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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范文1
一、民办高校的资金筹措
资金是民办高校的重要办学资源,是民办高校开办与保持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如何合法筹措办学资金体现了办学者的责任和能力,受到政府、举办者、学生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尽管民办高等教育在规模上有了喜人的发展,但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是资金不足,主要表现在民办高校筹资渠道不畅。目前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占比近80%。而公办学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在银行借贷方面,公办高校享有政府的贴息贷款,而民办高校却没有,不仅没有,还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财产不能抵押,使得民办高校与产权相关的各种融资渠道都被封上了。在财政资助方面,我国80%左右的民办高校根本没有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即使是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学校,其所获得的经费也是极少的。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的资金筹集应得到政府、银行、企业及个人的资助,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其一,政府财政资助。政府适当资助民办高校,体现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民办高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人才,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不足的压力。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政府财政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可分为直接和间接途径两个方面。直接方面,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可以享受财政的奖励性建设拨款,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教师养老保险补助,以及按招生或毕业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等。间接方面,可以提供税收优惠和向学生提供奖助学金,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
其二,银行信贷资助。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也仅仅是鼓励金融机构。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和风险出发,拒绝为民办高校提供贷款。即使部分高校得到了银行的贷款,也是付出高额代价得来的。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制定政策,允许民办高校以资产做抵押取得贷款,或让其享受公办高校待遇,直接进行信用贷款,给予利息优惠。政府应为民办高校获得世界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帮助。民办高校的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目前虽然国家为民办高校制定了助学贷款政策,但很多省市教育部门及金融机构都拒绝为民办高校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致使民办高校的贫困学生难以完成学业,一些民办高校也因学生欠缴学费而难以为继。同时民办高校也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与境外合作办学,向公众募集资金等形式进行融资,以获得更多的办学资金。
其三,社会资助。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接受社会资助部分非常少,根本无法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主要是由于我国国情和政策决定的。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税前扣除额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社会向民办高校捐款,税法应取消这种限制,规定不论个人还是企业或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都可全额抵免所得税,以引导更多的捐赠资金流向民办学校。另外,我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有钱人一般都把财富留给后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但如果我国也像美国一样,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这样做慈善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他们既得到了慈善家的称号,又不需要付出高额的遗产税,民办高校也因此可获得资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民办高校利用境外资金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渠道,既可以筹到办学所需的资金,还可与国外教育集团或国外大学联合办学,把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渗透到我国民办高校中去。
二、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控住预算管住钱,就控住了学校的所有经济活动。民办高校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就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过批准的预算应该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
由于现在民办高校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同时又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财务制度。但民办高校与事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是国家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财政资助单位,其资金预算受国家控制。基于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高校得到国家财政资助部分较少,即使达到国际平均水平也仅为10%。因此,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既不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内容上,民办高校的收入预算由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学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组成。预算收入中学费收入占很大比例,民办高校应根据招生就业情况预算学费收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民办高校可以根据教师人数预算财政工资补助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收入只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民办高校预算管理应该按年度编制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民办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室)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应报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调整预算。预算管理要加强考核与激励措施。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让预算流于形式。预算编制只是预算管理的第一步,重点是如何执行预算和控制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并根据反馈的结果进行激励。
三、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
基于民办事业单位定位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目前,民办高校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由于会计核算制度长期处于缺位状态,造成民办高校现行的财务管理体系混乱、不完整,财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等现象,影响到民办高校的顺利发展。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该会计制度只适应于非营利组织,将不适用于民办事业单位定性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既要考虑投资人的积极性,又要考虑教育事业育人为本的原则,不仅要注重投资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民办高校应借鉴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运用现代会计理论与方法,建立与民办事业性质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模式。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因此,民办高校也适宜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会计假设和会计核算原则可参考我国会计基本准则规定。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与其他会计制度最大的区别应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内容上。
