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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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

新型农村金融范文1

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将解决农村资金供给问题,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虽然村镇银行已得到银监会的批准,但是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基层央行在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及金融服务等方面还有待于加强衔接,人民银行应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出台与货币政策相关的政策。一是确定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由于我国现行的是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执行商业银行存款准备全率,还是执行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或者是为其制定新的存款准备金率,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确定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由于人民银行允许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所以应尽快明确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三是人民银行对村镇银行这种资金规模较小而数量较多的金融机构将如何执行和贯彻落实信贷政策,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出台与金融稳定相关的政策。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一个新生事物,虽然银监会出台了有关农村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相应监管措施,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但由于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因此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基层央行将以何种方式介入并化解,需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

出台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比基层农村信用社规模更小的金融法人,其如何为农村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也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一是关于村镇银行的支付结算。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是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还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若不纳入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势必给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因此需要出台政策明确。二是解决村镇银行的现金供应。村镇银行能否直接在当地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款,目前仍没有相关规定,而按照发行库管理制度,特别是撤并发行库的县支行如何保障村镇银行的现金供应,需有关部门出台制度。三是反洗钱资金的监测。村镇银行由于规模、结算及账户等方面的原因,在诸如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与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还存在差异,如何对其进行反洗钱资金的监测,需要加以明确和规范。四是金融统计途径。既然村镇银行已获批成为新型金融机构,其金融统计就应纳入到人民银行的统计范围之内,但是由于村镇银行规模较小,若开发新版金融统计信息系统成本较大;若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纸质数据,不仅工作量大而且不符合统计信息电子化的要求;在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向中心支行集中后,金融统计能否涵盖村镇银行亟待解决。

新型农村金融范文2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 新农村建设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我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分为三种分别是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促进和发展。据国家发改委2011年统计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已经达到所有企业总数的90%以上,作为中小企业重要部分的乡镇企业的数量也非常巨大。因此,乡镇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就催生了新型农村机构的出现,自2007年3月1日,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在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正式挂牌开业以来,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和成长起来。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为786家,其中村镇银行726家,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0家。这足以体现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广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额逐年递增。此外我国新型农村机构的经营状况基本良好。据统计,2011年12月底,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达到369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316亿元,较08年水平增长高达36倍之多。其中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约为1052亿元,占比为79.9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基本良好。首先,从不良贷款指标来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2009年达到新高0.22%,2010年回落到0.12%。其次,从盈利指标来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税后利润从2009年的1.17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26.8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84%。可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在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所面临问题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面临问题主要有四。问题一:盲目扩张冲动。出于追求资本收益和银行成长而盲目进行扩张,是很多中小银行的通病,特别是现今发展形势大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问题二:农民作为融资主体,主体地位缺失。主要体现为农民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建议经常被忽视,农民对于融资的旧意识观念仍然占主导,农民之间存在差别对待问题。问题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主体,有服务空白、信贷规模有限、缺乏金融创新。问题四: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的固有风险。

三、解决新型农村机构所存在问题方法

方法一:合理的规划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例如,相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由农民团体、中小企业主、专家学者、政府、金融机构等各方面参与本地区农村金融机构规模设置的研讨,确立出适合本地区村镇发展需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方案,避免盲目扩张带来的资源浪费、恶意竞争现象的发生。另外,要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建设,深化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够真正尽到一个金融服务型企业应当尽到的责任。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发挥制度的作用,要规范新型金融机构的融资以及贷款行为,达到为农、惠农的最终目的,让农民能够真正贷到自己所需的借款。

方法二:要重视农民的声音,充分发挥农民在整个新型农村机构融资领域的主体作用。何广文就在《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特征及均衡供求途径的选择》中提到要以农村金融需求为导向,调整农村金融组织的区域布局,重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张“构建需求导向型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体系,均衡农村金融商品供求。”具体的方法例如,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和农村金融机构联合制作一些关于借款贷款以及理财知识的宣传册发给广大农民,让农民了解科学的理财知识。同时可以组织一些理财知识讲座,丰富农民的理财经验,向农民朋友推荐新型的收益可观的理财产品,破除旧的理财观念。

