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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范文1
文化是历史的财富,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创造了凝重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杰出智慧,展示源源不绝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彰显了独特的品格和气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共同对保存人类记忆,保护文化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珍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全球的旅游业更多关注于如何利用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的开发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承载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反映其民族感情。它不仅可以满足不同背景的游客体验各国、各地区文化差异的需求,也实现了跨文化交流,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同时,旅游开发有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文化事业。如何正确处理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和合理的模式,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从而最终实现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都是近年来备受中外学者关注的课题。各地政府也纷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法规立法规划。
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外还包括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文化空间。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纵观这些研究,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第一,从研究的主要内容上来看,国内的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范畴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以及功能性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作用和意义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研究,不同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方面。研究涉及内容之广泛、时间跨度之大、地区范围之广大大的领先与其它国家学者的研究。第二,从研究的侧重点上来看,国内学者主要是侧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范畴、特征、价值以及其功能性研究,较多的涉及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但是较少涉及到具体某个地区的具体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到横向的两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研究以及纵向时间迁移中某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变化历程。第三,从研究的范围上来看,国内的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整个国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从大局上把握事物的发展动向,指导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很少一部分学者是以某个地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我国是个东西、南北跨度都是很大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应该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做到“因材施教”。第四,从研究的方法上来看,均无学者在文章中指明具体的研究方法,但通过对所有文献的综合分析,发现多数学者均采用了资料搜集和文献综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较和综合分析法,也有人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文章较多,定量分析的文章则为数不多,往后的研究可以更多的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发展方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上特点。从上述特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我们可以明确以后的研究的发展方向。笔者的总结归纳如下:第一,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家多为民族学,艺术学或政治学专家,其他专业的专家介入较少,研究视角就较窄,造成不同学科角度下保护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够深入,以及多学科结合的分析欠缺。以后我国一些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多多倡议更多不同领域的专家介入研究此问题,促进研究的多元化,在多元化的研究中碰撞出出火花。第二,很多学者提出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没有规范的理论指导,保护措施的系统研究不到位就很难对其现状归纳总结和创新。理论与实践脱节,一方面不利于理论的创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践的执行。以后的研究需要以规范的理论为指导,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严谨的治学思路来开展。第三,研究方法也较单一,文献综合分析法较多,实证研究较少。论文撰写多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部分做得不够。以后的研究需要提高实证方面的研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多多开展比较研究,对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国内与国外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比较研究,在比较中寻求创新之处。
三、结论
作为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古国,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抵制强势文化的侵袭,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从而为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的历史课题,如何在强势文化的冲击面前保持高度的文化主体性,是越来越频繁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对我们提出的严峻挑战。
在某种意义上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认识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我们才能够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代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友武.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根[J].群文天地,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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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春霞.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思考[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范文2
会议开幕式由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所长戴嘉枋教授主持,会议开始,全体与会代表为刚刚去世的我国音乐学家、新疆十二木卡姆专家周吉先生默哀一分钟,以表达对先生的深切哀悼与追思之情。
本次大会共收到论文43篇,参与讨论的学者达50余人次,无论是研究视野的宽泛、研究内容的深度还是研究方法的前瞻性,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代表们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观点和建议。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特点
刘承华的《“保存”与“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区分了“遗产”与“需要保护的遗产”之间的不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性、行为性、符号性、口传性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和成果的易逝性等特点,提出“保存”性保护和“生存”性保护两种策略。
周海宏教授的发言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持我们母性文明的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恢复感性良知,而这种感性良知来源于理性良知。另外,“京剧进校园”为时已晚,要真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从幼儿园抓起。周先生还从心理学和语言学角度对我国民歌中衬词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
郑茂平的《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里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从文化自觉的心理本质揭示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特征,即感性体验性、情感凝结性、心理图示性、心理期待性、心理弱势性、心理内隐性,这些蕴含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中的心理本质特征,会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目的的心理取向。
