程;2003年至今,开展了文明街、南强街两个街区的保护与更新。但是面临如下棘手问题:首先是政府对街区建设的政策不稳定给建设带来困难。以文明街区最为典型,2004年行政区划调整、土地政策变化使得原来区政府承诺的经费补助和划拨搬迁安置土地等都没有兑现。其次是缺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的标准和政策。有关部门依据的城市规划建设审批标准和政策不适用于传统街区。如开发商通过购买居民二手房的方式进行恢复重建,但是土地从住宅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却久拖不决。第三是历史文化街区在居民(或单位)搬迁、管理运营、盈利实现方式等各方面与地产项目截然不同,政府、企业、居民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复杂多元,都影响着街区建设进程,急需高位统筹。

二、推进昆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昆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着重从一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和解决:

(一)高位统筹,协调各方。强化政府在街区建设中的调控力,加强组织建设,建立政府牵头、人事相符的组织构架。成立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直接领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领导小组,加强高位统筹和组织协调。一是加强市级部门间的协调。做好审批协调,针对法规不对接、政策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明确权限,协调审批,减少阻滞。二是加强与开发商的协调。做好服务和监督,确保街区建设按规划实施;对建设进行方向性指导和保护性监督,最大程度减小建设活动对历史遗存的损害。三是加强居民与企业的利益协调,动员居民配合城市改造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施搬迁,并按照实际情况,达成多方共赢的补偿方案。四是协调产权单位搬迁。对各级级行政事业产权单位和街区现代建筑拆迁、历史建筑更新以及开展活动等进行有效协调。

(二)规划引领,突出历史文化保护。推进“多规合一”和“多规对接”。依照《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积极推动市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与历史文化街区专项规划的对接,从规划层面做好设计。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与周边规划的协调。

(三)创新管理,完善审批监管。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应认真研究,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用现行城市建设标准规范要求传统街区建设,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形成阻碍的问题。分析现行城市建设规范的标准与传统街区的差异,寻找在传统街区恢复建设中实施现行建设标准的路径,及时解决街区建设中标准扯皮、要求矛盾、审批困难等问题,推进审批进程。

(四)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应承担起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以经济项目置换历史街区和重申报、轻管理,把管理当负担,甚至把保护工作和责任转移给开发商的不当行为。二是凝聚发展合力。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形成上下通畅对接、左右协调互动,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文化、文产等部门要从提升旅游文化内涵角度出发,支持一批代表性非遗和文化创意项目进街区并形成政府牵头、企业参与、社团协同的机制。三是加大投入。要把历史文化街区建设作为公共文化和产业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专项补助。同时整合现有各类涉及文物保护的资金,并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列支项目。通过建立多重经费保障机制,逐步解决兑现文明街区等建设经费补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空缺。四是纳入问责机制和目标考核。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对维护历史文化街区不力或不作为的,纳入市、区(县)两级问责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及专项考核中,设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纳入考核指标。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3

关键词:遵义 历史名城 保护 开发

历史文化名城遵义的历史相当悠久,“上溯春秋战国时期,遵义地区隶属于巴、蜀、夜郎等地,到了秦汉时期,在遵义西北地区开始置郡。延续到唐朝贞观年间,即公元639年设立播州,642年改播州的罗蒙县为遵义县,遵义之名自此开始并沿用至今。”[1]从唐末到明万历年间共经历七百二十五年,该地区由杨氏土司世袭。平播之役后,朝廷在此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制度,并设遵义府。解放后设遵义地区,1997年改名遵义市。

1 遵义历史名城概述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核定批准保存文物古迹,特别是具有重大科学、文化、历史和革命纪念意义或艺术价值,而且现今依然存活的城市。”[2]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历史文化名城记载着一个地区的发展历程,显示了该地区的文化水平,并鼓励着人们不断奋进,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也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条件。

遵义在1982年2月8日公布的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中,遵义作为革命圣地载入其中。近年来,人们倡导重走路,学习革命前辈吃苦耐劳的精神。遵义作为革命老区,旅游人数逐年增加。“五一”、“十一”假期和春节期间,从四川、重庆、云南、湖南等地的游客来遵义旅游,给遵义的旅游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会址作为遵义的标志,吸引众多游客参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遵义可供旅游的地方很多,有会址、山、娄山关、海龙囤、四渡赤水纪念馆等。遵义不仅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而且自然风光也十分美丽,其中赤水市丹霞地貌在2011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2 遵义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遵义位于云贵高原向湖南丘陵以及四川盆地过渡的斜坡地带。地形悬殊较大,地貌形式多样。”[3]遵义属于黔北,占据云贵川交通要道,有铁路、高速公路贯穿全市。