方法三:新型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实力以及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适当的调整贷款利率。例如,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出台相应的税收补贴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税收补贴,以便于其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民和中小企业的借贷需求。并且应当为当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置适当的给予农民的贷款指标,对于未达到标准的机构可以适时的降低对其补贴额度。另外,应当适当的调整监管指标,特别是不良贷款率。农民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不能严格的按照规定的不良贷款率予以衡量。总的来说政府管理部门要针对当地不同农村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以达到激励这些金融机构提高工作和资金利用效率的最终目的。

方法四:金融机构要积极的去应对金融市场上本身存在的风险,可以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研发适合本地区需求的理财产品。对于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说,监管者也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帮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控风险并加强扶持力度。例如,通过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积极地指导村镇银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小支付结算体系,适当的放开对村镇银行的利率管制。对于那些自身比较贫困的农民可以引入帮扶机制,申请相应的申贷基金予以帮助,达到切实让每一个农民都享受到政策扶持的目的。与此同时要积极的引入外部机制,完善农村保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为农民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增加一份安全保障。通过农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型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政府多方力量所形成的互相制约以及补充的体系,形成农村金融体系的动态平衡,从而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够响应中央“三农”政策的号召,真正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农民。

新型农村金融范文3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9)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缺少金融的有效支持,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都将受到严重的制约,因此,农业需要农村金融的广泛支持。在发展中,我国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因而,提高和扩大农村金融需求和服务的满足程度和覆盖面,合理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有效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是农村经济发展客观需要。文章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这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关键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支持;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097-02

引言

长期以来,农民、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现象一直存在于我国农村,同时存贷款以外的其它金融服务也很难获得充分满足,金融供给和金融服务严重不足。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银行逐步向商业化经营倾斜,业务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农村信用社由于自身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自身经营问题众多导致资产质量差,获利能力有待提高,减弱了扶持“三农”的力度;尽管农业发展银行由过去的单一支持粮棉油购销储业务发展为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为主,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支柱的支农格局,但其服务对象仍然不包括广大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不久,服务农业农村的能力有限。由此,农村地区金融供给和服务严重不足,尤其是专门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能满足有效农村金融需求。从2008年开始,我国尝试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时间短,运营经验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研究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2005年起国家探讨和试点进行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提出在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决定在吉林、内蒙古、湖北、四川、青海、甘肃6省(区)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银监会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2007年10月,银监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省份进一步扩大至全国31个省市区。2009年7月银监会研究制定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根据《工作安排》:到2011年末,全国计划设立129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0家。为保证工作安排的顺利执行,银监会实施准入挂钩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主发起人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开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工作安排》的有序实施,进一步推动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优化了农村金融资源布局。

在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也日趋合理,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2007年3月之后,首家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村级农村资金互助社相继成立,开创了农村金融发展新局面。截至2011年底,全国2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起设立78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包括726家村镇银行,贷10家款公司,5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从地域分分布看,其中分布中西部地区473家,占总数60.2%,分布在东部地区313家,占总数39.8%。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累计吸引各类资本36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316亿元,其中向小企业发放贷款余额620亿元,向农户贷款余额432亿元,两者合计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0%。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大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支持了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有效填补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需求的空白,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于农村金融的发展意义重大,且其作用已初步显现。但就目前三种新型金融机构在各地的实践看,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2.1 业务偏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定位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农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为目标,同时也非常强调市场化操作。在发展中,存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项目不是为“三农”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当时设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初衷,不能充分重视深度贫困者和赤贫者的贷款支持和服务需求,不能有效满足资金需求。

2.2 金融供给方式落后

农村金融改革始终没能够取得理想效果的根源就在于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方式与农村金融需求特点不协调,不能很好满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当前,我国农业生产仍以“小农经济”为主,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的农户依旧是最基本的经济单元,同时呈现出单个金融需求主体所需融资金数额较小、频率偏高的典型特点,这种体现“优胜劣汰”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客户筛选机制与以农户为基本经济单元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不相适应,使得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显得更加突出。

2.3 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是金融行业的典型特征,因而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相比于其它行业较高,现代金融机构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因而要提高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建立起合理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普遍来源于发起行,他们对新设地的农村金融环境不熟悉,业务开展的困难程度自然较高;而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直接来自社员,他们的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缺乏专业素养,金融业务知识掌握不全,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3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对策

