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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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自然人 概念 定义

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除自然人之外还包括法人。当今社会,以人为本人权至上的理念深入人心,与法人相比,自然人的概念中含有更多的人文内涵,而这一点是法律理念的应有之意。因此可以说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那么,民法中自然人的概念就是民法概念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准确把握自然人的内涵与属性有利于深切领会民法的精神,正确理解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因此,对自然人的概念予以准确定义很有必要。

从逻辑视角看,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即通过揭示概念所指事物的性质与属性以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自然人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当然也需要用定义加以明确。诚然,自然人的概念与其他民法概念联系紧密,外延清晰明确的概念。但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种,自然人与法人相对应,是民法中的人的种概念,也就是说民法中的人与常识中的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民法中的人实际上包含了常识概念中的人与法人。尽管所谓常识概念中的人即民法中的自然人,但由于民法语境的特殊性,加之自然人概念的重要性,对自然人的概念进行定义是必要的。但是,有些民法著作并没有对此进行定义,在民事法律关系关于自然人的章节中,开篇便论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1]这不利于对自然人的概念进行理解,以及与法人概念相区别。

定义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首先,定义项必须与被定义项外延相等。但是有些关于自然人定义的外延却与其外延不相等。比如“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2]“自然人即人类个体,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存活的人类个体”;[3]“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并生存的人”[4]“而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5],这一类概念的外延排除了非因自然规律出生并存活的人,比如:非自然受孕,如人工受精;或非自然出生,如剖宫产;或者非自然生存,如濒危病人靠药物维持生命等等,即该定义的外延小于自然人的外延,因此是不妥的。其次,定义不宜用比喻。而“人是万物之灵,是中华民族人之概念。”[6]无疑,用了比喻的方法,尽管这是一句俗语,有约定俗成之意思,但对灵的意义的理解是见仁见智的,并非明白确定,因此这一定义不是科学的定义,不利于对自然人这一概念的把握。再次,定义不能包括被定义项,“自然人即人类个体”,[7]这一定义中的人类就是自然人类的意思,实质上是用被定义项来定义被定义项,是定义循环,没有揭示自然人的内涵,所以没有起到定义的作用。

从法理视角看,民法作为法的一种,应当体现自然法的理念。天赋人权、人人平等自然法的观念在民法中的重要体现便是对人作为主体的关注。自然人的权利,并非由法律赋予,而是先于法律而存在,是作为人的概念的应有之义。人先于法律而存在,人先于法律权利而存在。所以对民法中自然人的定义,是对自然人本身性质与属性的揭示,不应包含由法律予以规定性的含义。自然人与法人的不同之处,因其先于法律而存在,那么其平等独立的自然属性才得以体现。自然人这一概念的提出本身便反映了私法中的人超越社会性而存在的事实,与身份资历等一切社会性因素无关,人人是平等的,这是社会的进步。在罗马时代,奴隶是人,却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客体,即不被视为当今社会理念中的人来看待,其人的身份是逐渐被法律赋予而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身份的,这是一个由不公平逐渐向公平发展的过程。人类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使人类具有了自然人的概念,那么对自然人进行定义时,就不应该再有法律规定之意,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概念的定义应是一元的,即仅有自然意义,而不应有二元或多元意义,将社会属性或其他属性包括在内。而“与法人相对应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8]“具有权利主体资格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9]这其中都包含有法律的规定性,这种定义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即是否存在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或者不能与法人相对应的具有权利主体资格的人,便不是民法中的人。大部分自然人的定义是一元的,即对自然人的自然属性予以揭示,如[2][4][5]这些定义的共同特点是关注自然人的自然出生。诚然,出生是自然人获得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而对自然人进行定义作为对权利能力主体范围的界定,从逻辑上讲先于权利而存在,而不是包含在内的因素。“每一个有血有肉,具有自然生命的人”,[10]这一定义较好的反映了自然人定义的要求,但其中所用的词语自然生命与被定义自然人相同,不能进一步反映这一概念的本质。

基于以上分析,对自然人的定义,应以“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来表达更妥当。生物学是科学的分支,用语规范,并且于法律拟制人法人相对应,能够简洁明了的与法人相区分。既能揭示其概念的性质与特性,又能避免上述弊端。

[参考文献]

(1) 梁彗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2004.

(2) 郭明瑞著.《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 刘定华,屈茂辉.《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4) 黄名述等编.《民法学》.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

(5)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 同上.

(8) 孟宪忠主编.《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范文2

论文关键词 法律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概念

20世纪科技的飞速更新使得社会迅猛发展,从某种程度上也刺激着学术界加快研究的步伐,法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比较法学(comparative law)的研究也不断发展,随着研究的不断地深入,法律文化的研究比重也不断的加大,那么寻求一个关于法律文化的精确概念对于法的比较社会学研究(a comparative sociology of law)而言就显得颇为重要,因为“法律文化”是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之间的一个沟通的桥梁。