2.1 遵义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现状

2.1.1 遵义名城的保护现状。目前除了对会址及相关旧居的保护修缮以外,其他方面与全国大多城市一样修高楼,建洋房,每年花在老城及周边反复修整的交通线上的资金较多,道路却依旧狭窄。硬件设施保护的层次低,用混泥土建筑模仿古老楼房,花费巨大,效益不理想。同时,遵义地区的各个历史建筑分布较广,海龙囤、沙滩文化遗址、杨粲墓等受交通限制,布局较为分散。再则,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各种环境保护规章宣传不足,市民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不强。

2.1.2 遵义名城的发展现状。随着遵义经济水平的提高,历史名城也有了新发展。交通线路不断完善,旅游规划日趋合理科学,对旅游产品的配套逐渐更新。

一是旅游资源的技术更新和配套完善。会址及其他旅游景区,都在不断应用电子科技和高新技术来展示自己。并利用科技对历史文物遗迹进行保护。遵义各个旅游地区在不断改善旅游服务设施,增加公共服务场所,简化旅游程序。

二是交通网络体系发展较快。已经投入运行的遵义白腊坎至茅台高速公路,以及正在修建的遵毕高速公路、遵义至赤水的高速公路、遵义新舟机场以及遵义环城(一环)高速公路等,都在不断扩大遵义的交通网络系统。高速公路可以直达贵阳、重庆,始发列车也开通到北京、上海、广州等地。

三是旅游线路合理规划。遵义推出了红色旅游、国酒文化、生态文化、乡村旅游及休闲度假相配套的旅游线路体系。形成以会址、娄山关为主的红色旅游区,以及仁怀——习水——赤水旅游区等。

2.2 遵义历史名城开发存在的问题

2.2.1 商业化利用现象严重。为了增加经济收入,遵义历史名城的一些重要地理位置被贴上各种商品的商标,对历史名城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各种良莠不齐的商业经营充斥在经济发展中,重经济发展轻文化协调现象严重,旅游文化产品质量粗糙,历史文化产品缺乏。

2.2.2 旅游线路单调。目前规划的旅游线路中,遵义发展旅游的线路比较单一而且分散各地。由于旅游线路归属不同,导致旅游线路呈直线形式如遵义-仁怀-习水-赤水旅游线,游客旅游到一地就有走到尽头的感觉。这是严重制约遵义旅游循环发展的问题。

2.2.3 旅游景区规划配套不合理。遵义旅游发展是以红色旅游线路为主,单一的红色旅游线路难以留住旅客,红色旅游与茶文化、国酒文化之间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历史文物景区与自然景观配套不衔接。如会址旁边全是居民楼,老城被局限于会址周围一小部分地区。

2.2.4 专业的保护和开发研究队伍缺乏。现今旅游业发展的势头强劲,旅游专业人员空缺较大。加之传统观念认为旅游业为服务行业,做服务员是被人们看不起的,造成许多即使是旅游专业的人员也选择其他行业就业的现象。没有良好的学术氛围,地方财政对旅游教育科研的投入也不多,历史名城的保护与合理开发缺少理论支撑。

2.2.5 对历史文化认识和宣传不足。遵义的历史悠久,在这块地方形成的地域文化很多,包括土司文化、沙滩文化、国酒文化和茶文化等。人们在对外宣传时往往忽略了对各种文化的捆绑式宣传,导致在其他游客对遵义的认识就是“一座楼、一瓶酒”的印象。人们对自己拥有的文化遗产认识不足,相关单位的保护措施也不完善。

3 遵义历史名城保护与开发的对策

遵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是相互作用的,完善各项保护措施有利于科学合理开发,而合理的开发使历史名城得到更好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遵义历史名城进行保护与开发:

