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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1
关键词:新准则 存货 影响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全面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目的之一是规范和控制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夯实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相对于旧会计准则体系在多个方面对存货产生影响。
一、对存货入账价值的影响
按新准则的要求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对购入存货价值的影响
购入存货的成本是采购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在企业会计存货的核算中这一部分始终作为存货的成本在进行核算,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铁路辅业集团公司(具备商品流通企业性质)存货核算中往往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包储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营业费用),而且旧准则是认可这一会计处理的。新准则取消这一规定,意味着部分铁路辅业集团公司的存货成本构成不能再搞特殊化。部分铁路辅业集团公司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因此对部分铁路辅业集团公司会计的核算有一定的影响。
(二)、自制存货成本的影响
自制存货的成本主要指的是需加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他成本包括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部分费用不能计人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如存货后续的修理支出。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因为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
(三)、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影响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不同。新存货准则第11条规定,“投资者投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旧存货准则第13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通过新旧存货准则对比可以看出,新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公允价值的运用是本次修订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由此产生的影响表现为两方面:①避免了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避免了存货资产的不实,便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存货资产价值;②目前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公允价值的确定仍是一个难题。新存货准则并未具体规定如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公允价值究竟该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此如果不在今后颁布的操作指南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话,企业对存货资产价值的操纵问题仍不可避免。
二、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除对存货的入账价值产生影响外,对存货发出计价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从大的方面来看,新准则下,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原用“后进先出”法,这对存货量较多,周转率较低的配件,若存货价格下跌,在存货核算法改变后,其成本支出可能加大,从而造成政策性超支,对单位的经营目标业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从具体方面来看,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了新规定。新准则规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等。新准则不认可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的分次摊销法,因此将它们通过待摊费用列支,以后分期摊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的做法已经不再符合规定。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三、存货期末计价的影响新准则规定
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就低计量。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存货的可变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类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例如:甲物资供应段2009年12月31日库存A型配件20套,成本(不含增值税)为480万元,单位成本为24万元。该批A配件全部销售给乙站段。与乙站段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2010年1月18日,甲物资供应段应按每台24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乙站段提供A型配件20套。甲物资供应段业务科提供的资料表明向乙站段销售的A型配件平均运杂费等费用为0.12万元/台;向其他站段销售该配件的平均运杂费等费用为0.1万元/台。2009年12月31日,A型配件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6万元/台。
在本例中,能够证明A型配件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甲物资供应段与乙站段签订的有关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甲物资供应段业务科提供的有关费用的资料等。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库存的20台A型配件的销售价格全部由销售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A型配件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24万元/台为基础确定。A的可变现净值=24×20-0.12×20=480-2.4=477.6(万元)低于成本480万元,应按其差额2.4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以前没有提过),如果上期已经计提了2.6万,那么本期又应该冲减回0.2万元的跌价准备。而这些在原来的准则中并没有这么规范过。
除了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做了明确的规定外,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是“管理费用”,而在新准则下对应科目是 “资产减值损失”。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将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新准则的颁布在多个方面对铁路运输企业存货产生影响,而这些影响势必对铁路的资产、利润等一系列会计指标产生影响,会计人员只有认真理解准则的精神要旨,才能更好为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1] 李海波 刘学华 宋胜菊 新编财务会计[M] 上海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4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2
关键词:会计准则;存货;核算;比较;分析
一、引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加快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和全球资本市场的步伐,与国际化会计准则接轨
的需要也日益迫切。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本文将结合新准则研究的最新进展,对新旧准则中存货核算的差异结合例题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并从几个方面我国新存货准则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必要性
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将“存货”准则立项,并与1994年7月4日了征求意见稿,直至2001年11月9日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该准则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
