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观念的认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对法治观念的认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对法治观念的认识

对法治观念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 哮喘急性发作期;激素;剂量-效应关系;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轴

[中图分类号] R9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721(2011)07(b)-005-04

The effect of inhaled corticosteroids in the treatment of acute exacerbations of bronchial asthma in older adult

GUO Hongxi, LIU Hua*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08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best method of treatment of acute exacerbation of bronchial asthma within different ways, different does of corticosteroids. Methods: 83 patients diagnosed as acute exacerbation of bronchial asthma were divided into 4 groups in the randomized block method. There were 18 patients in the A group of BUD 2 000 μg, quantitative budesonide inhalation 500 μg once, every 30 minutes, the total inhaled dose was 2 000 μg/d; 21 patients in the B group of BUD 4 000 μg, quantitative budesonide inhalation 1 000 μg once, every 30 minutes, the total inhaled dose was 4 000 μg/d; 22 patients in the C group of BUD 6 000 μg, quantitative budesonide inhalation 1 500 μg once, every 30 minutes, the total inhaled dose was 6 000 μg/d; 22 patients in the D group of prednisone, 30 mg/d, took at a draught. Pulmonary function test, clinic assessment score and adrenocortex function test were completed at the beginning, the end and the course of the trial. Results: Within the 4 groups of patients with acute exacerbation of bronchial asthma, clinical assessment scores were declined after the treatment, with statistical differences (P<0.05). The value of FEV1 and PEF which reflected the function of tracts improved with statistical differences (P<0.05). There were similar improvements in clinical assessment score and lung function in the four groups at the time of 4 hours and the second day after treatment; 7 days after the beginning of treatment similar improvements in clinical assessment score and lung function in the four groups, and the difference of the improvements in lung function between the group of BUD 6 000 μg and PRED was not significant, but these lung function parameters were well improved in the group of BUD 6 000 μg (C) >BUD 4 000 μg (B) > BUD 2 000 μg (A). The urocortisol test in 24 hours which reflected the adrenocortex function were declined in the four groups, with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Conclusion: Using ICS is an effective method in the treatment of acute exacerbations of bronchial asthma undoubtedly. When concerning the efficacy and side effects, inhaled corticosteroids is an ideal method in the treatment of acute exacerbations of bronchial asthma.

[Key words] Acute exacerbations of bronchial asthma; Inhaled corticosteroids; The relationship of dose-response;Hypothalamo-pituitary-adrenal axis

支气管哮喘(简称哮喘)是一种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呼吸系统常见疾病,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其患病率在全球范围内有逐年增高的趋势[1]。哮喘是由多种细胞包括气道的炎性细胞和结构细胞和细胞组分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多项研究证实,吸入糖皮质激素(inhaled corticosteroids,ICS)能够有效控制哮喘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的慢性气道炎症,减轻哮喘慢性炎症程度,改善气道高反应性和肺通气功能,起到缓解哮喘症状、控制或减少哮喘急性发作和提高患者生存质量的作用。但目前所进行的研究却未解决下述疑问:①对于哮喘急性发作,有效ICS剂量(或等效剂量)范围是多少?②ICS治疗哮喘急性发作的剂量-效应关系如何?③大剂量ICS吸入对机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尤其是对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轴的影响程度如何?本试验通过区组随机化分组临床试验方法,在一个完整的治疗过程层面上,以肺功能、急性哮喘临床指标评分、24 h尿皮质醇浓度等为评价指标,论证大剂量ICS剂量-效应关系以及安全性,为临床应用ICS治疗哮喘急性发作提供理论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试验对象

2009年7月~2010年12月,本院呼吸科和干部保健科病房中的哮喘急性发作期住院患者,哮喘的诊断依据是《2008年版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入组标准包括:符合哮喘急性发作诊断标准的患者;年龄>60岁,性别不限;无智力和认知障碍;无其他慢性疾病(可合并有过敏性鼻炎),合并过敏性鼻炎者同时给予相应治疗;能接受激素的长期治疗;前4周内无全身性使用糖皮质激素,2周内无呼吸道感染;无全身性疾病及精神异常;无应用糖皮质激素使用禁忌证的患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依赖或激素抵抗者;对布地奈德(budesonide,BUD)、泼尼松(prednisone,PRED)过敏者;3个月内曾参加其他药物的临床研究者。