3.1 坚持服务“三农”为主的经营宗旨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确立的初衷就应该是以服务“三农”为经营宗旨,在明确市场定位的前提下,开展富有效率、差异化的竞争,进而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活力,有效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以在农村市场开展业务为主,满足当地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农业银行、信用社等原有农村金融机构展开竞争之时,应充分划分农村金融市场,差异化市场定位策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迅速占领市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以农户、乡镇企业以及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侧重于向富裕农户、规模企业等提供贷款,逐步获得较为稳定的客户群。根据“三农”发展特点,满足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

3.2 大力推行产品业务创新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三农”关键在于提供能够有效农村金融产品,应结合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加快产品及业务创新,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创新和丰富支农金融产品体系,优化农村金融产品种类。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产品比较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金融机构普遍关注于富裕农户以及规模以上企业的金融需求,普通农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没能够充分满足。因此,新型金融机构应该抓住机会,大力开发针对农民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以及无抵押贷款等业务品种。新型金融机构针对客户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贷款品种,满足当地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当然,在产品创新过程中必须要坚持风险可控和优化服务的前提,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稳健审慎开展金融创新,合理分散金融风险。第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当前,农村金融市场担保体系和信用制度尚未有效建立,客户有效抵押品不足,新型农村金融开展业务时面临着较高的信贷风险,因此,新型金融机构应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在放贷过程中采用比其它机构更灵活的担保形式,扩大质押物和抵押物范围,尝试采取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在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尝试采用“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农户”模式,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农业企业作为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担保中介,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以从事农业生产,而农业企业可以优先以协议价格收购农产品,农户利用农产品销售收入偿还贷款;在经济较为落后的贫困地区,因地制宜采用“行政机构+金融机构+农户”模式,村委会、地方政府等参与农户信用的评定并以部分扶贫资金提供担保,新型金融机构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高的农户发放贷款,切实解决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3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管理制度要求,重视人才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人力资源水平,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建立和完善人才管理体系。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及资金互助社应严格遵守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新型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设置最大化管理效率的组织架构,简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科学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稳健运行。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人才培养、选拔任用、激励评价和保障机制,通过制度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激励约束。第二,加强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优化人力资源结构。首先,应当改变传统的人才评价观念,积极引进各类人才。除注重引进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外,更要加大对当地人才的选拔和任用力度,充分发挥当地人才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地缘和人缘优势,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其次,要建立人员培养长效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时,从执业精神和业务素质方面强化员工工作能力,培养员工的职业操守。加强信贷技术和信贷理念的培训,塑造具备高度敬业精神、良好业务素质的员工队伍。只有高级金融管理人才与本地人才的结合,才能建立合理高效的人力资源团队,进而提升新型金融机构的业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3.4 注重提升新型金融机构知名度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诞生于农村金融市场,其开展业务最大的优势就是紧密的地缘、人缘关系,但由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及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成立时间较短,认知度较低,这是造成新型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组织存款困难、资金来源匮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新型金融机构应加强社会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的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形象。新型金融机构应坚持“三农”定位,深入农户和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农户与中小企业的需求,向农村市场提供多样化产品与服务,形成金融组织与农村服务主体双赢的格局,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文化建设也是金融机构塑造自身形象的重要方面。新型金融机构要从组织长远利益出发,重视和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员工爱岗敬业、职业道德教育,严防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塑造员工良好的精神风貌。同时,新型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全方位的做好自身宣传工作,让社会各阶层、各部门了解在农村地区设立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义,获得社会公众的正面认可。在开展农户贷款的同时,广泛宣传本机构支农惠农的业务种类,吸引广大客户,积极拓展业务规模和服务对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关系到对“三农”服务水平,影响“三农”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着各种各样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动,不断调整对策,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曲小刚,罗剑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现状、制约因素和对策[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3(4):137-146.