三、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4章22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10部分30条组成。从总体结构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一)定义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二)计量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三)衔接办法和附则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的“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因为此次是在财政部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作了修订以后,同时了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而且为了确保企业首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这些报表所涵盖的部分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确保企业过渡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操作性,实现平稳过渡;本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财政部所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所有新准则的首次执行和衔接办法等都有较为详细的叙述与规定。
四、新旧存货准则具体内容差异
(一)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规定与说明
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三)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四)对收获农产品成本和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五)对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14条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13条相对应;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做出规定。
(六)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价值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订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旧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七)对存货发出成本的计量方法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这一做法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有时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二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物价发生不同变化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和当期利润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表1:
(八)对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处理规定
新存货准则对旧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21条中做出了相应的修订:“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五、实施新存货准则存在问题
(一)新存货准则的运用仍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可能进一步降低,财政部在会上称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换言之,除了上市公司必须执行新会计准则外,对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存在差异的地方,其他企业仍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由此可见,新存货准则的运用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相比较,二者提供的会计信息可能基于不同的核算标准,导致其可比性进一步降低。
(二)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将面临极大挑战
由于发展的大量需要,我国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培养了数量众多的会计人员,全国有1000万会计人员。新存货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然而我国会计人员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对准则和制度理解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准则的运用效果。会计人员是否具有较高水平的职业操守和恰当的职业判断成为企业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极为关心的问题。因为会计目标的实质就是要客观地反映经济现实,存货准则本身不可能提供具体答案,对于如何确认、计量、会计信息是否披露等问题都需要会计师自己进行职业判断,这使得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面临极大挑战。
六、解决实施新准则问题的对策
一个制定得再完美的会计标准,如果难以执行或者得不到有效执行,那就是形同虚设。因此,要积极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配套和完善工作。
(一)完善新存货准则的各项配套
1、法律配套。我国当前尚缺乏有效地使用以原则为基础的存货准则氛围,更加不能奢望存货准则可从技术上彻底禁绝各类舞弊造假行为。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治理与整顿,既保持会计准则良好的灵活性,又防止会计政策被滥用。相关的法律配套可使我国制定的存货准则具有更高层次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准则与制度的配套。准则的配套不仅仅是足够的会计准则,还必须对准则有权威的解释。2006年8月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解释即是新会计准则运用最好的注解。此外,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暂时还无法取消会计制度,绝大多数的企业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会计制度。为了避免准则与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还应加快修订《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使之部分内容与会计准则尽可能匹配。
(二)加快建设运用会计准则的内外部环境
1、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是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遏制企业会计造假的最好办法。加强企业的内部监控主要包括: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优化的组织结构和高效的运作程序;建立先进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使获取实时信息成为可能,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审,确保内控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的效果良好。
2、加强企业外部监管。企业行为的不规范,市场交易的不真实,都给会计信息失真创造生存的土壤。会计准则执行中的有一部分是由于外部监管不力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对于企业不轨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要让任何人都清楚地意识到被惩罚的后果将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七、结论
颁布新的准则体系只是会计改革重要的一步,如果仅仅片面追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出现与我国会计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的混乱或失控,由此产生的成本和风险都是巨大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切实理解新会计准则的内涵,发挥新存货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作用,进而提高会计职业界的整体实务水平,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Shahrokh M.Saudagaran.,Cambridge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s,2004(12).
2、陈毓圭.原则导向还是规则导向――关于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考[J].注册会计师,2005,(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J].财会月刊,2006(9).
4、聂兴凯,高永国.对执行具体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J].财会月刊(A会计),2004(12).