1.2 哮喘病情评估项目

1.2.1 急性哮喘临床指标评分:测量并记录一般状况,呼吸频率(RR)、心率(HR)、辅助呼吸肌活动、呼吸困难程度和肺部哮鸣音等。

1.2.2 测定肺通气功能(FEV1、PEF)。

1.2.3 肾上腺皮质功能测定:试验开始后即留取24 h尿测定尿皮质醇浓度。

1.3 试验流程

将符合标准的83例患者分成4组,A组:BUD 2 000 μg组(n=18)、B组 BUD 4 000 μg组(n=21)、C组 BUD 6 000 μg组(n=22)、D组 PRED组(n=22)为对照组。试验前哮喘病情评估1~2项,并开始留24 h尿,开始第一阶段药物治疗,治疗A组BUD 2 000 μg组(n=18):定量雾化吸入BUD 500 μg/次,每30分钟1次,总吸入剂量为2 000 μg/d;治疗B组BUD 4 000 μg组(n=21):定量雾化吸入BUD 1 000 μg/次,每30分钟1次,总吸入剂量为4 000 μg/d;治疗C组BUD 6 000 μg组(n=22):定量雾化吸入BUD 1 500 μg/次,每30分钟1次,总吸入剂量为6 000 μg/d;对照D组PRED组(n=22):泼尼松30 mg/d,顿服。第4小时进行观察期哮喘病情评估,有效缓解继续试验(过程中病情加重者退出实验,归入无效结果统计)。第2天开始第二阶段药物治疗,各组继续原方案治疗7 d,但BUD雾化吸入间隔时间改为每天4次,剂量同前,直到第7天,第2天进行观察期哮喘病情评估,收集第1天尿样本,第7天进行观察期哮喘病情评估,留尿。第8天开始第三阶段药物治疗,按每周剂量递减25%方案继续治疗7 d,直到第14天,第14天进行观察期哮喘病情评估,留尿。第15天开始第四阶段药物治疗,按每周剂量递减25%方案继续治疗7 d,直到第21天,第21天进行观察期哮喘病情评估,留尿。(注:留尿:留24 h尿测定皮质醇浓度;观察期哮喘病情评估,即急性哮喘临床指标评分:患者分别于治疗开始后的第4小时、第2、7、14和21天分别重复急性哮喘临床指标评分,见表1;测定肺通气功能:试验开始后的第4小时、第2、7、14和21天分别检测;24 h尿测定皮质醇浓度检测:试验开始后的第7、14和21天分别检测。)

1.4 研究对象基本情况

治疗前患者例数、年龄、性别、临床评分、肺功能在A、B、C、D组及组间LSD-t检验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2。

1.5 统计学分析

所有数据用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同一样本治疗前后的变化采用配对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各组间均数的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多组均数两两比较采用LSD-t检验。

2 结果

共有96例患者参与了本次试验,其中13例患者最终退出了本次试验,83例完成试验研究。

2.1 治疗4 h各组患者临床评分、肺功能的比较

各组患者治疗4 h与治疗前相比,急性哮喘临床指标评分降低、肺功能改善,口服用激素组及吸入激素各组改变均较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

2.2 治疗4 h各组临床评分、肺功能改善的差值比较

治疗4 h各组间临床评分、肺功能改善的差值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4。

2.3 治疗2 d各组临床评分、肺功能改善的差值比较

治疗2 d各组间临床评分、肺功能改善的差值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5。

2.4 治疗7 d各组临床评分、肺功能差值的比较

第7天时,各组间临床评分、肺功能改善差值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肺功能改善的差值比较,C组>B组>A组,C组和D组差值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6。

2.5 治疗21 d各组临床评分、肺功能差值的比较

第21天时,各组间临床评分、肺功能改善的差值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肺功能改善的差值比较,C组>B组>A组,C组和D组的差值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7。

2.6 治疗后24 h尿皮质醇检测

患者治疗后24 h尿皮质醇检测,吸入糖皮质激素各组和全身用糖皮质激素组治疗后均逐渐降低,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治疗过程中,各组患者均未见真菌感染、骨折、心悸、忧郁、头痛出现。吸入激素A组出现3例口干,吸入激素B组出现3例口干,吸入激素C组出现4例口干,正确指导吸入激素及漱口后,口干不适减轻甚至消失。急性加重复发入院全身激素组出现1例,吸入激素A组出现4例,吸入激素B组出现2例,吸入激素C组出现1例。咽部不适全身激素组出现2例,吸入激素A组出现1例,吸入激素B组出现1例,吸入激素C组出现2例。