一、弗里德曼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

1969年弗里德曼最先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一个概念,这一概念发表于《法律与社会发展》。在此之前,几乎很少有学者独立的思考关于“法律文化”这一独立的概念因素,也很少人将法律文化同法律制度的构建、法律发展、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联系研究。关于法律文化,弗里德曼通过提出一系列的问题给我们描绘出一个关于法律文化的问题轮廓,这样可以让人们更明晰的认识了解法律文化。关于提出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弗里德曼从多元的角度对法律文化做出了研究,同时希望通过多元的角度解释法律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法律文化指向一般文化中的习惯、意见、做法或想法,这些因素使社会势力以各种方式转向法律或背离法律” 。社会和制度不能独生法律,这时候就需要一个介入元素决定社会集团或者社会个体对于法律产生一个态度,那么这个介入元素就是弗里德曼所谓的法律文化。文化具有独特性,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同,文化还具有延续性,因而“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具有共同法律遗产的国家之间存在法系上的相似之处。”

二、法律文化作为分析性概念的研究

根据上述文字对法律文化概念提出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较为明晰的结论,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介质处于法律制度的输入和输出地中心环节上,它的存在给予了法律制度存在性和真实性。要更清晰地学习法律文化的概念,我们就应该将其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还原到法律制度的研究框架下,这样才能更详细更明晰的理解法律文化这一概念。

谈到法律文化概念这一问题,除了主要研究《选择的共和国》著作中关于法律文化的观点,我们应该就这一概念在弗里德曼其他相关论著中涉及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内容加以审视和研究,通过清晰的了解才可以展开讨论并通过讨论得出对问题的批判。弗里德曼对研究法律制度的研究始终采取的是一种外部的观察方法,运用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这种观察方法不同于内部观察研究的方法。从内外部力量的研究来看,法律文化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通过外部社会力量影响法律规则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弗里德曼认为法律制度的结构要素和文化之间相互的作用产生一种复杂的有机体。传统的法学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制度的结构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但是法律制度真正的意义价值是一种的外部社会价值,经常对法律起作用的社会因素与弗里德曼提出的“法律文化”概念精密相关。因此,弗里德曼将法律文化界定为“某部分公众所持有的关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价值、观点、态度和期待”。 通过上文的论述,明显的看出弗里德曼赋予了法律文化一种分析性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文化是一种介于社会变化同法律变化之间存在的一种干涉性的变量。在研究了弗里德曼对法律规则对外部社会影响后,我们发现了法律文化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当法律行为和人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时,这时候法律行为就产生了一种影响。这里所指的法律行为是指:权利的掌握者如法官、律师、立法者和权利官员在法律制度范围内采取的任何相关系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决定、命令和规则等。研究法律行为不是为了说明法律规则本身,这里是强调规则用作的过程中是何种力量让人们去遵守规则的。法律之所以可以对人们产生影响,显示了人们对规则的反应,人们的内在价值的体现等,这些因素都和法律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由此,法律文化作为“法律行为对外部社会之影响”的要素之一,从而法律文化就成为分析法律制度运作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因此,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研究对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法律发展的推进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相关文化聚合体的研究

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术语必须具有其实践的可行性,要使其的存在有特定的意义,我们就不能仅仅将其看做是海量相关因素的一个抽象概念的存在,相反我们要将法律文化放入到文化学研究这一庞大的研究体系中去。我们应该放大研究范围,面对法律态度、价值、习惯以及社会行为模式这些聚合体时,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聚合体和弗里德曼提出的外层法律文化相契合。当上述的法律聚合体的规模缩小限定时可行性才是一种可能,只有这样才能和大范围研究的文化相区别。

在深入研究法律文化概念和相关文化聚合体时,首先要了解一下文化聚合体,文化聚合体是用来指称所有相关因素所组成的一个复合体,它所涉及的文化内涵不仅仅是单一的文化,而是一种多元素的复合。因此我们在研究法律文化时应该注意其和文化聚合体的关系,法律文化作为文化聚合体中的一种因素,我们不应该将法律文化和文化的其他方面区别开来研究,如果区别开研究,就陷入的单一研究的陷阱。如果需要将法律文化同文化在研究时区分开来,应当在存在区分的必要性即设定某种假设前提时,才可以进行区分。这就意味着,法律文化应该仅仅是文化的某一个层面,或者是通过法律的视角观察研究文化聚合体而得出的一种结论。按照这种理论研究的路径和思路,法律文化的存在应该只是文化聚合体中的一部分,相反法律文化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性问题。那么按照这样的思路研究下去,关于文化的范围也就存在界定的问题。如果将一种文化概念限定在文化聚合体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单独的把某种文化概念视为一种独立的统一体,如果将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限制在某种文化聚合体的范围之内来解释,那么法律文化概念所显现出来的模糊性问题在某些方面就可以得到缓解。

在研究法律文化概念时很容易使人们将法律从社会这个整体中分割出来,但是事实上法律始终是贯穿与整个社会体系之中的,如果想要把法律从社会整体中割离开,那就需要将文化分析成各种因素,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文化概念要有很大的精确性。然而文化作为一种概念性的理论存在只有指称文化聚合体是才有理论意义,这种意义上的文化所产生的概念并不具有我们所要求的精确性。当法律文化出现在一个相对复杂的复合体背景下时,法律文化这个概念的存在就有一定的价值,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之下,弗里德曼意义上提出的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可以当成一种具有精确性的工具来使用。

四、法律文化概念可能面临的困境

弗里德曼关于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西方学界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性事件,但是随着广泛关注和研究的深入,不同的批判声也慢慢的浮出水面,在批判声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人物有英国的学者科特雷尔和荷兰的学者布兰肯伯格,他们不仅是对弗里德曼这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提出批判,在批判之后他们还提出了替代性的概念和对法律文化概念提出的一种不同的界定。

