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的工作环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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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的工作环境

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1

今年以来,我镇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城乡环境管理工作,但是工作成效不明显。根据我县2020年第三季度城乡环境管理综合考评情况通报,玫瑰镇在本季度综合排名靠后,影响了全县成绩,我们非常愧疚,倍感压力。玫瑰镇城乡环境提升工作中第三方测评、生活垃圾分类、绿化养护管理、创城评测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说明了我们在城乡环境提升工作上重视程度不够高,工作要求不够严,工作作风不够实。在此,我们向县委、县府作出真诚道歉和深刻检讨。

我们深刻反省,认真查找、剖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随着秋收、秋种的开展,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加之镇村两级在管理上有所放松,造成小区及路域环境有所混乱。二是工作措施不够硬,工作方法不全面。在临街外立面改造、垃圾分类和小区管理上存在工作短板,缺乏解决的实际举措。三是宣传发动不够实,工作过于简单化。在发动群众方面不到位,造成广大群众对城乡环境管理的支持力度不大,缺乏主动参与。

我镇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聚焦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立足长远,谋划当前,剖析根源,全力整改,坚决打一个城乡环境管理工作的翻身仗。

一是强化工作推进。把城乡环境管理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工作抓紧抓好。镇党委、政府将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对照此次考评结果,研究整改方案,制定问题清单,部署落实整改措施,针对每一个扣分点逐一进行梳理和整改,全力以赴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每日对督查和整改情况上微信、每周对工作开展情况上简报通报、每月对薄弱环节进行点评。对排名靠后、落实责任不力的实行周一全体例会上表态发言,确保城乡环境提升不反弹。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保洁和物业公司的管理,对标县城乡环境提升考核细则逐项赋分,达到标准的继续聘用,达不到标准的坚决辞退。二是建立抽检督查机制,由分管负责人、镇环卫所、机关干部抽调人员组成巡查组,按照第三方测评的标准和方式,随机对48个村和镇驻地环境进行抽检,发现问题,立即通报,限时整改,形成常态。

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2

一、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党建工作挑战

(一)互联网冲击企业党员思想

互联网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它借助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对党员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产生了相应的影响。互联网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日常信息获取更具宽度和广度。但是,互联网中也存在很多不良信息,与党的方针政策相背离,很容易对党员产生负面干扰,进而动摇企业发展和运营过程中的目标和信念。

(二)互联网考验企业党建工作方式

传统发展背景下,企业的党建工作主要是通过会议和集体培训等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格局的转变,传统的党建工作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党建工作要求,也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当前,企业党建工作主要以互联网的模式进行呈现。随之而来的是党建工作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互联网为企业党建工作方式带来了相应的考验,企业负责人和党建工作者要注重对传统工作模式进行创新,应用互联网进行党建工作改革。

(三)互联网转变企业党建工作理念

传统发展背景下,党领导是企业党建工作的主体,在党建工作过程中起支配作用。党员处于被动地位,他们的意见不会对党建工作产生太大影响。互联网的发展,丰富了企业党建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使企业党建工作呈现双边性,无论是党领导和普通党员都能够参与到企业党建工作的发言和决策中,使企业党建工作更加公平公正[1]。

二、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党建工作模式

首先,传统党建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都比较单一陈旧,无法满足企业中基层党员的要求,严重削弱了他们参与到企业党建工作中的激情和热情。互联网环境下的企业党建工作,信息和资源都比较丰富,并呈现即时性特征,企业党员能够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流和学习,使企业党建工作突破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内容更加丰富,形式也更加多样化。

其次,互联网使企业党建工作在线上和线下同步进行,确保了它的平等性和互动性。企业党员能够以平等的身份与党建工作领导进行沟通和交流,使领导明确了解每个党员的思想动态,进而结合企业发展诉求,有序开展党建工作。企业内部党员和职工也能够借助互联网,对党建工作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和整合,将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领导,推进企业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党建工作的创新发展

在企业党建工作中融入信息网络平台,把党建工作和企业管理紧密结合,以技术平台的转型升级、活动方式的改革创新和组织管理的精细化推动企业党建工作,使它更加满足基层党员和职工诉求,确保其有效性。

