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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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

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范文1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趋同 税法导向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鼓励提前执行,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准则部分,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等9章内容;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及账务处理》,相当于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有利于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与执行。

一、适用范围明确具体,行业覆盖面宽

与2004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更加具体,覆盖行业更加宽广。

1、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范围。2011年6月18日,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与此相对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同时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这些规定不仅十分具体地明确了适用范围,也为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会计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2、解决了原制度标准模糊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新企业划型标准,解决了原制度标准中几个模糊的问题。一是解决个体工商户的适用问题。原制度下,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这使规模相似但性质不同的企业不具有信息的可比性,而目前按照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小企业进行,那么,作为规范小企业制度标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无疑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二是解决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会计准则适用问题。原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使这两种企业一度陷入比个体工商户更尴尬的境地。《小企业会计准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仅使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有了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也进一步完善了企业间的信息可比性问题。

3、扩大了行业覆盖面。《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相比原制度的覆盖面有显著扩大。

二、有利于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

我国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为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和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准则设计上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有序衔接,在准则实施上采取了积极稳妥的制度安排。

1、会计科目名称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使有序衔接具有可操作性。一是取消了部分会计科目。与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待转资产价值等一级科目。二是增设了相关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增设了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周转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一级科目。三是变化了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如现金、材料、应交税金、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等,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科目基本一致。这就意味着,当以后小企业发展变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时,则能够顺利地衔接到《企业会计准则》,从而有利于降低小企业会计规范的转换成本。

2、允许小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有序衔接提供了操作指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符合该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该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该准则;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规定为本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序衔接提供了操作指南。

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范文2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上述行业的企业不断创新融资模式,以名义为股权投资但实质为债权投资的明股实债类金融工具随之产生。但是,由于明股实债类金融工具交易结构设计复杂、相关条款设计专业,投资者只有认清其交易结构才能正确的进行会计确认,有效识别潜在交易风险,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防范投资风险。

关键词:明股实债;投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风险及应对措施

笔者作为一名投资管理人员,对此类新兴投资业务本质做了深入研究和探讨,查阅相关资料并和审计中介机构做了交流,对后期笔者所在单位及行业内其他企业开展类似业务提出会计处理和风险防范建议。

一、背景

为了拓宽业务延展性,业内采取引进战略投资者共同成立产业基金并通过明股实债金融工具的运用,持续不断为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募集低成本资金,不断增强企业自身造血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共赢的目标,并助力企业走出行业产能过剩、解决融资难的困境。

投资者多为煤化工行业的上游企业,为其提供工程总承包服务及配套设备供应。通过双方设立产业基金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拉动投资者的EPC业务、设备销售业务,为自己的生存创造广阔的空间。

二、明股实债金融工具交易构架

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具体为通过煤化工行业某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上游企业、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四方共同成立合伙企业。

通过结构化设计,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和上游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LP1和LP2)可获得门槛投资收益和超额投资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LP3)可获得固定投资收益。一般情况劣后级和优先级的资金配比为

1: 2,杠杆系数越高风险越大。(详见图1)

从交易构架设计层面来看,从合伙企业设立层面来看,母公司、上游企业和

信托公司均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股权投资关系。从合伙企业资金去向来看,实质为上述企业对项目公司的债权投资关系。

明股实债金融工具由认购、投资入股、增信退出三个环节构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与贷款存续期一致,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为了能更好的满足监管和投资资金获得固定投资收益的要求,要求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承诺远期回购其合伙企业的份额或履行差额补足的义务作为配套增信措施,并可向任一劣后合伙人要求全额回购,以实现安全退出,确保投资者利益的安全实现。

劣后级合伙人通过贷款资金到期,通过合伙企业清算的方式实现退出。

三、明股实债金融工具会计确认

明股实债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在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对上游企业投资者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应根据金融资产列报准则根据投资比例及是否可对合伙企业实施有效控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对远期回购所支付的对价是否确认金融资产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此类交易中,上游企业投资者不应将远期回购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原因如下:

(一)回购义务触发的前提是合伙企业不能偿付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本金和利息,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才有回购和差额补足的义务。

从目前来看,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偿付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贷款到期日即合伙企业清算日才能明确这项义务是否发生。

该回购义务不满足长期应付款确认的条件。

(二)远期回购义务所对应的资产份额的收益权在回购前并不归属上游投资企业所有,而是归属优先级合伙人所享有。

(三)远期回购义务所对应资产在回购前上游投资企业并没有实际控制和使用,而是归属被投资者(项目公司)所有,和资产相关的风险在回购前与其无关。

回购部分并不满足金融资产确认条件,不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同时,要根据是否设计按比例回购条款确定对回购部分的无限连带责任部分是否进行会计处理。

