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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风险评估范文1
[关键词]港口企业 投资风险控制 信息沟通
随着我国区域港口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以及港口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港口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港口项目建设和投资,同港口展开充分合作、实现双赢,已成为航运业的一种新发展趋势,投资港口正逐步成为航运企业近年来进行的重大战略调整之一。实际上,港口投资本身,无论是新建港口项目还是对原港口进行扩建,均是一种投资额巨大、回收期较长、资产变现能力受行业景气指数影响较大的项目投资,对于港口企业而言都会由于未来的不确定而面临各种投资风险,例如:会因贷款利息上调,面临利率风险;也会因投资期限长,面临通货膨胀风险;更会因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或衰退,面临投资回报率降低乃至资不抵债等风险。因而,港口企业在进行港口建设项目投资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强化风险意识,用科学的方法准确评价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否则就会因为不能抵御各项风险而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有鉴于此,如何从经济学视角对港口企业投资风险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港口建设项目投资风险控制提供指导,对于港口企业的投资风险规避以及投资效益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1、港口企业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港口企业投资过程中,所面l临的巨大风险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也有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需要各参与方正确理解并合理分担,才能实现项目的既定投资目标。因而,首先需要了解港口企业投资过程中各参与方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
1.1 环境风险
我国港口企业的经营环境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首先,从国内看,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政策在不断进行调整,经济体制在不断发生变化,港口经济内涵和范畴也随着时代潮流而不断改变,这对于生产规模前置的港口企业来说,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的港口建设项目投资面临着不容忽视的国内环境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港口建设项目对于我国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安全建设十分重要,在港口企业投资建设港口项目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而且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种管理和限制,从而形成国内环境风险。其次,港口投资建设中涉及到大量的征海、征地、动迁等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实际利益,如果协调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矛盾与冲突,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日,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改委将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这无疑对港口投资形成了巨大约束,加大了港口投资的成本。此外,从国际上看,随着我国大部分港口经营活动范围日益区域化、国际化,使得港口企业风险也日益国际化,例如,由于战争、国际关系变化、政权更迭、WTO等区域经济政策变化、国际汇率变动而导致项目的资产和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等等。最后,港口投资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但是目前我国相关行业还缺少统一配套的政策规定,如收费价格、准入资质、操作办法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可操作规定,港口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是独立的地方市场而非统一的全国性市场。
1.2 信用风险
港口建设项目投资大、建设期长,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大,因而港口企业经营者一般都是通过共同投资,即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来降低投资风险。然而,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是依靠有效的信用担保结构支撑起来的,组成信用保证结构的各参与方是否有能力执行其职责就构成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即港口投资参与各方因故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也称为“合作风险”。实际上,一方面,从企业而言,由于港口投资建设项目的周期较长,各企业出资方存在一定的流动性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核心企业成员的信用风险,如临时撤资和债权人经常变更就可能会导致整个投资项目无法正常完成,甚至失败,因为核心企业成员不仅是项目运营的重要角色,同时也发挥着主导和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对政府而言,港口企业在投资过程常常面临地方政府参与方诚信不足、缺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上下游进行协调的机构和协调机制、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在项目招商过程中存在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问题等信用风险。
1.3 市场风险
目前,港口企业的投资项目都是为提高对进出口贸易的服务能力,但是由于投资建设周期较长,使得各项目在建成之日有可能得不到新增货源的支撑,而处于不饱和生产状态。即受港口经济发展波动的影响,进出口贸易的供给和需求始终处于动态和不确定,使得投资收益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市场风险。这首先,是由经济环境所决定的,因为港口项目的建设需求主体主要源自国际贸易及港口腹地经济;其次,取决于国内外运输市场的充分竞争程度,因为从供给角度上看,国内外运输市场主要供给方除了船舶运输企业外,还有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实际上,随着我国目前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化水平已接近或达到世界水平,因运输方式转变所带来的集装箱运输量的增长将减缓。最后,港口项目一般建设规模大、建设及投资回收期长,仅仅靠政府拨款或企业自有资金远远满足不了需求,需要进行大规模的融资,这就使得港口企业投资项目潜在的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市场、利率和汇率市场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2、港口企业投资风险的控制机制――帕累托改进