3 讨论

支气管哮喘是一种常见的慢性气道非特异炎症性疾病,以慢性气道炎症、气道反应性增高和气道重塑为病理生理改变基础上出现的反复发作性喘息、呼吸困难、胸闷或咳嗽等症状,并伴有肺功能下降,以广泛多变的可逆性气流受限为主要特征,多在夜间和凌晨发作、加重,多数患者可自行缓解或经治疗缓解,但任何一级的哮喘发作均可危及生命。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严重者可导致患者的死亡,影响患者的健康状态,是导致患者急诊就诊和住院的重要原因。哮喘的本质是气道的慢性炎症,临床应用证实,全身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可以加快病情缓解和肺功能恢复,缩短患者住院时间,降低治疗失败率,减少病情的反复,但对于反复急性发作的患者,频繁的全身使用糖皮质激素的安全性、长期后果及对机体造成的影响令人担忧,对于伴有结核病、糖尿病、骨质疏松等疾病患者,全身应用糖皮质激素受到限制[2]。吸入糖皮质激素治疗哮喘的急性发作期被证明是有效的。吸入疗法具有所需药物剂量相对较少,作用直接、迅速,作用强而全身副作用小、以较高浓度直接到达病变部位而具有良好的肺局部效应等优点,是给予平喘药的理想途径。吸入药物对患者的吸入要求不高,降低住院率,已被大多数患者和临床医师所接受。布地奈德是一种新合成的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其混悬液雾化通过空气压缩泵的作用雾化粒子,更易沉积于气道,呼吸道局部浓度高,保证了药效的发挥。布地奈德雾化溶液是目前唯一的雾化吸入糖皮质激素混悬液,它有明显的抗过敏及抗感染作用,可抑制支气管的痉挛,而且布地奈德作为一个强效的糖皮质激素,能减轻气道炎症,抑制炎症的释放,从而减轻炎症刺激平滑肌而产生的功能性肥厚,然而其治疗哮喘的最佳剂量尚有争议,2~8 mg不等,目前有增大剂量有助于提高疗效[3-4]不呈剂量依赖型的不同观点[5]。本试验结果发现在治疗的初始阶段第4、24 小时,3种不同剂量的布地奈德疗效相当,但到第7天以后肺功能的改善值有明显差异,呈剂量依赖性。ICS量效关系呈非直线关系,小中剂量随剂量增加而增加,大剂量则是一条平坦曲线[6]。全球哮喘防治创议(GINA)成人吸入布地奈德气雾剂的剂量标准:小剂量为200~400 μg/d,中剂量为400~800 μg/d,大剂量为800~1 600 μg/d,800 μg/d布地奈德干粉作用与2 000 μg/d布地奈德雾化溶液相似[7]。布地奈德引起HPA功能抑制的剂量曾引起争议[8-9],本试验通过测定24 h尿皮质醇表明,小于6 000 μg治疗哮喘3周,HPA没有被抑制,但可见一些不良反应如口干、咽炎等。布地奈德对骨密度和骨代谢无影响,且疗效高于丙酸倍氯米松,布地奈德雾化吸入治疗支气管哮喘安全有效。

4 结论

雾化吸入布地奈德可以改善患者的临床症状及体征,改善患者的肺功能。增大布地奈德混悬液雾化吸入剂量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疗效,其6 mg/d与口服泼尼松30 mg/d疗效相当,小于6 mg/d布地奈德混悬液雾化3周不会引起垂体-肾上腺轴的抑制。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哮喘学组.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支气管哮喘的定义、诊断、治疗和管理方案)[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8,31(3):177-185.

[2]Kyuma O,Takashi H.Analysis of Inhaled Corticosteroid Selection in Patients with Bronchial Asthma Using a Questionnaire Survey-Effects of Age,Gende r,and Disease Severity[J].Allergology International,2009,15(8):365-371.

[3]Adams NP,Jines PW.The dose-response characteristics of inhaled corticosteroids when used to treat asthma: an overview of Cochrane systematic reviews[J].Resir med,2006,100(8):1297-1306.

[4]Masoli M,Weatherall M,Holt S,et al.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dose-response relation of inhaled fluticasone propionate[J].Arch Dis Child,2004, 89(10):902-907.

[5]Mikhak Z.Dose-response studies of fluticasone propionate and budesonide: classification based on asthma severity[J].Allergy Asthma Proc,2006, 27(5):402-411.

