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障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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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障条例

公路安全保障条例范文1

【关键词】公路;交通安全;安全保障工程

新疆的地形特点是“三山夹两盆”,既有山区国防公路和国道公路,又有沙漠公路。公路线长且等级不高,道路周围环境复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十分重要,公路设施作为道路交通的重要载体,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涉及人、车、路、环境、管理等诸多因素,其中驾驶员素质不高、操作技能差、安全意识不强等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但近年来,因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而未能有效阻止群死群伤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交通部从2002年起加大了对县乡公路和西部公路交通的政策倾斜和投入,已显著改善了我国乡村公路的交通条件。但广大乡村地区,恰恰是我国公路交通安全状况最不如人意的地区。交通条件的快速改善与安全意识落后、技术手段及设施缺乏的巨大反差,将导致我国乡村地区更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我区十分重视安保措施,但是也存在安保设施不均匀,城市完善,县乡薄弱。

1 道路安全保障措施现状

安保工程是指采用交通工程措施,对已有山岭重丘地区二级以下(含二级)技术等级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中存在的影响行车安全的明显隐患进行整治,以提高公路行车安全性的工程。其主要对全国山岭重丘区二级以下(含二级)技术等级公路中的急弯、陡坡、傍涧(河、湖、沟)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改善全国公路的交通安全条件。主要工作目标是使全区公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险要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基本健全,交通标志、标线合理、完善。与公路设施不完善相关的公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公路交通环境更为安全、高效。交通部组织制订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依据技术指南针对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整治的路段,重点收集事故线形以及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的资料,确定沿线交通事故分布情况,按死亡人数或事故发生次数将黑点排序。从有效使用工程投资的角度考虑,选择发生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数多、事故损失大、事故次数多的段点(黑点)作为工程实施路段。对确定实施安全保障工程的路段结合路线情况分析,针对不同的安全缺陷类别,以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为主要的处治措施,其技术手段主要包括:增设钢波形梁或混泥土防撞护栏,加设反光镜,增设标志牌,划设反光标线、设置公路线形诱导标志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技术措施。这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环保因素。实施安保工程的路段,一般都处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山区,采用交通工程措施对环境的影响要远远小于土木工程手段;二是国情因素,采用交通工程手段,可以较快解决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矛盾,具有工期短、投资少的特点,符合我国国情。

2 解决措施

安保工程对提高公路行车安全性,提高公路服务水平起到了显著作用,达到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采取的措施:一是通过完善标志、标线,整治视距不良路段等手段,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二是通过增设防撞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减少了车辆坠崖等特大恶通事故的发生;三是通过设置避险车道及提高路面抗滑性,减少了因刹车失控、雨雪路滑引起的交通事故;四是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是完善标志标线、改善隐患路段(如急弯、平面交叉路口、视距不良等)、在中央分隔带设置护栏(含双向双车道公路)、设置视频监视和超速监视等,这些硬措施对有效缓解和减轻交通安全事故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功不可没。现发达国家仍不断采取ITS、GIS、信息化等现代技术加强提升公路网的管理养护水平,从国家层次制订交通安全治理策略,把交通安全技术的投入和研究放在第一位,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的应用,使交通事故高发的态势得以有效控制。通过实施安保工程,提升了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养护管理工作理念,切实把“让群众出行走得了、走得好、走得安全”成为公路行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得到了公路沿线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广大民众的普遍赞誉,被广泛誉为“救命工程”、“为民工程”;五,安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给予了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路段事故资料,交通部门也主动听取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通过安保工程的实施,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交通公路部门与安全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联动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安保工程不仅针对山区公路隐患路段,而是融安全、环保、可持续性发展理念,全面提高全国国省道干线公路管理养护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近两年来,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当前应注意的技术问题主要是:

2.1 理念和方法不要一味模仿。道理很简单,因为每一条公路都具有其特殊性,不同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气象,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审美观等等,都要求安全保障工程应追求安全、环保与投资、功能的平衡,应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创造性,有针对性地搞好安全保障工程。而绝不是追求全线统一,全省统一甚至全国统一,而要有针对性和创造性,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2.2 安保工程倡导主动引导、预防事故发生,综合处治、努力降低事故伤害程度到被动防护的三步曲,因而实际工作中应拓展思路,不能仅想到防护工程,而应从全面提升国省道干线公路保通、保畅、安全、舒适水平的角度出发,拟订中长期计划,逐步改善国省道干线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

主动引导,努力保证车辆安全行驶,预防事故的发生。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轮廓标、薄层铺装、太阳能主动发光装置、减速设施、图形化标志等交通工程措施综合协调使用,使道路使用者对道路了解更全面、更细致,其心里预期与实际相符,达到人、车、路的和谐相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适度防护,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的生命,这是公路防护的重点。应考虑公路的功能、主流车型与交通量大小,根据以往事故的主要类型与特征,进行适度的防护。防护设施应考虑与周围景观的协调,从结构、色彩、与人与自然的亲和性、安装使用的成本、维护的工作量等重要因素考虑,设置不同的防护设施。

主动引导、适度防护都体现着宽容性设计的思想。公路是人们生活出行的载体,公路应该是安全的、通畅的、高效的。公路的宽容性体现在:首先,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其次,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尽可能减少硬性碰撞以减轻交通事故的伤害程度;第三,在环境条件不能满足前二种情况下,使用护栏进行保护,避免产生更大的事故或伤害。

2.3 平原地区安全保障工程要针对公路等级高、线形好、路面宽、交通量大、车速快,及平交路口多、混合交通严重、公路两侧村镇密集、交通秩序混乱等特点有针对性采取综合措施。

提高公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是一项紧迫和任重道远的艰巨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融入到公路建设中,与养护管理充分配合结合,我国国省道干线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无疑将有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

公路安全保障条例范文2

关键词:公路工程;路基施工;安全管理

现阶段,我国交通网络逐渐覆盖到乡镇地区,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经济发展推动交通建设,交通道路建设也为国民经济创造了良好条件。公路结构中,路基关乎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若想推动工程施工有序开展,就有必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问题。

1施工安全管理概述

安全管理在道路工程施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安全管理能够规避安全事故,有利于施工作业的有序开展。施工安全管理是在落实各项管理手段的基础上,提高工程作业的效率。为维护公路建设安全性,需加强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及施工物品的管理。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加强路基施工安全管理一方面可有效维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加快施工进程,促进我国交通事业的稳步前行。

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公路工程路基施工中的影响因素较多,这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类型较多,如火灾事故、意外触电、中毒事故、高空坠物、工地机械伤害等,而出现安全事故与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

2.1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目前,我国很多施工企业并未在企业文化中融入安全意识,企业领导、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均出现了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这也充分体现出路基施工中安全施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成本投入,减少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施工前未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部分企业为了追赶进度,完全不顾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2.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

我国公路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是较为普遍的问题,而出现该问题的原因较多。首先,施工单位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物品并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摆放,机械设备随意停靠。其次,施工单位设置的安全警示牌在数量和位置上均无法满足安全管理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并未设置标志和禁止入内的围挡设施,未对进出车辆加以约束和管理。最后,部分施工企业为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而聘用没有专业资格证的机械操作人员,威胁了工程施工的安全。

2.3尚未建立系统的安全制度

当前在路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施工管理制度存在明显不足是较为普遍的问题。施工企业并未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路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施工人员在作业中没有具体的标准规范。同时,施工安全管理与施工技术安全管理的内容不够细致和明确,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章可循,工作人员的责任划分并不清晰,甚至出现了消极施工现象,如此一来就无法保障公路路基的施工质量。

3公路工程路基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为有效解决公路工程路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就需结合公路工程路基安全管理中的不足,采取多项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以全面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维护作业的安全性。