(一)建设基层党建工作队伍

互联网环境下,企业要改变传统党建工作模式,提高基层党员素质。使其能够正确应用互联网,对日常党建工作进行辅助,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实现传统党建工作理念和模式的更新和发展,引导基层党员进行思想建设,确保其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仍然能够具备清晰的政治认知。

(二)开拓党建工作渠道

1.企业党建工作者可以将电脑和手机等应用到党建工作中,借助微信、微博、QQ等社交软件,对党建信息进行分享和拓展,并及时向党建组织汇报思想动态,使企业党建工作内容更加丰富,提高党建工作质量。例如,当前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该平台上,定期对相关党建工作内容进行推送,让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既丰富了企业党建工作内容,也丰富了党建工作形式。同时,也能够使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及时发现党建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吸纳各方意见,对企业党建工作进行优化和改革[2]。

2.党建工作者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一个全面、完善的党建信息库,以此为载体,对党建工作中涉及到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进行收集和储存,为企业职工和基层党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党建学习环境,提高企业党建工作质量,确保企业时刻处于良好的竞争状态。

(三)积极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运行机制

党建工作者要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党建工作者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约束,并对互联网环境背景下的党建工作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管,发现企业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良信息,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党建工作者要对基层党员和企业职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规范他们的网络行为,以正确的党政思想为导向,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3

关键词:法医; 改造;功能分区;细部结构

Abstract: through the engineering survey,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distribution and the use of the building,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design method of the building, to colleagues in the reference.

Keywords: forensic; Modification; Functional partition; Detail structure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程概阔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5600m²,分布共4栋楼及两个院区,属于法医改造工程,具体如下(图1)所示。因该院已使用年限已久,为了更好地贯彻公安部“科技强警”的战略,充分发挥法医技术的支撑作用,拟对院区内现有建筑根据案件受理及检验程序的相关要求进行整体的改造扩建,使之更加适应法医工作未来的发展需要。

图1 某法医中心改造工程平面图

2 总体改造规划

西院内临建尸库、车库、宿舍全部拆除,值班室整修,东院宿舍改造为UPS 室。整个院区内部道路结合现状进行重新规划,两院中部连通并各自形成环路,统一考虑设置室外照明、上下水、供电供暖等外线设施。局部设置室外停车场,新建围墙。通过以上规划,将原来分属两家单位的东西两院合并为一个符合案件受理检验流程需求的建筑群体。

3 单体改造设计

3.1 1#楼(解剖楼)

因年久失修,内外墙面破损导致雨水渗入室内,本次改造按照现行节能规范增设外保温,更换外门窗,屋面防水,外墙面涂料。墙体裂缝用水泥砂浆封闭,再做装修面层。

室内部分,1层原有功能空间已不满足现代检验流程需求,根据现状框架结构体系,保留原中心庭院周边房间,重新调整功能,分别设置X 光室、物证室、改刀室、值班会客室其余外部空间重新划分,从主入口进入后分别直达两个核心业务区―――解剖室和血迹试验室,另将待检区设置独立出口,使运尸通道不与人流交叉。根据法医中心的特殊工作性质,在楼内新建了告别厅,完善了后事处理的程序,使吊唁人流有了独立的活动空间,体现了建筑设计对人性化的关怀。如下(图2 )所示。局部2层改造为一个法医科技成果和相关标本的展示空间,形成一个行业展示的窗口,能满足目前每年的参观需求,也为相关医学院校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实物标本观摩途径。

图2解剖楼首层平面图

在细部设计上,采用了许多特殊的构造及设备来保证改造后建筑物的长期使用需求。走道内墙、转角部分均采取耐磨防撞措施,防止长期尸体运送及紧急情况下对建筑物的损害;解剖室外门安装了脚踏启门器细部构造式启门器,使运送人员快捷进出。解剖室沿外墙设置边台,下部安装有排风设备,经过风道直通屋顶,经处理后排向室外,解剖台上部设有无影灯及手动定向局部照明,对应屋面设有送风口,台四周设置吸风口,连通预埋在楼面内的风道,保证气味不发散至工作高度以外;根据当今社会居住条件的变化,独立设置了使用频率上升的高腐解剖室,在无常规参考值的情况下所有进排风设备参数均经计算后加大,并采用独立系统,经实际使用检验,对原来经常需在室外进行的恶劣工作环境有了极大改善,也为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保证,得到了一线工作人员的认可;临检尸库部分单独设立了脏器室,减少了原来管理取样上的不便,并有利于不同冷冻设备的集成和维护。