3.1 遵义历史名城的保护对策

3.1.1 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为了旅游资源可持续的发展,遵义市有必要制定完善的旅游法规,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科学管理城市规划与发展。”[4]对遵义的历史文化遗址及革命纪念地加强保护措施,对遵义海龙囤、杨粲墓、会址、娄山关、四渡赤水各渡口等区域划分严格保护区。鼓励人们多学习保护条例,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的事迹进行举报有奖制度,让法律约束人们不良的举止行为。

3.1.2 适当控制环境承载力。“环境承载力是一个地区保持着原来的自然状态,基于外来因素的影响所产生的污染物,自身能够完整消化吸收的能力。旅游资源所在地区在一定时间条件下对旅游活动的容纳能力,受游客数量、生态容量、污染量、自然净化时间的影响。”[5]遵义地区的旅游客流量最多的时间段一般在春节期间、五一假期和国庆节假期三个时间段。要从往年的客流量数据中掌握每个旅游区旅游的最佳容量,旅游价值才会得到最好的体现。不能让人们在高峰期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从而尽量减少淡季对历史古迹的修复支出。

3.1.3 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历史文化名城遵义的保护,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市民用自身的行为做好保护名城的实践工作。通过提高遵义市民的知识文化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让人们互相学习,共同为打造旅游强市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让全民参与到对历史文化名城遵义的保护行列中来。加强旅游科普知识的宣传,转变人们传统的就业观和价值观,让更多人投入到服务业特别是旅游业工作队伍中,以适应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如今发达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投入比例是最高的,解决就业也是最多的,而且产生的经济效益比第一第二产业高得多。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各种先进的管理经验,运用到工作当中,尽量减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3.1.4 加大名城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每年从政府财政支付一定资金用于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修复和改进。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难免会造成一些破坏,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对会址定期检查和维修。号召社会各界对中世纪军事城堡海龙囤的开发修复积极献策,并集资对海龙囤旅游区进行科学开发。对娄山关战斗遗址以及其他革命战争场所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保护。同时用一定资金投入到沙滩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保护工作中。历史文化名城的存在不能只是一具驱壳,要有生命力去支撑它。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存在不能一味商业化,否则就失去了历史价值。要保护好遵义各地的地方文化,把经济建设与历史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3.2 遵义历史名城的开发对策

“旅游开发是指对潜在的旅游资源进行打造和包装,从而提高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活动形式。”[5]要把历史文化名城做强做大,遵义还得加强对各种旅游资源的开发,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3.2.1 旅游线路设计要多元化。现在遵义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线路较为单一,直线型线路居多。从遵义到仁怀、习水、赤水的旅游线路就是如此,这样的设计使旅游效益大打折扣。旅游线路规划设计应多元化,形成环形旅游线路。把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和自然山水景观结合起来呈现给游客。运用大旅游的概念,和贵阳、毕节、重庆等地区合作,把旅游线路做大,扩大旅游辐射范围。

3.2.2 注重品牌塑造,突出独特性。拓宽遵义历史文化渠道,把中世纪播州历史以及海龙囤土司文化设计为历史纪录片,搜集明朝末年平播之役的资料,开发成大型历史战争连续剧。从红色旅游入手,加强对精品旅游线的宣传,通过从电视、广播、音乐、网络和报纸、期刊等媒介打造“转折之城,会议之都”红色旅游品牌。同时加强与白酒行业的合作,特别是以茅台酒为龙头的酱香型白酒,拓宽旅游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力,通过召开各种酒类推销会议,也可以带动遵义旅游,使遵义的历史文化得到充分利用。

3.2.3 明确定位,科学开发。既然遵义是“转折之城,会议之都”,就可以把遵义定位为会展旅游城市,通过召开一系列的展览会和洽谈会,引进外来资金,吸引外来游客,推广遵义的优质白酒和茶叶,同时给游客介绍遵义的历史文化和美丽风景,带游客通过环型旅游线路参观“大遵义旅游区”。这样不仅通过贸易洽谈签订合同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在遵义参观游览的旅客还可以为遵义的知名度发挥作用,也解决了一部分当地人的就业问题。

遵义历史名城的保护开发要遵循“保护第一,开发次之”的原则,保护和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尽量保护名城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原生态”,彰显遵义名城的历史文化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学东.说古道今话遵义,北京:中国改革,2004,(10):68.

[2]胡晓玲.以文化的视野探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北京:城市发展研究,2006,(4):55.

