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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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会计准则

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1

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实际过程中,企业会计信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达到完全真实的反映存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利益

Study on distortion problem on basis of building industry business enterprise accountancy's information system

Xiao Xiao-hong

(Shandong construction university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 Jinan Shandong 250014)

【Abstract】Building industry business enterprise is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he construction the management the actual process, accountancy's information of the building industry business enterpris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 and can't attain the reflection of complete reliability, business enterprise accountancy's information of the existence building industry distortion problem.

【Key words】Building industry business enterprise;Building industry business enterprise accountancy standard;System;Benefit

我国《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筑业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反映真实性的原则。但实际工作中,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达到完全真实的反映,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作者拟从建筑业企业会计制度影响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进行探讨。

1. 引起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制度性失真的原因

1.1 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完全性。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合约,其制定不是纯施工技术的,而是各种利益相关方相互间多次博弈的结果,是一种不完全的合约,具有不完全性:①在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都想使准则对自己有利,如果在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或关系人较少,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就可能出现一定的偏向性;②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定义和释义的不准确性,如果一项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的涵义可能有多种理解,甚至有歧义,必然会产生实际操作的不确定性;③建筑业企业会计原则应用的不完全性。如果在建筑业企业会计计量中遵循谨慎性原则,就会只强调预计可能损失而完全不确认利得,特别是这种利得有较大可能实现,将会违背充分披露和可靠性原则。

1.2 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由于各建筑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准则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建筑业企业工作提出基本原则和规范,留有一定余地,就会对同一建筑业企业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这就成为建筑业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对象。此外,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建筑业企业会计实践还存在着一定的时滞,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常落后于建筑业企业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当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时,很难找到长期有效的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建筑业企业会计操作的依据,因而在实践中常会出现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现象,为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选择提供了空间。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范围的扩大和社会、法律、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化,也给建筑业企业会计的"如实反映"带来难题。

1.3 建筑业企业会计法规之间的存在不协调。会计准则和具体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具体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建筑业企业会计制度之间,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之间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建筑业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内部不协调,必然会增大经营者、建筑业企业会计人员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博弈"空间,增加社会的交易成本。

1.4 产权制度不明晰,形成信息不对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建筑业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企业建筑业中客观存在的两个控制主体,即建筑业企业所有者和受托经营者。现代企业的特征之一是经营者和所有者在经济上的联系表现为契约关系,"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契约中规定的责任,称之为受托经济责任",由于两者间的利益不一致,从而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特定交易信息的拥有不对等,有些参与者比另一些参与者拥有更多的信息,而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逆向选择,通常指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接受合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信息缺乏,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过程偏离信息缺乏方的愿望;二是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合同达成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为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动。

1.5 建筑业企业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建筑业企业会计的不确定性表现为:①不确定的与事实有差异的计量结果,这与建筑业企业会计估计有关;②不确定的计量方法,不确定建筑业企业会计事项的是指一种状况或处境的最终结果是利得或损失,只有在发生或不发生一个或若干个不确定的未来事项才能确认。

2. 预防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制度性失真的对策

2.1 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会计制度。应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必要修订,加紧具体准则的研究和出台步伐,以尽早形成与国际建筑业企业会计惯例相协调并体现中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的企业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2 制定建筑业企业会计法规、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尽量克服或减少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并对建筑业企业会计的不确定事项作出必要规定。首先,最终制定的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应对未来建筑业企业会计环境变化有较科学和具有一定超前的分析和预测,使建筑业企业会计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其次,对于准则中的某些释义和定义要有精确的分析和解释,如果某一定义和释义可能会有多种理解,则应对各种可能的理解均作详细的阐述,表明各种理解的适用情况,以免给准则的使用者造成误解。再次,由于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准则制定者必须考虑管理者、政府及其他利益

集团的正当利益,制定者应有广泛的代表性。最后,针对建筑业企业会计的不确定性事项处理应作出具体或原则性规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有责任根据目前情况估计未来事项对建筑业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或作出未来工程影响无法合理估计的判断,并按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注明建筑业企业会计师应当收集证据,以评估管理当局的分析和判断是否合理。

2.3 大力贯彻《会计法》。《会计法》将建筑业企业会计事务的每一步,包括从原始凭证的取得、记账凭证的填制、记账方法的运用到建筑业企业会计核算的内容和建筑业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建筑业企业会计报表的产生均纳入了立法范围,保证建筑业企业会计人员运用正确的建筑业企业会计方法,得出真实完整的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大力贯彻《会计法》,可以减少建筑业企业会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从而影响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问题。