通过以上的建筑改造和引进现代化的解剖设备,极大的改善了原楼的硬件设施,使之达到了国内最先进的工作环境水平,有力地保障了相关法医工作的进行

3.2 2#楼、3#楼(办公楼)

2#楼、3#楼现状包含接案、办公、宿舍、检验、储藏等多种功能,彼此交叉,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本次改造,将原DNA 实验室迁出,首层全部设置为对外功能,包含接案室、等候大厅、检材存放室、办公值班室,另有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和食堂分别位于两侧,均独立设置出入口;2层以上增加了安防监控系统,人员出入必须持有门卡,有效地隔离了内外人员的交通流线,主要功能为各部门办公室及会议用房,仅在3层保留3间检验室,将原走道及一侧房间合并改造为仪器大厅,统一规划原有管线,整合零散设备,建立集中工作台,增设网络机柜、通风柜、上下水设施,并对房间楼面进行处理,以满足检疫检验的工作需求。屋顶临时建筑物全部拆除,其屋面防水、保温层重做,相应女儿墙、雨水管等破损部分修缮或重制,并更新避雷装置。

3.3 4#楼(综合楼)

本建筑原为文化交流中心兼内部招待所,本次规划并入整体改造范围,在原结构体系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内部功能改造,对现有法医业务工作不足的场所予以补充。

现状建筑分为I段、Ⅱ段、Ⅲ段,彼此相连但功能区别较大,在规划中,将Ⅰ段地下2层靶场改造为尸库,增设一部专用电梯,内部设置采用统一规格的冰柜,可存放尸体420具,将现状院区内的临建尸库全部拆除移入,并预留了部分发展空间。地下一层设备用房及证物室予以保留,1层~3层现状客房改造为办公室及枪弹、病理切片、容貌复原、致伤工具、昆虫、现场模拟、颅像重合等实验室,4层、5层客房保留作为值班宿舍。

Ⅱ段首层浴室改造为血样库房,根据相应密集储藏柜的荷载要求进行结构局部加固。其余功能保留现状。2层全部内墙除楼梯间及卫生局外全部拆除,整体改造成DNA 实验室。3层增设两间洗相室及一间特种光源照相室,室内采用弧形无影墙面,满足特种照相要求。蜡块库房及病理切片室按相关专业要求增加相关通风实验设备。

DNA实验室为本次改造的重点内容,参照二级生化实验室标准建设,请专业实验室公司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为全封闭的实验区域,在内部设置参观走廊和洁净走廊,人员需经过风淋室才能进入各区域,保证室内的洁净度。采用的特殊工艺有,彩板净化密闭门、铝合金玻璃窗:保温、隔音、阻燃;实验区(常量区、微量区、数据库区)地面:PVC塑胶,防滑、耐酸碱、磨损,阻燃;顶板:纸蜂窝彩钢板吊顶,保温、隔音、阻燃,不反光,有进风通风口及空调送风口;墙体:纸蜂窝彩钢板隔墙,保温、隔音、阻燃,物流窗内有紫外消毒灯,照明灯,气体通道,实验室墙体与原楼墙体间留维修通道;网络:房间内部按实验仪器数量二倍设置局域网网口;通风及空调系统,按照试验区域分别独立送风;空调设备:独立于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系统,与通风系统联合,保持环境温度25℃左右;通风:空气循环方向从各实验区到缓冲区正压,送风口设置在实验区吊顶,出风口在缓冲区近地面墙体内。换气次数18次/h。通过以上改造,达到了国内一流的法医DNA 实验室水平,极大改善了目前DNA 检验储备工作的环境条件,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业务强度要求。

4 结语

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4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0-02