英国学者科特雷尔对于弗里德曼提出的法律文化概念有着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首先,他认为法律文化概念本身是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原因性的因素,并且是法律社会学理论系统中所阐述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律文化就需要一个精准的指向。但是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的构成要素中:包括习惯、意见、想法等都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描述,相对与这些概念没有一个实际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基于上述的批判观点,科特雷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来代替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那就是“法律意识形态”。他的法律意识形态包括实践所包含、表达及塑造道德流行的观念、信仰、价值和态度的一种总的概括。

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范文3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下简称“概念框架”)“是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Paton和Littleton,1966)。一些主要国家的概念框架均以理论性文件而非会计准则存在。考虑到现时的实际情况,葛家澍教授(2005)提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建设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修改、充实现行基本准则;第二步,等到时机成熟,基本准则可以转化为更符合国际惯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一设想,并非保守,而是实事求是”。另一方面,我国准则制定机构正在考虑《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基本准则》)的修订,并将其定位调整为规范具体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上述思路与做法可以归纳为我国概念框架建设“理论共识-基本准则-概念框架”这一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

显然,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既有会计环境的诉求,也有现实的客观需要。

但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与其表现形式具有天然的联系,若以基本准则来展现概念框架的阶段性设计,可能导致其实质和形式的内在冲突。本文的主旨是分析这种冲突形成的根源及其影响,并在关注现实国情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缓解对策。

一、冲突的由来及其根源

1.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

直到今天,著名会计学家:Paton和Littleton在其经典名著《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提出的“会计理论的框架应当成为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的观点不仅得到了理论界的高度认可,也得到各国以及国际准则制定机构的积极认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0年发表的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 No.2)指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目标和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组成的连贯的理论体系。这些目标和基本概念导致前后一贯的准则。通过制定财务会计和报告的结构与方向,促进公正的财务会计信息和有关信息的提供,以便有助于协助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的有效运行。该框架将能为公众利益服务。

确定目标和识别基本概念并不是为了直接解决财务会计和报告中的各项,而是要求目标指出方向,用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

自FASB发表SFAC No.2之后,理论界关于概念框架本质的认识还形成了一些新的观点,包括“宪法”和“章程”观点:“法”和“理性编纂”观点:“结构化的理论”观点;观点:“自圆其说的文件”观点等。总体而言,概念框架是一种具有指南作用的共识性的会计理论(孙铮,朱国泓,2004)或实用性理论(葛家澍,2005)的观点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认可。因此,最符合其本质的表现形式只能是会计理论和共同的会计理念。

2.概念框架的适用形式及其国际实践支持

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要求有其适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理论,概念框架除了深入、系统地揭示事物本身的内在性外,还需要相应的表现形式来加强其理论效果,这些表现形式包括理论的推理、结构图形的巧妙运用、类比与比喻的措辞选择等。从其载体来看,IASC、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尽管将其归集于国际会计准则或各自的权威手册中,但都强调了概念框架的非准则性质。

3.概念框架理论本质与会计法规形式的冲突

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的第一次转换实际上是通过基本准则吸纳概念框架的部分内容,力图实现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对概念框架而言,它经历了一种形式上的转换,即不再是理论性的权威文件,而是内化于我国基本准则的会计法规。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条文化的,重结果,只规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一般不讲究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推理,更不可能采用符合人们认知规律的层次结构图。为保证法规的严肃性,一般不会采用通俗易懂的比喻、类比措辞等。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与会计法规的条文形式之间难免存在冲突。其结果是,一个缺乏内在逻辑的条文很难成为使用者的共识,不利于准则制定过程中的有关主体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更好地制定或修改准则,也不利于会计人员更好地做出职业判断。

另一方面,第二次转换若以基本准则为出发点的话,更有可能偏离概念框架理论本质所需要的表现形式,最终影响概念框架实际作用的充分发挥。

4.冲突的主要根源

概念框架形式转换过程产生的冲突根源可以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进行挖掘。从供给方面来看:(1)概念框架权威文件的推出首先需要有系统、成熟并得到公认、能形成共识的概念框架理论。截止,既反映我国具体国情,又体现其内在规律性的会计理论体系并未形成。(2)会计理论、规范制定的政府导向比较明显,会计理论研究独立性较低,加上概念框架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概念框架的推出面临众多困难。(3)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通常会促使准则制定机构偏向于以《会计准则》这一法规形式表述国外对应的理论性文件。(4)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思维与语言体系,学科之间的沟通通常会制约法律法规的出台,概念框架必然面临法律的程序困难以及准则制定机关和法制部门的沟通问题(葛家澍,2005)。

另一方面,现实对概念框架的形式转换提出了需求:(1)我国1992年出台的《基本准则》经过实践检验,在对具体问题的指导上,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化又要求《基本准则》与时俱进,以更好地满足各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概念框架在现时部分地进入会计法规已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基础。(2)人们很难挣脱的路径依赖习惯使我国概念框架要在“只认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会计环境下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并起到指导人们实践的作用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所以采取《基本准则》这一法规形式是比较合适的权宜之策。

现阶段我国的概念框架建设必须进行相应的形式转换,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与会计法规的表现形式之间的冲突由此形成,并在当前这一特定阶段内无法回避。

