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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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范文1

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是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予以制定,都属于同一层次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的基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即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才不致造成执行过程中对两者的无所适从。但从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比较中发现,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基本内容上显然仍然有其不一致之处。

一、会计假设的新旧准则与制度的比较

旧准则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假设。新准则的规定增加了权责发生制假设。会计制度仍然规定为四个假设。

(一)会计主体比较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二)持续经营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新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三)会计分期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会计制度的规定概念与新准则相同,但将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四)货币计量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新准则仅仅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对记账本位币未作规定。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并且规定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会计原则的新旧准则与会计制度比较

旧准则规定有十二项一般原则,即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和5个计量和确认原则(实际成本,配比,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谨慎性)。新准则为了与财务报告的目标相协调,将会计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目标相协调,命名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原基本原则分别作了补充和完善,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将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纳入基本准则;同时突出相关性,弱化可靠性原则。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十三项基本原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维持不变并加以修改补充的会计原则

1、可靠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真实性,又称客观性。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由此可以称为可靠性。

会计制度规定:在旧准则的内容上增加了现金流量的反映。

2、相关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新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这一原则规定也是财务报告的目标,作为相关性强调了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可比性和一致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新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将会计处理方法改为会计政策,这比会计处理方法的口径更宽,并且强调了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和不同企业同一时期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保持一致,

会计制度规定:与旧准则规定相同,强调为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及时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5、明晰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新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围绕着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强调了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的服务。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6、谨慎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7、重要性

旧准则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新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二)修改变化的会计原则

1、权责发生制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新准则在第一章作为权责发生制假设来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将权责发生制原则变化为权责发生制假设。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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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2、配比性

旧准则规定: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新准则无此项原则。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3、历史成本

旧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新准则无此项会计原则。而是在会计计量中,针对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的定义。即历史成本是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并且强调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新准则无此项规定。

会计制度规定:基本与旧准则相同,增加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及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界定。

(三)新增加的会计原则

即新增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旧准则无此项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会计要素的新旧准则与会计制度比较

会计要素始终不变的是仍然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六大要素,新准则的突出点是针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作了明确,强调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来确定会计要素。

(一)资产

旧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并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六类,并详细分别定义,解释,说明。仅规定了资产的定义,没有关于如何确认资产的内容

新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删除资产具体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做出规定。强调资产的三个特征:a)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b)必须由企业拥有或控制;c)包含未来经济利益。满足资产定义的同时,应同时满足:a)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已很可能流入企业;b)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才可确认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仅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区确认条件的项目,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会计制度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负债

旧准则规定: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将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并对其分别做出详细规定仅规定了负债的定义,没有关于如何确认负债的内容。

新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删除负债具体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做出规定。强调负债的三个特征:a)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b)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c)义务的履行必须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满足资产负债定义的同时,应同时满足:a)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已很可能流出企业;b)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会计制度规定: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使用者权益

旧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定义所有者权益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并对各项作了具体解释。

新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未对如何具体分类做出规定,仅规定企业应当将所有者权益与负债进行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混淆。

会计制度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四)收入

旧准则规定: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五)费用

旧准则规定: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将费用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新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姑娘发生的对象化的费用构成产品或者劳务成本,在确认产品或劳务收入时,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对象化的费用直接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会计制度规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六)利润

旧准则规定: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新准则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得和损失等。利得指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损失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会计制度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范文2

一、资产盘盈和盘亏的处理――新增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关于资产的盘盈和盘亏,小企业会计准则新增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核算。

(一)库存现金的盘盈和盘亏

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以“制度”代替)规定: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时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等,按实际短缺的金额扣除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现现金溢余,应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超过应付给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部分,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以“准则”代替)规定: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现金短缺,按实际短缺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本科目;属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处理时,分别转入“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

(二)存货的盘盈和盘亏

制度规定:存货盘亏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或“其他应收款”,贷记“存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存货盘盈盘亏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查实,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记入“营业外收入”。

