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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范文1
一、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概况
南昌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处赣江、抚河尾闾、鄱阳湖滨,地理位置为东经115°27′—116°35′,北纬28°09′—29°11′,属亚热带季风区,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全市以平原为主,兼有广阔的水域以及岗地、丘陵、低山,总面积7402平方公里,概貌为“一分道路和庄园、二山三水四分田”。境内西部九岭山余脉上的洗药坞主峰海拔842.3米,为全市最高峰;东北部濒临鄱阳湖,湖滨、港汊、水塘星罗棋布。目前,经济高速发展的南昌市正处于基础设施逐渐完备,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
(一)湿地广阔且类型多样。全市共有各类湿地4006平方公里,湿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54.1%,所占比例为全省最大。湿地类型共7种,主要为河流湿地、洪泛湿地、永久性淡水湖、泥炭藓沼泽湿地(分布在洗药坞一带)、水库、水渠、水田等。我市拥有全国最大的河口三角洲,面积为1000平方公里。在赣江大桥以东,赣江分为三支,期间的蒋巷镇、扬子洲乡、南新乡、联圩乡、昌邑乡为冲积三角洲,属洪泛湿地,现已成为江西省的粮仓,目前正将低洼部分的农田实行退耕还湖。我市辖区内的鄱阳湖水域面积达983.47平方公里,约占鄱阳湖水域面积的三分之一。濒湖的新建、南昌、进贤三县还有不少湖泊,如军山湖(220平方公里)、青岚湖(42平方公里)、瑶湖(18平方公里)等。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我市境内野生动物主要有兽类42种,爬行类18种,两栖类7种;鸟类种数最多,达380余种,约占全国和全省鸟类种数的31.9%、90.5%,其中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鸟类分别为10种、38种,属省级重点保护的鸟类90余种。此外,全市主要木本植物有96科、225属、400多种。在南昌市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中发现,全省61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调查的目的物种中,我市特有的野生植物有4种,其中新建县有浙镶槐、南昌卫茅,湾里区有沼柳、沼越桔。
二、保护管理现状
1、经验做法
1.1野保管理体系建设
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起专职的地市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体系建设。1992年成立了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1993年,南昌市林业局又投资建立了南昌市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这是当时江西唯一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2001年,我市率先成为江西省首批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达标单位,所辖县区和重点乡镇实现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挂牌。这标志着我市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网络,从而形成了一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坚实屏障。
2.2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为切实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市野保部门和森林公安密切合作,每年通过定期开展“野生蛙类专项整治”、“餐饮单位专项整治”、“越冬候鸟专项整治”等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2002-2004年,在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旨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猎鹰行动”和“春雷行动”中,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先后两次获得全国“猎鹰行动”、“春雷行动”全国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3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市南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历经2年科学考察和3年申报晋升的艰苦历程,于2008年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我市由此成为全国首个拥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省会城市。这是我市城市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市创建现代文明花园城市、生态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环保模范城都具有重大意义。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距南昌城区45公里,总面积3.33万公顷,每年保护区越冬候鸟种类100余种,数量超过30万只,占全鄱阳湖候鸟总数一半以上。有4种国家Ⅰ级保护鸟类, 24种国家Ⅱ级保护鸟类;有16种水鸟种群数量达到或超过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建设南矶湿地国家级保护区,对于构建鄱阳湖乃至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格局、促进鄱阳湖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4.4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我市积极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宣传、介绍和报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在每年的“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专题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标本展、保护区采风、摄影展、邮票展、野生动植物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并深入中、小学校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青少年推广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多次组织学生到自然保护区实地体验自然,观看候鸟,以增强保护鸟类、热爱大自然的意识。并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专业网站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
2、存在的问题
2.1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点多面广,需要人员多、投入大,而当前我市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还很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难以有效开展监测和保护管理工作。当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成为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内容后,经费不足、设备不足、人员不足的问题暴露得更为明显。