其一,民办高校会计科目。民办高校因其没有财政拨款,基本靠学费收入运转,需要核算教育成本,并考虑举办者的成本回收或者合理回报,因而不能完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同时民办高校是“民办的”、“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是盈利组织,办学的目的不是赚钱。因此,也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可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收入费用类和结余类。在会计科目设置中,由于民办高校需要核算成本,因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民办高校有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可购买风险较小的债券,因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民办高校也可收购兼并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民办高校的事业性质,保留了基金类科目,如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等。由于民办高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办学过程中,要考虑出资者的投资回报,设置了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和结余分配科目。具体会计科目的设置见表1。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就费用类科目可增设一些二级科目。
其二,民办高校财务报告。民办高校应当定期向出资人、捐赠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等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及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以全面反映学校对教育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教育职能的履行情况。民办高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日常会计资料,按照一定的格式和会计处理程序编制的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成果。会计报表按照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民办高校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按照会计报表指标所体现的状态,分为静态会计报表和动态会计报表,前者如资产负债表,后者如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按照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会计报表,对外会计报表应由会计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均属对外会计报表,文字报告包括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信息和非货币化的非经济信息。民办高校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表、教育成本明细表等属于内部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报表的编制时间,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民办学校在提供会计报表外,还要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良好的财务收支透明度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像企业那样,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披露信息。民办高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有助于确保民办高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会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审批部门的监督,如从事卫生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卫生局的监督,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文化局的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财政资助,一般直接实施监督。但民办高校作为民办事业单位接受政府财政资助越来越多,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上办学的社会特点,政府和社会必须加强对民办高校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国家的财政、税务、审计监督,社会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和媒体的社会监督及内部审计监督。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检查,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民办高校进行年报审计,特别要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监督,防止将办学资金用于非教育事项。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挪用;要重视社会公众、学生和媒体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使学校的投融资活动围绕教育服务。
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监督主要通过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形式,实现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民办高校应定期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接受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财务监督。
应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监督制度。包括:财务监督的原则、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内容、监督结果的处理,民办高校参与经营性活动的范围,民办高校的资产与变更制度,民办高校运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财务处理原则,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民办高校应遵循合法性、客观公正性、多元性、成本效益和持久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及有效性等财务监督原则,使财务监督贯穿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个过程,既要进行事前监督,也要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参考文献: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范文2
我国非营利组织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财供应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组织或单位,主要有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民间私立非营利组织两种,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一)非营利组织专用基金会计模式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分析,每一类“基金”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或支出、基金余额。每一种基金各自形成一套自动平衡账户,优点是可以达到控制和检查限定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的要求,缺点是基金种类多会使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都比较复杂,各基金之间的转账也比较复杂,且各项基金不能调剂使用,使单位财力形成浪费。我国不宜照搬国外的基金会计模式,而应结合我国过去专用基金核算经验,吸收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精髓,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用基金会计模式。国有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都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的双重属性,均可采用专用基金会计模式,考虑到各自偏重的属性不同,所设置的基金种类也应不同。每一专用基金并非是独立的会计主体,每一个非营利组织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和报告主体。采取这种会计模式,既发挥了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长处,又没有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繁琐。
非营利组织会计中的净资产一般由各种基金余额构成,将基金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体,充分体现了基金提供者的意愿,也体现了非营利组织在资源管理上的重要特点――专款专用。但是,非营利组织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必须以其掌管的全部基金为一个整体加以报告。