5、吕玉梅.对《存货》准则的几点思考[J].商业会计,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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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Harrison,Horngren.Inventory costing Methods.Financial Accounting,2006(8).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3
一、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误读
对于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很多人未能反复、深入、认真地通读,明确各个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各自的规范范围,准确、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会计准则;而是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某一章节、条文,导致一些不准确的说法甚至误解广为流传,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对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很多人直接引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并据此得出“上市公司在新准则实施前的2005年、2006年度将大规模转回以前计提的减值准备导致这两年利润非正常增加”的结论。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的真正含义
从字面看,似乎所有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资产处置前都不得转回,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矿区权益等八项资产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准则,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由此可见,《资产减值准则》仅规范以下资产的减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以外的长期投资、已探明矿区权益等长期资产。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六项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前段所说的八项短期资产。
参阅其他相应准则的规定,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项目有: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短期资产。其中金融资产仅有符合某些条件的可以转回。其他不属《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资产减值的处理参见其适用的准则,不能简单地说能否转回。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资产”有特定的含义,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资产,其外延只是普通意义上的“资产”外延的一部分。如果在引用和推理时不说明、不注意这一前提,就很容易误导别人或得出错误的结论。
三、现行八项减值准备与新准则的对应关系
(一)我国现行的八项资产减值
根据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的三个文件([1999]35号文、[1999]49号文、[2000]14号文):“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001年,我国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制度中除要求上市公司继续老四项计提外,还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新四项准备。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扩大到了所有资产。
(二)现行八项计提与新准则的对应关系
与新准则的规定相对应,现行八项计提允许转回的有:
1.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这四项属于“金融资产”,除《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允许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存货跌价准备。这项减值准备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允许转回。不能转回的减值准备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得转回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四、新准则的影响
实施新准则后,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行为会受到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计提时间;二是规定了减值迹象;三是明确了比较的标准(如可收回金额);四是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在处置资产之前不得转回。
如果抛开前三个原因的影响,仅就是否可以转回而言,新准则的影响实际是很小的。因为企业运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时,主要运用的是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这些减值准备新准则依旧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减值的运用无论从频率还是金额比例上来说都比较小。
五、我国资产减值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区别及原因
(一)相同点
广义的“资产减值”应当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
我国对资产减值的规定分两部分:一部分由资产所属的有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一部分由专门的减值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是这样规定,一部分由资产所属的有关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准则)规范;一部分由专门的减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范。
(二)不同点
我国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资产减值不得转回;由相关资产准则规范的减值(不包括资产准则中规定:“本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的情况)一般可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除商誉减值不得转回以外,资产减值可以转回。
(三)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的理由
1.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理由。(1)反映资产预计未来经济利益;(2)只要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原始成本,与历史成本会计仍然是一致的;(3)减值是一个计量问题,减值转回类似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进行处理。
2.禁止转回的理由(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问题)。(1)偏离了历史成本基础;(2)在实务中会导致滥用;(3)会增加报告利润的波动性;(4)会导致确认自创商誉。
3.中国的考虑。(1)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容易导致企业借此操纵利润,扭曲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已成为中国过去几年证券市场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监管的难点;(2)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规定,前期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3)综合权衡利弊,中国决定效仿美国的做法,短期资产减值损失允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六、关于资产减值的最新动态
2006年4月23日,财政部会计司刘玉亭司长在宜昌召开的中国总会计师年会及“科学发展观与总会计师”论坛上发表演讲时透露:资产减值转回问题,国际准则可能与美国趋同,即前期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4
一、明确了小企业的范围
对于小企业的界定一直是各方特别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指出该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以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企业承担的社会公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企业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上述条件明确了小企业的确定标准,同时覆盖面更大,避免了原行业会计制度对行业划分的局限性。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小企业需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厘清了二个准则之间的关系和衔接办法。
二、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流动资产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和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各项流动资产的潜在亏损,这一方法与所得税法中的资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均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而言,短期投资不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不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存货的转让损失,以及应收款项的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这一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界定标准基本相同,消除了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
三、简化了对外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并未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方式,仍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方法,将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但对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和简化。(1)短期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实际收到股利、利息时,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短期投资由于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其持有期间对股票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对分次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按月采用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2)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明确指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3)长期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购入债券应确认溢折价,并采用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小企业购入的债券,不确认溢折价,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按月根据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或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也就是说购入债券的溢折价此时才反映到投资收益中。
