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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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问题;环境保护工程

由于我国人口不断增多,对于水源的需求也日益加大,但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的范围不断延伸,水源地的建设越来越困难。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是供给我国居民用水的重要资源,其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是保障饮水安全的重要举措,需加强管理。但是当前湖库型水源地存在着水质恶劣、水位下降及水利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水源质量越来越差,面对这些现象,我国已经逐步意识到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完善的必要性,开始计划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措施。笔者通过浅析当前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对构建环境保护工程提出个人看法。

1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现状问题分析

1.1立法明确、缺乏实施。水源地环境保护本应是政府职责所在,但是通过实际情况发现,虽然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有明确保护措施,就这些条例而言,指导性意见措施非常完善,但是就实际运行机制而言,并未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议也未有成效。这种“光说不做”的现状是当今饮用水水源地缺乏合理保护的最大障碍,导致人们无视法律条文,不重视对水源地进行保护。

1.2水源地功能退化。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作为供给内陆水资源的重要渠道,不仅需要满足人们生活用水,还需满足周边地区农业及工业用水,大大加剧了水源地的供给压力,使水源地循环效率降低,水量骤减。并且由于城市化范围的扩大,城市污染、垃圾堆放、下水排放等现状都极大地影响了水源质量,给水源地造成了污染,导致现今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功能较为脆弱,难以自行修复。

1.3管理机制不完善。水源地的保护应该具有统一规划及整体管理条例,但是我国当前水源地是经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部门间独立性强,各部门都对其做出了完善意见,导致在保护过程中易出现意见不一的现象,并且各部门资源整合性差,导致在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

1.4突发状况解决不清。湖库型水源地易出现突发污染现象,但是目前环境保护对于该方面的防止未有深入,导致一旦发生突发污染,会影响区域用水,给经济发展造成影响。所以,对于突发现象的预测与解决计划等方面需要进行提前分析,构建水源地预警机制。通过对于环境变化实时监测,可以避免突况下不能及时出现应急情况。

2提升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措施

2.1生态工程保护。加强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建设,首先要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需要进行围栏护理,避免周边水域受到人为活动影响。同时对于河道适时清理淤泥,河内种植水生植物,优化水体。并在周边地区建设生态湿地与绿色屏障,保护水源地内生物的多样性,完善水源地生态平衡,以此优化水质。此外,加强水源地林地建设也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程,将湖库分区域进行规划,多样树种、多样草种有效结合构建绿化生态网,是保持水源地区域内绿化工程的重中之重。并且周边城乡绿化设施也应不断完善,不仅要使水源地内的水体不受污染,更要保证城乡水体的质量,才是有效进行环境保护工程的手段。通过对生态保护及绿化面积的工程建设,可以达到涵养水源、优化水质的效果,从而提升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力度。

2.2法律力度实际实施作用加大。立法项目的明确是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工程的前提,面对当今各部门对于水源地的规划措施,说明对于水源地的保护已有充分掌握,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应该联合进行水源地的合理保护,将环境保护工程科学合理的实施出来。首先,应该树立群策群力的意识,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本就是多部门联合实施,那么应该总结多方位的建议与意见,结合大家观点做出合理环保规划;其次,实施过程中,应该不断宣传水源地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意义,不仅对工作人员做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更要对周边群众、企业做出合理引导,利用群众的力量扩大环保渠道,让更多人意识到保护水源的必要性;最后,对于破坏水源地的群众或企业,采取有效的惩罚力度,并对这种破坏行为的后果明确告知人们,将合理避错进行实际开展工作。通过将法律规定进行项目规划并明确实际应用的措施,是有效提升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方法,可以实现水源地水质的提升。

2.3完善预警机制,通过预估完善环境保护工程。对于水源地应该分片建立布控设施,实时监测,有效分析各片水体的质量情况,预估其污染能力对于整个湖库的影响,针对较大问题做出评估表,明确各项指标的解决措施。