[6]Clark DJ,Lipworth BJ.Dose-response of inhaled drugs in asthma An update [J].Clin Pharmacokinet,1997,32(1):58-74.

[7]Murphy K,Noonan M,Silkoff PE,et al.A 12-week,muticenter,randomized,partially blinded,active-controlled,parallel-group study of budesonide inhalation suspension in adolescents and adults with moderate to severe persistent asthma previously receiving inhaled corticosteroids with a metered-dose or dry powder inhaler[J].Clin Ther,2007,29(6):1013-1026.

[8]Suna Buyukozturk S.Acute Phase Reactants in Allgeric Airway Disease[J].TohokuJExp.Med,2004,204(3):209-213.

[9]Dane EDIGER,Funda COKUN,Esra KUNT UZASLAN,et al.Clinical effectiveness of nebulised budesonide in the treatment of acute asthma attacks[J].Tüberkülozve Toraks Dergisi,2006,54(2):128-136.

对法治观念的认识范文2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体法制传播与农民话语权保障研究”(12BXW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平,女,江苏师范大学传媒与影视学院新闻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电视传播与电视法治文化批评研究。

摘 要: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普法与依法治理“共举”时期。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普法宗旨也应与时俱进,在加强法治普遍原则和培育公民现代法律精神的同时,还应以权利为本位,注重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正当权益的维护,注意批判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确立“普治共举”意识,加强对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等。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普法;法治;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5-0014-02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法治建设与普法教育的推动下,电视法制节目日益兴盛,其一大功能或主要职责无疑是普法,六个五年普法规划也一直重视电视等媒介的普法作用。那么,电视法制节目的普法宗旨究竟是什么呢?仅仅是普及公民法律知识或培养守法的公民等那么简单?

纵观新时期以来我国政府主导推行的六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其对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首先,在普法内容上,主要侧重于具体的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法律基本理念与原则精神的传播,较重视实体法律知识的宣传而忽视了程序法律知识的普及;其次,在普法思想上,强调的是重义务、轻权利的消极守法型法律知识的宣传,而不是现代法治精神所要求的权利本位主义和法律至上理念的普及。这种消极的守法型普法教育其实质就是让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不违法、不犯罪,做安分守己的良民,而忽略了鼓励公民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培养公民利用法律维权的行为、能力和素质等[1]。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普法与法治“共举”时期。这一时期的普法特点和要求是:普法是手段,法治或促进社会依法治理才是目的,普法应与法治实践相结合[2]。依循于此,电视等媒介普法传播的目标应在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依法治理。毋庸赘述,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或现实法治环境因素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对公民接受或遵守法律而言,司法或执行比‘普法’更为重要。因为法律能否接受,取决对法律的信任与否;对法律信任与否,又取决人们自己在心中塑造的法律形象。司法和执法是人们可以直接感知与体验法律的基本场域,是人们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质料。如果司法或执法不公,或者腐败堕落,人们心中法律的高大形象就会轰然倒塌,因而断然与法律疏离。”[3]

当然,采取何种具体的电视“普治”措施,这将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下面,笔者对电视法制节目在贯彻普法宗旨的过程中应当在理论上注意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探析。

一、遵循法治的普遍原则,培育公民现代法律精神

普法并不仅仅意味着让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法律被颁布,哪些法律被修改,抑或哪些权利、义务被了解,而更意味着让老百姓认识到这些法律的颁布、修改,抑或这些权利、义务的赋予,对自己意味着什么。从电视法制节目普法宗旨的角度讲,就是应重视对公民的现代法律精神尤其是“法治”原则的宣传与普及。

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一个《德里宣言》。在这份宣言中,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认识,提出了以下关于“法治”的三条原则:

(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体系,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4]。

上述三条关于法治的普遍原则,既是现代法律精神的一种体现,也是“法治”理念的核心之所在,即“强调法律在保护人权、制衡政府权力上的职能,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或权威性,以及法律实施的公允性”[5]。从这一意义上看,在电视媒介采制法制节目的过程中,应遵循法治的普遍原则,贯穿现代法律精神或法治原则,同时注意批判人治意识、法律工具主义或传统的“法即刑”等观念,尤其是应对转型时期非“法律的统治”现象进行批评曝光,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二、以权利为本位,注重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正当权益的维护

