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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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1

一、民办高校的资金筹措

资金是民办高校的重要办学资源,是民办高校开办与保持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如何合法筹措办学资金体现了办学者的责任和能力,受到政府、举办者、学生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尽管民办高等教育在规模上有了喜人的发展,但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是资金不足,主要表现在民办高校筹资渠道不畅。目前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占比近80%。而公办学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在银行借贷方面,公办高校享有政府的贴息贷款,而民办高校却没有,不仅没有,还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财产不能抵押,使得民办高校与产权相关的各种融资渠道都被封上了。在财政资助方面,我国80%左右的民办高校根本没有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即使是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学校,其所获得的经费也是极少的。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的资金筹集应得到政府、银行、企业及个人的资助,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其一,政府财政资助。政府适当资助民办高校,体现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民办高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人才,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不足的压力。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政府财政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可分为直接和间接途径两个方面。直接方面,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可以享受财政的奖励性建设拨款,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教师养老保险补助,以及按招生或毕业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等。间接方面,可以提供税收优惠和向学生提供奖助学金,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

其二,银行信贷资助。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也仅仅是鼓励金融机构。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和风险出发,拒绝为民办高校提供贷款。即使部分高校得到了银行的贷款,也是付出高额代价得来的。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制定政策,允许民办高校以资产做抵押取得贷款,或让其享受公办高校待遇,直接进行信用贷款,给予利息优惠。政府应为民办高校获得世界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帮助。民办高校的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目前虽然国家为民办高校制定了助学贷款政策,但很多省市教育部门及金融机构都拒绝为民办高校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致使民办高校的贫困学生难以完成学业,一些民办高校也因学生欠缴学费而难以为继。同时民办高校也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与境外合作办学,向公众募集资金等形式进行融资,以获得更多的办学资金。

其三,社会资助。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接受社会资助部分非常少,根本无法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主要是由于我国国情和政策决定的。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税前扣除额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社会向民办高校捐款,税法应取消这种限制,规定不论个人还是企业或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都可全额抵免所得税,以引导更多的捐赠资金流向民办学校。另外,我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有钱人一般都把财富留给后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但如果我国也像美国一样,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这样做慈善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他们既得到了慈善家的称号,又不需要付出高额的遗产税,民办高校也因此可获得资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民办高校利用境外资金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渠道,既可以筹到办学所需的资金,还可与国外教育集团或国外大学联合办学,把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渗透到我国民办高校中去。

二、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控住预算管住钱,就控住了学校的所有经济活动。民办高校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就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过批准的预算应该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

由于现在民办高校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同时又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财务制度。但民办高校与事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是国家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财政资助单位,其资金预算受国家控制。基于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高校得到国家财政资助部分较少,即使达到国际平均水平也仅为10%。因此,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既不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内容上,民办高校的收入预算由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学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组成。预算收入中学费收入占很大比例,民办高校应根据招生就业情况预算学费收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民办高校可以根据教师人数预算财政工资补助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收入只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民办高校预算管理应该按年度编制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民办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室)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应报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调整预算。预算管理要加强考核与激励措施。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让预算流于形式。预算编制只是预算管理的第一步,重点是如何执行预算和控制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并根据反馈的结果进行激励。

三、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

基于民办事业单位定位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目前,民办高校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由于会计核算制度长期处于缺位状态,造成民办高校现行的财务管理体系混乱、不完整,财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等现象,影响到民办高校的顺利发展。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该会计制度只适应于非营利组织,将不适用于民办事业单位定性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既要考虑投资人的积极性,又要考虑教育事业育人为本的原则,不仅要注重投资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民办高校应借鉴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运用现代会计理论与方法,建立与民办事业性质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模式。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因此,民办高校也适宜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会计假设和会计核算原则可参考我国会计基本准则规定。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与其他会计制度最大的区别应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内容上。

其一,民办高校会计科目。民办高校因其没有财政拨款,基本靠学费收入运转,需要核算教育成本,并考虑举办者的成本回收或者合理回报,因而不能完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同时民办高校是“民办的”、“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是盈利组织,办学的目的不是赚钱。因此,也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可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收入费用类和结余类。在会计科目设置中,由于民办高校需要核算成本,因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民办高校有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可购买风险较小的债券,因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民办高校也可收购兼并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民办高校的事业性质,保留了基金类科目,如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等。由于民办高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办学过程中,要考虑出资者的投资回报,设置了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和结余分配科目。具体会计科目的设置见表1。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就费用类科目可增设一些二级科目。