从谨慎性原则考虑,应将回购义务在上游企业投资者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综上,笔者认为上游企业投资者的会计确认如下:

投资入股,设立合伙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收到合伙企业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清算,投资退出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明股实债金融工具风险揭示

(一)所投行业风险。被投企业所处行业可能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和行业周期影响较大,若将资金均投向某一个行业,可能存在较高风险。

(二)资金需求企业经营管理风险。项目公司的行业特征为投资回收期较长,资金需求量较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超投资预算及其他极端风险,导致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出现资金断裂的风险。同时,在项目投产后可能由于行业内产能过剩,出现项目公司运营情况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合伙人无法正常退出。

(三)回购风险。在另一合伙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恶化无法履行其远期回购承诺时,上游投资者需要全额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份额进行回购,并可向另一合伙人进行追偿。这对上游投资者来说,需要承受较高的回购风险。

五、风险应对措施

(一)选准投资标的,分散投资风险。对所投产业基金项目的选择一定要谨慎,做好投前尽职调查,对投资标的项目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在同等条件下的项目最好要选取股东背景较强,集团规模较大的公司。

(二)做好贷款企业跟踪监测管理。在贷款期内,每年对贷款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实施情况摸底和财务情况调研,判断其是否可能存在不能付息的风险。若发生不能付息的情况,则应对已投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在回购期前3个月对项目公司的现金流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判断并确认贷款企业是否可能出现不能按期还本的风险,若其偿还本金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则应对回购义务部分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金融出售资产,并确认应付账款。

在贷款到期时,根据贷款企业的实际还本情况确认是否,对回购部分确认减值损失。

(三)考虑签署按合伙企业出资比例回购的协议。在回购条款设计中,应做好相关自身保护条款,比如说在劣后级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签署按各自比例回购的协议,明确仅针对自己投资部分承担回购义务。

若无此协议,在账务处理中需考虑对全额回购部分要进行年度减值测试。

六、结论

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 会计准则 非上市公司 推广 应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人民大会堂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同时还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所有中央企业也将在2008年底前全面执行新准则标准,随后将逐步大推广到所有企业。按照财政部对实施新准则的规划部署,2009年将重点在非上市企业(包括非上市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推广和实施新准则。

一、在非上市公司中推广和应用新准则的意义

本文所指的“非上市公司”,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指公司股票没有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售的公司。非上市公司属于非公众公司,在管理上不受证券交易所约束,其股份流通性相对较差。它包括了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作为现代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在非上市公司中推广和应用新准则的意义主要有:第一,扩大了新准则实施范围,更好地发挥新准则的社会功效;第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引导资源配置、支持科学决策、加强经营管理等职能作用;第三,有利于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国会计的现代化水平。

二、在非上市公司中推广和应用新准则将要面临的问题

由于非上市公司性质的特殊性,在其中推广和应用新准则主要将面临以下问题:

1.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对新准则认识不够全面和准确。结合新准则在上市公司中应用的情况,发现不少财务人员对新准则认识不到位,其他准备工作也不足。不少注册会计师对新准则领悟也不够深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所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法定主体,更要有适应新体制要求的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人才群体。只有注册会计师深刻领会新准则的精髓,才能准确无误地执行审计业务,也能更好地带动和帮助企业应用新准则。

2.非上市公司可能利用新准则操纵利润。目前,公司利用新准则来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操纵利润的手段主要有: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净残值,利用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中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利用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利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下的自由度。以利用折旧来操纵利润为例,新准则第19条规定:“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且调整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采用追溯调整。因此,企业只要设法找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与原估计有差异的依据,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业绩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总之,这些操纵利润的手段都是在新旧准则衔接期间由于新准则的变更和会计估计引起的。

3.新准则提出的公允价值降低了可靠性。新准则对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府补助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而企业往往难以取得可靠公允价值。例如: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只能参考同一地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估计该出租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判断,可靠性不够。因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不仅影响资产指标的可靠性,还将影响利润指标的可靠性。

三、在非上市公司中推广和应用新准则的对策

1.加强会计专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加快新准则的推广,各个企业要尽快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熟练程度。另一方面,对会计政策的采用,具体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会计人员较大的选择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其实是一门并不精确的科学,所以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至关重要。随着新准则的实施,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更为必要。

2.完善与新准则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我国当前尚缺乏有效地使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氛围,更不能奢望会计准则可从技术上彻底杜绝各类舞弊造假行为。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治理与整顿,既保持会计准则良好的灵活性,又防止会计政策被滥用。

3.增加非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在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衔接期间,确保非上市公司不出现大规模的违规行为便成为政府监管者的一项艰巨的任务,所以,必须健全法律法规,加大对非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威慑力,提高处罚效率。通过立法的形式,迫使企业强化企业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的责任,通过对财务制度的完善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增加企业各种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并及时对各种缺陷进行修复。

