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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1
关于贯彻实施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情况工作汇报
***区水利局
(2012年4月)
各位领导:
我受区政府的委托,现就我区贯彻实施《***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有关情况向大会汇报,请予审议:
一、全区水利工程的基本概况及完成的工作
(一)全区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我区位于淮河下游,苏北灌溉总渠、大运河、淮河入海水道、废黄河等5条流域性河道流经我区境内,堤防长度246公里。 (二)近年来完成的工作
近年来,水利局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等机遇,积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着力于河道疏浚、沟塘整治、大型灌区改造,取得了显著的业绩。 完成了**************等建设任务。
同时我们充分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机遇,积极争取项目立项。经过不懈努力,已获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工程投资项目有***********可以投入使用。
自2008年开始实施农村安全饮水项目,两年时间完成了23个乡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实施后,在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上均达到基本安全的标准,改善了67.45万人的饮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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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工程的建设与投入使用,将有效提高我区农业生产条件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为农业丰产、农民增收进一步提供水利支撑。
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条例》下发后,水利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力求扩大《条例》的宣传度,力争加大《条例》执行力度,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以水法规宣传为抓手,造浓全社会保护水利工程的氛围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我们始终坚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水法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到阶段性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集中宣传与案例宣传相结合,把《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是阶段性宣传突出重点,以每年3月22日“世界水日”和3月22日至28日“中国水周”为契机,采取设置街头咨询台、散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制作宣传牌、出动宣传车以及电视讲话、字幕宣传等形式集中宣传,着力营造贯彻执行《条例》的氛围,推进《条例》宣传的广度,有效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
二是经常性宣传常抓不懈,把《条例》宣传贯穿于水利工作的始终,通过各类工作会议等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地宣传《条例》,同时结合日常巡查管理和集中整治等工作面对面向当事人做好宣传,突出宣传已成功查处的*****等实际案例,进一步增强《条例》宣传的深度,扩大《条例》宣传的效果。
通过广泛宣传,全社会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以工程管理与保护为核心,确保工程发挥应有效益
我区流域性堤防较长,内部河渠、建筑物等水利工程众多,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面广量大,围绕《条例》规定,我们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从而使全区水利工程管理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1、管理组织到位,水利工程巡查工作扎实开展
巡查工作是水利工程管理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为切实开展好此项工作,及时掌握工程动态信息,我们进一步强化了各级管理组织体系,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巡查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同时积级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建立了工程管理责任保证金制度,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水利违章现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2、管理考核到位,达标创建工作彰显亮点
管理考核工作作为推进工程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以考促管,全面提升我区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有效运行。
2009年3月份,区******大力开展创建工作,顺利通过了省水利厅组织的验收,荣获省水利工程二级管理单位称号,这在淮安市仅二家。通过创建活动,既实现了单位工程管理水平的上台阶,又获得了荣誉,提升了行业形象。为把此项工作推向深入,我们参照省、市级创建标准制定出台了《***区水利工程管理区级达标千分制考核细则(试行)》,积极全面开展内部水管单位区
级达标创建活动,为继续争创省、市级管理单位夯实基础。
3、涉河建设管理到位,严格项目审查审批程序
根据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对乡镇河渠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控涉河建设,在确保河道防洪排涝安全的基础上,对受理的占用申请(流域性河道由省厅审批),在材料要件齐全的情况下,经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察勘后,严格依法审批,做到公开、透明。
4、案件查处到位,持续加大水事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为确保防汛安全,2009年5月份区防指会同区水利局水政大队依法查处了******案件,并责成流均镇政府组织人力、机械对****进行***,期间又多次到现场督办,至6月底该处圩堤已全面恢复到位,该案件的查
处工作得到了省防指、省水利厅的肯定。 5、依法管理到位,不断加强水利法制化建设
《条例》自2004年修正实施以来,区政府多次就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先后出台了《***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河渠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规范了我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理顺了管理单位体制。
6、保护范围勘界到位,顺利完成****勘界设桩工作
勘界设桩是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今后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省水利厅下达的任务,区水利局牵头专题召开了有涉湖乡镇领导和水利站长参加的*****圆满的完成了此项工作。
(三)以服务招商企业为已任,全力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为企业做好帮办服务工作,是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具体体现之一。在为我区重点招商企业:*****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我们提前介入,积极协助申请单位做好各项申报材料准备,并安排专人陪同建设单位到市局、省厅沟通、协调项目方案,避免建设单位走弯路,确保项目审批过程顺利开展。项目获省厅批准后,我们继续跟踪服务,全力帮办专项施工方案上报审查及开工许可手续等事宜。
在做好省级河道行政许可帮办服务的同时,我们极力配合城区开发项目涉及区管河道的审批工作,立足防汛安全,结合项目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做好服务工作。对****调整方案,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通过我们的努力,《条例》贯彻实施各项工作彰显出特色和亮点,两年来全市多项水利工作现场会及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管单位人员经费未落实到位。例如就2009年公益人员基本支出经费而言,至目前实际财政拨款****万元,而核定应落实经费为*****万元,连同水费收入抵项等经费**万元,也仅落实了****。
2、水利工程维修及除险加固经费不足。我区水利工程大多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工程建设标准低,由于维护不及时,旧病未治又添新险,不少处于带病运行状态,每年只能靠省市补助有限的养护经费对流域性穿堤建筑物进行最基本的保养。
3、执法队伍建设不能适应形势需要。我区水利工程面广量大,执法人员编制过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加之行政执法成本高,执法难度大,执法经费得不到保障,执法装备差,影响执法效果。