有学者认为,要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大国里实行法治,需要进行一次观念的革命。其中之一,就是否定中国传统社会形成和建构的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而彻底肯定权利精神[6]。另有学者明确地把权利本位观念当做现代法律的基本观念,而与之对应的,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权力本位观念。以义务或权力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使中国公民大多敬畏法律,远离法律,往往把法律看做是惩戒手段或政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而与法律保持着一定的距离,甚或漠视法律的存在,不到万不得已不去触碰法律。

所以,电视媒介在法制报道或节目制作中,对受众进行法律法规条文的普及固然重要,使人们了解自己的义务也是必不可少,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抑或更为重要的是增强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及精神。

这是因为,其一,在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中,权利意识被普遍公认是一个薄弱的环节,我们以往的普法宣传教育对此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其二,权利意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是密切相关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民众更多地亲近法律,运用法律,增强对法律的信心,并能对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的法治化发展。其三,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但从源泉、时序和目的来看,权利是主要方面,现代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从这一意义上看,立法的宗旨是“确认权利”,执法的目的是“保护权利”,守法的实质是“尊重权利”,违法的危害性是“侵犯权利”[7],而普法的宗旨则更应是对权利意识的普及。进而言之,电视法制节目也要注重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正当利益的维护,将反映、维护广大受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电视法制节目制作的根本出发点。

三、注意批判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

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现代法制文化传播,应注意批判或摒弃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重刑轻民、义务本位、权尊于法、礼重于法、崇尚“无讼”以及宗法人伦观念等消极因素。当前某些电视媒介在法制节目或报道中,不同程度地受上述思想观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选题偏窄,所选案例多为刑事案件,内容涉及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相比之下,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民事案件,或涉及公民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报道不足;另外在报道的过程中往往只强调法律的镇压或惩罚功能,而对法律的权益维护等功能体现或宣传不足。尽管这样的法制节目或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教育观众、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但仅止于此也会产生不良效应,如只能营建传统法制文化氛围而不能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或只会强化受众的传统法制观,而不能培养受众的现代法治观,尤其是刑事案件报道太多、太细,还会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四、确立“普治共举”意识,加强对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与他们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人们更容易通过对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获得对法律公正性的感知和体验。而这种感知和体验决定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以及对法律的接受与遵守等行为。因此,监督法律实施,推进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法治实践的完善,促进社会依法治理,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否则,即便电视媒介在法制节目中不断普及法律知识,或者不断宣传法律的至上权威等,然而当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感知的法律形象,却是与法制节目中的法律形象面目全非、甚或相互背离时,法律及涉法信息传播是不可能真正被接受或认可的。

“依据现代法治的内涵要求,执掌国家公权力的各级执法者、司法者应是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这是因为,如果他们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远甚于普通民众不知法、不守法所带来的后果”[8]。多年来在谈及普法教育的时候,往往一些政法工作人员总是高高在上,似乎普法教育的对象只是普通民众。然而,从当前尚不健全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法治实践来看,加强对执掌国家公权力的各级执法者、司法者法律意识及精神的培养相当重要。如从征地拆迁、干部、基层政府“与民争利”[9]等引发的来看,不少政府官员就缺乏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发生之初,就武断或直接地将有关事件定性为反政府性质或违法行为,孰不知“集会、游行、示威”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是公民的权利;在对的具体处理方面,部分官员不是努力着手化解矛盾、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而往往是、采取武装镇压的手法,常常致使愈演愈烈和干群关系的愈发对立。可见,电视法制节目在践行普法宗旨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各级执法者、司法者职权行为的舆论监督,以促进法治实践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苗连营.公民法律素质研究[M].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

对法治观念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初中 法治 观念 意识

“依法治国”于1999年写入宪法。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些都表明了国家对“法治”的重视。但是,目前初中思想政治课教育中出现了诸多与法治教育严重不相适应的环节。

一、贯彻法治教育时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政治教师法律知识体系不健全

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师通常只是在大学阶段学习过《法律基础知识》,并非系统接受过法律专业知识学习,未形成专业法律知识体系结构,对于法律概念处于模糊状态,对于法律现象不能做出清晰明确的判断。教师法律知识的残缺就为初中生法治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也就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思想政治法治教育观念偏离法治建设轨道

教育界提出了“升学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但是观念的改变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也依然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只要求学生对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可能涉及的考点记牢记熟,能够应付考试即可,教学安排中不会针对法治教育进行更加深入的讲解,更不会特意安排专门的教学实践活动。观念的偏差,必将导致初中阶段法治教育的难见成效。

