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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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制度

水权制度范文1

黄金平 邓禾

(重庆大学法学院 400044)

摘 要: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和美国水权制度的研究,引发了笔者对我国水权的界定、适用、取得、转让和价格等制度的思考,从而提出了水权应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我国应建立区域性的水权制度,水权的取得包括分配取得和出让取得,组建水银行进行水权转让,水权价格包括出让价、转让价和水费等观点。

关键词:水权制度 水权界定 水权适用 水权取得 水权转让 水权价格

我国是一个缺水型国家,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水资源的缺乏与浪费现象并存。据统计,我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4,而很多发达国家已经达到0.7~0.8;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水的重复利用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5%~85%。 我国的节水潜力很大。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了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推广节水措施和技术,发展节水产业,建立水市场等观点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通过建立水市场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已有2000年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转让、2001年漳河上游跨省有偿调水、2002年甘肃张掖市临泽县梨园河灌区“水票制”管理等3个成功的事例。因此,发展水市场交易应是一条有效的节水之路。但目前我国对水市场交易、水的权属、分配、转让等制度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国外已有较完善的经验。本文拟对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水权制度进行介绍,并对我国水权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1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

与我国一样,澳大利亚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全境年平均降水只有470毫米。早期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源于英国的习惯法,实行河岸权(riparian rights)制度,与河道毗连的土地所有者拥有用水权,并可以继承。本世纪初,认识到河岸权制度不适合相对缺水的澳大利亚,当时的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明确水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进一步突出,可分配的水量越来越少,在部分地区已审批的授权水量甚至超过了可利用水量,新用水户已很难通过申请获得水权,于是开始规定水权可以交易。到目前为止,澳大利亚的水权交易已在各州逐步推行,交易额越来越大,以维多利亚州为例,水权永久转让年交易量为2500万m3,临时转让年交易量2.5亿m3,并已形式了固定的水权交易市场。下面以《维多利亚州水法》为例介绍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

1.1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州政府对河道内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拥有使用和控制权。农户对河道外的水有使用的权利,同时有从流经其土地的河道内为家庭生活和家禽饮用而取水的权利。其他取水、用水都需申请。

1.2水权的类型。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批发水权(Bulk Entitlements),即授予具有灌溉和供水职能的管理机构、电力公司的水权。二是许可证,即授予个人从河道、地下或从管理机构的工程中直接取水以及河道内用水的权利。有效期限一般为15年,到期申请更换。三是用水权(Water Rights),即灌区内的农户用于生活、灌溉和畜牧用水的权利,主要与土地相关。

1.3水权的分配。早期用水户申请取水和用水,不论其规模大小,州政府都批准其水权。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州政府开始实行水权拍卖。目前,州政府不再审批发放新的水权,要想取得水权,只能通过水权交易取得。

1.4水权转让。批发水权、许可证和用水权均可转让。水权转让可以是临时性的转让,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转让;可在州内转让也可跨州转让;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新用水户通过购买水权获得所需水量,剩余水量的用户也可通过转让获得收益。水权转让必须遵守州议会制定的有关规则,主要有:(1)转让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缴纳规定的费用。(2)有申请权的部门对是否同意转让进行审批。(3)在批发水权永久转让后,出让人必须申请调整授权。

1.5水价。水权转让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不进行干预,转让人可采取拍卖、招标或其它认为合适的方式。

1.6水权的转换。水权转让如果发生在不同类型的水权拥有人之间,需将用水权、许可证和批发水权互相转换。如具有用水权的农户或许可证持证人将其拥有的水权永久转让给具有批发水权的供水机构时,就需将转让的用水权或许可证转换成批发水权。同样,如果许可证持证人将许可水量转让给灌区内的土地所有者时,就要将许可证转换成与土地相关的用水权。

2美国的水权制度

美国的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的水权制度以州法律为主,呈现出地区差异性,在美国东部,如阿肯萨斯、特拉华、佛罗里达、佐治亚等州,由于水资源较为丰富,采用的是河岸权(Riparian Doctrine),而在美国西部,如犹他州、科罗拉多州和俄勒冈州等,由于干旱缺水,用水较为紧张,采用的则是优先专用权(Prior Appropriation Doctrine)。除了地区性差异以外,美国的水权制度还依各种天然水体的不同而变化,如地表水(指存在于湖泊、河流和溪流中的水体)法律就与地下水(指存在于地下水流域、含水层以及其他地面以下地方的水体)法律不同。

1.1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美国的水权属财产权,与土地所有权相连。土地所有者不仅对与土地相连的流动地表水源(如河流或溪流)和不流动地表水源(如湖泊或池塘)拥有河岸权,而且对土地下面的地下水拥有绝对所有权或抽取、利用地下水资源的相对水权。地表水的河岸权不需要办理许可证、执照或者政府批准,可以转让、保留,不会因不用而丧失。