其二,民办高校财务报告。民办高校应当定期向出资人、捐赠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等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及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以全面反映学校对教育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教育职能的履行情况。民办高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日常会计资料,按照一定的格式和会计处理程序编制的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成果。会计报表按照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民办高校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按照会计报表指标所体现的状态,分为静态会计报表和动态会计报表,前者如资产负债表,后者如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按照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会计报表,对外会计报表应由会计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均属对外会计报表,文字报告包括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信息和非货币化的非经济信息。民办高校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表、教育成本明细表等属于内部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报表的编制时间,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民办学校在提供会计报表外,还要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良好的财务收支透明度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像企业那样,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披露信息。民办高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有助于确保民办高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会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审批部门的监督,如从事卫生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卫生局的监督,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文化局的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财政资助,一般直接实施监督。但民办高校作为民办事业单位接受政府财政资助越来越多,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上办学的社会特点,政府和社会必须加强对民办高校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国家的财政、税务、审计监督,社会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和媒体的社会监督及内部审计监督。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检查,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民办高校进行年报审计,特别要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监督,防止将办学资金用于非教育事项。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挪用;要重视社会公众、学生和媒体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使学校的投融资活动围绕教育服务。

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监督主要通过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形式,实现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民办高校应定期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接受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财务监督。

应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监督制度。包括:财务监督的原则、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内容、监督结果的处理,民办高校参与经营性活动的范围,民办高校的资产与变更制度,民办高校运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财务处理原则,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民办高校应遵循合法性、客观公正性、多元性、成本效益和持久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及有效性等财务监督原则,使财务监督贯穿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个过程,既要进行事前监督,也要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参考文献: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2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体制,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2004年8月1日,财政部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和界定范围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二、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一定的产业属性。以前国家没有一套适合日常教育特点,又符合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的会计制度,使不少民办学校在建账初始就在各种会计制度中难以抉择。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等等,可谓五花八门,各行其道。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有些诸如科研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三、民办学校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 合理回报” 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 企业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的行为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 合理回报” 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营利组织。《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 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制度的完善

当然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局限性,有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以下的建议:在不违反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 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笔者认为,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应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尴尬,会计处理基础上有的按权责发生制,有的按收付实现制;平均成本核算内容不一;资本化时间随意界定等现象。尽管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及制度》,但没有明确写明民办学校适用此制度。

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最终解决。

参考文献

[1]陆建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 会计研究2004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3

(说明: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4

一、法律地位问题

1.现有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明显偏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均未对独立学院作出直接规定,对独立学院的调整也属于间接调整。教育部2008年2月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称“26号令”)虽是直接针对独立学院的规范性文件,但仅是教育部的规章。独立学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偏低已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独立学院法律规范内容不健全。“26号令”对于独立学院是否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及如何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只字未提。大多数投资者盯着独立学院这块“大蛋糕”,除了看中高等教育市场的发展前景,更看中投资独立学院所能获得的丰厚利润,有的独立学院举办方与投资方的毛利可达60%。而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却至今没有对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这就使母体高校和出资者可以利用法律空白牟取不当利益,损害独立学院的利益,从而影响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3.法人地位不明确,“公”“民”界定牵强附会。现实中,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的独立学院寥寥无几,大部分独立学院都受举办高校或出资者的“挟持”和左右。独立学院的所有制比较复杂,有的是完全国有型,有的是混合所有制型。独立学院的产权多元性和资金来源的复杂性使它很难用“民办”性质来定位。

4.独立学院法人属性不明确。从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独立学院既不是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法人,也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属性不明确导致独立学院会计制度不规范,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就给监管带来了困难。2001年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将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定性一直沿用至今,并未因《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施行而修改。这种非企业又非事业单位的性质使独立学院在税收、财务、人事等许多方面都面临着难以逾越的障碍。

5.法律地位不平等。我国高等教育财政实行“有保有压”的倾斜政策,地方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越来越被边缘化。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6号令”赋予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规定要给予独立学院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但现实中独立学院根本没有享受到同等的法律地位,待遇不公现象依然比较严重。

二、产权问题

法人财产权制度有效地界定了独立学院在混合所有制情况下的产权以及基于产权所产生的各种权利,是民间资本介入的法律保障。高等学校的法人制度和产权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外在制度。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落实不理想是带有共性的问题。独立学院产权不明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出资制度不规范,产权过户不到位。一些独立学院的办学资源大部分来自于租赁,自有财产有限,不足以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资产过户状况不好,有过户的成本因素、程序性因素、政策性因素和举办者观望心态等,也有个别社会组织只顾自身利益而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没有认真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的因素。

2.法人财产权未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产权问题是独立学院运营中敏感的且关乎效率和效益的关键问题。由于相关法律和政策还不健全,在举办独立学院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往往对其产权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特别是对以独立学院名义投资和办学形成的有形与无形资产的最终权属没有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学院的运营和发展。