2.2湿地保护政出多门,对资源无法实现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 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仍处在多部门的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之中。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从各自职责和利益出发,形不成管理合力,甚至部门利益至上,严重影响了对湿地资源的统一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干扰和破坏了珍稀动植物,特别是越冬候鸟的栖息环境。如水利部门负责湖泊水位的调控,渔业部门根据《渔业法》,负责鱼类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渔政管理,当地政府湖区管理权发包给水产养殖户以增加财政收入,林业部门虽然牵头湿地保护区工作,但只能对鸟类、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和保护,保护区没有湖区使用权和管理权,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处于“借湖养鸟”的窘境。
2.3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目前尚无较为完善的法律规章可循。我省第一部关于湿地保护的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04年3月才开始实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保护条例并未很好地在鄱阳湖地区执行。同样,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于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而言,在新的形势下也明显滞后。因此,要为我市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理顺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必须加快湿地立法工作。
三、今后行动计划及建议
目标:实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根据当前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国际形势要求,以国家加强生态建设的整体战略为指导,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育、大力恢复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以保护为根本,以发展为目的,以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湿地保护为基础,以保护工程为重点,以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为突破口,以完善管理体系为保障措施,加大执法、宣传、科研和投资力度,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措施:
1、完善体系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全面加强保护管理体系、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候鸟保护监测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建设,提高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管理水平,实现对重要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及候鸟迁飞的动态监测,逐步完善本地资源数据库。加强与WWF(世界自然基金)、GEF(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基金组织的交流沟通,争取他们在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及湿地恢复等方面的资助。同时加强与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加大对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调查、监测的科技投入,提高科技支撑体系的实力。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森林公安、交通、工商、渔政等部门对集贸市场、餐饮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地共同开展“野生蛙类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苗圃内野生树木专项整治”、“越冬候鸟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要针对近年来湖区网捕、毒杀越冬候鸟出现蔓延的情形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侯鸟管护网络,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个人,将越冬候鸟保护真正纳入长效管理机制。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越冬候鸟保护宣传月”开展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越冬候鸟等专题宣传活动。一是积极宣传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弘扬健康向上的生态文化,积极倡导不烹食野生动物、不穿戴野生动物皮毛服饰、不笼养野生动物,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生态消费观,引导人们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三是通过安装警示牌,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流动宣传车,举办普法讲座等形式,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进餐馆、进车站”的系列宣传活动,形成人人爱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四是引导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立场及所做的努力。
建议: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特征。谁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谁就拥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竞争优势。保护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基本国情和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现状,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我市的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1、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和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如科普讲座、制作专题片、护鸟志愿者等活动,广泛宣传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从科学的角度、用科学的方法,让人们了解和认识湿地、野生动植物与人类的关系,特别要加大警示宣传的力度,使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形成全社会支持湿地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2、加快湿地立法,依法进行湿地管理。鄱阳湖作为一个世界著名的湖泊,无论是地理、水文,还是历史、经济与文化,都与我国其它地区湿地具有明显不同的特色,很多国家层面制定的管理条例在这里都不具操作性甚至缺少指导性。湿地因地域不同而特征不同,特征不同必然导致管理办法截然不同,因此,我市要根据我市辖区内鄱阳湖湖区特点尽快出台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将湿地保护、渔业资源管理、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国土及环境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与湿地保护立法协调一致。建立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与多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湿地资源监测网络体系,使我市湿地保护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挂榜山小鲵;生物学习性;保护措施;人工养殖