4.制定详细的公允价值取得技术规范。公允价值的确定一方面要基于市场价格,如:实际市场报价、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要考虑估值技术,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行业基准价、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期权定价模型。如果需要采用估值技术,应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同时,还应该保持使用公允价值估价方法及政策在整个企业中的一致性。对企业而言,要做好更新信息系统,对有活跃市场报价的,要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建立计算机跟踪系统等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

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经济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以及民生等问题。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在小型企业当中的作用越发明显。《小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与背景之下制定并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主要是针对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状况所制定的控制手段,其对于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对此,研究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有着显著意义。

一、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

小企业在我国市场当中的作用和地位不言而喻,但是小企业往往缺乏针对性的控制和帮助,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油然而生。针对小企业所设计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目的是帮助小企业处理会计工作当中所呈现的各种问题,例如小企业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大企业的过程中会计职能和工作内容的改变与转变方式等。但是,经过多年的应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范围界定清晰,执行仍存在问题。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实施当中最重要的问题便是应用的范围以及是否适用。当前《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建设并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小型企业。但是,需要排除三种企业,第一种是债券与股票在市场当中有公开交易的小企业;第二种是金融机构或具备金融性质的小企业;第三种是企业集团之下的子公司或母公司。从以上所描述的检定范围来看,当前对于小企业的划分更加注重定量的标准。当前《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呈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在以前的旧制度之下,个体工商户的适用范围是个体工商会计制度,这也就导致规模相对较为类似的企业可能会存在两者都能应用的状况。但是,根据以往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当中的标准,个体工商户也能够参照小企业的规定进行实时。对此,小企业的会计准则也就能够应用于个体工商户,进而处理信息横向等可比性问题;(2)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的适用性问题。以往《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明文规定,适用范围并不包含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这也就导致这两种企业处于比个体工商户更加困难的局面,没有适用的会计制度或准则。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有效的处理了这一问题,使得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能够使用这两种企业。

2.和税法存在分离与协调空间。

《小企业会计准则》原本所制定的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简化了一些核算的程序,在和税法协调的基础上,基本都是以尽量相同为主,例如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成本法核算以及收入确认基本应用税法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依靠税务部门的管理提高小企业的会计准则实行效果。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有些可能与税法有协调性,例如准则当中对长期股权的投资是应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从而使明确收益的方式更加简单,同时也保持与税务之间一致的特点。但是,相关研究显示,小企业实际上与该业务相关联的并不多,同时该准则也无法指出不适用的企业应当如何开展相关工作;其次,收入明确基本应用和税法相同的条件与方法,这也促使核算过程中能够降低对小企业会计职业的评判复杂度,促使其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层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的范围以及计提方式上应当与税法协调,但是当前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涉及协调内容。除此之外,《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部门内容可能并不合理。例如,资产计提减值不被要去。虽然这一种方式能够简单化核算流程,可能仅仅是在以报税为目标的小企业当中较为适用。但是,这一种方式必然会导致会计工作只能够成为纳税计算的工具,这也导致和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相悖,同时也并不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要求。

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的应对策略

1.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范围的思考。

1.1以强制性过渡到自愿性。

在2005年所指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虽然准则自身有一定的缺陷,但是依然能够为小企业的核算提供简化流程。然而,经过本文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行为惯性以及转换成本等因素,执行状况并不理想。笔者认为,既然各个部委通过近2年的调研制定了全新的企业划型标准,那么就应该联合其他多个部门遵守并推广该标准,会计准则便是其中之一。与此同时,为了杜绝因执行制度而导致的尴尬状况,笔者认为首要任务便是联合各个部门以强制性手段要求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实行相应的小企业准则。实际方式可以是以下几个方面:(1)和工商部门取得配合,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按照标准划分企业类型,并在营业执照上标准企业类型,尤其是是否为小企业;(2)税务部门与财务部门配合,在营业执照上所提示的企业类型,实行相应的规章制度,例如小企业便需要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3)财政部门强化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全面性,辅助其真正落实该制度;(4)财政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实施经验,对小企业所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可能潜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以公告的方式对准则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调整,确保准则的应用实效性;(5)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状况平稳之后,对该准则的实施从强制性转变为自愿性,也就是小企业能够按照自身的发展状况自愿选择是否继续应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样也可以选择应用《企业会计准则》。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促使政府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约束性,还能够促使我国几乎所有小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体现更高的制度性,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路径。

1.2微型企业采用简化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在2011年,新企业的划型标准当中新增加了微型企业。同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当中也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此可见,相关部门也在逐渐重视小企业当中的一个独特群体“微型企业”。笔者认为,对于微型企业而言,应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可能并不适用,所以应当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开设针对微型企业的简化版规程,基恩人降低微型企业的会计核算风险与成本,并将其当做是扶持微型企业在会计工作方面的手段。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实现协调和分离相结合。