邓钧的《论“原生态民歌”的不可比性――兼及民歌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属性》通过对民歌概念和“原生态”词汇分析,认为当下关于“原生态”民歌实属一个伪命题。深化民歌形态、文化特性和功能的认识,将有助于对传统音乐文化本质特征的认识,为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周雪丰的《音响与音场――浅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指出,形态与生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方面,音乐最直接的形态是音响,而音响又寄生在音场之中,作者以音乐类“非物质”属性之音乐行为过程为切入点,阐释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响易逝性、传播变异性、听觉强制接收性特征,与音场直接影响其音响效果的特征。
二、有关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保护方法研究
这一板块的论文数量最多,充分显示出学者们在丰富的田野考察和音乐文化保护实践的同时所进行的学术反思与理论求索。
周吉先生生前提交的论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结合自己多年田野调查经验,提出要保护好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风格”的保护和传承,以及保护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这两点是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的关键。
秦序的《实现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间的良性互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分析了“十年”中继承与创新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指出唯有总结历史教训,找寻正确处理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的契合方式,实现传统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方能更好地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艺术的全面繁荣。
杨民康的《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从四方面深入探讨了对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认识:1、应该对“表演艺术”设定一个合理的适应性范畴;2、加强音乐文化生态学的相关研究;3、掌握好“传统与变异”、“保持与创新”的相互关系和评价尺度;4、注重多学科学者的合作与互动。
桑德诺瓦(和云峰)的《“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提倡并鼓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以及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的创新思维。作者指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曾遂今的《关于音乐类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行为的思考》提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来“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作者提出了音乐无形资源研究应该涉及的三个方面,并客观地指出几种值得质疑的保护措施,以供学者们思量。
李玫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还需建立文化结构形态系统化研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音乐文化研究必须立足到音乐结构内部的、微观的系统研究,其中重点提到对文化物质载体的工艺结构形态要加以关注。
李宏峰的《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论律学研究在音乐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针对当前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不足,阐述律学研究在纠正音乐遗产传承偏差、促进濒危音乐技艺恢复、确立传承者文化自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对律学研究如何与音乐遗产保护实践结合、如何为音乐遗产保护提供有益参考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胡晓东的《社会转型期民间音乐传承的思考》指出,社会转型时期音乐学者应该实现文化身份的转型,做好民间音乐文化“太史公”和“服务员”的工作,并且与管理学专家密切配合。此外,给民间音乐以音乐伦理学的关怀,使各种文化事象恪守准则,实现其应然状态,那么,民间音乐文化势必获得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
此外,就这一论题发言的专家还有张友刚、尹红的《唱起家乡的歌 跳起家乡的舞 奏起家乡的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之一》,刘子殷、林弥忠的《平民化、价值论和变化论――也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丁璐、赵杰的《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中的巨大作用》等。
三、各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有效政策、法规研究
韩国汉阳大学权五胜教授在其提交的论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后的当前韩国国家无形文化财活动》主要介绍了“皇室典礼音乐”、“盘嗦哩(叙事歌)”和“江陵端午祭”三个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基本情况及其保护现状,详细介绍了韩国政府和民众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当前所举办的一些很有意义的展演活动, 对国内学术同行很有启发。
日本丽泽大学教授孙玄龄先生的《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想》提出“发展是文化的特点”,要求人们“注意当前文化的发展趋势”,认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表现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此外,作者还介绍了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一些表现,并简单介绍了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并以“日本民谣协会”为例,揭示了日本民间组织在传承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法律维护的角度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周安平、王庆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思考》,作者从准著作权保护角度对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几个相关问题予以思考,得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几个研究思路。
周安平、姚刚应的《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则通过一两个纠纷争议和部分文献,分析民间音乐作品涵义,试图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另就这一论题发言的还有周安平、张文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裴小松、张国强的《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方向选择――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文化空间的系统共生关系》等。
四、我国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的宏观研究
项阳的《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通过对自己田野考察的相关例证进行辨析,精要地阐述了当下民间礼俗与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相互之间的依附关系,旨在强化对民间礼俗和音声技艺形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开启了学者们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认识。
宋瑾的《原生态音乐的抢救与活态保护》强调了抢救原生态音乐的手段问题以及抢救之后原生态音乐的处置问题。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采取录像方式来抢救,进一步采用教育方式来传承,并制作数据库加以保存,作为重要的审美资源供各方挖掘利用。另就音乐的“活态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考。
章华英的《有关中国古琴音乐保护、传承的几点思考》针对如何对古琴艺术采取保护措施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其中重点指出“古琴打谱与古曲整理研究”,以及“琴学研究的深入与现代琴学之重建”的紧迫性。
张振涛提交的论文《神迹超群,辉映古今――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简要回顾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充分肯定了以杨荫浏、李元庆为代表的老一辈音乐学家们为中国乐器收藏事业的发端,为中国民族音乐事业的复兴所付出的辛劳与汗水。作者还特别指出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理念的重要性,给与会代表以很深的启发。
围绕本论题发言的还有韩启超的《“一代有一代之戏曲”启示下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杨曦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兼谈应用民族音乐学的视野与方法》、尚建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音乐教学范式转型》等。
五、有关各地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具体实例调研及个案分析研究
崔宪研究员的《长角苗音乐遗产保护得失谈》首先描述了长角苗的生态现状、梭嘎生态博物馆、长角苗民俗音乐及特色,并着重介绍了长角苗规模最大的文化活动――“打嘎”,最后指出长角苗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四大矛盾,即保护与脱贫、“先进”与“落后”、现代教育与传统习俗、继承与放弃之间的矛盾。
贾怡、伍国栋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大理古城“洋人街”戏台“天天有戏”调查》,在对云南大理古城“天天有戏”活动的兴起缘由、内容结构、操作程序等事实进行扼要梳理和描述的同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理论与之对应,阐述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与旅游业互生互利关系的看法。