3.法人财产权实施不到位。在独立学院举办的过程中,普通高校投入的主要是师资、管理和学校的办学优势,实物投入(包括校舍、土地等)主要由合作方承担。高校从这种合作中获得了直接的利益回报(学费分成),对产权问题却很少关注,在办学协议中也没有相关的约定,这就使独立学院既没有规范的公司化的产权结构,也没有形成公益性法人财产,产权结构不清晰、不稳定,出资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得不到制衡,进而造成独立学院办学行为的急功近利。

三、办学自问题

我国是公办高等教育长期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国家,以政府行政干预和计划调控为主要特征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至今仍占统治地位。独立学院是民办性质,其投资主渠道是民间资本,而民间资本的投入往往又具有投资回报性质。独立学院徘徊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如何使独立学院从公办高校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中解放出来,真正成为教育市场中自主办学的行为主体,是现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但是,“体制似乎不想给民办教育以更多的空间。民办教育只能以一种努力的方式去迎合体制对一所学校的矫正、修改和塑造,而没有着意于打造自己的特色”。《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然而,独立学院的招生自却经常受到限制。比如,每年的高考录取都把独立学院单列出来,这就使独立学院只能招到分数较低的学生,甚至降分录取,有时普通高校已经开学了,独立学院的录取通知书还未发到被录取考生手中。此外,在独立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管理上,也存在不少有待厘清的问题。

四、出资人合理回报问题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这一态度有了“转变”:一方面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另一方面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著名教育学家潘懋元教授也指出:“公益性和营利性,是教育在一定时代背景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两种属性。具备营利性才能生存,才能发展,才能更好地彰显教育的公益性。”但现实中不少人对合理回报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将其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利润分配,并因此否认独立学院的公益性。不少出资者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想要回报而不敢公开要,有的就通过暗箱操作来取得利益回报,这不仅影响了举办者对独立学院的后续投入,也增加了管理部门对独立学院进行财务监管的难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办非营利组织的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这与法律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不一致,因此这一会计制度无法适用于独立学院。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合理回报”的限制性条款过多,有的内容无法操作。另外,在回报比例的确定上,审核程序也过于繁复。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只能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这实际上等于说投资方要取得的合理回报也仅仅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对于投资方而言,办校初始要投入巨资,在投入后应取得合理回报的余地又是如此有限,其办学热情终将会退去。

笔者认为,保障独立学院的营利性,关键是要让出资者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回报,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出资者的办学积极性。

五、税收问题

独立学院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一优惠政策至今尚未出台。一些地方根据国家教育税收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独立学院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在未认定独立学院属于事业法人的情况下就要求将其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以此为由向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征收企业所得税,更是与相关法律精神不符。此外,从事非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中也有许多是公益性学校,对其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也是不合适的。

六、内部法律关系问题

独立学院产权关系不清导致经营权和管理权含糊不清,不少学院至今未建立董事会,有些学院尽管建立了却存在成员组成不合理或越位的情况。

实践中,有的母体学校对独立学院管得过宽,甚至将母体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方式等完全移植到独立学院;有的母体学校对独立学院放任自流,不闻不问,只收取“管理费”或“出卖”自己的学校品牌;有的母体学校把申办独立学院看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收取过高的“管理费”,影响了独立学院的发展。

七、外部法律环境问题

1.法律实施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调查却发现,多数独立学院教师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突出表现在教师待遇差别较大,尤其是退休后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独立学院教师队伍不稳定。

2.社会歧视严重。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教育范畴,人们对民办高校的认识存在较大偏见,与公办高校相比,独立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为严峻,甚至一些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和国有单位限制录用独立学院毕业生。这些有失公平的“违法”行为却无人制止。

笔者认为,合理公正的制度供给是独立学院走出困境、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政府是能够影响独立学院组织目标实现、影响独立学院生存和发展的“利益相关者”。鉴于我国教育的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决定着独立学院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独立学院的政治地位。因此,政府应统筹规划,通过政策投入和制度设计促使公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为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

上述法律问题是独立学院在发展到转型期时出现的正常现象。这些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成为影响当前独立学院发展的瓶颈,这些问题的破解之策在于尽快立法或对现有法律法规予以完善。我们可以借鉴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独立学院发展的实践,制定出积极保障和促进独立学院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独立学院营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5

论文摘要: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4年8月1日,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文章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在民办学校适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简要分析。

2004年8月1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

(一)会计目标

《制度》总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督者等)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这些供应者应该对资财的管理、使用、处置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基础

《制度》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这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会计计量基础

《制度》第八条规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按历史成本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决定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四)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核算,只需要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制度规定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需要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对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再进一步区分。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四、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制度的选择混乱。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部分科研项目进行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都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五、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民办学校是否都实行该会计制度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合采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行为的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问题,但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解决。

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建议:在不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6