由于港口建设项目多数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资金量大且工程复杂,单单依靠港口企业自身不仅很难完成,而且投资风险巨大。因而,我国在港口项目建设的探索过程中,已逐步摸索出一条以港口企业为主体、多参与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融资建设模式,参与方不仅包含公共部门,也包含私营部门。通过各参与方共同分担投资风险,以期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实践中,港口投资项目风险分担各方主要包含: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如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或投资建设管委会,全面负责港区的统一规划及各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和后期管理;国资控股投资公司,如港区投资发展公司(一般称为“港司”),其作为港区管委会的下属开发公司,是港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开发和建设的主要经营、建议和投融资平台;港口企业,以独资、合资、联营、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港口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设施,建成后以出租、转让或合营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金融保险等辅助机构,主要涉及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家政策性、国有、股份制银行,还涉及其它众多国内外金融机构、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及保险公司。
由于港口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参与方既有公共部门(如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国有投资公司、国有金融机构等),又有私营部门(港口企业、股份制银行、中介机构等),其对投资回报的需求各不项目,但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个体,例如:公共部门追求社会效应或社会福利最大化、私营部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一般而言,风险共担各方所承担投资风险的水平都是同其所获取的风险报酬成正比关系,如果某一风险承担者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则其期望获得的报酬就较大,风险高而收益小就会导致没有参与方愿意承担这一风险。有鉴于此,如何在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手段和风险协商机制,由项目发起人将项目各投资风险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转移到其它参与方,使得风险各参与方在改善自身利益、降低自身风险的同时,又不伤害其它风险参与方的实际利益,并保证项目风险承担水平和项目收益相匹配,实现最优风险分担状态,即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励项目参与各方积极承担项目风险,并共同参与控制项目风险,这正是港口企业投资港口建设项目分析控制的要点所在。
综上所述,虽然项目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港口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契约等方式逐步达到一种风险分担的均衡状态,即帕累托最优。在该均衡状态下,项目投资风险通过转移、自留、分散等方式被层层分配给最合适的承担者,以保证项目投资得以在复杂多变的政治、文化、市场环境中顺利完工、运营并取得预期收益,而取得这一均衡状态的过程就称为帕累托改进,其作为达到帕累托最优的途径和手段,是指在不损害各参与方利益的条件下改善部分参与方的效用水平。因而,港口企业投资的风险控制过程也即帕累托改进,就是通过将投资风险分配给最适合承担的参与方,使得该参与方无法在不让其它参与方受损的情况下通过风险控制手段来实现自身效用水平的提升,从而将一种处于非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担均衡转变为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担均衡。一般而言,公共部门在承担政治、政策法规、国际关系、资金等风险方面较有优势,而私营部门在承担技术、管理和市场风险方面较有优势,因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通过帕累托改进逐步交换、转移、分散自身优势较小的投资风险,转而承担自身优势较大的投资风险,直至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获得福利水平和盈利水平改善,以及较风险成本更高的投资回报。
3、基于帕累托最优的港口企业投资风险的控制建议
上文分析说明:风险共担的帕累托最优是港口企业投资风险控制的核心目标,任何可能导致非帕累托均衡状态的影响因素都会使得港口企业投资风险控制的低效率和低效用。结合上文对投资风险的分析,针对港口企业投资风险控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3.1 理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投资风险转移渠道和监管机制
依据比较优势,将投资风险在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之间进行转移和分散,是获得投资风险控制帕累托最优的重要途径,而理顺其中的转移渠道和监管机制则是其能否获得效率的重要影响因素。首先,公共部门应完善港口企业参与港口建设项目投资的政策法规体系及法律体系,并保证政策法规执行的延续性,避免由于政策法规的不稳定而导致私营部门风险控制成本的加大,这还包含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给予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转移支付等政策,并适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维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监管,降低寻租成本。实际上公共部门的寻租一直就是导致资源无效配置和分配的重要原因,其不仅会导致资源浪费,而且会损失社会效率,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而这些社会成本最终都会转嫁给私营部门,从而造成私营部门投资成本的增加并降低其投资收益,承担部分本可盈利的投资风险变成保本,本可保本的变成亏损,最终使得公共部门无法转移本可转移给私营部门的投资风险。
3.2 加强信息公开,减少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信息成本
只有建立在信息完全公开和共享基础上的风险共担,才能促使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真正形成风险共担。若公共部门或自营部门刻意隐瞒部分潜在风险信息,形成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机会成本的加大,例如违约风险等。因而,首先,公共部门,如政府主管部门、港口管委会等,应以公开、公平、共享为原则,对各类公共投资信息资源进行分享,使得共同投资信息能够最大化地满足私营部门的需要。如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的建设,国家、省、市级港口投资信息平台的共享互联,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高效的信息平台等。其次,对港口公共投资信息资源或准投资信息资源进行深层次的价值挖掘,建立港口投资市场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资源增值模式,形成潜在风险信息资源被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充分利用,当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都能够通过合理途径,高效、畅通地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投资风险信息资源时,信息寻租行为就没有了生存的市场与空间。再次,严格执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加大信息公开,认真学习贯彻征地、拆迁政策,做好细致思想工作,通过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团结协作,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