3.1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持有安全A证和B证,企业也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与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产值为5000万元,配备持安全C证的安全员。鼓励全员主动参与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性。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理会,且高度落实三级教育制度。施工前,要高度重视安全交底工作。使参建人员深度了解工作中的各项任务,有效控制和防范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3.2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措施

工程管理人员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管理条例,从而维护工程施工安全性,明确公路作业的各项要求。具体来说,首先,施工企业需以安全施工为核心,不断优化和完善路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出现制度缺失等问题。其次,制定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如在制定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对于施工路段车流量较大,交通信息繁杂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人员穿着警示服装。在施工技术安全管理条例中,提出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施工技术和设备的操作也必须满足施工操作规范的各项要求。

3.3严格把控人员安全

工程施工前,应科学规划工程施工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施工现场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性,具备防火、防灾和防爆等良好性能,建筑材料要分类堆放。施工现场周围必须结合实际科学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围栏和施工防护墙等,且使用标准相同的标志牌和警示牌。施工人员不得在工程现场擅自破坏标志牌和警示牌。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除警示牌。再者,施工现场需要高度落实各项防火要求与规范(如图1),在公路工程现场附近区域禁止明火。施工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和保养施工机械及设备,及时发现施工机械事故,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维修和处理工作,严格控制潜在风险。工程施工期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帽、穿着正规的警示服。高空作业中,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充分保证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尤其要关注细节控制,只有严格控制细节,方可有效规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3.4重视现场安全控制

土石方开挖施工前,需要全方位了解和掌控地下土质概况(如图2),明确地下管线埋设情况及电缆等多个危险物的位置、深度和走向,做好标记,同时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靠近建筑物、供电设施、脚手架挖土的过程中,需结合土质概况做好放坡处理,也可设置支撑防护。在基坑边缘1m以内的位置不得堆土或堆放物料,与基坑边缘相距l-3m,堆土的高度控制在1.5m以内,与沟槽坑的边沿相聚3-5m,堆土高度控制在2.5m以内。基坑边缘停靠的车辆、起重机和振动机械的间距控制在4m以内。挖掘机开挖基坑的深度在2m以上时,需设置警示和警告标志及高度在1.2m以上的双道防护栏,夜间也要设置红色的警示闪烁灯。土方开挖施工阶段,施工人员应参照规定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使用机械和车辆作业的过程中,作业区的附近要科学设置安全警示牌(如图3),针对车辆撞车和掉头情况,则需设专人指挥。施工便道应间隔适度的距离设置会车点。运输车辆会车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前后车辆间保持在20m以上的安全距离。运输车辆的上方不得载人。若开展危险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如常见的深基坑开挖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安装及模板安装工程等,均要由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人员的严格审批后,及时报送专家论证,通过论证后第一时间上报监理组,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即可开始工程建设与施工。

3.5提供充足的安全经费,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现如今,社会前进脚步加快,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数量也随之增多,而工程施工安全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施工方应充分保证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若想在工程施工中最大限度地规避安全隐患,工程施工人员就必须切实做好各项工作。首先,确保经费供应,科学配置安全保障设施,同时设立安全专项无经费。严格监控和管理现场施工,定期做好巡查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奖惩机制,调动作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格的监管并非不顾一切,加大监管力度有利于维护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是真正的以人为本。最后,完成工程施工后需要总结记录本次施工中产生的安全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此为后续公路路基施工的有序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4结语

公路安全保障条例范文3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the safety of road-involved project of high pressur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ain measures on risk control i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关键词: 高压燃气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风险;防控措施

key words: high pressure gas pipelines;road-involved project;key risk;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099-02

1 高压燃气输送管道主要风险特征和风险事件

1.1 管道运输是五种运输方式之一,输送介质为天然气。高压燃气管线具有压力高(高压a2.5

1.2 主要危险特性:

1.2.1 易燃:天然气中主要成分为甲烷,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其闪点很低,为-190℃,在空气中只要很小的点火能量就会闪光燃烧,而且燃烧速率很快,是燃烧危险性很大的介质。