中图分类号:S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126-02
1 引言
1889年,小鲵首次在湖北宜昌被发现。20世纪20年代,在广东的高州等地发现了小鲵,其数量较少。2002年11月湖南省祁阳县挂榜山小鲵首次被发现,其现存数量仅为上万尾,因此研究挂榜山小鲵生物学习性,对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挂榜山小鲵的生物学习性
2.1 体型特征
刚孵化出来的幼鲵为蝌蚪状,成年的挂榜山小鲵体表较为光滑,没有甲胄。通常成年挂榜山小鲵全长129~152mm,体重95~149g。成年挂榜山小鲵背面无斑纹、角黑色,其腹面为浅褐色,散布深色斑纹,其头长大于头宽,鼻孔在头部吻端的两侧,眼侧位并且有明显的突出,躯体短粗,体侧前后肢间有12或13条肋沟,胸部肌肉较为发达。
2.2 生活习性
挂榜山小鲵生活习性主要指的是小鲵的活动方式、摄食行为以及繁殖方式等。在活动方式上,挂榜山小鲵多活动在灌木阴凉潮湿处、小溪以及水塘旁,这种小鲵体色可与周围环境协调,从而不容易被敌害发现。挂榜山小鲵行动比较敏捷,缓慢运动时四肢支撑身体离开地面,仅依靠四足进行爬行,极速运动时四肢不动,躯体肌肉扭动蜿蜒前行。挂榜山小鲵生性较为胆小,在人类活动频繁的地方很难找到小鲵活动踪迹,其属于变温动物,怕热喜温,因此在7月份白天活动较少,冬季白天活动则较多,但大雪封山时则进入半冬眠状态,隐藏在洞穴、石缝之中。另外,成年挂榜山小鲵喜欢独居,未成年挂榜山小鲵鲵喜欢群居,经常是几尾幼鲵生活在一起。
在摄食行为上,挂榜山小鲵为肉食性,猎食较为凶猛,用前肢寻找、捕食昆虫、蚯蚓以及小型的节肢动物等,并且一次饱食就可几日不吃,食量巨大。幼鲵则以水蚯蚓、藻类以及轮虫为食,若食物短缺则相互残食。
在繁殖方式上,挂榜山小鲵产卵季节为立冬到立春之间,多选在半夜时分。挂榜山小鲵繁殖时,雄性挂榜山小鲵会选择繁殖地点,一般多选择面积在50~60m2、水深在20~30cm、水质较为清新的池塘或水稻田等产卵地,之后雄性挂榜山小鲵再引诱雌性挂榜山小鲵进入到产卵场地,在一段时间的嬉戏追逐后配对体外受精。雌性挂榜山小鲵在排完卵后迅速离开,而雄性挂榜山小鲵则在一边守护,一般来说一对卵囊就有一只挂榜山小鲵守护,3~7d后离开。一尾雌性挂榜山小鲵产卵囊一对,卵囊基本附着在水草、石块或者水底地面上。刚出生的卵囊直径约为20mm,长为60mm,出生后卵囊迅速吸水膨胀,一般来说10d后可长达150~180mm,直径可达50~54mm。一对卵囊中包含卵子120~165枚,每枚卵子直径为2~2.5mm。挂榜山小鲵受精卵发育则较为缓慢,对生活的水温非常敏感,挂榜山小鲵从受精卵状态到幼体破膜出生需要43~60d,幼鲵在水中生活80~100d,一般在立夏到小满才能退去鳃长出肺,逐渐开始陆生生活。
3 挂榜山小鲵的种群资源现状
借助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区普查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对挂榜山小鲵进行调查,其初步结果表明在挂榜山林场小鲵数量在10000尾以上,但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其种群数量已经大大下降,分布区域大大萎缩。挂榜山小鲵资源锐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人为因素,近年来随着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大规模砍伐,水土流失现象严重,人类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直接或间接地污染了水体,改变了水体生态因子,影响了挂榜山小鲵等的生存环境,同时大规模的垦荒导致了大量的水塘干枯、溪水断流等,其挂榜山小鲵栖息地以及产卵场等逐年萎缩。其次,挂榜山当地一直流传着吃小鲵肉壮阳补肾的功效,因此当地村民多在挂榜山小鲵繁殖季节到挂榜山上捕捉雄性小鲵,或食用或出售;小鲵虽然已经存在几亿年了,但其进化程度、进化速度较为缓慢,体形特性和生活习性几乎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其对周围环境的适应能力非常薄弱,挂榜山小鲵只有在特定的环境中才能生长、繁殖。再次,挂榜山小鲵生长较为缓慢,其繁殖率较低,性成熟较为迟缓,体外受精率较低,幼鲵孵化、变态发育只能在水中完成,发育时间较长,自我保护能力较为脆弱。因此容易受到天敌、水体、大气以及饵料等环境因素影响,据统计小鲵受精卵到性成熟其成活率只有1/1000。
4 挂榜山小鲵资源的保护措施
4.1 恢复栖息环境
工作人员要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工商、公安和林业以及水产等政府部门对挂榜山小鲵的管理,并对捕捉以及贩卖挂榜山小鲵的人员严肃处理。各级地方政府、挂榜山小鲵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恢复挂榜山小鲵的栖息环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立项,筹措保护资金,做好退耕还林、引水灌溉工作,逐步恢复挂榜山小鲵的产卵场,恢复挂榜山小鲵原有的栖息生态环境。
4.2 实施人工养殖
加强对挂榜山小鲵资源的保护还应对挂榜山小鲵实施人工养殖,建立挂榜山小鲵培育场、人工孵化场等。为了避免冬天挂榜山小鲵孵化池干枯、水源不足,挂榜山小鲵受精卵容易夭折的情况,工作人员可以选择15~30亩的有水源的稻田,将其加高成40~50cm高的挂榜山小鲵孵化池,在孵化池周围用纱窗布围绕,以防止幼鲵逃逸或者是敌害的入侵。工作人员要在挂榜山小鲵产卵的季节到挂榜山上收集挂榜山小鲵的卵胶囊,将所有的卵胶囊移到建好的挂榜山小鲵孵化池中进行集中孵化,挂榜山小鲵出苗后的管理类似鱼苗的管理,待其完全变态后则可放归大自然。同时,工作人员还可以参考养殖牛蛙的方式对挂榜山小鲵进行驯化养殖,人工投饵式的繁殖小鲵群体,进而加速挂榜山小鲵资源的恢复。另外,相关政府部门还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与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等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开发挂榜山小鲵资源中潜在的生态、基因以及药用资源。
4.3 加大宣传力度
保护挂榜山小鲵资源还要注意加大宣传力度,对群众进行教育与引导。小鲵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其对我国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以及基因多样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挂榜山小鲵数量较少,其对栖息环境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目前面临着种群灭绝的危险,因此相关工作人员要借助各种宣传方式宣传挂榜山小鲵等濒危物种的各种知识,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挂榜山小鲵的保护事业,真正提高普通群众对挂榜山小鲵的保护意识。
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范文3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1.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
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
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草原的退化。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