3案例分析

某城乡交界处水库,建立15年左右,上流域林地面积广泛,近期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现水质受损。一是由于上流域工厂多,造成污染严重,二是受人类活动影响大,居民生活用水排放不合理,并且农业生产时,大量农药残留物随地表及地下水流入水源地,影响水质;三是对林业的开发,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林地涵养水源能力下降。由于在水源地周围出现的各种问题,政府决定优化水域,构建环境保护工程。该地区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中,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第一,围栏护林,对于林区的乱砍乱伐现象,政府首先对其开展了保护措施。通过对周边居民与企业进行法律知识引导,发动群众的力量共同保护林区发展,同时也降低了周边人们活动对林区的影响。此外,政府加大林区规划建设,对于林区其他树种科学种植,丰富林区多样性。同时,构建水源地周边防护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水质优化,政府加大经济资金投入,对水域内种植水生植物,优化水体,并设立防护网,对于湖库水源区明确警戒线范围,违反规定者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第三,政府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在城乡地区公布栏张贴公告,说明水源地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警醒人们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同时发放保护水源地的宣传手册、环保袋,利用实际宣传提升人们的参与性,有效保护水源地建设。

4结束语

水是人们生命中不可或缺的财富,而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居民用水的重要来源,必须要确保其水体的循环性与可持续发展,面对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存在的立法、管理、保护措施等问题,必须要不断构建生态保护与优化水源的机制,促进水源地的合理发展,以此为人们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周伶.基于GIS湖库型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系统分析[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2012.

[2]李鑫.刍议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策略[J].环境与生活,2014(8).

[3]王.村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技术研究[D].郑州:华北水利水电大学,2014.

[4]唐肖.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研究[D].苏州:苏州科技学院,201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2

*6年,水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创新,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管理的各项措施,认真贯彻取水许可条例,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得到了全面提升,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取得的主要成绩如下:

一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取得新进展。法规建设方面起草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中明确了节约用水要求;会同省发改委下发了《*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制定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一系列文件;下发了《*省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起草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二是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启动徐州、张家港两个全国试点工作,南京市列为第二批全国试点单位。确定*、南通、淮安等12个市县为第一批省级试点单位;完成了237个节水技改示范项目(其中省级80个),创建节水型企业38家,通过了15家“节水型高校”验收,联合省妇联在全省开展“节水型家庭”创建;初步编制完成了《*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三是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出台了南水北调基金调价文件;全面贯彻落实《*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年内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专题调研,采取多项措施强化水资源费征收;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6年全省征收水资源费3.5亿,比*5年增加75%。

四是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全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已形成初稿。制定了《*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市编制了《*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报告》和三年实施方案,经水利部批准,列入全国首批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试点市。全面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完成了入河排污口调查和监测。

五是巩固苏锡常地下水禁采成果,全面提升地下水管理水平。省政府年初召开了禁采总结表彰会议,全面总结苏锡常五年地下水禁采经验,表彰了禁采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今年省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地下水管理。苏中、苏北地区地下水继续加强计划管理和总量控制,按省厅下达的取水计划和压采目标。实际取水量7.3亿立方米,总量控制在计划之内;压采0.34亿立方米,超额完成任务。组织对全省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展了互查,进行全面考核和评比。

六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强化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全面启动了取水许可换证工作,规范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明晰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年内全省共审批取水许可申请105份,新审批地表水取水量95亿立方米、地下水860万立方米。同时,各地加强了排污口设置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从排污源头控制排污总量。

尽管*6年水资源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全省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政策落实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地区间工作不平衡,调价政策落实情况不理想。到目前为止仍然还有南通、南京等地级市以及近半数的县市未出台南水北调基金调价文件。部分市、县(市、区)自来水的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的合并价格没有达到0.20元/立方米的规定标准。