新型农村金融范文4

一、建立有效的行政推进机制

一是要加大宣传。针对当前不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了解、不重视和不知道如何作为的问题,建议河南省金融办、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牵头,举办全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高层论坛,并借助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在全社会范围内介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宣传国家促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认知度。二是成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领导小组。借鉴先进省份发展经验,在目前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进行部署和推动,尽快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工作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三是建立政策协商机制。由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财政、税务及其他产业政策部门组成,针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运行中的困难,协商给予监管、补贴、税收等方面政策优惠。

二、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门槛

随着国家全面启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试点工作,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这四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得到了初步发展,发挥了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出于监管方面的考虑,目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设立的门槛较高、限制的条件较多,如村镇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发起、贷款公司只能由银行机构设立、农民资金互助社存贷活动只能在当地会员之间进行、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得由地方政府承担风险责任等,这些限制使得大量有意愿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产业资本和社会资本,或因商业银行缺乏到农村地区设立新机构的积极性,或因地方政府害怕承担风险责任不愿支持,或因当地监管部门担心难以有效监管不敢推动,而徘徊在农村金融市场之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速度较慢,数量较少,不能形成规模,难以发挥更大作用。这个方面在河南表现尤为突出,这也是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较为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一定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关系。一方面要认识到创新是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所在,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存在着严重金融抑制和供给不足的背景下,金融创新不管现在还是将来都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主旋律。大力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支持金融创新,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是现阶段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工作重点,对此一定要坚持;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刚刚起步,其经营的风险性高,抗风险能力不强,更应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同时,也要探索出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手段,在风险提示、流程控制等方面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指导和帮助,使金融监管能跟得上创新的步伐,切实帮助金融机构增强抗风险能力,保持金融服务后劲。总的说,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能“求稳怕乱不发展”,也不能“只推进不监管”,应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条件,吸引各类资本开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从实际出发,根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网点分散、管理层次多元、区域发展水平不一致的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创新监管手段,实施分类监管,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三、大力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现代金融体系之所以没有有效建立起来,是因为银行与分散的农户一对一的交易存在市场交易瓶颈,这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金融领域的体现。在我国小规模家庭经营将长期存在的条件下,在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解决农村金融不足的难题,必须要从解决市场瓶颈着手,首先解决“小农户”与“大银行”难以对接的问题,提高农民资金组织化程度,才能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问题。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户生产与信用合作组织,是连接商业银行和分散农户的纽带和桥梁。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村金融需求整合为一定规模的有效需求,能够改善农户面对银行机构市场交易地位低和银行面对分散农户市场交易成本高的问题,实现“小农户”与“大银行”的顺利对接。但是,由于认识以及政策方面的原因,虽然目前我国农村已自发成立了一定数量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但尚没有得到银监部门的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这些游离于监管体制外的资金互助组织面临着“转正难”的尴尬。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教授统计,截至2009年底,没有注册的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就有5000多家,在银行监管机构申请并注册为金融机构的组织只有16家,众多自发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仅缺乏合法的金融市场的主体地位,无法享受如向银行融资等国家优惠政策,还极易被市场推向流动性陷阱,面临随时被取缔的风险,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此,建议有关部门对自发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展开全面调查研究,并进行规范和认定,对符合条件、运转良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颁发金融许可证,加强培训、监督、服务与管理,促进现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正式金融组织。同时,国家可通过财政或中央银行支农贷款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资金支持,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委托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农户贷款,形成商业银行向合作金融组织批发资金经营,合作金融组织向社区农户和小企业零售服务的新的经营体制和机制,使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商业银行回归农村的中介传导组织,从而形成农村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合作性金融组织有机结合、运转规范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河南省自发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已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与影响,政府应特别重视自发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转正”的工作,要立刻着手对其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资质认定,对符合条件、运转良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加强培训、监督、服务和管理,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