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3.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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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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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熊治延环境生物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7]中国外来物种黑名单科学生活2004(3)
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范文4
【导语】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森林公安民警个人年底工作总结》,供您查阅。
我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于20xx年1月从河口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入红河州森林公安局河口分局工作。一年来,在县林业局、分局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虚心求教,狠抓学习,特别是新工种、新业务的学习。以此同时,团结同志,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牢记职责,勤恳认真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回顾这一年来的点滴历程,真可谓“新颖、困惑、充实、收获颇丰”。
一、主要收获与成绩。
进入分局森林公安队伍,面对新的环境、业务及新同志,起初我深感困惑,如何尽快熟悉掌握森林公安业务,摆正自己的位置,搞好同志们的团结等一系列的问题迎面而来,随即我虚心求教,刻苦专研业务,积极认真参加各类培训,认真努力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以“谦虚、恭敬、忍让、热忱、真挚”的态度搞好同志们的团结,取得了一定的收效及成绩。
1、学习方面。
刚进入分局,面对新的业务,我深感力不从心,为近早适应工作,我刻苦学习,不断进取;从书本上学习,从工作实践中学习,向领导、同事们学习。一年来,我翻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文书,如:《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程序法》等;翻阅分局以往的案件卷宗从中学习;多次上网查阅政法网、林业网、森林公安网等网站学习取经。同时,虚心向领导及同(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志们求教,在工作实践中摸索、反思、总结,并做好了相应的笔记,截止今日所做笔记字数不下万字,受益非浅。另外,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先后参加了分局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培训6次,参加了全国森林公安系统政工民警培训一期。通过这一系列的刻苦学习,我的收获很大,特别是森林公安业务技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已基本具备了一名合格森林公安民警所必须的综合素质。
2、工作方面。
这一年来,我先后从治安科调入刑侦队,后又暂借调到治安科并协助综合科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今年主要做了的工作可归为三个方面;一是森林公安刑侦工作。二是森林公安秘书工作。三是森林公安系统开展的部分专项活动的具体实施的督办及上传下达工作。
(1)、刑侦工作。刑侦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的尖刀,面对分局办公条件简陋,人少,老同志居多,分局管辖林区面积广、山高路险,情况复杂等现状,我深感自己肩上的担子不轻,明白领导及老同志对我们年青人所寄予的厚望。一年来,多少次熬夜通宵堵卡打击违法运输木材,多少次爬山涉水查处毁林等案件,在办案中我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对领导的超量工作安排我从未吱一声怨一句,态度得到了领导的好评。截止今日,我分局共受理各类案件43起,破40起,破案率93;其中:治安案件2起,破1起,林业行政案件38起,破38起。打击率100。打击处理违法人员42人,收缴木材360.29立方米,收缴并放生野生动物5条(只),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895万元。以上案件的查破,近80我都参与办案,付出了汗水,取得了一定成绩,收获也不小。
(2)、秘书工作。森林公安系统的报告、案件剖析材料,专题材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报表等材料比较多,同时在电脑操作技能上,大部分民警不熟悉,因此分局领导安排我兼任打字及撰稿工作。一年来,我认真撰写分局各类稿件20余篇,并向红河报社投稿3篇,刊登2篇;自制内部管理、执法应用等电子表格6份,同时按质按量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送,工作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同时自身的写作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
(3)、专项活动的具体工作。今年森林公安系统开展了多项专项活动,其中两项为我所具体负责;一是执法质量考核专项活动。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这两项活动为森林公安系统制度、队伍建设、健全的重要举措,要求高,任务重。为顺利完成任务,我下了一番苦工夫;多次到地方公安、向本系统外县市同级部门学习取经,征集同志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探索好的策略并形成报告或建议报分局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研讨。目前,这两项活动的开展已步入正轨,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通过这些工作实践,我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特别在制度建设健全,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学获很多。
二、存在的不足与主要问题。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实践,我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森林公安业务生疏,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方法,等知识匮乏,开展农村相关工作经验不足,工作力不从心。
2、年青气胜,工作中存在冲动、感情用事等现象,如:因意见不一,冲动而与领导、同志争吵;因怜悯违法当事人生活的窘迫而违规降低处罚等。
3、适应能力偏弱。进入分局工作后,面对新的环境有点困惑之感,同时常把很多事项与原单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比较,当比较发现两部门某事项有较大差距时,心有不平之觉,进而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4、与领导及同事们的协作、交流欠缺主动性。一年来与分局领导、同事们的协作、交流不少,相处融洽,但与林业局的部分领导及同事们的协作、交流甚少,特别是乡镇林业站的领导、同事,有时相逢却叫不出对方的姓名,真感羞愧,由此也给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5、玩性、惰性有待收敛,自律性有待提高,拼搏精神有待发扬。
三、今后打算及努力方向。
1、不断加强森林公安业务知识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业务素质。
2、端正自己的心态,全心全意投入森林公安工作。
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词:林业;规划;经管;可持续发展
1 目前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潜存的诸多问题