二是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增强。根据“四个总量”控制的要求,市际、县际还没有总量控制和计量设施,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功能区管理要求,水源地保护的应急监测以及快速反应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管理的需求。

三是社会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水资源社会管理的内容越来越多,而国家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迫切需要水资源管理系统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但是,各地水资源管理人员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对资源水利的宣传不够,公众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意识还不强,政策措施研究还不到位。

二、二七年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

*7年,水资源管理要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资源水利,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按照资源节约的要求,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环境友好的要求,抓好水功能区管理;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抓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新的一年水资源管理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

一是要落实调价文件。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水资源费调价文件。*6年省物价、财政、水利三部门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中明确“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尚未调整到位的部分,连同南水北调基金一并调整到位”,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凡是南水北调基金文件没有出台的,或者基金和水资源费合并标准没有到位的必须在今年六月底前全部到位,同时全面清理越权减免文件。

二是要提高征收到位率。各市要加大征收力度,及时分解下达县级征缴任务,并落实到各征收单位。今年省厅将对各市下达征收指标,按征收到位率和征收额度双重考核。各地要加强与用水户的沟通交流,在节水技术、取用水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要强化用水计量,全面实行计量收费,杜绝协议收费和人情收费,继续大力推广ic卡等先进的用水计量设施,省厅今年将实施取水大户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各市、县已建和在建的系统一并纳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三是要规范管理与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统一使用“*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并按规定设立水资源费缴入专户,按月按比例分别缴入同级金库和省库,并将征收情况逐月上报省厅;水资源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规范管理。*7年,省级水资源费重点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信息化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各地的水资源费使用要与省级相配套,要分级建立项目库,按项目化管理要求用好、用足水资源费。

四是要强化考核奖惩。今年省里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各地随意减免水资源费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全省建立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考核机制,将水资源费征收作为水资源管理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各市也要加强对县级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

(二)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突出保护饮用水源地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完成全省1315个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今年上半年省厅将完成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并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各地要配合省厅,在此框架下对其辖区内的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进行全面核定,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二是加强水质监测和预测,建立应急预案。目前各地已经按月组织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并通报,今年在此基础上要定期公布行政区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开展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旬报工作。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水质监测设备和能力相对较差的问题,要特别重视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继续开展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月报制度。

三是强化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和管理。在入河排污口普查的基础上,今年要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划定禁止和限制排污水域范围,提出相应的排污口整合方案。各地要加强重要供水水源地、骨干清水河道沿线排污口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新设排污口的审批和管理。从今年起各市审批的排污口要实行省级备案制度。

四是全面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各地要编制完成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开展清水通道建设,突出抓好南水北调东线干线、泰东河、通榆河、望虞河等主要供水河道的水源保护工作。继续开展宜兴横山水库水源地保护试点,探索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经验。

同时抓好*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编制完成三年实施方案,报水利部、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是继续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规划工作。完成《*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提请省政府出台《*省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是继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三个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市要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徐州市要组织实施水资源监控系统,制定行政区域用水总量节约奖励和超额加价办法,为建设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体系积累经验;张家港市要开展循环型工业、农业、生活用水体系和城乡水循环体系的建设;南京市要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起步实施。*、南通、淮安3个地级市和大丰、泗洪、江宁、姜堰、句容、东海、淮阴、武进、高邮9个县(市、区)作为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单位今年要编制完成试点工作规划,并完成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年内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三是抓好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今年省厅要对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制定统一的标准,各地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高校、节水型??工作,推进节水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配合载体建设,开展相关的节水宣传,及时推广先进的节水经验。

四是实施“行业节水行动”工程。年内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力争主要产品用水水平5年内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带动行业节水水平大幅度提高。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重点抓好行业的节水工作,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循环用水,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鼓励企业废污水“零排放”,建设一批“零排放”示范企业,积极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试点。

五是建立社会用水总量考核指标体系。今年,全省单位gdp水耗要确保下降4%,一般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下降6%。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总量指标,分行业、地区建立用水总量考核指标体系。对取水、用水实行按月统计并上报省厅。