(三)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

制度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经查实批准盘亏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固定资产记入“营业外收入”。

(四)工程物资的盘盈和盘亏的处理

制度规定: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的赔偿部分,工程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准则规定工程物资的盘盈和盘亏需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根据处理意见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的赔偿部分,工程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资产减值的处理――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关于资产减值,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最大变化就是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应收款项的坏账处理

1.应收票据:制度规定小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2.应收账款: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准则规定: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其他应收款: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及转回等,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准则规定确认其他应收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存货的减值

制度规定期末时存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其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管理费用”。

准则规定存货不计提跌价准备,当存货发生损失时确认,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本科目。

(三)对外投资的减值

1.短期投资减值的处理

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短期投资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准则规定短期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损失发生时直接冲减本科目。

2.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

制度规定:小企业应该在期末时,应将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可收回金额比较,账面余额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计提减值准备。

准则规定: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确认损失的条件时,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另外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下收到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投资收益,权益法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资产账务处理的其他差异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

1.应收票据

制度规定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准则规定,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收股利

制度规定: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准则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3.其他应收款

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小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准则规定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4.预付账款

制度规定预付工程款计入“在建工程”。

准则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工程款等。预付工程款在“预付账款”中核算。

(二)存货和固定资产

1.存货

制度专门设有“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小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准则取消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在“周转材料”中核算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

制度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没有明确做出关于改扩建处理规定的,使用过程中的修理费用一般计入当期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资本化,与资产支出数挂钩。

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三)无形资产

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制度没有相关规定。

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关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无法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应在期末时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而不进行摊销。

准则规定: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小企业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体现了与税法趋同的思想。

(四)长期待摊费用

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计入当期损益。

准则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准则第四十七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第五十二条: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其中持有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具体账务处理变化如下。

(一)短期借款

制度规定应付票据到期,如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关于银行收票据与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关系未涉及。

准则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应付利息日,按照短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不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贷“应收票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二)应付账款

制度规定小企业如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或是被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应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准则规定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应付职工薪酬

制度未涉及非货币性支出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非货币性支出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例:以自产产品、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视同销售。按照其销售价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应交税费

制度规定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属于增值税的,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准则规定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所有者权益账务处理变化

(一)资本公积

制度规定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只包括资本溢价。并明确规定了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盈余公积

制度规定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准则规定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六、收入,支出账务处理变化

(一)收入的确认条件

制度规定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同时满足收入的四个确认条件。

准则规定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并根据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规定了7种收入确认的时点,比如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不符合会计上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还应当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退回的处理

制度规定销售退回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进行账务处理。(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销货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按照应冲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变化

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准则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四)期间费用的账务处理

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存货盘盈盘亏、存货跌价准备等。而准则将这些项目分别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核算。

制度规定财务费用核算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准则规定小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营业外支出

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准则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六)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会计和税收是两大不同的领域,由于两者核算目的、核算依据不同,对企业发生的收益、费用和损失等的确认就产生了一定差异。笔者拟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中一些的处理做出相应比较。

1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的比较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对外捐赠,按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A)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B)

贷:应交税--应交所得税(B)

B=[税法规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余额)-发生的相关费用+A-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现行税率

2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比较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年末再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相关资产(A) 贷:待转资产价值 (A)

税务处理:

借:待转资产价值(A) 贷:资本公积(补平)、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B)

B=(A-亏损)×现行税率

注:亏损包括当期亏损及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内的亏损;

3 关于企业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比较

3.1 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处理无调整事项

3.2 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

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因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对外报出,故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收入、成本;纳税调整则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而定。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借:递延税款(A)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A)

A=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B)

B=(本年利润-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递延税款(A)

C=(本年利润-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4 关于企业计提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比较(以固定资产为例,假定不存在其它调整事项)