[3]王国恩,肖荣波,彭涛,吴天谋.山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与开发策略—以遵义市为例,南京:现代城市研究,2010,(2):74.

[4]刘亭君.浅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意义及启示,青海:群文天地下半月,2011,(16):227.

[5]马勇,李玺.旅游规划与开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97-298,24-25.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4

雒树刚坦陈,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举证和维权难度大。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复制粘贴式的转载更为容易,导致原创者著作权得不到必要保护。而如今,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展轰轰烈烈,抄袭、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也更猖狂,给基础薄弱的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极其严峻的考验。

雒树刚说,经过多年努力,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力度不够,文化系统知识产权意识整体上仍然薄弱,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普遍对知识产权工作缺乏主动规划和通盘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文化系统现有的文化资源知识产权家底不清、权属不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不足,民间文艺资源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初步建立起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与文化工作关系密切的文化法律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3部;行政法规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10多部。文化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有32个。

与此同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上位法,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涵盖公共文化服务、传统文化保护、文化产业等多个领域。据统计,与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有154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38部,地方规范性文件达13000余件。全国地方文化立法数量超过10部的有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省市。截至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总数约38000多件,其中文化法律法规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仅占全部法律的1.7%。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5

1980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局、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求报告》中指出了当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比如,重要古建筑被机关、部队、工厂、企业所占用;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周围修建很不协调的新建筑;对古建筑“改旧创新”等等。

这份报告突出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关注。与此同时,一些熟悉国外历史城市保护情况的专家学者提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设想。

在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的提议下,1981年12月,国家建委、国家文物局、国家城建总局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三个月后,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开端。

1986年12月,国务院又公布了上海等38座城市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1月,再次公布了哈尔滨等37座城市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为了控制数量与质量,此后的名城认定采取个别增补的形式。

据长期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同济大学张松教授介绍,就已经公布的名城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型而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堪称世界之最。

保护与发展并无对立

据张松介绍,虽然较一些历史文化遗产保存较好的欧美、日本等国而言,我国起步稍晚,但由于当时许多古城风貌犹存,从1982年开始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不算晚。

已故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景慧曾表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初衷,就是设立一项保护措施――从城市角度保护文化遗产。

1983年2月,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规划局和文化部文物局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明确强调,“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质,作为一种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当在城市规划中体现出来,并对整个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环境规划设计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这一由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质”引领城市方向的思想,后来被融入对名城审定的“三条原则”中,分别是: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当前是否保存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面貌应保存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三,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

上述三条审定原则显示,在中央层面的政策初衷上,保护与发展并无对立。

批准是为了“加锁”

相对于第一、二批全国历史文化名城,许多专家指出,第三批的情况较差,“许多城市在当时评选中就不完全符合‘三条原则’。”

据王景慧回顾,1982年公布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并没有给“历史文化名城”下定义,也未说明条件。而首批24个城市确实是有整体的历史文化价值,保存也较为完好,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没有什么争议。到1986年的第二批,部分标准才制定出来,但由于一些概念模糊,选拔认定还是采用定性的“比较级”。

而据张松教授介绍,第三批名城公布时,一些问题已经暴露出来,许多名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古城风貌和历史遗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古城保护专家、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选拔和审批,一方面是为了肯定,另一方面则是希望能够为遗产“加锁”――借助名城的“帽子”促进保护,约束地方的破坏行为。

因此,1994年的第三批国家级名城审批的请示通知上,特别增加了“加强保护管理”的表述,明确要求除了重点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才有资格参加评选,并强调要从严审批,对不按规划法规保护、失去名城条件的城市,“要撤销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

而名城保护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一直在艰难中前行。虽然在2000年以后陆续也有十来个城市获批“国家级”,但具体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直到2008年才正式出台,为申报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等级、保存状态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给出了相对明确的评分依据。

名城保护如同虎口夺食

住建部原副部长仇保兴认为,名城保护目前仍旧存在如片面追求土地价值导致遍地拆卖、文物保护代替名城保护损失整体风貌、旅游开发代替名城保护致目光短浅、拆真名城建“假古董”行“开发式破坏”之实等四大严重问题。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保护意识薄弱、维修经费缺乏、名城保护与土地开发的利益冲突、基础研究薄弱、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等“传统弊病”。