命案的现场分析是公安机关法医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关键在于犯罪过程重建、刻画犯罪嫌疑人 、划定 侦查范围、指 明侦查方 向和提供破案线索等方面 。而命案的现场分析则 以作案人数、作案过程、作案动机以及案犯刻画4个方面最为重要。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场勘查体制下,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在分析上各专业均有自己的切人点。法医参与现场勘查和现场分析.也有自己独特的视角。

一、案例

(一)案例1

2014年11月17日吴某和妻子杨某被人杀害在家中卧室。法医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发现:卧室床紧靠着一侧墙面,吴某倒在床一侧地面上,仰卧位,双上肢未见抵抗伤,死因系颈部砍伤:杨某倒在床尾靠近房门边地面上,仰卧位,双手有多处抵抗伤.死因系颈部砍伤。紧靠床的墙面上有多处砍痕。经勘查检验后分析.凶器为菜刀类,两人在睡眠中被害,吴某睡在外侧首先被害,被砍后挣扎落下床;杨某被惊醒后进行了抵抗,作案人跳上床挥动菜刀,在一侧墙面留下多处砍痕,杨某抵抗后欲逃离现场,落下床后在门边遇害。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作案人虽持有凶器,但是控制睡眠中的两人仍是困难,以致女事主杨某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抵抗并要逃离现场,作案人方力量对比显然不占优势,对现场的控制能力较弱,破案证实为一人作案。

(二)案例2

我区某市某小区吴某一家三口被害。其居住地为一栋四层的私人楼房,一楼为车库。吴某住在二楼卧室,吴妻住在三楼卧室,吴女住在四楼卧室。二楼卧室,吴某身着睡衣睡裤双手双脚被约束带固定,仰卧于床上,头部遭条状钝物打击,系锐器致心肺破裂死亡。吴妻身着睡衣睡裤,坐靠于吴某卧室内近门处墙边,双手有夺刀痕,双腕处有条状压迫的红肿痕,未见约束带;其左颜部、左额部均有条状钝物打击的挫裂创,左预顶部烦骨舟状骨折,胸前部、左下腹、左肩脚部有锐器创,死因为颅脑损伤。吴某卧室的不锈钢窗管有新鲜撬断痕,卧室门有踢痕,门后锁扣损坏;三楼吴妻卧室门外见大量血迹,乓断开的约束带。四楼卧室,吴女身着睡衣睡裤、双手被约束带固定,仰卧于床上,头部有两处条状钝物打击的挫裂创,步致颅骨骨折;左胸部见一处锐器创,致左肺破裂大出血死亡。分析作案人数,死者为三人,因有两种凶器的损伤形态,认为系两个人以上。但从死者衣着状态及现场物证来看,发案时应处于睡眠状态奋吴某、吴妻、吴女遭遇作案人时均是处于各自的卧室里,相对分开,吴妻从三楼逃至二楼卧室后遇害,从作案人对受害人的控制能力较弱分析,一人可以完成整个作案过程。

(三)案例3

某出租车司机被发现死在驾驶位与副驾驶位之间,尸体上只有两处锐器创口,一处位于右侧锁骨中线第三肋处,2.5x1.2cm,创角内钝外锐,创道由右上斜向左下,未人脚腔;另一处位于右侧锁骨中线第六肋间,2.5xl.Ocm,创角外钝内锐,创道由右下斜向左上,深人胸腔,致右心室破裂。从现场勘查来看,尸体未经移尸,两处创口创角和创道不同,显示进刀角度不同,一个作案人在狭小有限的空间里,在紧急状态下,刺一刀后再换手或旋转凶器或者换座位再刺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尸体状态显示受害人有被“夹住”控制的迹象,因此法医分析作案人数为2人。

(四)案例4

某县唐某祖孙三人在家被人杀害,三具尸体被抛尸于屋后200米半山腰岩洞内。检验发现,三人均为条状钝物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唐某及妻李某被分尸,其中唐某于双大腿上段分尸,李某于颈部、双大腿上段分尸,分尸工具判断为菜刀,唐某是脱下了裤子后分尸,李某则是把裤管持上后分尸,都避开了衣物;股骨都是部分砍后再暴力折断;两具尸体分装于三个装饲料用的编织袋,编织袋均用麻绳扎口,麻绳扎口方式和打结方式一致。孙女唐某未被分尸。从损伤特点、分尸部位、致伤工具和分尸工具及尸块的包装、打结等分析,法医判断作案人数为一人。破案后证实法医分析完全正确。