(四)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主要任务。

一是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步地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充分发挥体制优势。要全面做好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供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各项规划;加快人员培训和水务人才的引进,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人才保障;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结合城市防洪建设,做好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同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多元化拓宽投融资渠道和改革运营机制,继续推进水务一体化工作。

二是继续加强全省地下水管理,逐步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的计划管理和开采总量控制,规范地下水审批程序。首先要按照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成果强化地下水禁采区、严重超采区、控制开采区的各项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厅下达的年度开采计划,逐级考核到每眼深井。苏中、苏北各市要按照五年压采方案,落实水源调整、地下水开采量压缩等措施。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监测站网建设,密切关注沿海超采区的地下水位变化和苏锡常地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动态监测,及时评估苏锡常地下水禁采成效。再次是要严格控制新凿深井,凡地表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严禁增凿取水深井。

三是要继续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规范取水许可程序。今年省厅将组织专题培训,各地要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学习《条例》,使各级水利系统的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程序和要求。各地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厂矿企业和广大取水户广泛宣传《条例》,提高全社会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同时,各地要对现行的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监督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等规定进行整理、核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程序,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杜绝发生违规审批行为。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各地要规范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加强对水资源论证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和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关于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工作,在*6年完成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今年主要先换发有效期在*7年底前到期的取水许可证。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

*6年省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到管理机构明晰、人员结构合理、技术设备先进、规章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基础工作扎实。各级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节水办、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必备的专业知识;各单位要保证工作所需的车辆、计算机、办公设备以及现场踏勘和调查所需的设备和工具;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要重视水资源档案管理和基础工作。

今年,省厅已经组织编制了“*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取水远程信息实时监控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于近期启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时还将制定有关的指导意见和技术标准规范,各地在系统开发建设中,要以此作为建设依据,以利整合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已有的各类资源。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庵里水库;水源地;保护;建议

    1基本情况

    1.1庵里水库

    1.1.1流域概况。庵里水库位于泾河一级支流四郎河上游的西坡乡庵里村。四郎河发源于本县东部子午岭山麓的宫河寺,由东向西汇入泾河,全长88km,水库上游为子午岭林区,流域面积150km2,河道长16km,河床平均比降17.98‰。

    1.1.2工程现状。庵里水库枢纽主要由土坝、泄洪洞和输水涵管三大部分构成,土坝于1958年开始兴建,1960年建成蓄水,坝顶高程1 210m,坝高22m,为壤土均质坝。后经1972、1979年两次加高,坝高31.50m,坝顶长420m,水库总库容538.39万m3。现已发展成为集防洪、灌溉、城区供水、水产养殖于一体的综合性水库,控制农田灌溉面积1.50万亩,保灌0.70万亩,养鱼532亩,解决县城3.50万人的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有效地促进了正宁县工农业生产及城区建设和经济的发展。

    2004至2005年对庵里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水库总库容833万m3,死库容175万m3,兴利库容291万m3,防洪库容408万m3(其中公用库容41万m3),有效地保护了水库下游近2.50万人口,2万亩耕地,国道211线罗川段,省道303线秦家店子段,红丰渠、石家湾子,自流灌区,沿川输电及通讯线路,设施农业等安全,同时为县城3.50万人提供了生活水源,并为下游1.50万亩农田节灌提供了充足的水源,为缓解城区供需水矛盾,增加保灌面积,减轻下游洪水威胁及区域经济发展起着巨大作用。