2.4 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制度对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生成过程规范和界定功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产权明晰确定对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1)建筑业企业追求收益的最大化;(2)各种利益相关方与主管部门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合约关系。针对这两个条件,要解决信息不对称:

2.4.1 可通过有效的合约安排使委托人与人的利益一致,或促使人提供信息,以构建有效的委托关系和约束激励机制,使人行为与股东目标一致,并在国有建筑业企业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以解决所有者缺位和所有权虚化问题,使各利益方有动力加强对企业建筑业企业会计行为的监督,使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反映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利益。

2.4.2 政府强化建筑市场交易某些重要信息。包括(1)规定从业资格、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建筑业市场的逆向选择;(2)强制建筑业企业披露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并规定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3)通过会计法规,对违法者予以惩罚,降低的预期建筑业风险收益。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2

[关键词]出让 土地使用权 核算

目前在会计实践工作中,企业对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计入“固定资产”初始价值中进行核算。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虽然比较成熟,但笔者认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2000年12月29日的《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6月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中均对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它们既有相同点,也存在差异。其相同点是:

1、企业初始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是以支付的全部价款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商品房成本。

其不同点是: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来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不论其持有目的是否改变,均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尚来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若改变其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则应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2、对于自行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等项目的,《会计制度》规定是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即土地与房产分离),与前者完全相反。问题是若采用《会计制度》的核算方法时,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多少,就成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题。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企业房屋建筑物价值的确定,折旧的摊销,而且还影响到房产税计提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问题

1、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情形: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只有在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摊销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明确使用用途时,需进行摊销,摊销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二是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当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其中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应进行摊销,摊销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三是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时,其土地使用权应进行摊销,至于摊销费用是计入期间费用还是计入产品的成本中去,相关准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通常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因此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2、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方法:会计制度为简化会计核算,强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规定只采用直线法进行无形资产摊销。且规定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从中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除直线法外,还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或其它方法(比如对公路经营权采用车流量法)。

三、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使用权价值转移难以操作。按《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一般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其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如果将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或摊销,结果会导致资产价值的提前转移。这种帐务处理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不便于对企业损益的正确核算。

2、土地使用权的后续管理存在困难。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后,折旧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为零。由于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而实际上企业往往还会拥有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界时若企业改变土地的用途,如转让或出资,则会涉及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问题,那么企业必须通过资产评估或其他方法重新确认,难度较大,准确性也不高

3、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12号令)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等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中并未明确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不利于会计人员对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也给征税机关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四、对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形式的无形资产,可以考虑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并按直线法摊销。这样做在实践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土地使用权相对于地上的建筑物来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受让成本即初始入帐价值容易获得,其摊销年限也可以直接根据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施工企业 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经贸组织,成为全球经济化的一份子,2007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新的会计准则由财政部颁布实施。新会计准则做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充分协调,实现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质的跨越。与此同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如何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到与国际财务接轨,在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实现会计核算职能的强化和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是当前施工企业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特征

与其它行业相比,施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活动都有自身显著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新会计准则下,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会受到的不同影响。以下我们主要从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和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方面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征进行分析。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

施工企业在工程价款的结算上具有独特性。首先,一个施工项目通常具有较长的周期,这就导致了工程造价都比较高,资金占用量大,但循环利用率则比较低。所以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经常采用按月结算和分段结算的会计核算方法。这样不仅能够增加资金的循环利用率,而且可以及时收回由施工企业垫付的工程款;其次,有的工程是跨年度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会采用完工百分比的方法对各年度的工程价款和施工成本费用进行分别结算,从整体上对各年度的企业经营效益做一个统计;最后,建筑产品生产的单件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结算时不能依据一定时期的施工生产成本和工程数量进行计算,而是单独计算每项工程的成本。不同的核算对象,会计准则关于收入和费用额的配比也不同,施工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根据工程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施工行业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一般相对集中。这是因为施工企业主要是通过承建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安装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收入的,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会计科目而言,其会计核算主要集中于成本类费用。而成本类科目一般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五个部分,科目简单,数量较少。此外,为了保证核算的准确性,根据施工行业的特点在进行会计科目设置时,除了这五个基本科目以外,也会临时设置“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等科目。