二、冲突的可能影响及其经济后果

1.表现形式制约其实质作用的发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第二条“本准则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是本次《基本准则》修订中最大的变化和亮点所在,它界定了《基本准则》所追求的目标类似于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但《基本准则》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原因是,作为会计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基本准则》存在众多局限性,比如法规的强制性、封闭性,法律条文为迎合法律的表述形式可能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以及它与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协调的现实要求都可能影响作为会计理论共识的概念框架的开放性与独立性,此外法规所要求的结论性文字表述,以及比喻、类比措辞的极少使用都可能影响准则制定者、参与者及具体人士对它的理解,和它的被接纳程度。

2.理论准备不足影响其权威性和可接受性

会计法规的表现形式影响《基本准则》实质作用的展开,实际上有一个暗含的假设,即我们的概念框架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高度共识,并成为指导人们准则制定、职业判断的共同理念。在概念框架理论尚未形成共识时,通过基本准则这种形式加以转换,以实现“实质重于形式”的目的,会面临更多难题。对于《基本准则》而言,在概念框架理论尚未达成共识时仓促修订《基本准则》很可能影响《基本准则》的权威性及其被接受程度,并进一步影响其所追求的实质性目标。尤其是当第一阶段转化后,若理论界和准则制定机构放松概念框架理论研究,《基本准则》的适时修订及其权威性保障就可能面临重大的危机。

3.形式转换降低效果

国外概念框架权威文件所蕴含的理性精神及其对认知规律的强调通过人们对相关共识的认可而对其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影响之深远往往是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它的影响范围之大,受众对象之多,也可能是已有会计规范无法比拟的。它的构建与合理表述还使它具有非常典型的、深远的教育含义。这种教育含义不仅仅体现在学校正规教育、会计职业教育,而且还体现在那些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人群的自由阅读中(孙铮,朱国泓,2004)。一旦让概念框架的某些内容进入《基本准则》,由于上述表现形式的约束,必然导致其教育效果的降低。

4.路径依赖造成概念框架出台的拖延乃至偃旗息鼓

国内理论界及准则制定机构试图将概念框架的某些内容内化到《基本准则》的修订稿之中,是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判断和认识: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只有法律法规才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很显然,上述思维更多地认同了路径依赖对规则制定的影响。如果不能对此进行系统思考,这一权宜决策可能会加重这种路径依赖——人们更多地关注《基本准则》具体条文本身,而忽视整个《基本准则》所依托的概念框架理论及其背后的会计理念。可能的结果是,概念框架理论研究被延缓乃至偃旗息鼓。路径依赖的增强很可能造成未来概念框架权威文件出台的久拖不决。

5.权宜决策影响会计国际化的方向与节奏

作为一种建立在经济理论逻辑基础之上的实用性会计理论,在不同国家之间仍然具有典型的相同相通性。尽管各国的会计环境存在差异,并有可能导致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强调重点的差异,但它们之间的差异与会计实务的差异相比,终究是比较小的。所以,概念框架有助于一国会计国际化方向与节奏的整体把握。作为一种权宜决策,将概念框架的部分内容置于《基本准则》之中,由于法规自身的形式要求,以及上述的路径依赖,有可能影响我国会计国际化的方向与节奏。

6.可能的经济后果

尽管概念框架的形式转换(《基本准则》)并不像具体准则的经济后果那样直接和具体,但它对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评估及修改以及为人们提供相关的背景共识使得它在经济后果方面具有极强的杠杆特征。其经济后果可以从直接经济后果和间接经济后果两方面加以分析。就前者而言,上述形式转换所产生的冲突将增加《基本准则》的修订成本,包括人们与应用《基本准则》的成本、具体准则的制定及修订成本、为达成具体准则的讨价还价成本等。至于后者,则是因具体准则试错和频繁修订所导致的一系列经济资源的不当配置及其财富的漏损造成的。

三、冲突的缓解:《基本准则》修订的若干基点及其两难的排解

1.修订《基本准则》的若干基点

在概念框架尚未取得广泛共识前,为《基本准则》修订设置合理的基点尤为必要。

第一,关于《基本准则》的定位。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将《基本准则》的作用定位在“规范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规范时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于会计信息不仅包括信息的生产,更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及时的传递。

上述定位应修改为“……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信息的列报与披露”。

第二,关于会计信息的总体质量目标。我国主义市场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这要求我国会计信息的总体质量目标是“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以,应坚持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兼顾的观点。

第三,关于《基本准则》的模块设定。现行《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和“附则”共十章。若将概念框架的有关内化到《基本准则》中,上述模块结构必须加以调整。为更好地体现概念框架的实质,建议国外概念框架的体例:首先强调《基本准则》的重新定位;其次列明会计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再次就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做出规定;随后分别对六大会计要求加以简单的定义,并就其确认与计量提供简明标准;最后就会计信息的列报与披露做出相应的规定。

2.《基本准则》修订的两难及其排解: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为例与现有的《基本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专列了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应该说,这种安排更好地体现了概念框架的精神实质,有助于实现其目标定位。

但是,会计法规的形式要求与基本准则所追求的实质性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再加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理论研究尚未形成共识,使得《基本准则》修订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修改同样面临着两难困境,必须及时排解。