四、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

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质产业,涉农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与其商业化运作之间客观上存在矛盾,这就需要借鉴国际上成功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农村金融出台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并将其长期化、制度化。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建立以财政、税收、货币和监管政策为主要内容的长期化、制度化的农村金融支农政策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健全合理的支农贷款项目的财政配套机制、农业贷款的保障机制和农村金融的利益补偿机制,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保证农业投资的连续性、有效性,降低投资的风险,吸引金融机构对农业加大投入。一是出台扶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制定财政扶持政策,以建立农业贷款贴息政策为重点,发挥“财政小补贴撬动信贷大资金”的政策效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免征所得税和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减轻农村金融机构负担;出台货币支持政策。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实行有差别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增加农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规模,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筹措资金能力,加大对三农的贷款投放。二是大力鼓励金融设点增资。借鉴湖北省的做法,出台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鼓励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牵头引进金融资本。2009年1月份,湖北省下发了《湖北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文件,明确人行分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每新增1家全国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等奖励20万元,每新增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国性后台服务中心或区域总部奖励2万元,每增加1家村镇银行奖励1万元,每增加10家小额贷款公司奖励2万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幅每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全省保险深度和密度在全国各上升一个位次奖励2万元等奖励政策;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新增贷款、小企业贷款、助学贷款、就业再就业贷款,以及引进全国性总部机构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各项具体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这些政策措施调动了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

目前,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农业贷款风险集中在银行金融机构,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安全难以切实保障,必须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全国范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络和农业保险基金,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表明,提高投保人的参保率是农业保险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提高参保率的通常做法就是国家给予保费补贴,国外的补贴水平一般是保费的50%左右。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多是收入较低的农户,承担高额保费有较大困难,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政的支持。一是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和政策扶持,扩大保险范围和保险对象,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根据农业大县财政困难的现实状况,可将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35%提高到70%,将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比例提高到65%。二是支持专业性、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发展,鼓励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开发适合农村需求的各类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农业保险网络。三是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有力措施,鼓励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只有建立与农业信贷制度相配套、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改善农户信贷融资的条件,提高其信贷市场融资能力,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的良好互动,为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三农资金的安全提供保障。河南省要在积极争取国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之外,学习和借鉴北京市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做法,结合河南省农村发展的实际,在农民自愿与政策引导的基础上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政府财政给予参保农民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鼓励农民参保,扩大保险范围,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三农资金的安全提供保障。

六、加快构建农村担保、征信、支付清算、教育培训等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

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初期,各级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为其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所需要的配套政策,完善其业务经营所需的基本金融工具。如:账户管理系统、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身份证核查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汇票和结算专用章等。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扶上马,送一程”,让村镇银行尽快摆脱“借米下锅过日子”的局面,使其快速成长壮大。要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新的抵押担保方式,如农舍抵押、农机具抵押、门店抵押和商家协会联保等贷款方式,养殖水面使用权、经营权、经济林权、订单、动产抵押、权利等作为抵押质押,解决农村信贷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把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身份证核查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教育培训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金融特别是新型农村金融业务经营所需的基本金融工具,切实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七、进一步创新金融手段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积极进行金融创新,用新金融工具、新金融技术、新金融产品、新金融服务、新金融机制来解决吸储能力不强、运营成本较高等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提高核心竞争力。一是完善小额农户贷款和联保贷款管理机制,将龙头企业与农户、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利益主体纳保贷款范畴。二是探索新的抵押担保方式,如探索农舍抵押、农机具抵押、门店抵押和商家协会联保等贷款方式,积极推广河南省农信社创新的“一次抵押、集中授信、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管理方法;探索养殖水面使用权、经营权、经济林权、订单、动产抵押、权利等作为抵押质押;三是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结合当地实际,设计出多种贷款类型,推出符合三农实际需要和需求特点的多层、多元的金融产品,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八、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

考虑到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刚刚起步,其经营风险高,抗风险能力不强的实际,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加强相应的监管。要根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网点分散,管理层次多元,区域发展水平不一致的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创新监管手段,实施分类监管。要结合不同机构组织形式特点,明确相应监管目标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和差别化的措施,在风险提示、流程控制等方面给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指导和帮助,使金融监管跟得上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步伐,切实帮助金融机构提升抗风险能力,保持金融服务后劲。同时,根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快速发展的实际,在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增加和充实监管力量。建议河南省银监局新设立新型农村金融监管处,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指导、培训、监管等工作,并引导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它们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稳健发展。

《促进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课题组》

新型农村金融范文5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运营成本高、融资渠道狭窄、收益偏低,风险大

(1)小额贷款公司就其内部因素来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企业规模不大、运营资金较少,造成了经营风险大,同时风险管理跟不上企业需求,更加大了企业的安全隐患。