1.2水权的类型。美国水权分为河岸权、优先专用权、混合水权和公共水权等四种。河岸权,主要用于水资源较为丰富的东部地区,与临近水边的陆地联系在一起,授予土地所有者使用流过其土地的一定份额的用水的权利。优先专用权,主要用于缺水的西部地区,内容包括三个法则:一是先占用者有优先使用权;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废。混合水权,即河岸权与优先专用权综合使用,既包括优先专用权吸收河岸权部分要素的类型,也包括河岸权经过调整后与优先专用权相适应的类型。一般情况下,河岸权优先于优先专用权。公共水权,即用于航运、渔业、商业目的(如游泳、水上娱乐、休闲)、科学研究以及为满足生态和环境要求对河道内的水资源进行保护等的地表水使用权。公共权利已经成为在评价水资源利用时考虑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1.3水权的分配。主要是优先专用权的申请。优先专用权是对水库、沟渠、泵站等人工水道的引水的优先使用的权利。其核心是优先权,专用权授予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即所谓的"时间优先,权利优先"。最早授予的水权专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授予的水权专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在缺水时期,那些拥有最高级别水权的用户被允许引用他们所需的全部水资源,而那些拥有最低级别水权的用户被迫限制甚至全部削减他们的引用水量。优先权除与专用水权授予时间有关,还与实际行动的时间有关。也就是说,对于同时获得优先权的两个用户,如果其中一个引水工程先投入使用,那么其水权级别就高于另一个水权用户,这就是优先专用权中的“相关溯及原则”。优先专用权的获得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①书面申请,②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受理,③接受申请,行政机构许可令;如收到反对意见,召开听证会。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优先专用权被证明无用就会被没收。

1.4水权的转让。美国的河岸权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转让,但在转让程序上类似于不动产的转让,其转让必须由州水管理机构或法院批准,一般需要一个公告期。美国有不少调水工程,对于这些调水工程的用水户,一般允许其对所拥有的优先专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另外,节约用水者在把省出的水满足其他用水户需要时也能够得到合理补偿。

1.5水权交易机构。美国西部出现了水银行,将每年来水量按照水权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对水权进行管理,简化了水权交易程序,使得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美国西部还成立了以水权作为股份的灌溉公司,灌溉农户通过加入灌溉协会或灌溉公司,依法取得水权或在其流域上游取得蓄水权。在灌溉期,水库管理单位把自然流入的水量按水权股份向农户输放,并用输放水量计算库存各用水户的蓄水量,其运作类似银行计算户头存取款作业.

1.6水价。美国调水工程的受益者要取得调水,就需要支付资源水价,它包含在容量水价之中,属于一次性支付。

1.7水权的中间服务。水权交易有公正的水权咨询服务公司作中介,这一点在美国的水市场中表现得特别明显,水权咨询服务公司在美国水权交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的水权交易都要通过水权咨询服务公司。水权咨询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①对水权的有关档案材料进行鉴定;②完成详细的水权调查报告;③做水权管理计划;④做合成地图;⑤对水权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⑥申请新水权;⑦诉讼;⑧对灌区进行审查并对灌区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3对构建我国水权制度的思考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水权制度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不仅不同国家的水权制度差异很大,就是同一国家不同州之间的水权制度相差也很大。但还是存在着一些共通的制度,如水权的界定、分配、转让、水价等,事实证明这些制度具有合理性,值得借鉴。而那些非共通的制度,如水银行、股份灌溉公司等,也因其具有个性和创新,值得我们学习和吸收。

3.1水权的界定

水权的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市场被认为是可交易水权制度运行的三个重要环节,清晰的水权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对水权的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些学者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配水量权、让渡权和交易权 ;一些学者认为,水权只包括水资源的使用权、让渡权和交易权,不包含所有权和经营权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水权是水资源产权和水商品产权的简称,同其他财产的产权一样,只应包括狭义的所有权(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对以上观点,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水权不应等同于水的使用权、让渡权和交易权。所谓水权,是指拥有水的一种资格,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资格。按照民法学的观点,对物(水是物的一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质上就是物的所有权的内容,所以,水权只应代表对水的所有权,对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是水的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不应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权利。

其次,认为现行水权交易的实质是取水权的交易。按照我国《宪法》和《水法》的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对水所拥有的只是水的使用权。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又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取水许可证。因此,我国水的使用权是通过取水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现行水权交易体现的应是水的取水权交易。从澳大利亚水权和美国水权的分类可以看出,两国在水的使用权分类上都没有使用单一的“水权”这一概念,而是分别用“批发水权、许可证、用水权”和“河岸权、优先专用权、混合水权、公共水权”来表示。我国的水权交易表现为取水权交易符合国际惯例。