曹贞华的《固守于绵延――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从中国的礼文化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指导性影响,儒、佛二教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岁时节令习俗对朝鲜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影响和民族认同是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基石四方面阐述了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揭示出其传统文化保护在“固守”中不断“绵延”的特点。
齐易的《从冀中“音乐会”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指出,要解决目前乐种分类混乱的局面,就必须尊重民间音乐局内人的自称,按约定俗成和“名从主人”的原则来为乐种命名。另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正常的“崇古”心态,以及各单位各部门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探讨。
就这一论题的发言还有马西平的《“西安鼓乐”溯古追今》、孟凡玉的《巢湖秧歌现状考察及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王晓平的《论紫阳民歌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个案分析》、金艺风的《羌族多声部民歌――“男声二重唱”》、李红梅的《关于二人台传承与发展的几点思考》、王群的《失落文明的挽回――云南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濒危民歌保护研究》、王志军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历史价值与作用》、徐作生的《莲歌渔唱舟争渡――阳澄湖渔歌实例调研及分析研究》、甘绍成、朱江书的《四川成都地区行坛道乐的现状调查》、秦太明的《泉州北管的艺术特色与传承保护》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农村区域 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笔十分珍贵的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宝贵工作其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流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量的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孕育了深厚的中华文化,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保护进行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提高农民保护意识
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现状来看,其在农村的宣传工作远远不够。很大部分的农民仍然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只有在农村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何物,才能够让农民朋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亲切感,从而产生对属于自己文化的自豪感,从而真正的主动积极的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农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决不能简单的由文件替代,而是应该选择合适的项目在农村举行简单隆重的仪式,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更大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增强农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吸引更多的农民朋友共同参与到保护工作中。另外,还可以通过电视媒体、网络平台等现代化的宣传途径来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与保护工作,让农村基层干部与农民群众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与重要性。同时,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整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与数据,开展研究编撰工作,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与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继承,进入农民日常生活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真正的传承下去就应该实现其活态,即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常态的形式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只有这样才能够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针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情况来看,农村规模较小、单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真正做到合理开发、活态传承,同时有力的借助政府、社会团体等多元化平台,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例如,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曲等艺术形式都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与保护工作中可以通过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曲等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到农民群众的生活当中,进而逐渐实现良性循环的发展。
3.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于教育,深入农村学校教学
青少年是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的主体,同时也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假如青少年对传统文化丧失了兴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将无济于事。因此,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农村中小学要承担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的伟大使命。课堂教学是农村教育最为基础的形式,因此在课堂教学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方面,学校与教师应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与保护的需求,对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在语文教学中,教师可以充分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素材,对学生开展传统文化教学,或者结合民族与当地区域特点对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拓展延伸,从而全面增强农村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增强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在拓展教学形式多元化方面,学校可以组织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让学生能够在参与活动中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例如,学校可以邀请当地有影响力的民间艺人和专家进入校园,走进课堂;可以带领学生们走出校门,参观博物馆、文化古迹等来了解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与保护的状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范文4
一、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进程及依法保护实践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是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保障。为全面贯彻《非遗法》,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2014年,文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非遗法》的精神和原则,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完善,起草制定了与《非遗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起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这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表明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工作正在快速深化,并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
依据《非遗法》中规定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表述, 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国家层面完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2014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先后出台。截至 2014年底,我国已有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适应当前国情,适时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面临着变革。这种变革,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原有生活方式和传统聚落空间发生改变,藉此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文化空间及文化形态也面临着不断调适的境况。因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极为关注的问题。