从外部环境因素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是近几年形成的农村金融机构,社会认同度低,能提供的服务产品少,盈利能力也较小;该类公司网点覆盖面窄,大多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能够吸引的存款少融资难,且服务的客户群是农村的农业小微企业和农户,导致客户群体对贷款的需求额度较小,发生贷款行为的频率高,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难度,同时这类客户经济困难、抵押担保物品少且价值较低,加上他们的经营较为依赖自然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低,这也会增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降低其收益。

(2)村镇银行存款企业存款高于储蓄存款,活期存款高于定期存款,且存款依赖于大客户。村镇银行网点大多设置于县城,县城居民的闲置资金有限,限制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加。与小额贷款公司一样,村镇银行的社会认可度不高、服务产品品种单一,不能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导致吸收存款能力较差,存款规模小导致村镇银行贷款发放受到影响。村镇银行的设立需要较多资金的投入,营运过程中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支付的报酬较多,增加了营运成本,从而降低了盈利空间。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村镇银行运营机制较为成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也较为完善。但村镇银行的内部运营情况良莠不齐,有部分村镇银行内控环境差、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和制度,增大了其经营风险。

2. 人才需求缺口大

(1)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增加,公司需要进行规模扩张,也面临着对对口人才的需求增加。现阶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选相交大型金融机构来看数量较少,不能很好满足公司的需求,同时职工的业务素质整体水平也较低,公司的发展现状难以吸引高素质、复合型管理人才的加入。人才缺口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成为困难,也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2)村镇银行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面临着人才缺口,培养专业人才同样是村镇银行面临的艰巨任务。由于村镇银行的工作地点特殊大都在县级村镇,需要的从业人员经验、业务技能不足,专业性较差,但是随着业务不断扩大,需要逐步建立培养起自己的干部员工队伍,才能促进村镇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3. 政府扶持力度较小

我国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发展,但各地的各种财政、税收政策还不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发展需求,未能创造出适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同时,我国关于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建立尚不健全,信用环境、保险和担保体系等的发展较为迟缓落后,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

4. 服务对象偏离

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服务的群体是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帮助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但是,现阶段大部分的此类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设在县域城区,乡镇网点比例较低。这类金融机构的贷款仅有不到半数涉及农村贷款,大客户的目标定位也是放到大型企业上。以上经营方式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偏离了最初目标。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调高自身发展能力

1. 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需根据自身情况聘请专业人士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体制。可以通过建立监督制衡机制、强化人员素质考评、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内审制度等方式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2. 立足市场需求,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改变产品单一的局面。根据农村企业和农户的需求设计新型金融产品,吸引农村资金需求者在农村金融机构存贷,通过多元化、本地化的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

3.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人才缺口,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使机构可以高效、安全运行,并能取得长足发展,制定一系列措施吸引人才、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制定符合机构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专业素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和积极的员工晋升、培训政策等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4. 打造企业品牌,提高社会认同度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调高自身服务质量,突出服务特色,打造企业品牌,提高社会知名度。机构可以通过媒体宣传、走访农户和农村微型企业、在农村开展金融知识宣讲等方式提高知名度,扩大企业影响力,从而取得社会的认同。

(二)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提供政策支持

1. 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给予政策偏移

我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借助于政府的支持。我国可以通过多种措施促进机构的良性发展: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问题,帮助其拓宽融资渠道,可以适当对其放款融资限制等方式增加其资金来源;制定政策帮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入现已成型的支付结算系统和征信系统;拓展惠民政策的广度和深度,针对涉农贷款机构建立补贴制度,鼓励机构针对广大农村开展贷款业务,帮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减少对市场利率的管制,提高机构的运营自由度。

2. 加强监管,防控金融风险

监管部门应对金融风险设置预警、预防机制,维护安全、平稳的金融市场,预防、防止金融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秩序。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帮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风险防范,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金融范文6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是: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册资本金较低,股东持股比例一定,治理机构设置灵活和监管指标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是:准入门槛过低,限制资本投入,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和监管指标不合适等。因此,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鼓励资本投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调整监管指标。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演进历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