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1

Abstract: Legal science specialized educational practice base is an important way and an place for training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the bridge and the link between teaching units and base units. With the uti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eaching practice base, practical teaching mode was reformed and perfected. It need follow certain conditions and principles to select and establish educational practice base for legal science. On the mode, they can establishmulti-level and multi-type teaching practice base and create closely contact base.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eaching practice base should be based on agreements to be standardized and institutionalized and effective.

关键词: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探讨

Key words: legal profession;teaching practice base;explore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2-0219-02

0引言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也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证。搞好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是学校教学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需要。目前我院法学专业在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方面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实现了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和锻炼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能够有效检验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情况。

1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践能力是实践的能力,是主体有目的、自觉把握客观世界的能力。在心理学意义上,实践能力以问题的解决为核心,它不是单纬度的能力结构,而是多纬度、多层次的有机结合体。实践能力是个体得以成功的重要方面。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斯腾伯格提出的成功智力理论认为,成功智力包括分析性智力、创造性智力以及实践性智力三个方面。其中实践性智力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体将已有思想、经验以及对信息的分析加以整合,并契合特定环境,解决实际问题,达成目标的能力。[1]

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学生运用法律,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意见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2]包括专业技能训练与提高和专业技能应用与服务两方面能力。

通过教学实践基地培养学生法学实践能力,其途径是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去教学实践基地实习,实习中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实习业务来锻炼和培养法学实践能力。由于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大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实习的教学实践基地类型一般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充当指导教师的相应地为审判员、检察员、律师。在法院实习的学生可实习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业务;在检察院实习的学生,可实习侦查犯罪、批准逮捕、、出庭支持公诉等业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可实习法律咨询、代书、出庭辩护、民事、非诉调解等业务。至于具体的实习工作,在法院或检察院实习的学生一般从事书记员工作,如整理卷宗材料、担任庭审记录或检察官调查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一般担任律师的助手,如起草法律文书、担任记录、协助调查等。在这些具体的实习工作中,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办理具体的案件,培养和提高实事求是、秉公办案的业务能力,分析案件、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语言文字写作和表达的能力,社会交往能力。

通过教学实践基地培养学生法学实践能力是通过学生在教学实践基地的实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活动方式实现的。如担任记录、讨论、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收集典型案例、撰写实结报告等。这些不同的活动方式都从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锻炼和培养着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其中,担任记录主要担任与当事人谈话和庭审记录,这种活动可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实事求是、适用法律程序的业务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讨论主要是参加实习单位的案件讨论和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师生对案件的讨论,这一活动通过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分析和发表意见,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咨询是学生对当事人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提出建议,这一活动不仅可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还可锻炼学生的社交能力;起草法律文书是学生协助指导教师写作有关案件的法律应用的文书,通过写作这样的法律文书,使自己语言文字的写作和表达能力、办案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收集典型案例是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注意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有明显特点和代表性的案例,使学生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撰写实结报告是学生实习结束时对实习活动进行的总结,它包括业务总结和实结两部分。

2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的选择与建设内容

2.1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选择的条件和指导原则要建设好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首先要选择适当的能够作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实习单位。由于学生来源复杂和地域广泛,能够作为学生实习单位的司法实践部门很多。在确定选择哪一家实习单位作为教学实践基地时,该实习单位应具备满足和符合法学专业学生实习的条件,其条件应包括:①必须是从事法律适用或应用的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②能一次性接纳3名以上的实习学生;③能为实习学生配备业务能力强、法律执业经验丰富的实习指导教师。

在具体选择教学实践基地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首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根本出发点。法学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要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作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根本所在,把是否能够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作为评价教学效果和质量的重要标准。其次,质量建设是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中心任务。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不可盲目追求数量,在建设中一方面要寻求一定数量的教学实践基地,另一方面则要不断提升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档次和质量,使学生在教学实践基地真正能学到实际的本领,接触到实际业务。再次,以点带面,建设示范性基地是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发展策略。在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统筹布点、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要满足实习的需要,需要建设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教学实践基地,这些教学实践基地无论就规模、实力、管理模式、实习效果、以及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等方面均比其他教学实践基地要强,以此起到引导作用,推动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最后,共建、共享、共赢是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基本方针。学校通过教学实践基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企业通过学生实习寻求单位的储备人才,学生通过锻炼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做到共建、共享、互利、巩固发展。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合作,努力达到多赢的局面。