【关键词】预算会计;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营利组织

我国预算会计的发展一直是在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更好的反映政府有关单位受托责任。通过对我国预算会计发展现状及预算会计目标、原则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在预算会计体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等方面应该进行改革。才能使我国预算会计与国外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接轨;使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与目标相适应。

一、近年来预算会计改革的成就及环境分析

1.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明确了预算会计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求的基础上,应该具有的公共性、非营利性和财政性的特点。是一次根本性的改革,在理论和实际上取得重大进展。

2.近年来,随着预算制度逐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推广,预算会计的客观环境及其核算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稳步推行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要求预算会计必将根据不同情况设计和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及会计体系。

二、预算会计进一步改革的必然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预算会计需要进一步改革。其原因有:一是与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接轨的需要,二是与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模式与目标不适应。主要因素是经济体制改革与财政预算改革对预算会计提出了新要求。

1.财政预算管理的变化

2000年起,部门预算经过一系列的变革,将部门所有收支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了综合预算。各部门的预算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财政资金运动方式的变化

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行办法后,财政拨款由国库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拨付的政府采购资金,直达供货商。政府基本建设投资也不再通过建设银行拨付,改由财政部门拨给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

3.预算会计信息需求的变化

随着民主及法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各界不仅要求政府提供公开、公平、透明的收支预算执行的信息,还关注政府的资产、负债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以评价政府在使用公共资源方面的绩效。

上述变化,要求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在核算内容、资金流人与流出的确认、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使用、会计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相应调整、充实、改革。

三、预算会计的改革

199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随着近年来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按公共财政理论设计的预算管理模式已开始建立,预算编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预算会计的运行环境又发生了变化,因此预算会计又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未来预算会计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预算会计体系的改革

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狭义)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但随着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将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

1.政府会计

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包括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等,客观上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1)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部门所有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统一由财政核定支出需求。

(2)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部门预算编制后,如果没有预算执行制度的改革,其作用必然大打折扣。预算执行改革最有效的方法是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即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由财政在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账户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3)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改革中,政府采购制度应是一项重大的工程。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使预算资金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节约公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非营利组织会计

事业单位会计向非营利组织会计靠拢,非营利组织会计不仅包括事业单位,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基金会等。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这些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目的在于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务。因此,非营利组织反映了他们的基本特征,其目标着眼于社会效益。显然,这些组织的会计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就更能反映其本质特征。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本质特征相近,但还是有较大的差异。主要是它有自己的业务收入,而且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可以做到收支相抵。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政府会计虽同属非企业单位会计,但不能统称为政府会计,在制定会计规范时,将其统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二)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

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使得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需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部门预算、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采购等改革的要求。

1.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人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不再有遗漏。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然而,由于基本建设财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应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细化预算编制到项目,也就是收支要重新适当分类。因此,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

2.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实行,改变了预算资金的流转程序,将使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面临又一次改革。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部门内资金拨付等业务的发生及其会计核算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现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基础收付实现制将受到挑战。总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推行,(下转第216页)(上接第213页)对现行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冲击将是非常巨大的。

3.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展开,政府采购资金运动就成了预算会计的一个新的重要核算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的许多采购项目,既有财政预算资金,又有其他资金,这些采购资金,应集中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因此,也就产生了资金从预算单位(部门)向财政部门流动的现象。另外,会造成预算单位收支过程中价值流转和资金及实物流转的脱节。政府采购物品的价值按转账通知流入、流出单位,但货币资金却不实际进出单位。

(三)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的改革

通过分析我国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对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使用者、会计报表主表的设置、财务报告其他组成部分的法定化提出以下建议。

1.随着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人们对预算会计信息的要求日益提高,目前已显露出许多不足之处:

(1)预算会计报告内容不够完整,提供的信息比较简单。

(2)预算会计报告设计不够科学,信息的可用性较差。

(3)体系不够健全。

2.要建立全面的财务报告制度,必须对预算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的目标应该首先要保证做到财务报告能提供全面的、透明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逐渐转而为经济决策服务。

3.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会计报表主表:

(1)改进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应按照反映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这一定位来设定,政府资产负债表中要增列必要的资产、负债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要反映年末预拨给下级单位的来年经费和从上级单位预领的来年经费;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的有关项目,要按流动性分类。

(2)改进收入支出表。此表要按各项支出及其资金来源对应计列的原则编制。收入、支出等科目应设置必要的二级和三级科目,并在会计报表附表中列示其明细数据。

(3)探索编制现金流量表。在有条件的大中型事业单位,可以研究如何试编现金流量表的问题,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列示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设计思路: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可仅限于货币资金;可划分为缴拨款项活动,筹资、投资活动,和业务活动三部分。

(4)此外,还应全面规划会计报表附表,增加表外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