4、涉河违章建设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乡(镇)、村受经济利益驱使,未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将灌排河道工程用地出售给个人或开发商建房,影响灌溉和排涝,给水利工程管理和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5、多头管水,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无序。目前,我区农村农田水利工程配套建设有水利、开发、国土、发改委等多部门参与,缺少统一规划,项目规划前期不经水利部门审查,工程不能满足灌溉用水需要。例如****
四、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一是建议进一步明确“两费“渠道,将水管单位人员经费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从根本上保证水管单位队伍的稳定及工程维修养护的到位。
二是切实加强水政执法和管理队伍依法行政、依法管水的力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执法水平,保障执法经费的落实,充分发挥行政许可与审批在水行政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更好的水法治环境。
三是针对部分乡镇涉河违建现象,建议将防违治违工作列入区综合目标考评,狠抓典型案件,对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批(售)给单位或个人开发建房的事件严肃查处。
四是建议整合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建设,制定定期会办制度,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加强沟通,确保工程合理、有序实施。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WTO 水环境 节水灌溉 标准化
1 前 言
标准化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支撑,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我国标准化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建成了一套基本上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面临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标准化工作仍然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如何适应发展国际贸易和服务国际贸易的需要,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摆在我国标准化工作面前的新课题。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已达1000种以上,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约占非关税壁垒的60%~70%。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正日益成为调节国际贸易的杠杆,成为最难对付的贸易障碍。
2002年元月科技部召开的全国科技会议提出,要实施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并将“重要技术标准”列入2002年要实施的12个重大科技专项之中;9月在成都举行的中国科协学术年会上,加入WTO后的对策研究成为年会的主题和与会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加入WTO后开展技术标准研究的重要性。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融入世界经济主流。按照WTO国际规则运作,无疑这会对我国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带来强大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水环境和节水灌溉作为我国水利部门(行业)中的领域,当然也不例外。
2 中国水环境和节水灌溉标准化概况
2.1 水环境
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优劣程度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好坏程度的尺度,也是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单位进行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基础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具体化、指标化,是贯彻实施我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标准依据。无论是环境规划、环境治理、环境评价、取水许可、排污收费、环境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等活动,都离不开环境标准作依据。
水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水利系统经过努力,现已建成了以251个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2861个各类水质监测站点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已有51家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占水利系统质检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2.1.1 水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等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以来,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水环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均为水环境标准的贯彻落实与执行提供了执法依据。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
主要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
主要的部门(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正式,共6篇21章742条,其中第六篇 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 共2章24条。第1章水环境影响评价,共有强制性条文8条,摘自《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DJ302-88(试行)和《江河流域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第2章水环境监测,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摘自《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98、《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 187-96和《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2.1.2 水环境标准体系
水环境标准体系是对水环境标准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协调相互关系,明确其作用、功能、适用范围而逐步形成的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为“六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与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六类,与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
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的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截止到2001年9月底为止,由国家环保总局主管颁布的水环境国家标准370项(不包括水环境卫生标准),占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总数的65.3%,可见水环境标准在整个环境保护标准中的地位。水环境卫生方面至少有国家标准10多项。
水利部颁布水环境行业标准55项,其中水利部系统的国家级标准物质(二级)29项,水质分析测定方法21项,水质采样标准2项,水环境监测规范1项,水环境检测仪器、设备校验方法1项,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1项。拟编标准9项,起草标准1项,征求意见1项,送审标准1项。
此外,制定水环境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还有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建设部颁布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标准10多项,国土部颁布了地下水检验监测方面的标准等。而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水利工程中的供水节水专业门类所列13项标准中,只有1项已颁,其余12项一半仍处于拟编状态。
2.2 节水灌溉
国家、地方和各部委的节水灌溉方面的法规、条例、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灌区管理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中,涉及节水灌溉领域的有3本标准共17个条文,即节水灌溉技术规范、泵站施工规范、泵站设计规范。在进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这些条文。