2014年“文化遗产日”围绕“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的主题,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展示活动。 2014年 6月,文化部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新农村建设社区代表等围绕“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广泛地讨论,并就《文化部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纲)》展开讨论。基于湖北武汉江欣苑社区在城镇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会议认为,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但不是根本性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基本规律认知和把握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关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及时出台,能够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
2014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为保证文化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受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 “‘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此课题通过全面、客观地梳理、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提供了学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力度等问题提出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进程
(一)推进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通过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次评审工作,首次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提高了对申报文本、图片以及录像片的相关技术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了申报程序。 153个新入选项目和 153个扩展项目中,包括许多反映中华传统美德、与传统农耕文明和民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加突出了《非遗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意义。
(二)强化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的监管机制
项目保护单位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和核心机构。文化部为了强化对保护单位履职尽责和绩效的监管力度,定期根据各项目保护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条件和绩效等因素对项目保护单位进行适时调整和重新认定。
2014年3月,文化部了《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 )等12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加上 2013年调整和重新认定的 433家项目保护单位,目前文化部已调整和重新认定了 554家项目保护单位,标志着我国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
(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方式全面推进,不断深化
1.抢救性保护全面实施
抢救性保护方式主要针对由于主观和客观、内部和外部等因素,致使面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 2014年,文化部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承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试用稿)和技术标准(草案)已经制定完成。为推动两项标准的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启动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等。制定的《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纷纷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如:内蒙古积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和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江苏省结合省级以上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和高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实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性项目抢救性记录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研究工作;河南省组织实施了“河南省稀有剧种抢救工程”,通过对稀有剧种表演团体的生存状况、剧目生产和演出状况、经费和硬件设施状况等方面进行细致调研,基本摸清了当前河南省稀有剧种的生存现状,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收集了大量剧本和道具等珍贵实物,推进了河南省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2.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立项程序,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经验
整体性保护方式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其实践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情感交流体验和精神追求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基本规律,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目前,文化部以划定特定区域,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 2014年,文化部批复设立了格萨尔文化 (果洛 )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 (鄂西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目前,共设立了 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自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经过 7年的探索实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思路、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10月,文化部在山东省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论坛围绕着“加强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区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主题,通过专家发言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代表的经验介绍,共同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有效途径。
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既要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要重视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兼顾到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具体体现之一, 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的指导意见》,评审了两批共 600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通过 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其中 18个予以补助。目前,文化部会同住建部等部门共同评审了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 994个,三批共计 255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正通过多渠道、多层面不断地深化实践。
3.深化生产性保护,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在活力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的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2014年,生产性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无论是政府、学界,还是传承人都更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活态传承。 2014年10月,由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以“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主题,展示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突出了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果。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育民、惠民、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探索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活态传承。 2014年,文化部命名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59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入选。至此,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100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推动生产性保护, 2014年1月,文化部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政法司、改革办赴江西、贵州、云南开展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初步的优惠政策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通过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内在动力。以山东省为例,截至目前,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户达到 39170多个, 2014年营业收入 196.26亿元,利税 30.1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 265万余人。