1.2.2 易爆:天然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爆炸下限较低(3.6%-6.5%v),由于本燃气管线设计压力高,一旦发生泄漏,短时间内会有大量天然气扩散泄漏到空气中,在特定条件下,在泄漏源周围有可能形成爆炸性天然气团,遇到火源时将发生造成爆炸和大范围的火灾。

1.2.3 天然气泄漏形成可燃气云。燃气爆炸燃烧产生爆炸冲击波和大量热辐射,会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威胁,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由天然气泄漏速率以及暴露时间等参数所决定。如浙江省某一输送压力3.5mpa,管线直径800mm的天然气管道因受挤压变形后出现管道破裂,导致天然气泄漏后遇火种发生爆燃,其爆炸抛射的泥块达到306m,爆炸火球的辐射热将距离泄漏点62m的树木被引燃,距离泄漏点93m的枯草也被点燃。

2 高压燃气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风险分析

2.1 对公路设施的影响 穿越或跨越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或施工保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组织不合理,会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破坏,常发生的风险事件有:路基破坏、路面塌陷或起拱,损坏桥涵、排水设施、通讯、电力或其它附属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结构破坏或功能丧失(或降低),公路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降低,将直接危及车辆和乘员的安全,还可能引发其它安全事故。

燃气输送工程具有压力高、输气量大、易燃易爆的特点,发生严重安全事件会直接摧毁公路、桥梁或立交等设施。

2.2 对交通的影响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公路附近燃气管道一旦出现泄漏,又遇明火,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发生燃气泄漏,无论是否引起了火灾或爆炸,都要立即封闭交通,直至隐患完全消除。

2.3 对后期管理、运营、改扩建的影响 涉路工程易对公路后期运营管理产生外来干扰,或因改扩建带来部门间行政纠纷。根据以往典型案例,常发生的事件有:涉路公用设施的维护、检修、改建等影响公路的正常运营,严重时会中断交通;发生公路或涉路公用设施一方改、扩建时,谁迁出,谁补偿的问题;出现权利(用地权等)和责任(如一方发生事故引起另一方损失)纠纷的问题;第三方破坏责任的问题等等。

总结以上分析,高压燃气管道敷设在人口稠密地区、敏感或重要建筑物附近,如果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的灾害性后果,除人员伤亡和直接的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极坏的社会与政治影响。

3 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3.1 设计上追求本质安全 从设计源头上追求本质安全,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可靠的工艺设计,从材料选用、设备选型、控制手段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筛选,并贯穿到从管道设计、设备材料选用、施工、检验、生产、维护到更新改造的全过程。

提高管道及构件的强度、严密性和韧性,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采用更先进的焊接工艺、更可靠的防腐材料,使钢管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使用年限大大延长;设置爆管保护系统,根据高压输气

管道的压力突变,及时关闭上下游电液联动球阀;设置监控系统, 提高可控性。

3.2 执行安全保护距离 主要通过控制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在一定范围之外,以此来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这种模式为各种条例、规章和标准、规范广泛采用,处理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间相互关系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减少了纠纷,实际操作简单方便。

目前各部委或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保护距离及各种设施交叉的规定,已经比较系统、完善,为我们处理涉路工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实施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

从公路交通安全性角度考虑,禁止从事危害公路安全或占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为,涉路工程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埋地燃气管线虽然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但如与高速路平行敷设管道长度超过一定长度,高速路改扩建压覆管道将导致无法进行巡检(燃气管道日常例行巡检非常重要),因此与高速路平行敷设段应按建筑控制区范围50米控制,穿越、跨越、平行敷设长度较短的可不按此控制。