《强制性条文》的,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过程和环节的技术控制,有利于整顿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它的与实施,是进行标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是向建立由强制性的水利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节水灌溉标准的制定有水利系统、农业系统和机械系统等,其标准种类分为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标准等4类。根据最近出版的“水利技术标准汇编 灌溉排水卷”统计(截止到2001年12月底),已有该方面的标准119项,其中国家标准(GB)25项,水利行业标准(SL)37项,机械行业标准(JB)57项。119项标准中农用泵标准51项,占总标准数量的42.8%,节水设备与材料标准44项,占40.0%。
2002年8项农业灌溉设备国家标准批准,从8月1日起实施,8项标准的名称如下:
·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的压力损失试验方法 (GB/T 18688-2002)
·农业灌溉设备 小型手动塑料阀(GB/T 18689-2002
·农业灌溉设备 过滤器 网式过滤器(GB/T 18690.2-2002
·农业灌溉设备 过滤器 自动清洗网式过滤器(GB/T 18690.3-2002)
·农业灌溉设备 止回阀 (GB/T 18691-2002)
·农业灌溉设备 直动式压力调节器(GB/T 18692-2002)
·农业灌溉设备 浮子式进排气阀(GB/T 18693-2002)
·农业灌溉设备 非旋转式喷头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687-2002)
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水利工程中的灌溉排水专业门类所列50项标准中,30项已颁,其余处于起草、拟编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标准中水利系统制定的仅有3项,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与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 85-85)。
节水灌溉标准的分类,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是按综合技术、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试验、设备划分的。也有按综合、工程、管理与材料设备或工程、产品、方法、基础与环保划分的。
3 加入WTO对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的影响
3.1 加入WTO对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的机遇
首先有利于促进思想观念转变,提高我国国民的水环境保护与节水灌溉意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促进我们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向市场经济轨道,加快国内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完善,使我国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现在,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都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了相关贸易条款,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及其它们所处的栖息地,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体系 技术标准
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近年来兴建了一大批河道堤防、水库、水闸、大坝等水利工程。我国的水利行业不断发展,尤其是我国成为WTO的一员,新的发展形势要求建设更加符合这些标准的技术标准体系来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我国现行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的标准进行分析,揭示现行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建设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新标准,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配套相关水利工程管理项目标准。逐步改变现行体系缺项多、起点较低、技术工艺不配套等现状,使新时期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现行标准体系的简介
我国现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主要由《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技术标准汇编》、《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的标准项目现状表》中的相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及工程建设所采用的国家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机电设备的安装等方面的施工标准。水利工程管理标准根据工程类别进行分类,包括了对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综合技术、河道堤防工程项目管理、水库大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闸工程项目管理等。
二、我国现行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水利工程与管理技术标准体系中,一共有163项技术标准。其中综合类标准为19项、水利工程建设类标准为102项、水利工程管理类标准为42项,三者分别占标准总数的12%、62%、26%。另外,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中,强制性标准106项,推荐性标准23项。因此,在水里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体系中强制性的标准占主要部分。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施工质量检验类的标准有6项,验收及评定类的标准有14项。因此,在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的现行标准体系中,涉及工程建设的安全及环境标准的只有2项,明显较少。同时,对于验收及评定的标准只有14项,其中10项都是评定类的标准,验收标准明显不足。
三、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新体系
首先,从对我国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现行体系主要以强制性标准为主,推荐性标准为辅,这种体系标准不适应我国加入WTO协定的相关要求。因此,在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新体系中,我们应该后对现行体系中的强制类标准做出一定的修改。并且,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来修改并组编强制类标准较低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
其次,对于加入WTO后,现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标准中出现的结构不合理、不配套的项目建设标准要予以修改。进一步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来配套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同时,建立配套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符合我国相关行业的标准。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不断完善,我国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水利工程质量的建设与评定做出了新的规范。水利建设行业等建设行业要实现验评分离,严格实施好工程验收标准。
第三,对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中技术内容相对比较陈旧的部分要加以修改。由于我国现行体系标准是在上世界八九十年代编制的,应该把这些工程建设施工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的反应上去,以更好的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对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标准中缺少与环境安全及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加以补充。
第四,重新整合并编制相关强制性的工程建设标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后,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管理,工程建设与管理部门应该对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类标准加以认真审核并从“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考虑,全面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并对零散不完整等条文进行填充,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汇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新体系的建设一定要符合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并且新体系的核心内容要以我国法律、法规、WTO/TBT协定为基础依据。