    1.2正宁县城区供水工程

    1.2.1供水工程概况。正宁县城区供水工程是省计委2003年立项,西北市政设计院设计,国家投资的国债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1 349.82万元,其中国投600万元,省投以工代赈资金50万元,地方配套699.82万元,工程于2004年3月开工建设,2006年5月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共安装庵里水库取水口至原泵站重力输水管道6.95km,秦家店子一级泵站至后庄子净水厂压力输水管道5.60km,城区配水主管网9km,新建各类闸阀井、消防井144座,容积为100m3蓄水池1座,完成取水口闸室土建28m2,二级泵站机房167m2,净水厂855m2,机加池1座,架设10kV输电线路0.80km,安装配、变电设备29台,水泵11台,启闭机2台,流量计3台,工程投入使用后,日供水8 000m3,解决了县城3.50万人的生产生活用水问题。

    1.2.2水源情况。正宁县原城区供水工程,从设置在四郎河庵里水库下游6.70km处,秦家店子村河道旁的取水口井进行提水,近几年由于水库上游子午岭林区退耕还林和禁牧,上游农户均迁移至下游河道两岸,人畜活动使河道水严重污染,水质变差,致使城区居民发病率较高,严重威胁到城区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让正宁人民真正吃上安全、干净、卫生的放心水,在正宁县城区供水工程中改用庵里水库作为城区供水水源。

    2水源保护区划情况

    四郎河供水水源地保护范围西起张坪,南北以四郎河两侧分水岭为界,即南沿南邑、五顷塬、高风坡、八只窑,北沿宋家畔、南桥、石坡子、艾蒿店,东至子午岭,全长21km,总面积214.90km2。一级保护区范围以秦家店子取水口处向四郎河下游100m,上游至庵里水库以上2km,河道两侧分别外延2km,全长8.70km的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总面积41.50km2。二级保护区范围在一级保护区外向四郎河上游至子午岭,下游至张坪,南北以四郎河两侧分水岭为界,即南沿南邑、五顷塬、高风坡、八只窑,北沿宋家畔、南桥、石坡子、艾蒿店,长21km,宽9.00~13.50km,总面积173.40km2。

    关于水源地保护。水域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的恶化是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生存的大事,强化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管理显的尤为重要。首先要禁渔,禁渔是一项阶段性工作,管理却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只禁不管,等于不禁。再次,杜绝投饵垂钩,庵里水库承雨面积大,上游为子午岭林区,营养丰富,是非投饵鲢鱼、鳙鱼等环保型鱼的好场所。然而,前些年一些企业单位,不惜以牺牲环保为代价,片面追求政绩和利润,在水库上游建投饵养殖基地,养殖基地建成后,每年总投放饵料高达数十吨,直接对水体造成污染。同时,要取缔水上游乐经营项目,严禁人为造成水体污染。

    3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3.1有关部门对庵里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五倾塬铅锌冶炼厂进行了强制停产,目前该厂有自私投产的迹象,一旦恢复生产,必将对县城供水水源地--庵里水库造成极大污染,对县城区居民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群众身体建康构成极大威胁,应采取切实措施对铅锌冶炼厂进行搬迁。同时,采取措施,鼓励该企业转产(发展无污染的环保型企业),利用铅锌厂的泵站扬水工程及地形高差大的优势进行技术改造,为五顷塬乡直机关及附近群众解决饮用水问题。

    3.2虽然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立了保护牌和标志,但是由于资金缺乏,管理人员不到位,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建议加强管理人员力量,增设水质检测仪器及设备,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化验。

    3.3正宁县城区供水工程取水口在利用原庵里水库输水洞在库内取水,由于输水洞进水口位于迎水面坝坡接近右坝肩处,右坝肩山坡雨水冲刷或库内水面漂浮物经常集中在进水口处,影响供水工程质量。建议在原来Φ600输水洞进水口再安装180mΦ100混凝土管道至库内现有的东边小岛,避免飘浮物进入及右肩坝山坡雨水冲刷水土流失淤堵进水口,保证水源清洁。