4 结论

如上所述,管道输送的是高压易燃易爆的燃气,发生泄漏,短时间会有大量天然气迅速泄漏到空气中,当天然气和空气的混合物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明火、静电等点火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则可能发生爆炸。这时的影响范围非常大,瞬间会形成高温气体,造成强的热辐射和冲击波,造成灾害性的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易燃易爆品的储运制定专门保护条款,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国省县道公路用地界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有关公路安全保护距离条款的制定有较强的科学性,一般情况下应据此操作。在许多工程案例中,因管带走廊实际地形和建筑物的限制,以及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考虑,偏重于采用安全程度高的材料设备而突破安全保护距离的限制。

必须严格要求进行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涉路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编写,确保涉路工程安全可靠;涉路工程实施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有关权利责任、改扩建迁出及补偿问题、第三方破坏的防范、日常管理维护的协调配合机制等等;公路管理部门建立相关资料档案,长期保存。

参考文献:

[1]李伟.涉路工程安全评价问题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07.

[2]刘暄亚,许晓元,纪超.中国会议城市中高压燃气管道泄漏、火灾事故风险分析,2012.11.

[3]章友俊,彭栋木.道路设计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关系[j].市政技术,2005.

[4]于京春,解东来等.城镇燃气管网风险评估研究进展及建议.煤气与热力,2007.

[5]何晓鸣,郑权.公路建设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的研究[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06.

[6]刘宗仁.天然气管道工程浅谈[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8(09).

公路安全保障条例范文4

领导高度重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工作进展,布置工作实施步骤,要求各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查无”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加强行业监管,积极做好“查无”工作,全力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一)在市运管处统一领导下,我局运管所派出运管人员参与中心城区道路客运整治工作,加强了中心城区的道路客运市场监督检查,对火车站、汽车站的“黑车”非法营运和出租车违章现象进行了严厉打击。2012年1月以来,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151起,打击非法营运成效明显。

(二)定期组织人员与安监、乡镇、交警部门联合执法,深入各乡镇的农村公路区域实地巡查,针对无牌无证运输、人货混装、超限超载、农用车、三轮车拉客等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三)对全区驾驶员培训市场和汽车租赁市场进行了整治,加大了对“黑驾校”“黑车”的打击力度,查扣“黑教练车”7台;查处非法驾驶员培训点1处,有效地维护正规驾校的合法权益及驾培行业秩序。

公路安全保障条例范文5

关键词:施工建设 质量管理 应对措施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加之城市建设的快速进程,桥梁的建设也越来越广泛。然而由于我国地质形态复杂,再加上气候,工艺,技术水平,原材料等多方面主客观的影响,使得我国公路桥梁的建设遇到了很多问题。然而,公路桥梁的施工过程又是必须得到保障的重要环节,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好坏,不仅关系到公路桥梁建设的成果总体,也关系到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所以公路桥梁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必须得到有效地重视。

1、施工管理的安全原则

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施工”的思想观念,增强防范意识。作为企业的管理者、项目经理、作业人员等都应当认真学习安全管理知识,懂得防微杜渐,明白安防的重要性。只有坚持这个观念,用高度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去做好各项份内之事,才能使全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用科学的方法组织施工,遵守施工安全规程和标准,对施工现场组织的行为规范加以约束,这是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还有必须对具有可预见性的事故及时协调处理,定期安全检查,整改隐患,将不完善的技术方案、不成熟的安全事故扼杀在摇篮里。

2、加强路桥施工安全管理的对策

2.1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的管理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会因为外界环境因素、自身心理因素等原因产生不安全心理这样的情绪,外界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因素、环境因素、劳动管理方法等,自身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人员心理素质、心理承受能力等,如果人员在施工操作过程中产生这样的不良情绪就会容易导致违章操作的失误的频繁发生,通过对施工人员不良情绪产生原因的分析,完善环境和管理,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失误及违章操作的发生。

因此,要对施工人员在不同环境情况下产生的不良情绪进行综合的分析,要消除施工人员的不良心理情绪,这就要求基层管理人员在日常的施工过程中要深入施工人员周围,观察收集施工人员情况,及时发现其心理变化动向,从而降低因施工人员的情绪问题导致的操作安全问题。