(二)非营利组织基金会计模式构建的基本思路 按照《会计法》和《预算法》的要求,借鉴外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改革的实践,制定基金会计准则或制度,以规范基金会计核算,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基金会计模式。实现这一目标,可分两步完成:一是以法规制度规范基金会计,即在现有预算会计模式运行下,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对基金从管理和核算两个方面予以规范,明确基金的种类、原则、基金会计要素、会计基础、核算程序和方法、基金会计报表的编制等内容。目前采用这种模式比较符合实际,关于核算主体问题,可将基金作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大会计主体”下的“小会计主体”来处理。二是以准则规范基金会计。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探讨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走向市场,其资金来源已日趋多元化,自筹资金在其资金来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我国所有非营利组织仍统一执行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这种对各类非营利组织不加区分的会计制度,已不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需要。美国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尽管原则上执行FASB的会计准则,但FASB至今并未为其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在美国,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显然分属于两大会计体系,但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哪个会计体系或者是否应当独立成为一个会计体系也成了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也有一些争论。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归属于预算会计(政府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一直属于预算会计体系,如果分离出去,会打乱中国多年来建立起来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非营利组织也需要“自负盈亏”,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效益指标将越来越重要,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也将逐渐从以核算预算执行情况为主转向全面核算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经济效益为主。企业会计中的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收入实现原则等也将越来越多地适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会计将逐渐向企业会计靠拢,而不是向预算会计靠拢。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应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 非营利组织会计既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也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而应自成一体系。该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以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区别于企业,又以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区别于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需要核算的是收支结余而不是利润,是净资产而不是所有者权益;同时,非营利组织会计也需要采用资本保持概念,需要进行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另外,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众多的行业,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以满足其会计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资产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基本差异
从会计角度讲,制定所得税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确认、计量与核算,及信息的列报,视所得税为一种费用。而从税法角度看,其目的是为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向企业征税,视所得税为义务而非费用。从定义上看,会计上所得税主要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基准,再对境内外各类税额进行调整、计算,企业最终将全部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一定的税率,再对可减免税额和允许抵免税额进行扣除来确定,这与会计上定义所得税存在差异。从范围上看,新准则适用于国内开设的企业或公司,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新税法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此外,新税法既适用于企业,又适用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而新准则却不适用于这些组织。
二、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关于主要资产的差异分析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差异
以外购的固定资产为研究对象。从会计角度看,其成本由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在购买价款现值的基础上确定。而税法上,要求按购买价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计算,购买价款不需要折现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抵扣。新准则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实际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而计税基础则是按实际成本减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累来计量。处置时,新准则要求企业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减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的处置损益是以收入扣减税法口径的原值、保险或赔偿款、残值后的余额来确认。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差异
以外购无形资产为研究对象。当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成本要以买价的现值为基础计算,实际支付价款与买价现值的差额,除予以资本化以外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要求成本按实际买价确认,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摊销时,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允许摊销,但每年要进行减值测试;税法上不按使用寿命是否确定进行区分,要求无形资产在一定期间内摊销且在税前予以扣除。减值准备计提产生的差异,新准则规定减值准备可在税前扣除,而新税法确定计税基础时,却不允许剔除减值准备。
(三)关于存货的差异
存货初始计量时,会计上规定外购的存货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等。投资者投入的存货,以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价值确认成本,但不公允的除外。税法上要求以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的存货按照买价与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投资者投入等方式取得的存货,要求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存货后续计量时,会计上要求运用先进先出法等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出售时要将成本和存货跌价准备予以结转。税法上规定销售或领用存货,其按规定计算出的存货成本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三、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关于资产差异的协调建议
(一)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执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和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对从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得财会人员精通业务、思路开阔,以最短的时间接受新事物。同时,使税务人员转变思路,增强他们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的能力。只有征纳双方都能充分认识到新准则与新税法在计税基础上的差异,才能使双方有的放矢,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税务机构的税收征管效率。此外,专业知识的培训可以加深会计人员与税务人员对新准则和新税法的认识,有利于搞好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宣传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改革创造条件,也可以有效地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
(二)增强会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引导作用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财务列报的真实性。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可以提供准确、全面的纳税资料,有效地避免纳税风险,有利于协调新准则与新税法在计税基础上的差异。税务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可以依靠自身的权威性,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逐步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会计内控制度,引导企业主动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此外,政府管理部门在立法和执法中也要加强与企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征求企业的意见,保证相关法规制定的科学性,使得企业纳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降低政府税收管理成本,减少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在计税基础上的差异。