(三)施工企业生产经营

很大程度上施工企业会计管理的特殊性是由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施工企业生产具有长期性。这是由工程项目的周期长所决定的。建筑项目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为保证建筑质量,施工作业还要求一定的养护期,这都导致了其工程项目的跨年度性;其次,施工企业的生产具有单件性。建筑项目在项目要求和用途上具有特定性,自然条件的不同对施工也有很大影响,这就决定了施工企业一般是根据单项工程为对象进行核算和成本管理。

二、 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为适应国际经济形式变化,在会计改革方面进性的重要创新。它对施工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实现了与国际经济体系的接轨,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另一方面影响了施工企业的业绩,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产生了阻碍。

(一)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促进

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中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政府补助及捐赠的处理方面。建筑项目工程量较大,政府一般会有所参与。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用来补偿企业的相关费用和损失,从而减少了企业成本支出。此外,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关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硬性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彰显了新会计准则在规则制定上更趋向于实质性。

(二)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阻碍

新会计核算工作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会计准则影响到企业的业绩,对企业利润产生了不利影响。如新的会计准则取消了原会计准则中后进先出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若物价持续下跌,营业成本就会增加,造成利润的减少;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公平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所涉及的金额。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对还不够完善,价格之间也存在着地域差距,这都影响公允价值的确定;新会计准则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合约规定进行核算,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济收益。这是由于在施工阶段和合同期内,成本投入和完工进度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十分严格,存在一定落差,所以完工百分比的运用会导致某一时段内的利润的不真实,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三、 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的措施

(一)合同成本进行预算分解

施工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指定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结合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程投标定额及企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对中标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测算。以便正确计算施工工程完工百分比,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二)加强会计人员素质培养

会计人员是施工企业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的基础,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首先,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企业可以利用周末等业余时间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班,加强会计人员专业技能能力培养,不仅可以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而且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实施会计工作透明化,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工作公开透明化,体现了其公平公正,不仅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参与工作的积极主动性,而且可以有效遏制现象成分,有利于企业规避财务风险。

(三)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内部,为了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维护企业资产安全,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一般情况下,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方面。不同于其他企业,施工企业周期性长,产品具有多样性和单件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尤为重要。施工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需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特点,改进控制技术,在管理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与优化,从而提高内部控制的效果。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在新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为促进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陈文达.浅析新会计准则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J].经济研究导刊,2010,(05):123-125

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4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

[3]高立法,赵桂娟,张建伟.《企业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精解》.经济管理出版社.

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影响 公允价值 成本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会计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地产商为了获取房屋租金或房屋固定资产的不断增值,或者是同时达到这两点目标而进行的一种投资获利性房地产。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针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有特点,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也具有严格的规定,它需要明确的前提条件才能实现会计确认,这个前提条件主要是指要具备很可能流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该房地产企业的资本成本能够很明确的核算和计量,

二、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与初始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

1.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1.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及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所得税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3.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2.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同时,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1.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 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 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 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所以,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2.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新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六、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业是有别于普通房地产业的一种企业,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影响地产业的实际经济利益

投资性房地产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它是通过出租已出售或出租的某块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取利益,但那些留作厂房或是用以经营的建筑物则不可以归于投资性房地产,因而也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取利润。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提出了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计量,这样就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实际利益,但如果市场经济能一直稳定持续的发展,房地产业能在市场上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能够拥有有利的价格优势,那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不断推动投资性房地产的快速的发展。

2.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投资性房地产未来的发展趋势影响深远

传统的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都是采用成本核算,这种模式有其一定的优点,但也具有缺陷。传统的成本模式主要考虑的是企业的资本,所需做的报表很多,这样不仅消耗时间,也影响了工作效益,但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公允价值模式,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现象,公允价值模式下,是通过企业的账面价值,直接的反应企业的赢利或亏损情况,它可以将各种报表加以有序的整合,这样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同时还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益,能通过简易清晰的账面价值报表,反映出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

新的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将会产生很深远的影响意义,为了能更好地运用新的会计准则,我们必须努力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参考文献:

[1]向巧玲.浅谈新会计准则之投资性房地产[J].当代经济,2008,(21).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6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对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和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高危行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等。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1、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逐月提取。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定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计提时,在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方应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首先,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1)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2) 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3) 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银行存款等

(4)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专项储备

累计折旧

(三)注意执行时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际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

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