    3.4庵里水库上游为子午岭次生林区,植被较好,但靠近库区出口处,由于人为因素,放牧及农作物耕种,水土流失严重。建议充分利用国家退耕还林及天保工程等优惠政策,在坝址处南北岸山坡(约4 000亩)彻底退耕封山禁牧,植树种草,自然恢复植被,根据库区天然林生长情况,北山坡宜种植刺槐、椿树、楸树、松柏、落叶松、杏树、文冠果等树种,南山宜种植松柏,杨树等,林下可间作柴胡,防风,芍药等多年生中药材,保持生态多样性,绿化美化水源地环境。

    3.5实施皮丰店石洼村移民搬迁工程,改善林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可减少或避免林区群众生产、生活垃圾及施用农药、化肥等对水源的污染。

    3.6在苇店子一带种植芦苇等水生植物扩大生物防污治污能力。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不安全因素;分析;解决

中图分类号:S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9-0013-1

随着社会的发展,饮用水安全,已成为政府、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焦点,“喝上干净水”应该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附近的乡镇,近年来靠政府的支持,结合棚户区改造工程,农村家家户户都喝上了自来水,但部分自来水并不是安全的饮用水。不安全的饮用水直接危害着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 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问题

1.1 造成水质问题的原因

1.1.1 机器设备 已有的集中供水工程有一部分缺少处理设备和消毒设施;另外集中式供水工程存在二次污染,管道腐蚀生锈后,造成管网末端水质不达标。我们五道江镇供水管网是日伪时期铺设的,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1.1.2 分散供水导致的水质问题更多 目前我国农村直接饮用的坑塘水、檐前水、沟道水、河道水等都存在着水质问题,水源污染比较严重,部分地下水有害矿物质成份过高,如(氟、砷、铁、锰、铅、含盐量)超标,饮用水的水质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农村饮水安全的首要问题。

1.2 有工程性水量不足问题

有的村屯为了节省供水费用,一天只供1-2小时的水,造成供水量不足。也有资源性水量不足问题,即季节性缺水。保证率低。

1.3 水质检测体系不完善

现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饮用水消毒灭菌不够重视,有的根本就没有消毒灭菌的设备,饮用水安全难以保障。我们的水质检测工作主要由县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定期对水质情况进行抽查检测,但由于存在面广点多等原因,有关部门对水源水质的跟踪监测投入不够,在农村显得较为突出,成为农村饮水不安全主要因素之一。

1.4 供水水源管理不善

农村自来水水源大部分设在离村屯较近的地方,生活垃圾、牲畜的粪便、死亡动物的尸体,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腐烂后的农作物的秸杆等都对地表水造成污染,污染后的水直接渗透地表冲积层中,使饮用水在源头就被污染。污水可使饮用水受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污染的危害,造成藻类及其他生物的繁殖旺盛。生活垃圾、粪便等,多为无机盐类。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致病细菌较多,可以造成表面水域的富营养化和污染。

1.5 供水资金筹措困难

政府出资建设自来水供水系统,但长期维持供水系统的费用大部分要来自农村居民。而农村居民有喝水不花钱的思想,没有把饮用水当成商品,水费收缴十分困难,并且节约用水的思想意思差。另一方面农村改水工程是政策性较强、所涉及的范围较广的社会系统工程,投资建设项目较多,资金投入量较大,地方政府难以筹措到所需资金,资金短缺一直是影响改水工程建设的一个主要原因。直接影响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2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方法

2.1 强化节水意识的宣传

培养全民的节水意识,做好节水宣传。首先要从广大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抓起,在农村居民中宣传《水法》《自来水管理条例》及《吉林省自来水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饮用水的观念,树立居民安全饮水意识。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安全饮用水的领导,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饮用水的重要性,把节约用水、安全饮水作为一种社会公德。要让农村居民都知道水资源匮乏、不安全饮水的严重后果。

2.2 多方筹资,保证供水费用

农村安全饮用水运转中最大困难是资金短缺。农村饮用水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保证供水费用的支付,按照市、镇、村以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个人按时缴费、村镇集体筹措、政府补助的方法,尽量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也要考虑到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重,消除农民喝水不花钱的思想,加强水费收缴,也可以适当调整水价,以弥补财政资金不足。