1.1 单一的林权结构
我们国家,森林资源大体上都归属国有资产或者集体所有,林业产权结构展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但将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着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采育不均衡 未全面运用
最近几年,我国纵使在森林覆盖率和森林积蓄量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每个人的平均拥有量所占比重将与世界平均水平低很多,有的地方还有逐渐弱减的情况。以采育不均衡现象非常严重:年森林采伐量要比森林生长量多出很多,经过采伐之后并未对森林进行及时更新;再者,采伐木料未全面运用,唯有2/3的材料作为原木运出,剩下的将丢掉,并且经过加工的出材率只达到60%~80%。
1.3 生态补偿机制并不完善
通常所讲的生态补偿机制指的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由于自然资源是资源性的,生态资源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当中,需要对资源所有人支付相关的费用,给予与之对应的法律补偿制度,但目前该补偿机制并不完善。
1.4 林业保护监管力度不够
到目前为止,纵使我国在林业保护及经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强化了对林业资源的监管强度,安排专门的森林资源监管机构针对地区的违法现象开展严格的经管,同时开展退耕还林工程来逐渐恢复之前森林植被出现的损失。尽管如此,依然在不少的地方监理经管部位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力度。像地方政府林地用途经管体制、占用征收林地审批制度、针对破坏林地案件的监管力度等并未真正的落到实处。
2 强化林业规划经管处理方案
2.1 加强组织领导 进行宣传教育
想要将林业经管工作做好,一定要创建专门的组织经管单位,林业行政主管单位的关键领导一定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把林业资源经管工作当作常规性工作做好,在一年中进行定期的检查,于年底做好年终总结。强化组织领导,将宣传教育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对于产生的问题一定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及处理,与此同时,大范围的进行林业资源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
2.2 加强监督经管 完善管护制度
要想将林业经管工作做好,则需不断的强化监督经管方面的工作,促使管护制度的逐渐完善。林业经管通常包含:林政资源经管、林业保护两个方面[1]。
为此,加强监督经管需创建“多层保护:的管护制度,这样就能够非常清楚的明确各个管护级别的相关权利及责任,同时能够很好的调动全体管理经管职工的工作能动性。特别是针对林业资源方面的监管强度,全方位的开展采伐区域的经管责任制度,选择使用采伐限额经管体制,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于那些非法占地、破坏林地的现象进行依法处置。
管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林业经管工作可以很好开展的最佳保证。通常,林业经管工作人员是生态资源管护中最为直接性的执行者,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思想意识将直接关乎着林业经管工作的最终效果。所以,现代林业发展中最为紧迫的一项工作就是需要创建更为完善的管护制度,利用其来对经管工作者的相关责任,争取达到对林区有效监管的成效。在此其中会要求我们的林业工作人员签署管护协议,针对其管护范围当中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按照相关协议对他们进行定期考核,针对那些没有认真工作的人员要将其加以调整,有效的调动林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动性,促使经管人员部门的稳定性,逐渐促使林业经管质量得到一定程
度的提升[3]。
2.3 加强林业管护和资源培育
加强林业管护和资源培育是做好林业经管工作的重要方面。严格的按照国务院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逐渐强化对森林防火的经管及建设工作,针对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的科学严格管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以便于很好的提升人们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认识;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便于更好的做好度林业资源经管工作。
3 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处理方案
3.1 优化林业产业结构 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业跟其他产业相类似,其一般会分为三个产业结构:第一产业:加强对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培育,逐渐加强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各种新经济林的建设工作;第二产业,强化新产品的不断研发,促使低层次原料经过加工之后逐渐向高层次加工方面不断深入;第三产业,加强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未来深入发展,逐渐实现第二产业带动一三产业发展的科学方案,对林业生产力布局进行科学整合,逐渐提升林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便于开创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价值。
3.2 发展生态林业
生态林业将综合展现了森林三大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单单为达到生态环境改善而丢掉一定的经济增长,而一定要明确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两者之间的联系,其将全面的展现在林业生态效益经济观念上的生态林业建设。
生态效益经济通常指的是,生态环境系统良性循环制约因素下的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的生产活动,这就是生态林业。其展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2.1 林农结合式
采用及大力推广世界上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科技成果,运用先进的科学生产理念及经管方式,以林业为主,慢慢创建具备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一体的林业发展模式。加大推行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共同具备的林业生产。以促使农村产业结构得到很好的整合,添加更多提高收入的契机,与此同时,顺利的实现经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3.2.2 规模造林
开展大规模造林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生态效应,同时能够起到美化环境的效果。其主要展现在发展苗木基地、经济果林、速生丰产林等商品林中。
3.2.3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森林法》及所实施的相关法律条文当中,针对林业管护、植树造林、森林经管等条例上,将在很大程度上为顺利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供应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很好的展现了国家政府对现代化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的注重。与此同时,要不断的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化,以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氛围。譬如,创建完全的林地、林木流转和评估体制、私有林经营权益保护制度、林权变更登记公示制度、森林旅游服务市场经管制度、森林认证制度、森林林木林地抵押贷款制度等,一定要严格的遵循有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这一方面的要求,对林业主管单位进行公开的经管,确定现代化林业发展的统一思想,以能够更好的适应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生态建设,以顺利的实现林业的迅速发展。