(1)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防止人员过劳因为工程施工人员工作强度大,工作量大,因此就要合理、适时的安排人员的休息时间,施工人员通常采用轮班制的休息方式,在长时间工作以后要让工作人员得到充分的休息,以缓解人员身心压力,减少工作中的疲劳程度。并要是可以通过开展文体活动,以增进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发展。

(2)通过培训,减少不规范操作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可以提高人员的工作熟练度,提高对机械的掌握运用程度,增加施工人员的信心,这样就能大大减少安全隐患。并且提高生产效率。

2.2加强施工进度的控制

公路桥梁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就是需要将建设工程进度按月(或旬)、季度、年度进行分解,通过使用实物工程量并用实用工程量、货币工作量及形象进度表示,这样将更有利于公路桥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者明确对各承包单位的进度要求。此外,还可以据此监督其实施,检查其完成情况。进度目标愈细,计划期越短,进度跟踪就愈及时,发生进度偏差的可能性就越小,就越有利于有效地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此一来,就形成一个协调有计划的施工过程、对长期目标和对短期目标执行自上而下逐级控制、逐步逼近进度总目标的局面,最终达到公路桥梁建设工程项目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既定目标。控制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目标的主要依据有:工期定额、类似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工程难易程度和工程条件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总进度目标对施工工期的要求等。当施工进度计划确定后,应在这些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期和各种资源供应条件,对单位工程中的施工起止时间、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顺序及相互的衔接关系进行合理安排的计划。

2.3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1)加强施工人员入场教育制度的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道关口就是施工人员的入场教育,它是现场施工能否顺利进行的保障。入场教育要循序渐进,长抓不懈,分级进行,对新工人要先教育,使其了解施工特点后,再上岗,对施工人员、项目经理等要加强职能安全教育,做到全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肃劳动纪律。

(2)加强施工班前交底制度的落实。由于公路桥梁施工不同于其它行业,具有“深基、高空、负重、临边”等特点,因此,在进行施工现场交底时,要实行普遍交底与个别交底相结合,要每天坚持,并实行项目经理部与作业层例行制度强化落实,交底时双方要分清责任,签字盖章,在全体员工的头脑中要牢牢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2.4落实制度规范,加大考核力度

针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不断细化,进一步加强对各路桥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的考核力度、加大对持证上岗的管理和检查,加强三级安全教育。面对国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处罚力度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对健全的大环境,应该从学习培训、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几方面人手,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针对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为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应对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安全生产的专项培训。通过培训、教育等工作,扎实锻造一支“人人讲安全、个个懂安全”,“以讲安全为荣、不讲安全为耻”的过硬队伍。

总之,安全管理就必须要有制度保障,有法可依,因而才能让安全真正成为可以实现的施工目标。路桥施工安全管理是路桥工程项目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它本身也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各路桥施工企业及各项目部门因此应提高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其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的意识的提升,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实效,针对自身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解决路桥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黄明贵.高速公路桥梁施工的安全管理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09,(20).

公路安全保障条例范文6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 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 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 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对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通过采取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清洁生产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清洁乡村内容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为主要任务。一是清扫垃圾,清除杂物,清洁房屋,开展乡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整治农村环境卫生。二是清淤治理乡村水井、水塘、小河流、排水沟、下水道,清理水面漂浮垃圾,处理厕所、畜禽场(圈、栏)污水排放。三是清收和处理各种农业生产废弃物,控制农药、化肥等过量使用,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用技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活动要求达到清洁环境、美化乡村、培育新风、造福群众4个目标,既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进一步提升乡村规划建设、生态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水平,努力使我区乡村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改变。

全区实行分级包片指导推进,将派出工作队(组)直接进驻1.4353万个建制村,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通过活动开展,使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访民情、解民忧、帮民富的好做法常态化,使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开展清洁乡村的好经验制度化,留下一支永远不走的工作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