四、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存货采用了尽量简化的核算方法,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可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在途物资”科目中购入材料、商品等成本的结转,由《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验收入库时”,调整为“月末根据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或商品收料凭证分类汇总结转”;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材料”科目重新分解成“原材料”和“包装物”两个科目,对包装物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低值易耗品的分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均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将成本转入相关成本费用;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商品流通企业库存商品的售价核算法,明确规定购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进价计入“库存商品”;恢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被取消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以核算财产清查过程中的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存货盘盈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属于自然灾害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情况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存货盘亏的处理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但规定将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毁损的存货一律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固定资产核算与所得税法规定更统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明确规定了小企业的“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2)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竣工验收前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上,仍沿袭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简化规定,将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予以资本化,和《企业会计准则》对此设定的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的三个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比较,在操作上大大简化。但应注意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是指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却并未对此做限定,可以理解为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不局限于专门借款。(3)明确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进一步缩小了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纳税差异。(4)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继支出划分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日常修理费,其中改建支出中已提足折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日常修理费在发生时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从而规范了固定资产后继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5)盘盈固定资产仍沿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未采取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方法。
六、增、改、删了部分资产核算内容
具体包括:(1)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用以核算小企业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增加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行业适用性。(2)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重新拆分成“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3)《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下列经济业务做出了具体规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租赁款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来确定其入账价值;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获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作为其实际成本;接受捐赠的资产,按资产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期末根据本期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捐赠资产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根据实际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即将捐赠利得按纳税情况一次或分期计入“资本公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未对以上业务做出规范,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这些在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次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其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为入账价值;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自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七、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负债利息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小企业的各项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并在一些核算细节上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根据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未对带息票据的利息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以核算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支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设置“应交税费”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将企业按月计提的付款期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利息计入“应付利息”;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八、简化了资本公积项目的核算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将小企业的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仅界定为资本溢价,即投资者的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接受捐赠等相关内容,简化了资本公积的核算。
九、简化了收入实现的职业判断标准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小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一是以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也规定了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条件。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对于小企业于同一个会计期间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并收取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劳务收入。另外,准则还明确了小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收入确认方法。这些简化的收入实现判断标准,降低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度。
十、根据实际需求简化财务报表
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小企业不对外发行股票债券,经济业务相对简单,银行税务部门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更加直观地了解小企业的基本会计信息。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状况和小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要,准则沿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小企业至少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在报表的附注中增加了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的项目,与税法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的说明,同时取消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
本文从上述十个方面,分析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的调整,期望为广大会计人员对更好地理解、把握和应用该准则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0-0042-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11
一、引言