2.3 防治污染,保护好水源

在水源管理上要科学规划,保证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也是农村安全饮用水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安全饮用水的水源管理。第一,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管理办法及村民公约,保护好水源。第二,大力防治工业生产的污染。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第三,积极控制农药、化肥等对水源的污染。第四,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确保农村居民喝上安全的饮用水。

2.4 强化服务,严格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必须遵守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

第五条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

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

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及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堵截;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并启动应急预案解决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一条位于五桂山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水源地保护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节水促减污,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监管。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从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我市行业用水定额依照《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执行。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政策引导,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条各镇(区)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种植结构,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拟定辖区内的水功能区划。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坚持适度超前、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水质监测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或镇区政府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污。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江河、湖库及河道管理范围直接排放、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三十条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三十二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镇(区)应按《*市污水工程建设规划(*-2020)》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鼓励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控制工业污染。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引导畜禽养殖企业走生态养殖道路。

第五章内河涌水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全市内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调度、能通航的目标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内河涌整治的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莲,加高培厚河堤,绿化河岸,促进内河水体循环,改善内河水环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内河涌上搭建厕所、牲畜饲养棚舍,围筑鱼塘。

第三十八条内河涌实施宽度控制目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内河涌,填堵或缩窄河道,以确保内河涌水流通畅,提高内河水体自净能力。

对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视其对内河涌的影响程度,结合内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迁移和改造。

未经批准擅自在内河涌兴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项目,一律作违章建设处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和乡村各项建设确需占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保障内河涌防洪排涝体系和改善水环境的要求。

第四十条船舶在内河涌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内河涌水质不符合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核算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要求,并落实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内河涌水体排污。

第六章部门职责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督促落实各项水环境治理措施;组织考核各部门及各镇(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节水减污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

第四十五条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合理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减少水环境污染;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给水工程规划、排水规划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等。

第四十六条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工业企业的排污监管;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我市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内河的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水资源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负责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会同物价局、建设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价改革方案;负责水功能区的水质、水量监测;负责统筹全市内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大水环境容量;协同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会同市环保局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对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商市环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供水规划、组织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组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加快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内河涌水浮莲清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分析,协助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市经贸局负责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等。

第五十二条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海洋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向河流、河涌、湖泊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查处水源保护区和河道两岸建设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五十五条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落实取水许可、节水减污、内河整治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认真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任务,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市、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资源保护工作实绩列入政府部门和镇(区)责任人的年度政绩和目标考核内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考核;镇(区)考核指标包括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取水计量安装率、内河整治进度、污水处理率、水功能区达标率等。

市、镇两级政府均应对在年度内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6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水利、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活饮用水水源区安全实行水源区保护制度。

第七条城镇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供水单位采购、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应当索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经审查合格取得卫生审查认可书。

卫生、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共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负责。

第九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禁止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

(五)有与其消毒方式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

(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三条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建筑物结构完整;铺设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应当根据水源水质进行配备。处理工艺中应当有水质消毒措施;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四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三)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每年至少清洗水箱(池)一次;清洗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水质管理工作。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

监测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安排列支。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检查时。

第二十条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农村简易供水。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统筹解决农村简易供水、水质监测与消毒。

第二十三条实行饮用水安全信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情况。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受理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规划、卫生、环保、水利、房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相互沟通、共同做好饮水卫生监管工作。

方可投入使用。新建高层建筑、企业、厂矿、住宅等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同时参与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将涉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单位基本信息每季定期告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设、环保、卫生、水利、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水质检测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时。较大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一般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全面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汛期、枯水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要加强应急值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巡测,确保饮用水安全万无一失。

第二十九条建立市、县(市、区)区饮用水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饮用水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之日起十日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

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管道直饮水供水: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

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农村简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由简易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分散式供水: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