二、讨论

从法医角度分析的命案作案人数,应是指实施杀人的人数,因为法医视角特殊,没有条件把现场如望风的作案人作分析。法医工作以尸体为中心,现场分析也应紧紧围绕受害人生前活动(包括与作案人的互动)、尸体损伤、尸体被处置的状态等作分析的切人口。实践中,结合上述的案例,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作案人数进行分析:

1.控制能力,即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对受害人行为的控制和对现场局面的整体把控的能力。作案人的控制能力判断,是一个复杂的命题,既要考虑作案时间的选择,又要考虑现场空间的特点,还要考虑受害人年龄、性别、体质、人数等诸多因素。法医通过对命案现场作案人控制能力强弱的判断,进而分析可能的作案人数,要综合考虑以上诸多要素。对受害人的控制,分为对单人的控制和对多人的控制。法医分析作案人数的难点往往在对多人的控制上。对受害人的控制失效,如受害人有明显的搏斗、抵抗、流血、逃离现象,我们则判断作案人数较少,或一人作案,如案例1。对多名受害人的有效控制,常认为有多人参与作案,但控制有时间上的先后和空间位置的变化,也不能就此作简单的推断。如案例2作案人在不同楼层房间可以逐个控制杀害受害人。另外持有起威慑作用的凶器如刀、枪支等,尤其是枪支,能明显增强控制能力,也是在判断作案人数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2.尸体损伤所见。尸体损伤是法医检验工作的重点。尸体上的损伤可以分析死亡原因、致伤工具、攻击方式等。单尸命案中,分析尸体损伤,要考虑损伤形成时受害人所在的空间和所处的,在有限的空间里,在特殊的上,一个作案人难以同时对受害人造成几处损伤,则要考虑2人或者2人以上的作案人,如案例3。在多人遇害的命案中,受害人受攻击部位集中于同一部位、致伤工具一致、死因相同,反映出一个人的行为特征,一般分析作案人数为一人。反之,则判断为2人或2人以上。但是,出现多种工具类型的损伤,要考虑一些“意外”情况,如第一种工具被夺或者损坏后会使用第二种工具,勒颈部窒 息怕达不到致死目的再补刀等,这些损伤可以先后形成,在一个人作案的单尸命案中常有发生。

3.对尸体的处理。杀人后对尸体的处理,包括碎尸、移尸等。单尸命案,拖尸反映一个人的行为;较长距离的抬尸,因尸软的出现,不及扛尸方便。碎尸工具的种类、分尸部位、裹尸包装物的种类、包装袋的打结方式等,都能较好的反映是一个人的行为还是多人的行为,尤其是多尸命案分尸部位相同、分尸工具相同、一致的包装袋的捆扎打结,能很好地反映行为模式的个体稳定性,常常指向是一个人的行为,如案例4。

从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隶属关系、鉴定人员的结构现状、鉴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其实际鉴定质量等等情况来看,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审核。这是因为:(1)社会鉴定机构以营利为其生存条件,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有偿的服务活动,其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必然引起该机构的最大关注。“利益”的驱使会不同程度地左右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2)同样是出于逐利的目的,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为了抢数量,争报酬,在收集病史上,不如以前法院的法医要求详尽、把关严格。因此会出现许多源于客观资料不全、不真实的失误;(3)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审判工作,对形成鉴定结论的前提—— 病史材料(证据),缺乏审核鉴别的观念与过程,基本上是“拿来就用”,审核资料不全面,制作文书不细心,也会因此出错;(4)社会鉴定机构不像法院内设鉴定机构有完善的约束机制,他们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对鉴定人员约束较少。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场勘查体制下.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在分析上各专业均有自己的切人点。法医参与现场勘查和现场分析.也有自己独特的视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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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忠.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2006.