(三)教学方法不利于法治教育

鉴于升学率的考虑,初中思想政治法治教育只局限于书本,只是教师单纯的教授,忽视学生的教学主体作用,忽视多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导致社会经历缺乏的初中生对法治的理解只停留于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做到法律现象与本质的融会贯通。

(四)社会环境不利于进行法治教育

主观世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对于在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的初中生,外界所发生的一切都会在其内心产生印迹,对其正确心理机制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目前,社会上存在着违法违纪的现象,通过媒体等途径传达到学生中,对鉴别力不足的学生的法治教育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解决措施

针对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多角度、多层次动员学校、家庭、社会力量才能予以根本改变。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教师整体法治教育水平

通过引进法律专业教师、聘请法治副校长、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提高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学校管理层和教师层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为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提供专业知识储备。

对教师进行法治教育专项培训,引导教师在教学中灵活运用案例教学、媒体教学、旁听庭审教学等多种多方位立体教学方式,使学生对法治现象和概念形成鲜活的体会。

(二)为学生创造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

学校作为学生接触最多的环境,必须完善制定各项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无论是学校领导层,还是教师、学生,只要违法规定就按照规定予以执行,首先从学校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其次,公安、工商、文化管理等部门也协助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对于不利于学生教育的问题予以及时清除。

(三)督促学生形成遵守校纪校规的良好习惯

校园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校规校纪就是广义上的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就是学生遵纪守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管理层和教师要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从而促使初中生形成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的良好习惯。

(四)帮助初中生形成正确的是非观

初中生心理发展难以适应生理的迅速发展,所以必须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利用课堂、媒体、社会等多种途径,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对所见、所闻、所接触的事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分清是非才能决定其思想的发育和发展的正确方向,进而进一步正确指导自己日常的行为。

(五)帮助初中生形成正确的法治观

初中生法治观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历一个从社会现象抽象出法律现象,从法律现象中抽象出法律概念,法律现象与法律规定相匹配,最终形成法律判断的过程。而学生在这过程中也经过了从现象到本质的抽象,是学法的过程。经过多次这样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训练,初中生也就逐步形成了自身的法治观念,具有了对基本法律现象的判断能力。

(六)培养初中生形成法治意识

对法治观念的认识范文4

论文摘要:制度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法律环境可区分为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即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它们对经济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规则,构建经济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所以,在目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期,必须注意同时做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及其“硬”、“软”经济作用的内涵

(一)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着两类经济制度的约束,一类是正式制度,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与经济发展相适用的具体经济制度,它可以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述出来。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方面的传统、风俗及习惯,它是一个难以通过文字所记载清楚的但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的内容。

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执法环境、司法环境以及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所构成的独特制度体系也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亦可称作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这里,硬法律环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我国就是指建立的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软法律环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在实际生活中,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水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环境的“硬”、“软”经济作用内涵

广义上,法律环境就是一种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组成,所以,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发挥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们可把它对经济的作用称之为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相应地,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发挥比较间接,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度对社会结构加以历史性的限制,它转而于个人行动中加上了结构性的强制作用。”同时,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两者才会发挥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会真正实现。所以,无论法律环境的“硬”作用还是“软”作用,只有当它们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及其环境的优化

(一)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构建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几个方面,具体说来:

确定产权就是指确定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来说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明确的产权安排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对社会资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不同性质的产权,才为资源运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针对私有产权,就能完全通过自由市场协调的、自愿的双边交往做出资源运用上的决策。

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是指法律制度能够确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从而使社会按照某一特定的规范运行,发挥规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经济交往主体提供较为准确地预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

法律制度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组织的构建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企业准入市场制度、企业的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债券制度以及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等等均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会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对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正说明了建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分析:为什么中国的卓越技术,尤其在宋代的技术,从未转变为一次工业革命?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缺乏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关于“硬”法律环境的建设

硬法律环境的建设实质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就是指要建设好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如何建设完备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呢?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法律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但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内容却是有着相似标准的。法律制度作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现代社会,闭关锁国、自我孤立,仅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必将是渺茫的。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世界文化的大融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都在注意相互学习,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内涵、其价值取向更是趋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尽管一国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遵循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该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规划。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滞不前,要考虑一国国情。实际上,一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是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现出来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法律制度是否与经济状况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骤、有计划的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当然也应随之改变。

第三,要保持诸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着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各国根据本国整体法制建设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分别构建符合各国实际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各国的构架,推进整体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要从整体上建设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个制度,各个制度的法律条文问应尽量减少冲突。对此,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提高立法技术,努力发挥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单独运用某一法律制度时,特别是运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时,要注意与其他制度问的联系,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只有这样,整个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才会卓有成效,最终实现制度建设的应有目的。