4.推进和完善数字化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及数字化保护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2014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论证和修订工作。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10个分类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各地在数字化保护工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在 2013年度完成 6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的基础上, 2014年继续与文化部信息共享工程安徽分中心合作,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采录工作。目前,安徽省已经完成 2014年度 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工作的拍摄任务和专题片脚本的撰写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需要场所等基础设施提供保障,但是之前一直没有得到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选并给予了支持,以改善其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发展改革委将 96个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时期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并下拨了 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2.099亿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 21个省区的 3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传播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种国际活动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交流中占据重要位置。 4月在北京举行的 “2014年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9月在陕西举行的“首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要的国际文化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活动被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文化交流内容。南京“青奥会”期间,中国文化小屋在“青奥村”内最早对外开放,屋内不仅有剪纸、篆刻、泥人面塑、戏剧脸谱绘制等现场展示,还有古筝演奏、京剧演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北京 APEC会议期间,主办方在人民大会堂、颐和园、首都博物馆等都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台。 2014年,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太极拳、书法培训受到欢迎,中国传统年节、民俗活动得到了广泛传播。 2014年6月25日,第48届“美国史密森民俗节”在华盛顿开幕。中国首次以主宾国身份参加并举办“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活动,超过 100万民众到场参观。这是近年来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民俗艺术对外交流活动。 108位民间艺术家作品的集中展示,让美国观众领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亚太中心 ”)在 2014年通过在境内、境外举办培训、研修班以及国际会议等,加强了我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交流。 2014年,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撰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报告》基础上,亚太中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与网络中心合作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报告》,这是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为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做出的切实努力。
随着传播力度的提升和国际交流的深化,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了良好形象,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中国文化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仅得到了巩固和提升,同时,也推动了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社会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所有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与传承者,只有紧紧依靠社会民众的参与,提升文化自觉意识,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2014年6月,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了第三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暨“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颁奖仪式,为获得“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的60位传承人颁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马 (中国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获得首次设立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这一奖项的设立,是为了表彰为支持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了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如,浙江省在 2014年成立了“浙江省企业家振兴民族文化促进会”;河北省与新浪网共同主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之旅”团体自驾游活动,吸纳了车友、文化名人和媒体人参与其中,探访了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坚持创新意识,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
研究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各种理论问题,总结其传承规律,寻求符合其内在发展规律的有效保护措施和方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出的一项急迫任务。
2014年,为调动传承人参与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14年12月25日,受文化部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评审工作会议”。此次评审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及专家提名的候选机构中评选出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议机构 10个,这个过程体现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的密切结合。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视也逐渐凸显, 2014年7月,为充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江苏省文化厅命名了南京大学等14家单位为首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青海省也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八、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人才培养
2014年,我国在传承工作方面继续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传统的传承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增设了硕士学位“传统技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研究方向,聘请多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作为导师。今年,再次《2014年招收 2015级攻读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拟继续招收“传统技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采用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与地方文化部门合作,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提供学术教学,地方负责提供教学场所和组织学员的方式,为地方着力培养一支依法科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 2014年9月1日至 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和自治区文化厅在拉萨主办 “2014春雨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培训班”,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选派 7名专家赴藏对自治区内7地(市)、74县(市、区)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区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人员和部分传承人等近一百二十人进行授课。