刘世苍,吴军主编.法医临床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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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耀南.实用法医学司法鉴定.科学出版社.2008.

周光明,四磨汤.思密达及妈咪爱联合治疗母乳性黄疸50例临床分析.安徽医药.2005(3).

李宁兰,焦彦湘.52例母乳性黄疸临床分析.包头医学院学报.2004(3).

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5

(一)从人员结构上看检察技术部门分类管理的必要性按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将检察人员分为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其中检察辅助人员的定义为“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所包含的检察技术人员的定义又为“检察技术人员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很多人认为检察技术部门承担的工作都为专业性较强的检察业务辅助工作。所以参照《意见》的分类,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都为检察辅助人员一类中的检察技术人员,而其实不然。在检察技术部门的队伍里,不仅有需要熟悉法律知识、通晓司法流程的检察技术人员,如司法会计、法医。他们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判断出犯罪的手段和过程,并可能在案件审理出庭公诉过程中承担重要角色,这部分技术人员要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的检察职能。技术部门也有只具有较强计算机操作和网络维护技能便能胜任工作的信息化技术人员,如网络管理员。这部分技术人员的工作大都是参与办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局域网的搭建和维护、办公软件和业务系统的维护等,并不需要通晓法律知识,也不需要在其工作中发挥检察职能就能完成工作。技术部门还有负责部门公文撰写、统计报表、日常事务的内勤人员,以及部门管理人员。这部分人与其他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基本相同,有着强烈的行政色彩,从事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工作。可以看出检察技术部门内部人员的分类与检察人员分类略有不同,技术部门的人员分类更细致,情况更复杂。因此,检察技术部门的分类管理十分必要。

(二)从专业特点上看检察技术部门分类管理的必要性检察技术部门不同于其他部门,每个岗位的技术专业不同,包含的技术类型繁多,对技术的技能要求更高。例如,法医要求有医学技术、司法会计要求有会计资格、现场勘查人员要有痕迹鉴定能力、电子物证鉴定人员要具备计算机的专业技能、网络管理员要熟练网络技术。检察技术部门每个岗位差别巨大、专业跨度大、技术要求严格、难易程度不同、人员水平的专业评判标准不同,而这样复杂的队伍仅靠统一的管理方案和标准显然不够科学。技术人员无法以专业技能获得更高的报酬和晋升机会。从现阶段来看,晋升的途径必须要通过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从而获得检察官资格。而对于专业要求已经很高的检察技术人员来说,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而在薪酬方面,以个人专业对比其他行业的同专业人员,待遇明显偏低,差距很大。在职级晋升困难和待遇无法提高的双重压力下,检察技术人员普遍表现为无奈和力不从心,导致了检察技术部门人员流动极大、人才流失非常严重的局面。可见,若想留住人才、人尽其能,人员分类管理成为必然。

(三)从检察技术发展上看检察技术部门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从2000年最高检提出“科技强检”以来,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位置愈加重要。同时,检察队伍力量不足、人才匮乏的问题凸显出来。一是技术部门的编制少,一人负责多项工作的混岗情况很常见,混岗必然导致不同专业有长有短;二是人员统一管理,未能因地制宜。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检察技术人员的管理没能与时俱进,管理不力不仅制约了检察技术工作的更进一步发展,也削弱了检察技术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为了检察技术部门乃至整个检察系统的科学发展,人员分类管理成为必经之路。

二、对检察技术部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建议

(一)检察技术部门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前置对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对检察人员的分类方式,除工勤人员以外,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我们可以套用这样的分类方式,将技术部门人员分为行使职能类、辅助类、行政类。

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6

1993年9月,33岁的杨朝霞应聘到江苏省张家港市粮食局下属单位赢通宾馆工作,从事音控室播放员的工作。1994年初,杨朝霞开始出现皮肤皮疹,感冒发热,全身乏力的症状。同年12月 10日,杨朝霞前往总医院就诊,先后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膜增值性肾小球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之后多次住院治疗,长达166天。

1999年12月,无法继续工作的杨朝霞不得不办理了病退手续。年纪轻轻的她,本来身体很好,怎么会忽然患上这样的重病呢?经医生的提醒,她意识到问题很有可能出现在办公场所。一路打听,她证实了自己工作的音控室在来之前刚刚进行了油漆装修,但为了不影响宾馆正常营业,未经空气通风即投入使用。每天大部分时间都工作在这样的有毒环境中,又怎么能不中毒呢?