第五,加快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水利工程建设作为一项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标准制订,不断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必然举措。因此,通过新体系的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及技术标准,是我国建设的水利工程有标准可依,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同时,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江、河、湖、库等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建设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新标准体系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配套相关水利工程管理项目标准。改变现行体系缺项多、起点较低、技术工艺不配套等现状,使新时期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结论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新体系的建立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WTO协议,深化建设标准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新的体系建设还能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并且,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对于河道堤防、水库、水闸、大坝等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需要新的标准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同时,我国的建设水利工程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经验也应加入到新的标准体系中以更好的适应行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尤其是在我国成为WTO一员之后,新的发展形势要求建设更加符合这些标准的技术标准体系来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4
一、明确河道堤防管理和保护的范围
河道管理的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小于10米)为管理范围。长江、洞庭湖防洪大堤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200米,其他河道堤防保护范围为的护堤地以外100米,沙基堤段为护堤地以外200米。
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上),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100米为保护范围。
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5米,渠系建筑物周边10米为保护范围。
二、严格河道堤防管理相关规定
1、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防汛电力设施、水文监测、通信设施;禁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杆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浪林除外);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渣、泥土和垃圾等。
3、禁止在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建房、放牧、打井、挖窖、葬坟、爆破、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①采矿、取土、弃置矿石或淤泥;
②爆破、钻探、挖筑渔塘;
③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④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5、确需在大堤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和经营砂卵石的,必须经乡镇水管站向县水利局申报,经县水利局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要求堆放,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管站应安排专人负责对砂卵石堆场运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堤防安全。除城关镇和东山镇外,每个乡镇砂卵石堆场数量不得超过2个。
6、堤防管理范围和距堤脚500米以内的湖洲、与堤脚相连100米以内的河滩属防护林区。防护林的营造和管理统一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5
1、名称:**市水利局
执法依据:共37件
(1)法律4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5件
①《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④《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地方性法规3件
①《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本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水利水电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归口管理地方电力及负责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4)省政府规章4件
①《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省政府令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水库、堤防、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效益服从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
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第二点:创新机制,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有偿出让、转让制度(一)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三)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向社会公告。其中,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设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④《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5)水利部规章18件
①《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③《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以委托其直属单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④《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闽水电[1999]基289号)第六条:福建省水利水电厅主管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省、地(市)、县(市、区)三级设置。(一)福建省水利水电厅设置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办事机构设在基建处。(二)各地(市)水利水电(电力)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三)各县(市、区)水利水电(电力)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地(市)分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⑩《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⑾《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⒀《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通知)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旅游工作。
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通知)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8号)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国资产发[1996]5号通知)第五条:水利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水利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通知)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⒅《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颁布)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1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三条第二款: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20)《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名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执法依据:共1件
法律1件