4.1 提取减值准备的当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定期对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时可予以扣除;而税法则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要遵循据实扣除原则,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2 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期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故在此期间只存在折旧额的差异。税务处理如下: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利润+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3 准备转回的当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转回的各项减值准备应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因价值恢复而增加的这部分利润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总额。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准备科目(A)

贷:营业外支出等(C) 累计折旧A-C

A≤原计提的准备金额

C=(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正常账面价值的孰低者-现账面价值)与A的孰低者

A-C≤不考虑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考虑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递延税款(B)

A=(会计利润-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4 准备转回后的年份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后,应当按照转回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折旧额,故此期间只存在折旧额的差异。税务处理同4.2。

4.5 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的年份

对于发生永久性减值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款的核算是一致的,只是对全额计提的准备和折旧差异确认的时间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6 处置已计提减值的资产的年份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的处置损益应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损益与按照税法确认的损益差异与折旧差异可作为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5 关于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比较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而税法不确认这部分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会计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应享受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A)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A)

借:投资收益 A/N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A/N

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B)

贷:资本公积——股本投资准备(B)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C)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

C=(会计利润+A/N)×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递延税款(D)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范文4

从1993年基本会计准则实施至今,财政部已完成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至此,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在数量和质量上均与国际会计准则看齐的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以后会逐步向非上市公司推行。

在1992年底我国财政部陆续颁发了“企业财务准则”和与之相配套的行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准则”是在1993年7月1日实施,以后又相继制定和修订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而行业会计制度又演变为三大体系的会计制度。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会计准则是以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为支撑的规范的会计工作系统,是对会计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所进行的阐述,会计准则是由基本准则和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1992年11月30日,1993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于1997年5月22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个《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于1998年5月12日,2001年1月18日修订,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个《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998年5月12日,2003年4月14日修订,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会计制度是有关会计记录环节的规定,目的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由三大体系构成,即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是2000年12月29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除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所有企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2001年11月27日,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呈2004年4月27日,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

我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因此,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

实际上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有一个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在1993年以前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只有会计制度,从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出台开始,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是实施“两则两制”时期。1997年后陆续出台了具体会计准则,是基本会计准则指导下的具体会计准则在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实施,其他企业依然是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并存。2001年起逐渐将13个行业计制度规范成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三大会计制度,笔者理解为这个过程应概括为:我国首先是建立起了基本的会计准则,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一整套的会计准则体系,而这又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因为会计制度较准则在会计实务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指就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会计业务水平而言)。因此,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仍将持续一定时期。

我国上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就已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业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但是,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外,也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而实施“两则两制”时,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个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了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因此,随着具体准则陆续出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也越来越多。

而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可以将会计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清楚和逻辑严密,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逻辑结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它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因此,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会计准则主要规定确认、计量和披露标准,而会计制度则主要提供会计记录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范文5

11993年,“两则”“两制”

1992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实施,其后了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两则两制”的和实施,实现了我国会计核算模式的转换,即由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会计核算模式,转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会计核算模式,建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由多种记账方法统一为借贷记账法;资全平衡表改为资产负债表等。“两则两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会计核算模式的国际化,为引进外资、企业走出国门奠定了财务会计基础。

2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

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走过了十年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其他企业的会计核算仍然维持在“两则两制”时的状态,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制定的,很多方面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其中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成为企业会计信息不可靠的主要原因。

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核算的一个重大改革。取消了分行业和分经营方式会计制度,建立综合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一致。它加速了我国会计的国际接轨,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会计基础。它同我国原来的按企业经营方式和行业类别设计的会计核算制度相比较,在形式、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以下几个突破。

2.1统一了全国范围的企业会计核算标准,实现了不同企业性质、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比性原则是会计信息的重要质量特征之一,它要求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企业对相同交易或事项的处理都要采用一致的方法。这次改革中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冲破了原有的思路,将制度定位于全国所有的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和小规模企业除外),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