4 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各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增多,林地占用情况逐渐加重,同时随着世界总环境的不断恶化,引发各种自然灾害时常发生,为此,做好林业经管和可持续发展是非常紧迫的一项工作。创建林业科学技术的革新制度,创建以企业为重心,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核心,效益为最终目的的林业科技革新系统,逐渐推动林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采用数字林业以逐渐促使林业经管工作更加科学精准化,以加快实现林业的现代化管理。
参考文献
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范文6
政策体系及其特征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发达国家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纵观发达国家近几十年来在有效均衡环境保护与促进农业生产的关系时,均把规范法规、完善制度放在首位。美国近些年农业发展在吸取生态失衡的教训之后,面对农业生产和开发给资源、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转而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对农业环境污染、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强调农业资源的再利用,把农药、化肥、石油的投放量控制在适合的水准,维护自然资源的自然繁殖性。美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注重与农业生产、开发相关的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耕地、水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法规和长期计划。1983年美国制定了有机农业法规,对有机农业进行界定,并要求所有农药都必须在联邦农业部登记,在使用的州注册,使用者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方可领证。州农业厅每年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投诉违法的案件加以处理。对生产、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环境污染者,采用投资课税的方式,征收农药税和化学肥料税。特别是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修订的《农业法》中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大规模地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到1990年共将1.18亿英亩的农地纳入计划,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已经成为美国农业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1990年美国政府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法》,成立了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1991年在原来《有机食品生产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有机食品证书管理法》。1996年,美国政府修改《农业法案》,增加了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办法。2000年12月,隶属于美国联邦农业部(USDA)的农业市场服务处制定了美国有机农业条例(NOP),对有机农产品的定义、适用性、有机农作物等作了详细的界定。2002年,美国出台《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该法案授权:“农业部通过实施生态保护补贴计划,以现金补贴或技术援助等方式把资金直接分发到农民手中或用于各种生态保护补贴项目”。2010年美国政府颁布《健康、无饥饿儿童行动》法令,该法令提出有机贸易协会将提供10亿美元的资金用于进行有机食品的试验计划,用于学校食品计划中有机食品的提供。2011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使该法案成为美国第111届国会第353号法律。《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不仅有助于加强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有助于保护有机农业生产者(丁溪等)。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和有机农业研究所(FiBL)2011年联合的数据,2010年,美国有机产业产值达286亿美元,2000-2010年有机食品年增长速度为16.5%,远高于食品行业3.2%的年增速,有机食品占食品行业的份额呈增加趋势,2010年达到4.0%。
1991年6月欧共体就制定了首个欧共体生态农业条例,它明确规定了那些被确定为生态产品的农产品和食品应该或者说必须如何被生产出来,它不但对生产者如何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做了具体规定,而且也对加工者如何加工和再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说明那些未在肯定可以使用的物质单列中出现的物质即为不允许使用的物质,这同样适用于那些非农产品的食品配料。所采用的附加料,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则允许部分附加料来自传统农产品,但不得高于25%。一旦使用了传统农业附加料就应在产品中标明使用的比例。只有95%以上的附加料来自生态的,才可作为纯生态产品出售。这一条对于那些向德国等欧盟国家出口农产品的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要,因为德国已经明确规定,只允许进口生态农产品和生态食品,而这些商品要进入其国内市场,就必须经得起严格的检验,不得出现任何德方认为可疑或不明的成分。
欧盟各国在发展生态农业时,都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强对生态农业的领导、管理,通过制定支持生态农业建设的政策、法规,为生态农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瑞典政府早在1969年就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上世纪80年代,又相继出台了15个单项法规,在此基础上,1999年颁布了一部完整的《农业保护法》,对农药、化肥、水等的使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明确了污染者补偿原则,节约原材料与能源的生态环境原则等,并在法律别强调了政府的监督作用。欧共体于1988年规定,为控制生产和保护环境,实行20%的农地不耕作,对恢复自然植被的农户损失进行直接补偿,农户有义务按一定比例将低产农地转为生态用地,用于野生生物栖息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政府就此与农户立下契约,最低期限5年,长期自愿者为20年。德国在2003年根据欧盟的《欧共体生态农业条例》制定了本国的《生态农业法》,对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都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涉及水、土壤、大气、耕作制度、生物多样性、农产品质量等各个方面。