再次,认为水权不仅是水资源产权和水商品产权的简称,而且是包含水资源产权、水商品产权和取水权在内的一系列与水有关的权利的集合。水资源产权和水商品产权是水作为一种物体现的权利,它表现为一种水物权;而取水权则是一种债权的体现,它是基于水行政主管机关和用水户之间签订的取水许可合同(即取水许可证)而产生的,它体现的是水行政主管机关和用水户之间就取水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水行政主管机关享有依法赋予某位用水户取水的权利和负有提供良好取水秩序的义务,以及用水户享有依法取水的权利和合理取水的义务等。水权应是水物权和取水权的总和。

3.2水权的适用

水权适用就是指水权制度运用于具体的实践。在我国,水权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根据。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以及第三十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现阶段水权交易在我国是禁止的。而对于浙江省东阳—义乌等3处地方的水权交易,有学者提出其实质只是水合同交易,交易双方买卖的只是用水主体所分配到的配水量权,卖方并没有因这次水买卖行为丧失用水根据 。因此,在我国,水权制度要从理论走向实际,还有待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水权适用还涉及到适用范围问题,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种水权制度还是各个地方依据具体情况制订适合自己的水权制度?如果水资源不缺乏,用水户可以轻而易举地取得水资源,就不会有购买水权的需要。以美国为例,美国西部水资源短缺,水权制度和水权转让发达,而美国东部水资源比较丰富,水权转让很少发生。 水权制度呈现出很强的地域特征,不同的地域适用不同的水权制度,某一地方的水权制度不能照搬到另一地方运用。这一原则对我国很有用,它让我们意识到:建立“区域性”水权制度可能比建立“全国性”水权制度更适合中国国情。我国国土面积较大,水资源量南多北少,地区分布不均匀,按照水的地域性特征,建立区域性的水权制度比较合理。以水的调配来说,水的调配需要借助水道,而水道不是四通八达,无限延伸的,它要受地理条件限制,如果是隔省际调水,三省之间还需要解决“过路费”问题。因此,建立区域性水权制度比较顺应水的自然属性和行政区划的特点。

3.3水权的取得

水权的取得也就是水权的获得方式。在澳大利亚基于水权属于州政府所有,在水权交易初期,用水户可以通过向州政府申请获得水权。随着水资源供需缺口增大,各州先后出现无新水权可分配的局面。目前在澳大利亚只能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新水权。在美国由于水与土地不可分离,在水权的取得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基于土地获得,土地所有者可以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取得河岸权。二是对于公共水域或人工水道,申请者可以基于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通过申请取得公共水权和优先专用权。

在我国,现行取用水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通过申请取水许可证获得水权,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规定取水。”另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或免于办理许可证取得水权,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又规定“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第三种是该办理取水许可证而未办理,基于习惯而实际用水的。如生活在江河湖泊边的使用者形成的对相邻水的习惯使用,以及农村居民对于生活范围内的池塘、水库、小河、溪流等的无证使用等。笔者认为,我国水权的取得制度应实行“取用水许可证制度”,只要用水户用水就要求持有取用水许可证,而不管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取用水许可证。有了取用水许可证也就拥有了用水权。

对于取用水许可证的取得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分配取得和出让取得。分配取得相当于无偿取得水权,用水户获得许可证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只是基于习惯或获得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法律直接规定获得。享有这种取得方式的用水户包括与河岸毗邻的、养成自然取水习惯的用水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城镇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户以及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用水户,如消防用水、旅游用水等。分配取得的水权所供给水量应是能够满足用水户基本需求的水量,为此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出具体的行业用水标准,指导初始水权的分配。当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超过分配水量,用水户只可以通过水权市场购买许可证来获取额外的用水量。如果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使得实际用水量小于分配水量时,多余的用水量可以转让,但在转让时应向国家缴纳与出售水量相当的出让金。出让取得是指用水户向国家申请取水许可证时,需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用水出让金。因为水资源是存于江河湖泊等水载体之中,国家在将水载体中的水资源输送到用水户手中时,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工程、输水管网等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通过水权的有偿出让收回部分投资,有利于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节约保护。出让取得应是今后我国用水户获取水权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实施水资源供需调节的主要途径。出让取得水权可以通过申请获得,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议价等方式获得。通过出让获得的水权可以进行转让。