(1)“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合与分”。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仍然沿袭了现有《基本准则》中“原则”与“质量要求”不分的体例。但二者混为一谈,必然人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充分理解。所以,建议将“权责发生制原则”、“成本原则”、“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四大基本原则放到“总则”会计假设之后,更加突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会计信息质量的“多与寡”。现行《基本准则》谈到了“如实反映”、“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可理解性”、“谨慎性”、“完整性”、“重要性”等质量要求。征求意见稿在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和“反映受托责任”的基础上提到了“如实反映”、“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相关性”、“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可比性”、“充分披露”、“及时性”、“可理解性”、“重要性”等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现了“大扩容”。按照法规表述,这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只能采用罗列式表述,而不太可能采用国外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层次结构图。其结果是,不便于阅读者理解这些质量要求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及为什么是这么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不是更多或更少?哪些质量要求是主要的质量要求?哪些质量要求是主要质量要求的构成要素?可见实质与形式之间存在着两难问题是不言而喻的。要排解这一两难,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首先确定哪些质量要求是主要质量要求,哪些是主要质量要求的子要求。建议借鉴英国ASB(1999)的最新成果,将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与可理解性作为最主要的四种质量要求,然后分别就它们的子要求加以规定。

(3)会计信息质量的成本约束与重要性权衡。现行《基本准则》和征求意见稿都提到了重要性,但为什么要提重要性,并没有相应的解释。实际上,之所以会计信息的生产要有重要性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会计信息的生产存在成本与效益的平衡约束。就会计法规而言,它不太可能讲述会计信息的成本效益约束条件。另一方面,它也不会解释为什么会计信息要讲重要性。要解决这一两难问题,《基本准则》必须在揭示会计信息局限性的基础上展开重要性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情形。

(4)各质量要求之间如何进行权衡?通常而言,会计法规只可能罗列各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不可能讲述各质量要求之间的权衡问题。然而,在准则制定和评估以及职业判断过程中,各质量要求之间的权衡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准则或者职业判断的优劣。要排解这一两难问题,理论界和准则制定机构首先要在质量要求之间的权衡上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加以适当的表述。

四、冲突的缓解:配套支撑系统的建构

要使《基本准则》部分地起到概念框架的作用,除了《基本准则》按概念框架的实质修订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支撑系统。

1.舆论的引导

尽管概念框架的地位和作用早已为国外的实践所证实,但理论界仍有部分人士在概念框架的认识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因而有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会计类报纸、期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目的是不仅要让会计界知道概念框架的积极作用,更要让社会各界关心会计的人士知道概念框架的本质、作用及其基本构成等。

2.理论准备与应循程序

我国设定的概念框架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选择的根本瓶颈在于概念框架理论研究的不足。为此,理论界要加大研究力度,积极寻求符合我国会计环境的概念框架。准则制定部门应积极推动相关理论研究的公开讨论,在逐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备忘录,有序推进概念框架的理论研究,为形成共同的会计理念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将上述研究成果加以集中整合,形成的概念框架草案。随后组织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业内人士就草案展开深入交流与对话,形成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稿。最后,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符合中国会计环境的概念框架。

3.方式的创新

《基本准则》是会计法规。除了这种表现形式外,准则制定部门和会计学术界仍有较大的伸展空间和多种具体表现形式来缓解概念框架形式转换所带来的内在冲突。比如,在《基本准则》(修订稿)时,拟订发行相应的“指南”和“基本准则讲解”,为每一个对会计特别是对基本准则感兴趣的人士讲述《基本准则》背后所隐含的会计理念。其二,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印刷“基本准则修订的背景、重点及其理论说明”单行本,让会计职业界人士理解《基本准则》的实质性目标,促进《基本准则》实质性目标的真正实现。

4.的深化

要缓解我国概念框架形式转换所带来的冲突,必须通过会计教育加以弥补。从教育的具体形式来看,无论学历教育还是职业化的继续教育都需要加入概念框架方面的理论教育,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关于中国概念框架的教育内容。在中国概念框架还不成熟之时,可以采取上述创新所形成的具体载体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会计教育的对象是多元的,它针对的应是关心会计、与会计有着切身利益关系的所有人士。

5.修订的动态化

由于概念框架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基本准则》的修订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更好地发挥其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基本准则》必须随着概念框架理论研究的和会计共识的渐次形成进行积极的修订。如果概念框架理论研究取得全面突破,那么出台概念框架理论性权威文件就应该是—个正确而重要的战略决策。

五、结论与建议

首先,在当前环境下通过《基本准则》吸纳概念框架的内容与基本精神,实现“会计理论一基本准则”的第一阶段形式转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现阶段《基本准则》对概念框架实质性作用的追求与其法规形式之间的冲突无法回避。在当前概念框架形式转换的过程中,概念框架理论研究不仅不能松懈,反而应该加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框架理论研究-概念框架”的成功转换。

第三,《基本准则》要实现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在修订过程中应设定合理的基点,并按照“基本共识先行进入基本准则,更多共识陆续进入基本准则”的原则进行动态化的修订。

第四,要缓解上述冲突,有必要建立起包括舆论引导、理论准备、方式创新、教育深化与动态优化在内的配套支撑系统。

最后,《基本准则》不能取代概念框架,更不能取代对概念框架的理论研究。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尽早推进适合我国具体环境的概念框架理论性文件的出台是我国未来会计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参考: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出版社,2001.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Z].2005.