(三)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检查与监督的作用
由于新准则与新税法在计税基础上存在差异,使得部分企业存在利用两者差异进行调减纳税金额的违规操作。加上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理解不够深刻,很容易导致漏税行为。基于上述情况,除了要加强对税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日常税收检查和稽查工作,还应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帮助其有效地协调两者间的差异。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企业与税务机构的桥梁,应当积极地引导企业依法纳税,在税收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指导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张炜.新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差异比较及应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王晓梅.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税务研究》,2007.01.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财税处理
税收优惠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惠和税款优惠。免税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本文主要探讨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一)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而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建议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策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存在相关递延受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
例1,2009年初,南方供电企业遭受特大冰雪灾害,某供电公司因冰雪灾害造成电网资产受损严重,当前资金不足,为加快恢复建设,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2 000万元的救灾资金,2009年3月1日,省政府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拨付财政资金2 000万元到该公司账户,3月20日购入电网不需安装设备4 8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一致。为便于计算,假设残值为0。假设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单位为万元。
解析:
税法规定:
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取得的救灾资金满足三个条件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规定:
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但以后每年度会计上确认损益,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
1.以上案例中财政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009年3月1日收到财政拨款,并确认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借:银行存款20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20 000 000
2009年3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48 000 000
2009年4月起每月计提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转销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借:管理费用400 000(48 000 000/12×10)
贷:累计折旧400 000
借:递延收益 333 333.33(20 000 000/60)
贷:营业外收入 333 333.33
纳税调整:2009年计提折旧9个月,共360万元,2009年确认营业外收入300万元。2009年应纳税调增=360-300=60(万元)。
三、免税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税法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四项:
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例2,甲公司2009年以5 000万元取得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5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
2009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为5 250万元;
计税基础为5 25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0;
国债收入免税,需纳税调减250万元。
例3,例1中甲、乙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3 5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2008年,实现净利润为3 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2 500万元,假设乙公司2008年度分派的利润都属于对其2007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09年,实现净利润为4 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5 000万元。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 5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7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250万元,属于清算性股利,《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冲减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应确认投资收益。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 500 000(25 000 000×10%)
贷:投资收益 2 500 000
税务处理:甲乙属于居民企业,假设甲公司连续持乙公司股票超过了12个月,对于250万元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250万元。
(2)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处理相对简单,直接确认投资收益5 000×10%=500(万元)
借:应收股利5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5 000 000
而不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需要进行如下繁琐的计算: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 000×10%=500(万元)
属于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2 500+5 000
-3 000)×10%-250=200(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500-200=300(万元)
税务处理:甲、乙属于居民企业,假设甲公司连续持乙公司股票未超过12个月,对于分得的500万元的现金股利为应税收入,则财税处理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延伸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虽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处理方法,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照样适用。
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则不适用。
例4,A、B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07年6月1日A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30%的股份。A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0万元,2008年初宣布分派利润50万元。即B公司当年度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的50万元利润,不仅全部动用了2007年的20万元利润,还动用了2006年以前的留存收益。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30%=15(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20×30%=6(万元)
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6=9(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
2007年末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 000