英国的“控制公害法”,将污染物流入水中视为犯罪,实行严厉的污染者负担制。2000年以来,WTO贸易谈判形成的新的农业协定,促使欧盟诸国要强化以促进生态农业发展为主导的绿箱补贴政策,以代替原有的直接补贴政策。以可持续发展、食物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为目标指向的生态农业发展政策正在逐渐成为德国最主要的农业保护手段。
亚洲的日本在生态农业发展方面也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日本生态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四部,分别是《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可持续农业法》《堆肥品质管理法》《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其中,1999年7月12日颁布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是在对1961年实施的《农业基本法》进行评估后制定的具有新理念的政策法规,该法规的核心在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农村振兴,确保食物的稳定供应,发挥农业与农村的多种功能,是21世纪日本发展生态农业的基本方针。
(二)完备的财政扶持体系为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2003年6月,欧盟确定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完全挂钩,形成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农业补贴的环境保护功能改造完成。2003年欧盟出台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体系,并以此作为指导欧盟成员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纲领性文件。欧盟各成员国依据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指标体系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生态环境最低指标体系。构建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指标体系实施的激励机制,首先设置奖励机制,补贴标准以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额度为参照系,其次设立惩罚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业生态补贴项目必须承诺预期成果和保证措施,若不能达到最低标准要求则不能获得全的农业补贴甚至不能获得农业补贴,最后,设置评估监督机制,成员国每年对本国农业生态建设进行绩效评价并向欧盟监测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欧盟监测委员会综合各成员国的评估报告形成欧盟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通过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对欧盟农业生态建设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法国是欧洲第一农业生产大国,其农业产值占欧盟农业总产值的22%,农产品出口长期位居欧洲首位。法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制定实施了生态农业发展计划,目前,法国生态作物种植面积约为100万公顷,从事生态农业的单位或农户达2.5万个。近年来,法国生态农产品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为进一步鼓励生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法国政府于2008年再次颁布了“生态农业2012年规划”,旨在提高生态农业产量,同时将生态农业面积扩大3倍,力争达到占可耕地面积的6%。这一规划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生态农业结构调整,形成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渠道;第二,对从非生态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的农户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第三,加强对生产部门的技术支持和对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第四,在制定农业法规时,充分考虑生态农业的特性和要求,从政策层面上放宽限制;第五,在生态农产品消费方面,政府加强引导,目标是到2012年,使生态农产品的消费比重超过20%。法国用于农业环境的资金,1992年为800万欧元,1993年上升到1.5亿欧元,增长近20倍,到2001年已高达3.7亿欧元。现在法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国和出口国。欧盟各国所有的资助项目都规定,农民必须按照生态农业标准耕种5年才能得到资助,否则必须退还所领款项。除了生态经营以外被要求实施额外环境措施的,相关费用由财政另行拨付。
德国政府对生态农业的扶持政策有三大方面:一是对生产的扶持,1999年德国对生态农产品生产的补贴达1亿马克,在生态农业的范围内,转型企业每公顷农田和绿草地可得到300马克的补贴;在蔬菜栽培的土地上,转型中的生产实体每公顷可得到700马克的补贴,已从事生态农业的生产实体每公顷可得到350马克的补贴;参加州生态法案监控操作程序的生产实体,还将另外获得每公顷60马克的补贴。二是对营销的扶持。德国为帮助其生态农业尽快实现产业化,培育和发展市场,启动了《有机农业联邦计划》,动用7000万欧元作为专项基金,用于生态农业的宣传、信息服务、职业培训、科技研究与推广;三是对生产合作社的扶持、启动扶持补贴用于生态生产者合作社,最高可达建立生态生产者合作社费用的50%,最高限额为7.5万马克。
瑞士支持将生态保护的费用支付问题综合纳入全面的税收改革计划,包括激励性税收应该与财政和公共开支的规定相一致、重要的环境目标应该被这些税收措施所支持、各类新旧补贴都不得与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相冲突等政策。
针对农业发展中由于依赖高投入、高增产伴生的环境污染而导致的一系列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韩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着手促进亲环境农业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大幅扩充和完善促进政策,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亲环境农业政策促进计划,在政策建设与实践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补偿实践亲环境农业的农民可能遭受的收入减少,奖励农业、农村的环境保护和安全农产品生产,1999年韩国政府开始引进并实施亲环境农业直接补贴制度。亲环境农业直接补贴制度是指政府向亲环境农产品生产者即获得亲环境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农民,直接支付补助金的一种支援收入的政策,与提高价格收购政策等形成对比。与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制度相配套,韩国政府为了通过发展亲环境畜产业改善农村景观、减轻环境负担等,构筑可持续畜产基础,从2004年开始尝试亲环境畜产直接支付制度即政府向参与政府的亲环境畜产发展计划的农民补偿因参与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支援所需追加费用。亲环境畜产直接支付制度支援对象应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有关污水、粪尿及畜产废水处理法律》而受到行政机关等部门的行政处分,没有因畜舍内及周边环境不清洁而发生民事纠纷,并且满足亲环境畜产业发展要求,即基础项目条件和激励项目条件。其中,基础项目条件为,以养猪和鸡为例,降低饲养密度,保证粪尿产生量比通常(允许)标准低20%~30%,同时把产生的粪尿按相关规定全部堆肥化和液肥化。另外,不论饲养何种家畜,都要在一定期间禁止使用抗生素类药,参加并完成专门机构举办的环境、防疫教育。激励项目条件为在畜舍及粪尿处理设施周边栽植景观树。