2013年1月,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通知,除了通报河北邯郸等八个城市,还透露,现有历史文化名城中约90%保护不力,相当一部分已名存实亡。

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明确所在地各级政府为监管和责任主体,而且从90年代开始,中央、地方大大小小的遗产保护相关“市长班”开办迄今,上述延续多年的“老原因”、“新问题”不由得让人困惑。表面上看起来是所谓“发展”和“保存”、“现代”和“传统”、“经济”和“文化”的对立,掀开盖子,是否正如也曾管理过遗产保护的台湾学者龙应台所说,“不仅仅是文化问题”。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合署办公 历史文化名城 管理体制 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规划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管理体制建设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各级人民政府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工作人员,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实现对历史文化名城事务的科学管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先后将112座城市列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并对其进行重点保护。在管理体制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1]即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制,中央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作为主管部门,地方相应地以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在现行两级管理体制下,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城建规划与文物管理两大主管部门间分工不明确,且缺乏科学的协调机制,历史文化名城日常管理工作容易陷入混乱,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如何合理界定职能、科学设置机构、有效配置资源,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题。安徽省黟县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上实行“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合署办公的措施,颇具开创性。

黟县地处皖南山区西部,隶属于安徽省黄山市。它是徽商和徽文化的主要发祥地之一,境内存有大量明清时期的民居、祠堂、牌坊、园林等古建筑,历史悠久,风光旖旎,被誉为“桃花源里人家”、“中国画里乡村”。1988年,黟县被列入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2000年,西递、宏村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1年,黟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细则,《办法》规定:“成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和旅游企业、村委会组成的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办理日常事务。”[2]2006年4月,黟县改革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产办),将原有的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以股室形式纳入遗产办,实行合署办公。现在,遗产办内设三个股室:办公室、世界文化遗产管理股(文物管理股)、规划股;下属二级机构一个:黟县城镇规划所。[3]这一举措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城市规划两大职能结合起来,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中实属首创。

五年来,黟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规划建设上,先后编制《西递宏村保护规划》(2006年)和《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7年),后者是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性规划。在资金投入上,除积极利用国家及省政府文物保护资金和旅游门票收入外,还成立了安徽省世界文化遗产——西递、宏村保护基金会[4],扩大资金的筹措渠道。在保护机制上,首创文物建筑认领保护机制[5],吸引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的保护与开发。这一机制造就了旷古斋、猪栏酒吧、归止园等一批新型文化客栈,不仅拯救了濒危的古民居,也使黟县的旅游产业结构得到了升级。在保护方法上,严格工作程序,开创古民居修缮“九步工作法”[6],得到了国家文物局的肯定。在对外关系上,积极参与中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与法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都保持着合作关系。[7]

从国际范围来看,将城市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理念和实践,早已有之。“在英国,国家环境部和地方规划部门分别是中央和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机构;在日本,地方城市规划局也介入遗产保护,负责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古都保护及景观保全等工作。”[8]黟县的改革举措与它们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从各地的发展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将城市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举措,它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它适应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要求。仇保兴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四项基本要求:整体性、原真性、可读性、可持续性。[9]每一项要求的实现,都离不开整体规划与宏观把握。在现行的两级管理体制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务由建设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由于两大部门间分工不明确,城市规划往往不能明确、及时地反映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管理效果欠佳,使得许多文化遗产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如果将城市规划的职能赋予文物管理部门,上述问题便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在这种体制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也就是城市建设的要求,二者合而为一,同时体现在城市规划中,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它为城市化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自上世纪以来,城市化建设的浪潮席卷我国的大江南北。由于缺乏实践经验的指导,各地的城市化建设呈现出“千城一面”[10]的特征,失去了地域文化特色。文化遗产无疑是一地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那么地域文化便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重拾与再生,城市化建设也更能彰显地方文化特色,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将“特色性原则”作为四大规划指导思想[11]之一,提出了“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建设有黟县历史城区特色的文化旅游开发和经营”[12]的规划目标,构造了黟县未来发展的蓝图。

概言之,这是两全之策,有助于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化建设的双赢。然而,以上积极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它们的充分发挥离不开一些现实条件的配合与支持。归纳如下:

(一)从体制内部看,领导者的科学决断是关键,被领导者的积极参与是保证。

领导是体制的掌舵者,拥有不同于一般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力和影响力,通过指挥、协调、激励被领导者,推动体制运转,实现预定目标。在现今城市化建设的浪潮中,很多地方领导思想观念落后,政绩观狭隘片面,一味追求GDP增长,无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与意义,拆建不断,使许多宝贵的历史建筑化为废墟。又由于不合理的政绩考评制度的存在,这一形势愈演愈烈,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而在这一新型的管理体制中,领导者的权力覆盖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两大方面。如果领导者具备很强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能够科学决断,统筹兼顾,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便能充分地体现在城市规划中,这必将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反之,如果领导者只是一味“向钱看”,而不是“向前看”,城市建设的目标代替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这对文化遗产来说,将意味着灭顶之灾。所以,领导者思想观念进步、头脑清醒、决断科学是这一体制灵活运作的关键所在。

在领导者的科学引导下,被领导者(即一般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体制职能的扩大,从根本上要求参与者改变单一的知识结构,积极拓展知识面,丰富自己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转变成符合体制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否则,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只关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负责城市规划的队伍也只专注于城市规划事务,双方各行其是,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有效的措施也就无法落到实处,两种职能便不能有效融合,体制的作用也就不能得到体现。

从黟县目前情况来看,文化遗产保护和名城规划两方面的人才都较为缺乏,既懂规划又能管理文化遗产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县政府每年都组织业务骨干参加国家和省文物局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保护管理培训班、短训班、研讨会等,并与其他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在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方面,专业培训活动则相对较少,只是在编制具体保护项目时,主动联系高校研究机构与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通过交流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在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学院的帮助下编制而成的。[13]对此,黟县将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与引进制度,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管理队伍。

(二)从体制外部看,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前提,充足的资金投入是保障。

管理体制的运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指导与规范。《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黟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法规,自实施十年来,极大地推动了黟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进步。然而,对于“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合署办公”的管理措施,目前尚无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其职业规范、执法监督等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可供遵循。这远远不能适应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要求。因此,应尽快完善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保障体制的顺利运作。

除此之外,充足的资金投入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2000年以来,黟县争取国家文物保护资金630万元、省政府专项保护资金1860万元,同时,每年从旅游企业门票收入中征收20%的文物保护资金4770万元,加上县、镇、村三级投入和个人自筹13500万元,共筹措资金20760万元,实施遗产保护等项目23个。”[14]然而,这依然不能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求。濒危古民居亟待修缮、传统手工艺面临失传威胁、居民生活环境需要改善等,每一项难题的解决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对此,黟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动脑筋,努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档案与载体,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创造的机遇,是时代赋予的使命。黟县所开创的“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合署办公”的管理体制,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即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规划有。在人才、法律、资金等条件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这种新型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一定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091035723)。

参考文献

[1]黟县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黟县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情况的汇报.

[2]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学院.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M].2007.

[3]王景慧、阮仪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04.22)

[5]《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黟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2001.03.18)

[6]刘敏、李先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调控机制的思辨[J].城市规划,2003,27(12):52—54.

[7]仇保兴.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J].中国名城, 2008,(01):04-09.

[8]王咏、陆林、章德辉、陶平、王莉.古村落型旅游地管理体制研究——以黟县西递、宏村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9(3):294—306.

[9]张骁鸣.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J].热带地理,2005,25(1):81—86.

注 释:

[1]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2]2001年《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3]黟县政府网. [EB/OL].yixian.gov.cn/sm2111112412.asp.

[4]主要来源:每年对县内各项旅游景点门票征收20%文物保护资金;单位资助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款;资金存入商业银行所得利息;其他。

[5]即以确保遗产地和国家级文保单位所有权不可触动为前提,对于部分濒临倒塌、个人私有且无力承担维修费用的古民居,尝试通过市场运作募集社会资金,实行置换所有权、易主保护。

[6]包括申请、勘察、方案、公示、审批、缴纳资金、施工、验收、决算九项工作程序。

[7]参见黟县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黟县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情况的汇报》。

[8]刘敏、李先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调控机制的思辨[J].城市规划,2003,27(12):52—54.

[9][10]仇保兴.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J].中国名城, 2008,(01):04-09.

[11]四大规划指导思想:真实性原则、发展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特色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