2.2正确地处理了准则与制度的关系,实现了二者的协调和整合《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准则和制度的功能组合,博采二者之长,对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并把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融入其中;特别是在制度中纳入了我国业已出台并经过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十几项具体会计准则的有关内容,较好地实现了准则与制度的协调和整合,使我国会计在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转轨的同时找到了一条实现自身转轨的可行之路。

2.3实现了基本会计要素的界定及会计确认、计量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基本框架。《企业会计制度》在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基本会计要素的界定上,采用了经济利益流入、流出理论,这相对于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言,无疑是一个显著的进步,也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相关定义保持了一致。实际上,正是由于原来对基本会计要素界定的不妥当、不科学,才导致了以此为基础设计产出的财务会计信息与经济事实相背离。以资产负债为例,原来《准则》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没有强调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本质特征,致使一些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如“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被确认为资产,一些价值严重减损的资产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这就导致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和业绩,造成会计信息的合法失真。同样,《准则》将负债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没有强调“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一实质,从而使一些符合负债定义的项目如“预计负债”等未能包括在负债内,导致企业对外提供的负债不实。

3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会计改革最重要的阶段是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主要标志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其中除了对原有16个准则进行重大修改外,新增具体准则22个,并包括了相应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这充分表明我国的会计改革已达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和较高的水平。

3.1新准则必将结束准则与制度并存的局面本次会计改革主要解决会计理念、原则和方法等深层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因此,实施新准则的企业必将结束准则与制度并存的局面。本次会计改革的显著特点是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当今世界财务会计发展的方向。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必然要求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乃至全球趋同。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和全球趋同的现实基础,是各国国家会计准则即财务会计实务规范趋于一致。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乃至全球趋同所要解决的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可以预期,在今后不太长的时间内,我国大中企业财务会计实务规范必将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2企业会计准则更适合市场经济模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奠定了基本准则的基础地位,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建立了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请进来提供了便利,也为大中企业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财务会计实务规范方面的深刻而全面的变革,是一次重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一制度变迁的促成,既有来自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的动力,也有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众多机会诱因和巨大压力。新准则体系的标志着我国会计改革已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和层面,新准则体系坚持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并提出了许多新理念和新思维。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范文6

【关键词】 基本内容; 核算原则; 会计政策; 所得税法; 差异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一直依附于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税法中对计税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列支范围与列支标准等规定,基本上以会计政策为基础,但是在一些项目上却加以限制和调整。究其原因,来自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政策基本内容、核算原则上的差异。计算企业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而作为现行的会计政策不仅包括了《企业会计制度》,而且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包括了不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这些不断出台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十分明显地使会计中的税收问题,税收中的会计问题共同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核心问题。

一、我国会计政策的现状以及执行情况

我国目前的会计法律制度与其它法律一样分为:

第一层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由1985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同年5月1日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执行。属于法律范畴,是一切会计相关制度制定和应用的基础。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由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颁布。同时还包括《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由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制定,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两个层次均属于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范畴。

第三层次,规章:这个层次情况较为复杂。会计准则方面有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2008年1月1日在中央企业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方面有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还有《企业财务通则》。

至2008年8月,我国会计核算的依据种类目前达到比较复杂的程度,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准则的企业停止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绝大多数企业如中小企业和非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关系是准则代替制度是必然的趋势,最终实现从统一会计制度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

二、我国税法政策的现状以及执行情况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与其它法律一样也分为:

第一层次,法律: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法律层次。将原《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章层次提高到了现在的法律层次。该层次还有《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属于行政法规层次。

第三层次,规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等仍然执行1994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政策,属于规章层次。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调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部分项目的税收口径,比如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要求申报表的使用者及编制者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须以企业的会计资料为基础,尊重税法与会计在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并以税法规定的口径处理所有的涉税事项。事实上是在尽量保证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性的基础上,更加尊重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体现了税法与会计处理适度分离的治税理念。