《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1、名称:**市水政监察支队
执法依据:共4件
(1)法律1件
《水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地方性法规2件
①《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八条:水政监察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索取证据及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
②《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政监察。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6
《规划》描绘了水利发展的蓝图,提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继续推进大江大河治理基础上,积极开展重要支流、湖泊和中小河流治理,增强城乡供水和防洪能力。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为了使读者了解《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对《规划》出台的意义、落实重点和水利建设发展带来的影响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本刊将对《规划》亮点进行梳理,全面深入地进行解读。
一、水利建设四大任务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四项: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大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发展战略处处长张旺介绍,这四项任务是针对几个水利发展较为滞后的领域而制定的。一是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灌排方式较为落后;二是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滞后;三是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四是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恶化。
近期,江南、华南强降水造成42条河流发生超警戒洪水,凸显我国防洪减灾工程体系仍较为薄弱。因此,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大力加强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基本消除现有病险水库隐患,建立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县级及以下基层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完成水利建设的四项任务,难度比较大。重点和难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防洪减灾工程体系难度大、任务重。我国将在洪水易发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建成2058个县级及以下基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对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防洪任务较重、洪灾损失较大、保护对象比较重要的173条大江大河主要支流进行集中治理,这些领域基础都非常薄弱。第二,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历史欠账多,短期内难以彻底扭转农田水利落后的局面。第三,我国经济社会仍在快速发展时期,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恶化趋势难以在短期内扭转。
尽管以上任务的难度较大,但我国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把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的情况下,完成水利建设的四项任务仍是有充分保障的。
农田水利建设将提速
针对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灌排方式较为落后、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历史欠账多的现状,《规划》提出,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强化农业节水。
《规划》将“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水利发展的首要任务,并提出一系列发展目标及重点工程。据统计,在6000多亿立方米的用水总量中,2011年我国农业用水达到3790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2%,农业是名副其实的第一用水大户。今年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大幅度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比重,加强大中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改造升级。重点安排农村饮水安全等农业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南水北调等重点水源和水资源配置、治淮骨干等重要防洪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重要水利工程,并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提高水利保障能力
当前,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滞后,洪水易发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等领域基础都非常薄弱,防洪减灾工程体系难度大、任务重。为此,《规划》提出,继续推进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强化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防洪非工程措施。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副司长段红东认为,《规划》中“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一章的重点,就是提高水利保障能力。力争通过5年到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尽快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水利支撑与保障体系。
在保障防洪安全方面,要在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的同时,加快推进防洪薄弱环节建设。针对近年来严重洪涝灾害暴露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中小河流和大江大河重要支流治理、蓄滞洪区建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我国防洪减灾体系。
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还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江大河主要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流对流域和区域防洪影响较大,应进行系统治理,提高整体防洪能力。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数量众多,系统治理投资巨大。“十二五”时期,选择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5000多条河流的重点河段进行治理。
二是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在继续巩固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面广量大的411 18座小(Ⅱ)型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三是搞好重点蓄滞洪区建设。近期重点是加快淮河行蓄洪区、长江和海河重要蓄滞洪区建设。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外迁。
四是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尽快在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建成2058个县级行政区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
加强水源工程和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大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
鉴于我国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现实情况,《规划》提出,加强水资源配置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增强城镇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2.98亿农村人口(含国有农场、林场)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水源可靠性论证和工程卫生学评价,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强化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严格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让农民喝上洁净水、放心水。