[3]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葛家澍。实质重于形式欲速则不达——分两步走制定中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J].会计研究,2005,(6):3~9.

[5]孙铮,朱国泓。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验证与暂行结论(财政部重点课题研究报告)[R].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04.

[6]AASB. 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Z]. 1990.

[7]ASB of UK.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Z]. 1999.

[8]CICA. Financial statement concepts[Z]. 1991.

[g]FASB. Analysis of issues related to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Element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their measurement[Z]. 1976.

[10]FASB. The 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Z]. 1980.

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 应用

一、前言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企业也拥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必缴纳多余税款的权利。在没有违背法律前提下,对税收进行筹划,是企业在财务管理中降低经营成本、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法则和税收法规在不断完善,但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践都相对较少。在这种背景下,探讨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寻求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道的重要性就显得格外突出。

二、税收筹划概念

(一)税收筹划概念

关于税收筹划概念,国内外各个专家、学者的论述不一,但总结而言主要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税收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对不同纳税方案的比较,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税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维护股东最大利益的企业筹划行为。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包括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单位。第二,企业、个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政策,不能将税收筹划的概念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第三,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并且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企业在融资活动之前、投资活动之前以及营销之前,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之前都可以选择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根据国家税法政策导向,降低纳税支出。第三,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减免税负,实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二)税收筹划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企业要发挥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发挥其在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作用,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要遵循税收法规、政策,通过合法途径选择税收筹划方案。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纳税,但同时可以根据法律、政策的导向,优化税收筹划方案。企业不得将税费筹划与偷税、漏税等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混为一谈。作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应该高度关注国家对税法作出的调整和补充,切实采取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二,兼顾企业长期利益原则。其主要指企业在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减少纳税总额的同时,也要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选择筹划方案。

企业在对各种税费进行筹划时,一定要兼顾我国“多税种”、“多层次”的复税制体系,对单项税种进行税费筹划要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片面追求企业税负最轻,谋求节税的目的,必须站在实现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目标的高度,着眼于实现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目标。

第三,风险控制与控制原则。首先,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其筹划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虽然基本稳定,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会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对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这些都可以给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带来影响。因此,企业要加大企业财务人员风险业务培训,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对税收筹划方案作出调整。其次,税收筹划方案本身就是在税法法规、政策边缘“游走”,方案本身可能就存在风险。因此,企业要完善企业风险控制机制,全面评估税收风险,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的发生几率。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财务管理概念

所谓财务管理,是指按照财经法律规定,依据财务管理的规则,在企业的未来目标中,对于企业的投入、资本的融通、现金的运营流转和利润的分配进行管理的一项经济活动。[2]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经济手段,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各个领域,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

税收对企业财务管理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因此,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筹划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工作质量。财务管理的三大主要内容包括筹资、投资和财务成果分配。以投资为例,投资者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税后收益最大化是投资者选择项目时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能否做好税后筹划方案,减少投资商税费支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成为了企业吸引投资商的一块重要砝码。所以,企业财务人员要通过财务管理作出合法、优化的税收筹划,在为企业“节税”的同时,兼顾企业长期发展目标,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税收筹划是否合法、优化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

第二,税收筹划影响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3]筹划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是企业财务管理四大决策内容。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这四项决策都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以筹资决策为例,相同数额的筹资,但因为筹资渠道、筹资方式、成本列支方法都直接影响企业税负。因此,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企业各个环节资金有效筹集、利益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

第三,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再加之,税务筹划贯穿财务管理活动的始终,且极具专业性,这就需要企业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进行合理规划,从而直接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且贯穿企业财务管理始终,如何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好税收筹划,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企业要重视税收筹划工作。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都忽视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水混淆概念。但根据上文分析,企业财务管理全过程,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设计的税目制定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二,企业内部设立相应机制。企业可以针对财务人员开设税收筹划相应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提高税收筹划决策者的业务操作水平。其次,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风险评估,提高税收筹划实施的有效性。再次,财务人员在税收筹划中重视成本效益原则。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将筹划成本、收益进行比对,判断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第三,在企业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过程中分别做好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贯穿企业财务管理的始终,财务人员要根据企业不同生产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首先,在筹资环节。筹资是企业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企业筹资渠道主要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内部集资以及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分析不同筹资方式形成的不同的税后筹资资金。其次,在投资环节。投资带来的税后收益是投资者举措的主要依据。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该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地区、方式、行业等方面进行筹划,做出最优化选择。在此,针对投资地区和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应用做出分析。再次,在利润分配环节。利润分配方式影响着企业的税收成本,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己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己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五、结语

财务管理和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都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并且税收筹划贯穿企业财务管理的始终,两者关系密不可分。所以,作为企业应该认真对待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税收筹划进行的同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聂艳萍.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9,5

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本科护生;人文素质教育;调查研究

1本科护生的人文素质现状

1.1本科护生对人文素质概念的知晓程度及对专业重要性的认可程度较高。大部分学生对人文素质概念有一定了解,并认为人文素质对自身专业很重要。但是经过调查发现,也有一部分学生不清楚人文素质的概念和人文素质对专业的重要性,这是因为部分在校生没有从主观意识上真正认识到人文素质的重要性,加上受繁重的专业课压力的影响,不能合理地安排利用时间,从而忽略了自身文化知识的学习和文化素质的提高。