为此,杨朝霞向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2007年6月22日,她得到了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200700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2007年12月14日,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张工伤认字(2007)151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朝霞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08年4月2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08)工第53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杨朝霞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获得工伤赔偿 再向单位索赔

杨朝霞自从身体发生问题后,不时需要住院检查、医治,如此大额的医疗费用让她的生活面临困境。得到工伤认定后,她便向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市粮食局支付其工伤待遇费用。2008年11月4日,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杨朝霞已于1999年12月退休,与市粮食局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予受理其提出的仲裁申请。

2008年12月31日,杨朝霞再次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此时,因赢通宾馆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全部资产已移交张家港市赢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通公司”)。这次法院受理了她的诉讼请求,并于2010年8月10日,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赢通公司支付杨朝霞医疗费用7万5179.72元、交通费和食宿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70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万4840元、退休前工资差额2万7051.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320元(不含2011年1月住院8天),上述合计20万3391.32元。

案情并没有就此了结,获得工伤赔偿的杨朝霞于2011年1月7日,又一次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讼,认为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故要求赢通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61万658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工资及奖金差额3万4729元、病退工资差额38万830元、营养费31万8000元、护理费及伙食补助13万9730元、终身护理费57 万6000元、交通住宿费1万9782元、器官费12万元、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及提前退休的经济损失20万元,合计250万5651元,并赔偿后续的营养费、交通费、食宿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和8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杨朝霞是否需要护理、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并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朝霞自1994年初至2008年12月1日前的所有住院过程中,应给予营养支持及一人护理;自2008年12月1日起需要长期营养支持及一人部分护理。对于该鉴定结果,杨朝霞和赢通公司双方均无异议,且均同意杨朝霞的伤残等级仍然参照工伤等级为四级。

法院作出判决 单位赔偿差额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朝霞因职业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其工伤待遇已经通过诉讼得以享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杨朝霞可以向赢通公司依法主张相关权利。该权利产生的基础是用人单位侵权的,除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应承担雇主责任。但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工伤有所区别,所以在赔偿范围上,并不是重复赔偿,而是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差额项目主要在精神损害、住院期间以外的护理费、营养费等。故对杨朝霞的损失作如下认定:一是残疾赔偿金。属于对伤残等费用的重复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二是精神抚慰金。杨朝霞因单位原因生病多年遭受精神痛苦,且构成四级伤残,应该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法院认定为3万5000元。三是工资及奖金补差,由于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中已作处理,故本案中不再予以支持。四是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杨朝霞自1994年初至2008年12月1日前的所有住院过程中应给予营养支持,自2008年12月1日起需要长期营养支持。按每天15元计算,合计2万8965元。2013年12月1日之后的营养费杨朝霞可在到期后另行主张。五是护理费及伙食补贴费。2011年1月住院8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8元计算,应为144元,之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在2009年一审工伤赔偿中已作处理,故不再支持。此外,虽然杨朝霞提供其丈夫陈堂皇单位出具的2011年4-6月这3个月的工资单,证明陈堂皇每月工资在2500元左右,但不足以证明其因护理而减少的误工损失,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按误工费计算,故按每天45元计算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杨朝霞自1994年初至2008年12月1日前的所有住院过程中应给予一人护理,自2008年12月1日起需要一人部分护理为宜,共 5万7487.5元。上述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合计是5万7631.5元。六是交通及住宿费。根据杨朝霞提供的票据及主张,法院确定为1万6707元。七是器官费。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且杨朝霞提供的金额为12万元的肾移植器官预约金收据1份,不足以证实该费用必然发生,故本案中不予支持;杨朝霞主张的病退工资补差、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及提前退休的经济损失,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今后的交通及住宿费,因未实际发生,故本案中难以支持,杨朝霞可在实际发生后定期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