(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为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意识到发掘专家学者的智力资源的重要性,以多种形式促成专家与传承人的联系。 2014年,这种合作方式得到进一步加强。如江苏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与贵州省雷山县积极探索校地合作,由美院师生赴雷山考察,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研后,设计出苗族银饰、苗族服饰等作品提供给雷山地区的传承人,由传承人制作出成品。这种合作不仅让师生们汲取了创作灵感,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也让苗族文化走出了大山;林芝地区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一个由设计师组成的学术团队,为林芝地区传统工艺项目提供了既具有国际视野又不失文化情怀的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采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使当地民众在不脱离日常生活的状态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生产,自主性很强,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紧密结合。
(四)采取传承人认定新举措,完善传承体系
2014年,一些地区推出了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2014年1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布的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群体名单中, 10个代表性传承团体、 18个代表性传承群体首次得到官方认可。这是国内率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由个体概念扩展至团体和群体的一次地区性实践,这种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探索
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取得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以传统农业文明为基础孕育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在新的形势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城镇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国未来几十年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是,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如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提出并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始,也深刻地认识到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主要依靠心传口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我国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不少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也带给人们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完善尚需加强,以避免聚落空间变迁造成有些项目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等。在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文化内涵的传承。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开自身存在的文化土壤,这种保护便是无源之水。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各种保护实践方法,更好地实现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新问题、新困难的不断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要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使优秀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更要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为符合新型聚落格局的文化空间建构发挥作用;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发挥作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前形势,一方面需要抢救整理,化无形资源为有形资源;一方面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并保护最适应其生存发展的文化土壤,以焕发其鲜活的生命力。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适时推进《非遗法》的修订完善,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后果,以及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要建立起《非遗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并加强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配套。如与涉及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原材料供应的珍稀物种保护和珍贵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门法律衔接配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队伍需不断壮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及章程自 2006年制定出来,至今已有 8 年。委员会中已有部分成员去世,也有一些委员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扩充专家库储备、优化专家知识结构,并重视补充新鲜血液促进专家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智库职能非常必要且紧迫。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保护理念、方式、措施的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深化,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适时调整。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认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内在动力,重视立法保护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纲领性和保障性意义,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和辛勤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已逐步形成,它与行之有效的保护实践相得益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由于文化冲突带来的复杂局势,并力求在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为维续人类文化多样性,增进世界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赏发挥更好的作用。
罗 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范文5
榆林市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陕北榆林这座历史性文明古城,不仅拥有着数不胜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拥有大量的体育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无形文化蕴含着陕北人民特有的精神价值、文化意识、思维方式等,它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它是非常有价值的文化资源,它是促进榆林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文化源泉,它是陕北文化发展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榆林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2011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史分会主办了“中国首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大会”,大会探讨了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大计,并就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现状、保护与传承、开发与传播、教育与人才培养、战略与策略等专题进行了交流。相继各地区也纷纷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特别是陕西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榆林,也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加强这一问题的发掘、研究、保护工作,以此来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传承,从而发挥体育非物质文化的积极作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语言表述、口头传说、民间艺术表演、社会节庆、礼仪风俗、传统手工艺技能等[1],国家也出台了《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已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同时还可以发掘未开发,未列入名录的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提高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很有必要,探讨造成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的原因及对其实施有效保护对策进行理论剖析。
2榆林地区在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对保护工作的认识浅薄