2006年2月25日,我国财政部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全面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这一新会计准则体系。2010年4月9日,为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又继续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这些举措标志着中国加快了跻身国际会计俱乐部的步伐。未来全球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全世界最终将使用统一的财务报告语言,越来越多国家的企业正在从会计语言国际化中获益。然而中国会计准则全面国际化是一个漫长的磨合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认真比较与分析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仍然存在的差异,并思考两者未能完全趋同的原因,以指导中国会计准则未来的发展与改革方向。本文将以资产类会计准则为切入点分析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与差异。
二、中国资产类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具体比较
(一)存货准则的比较
1.趋同与差异。存货是制造及零售业所拥有的最活跃的资产之一,是该行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存货的确认与计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CAS1)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在多数领域的规定都基本一致。我国新准则在存货这一科目上做出的最显著改革在于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使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存货的计量达成一致。
2.现状的原因及思考。取消后进先出法的原因在于其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真实的存货流转,在大多数情况下实物流与成本流存在不一致的现象。笔者认为,新准则在这一方面借鉴国际准则的处理方法是有利的,原因在于中国物流行业的日益发展和完善提升了零售业存货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效率。换言之,在企业物流部门对存货发放的精心监控下,存货通常能如企业所愿走先进先出的路线。例如现代企业采用的适时制(Just-In-Time,简称JIT)与供应商管理库存(Vendor-Managed-Inventory,简称VMI)的存货理念。JIT的基本思想是“只在需要的时候,按需要的量生产和采购所需产品”,也就是追求一种零存货或存货达到最小的采购系统。适时制运作把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协调一致,可以彻底消除对存货的依赖。VMI的主要思想是供应商在客户的允许下设立库存,确定库存水平和补给政策,拥有库存控制权,由供应商管理客户的库存或代表客户持有库存,当客户需要就供应。供应商掌握库存就是掌握市场,削弱了供应链需求波动逐级放大效应,从而减少安全库存。
这两种现代企业存货管理方式都有助于减少企业的库存量,使企业做到先进的货卖出后再购进新货,而非盲目进货,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存货后进先出这种流转形式的可能性。新准则对发出存货成本计量方法的改革有利于促进会计更加真实的记录企业的实际交易情况,提高了存货成本计量的准确性。
(二)固定资产准则的比较
1.趋同与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CAS4)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16)差异的焦点在于后续计量方式中的“重估模式”上。我国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一样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计量。而IAS16规定:企业主体应选择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作为会计政策,并将其运用于整个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类别。重估模式是继初始确认为资产后,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则应以重估价金额计量,该重估价等于该资产在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的余额。
2.现状的原因及思考。对于我国是否有必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重估模型,目前各学者对重估模型的引用褒贬不一。笔者认为重估模型被纳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后续计量方式之一有其可取之处,但重估模型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公允价值能及时反映市价的变动,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公允价值是一种高相关性的计量方法。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却一直饱受争议,例如公允价值计量过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金融危机的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在某种程度上放大了次债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实际损失,加深了金融危机的广度和深度。另外,从会计环境来说,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与国际会计准则基于的会计环境有较大差别,这是导致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重估模式作为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模式的主要原因。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准则允许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由于固定资产的属性区别于上述科目,其后续计量中从活跃的市场中获取可靠的公允价值难度较大。其次,由于会计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高层管理人员受自身利益驱使,会计人员易受到企业内部压力,重估模型很可能成为企业调节或夸大利润的手段。最后,重估模型的另一个劣势在于其操作的繁琐性。除了公允价值获取的难度之外,采用重估模式意味着会计人员要在固定资产每一次新的重估价的基础上重新计算折旧率,并且IAS16对重估减值和增值的转回规定了4种不同的转回分录,其复杂情况可见一斑。例如,如果某项固定资产前年没有减值,而今年重估后出现增值,则增值的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下的“资产重估盈余”科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因去年减值而记录了费用,则今年重估后出现的增值应先转回去年因减值而产生的费用金额,这部分的增值额相应的计入收入类账户,剩余的增值额才计入所有者权益下的“资产重估盈余”[2]。
因此,我国自身的会计环境及重估模型的局限性决定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模式选择上的差异。
(三)无形资产准则的比较
1.趋同与差异。首先,中国新会计准则修改了原会计准则中要求研究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的规定,新准则规定只要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准则中规定的五项条件就允许资本化,这使得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确认方面实现了一致。其次,目前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模式选择上的规定与固定资产相一致。《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38)规定如果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参考活跃市场价格取得,则允许企业使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而《中国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仅允许使用成本模式。
2.现状的原因及思考。首先,我国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确认上的国际趋同是正确的,原因在于允许符合条件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比完全费用化更能较好地平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无形资产已日益成为企业内部一项宝贵的财富,完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容易低估企业资产,打击企业投身于技术研发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导致两准则体系在后续计量模式选择上的差异之原因与上文针对固定资产所分析的原因是一致的。特别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重估模式的必要前提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必须能参考活跃市价取得,否则只能采用成本模式。鉴于此,相对于固定资产,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后续计量模式与国际准则差异更小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市场环境完善之时可考虑先从无形资产准则中引入重估模式。
(四)资产减值准则的比较
1.趋同与差异。《中国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内容大致趋同,但其中存在一个实质性的差异,即资产减值的转回处理。国际会计准则仅禁止转回商誉的减值损失,且IAS36允许企业在当有迹象表明已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时转回往年的减值损失,在全面收益表中作为收益确认并相应调增资产账面金额,但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减去摊销或折旧。相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现状的原因及思考。由此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是极为苛刻和严格的,但却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的。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操纵利润、蒙蔽市场,误导,市场资源的流动,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照搬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而是彻底避免企业利用这把“利器”操纵利润。
笔者认为IAS36允许资产减值的规定从表面看会给国外某些企业留下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来平滑利润或粉饰报表的机会,但IAS36的合理之处在于其规定财务报表中应按资产类别披露以下信息:一是当期资产减值转回的金额及其在损益表中所在项目; 二是当期直接确认为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如果当期转回的资产损失对财务报表整体而言是重大的,企业还应披露:导致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环境和事件以及已转回的资产损失金额等等。这一系列的披露是至关重要的,它有利于控制会计信息使用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它能够帮助投资者分析资产减值转回的情况,辨别出其中存在的人为管理,它让使用者能够准确了解公司的经济收益以及财务状况,并以此指导决策。另一方面,详细的披露有利于防止企业管理层对资产减值转回的滥用。透明度是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透明度的缺失将导致资本市场的“逆向选择”,最终导致资本市场的萎缩。
(五)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准则的比较