国际生态农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一)相关法律法规为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西方国家在发展生态农业时,都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制度支持。例如美国各地农地、水等自然资源保护的实践证明,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各项法律和计划的实施使生态保护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修订的《农业法》中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大规模地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到1990年共将1.18亿英亩的农地纳入,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而我国的立法落后于生产实践,虽然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农业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得到逐步的完善和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农业部门先后起草和实施了《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主要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一系列部门管理规章,法制建设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目前促进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政策仍主要出现在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工作报告和会议文件中,还以行政规范和管理引导为主,缺乏一部促进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基本法;尚未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包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经济激励措施等在内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对新的生态问题和生态保护方式缺乏有效地法律支持。
(二)农业补贴政策与环境保护功能紧密结合是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在支持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将其财政支持政策与环境保护功能紧密结合,例如,韩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倡导的亲环境农业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大幅扩充和完善促进政策,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亲环境农业政策促进计划,在政策建设与实践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而我国在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出现了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功能相背离的状况,一方面国家对化肥、农业、除草剂等重要农资实行价格管制,对生产农资的厂商进行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提高厂商的供给意愿,另一方面,对种田农民给予农资综合补贴,在降低农民生产成本的同时提高农民购买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能力,这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动态平衡。
完善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生态农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农业生产、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建立了初步的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体系,截至目前,国家制定和完善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近20余部。同时,国务院还制定颁布了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行政法规30余部,许多法规和政策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扶持、补偿的要求及操作方法,但总体说来,我国关于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还相对薄弱,对各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对扶持内容、方式和标准的规定不明确。立法落后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发展,部分法规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体制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新的生态问题和生态保护方式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一些重要的法规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范不到位。根据美国、日本、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农业发展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应根据生态农业的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农业法》,作为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基本法,并在《全国生态农业发展纲要》已制定的我国生态农业建设的近期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将生态农业发展的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中,指导具体实践。
(二)逐步加强与完善产品认证与监管体系
在生态农产品认证方面,我国目前实行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位一体的认证体系,分别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的下设机构承担认证职能。该认证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三类认证标准界限不十分清晰,不利于生产者和消费者认知和区分。并且目前在生产实践中,存在着重认证、轻监管的现象,此外,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服务和结果缺少必要的评估和管理,容易造成有机认证机构执法不严和收费不合理现象。因此,要规范绿色、有机认证市场,加强认监委等相关部门对相关认证机构的监管,采取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认证机构的权威性,通过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降低认证的成本和费用。完善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种植的监管体系,形成认证机构、当地管理部门监管和农户自我约束的多重监督体系。
(三)完善生态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