现代生活中,大多数人把目光投到奥运会、亚运会等体育竞技比赛中。就连体育工作者也不例外,更何况非专业的民间艺人意识不到我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命运的消亡。包括我省好多学校及相关体育部门都把精力放在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人还在关注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在当前,还有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因此保护态度轻蔑,相关人士缺乏保护责任意识,更谈不到使命感。
2.2民族性地域性造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难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过程中易受社会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内容形式上也逐步发生显著变化。由于相同的民俗在不同地区以不同的方式展现,不同的时代也会以不尽相同的形式发展,因此,民族文化的区别已成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3类型多样性增加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直接造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表现形式中的多样性。这一特征在榆林地区尤为突出,如民间秧歌(踢场子)、靖边跑驴、横山老腰鼓、舞龙灯、舞狮子、抬灯官、腰鼓、鼓舞等。
3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人们已经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研究人类发展的重大意义,目前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在不断增加,例如增加资金投入,设定法律法规等。体育非物质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分支,也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政府部门均对陕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予以重视,设立相关机构,制定法律法规,整理书面材料等。但实际上,保护和挖掘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今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3.1尽快出台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
为了能更好的保护当地的非物质文化,国内某些地区根据当地文化特色颁布适合地区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律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进入立法程序,望相关部门能够出台和完善有关法律,使其能尽早的实施。有学者认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知识产权范围,不仅对保护非物质文化产生重大作用,还可在不久的将来减少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冲突”。除了设置法律保障,政府还应补充其它相关保护措施。政府部门也应该大力参与传统知识的保护活动。针对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陕北秧歌等的保护采取相应措施,聚集民间文化艺人保障非物质文化的基础和发展实力;在劳动保障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文化艺人一定的生活补助,提供较为稳定的生存环境和一定的文化知识补充让他们认识到非物质文化的价值从而更好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的建设和传承中[2-3]。
3.2媒体应加大对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及推广
体育文化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发展观念。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发展轨迹必然也要顺应历史与时展的步伐,对于榆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必然也要发生转变,媒体应给陕北文化一个展示的平台。如在榆林电视台上设顶一档节目,专门介绍榆林本地的民俗文化,普及传统文化知识让人们感受当地文化特色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也可以采用征集非物质文化爱好者走访调查、查阅资料、考证历史档案等,通过大量的实践活动,整理发掘榆林地区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形成文本目录。大力宣传将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进行广泛传播。
3.3增强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研究机构的能动性
民族民间体育艺术家协会,拥有众多民间高手。我们可以举办一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对有表演天赋、热爱民间秧歌、靖边跑驴、横山老腰鼓、舞龙灯、舞狮子、抬灯官、腰鼓、鼓舞等的人进行集中化的、针对性的指导、训练;也可以与其它地区联合举办体育非物质文化座谈会,从而切磋互进;共谋发展;还可以组织本区域文化爱好者与专业研究人员赴发达地区实地参观学习,从而寻求发展本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的措施和方法。
3.4社会各界应广泛参与,积极响应
广大群众是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主力军,积极引导各区域群众传承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鼓励他们结合时展潮流,完善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使得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时俱进,世代相传。除此外,学校对学生的疏导也将成为陕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渠道,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是由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门在实施,建议陕西省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门联合陕西省教育厅、体育局共同将陕北秧歌、安塞腰鼓等民间体育艺术文化向学校推广,使其纳入到学校体育课堂教学中。
4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范文6
[关键词]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整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所有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整理是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流程的首要环节,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对象的质量。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就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应遵循的原则和应使用的方法进行探讨。
1.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
1.1收集原则
1.1.1依法收集的原则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坚持依法收集原则的根本保障。文化保护立法先行,是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要的成功经验,立法保护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根本方法。例如: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规定不仅由国家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还着重强调由国家保护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这部法律不仅在日本国内发挥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性作用,还在国际上享有盛名。中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也分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比如:2011年6月1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39号令)等;省级地方性法规也颁布了一些,比如:2012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0年9月8日开始执行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扶助办法》等。涪陵各档案收集部门应按照各级各类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
1.1.2真实性原则
我们知道,档案在很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起作用的前提是档案本身的真实性,如果收集的档案不真实,那对社会不仅起不了作用,反而会害了社会。因此,真实性原则成为档案收集最起码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保护和传承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确保收集的档案是真实反应和记录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原则成为首先应遵守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收集涪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为确保收集的档案的真实性,必须严格按要求去收集。比如书籍类档案的收集,就要到权威的网站上去收集,或者收集有正规刊号的书籍,对于没有正规刊号的书籍就要认真鉴定,自己拿不准的要去咨询相关的专家,而不是看到是书,内容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就以为是档案了。还有就是现在网络上的资料丰富得很,但里面的资料是真假难辨,所以如果要收集一般网站上的相关资料,一定要认真鉴别才是。
另外,在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两种档案时特别注意遵守真实性原则。
一是口述档案的收集: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口传身授的方式进行传承和传播,没有形成固定的文字,这类档案我们就叫它为口述档案。口述档案在收集的过程中,由于口述人记忆力或语言等方面的因素,口述过程中或记录过程中发生变异或偏差,这就很难保证收集的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因此,在收集这类档案时要认真分析,去伪存真,确保口述档案的真实性。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发展、传播过程中因受到新文化、新思潮、新技术、新材料的影响而产生不同于以前的新档案。因此,我们要尽量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历史,并掌握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生境,这样才能保证所收档案的真实性。