1.趋同与差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单独规定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单独制定这一项目[1]。IFRS5规定,如果企业管理层准备处置该部分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就应将这部分资产从非流动资产转出作为流动资产,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孰低计量,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我国会计准则将这部分内容在固定资产、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准则中分开规定,如《中国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2条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规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①。第23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现状的原因及思考。这一比较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在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这一项目上虽没有在形式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已在实质上达成了一致。两种规定所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至于哪类规定形式较好还有待讨论。笔者个人偏向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形式,因为它规定的内容与中国会计准则是相同的,单独制定这条准则显得更有针对性,也由于减少了编制报表人员查阅相关准则的数量而增加了方便性与实用性。
三、对我国资产类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建议
(一)我国要努力营造好资产类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环境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充分发育,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还较低,某些领域仍缺乏较为规范的公开活跃市场,使得公允价值的运用难以展开,会计监管体系也需进一步完善,这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面临的重要障碍。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和定价机制。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利润操纵等现象,同时也可以为推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提供更扎实的经济基础。由于我国的市场不够成熟,适合我国的合理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因此还应逐步建立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2]。
(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吸收国际会计准则的有益成果
所谓“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中”,任何会计理论都是在一定的土壤中成长起来的,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生搬硬套在某种程度上等于作茧自缚。这就要求我国在吸收借鉴先进的会计理论、方法时要有科学分析的态度。我国现有会计准则内容和方法中有许多是科学的、适宜的,我国不能一味寻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而放弃这些内容。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一种“实质重于形式”的趋同,保证了我国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决策性[3]。
(三)化被动为主动,在未来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充分发挥我国的影响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修改我国会计准则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被动适应的举措。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应积极入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简称IASB),并在未来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中充分发挥我国的影响,使国际会计准则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这将加快缩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
2009年8月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批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的修改,而此次修改是借鉴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交易》中对关联方定义的内容,即不将同为国有企业但相互之间没有投资纽带关系的不同企业视为关联方,这一修改大体上消除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关联方披露这一项目上的显著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这一举动证实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融合的过程是一个双边互动、互相借鉴、彼此完善的过程。
综上所述,承认我国资产类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但是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资产类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过程中不得不保留一定的特殊性。完全磨灭掉这些特殊性或差异对我国现状而言是不切实际的,完全与国际会计准则融为一体有待于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与会计监管的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6
关键词:会计体制;上市公司;新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1 我国会计体制变革背景
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制度变革也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话题。1997年,我国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一直到2000年底,共了10项企业会计准则,这些准则逐步趋同于国际准则。2001年,又出台了基本会计准则、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系列法规和制度,中国会计改革走上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双重规范的道路。这些会计规范,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约束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总体来说还明显落后于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实际情况表明,会计制度不仅与上市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盈利水平等财务特征有明显的相关效应,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会计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会计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外界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途径之一。
2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3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区别
(1)会计目标的修正。会计目标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指导准则制定的基础,更是评价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衡量标准。但是在1992年的基本会计准则中,由于当时的各种原因,基本会计准则只是粗略的强调了我国的会计目标在于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而新基本会计准则的会计目标是,企业会计应当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新的基本会计准则把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同时纳入会计目标体系。
(2)会计原则的变化。原来基本准则的“一般原则”规定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而应采用的12项原则,在新基本会计准则中改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在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除此之外新的基本会计准则还增补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3)会计要素的重新定义。由于2000年制定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因此新的基本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也作了重大调整,内容完全是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的。除修改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外,还在“利润”要素中引人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由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作为更高权威的文件,规定了会计要素只有6项,但这两个概念又非常重要,所以就将其在“利润”要素中加以体现。
(4)财务报告的变动。原来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新的基本会计准则删除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同时将“财务报告”改为“财务报表”。
(5)内容结构的调整。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新会计准则特别增加“会计计量”这一章节。要求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并对会计计量属性中包括的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作了明确定义。
4 具体准则的变动及其影响
(1)增加新的会计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在基本准则第九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2)变更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所谓“后进先出法”,即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则反之。
(3)取消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资产减值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这条新规定截断了上市公司调增利润的一大途径。
(4)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减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债务重组收益不能作为利润、只能计人资本公积,
是数年前财政部根据郑百文的个案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