所以,凡是在税法中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则按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来执行,以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基本内容上的不同

(一)立法原则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而制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公平税负、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立法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以及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额抵免等都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立法原则要求。

(二)制定的机关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都是由财政部颁布,属于第三层次规章,对企业会计核算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颁布,属于第一层次法律。即使是《所得税实施条例》,也属于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这远远高于其它税法的层次,即便是与企业所得税一样的另一个主体税增值税的规定也只是属于第三层次规章。

(三)制定的目的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是为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而制定的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是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通过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会计政策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所得税法》是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的情况下而制定的,是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通过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缴纳,使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同时,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四)“国际化”背景不同

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过程中既要平衡立足于国情和与国际接轨,又要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所以我国不论是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准则的建设都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具有“国际化”背景。

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实现了我国会计模式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会计模式的转换。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和旧16项《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表明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在该制度规定下,采取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在境内发行b股和到香港发行h股,按国际会计标准所需要进行的调整已经较少了。

2006年的1项基本准则、16项具体准则的修订和22项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准则下,我国绝大部分会计政策和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总体上保持了两者之间较高程度的趋同。同时适当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一些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异,比如公允价值的采纳、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需要,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做出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的具体规定,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这是我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五)适用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就目前执行情况看,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非上市的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外的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执行。就目前执行情况看,从2007年1月上市公司、2008年1月中央企业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条件的企业也在执行。

四、《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核算原则上的不同

核算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征纳税收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13项核算原则,再加上在制度中增加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所说的核算原则,分为客观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原则。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上升为会计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

所得税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它是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于行政管理等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将权责发生制作为13项核算原则之一。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现销、赊销作收入,而预售不作为收入。同时,对费用的核算,强调了本期以及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对预付和预提强调了跨期摊提,有十分明显的权责发生制的两个标志性会计科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从核算原则上升为会计假设,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但是,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会计科目。只允许存在短期借款利息的“应付利息”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的“长期待摊费用”,将预付的费用作为“预付账款”核算。在费用的计算上,更加强调实际发生,尽量减少虚拟资产和虚拟负债的产生;更加强调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表现。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从企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强调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更加科学合理。

(二)谨慎性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对资产减值准备不仅做出规定,还专门颁布其自己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

制度、准则中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侧重于对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行为进行约束,以实现会计上对纯收益(或利润)确认和计量的客观和稳妥,以免对会计信息使用人产生误导。

比如:在制度中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个别计价、加权平均法中,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一经选择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少企业在物价呈上升趋势时,为了体现谨慎性原则常常选择后进先出法。但是在准则中,取消后进先出法,对个别计价法的选择也有了限制性条件,尽管所得税法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企业执行的制度或者准则相符,但是对工业、商业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的计算仍然有较大的影响。

再比如:在制度、准则中,都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7项资产减值准备。只是制度规定计提后可以转回。而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除了存货跌价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外,其余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目的是避免和减少上市公司操纵利润。

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新《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如果企业根据制度或者准则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仍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三)重要性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一原则,用在会计实务中的诸多方面。如:企业合并政策、外币折算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或有事项的处理、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为制度中新增加的一项核算原则,成为加强会计国际协调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该准则的应用,不仅成为一项国际惯例,而且在《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有关收入的确认中较多地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其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其重视的是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

制度、准则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侧重于就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内容(即企业行为)是否得到全面揭示提出要求,以实现会计信息使用者能通过会计信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现状和企业现时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以免对其产生误导。

例如,在制度中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法则为了方便确定,甚至对筹建期都作了明确的解释:“所谓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制度、准则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要求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相关性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没有合理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关性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也没有合理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同时规定一般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来分析,而不是根据费用支出结果来做判断。规定不符合相关性原则的支出不得扣除,比如为取得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即不征税收入)而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如果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并且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就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制度讲解.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9.

[2] 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学习组.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4.

[3] 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