根据以上原则,在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选择范围上,围绕建设专业技能训练与提高和专业技能应用与服务两种类型的教学实践基地,范围应当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

2.2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内容教学实践基地作为法学院(教学单位)与基地单位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共建、共享、共赢的活动方式上体现灵活、多样,可使法学院与教学实践基地双方实现多方面的合作和互助,在建设内容上,主要包括:①基地单位接收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见习,并给予实践和技能上的指导;②法学院在学校的支持下建成桂林市最具规模的法学图书、电子信息资料系统,可为基地单位提供便利的查询条件;③双方可建立疑难案件的研讨、论证机制,法学院可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及司法建议;④双方不断加强科研合作,可开展一系列的横向课题研究和调研工作、论证工作;⑤法学院发挥人才聚集优势,积极参与基地单位的业务素质培训规划和实施工作,以成人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依托,为基地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⑥双方互通信息、交流成果,建立法学教学、学术研究、立法、司法等最新信息的经常性沟通渠道;⑦教学实践基地通过适当方式为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提供案例来源。

3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立模式、组织与管理

教学实践基地是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在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模式上,按照以点带面,建立多层次、多类型教学实践基地,创建紧密联系型基地。多层次是教学实践基地从基层司法机关到省级司法机关,多类型是教学实践基地涵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教学实践基地有书面协议式和口头协议式,在桂林市区作为实习单位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签订教学实践基地协议书。法学院自2002年以来,在桂林市区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确定了17家教学实践基地并签订了教学实践基地协议书。在桂林市外的实习单位,每年去的实习学生虽然数量不多,但也经常有学生去实习的,如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等,法学院与这些实习单位达成口头协议。紧密联系型教学实践基地,是在已有的教学实践基地中,按照建设示范性基地原则,根据交通、路程、实习容量、教学科研需要重点建设一些教学实践基地,为此,法学院确定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为重点紧密联系型教学实践基地。

对教学实践基地的组织与管理,是以协议为基础,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效化。为此,法学院在桂林市区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先后确定了17家教学实践基地,并与这些实习单位签订了教学实践基地协议书,奠定了双方合作与互助的基础。法学院制定了《实习指导书》、《学生专业实习管理规定》、《实习带队教师工作职责》、和《实习考核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实习。在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中,法学院与教学实践基地通过每年召开实践基地联谊会建立起联系机制,增强双方合作基础。专业实习中,学院领导到实践基地进行实习检查,组织实践基地单位负责人座谈,听取他们对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感谢实习单位的支持。法学院与实践基地单位进行密切的双向合作,最突出表现为法学院与桂林市检察院连续几年共同承担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重点课题,并获得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一等奖。同时利用学院所拥有的科研、技术优势为实习单位提供相应服务,选派专家为桂林市法院、检察院实践基地培训干部和业务骨干,实现真正的双赢。法学院聘请实践基地单位的专家担任学院的兼职教授,为学生作学术报告,开展专题讲座,如法学院与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经协商,在全国开办法学专业的高校中率先开设由若干名检察官主讲的检察理论与实务专题系列讲座,不断巩固双方合作的基础。

4结语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是一种不断探索和创新的活动,其出发和着眼点是培养学生法学实践能力。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选择有其条件要求,要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在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模式上,可以按照以点带面,建设示范性基地,共建、共享、共赢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多类型教学实践基地,创建紧密联系型基地。

参考文献: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2

1、本周顾问单位收到了几位购房客户寄送的律师函,主要意见为在房屋购买过程中,正式签订房屋产权出让合同时房屋的面积远远大于购房意向书中双方约定的购买房屋的面积,其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现在由于面积增加要求其增加支付购房款的要求不合理,如果不尽快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其将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顾问单位赔偿其损失。

2、接到上述律师函及咨询后,我们出具了法律意见。我们认为,根据购房意向书中的约定“本协议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预售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深圳市国土部门查丈测绘面积为准,待深圳市国土部门查丈测绘面积确定后,按预售建筑面积已支付的房款以深圳市国土部门查丈测绘面积为准多退少补。预售建筑面积和查丈测绘面积的任何差异不构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事由。”同时,相关法律也规定,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因此,上述争议在双方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购房人应当支付增加面积的购房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但是,其中一个客户的房屋面积增加了8个平方米,而之前整个房屋的购买面积才是43平方米。面积如此之大的变更,很有可能被认为是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对于购房人而言也是极为不公平。因此,我们建议单独处理此客户,争取通过打折或者置换其他房屋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第三十周实习周记