三、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及相应环境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实质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识、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个基本原则要求交易者双方诚实、真诚、善良地相互对待,它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道德,通过法律本身很难具体化,主要依靠人们内心深处自我的约束予以实现。一国发达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诚实、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核心所构建的,所以,建设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是有助于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的。而正是这些法律价值为人们所颂扬,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后,必然会主导社会的道德文化主流,进而对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的权力界限,减少交易成本。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法治观念。在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因而,人们通过共同的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能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就会容易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在经济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语言,所带来的人们内心深处积淀的共同价值判断,必然会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的氛围,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分工。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活动的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建设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关键。非正式制度的“软”作用是通过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实现的,而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分工使人们已经远离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产交易时代,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丰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这种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制度,它不仅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烙下痕迹,形成基本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交易习惯,并随着法律意识水准的提高,准确地通过外在的合法、合理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准确地表现,必然会增进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更进一步交往。

(二)建设优良的“软”法律环境

1、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其培养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一样,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观,亦称作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理和态度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人们的法律要求及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观念属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它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程中的遵法、守法观念。作为“软件”的法律意识贯穿于人们法律活动的始终,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一个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官员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员有了法治观念,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在我国,重视全民法律意识培养,重视官员法治观念树立尤为重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传统法律模式是礼法结合、国法与家法的融合模式,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全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运用中,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重刑轻民以及残酷的刑讯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恐惧感,很多冲突和纠纷都力争通过法外的礼教去解决。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们疏远法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人们轻视法律而导致不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是刻不容缓的时代任务。新晨

最近这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树立,经过普法教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识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国家干部队伍的法治作风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认识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确实残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员违法乱纪、“权钱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低层次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的负面影响还是很深的,在短时间内我们很难完全清除。因而,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尤其树立官员的法治观念是我国面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治观念树立了,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法律环境才会是健康的,才会使法律环境的“软”作用发挥出来,保障经济的发展,有所作为。

2、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措施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当代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继续在广大群众和干部队伍中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众零散的不系统的法制观念变为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意识,并且可使国家公务人员切实意识到,他们是人们的公仆,他们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其次,重视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学教育和研究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能较好地向全体公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础。所以,要重视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视法学研究,使人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法律。

对法治观念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法治 人文精神 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4-0106-03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当代中国法治理想的实现,绝不仅限于技术性的制度建设,最为基础的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有赖于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养成。而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学教育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职责就在于,发掘和展示法学所秉持的启发人类实践的人道意义,使受教育者将法律理性和法律信仰置于一己身心,造成受教育者的职业精神和志业担当。然而,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精神启蒙主旨,抛却了其对于法治建设精神启蒙的历史担当,正在陷入对于制度技术理性的偏执。就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变革而言,复归法学教育的人文精神乃是当务之急。

一、人文精神——法治的精神底蕴

对于人文精神的内涵,目前学界说法不一,但从抽象的最为本质的意义上讲,人文精神总是反映出一定社会里人们对人自身的尊严和价值的强调,形成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同时,人文精神内涵应该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更新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场域中有着不同的界定。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人文精神强调法治建设的人本立场,强调法治对人本身诸如良知、价值与尊严的关注,是法治赖以生成和前进的动力源泉,是实现当代法治的精神基础。它以张扬正义与拷问人性作为法治、社会公平理论的逻辑起点,以法的合理性追问为工具促进法治、社会公平的发展,以所主张的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构成法治的基础价值文化。

如马克思·韦伯所言,“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着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法治事业同样也不例外。如果说法治是源于人类对人性、价值和尊严的一种制度关怀,那么人文精神就是深藏于其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无论是作为一种形式性的规范还是作为一种精神性的理念,法治无疑都是人类满足自我完善需要的一种选择,法治最终所关注的无非是人本身。一旦失去对人本身的关注,法治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甚至走向反面,成为专制的暴力机制。基于此,法治事业与人文精神的关系可以简洁地界定为“人文精神为法治提供终极性的合法性资源,而法治则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形式确保人文理想在人的现实生活之中有条件的实现”。而概言之,人文精神乃是法治的精神底蕴。