针对上述问题的描述,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提供的信息目标并不完全相同,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笔者认为,在当前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对原本制度进行协调的基础上,仍然有相互协调与分离的空间:(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与方法仍然可以和税法进行协调。当前准则上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范围低于税法的要求,笔者认为这一方面能够和税法保持一致,进而实现更加准确的纳税规程;(2)取消完全取消资产减值的计提,针对小企业经常性的资产,例如应收存货、账款、固定资产等无法全面遵循税法的规定,为了促使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有效,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应当对上述所描述的资产规定提供易操作的减值计提方式。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针对利息计算、资金公积核算以及资产核算等方面实行的细致管理,通过合理的应用必然能够有效地优化小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此同时,小企业始终是我国的经济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的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体系的转型,《小企业会计准则》依然会呈现更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确保小企业能够在市场当中持续、稳定发展,为我国的整体经济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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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界定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15(11):228-228.

[3]刘涛.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旬刊,2015,22(36):551-552.

[4]吕爽,王淑芹.浅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港澳经济,2016,17(11):82-83.

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范文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范文6

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有所不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财务信息要求非常严格,许多小企业因规模小或成立时间比较短,而很难在现代市场上进行债券或股票的发行,因此很难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大量的融资,只能依赖银行的贷款。通过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可信度,不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评估小企业提供方便,而且也降低了小企业的信贷风险。因此,银行是小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对小企业的融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就其内容而言,已经无法再满足当前我国小企业的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业务活动的日益复杂,一些新兴的交易与事项在现行制度中根本找不到规范依据,导致虚假或者欺诈性的财务报告层出不穷。由此可见,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业已成为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我国小企业的现实状况决定了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很多的小企业会计核算基础非常薄弱,导致会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方面都存在着失真的可能性,这些不利的制约因素已成为当前小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桎梏。因此,制定真正适合小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会计准则,成为加强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生存发展的重要策略。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遵循的原则

对于小企业而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保证其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遵循一些必要的原则。

结合小企业实际原则。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主要思想路线。对于小企业而言,其会计准则的制定及其规范形式的确定,应当充分地考虑小企业自身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从小企业的实际出发,注重会计准则的简单性与实际可操作性。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多数小企业中的会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相对偏低,当面对较复杂的经济问题或会计概念时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比如,合理地估价和资产折损所涉及到的估算应当通过其他的财务管理知识来解释和理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准确性,但现代很多小企业非但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完成这工作,甚至在思想上也没有意识到这种必要性。

要坚持差别报告的原则。从企业的规模和标准上,可以将其划分为大小不同的类型,在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制订不同的标准。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对象、详细程度以及报告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大、中型企业,因此应当对小企业坚持差别报告的原则。一般而言,小企业的内部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其财务报告需要和大中型公司具有较大的区别,若采用比较简化的会计准则,将有助于减少小企业遵循会计准则所负担的经济成本。

要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一般而言,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成本主要包括会计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查核鉴证、编制报表以及分析等几个方面,会计收益可以有效地提高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并可吸引投资或者是获得大量的融通资金,与此同时,社会经济资源可以得到最佳的配置。小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收益,耗费的成本不能超过获得的预期收益,只有经济效益高于成本时,遵循会计准则才是有益的。因此,小企业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当简明扼要、容易理解、相关性比较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轻小企业的经济负担,使小企业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获得的利益大于其支出,同时,审计费用与财务报告的费用等成本之和应当与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需求保持一种正比例的关系,这才是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要坚持可扩展原则。对于小企业而言,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其快速成长性。与大中型企业有所不同,小企业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而且发展比较灵活,尤其是高科技领域的小企业,表现的更为突出。由此可见,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一定要应充分考虑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以及不断向大、中型企业转化的趋势,具体准则要有一定的弹性和扩展性,以便小企业会计规范能够在不同的制度与规范之间自由转换,这正是可扩展原则的表现。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的小企业在全国各类企业中的占有比例比较大,因此,在规范小企业的会计和财务报告问题上显得非常复杂和重要。在诸多问题中,最重要的是要对小企业的会计准则实施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就是为小企业而设立的,这些小企业共同表现出来的特征是缺乏公众责任感、规模相对比较小,因此国家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划分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适用的范围。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进行划分,那么满足这一条件的都是规模比较小的企业,主要包括公司、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从我国当前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一定都是小企业。第二,对于小企业而言,它们不但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而且也可以选择不执行这一准则,同时它也可以执行其它的会计准则。第三,当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些小企业不再符合适用条件时,不能强行继续使其执行这一准则。第四,同一个集团企业内部的母子公司分,应当归属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但为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需要,应当执行同样的会计准则。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即便是执行了不同的会计准则,也要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