“要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就必须加强水源工程和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度的科学的水网连通体系。”段红东强调,在保障供水安全方面,应针对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在强化节水的前提下,通过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调配能力。抓紧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对于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积极推进水库建设。对于西北等资源性缺水地区,合理建设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不断完善我国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着力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依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这一重大水利问题。到2015年,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旱灾易发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将得到有效缓解,全国新增供水能力400亿立方米左右。
目前,正常年份全国年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近2/3的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城乡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尤其是西南地区工程性缺水、西北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水资源配置体系还不健全,不能满足水资源统筹调配需求,水安全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极不相称。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特别是应对连续干旱和特重干旱的能力很低。
段红东表示,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要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的前提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尽快形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国家水资源调配格局。二是建设一批重点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抓好江河湖库连通,支撑国家重点区域发展,统筹解决区域工程性、资源性缺水问题,保障城乡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改善生态环境。三是推进重点水源和中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提高西南等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粮食主产区的水资源调蓄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高应对特大干旱、连续干旱和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快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我国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恶化。《规划》提出,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保护与河湖生态修复,优化和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加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有序发展小水电,加快水利血防工程建设。
二、水利改革和管理
《规划》指出,水利改革管理有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创新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二是加强依法治水管水,三是推进水利科技创新。
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理顺体制机制
近年来,随着水利改革不断深化,水利的社会管理水平显着提高。目前,全国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初步编制完成了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黄河水量分配指标细化到各支流;流域管理取得新成效,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权责进一步界定和规范;黄河流域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太湖流域建立了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流域综合管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着成效;水务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到2010年年底,全国72%的县级以上城市实行了水务一体化管理;采取承包、拍卖、租赁和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了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大幅增长,引导设立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公共财政投入规模不断加大。
体制机制改革对水利发展的意义非常重大。水利不只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工作,涉及农业、城建、环境、国土等诸多部门,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到县乡等各级政府,涉及管理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合作组织等多个主体。只有理顺体制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明确、机构职能明晰,才能实现水利改革发展的任务。
依法治水管水,加快水法规体系建设
在依法治水管水方面,需要继续加快水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民生水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快修订《河道管理条例》,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落实。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发展战略处处长张旺介绍说,实现依法治水管水须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完善水利社会管理的部门规章体系。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监督管理等规定,加强地方水法规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机构和队伍,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完善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是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完善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四是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水行政审批程序,开展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
实践水利高科技,水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
水利科技创新对水利发展的意义有四个:第一,大力加强科技兴水,是实现“十二五”水利改革发展目标、完成水利战略任务的重要保证,是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水利社会管理水平的关键举措。第二,加大水利科技推广力度,是实现水利现代化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前提。第三,科技创新是保障防洪安全、实现防汛抗旱目标的必然要求。第四,科技创新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技术条件。
三、建立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规划》指出,要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重点领域,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大幅增加水利建设投资,并研究采取扩大水利建设贷款贴息规模等措施。
《规划》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 快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对水利这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领域,国家有能力加大投入,继续保持较高的投资强度。“十二五”期间,将加快建立政府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发挥政府投资主渠道作用。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水利的总投资大概要达到1.8万亿元左右。这1.8万亿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的水利建设:一是农田水利建设,占20%左右;二是防洪工程建设,占38%左右;三是水资源保障和城乡供水能力提高的工程建设,占35%左右;另外为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