在当下强调法治的人文精神底蕴,对于现代法治理想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治当然是法律之治,但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实现法治的关键在于人对法的自觉,比如人对法价值的认同、对权利的自觉保护以及对义务的自觉遵守等。这种自觉产生的前提乃是法治之法必须是人性的护卫者,必须是人权的守护神,必须是正义的化身,而这又恰恰是人文精神的理想和追求。以此种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为指导,当下的法治建设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才能摆脱流于法律工具主义的现状;也只有以此种人文精神为指导,人们才能在法治社会中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尊严,法治之法才能得到全社会普遍的认同乃至虔诚的信仰,从而最终促成法治理想的实现。

二、人文精神的培育——法学教育的应然主旨

法治的人文精神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要关注作为主体的“人”。法治理想的实现,需要培育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全社会“人”整体素质的提高,更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当然离不开法学教育。正如孙晓楼先生所言,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关乎国家法治的前途。很显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治建设所需的合格法律人才为主要任务,培育德才兼备的高境界法律人才乃是当下高校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赋予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

对法治观念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中职生 法律意识 培养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03-0192-02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也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中等职业学校肩负着中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职业技能培养、提升其综合素质的重要任务。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其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环节,加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可造就一代守法公民,而且还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因素。可以说,国家法治化的过程就是逐步建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由于教育、法治现状、社会转型期信仰的缺失等原因,再加上自身年龄偏小,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和稳定,中职生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大多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并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部分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为权力和金钱所支配。

2.法律知识不足,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低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依据。由于中职学生是中考失利者,文化素质明显不高,他们很少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仅有的部分法律知识,多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和道听途说所得,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欠缺,其在校期间所表现出诸多的不良行为,往往只有纪律上的处理,并没有在法律上对其警示,导致中职学生对自己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缺乏明确认识。比如有的学生对于盗窃概念十分模糊,偷多少,能构成什么罪,几乎一无所知,相当多的学生不知道违法与犯罪的区别,误认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

3.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与法律知识水平存在着密切联系。虽然我们一直提倡“素质教育”,但实际仍是“应试教育”,中小学的课程中,很少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中职生法律知识水平低下,法制观念淡薄。遇到矛盾时或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采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清醒认识,更有甚者,对法律缺乏畏惧,严重危害社会而触犯法律,比如,校园暴力中的伤害。这些问题无不反映了其法制观念的淡薄。

4.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

在我国,中职学校都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课。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老师会告诉学生,遇到问题、纠纷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当实际冲突发生时,有的学生就头脑发热,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处理矛盾;有的学生则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在日常购物时不知道索要购物凭证;毕业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打工过程中拿不到劳动报酬如何维权等。这些问题课堂上老师都讲过,可面对实际问题时,学生往往不知所措。由此可见,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能力依旧缺乏。

二 影响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

1.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中职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6~18岁之间,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渴望独立却经验不足,情感强烈却不稳定,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控力差,冲动易怒。面对社会上各种诱惑、压力,他们感到无所适从。部分学生的功利心、自我意识过强,加之其薄弱的意志、消极的态度等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外界价值观念及社会负面的影响

中职生离开家庭在外学习,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社会,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中职生大部分都是没有考上高中,迫不得已才进入中职学校的,不仅在文化知识上,而且在人生理想、意志品格方面都有一定的缺陷,易受外界环境和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影响,各种负面信息也通过各种途径,对他们本不成熟的价值观造成冲击,金钱至上、崇尚享乐、自我中心等严重阻碍了中职生的健康成长,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学习法律内容少,法制教育观念错位

一是中职生教学计划中,道德与法律课程,学时少,内容少,教材内容滞后,法条多,案例少,学生不喜欢;二是法制教育定位不准确,重义务轻权利,使学生觉得“法律就是义务”,不利于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三是重条文轻理念,忽视现代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培育;四是灌输式的教育方式使学生厌倦和反感,失去了学习兴趣。

三 培养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总书记曾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法律意识不能自发形成。如何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培养法律价值的认同感和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是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依归。对法律的信仰归根结底是法律体现着当代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当对法律认同并建立了法律信仰之后,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就会形成自觉。因此,对中职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实现并保障了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内容是否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对法律的情感和其内心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学生才会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完成法律意识的升华。

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及校园法治氛围

环境对于人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为此,从社会大环境看,要培养中职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在司法领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其本身就具有积极的教育示范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在学生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在学校小环境上,学校管理要做到依法治校、依法育人,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照章处理,不姑息、不迁就、不因人而异,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丰富校园文化,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如法律板报、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旁听庭审等,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以利于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