本周主要工作为陪同带教律师一同出差,就某货运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与被告进行庭前谈判,如谈判破裂随即参加庭审。

1、本次的谈判并不顺利,被告表示,一方面,在其多年的水路运输业务操作过程中,从来没有碰到过货方的保险公司追偿船方的案件,在当地类似案件的处理中,涉案损失均是由货方及其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其无法理解及接受要求其承担损失的要求。如果要承担责任,其也会给货主施加压力,要求货主出钱进行赔偿,否则货物很难在当地的业务很难在继续下去,没有人会和他做生意。

2、由于案件本身在责任认定及损失确定上均证据充分,我们也当场表示对于此次追偿案件,我们有充足的信心追回所有损失,但鉴于被告要求并组织调解,也为了纠纷的快速顺利解决,我们希望各方都能提出一个合理的折中方案,以解决涉案纠纷。被告随后承诺,调解方案他们已经商量好了,即由货主支付5万元赔偿款,他们不会出一分钱。由于与我们的预期相差太远,此次调解未能成功。

3、就在我们积极准备庭审时,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现在不愿意配合,相关证据原件其不会提供我们开庭使用。我们分析可又能其受到了被告很大的商业上的压力。由于没有证据原件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我们不得不最终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于是在开庭当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以出具调解书结案。

第三十一周实习周记

本周除一些常规工作外,并没有其他值得予以记录的工作内容。主任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会到保险公司去进行授课讲座,需要我准备讲座的材料,并提供给我关于“调解在保险理赔中的运用”课题进行研究。

1、在保险理赔时,目前一般的调解机制有以下几种:1、行业调解: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依法对保险纠纷进行调解;2、司法调解:各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3、保险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以人民法院和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为平台,通过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的联合与互动,建立多方位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

2、目前在最高法院及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下,保险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调解方式,各地均设立诉调对接机制,引导当事人多适用该途径解决保险理赔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保险诉讼的,法院立案庭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如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则以调解程序开展调解工作,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保险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经当事人同意,办案法官出具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办案法官及时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由原告当事人申请撤诉。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官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协助共同进行调解。

3、目前这种保险诉调对接机制大多存在自然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车险等领域,涉及到企业的财产险、责任险等保险纠纷大多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并没有强制推广这一调解机制。

第三十二周实习周记

本周事务所作为当事人与某装修公司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一审结果对我们较为不利,虽然双方互有违约,但是我们承担了较大的违约责任。而且在一审中,我们犯了一个很低级的失误,就是并未请求法院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导致违约金的金额已超过本金,本次上诉,我们主要目的就能够请求二审法院调低过高的违约金。

1、本案中,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承担的是“利息式”违约金,对于我方而言,若逾期付款,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是利息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对方的实际损失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明显过分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予以减少违约金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调低。

2、但是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我方在一审时并未请求调低,法律并未规定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调整违约金,那么,二审再主张调整违约金是否合适?我们认为,首先本案原审法院并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向上诉人进行释明,二审法院应当就上诉人要求调整违约金的主张进行审理其次,关于可主张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时间,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明确提出要求调低违约金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二审法院不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调整,裁判结果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严重不公平。

3、希望我们的上述上诉意见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弥补一审时犯下错误。

第三十三周实习周记

本周主要工作是协助带教律师帮助顾问单位参与一项商业谈判。顾问单位打算将一处商场整体出租给对方,就双方的合作形式及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会谈。

1、谈判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双方以何种方式进行合作,起初对方希望通过合资成立一家商业管理公司,有商业管理公司经营商场,但是我们考虑到如果是合资公司,我们不仅对对方不了解,双方之前也没有合作过,双方关于出资的份额、人员的安排、各自的责任都会是很大的问题,而且,合资的话我方的收益将是不稳定的,可能面临亏损的风险,还不如我方自己继续经营,最终我们否决了对方这一方案。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3

实习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年级:xxxx级 班级:x班 学号:x号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 立案程序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不作为

审理时限 合议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4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5

实习地点:岳麓区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2003年11月20日~2003年12月26日

年级:2001级班级:3班学号:8号 关键词

行政诉讼立案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不作为 审理时限合议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6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2年来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2000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2000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