1.2本科护生的道德素质整体水平较高,学生在日常文明礼仪和校园生活学习方面整体情况良好,这说明经过高考选拔上来的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的基本素质还是很高的,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有意识地自觉养成好习惯,好品格,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注重文明礼貌,合理有序地安排校园学习生活。但调查发现,学风一定程度上存在问题,56.5%的学生在考试中作弊或有作弊的想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风建设和管理的迫切性。学校应该通过诚信教育、严肃考风考纪教育,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

1.3本科护生的文化素质整体水平一般,大部分学生认为自身具备的文化知识本科护生的人文素质与人文素质教育现状研究王晓晖赵佳*徐蕾唐启群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唐山063000一般,学生的文化知识有一定的欠缺,在日常的人文素质课程中可以开设大学语文、文学赏析等课程,可以开展读书文明月活动,培养学生拥有良好的文化知识底蕴。但调查发现,18%的学生没有正确的人生理想和生活目标,学校应当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学生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合理规划生活目标和人生理想。

1.4本科护生的法律素质整体情况良好,大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状况良好,但也有30%左右的学生不熟悉与医学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当受到侵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以后学生实习或工作面临医患纠纷时发生矛盾造成一定隐患,因此在日常教育中可以开设医学法律等课程,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周活动,加强学生普法知识学习和维权意识的培养。

1.5本科护生的审美素质整体水平一般,大部分学生对美学知识有一般地了解,在生活中注重日常礼仪,这说明学校开设的美学、礼仪等课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调查发现,仅有20%左右的学生经常有审美行为和活动,这说明大部分学生的审美行为和活动范围十分有限,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校园网络和文体设施场建设,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条件,方便学生能经常得到美的享受。

1.6本科护生的心理素质整体情况良好,大部分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好,处事方式比较理智,但对于部分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疏导,通过开设心理知识课程、心理健康咨询、爱语心音谈话等方式,帮助学生解决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塑造学生形成健康的人格。

2本科护生的人文素质教育现状

2.1本科护生的人文素质教育情况不容乐观,学生对学校人文素质教育途径和方式的看法一般。调查发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45.1%)和增加人文社科类课程(35.1%)是最有助于培养学生人文素质的途径,第二课堂(57.5%)和实践活动(51.9%)是最适合开展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方式。学校应当提高选修课质量,调整课程设置结构,广泛开设学生喜爱的人文课程。此外,还应该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活动,要充分利用寒暑假期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2.2本科护生对学校已开设的人文课程的看法一般。学校应当完善教学体系,优化人文课程设置。完善教学体系和优化课程设置主要是指增设人文素质教育的课程,丰富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把专业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增大基础课比例,减少专业课比例,加大人文选修课力度,广泛开设人文社科类和文学艺术类等方面的课程,彻底改变医学院校普遍重理轻文、重专业轻素质的教育倾向。开设的人文素质教育核心课程在内容和形式上还有待优化,应多开设一些针对性强、具有层次感和逻辑性的课程。

2.3本科护生对学校教师人文素质的看法一般,包括学校为学生配备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的人数、教学水平、教师的人文精神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文教师的授课质量并未得到大部分学生的认可。调查发现,既教业务知识、又教如何做人(63.5%),富有教学经验、业务能力强、有成就(41.7%)是学生认为教师最应具备的素质。教师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亦是人文素质教育实施的关键。从教师应该具备的人文精神来看:既教业务知识,又教如何做人并且富有教学经验、业务能力强,有成就是学生最认可的教师应该具备的人文素质。

2.4本科护生对学校人文素质教育实际效果认同情况一般,包括学校的人文氛围、重视程度、学校为学生创造的条件、提供的机会以及本校学生的人文素质的整体水平等方面。学校应该整合学校资源,加强人文素质教育的物质建设和精神建设,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学校要加大对人文素质教育的经费投入,为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施,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建立健全与学生全面发展相适应的人文素质教育和管理制度、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人文教育的健康发展。

作者:王晓晖 赵佳 徐蕾 单位:唐启群华北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范文6

摘要:

法教义学是以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并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科学研究方法。法教义学以现行的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的前提,并运用体系梳理功能、体系化的体系解释功能和自我批判与修正功能,致力于现行实在法秩序的优化。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刑法典的构建、刑法条文的准确释义和刑法典安定性的维护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法教义学;体系;体系解释;方法论

1法教义学之概念及存在依据

1.1法教义学之定义

法教义学始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对此概念并没有相关的论述,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概念也鲜有表述。对于“Rechtsdogmatik”中文法学界存在很多译法,诸如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法教义学、教义学法学等,以及法律信条论[1]。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的基本工作有三个层次: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2]。也有学者将法教义学与部门法学等同,认为在某个特定法秩序之层面,部门法学就是法教义学[3]。笔者认为,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首先,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化的方法,具有体系化的梳理功能,其次,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法教义学还具有批判和修正的功能,可通过此功能不断地完善自身。

1.2法教义学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分析

法教义学并不是通过理性证明,即理性地界定正义的标准,并运用其解决问题,而是在信奉概念的基础上,予以修正和完善,并达到优化概念的目标。法教义学的精髓在于预先设定一种合乎基本标准的模式,并根据其效力的来源———社会实践的发展,以不断地批判和修正的方式,使预先界定的标准更加合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以期在应用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完善自身的理论或者标准。任何适用和遵循的法律制度都必须有一套可以提供适当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方法,并且不得背离法律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必须运用法教义学赋予其权威的被信奉的效力。但问题随之而来,法教义学不可能对任何已知事物和未知事物都可以设定相对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法,以处理适用司法中的问题。这样,体系与解释二者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