1.1.3全面性原则
我们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之所以要遵循全面性原则,是因为只有全面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才能真实反映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状态,由此才能找到发展、传承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和方法。
全面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不管是否进入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只要是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档案都要全面收集;另一方面是针对每一个项目而言,要全面完整地收集相关的档案资料。
当然,全面性原则还体现在其他各方面。比如载体方面就是,只要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档案,不管是书籍类、实物类、声像类都应完整收集。全面性原则还体现在,不仅收集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物质档案,还包括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非物质档案,比如文化空间等。
1.2收集方法
1.2.1通过相关部门收集
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多样,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它是一种活态文化遗产。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现成的档案,需要深入民间、深入基层,在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而成。这种收集工作可以向具有研究、鉴定、调查、记录等专业能力的非遗中心、文化馆、博物馆等进行。当然也可以通过乡镇文化站落实收集工作,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多存在于农村基层的角角落落,存在于千家万户的口授心传中,倘若不依靠基层组织,收集难度相当大。
1.2.2抓住民俗节日进行收集
一些属于民俗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相关档案的收集需要在特定的民俗节日进行。比如新妙打谷场号子(翻叉歌)在每年收割谷子的时候都要唱,榨菜传统制作技艺(涪陵榨菜传统制作技艺)在每年春节后就开始收割和制作。抓住这些民俗节日,进行采访、摄像、摄影、录音等记录工作,就能收集到该项目原汁原味的完整素材。
1.2.3购买
购买是指通过平等协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所有者手中计价收购所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方式。购买是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重要方式,可以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流失和损坏。通过购买方式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要有资金资金支持的,只有那些以其他收集方式收集不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才可以老虎使用购买的方式收集。对于所有权属于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如“申遗”档案、保护档案等,档案收集部门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大多数还是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手中征集而来,针对这些档案一般采用征集的方式进行收集。通过广泛宣传,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档案收集部门捐赠或者交由代为保存,档案工作者也要深入基层主动收集散存于民间的档案。对于不愿意以无偿方式交的所有者,可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
2.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
2.1整理原则
2.1.1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就是要求整理出来的档案能反映有关内容来龙去脉的发展历程。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需要做到依“项”整理,以此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以及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照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申报、审批和保护的,因此,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整理工作应以项目为单位,确保一项在一起,不同项目的档案不能混淆,同一项目的档案不能分割。当然,也可以“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单位进行整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
2.1.2分级整理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整理应依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层整理原则,即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级别及价值科学划分其文献的级别,以便系统管理和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文化空间的改变、传承人的更替、文化表现形式的变化等都会带来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为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整理应当充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需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留足空间。
2.1.3防止泄密原则
在整理时,还应注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密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尤其是某些民间传统工艺文献中可能会涉及某些技术秘密性的内容,如独特的技艺流程、工艺配方等,对这部分文献的保管应当谨慎,处理好保密与开放的关系,科学划定密级,以保护文献内容安全,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2.2整理方法
2.2.1分类整理
分类整理方法应该说是档案整理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在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整理过程中也是起作用的。只是在对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就是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所分出的类型就不一样。比如根据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类型进行分类的话,就可分为民间文学档案、民间音乐档案、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档案、传统技艺档案、传统医药档案和民俗档案等六大类。这六类中的每一种中又包含很多个项目,以每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分类整理。比如民间文学档案就有白鹤梁的传说档案、百花潞酒的来历档案、道隆法师的传说档案、巴人寡妇清名显天下档案、涪州八景档案、陆发翁挥墨涪州档案、翼王石达开的传说档案、蔺市四方八景档案、涪陵榨菜的传说档案、黄庭坚在涪州档案、巴国的故事档案、涪州三仙档案、点易园的传奇档案、诸葛亮兵书铁柜山档案、抗日英雄徐帮道档案、蔺市龙门桥传说档案、巴国的传奇档案、李渡镇的由来档案、朱熹与易经档案、一代帝师周煌的传说档案、黄庭坚与洗墨池档案、神奇的荔枝园档案、在涪州档案等共计23项。其优点在于方便利用,而且随时可以增加新收集来的档案资料。缺点是不利于保存,因为一个项目里有实物、书籍和声像等,保存起来就比较麻烦。如果根据载体的不同进行分类的话,又可以分为实物档案、书籍档案、声像档案等。其优点是利于保存,缺点是把各项目分散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而且破坏了项目的完整性。这两种分类方法各有优劣,整理者只能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不同的分类整理了。
2.2.2重点项目重点整理
这一整理方法体现了分级整理的原则。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级别及价值进行重点项目重点整理。比如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里就有国家级、重庆市级和涪陵区级之分,当然在整理的过程中对国家级要进行重点整理,比如榨菜传统制作技艺(涪陵榨菜传统制作技艺)。另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仅靠基层文化站撒网状收集还是不行,对于重点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下乡重点收集。比如民歌民谣类项目,可由文化馆音乐干部下基层进行录音、记谱、调查;文物古迹类项目,可邀请县文物办专业人员下乡调研;民间舞蹈类项目,由文化馆舞蹈干部收集;历史传说等文学类项目,由图书馆专业人员收集等等。
2.2.3创建丰富的传承人档案
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其档案的建立非常重视,文化部已经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强调了传承人的特殊性。法规要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冯骥才说:“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口头传承的,一半的中华文化延续的生命线便是代代相传的传承人。如果传承人没有了,活态的文化便立即中断,剩下的只能是一种纯物质的历史见证了”。由于传承人地位的重要性,创建传承人档案势在必行。因此,在整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建立档案,将他的全部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整理出来加以保存。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2]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