贷:投资收益60 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6=106(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5 000
纳税调整:税法上对投资收益以实际发放为标准,2007年没有宣布发放股利,所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0,而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为6万元,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减6万元。
2008年初宣布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1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90 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6-6-9=91(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9万元。应冲回2007年确认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25%=2.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 000
贷:所得税费用15 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2 500
贷:所得税费用22 500
虽然,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诸多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用公式表达: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参考文献】
[1]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范文5
我国税务总局就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颁发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对事业单位各项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免税项目)都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对其课征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明确说明事业单位应该依照规定进行税务活动,甚至来引导相关财务活动。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文明确规定: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济、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这个政策是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政策性指导。关于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资产大部分为国有资产),我国国税发〔1999〕65号文对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有经营所得的事业单位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是这条规定政策却不适用所有事业单位,对于经营上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以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来记入“经营支出”,反之未单独核算的事业单位不宜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来冲减费用。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我国事业单位的税务和财务状况多种多样,由上各种政策说明可见,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管理与国家颁布的各种涉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的处理普遍依据国家颁布相关涉税政策,针对性的解决我国事业单位面临的各方面财务情况,这样也就使得我国事业单位过于依赖于我国政府,使得其单位独立性受到影响。
二、事业单位相关涉税财务问题分析
1.相关涉税财务风险管理不完善
事业单位治理层、管理层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思想和行政管理模式影响下,对相关涉税财务风险管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涉税票据等管理)不予重视,甚至有的治理层思想上应付纳税和税务问题,也致使事业单位涉税财务风险管理受到影响。事业单位配置的相关税务岗位或者财务岗位人员缺乏胜任能力,对于单位涉税内容、问题认识不足,长期受领导编制及经费等问题的制约,使得事业单位相关涉税财务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我国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对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时间随意性强,长期下去容易造成我国事业单位面临巨额税款风险、税款计算不准确,甚至影响到我国整体财政税收。事业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规范,存在较大的发票涉税财务风险,单位对涉税资料和档案的管理不够完善,发票作为征税环节重要凭证,事业单位对其管理不够严谨容易使得单位面临资金风险、经济风险和涉税风险。
2.事业单位相关涉税财务会计处理混乱
事业单位相较于企业而言,收入来源、会计核算、税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都非常不同,但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就应该缺乏税法观念和严谨的财务会计核算思维。事业单位人员、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只是对财政预算和预算会计核算较为熟悉,但随着事业单位组织体制的不断改革,对事业单位的相关涉税财务会计核算要求也日益加强,我国事业单位全体人员还普遍受传统观念影响(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吃皇粮”,不需要缴税),因此在涉税财务核算业务上常常处理不当,使得事业单位相关涉税财务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到我国事业单位进一步发展。
事业单位常常混淆会计科目,对于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会计科目没有进行明确归类,甚至其二者的成本也是混合在一起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造成单位下一步缴税的应税收入所得额无法真实体现而面临重大财务问题。部分事业单位将业务招待费全额、购置和折旧固定资产、事业支出等支出基数虚假的提高,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造成我国财政税收漏收税款的现象频频出现。
3.事业单位相关涉税财务缺乏相关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
事业单位相关涉税财务核算不够规范,也就造成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涉税项目难以得到监管。若无较为健全的涉税财务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会使得事业单位相关涉税财务问题得不到有效规范和控制,有可能事业单位会以经营所得缴纳税款后通过财政拨款来进行返还,变着混乱财务核算来减免税。我国事业单位不仅涉税业务没有得到严格内部控制的监督管理,且外部机关(税务机关、审计局、财政部门)也忽视对其涉税财务问题的严格审查管制,若是单凭地方政府颁布较为具体的财务核算要求也无法真正控制事业单位的涉税财务问题。
三、规范事业单位相关涉税财务问题的措施
1.完善事业单位相关涉税财务风险管理
我国事业单位应该通过以下方法来完善相关涉税财务风险管理及制度。首先,单位领导层、管理层和员工应该转变对税务和财务的思想观念,从而能够自觉自律性的去发现和改善涉税财务事项,及时反映给国家上级部门对相关事业单位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其次,事业单位应该配备合理税务和财务业务上的岗位,同时从组织上聘请够专业能力、沟通能力和岗位能力的人员,来完善相关涉税财务管理中的漏洞,从而从根本上防范和避免事业单位面临涉税风险。再次,事业单位应该根据自身单位特点制定好完善且细致的“应税收支”、“非应税收支”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核算要求和会计准则等规定,事业单位应该尽可能采取权责发生制来完善会计制度本身存在的涉税财务风险。最后,事业单位相关涉税办事人员应该实时关注国家税法、地方税务机关和内部涉税财务状况,利用信息化技术及时对单位涉税财务管理不当之处进行修改。通过将以上这些措施切实做到位,就能尽可能的防范单位涉税财务风险,从而促进事业单位可持续稳定发展奠定良好扎实基础。
2.严格把控相关涉税财务会计处理
为了确保我国财政税收的征收,应该严格把控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及处理,特别对于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情况,尽可能的抑制“虚减收入,增列支出”、非税与非应税混合记账等涉税财务问题。对我国事业单位一些商业活动、涉税业务等财务处理进行公开性公布,让社会大众、专业人士对其相关涉税财务问题进行严格把控,避免相关涉税财务问题的不断发生。由于我国事业单位分类已经够细且其业务类型较为集中、统一,可以根据业务针对性的制定发票管理制度、专项税务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会核算处理制度,才能够确保单位准确、真实性的进行税务核算和纳税义务。
3.健全事业单位相关涉税财务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我国事业单位通过政策宣传、培训税务知识和制定监督考核制度来不断强化涉税财务内部控制的刚性,不仅能够对财务事项、税务事项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制,还能不断改善事业单位的整体经营效益。我国财政税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规定事业单位的相关涉税事项,如税务部门明确规定部分事业单位未缴完税款不予领取发票,并让其自行负责法律责任和社会后果,这样就能不仅强化税收征管和稽查力度,还能从而增强事业单位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
4.地方政府机关强化健全事业单位税务财会制度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