2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价值分析

2.1体系化是确保法律的明确性与和谐性的基本要求

每个体系都是透过研究个别问题所获得的概括总结,包括被认识的法律原则和其中的相互关系。它不仅有助于概观实际工作,也成为借助那些透过体系才清楚显现的脉络关联得以发现新知的根源,因此它是法秩序继续发展的基础。在法教义学中,信奉的法律不仅包括一切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也包括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而设立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整个未体系化的法律中,由于法律受环境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同,以及制定者主观因素的差异,必然存在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以及存在类似法条之间冲突和法条混乱不清,而无法取舍的问题。而体系化的进程正是对法条进行筛选优化的过程,以提高法条用语的准确性、法律条文的系统性和法律适用的简易性。

2.2法教义学要求“体系”本身具有开放性特征

体系性的工作是一种持续性的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体系性的工作必须要吸收新的元素。法教义学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这要求义学方法下的体系化进程要在开放性的前提下,才符合法教义学自身发展的要求。在对所有的法律要素进行梳理的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产生新的值得考量的因素,应将这些基于社会变迁而产生的新的因素纳入到体系化梳理过程所应参照的价值判断标准中,并参照社会发展现状取舍体系中的各种法律要素,只有如此,法教义学具有的借鉴和吸收功能才可以显现,不断有选择地吸收新要素,完善体系,为将来的体系化过程奠定基础。

3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

3.1法律解释在法教义学中的价值

由于法律条文表述的不明确性和文字语言内涵的多样性,必须运用恰当的方法解释法律条文。法律解释是理论和实践的认识性和创造性、创作和再创作、科学性和超科学性、客观和主观等各种因素不可分割的混合。随着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法律条文的语意也将有所改变,为此不能拘泥于封闭的法律体系,必须在开放性的前提下,对部分法律条文乃至整体法律体系作出符合社会环境发展需要的解释。“法律的安定性需要法律的实证性。”[4]而法律的实证性离不开解释方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正当运用。不断地通过解释,使法律条文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法律体系保持稳定性,从而使人们确保法律体系。这是法教义学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和法的安定性的要求。

3.2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及其功能

法律经常是由不完全的法条构成,只有视其为规整的部分,方能获悉个别法条的意义[5]。解释必须立足于法律体系。在体系解释过程中,解释方法不仅要适合对大的法律体系解释,还应适合对小的法律体系中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甚至与上下法律条文间的联系的解释。以刑法为例,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及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共同构成了刑法典这一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必须要将刑法分则的某一具体罪名与刑法总则中相关规定结合起来,方可正确解释。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中,解释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只有运用体系化的方法,把握刑法的体系脉络,才能发挥法教义学本身的作用和功能。

4法教义学对刑法体系化研究的价值分析

4.1体系化要求下的刑法条文梳理

法教义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对刑法规范予以体系化梳理。体系化的条文是确保法律适用明确、简洁、方便等要求的体现。具体而言,首先,要对刑法的相关规范进行有区别的收集和归纳。应保留符合社会司法实践要求的法律规范,剔除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精神以及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其次,对涉及到同一刑法内容的不同刑法规范予以综合考虑,在充分衡量相似规范的适法性的基础上予以取舍,以解决因法条竞合而产生的司法适用无法抉择的问题。最后,还应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将这些法律规范整合成一个体系,使之成为一个体系化的法典。总之,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梳理功能对于解决我国前的立法混乱现状乃至优化我国的法律内部评价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4.2刑法条文明确性及体系化之要求

法教义学的稳定性和开放性特征得以存在还在于法教义学体系化的体系解释功能。体系化解释的主要功能在于使法律条文明确并使法官正确使用。一方面,法教义学可以使刑法的条文更加明确;另一方面,法教义学也可以使经过解释的条文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就刑法条文的明确性而言,体系解释要求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必须在整体的分析视角下考察。解决实务问题的首要步骤是体系化对待刑法的法规。在综合分析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还应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分析与之关联的刑法条文,行为之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的相关因素都应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纳入司法审判考量的因素中。

4.3法教义学下的刑法典之安定性塑造

法教义学具有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稳定的功能。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元素、新观念,以及条文本身由于立法者或者某种潜在的社会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疏漏和误区等,要求对条文进行理性的审视和批判。批判也是理解的过程,通过理性的批判,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条文,并找到符合条文表述规范的相关词语,从而实现对条文的修正,达到符合立法原意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标准,使整个刑法体系趋于合理,内容趋于明晰,表述趋于规范。保持基于批判和修正功能之下的刑法学体系“稳定性”的特征,是法教义学的重要任务。

5结语

综而观之,法教义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对于解决我国法律条文表意粗疏不明及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有很好的帮助作用,它将为我国部门法体系乃至大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自身及法律体系自身稳定性的实现能够奠定很好的基础,由此产生的对实践中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引作用和规范作用更是不可忽视。作为我国不可或缺的一种基本的刑法学研究方法,法教义学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务实践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将会不断地彰显出来。

参考文献:

[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36.

[2][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08.

[3]林来梵,郑磊.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J].河北法学,2007(10).

[4][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