3.4水权的转让

水权转让实际上就是水权交易。如果将水权出让称为水权交易的一级市场,那么水权转让就是水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在澳大利亚水权的转让一般经过“申请—审批—转让—水权证转换”程序,在美国水权的转让类似于不动产的转让,经过“申请—公示—转让—变更登记”程序。笔者认为,在中国水权转让应实行公示登记制度,无论是获得水权还是丧失水权,都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用水许可证登记,既保护了水权拥有者的用水权利,也保证了水权的交易安全,同时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在交易方式,作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交易模式,将水权划分为不同的股份,通过水权市场或水权银行进行交易。通过水权市场进行交易,可以利用现有的市场交易模式,如证券交易市场、黄金交易市场,固定资产交易市场等,组建水市场。甚至有可能就在现有的市场基础上,增加交易品种完成水权交易。通过成立水权银行进行水权的重新配置有独特的优势,即有利于政府调控。水权交易的主体将节余的水权股份存入银行,银行再将这部分水权股份按照市场的需求,发放给水权股份的需求者,实现水权的再次分配。这期间,政府可根据水的供需情况进行适时调节,如水的供给量减少,政府可指导银行减少水权股份的发放,反之亦然。政府对银行的指导可以利用“利率”杠杆来调节。考虑到节余水权存入银行与贷出银行不应是无偿的,应该有收益与付出,即对价。同时也考虑到水权银行作为经营企业需要经营利润。政府可以设置一个“水权利率”,让节余水权股份存入银行产生“存水利息”,让这部分水权股份贷出银行收取“贷水利息”,两者的差额产生水权利润。国家还可以将这部分水权利润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纳入国家水资源建设与保护资金,以弥补这方面资金的不足,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另外,节余水权股份的持有者还可以通过水权银行委托发放水权股份,可以指定需求对象,也可以不指定需求对象,水权银行作为中间人,只收取服务费用。而服务费率,政府也可以通过调节进行指导。所以说,水权银行作为一种新形式,应该引起中国水权交易的重视。

3.5水权的价格

澳大利亚的水价完全由市场决定。美国对调水工程的受益者调水,要求一次性支付资源水价。我国对水价也有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国务院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可见,我国对水价的规定限于水费和水资源费。有学者提出水价应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资源水价是水资源稀缺性的反映,工程水价是供水设施的运行成本、费用和产权收益,而环境水价体现的是水的环境价值。 笔者认为,基于上述水权取得理论,我国的水价应分为三种:水权出让价,水权转让价和水费。水权出让价是用水户取得取水许可证支付的价格,相当于资源水价和工程水价的内容。水权转让价是水市场交易价格,应由买卖双方自主订价,国家不予干预。水费是用水户在使用水的过程中支付的价格,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情况自主确定。

在我国,水权制度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如水权的等级、水权的管理模式 水权转让实施条例、水权的中介服务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逐一探讨。中国水权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愿中国的水权制度能为中国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坚实的支撑。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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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先:《国外水权管理特点辩析》,载《水利发展研究》2002年第6期,第1-3页。

沈满洪、陈 锋:《我国水权理论研究述评》,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175-180页。

崔建远:《权转让的法律分析》,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第40-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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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涛:《民法中的水权制度》,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389-396页。

水权制度范文2

有关专家认为,尽管距离真正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国家水权制度作为化解因短缺、污染、浪费等造成的“水危机”的良方,正在加速“破茧”而出。

两大文件基本完稿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副所长甘泓证实,《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主要涉及全国主要江河省际初始水权的分配,目前正处于即将结束的阶段。曾参与《水量分配指导意见》起草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水资源配置室主任谢新民表示,《水量分配指导意见》已基本完成,只等《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颁布之后。

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下发通知,正式公布被称为“开展水权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水权制度建设框架》。按照该框架的构想,水权制度体系由水资源所有权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制度、水权流转制度三部分内容组成:国家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而水资源的所有权则被分配到用水户,用水户可以用分配到的初始水权进行转让和交易。《框架》还提出,要编制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建立编制水资源配置方案和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的管理制度。

由此看来,作为里程碑式的文件,酝酿中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指导意见》正在向上述目标迈出关键的一步。

谢新民说,《综合规划》主要解决的是流域水权分配到地方的问题,而《指导意见》则通过建立分配原则和程序将初始水权进行固化。具体而言,通过流域和行政两个切分方向,《综合规划》将流域的水量计算和配置单元划分到行政地市套三级、四级或五级区;《指导意见》则进一步细化,并确定分配方式和初始水权分配的法律依据。

面临重重障碍

尽管国家水权制度前景诱人,但在现实中,它还面临利益纠葛、运行设施、制度约束等种种障碍,距离真正的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甘泓说,《综合规划》迟迟没有出台,主要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各相关方争论不休,“如果各相关方的意见都满足的话,水资源是远远不够的。”

甘泓还认为,我国水权制度还面临管道、监测手段等运行设施先天不足的问题。比如农田灌溉多没有采用水管或水渠,因而不仅渗透、蒸发耗损严重,而且很难计量实际用水量。此外,流域中水的流入量、流出量等都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和设施。

清华大学环境系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认为,水权制度在中国的推进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包括水权制度的市场化与中央政府大规模调水工程的计划式的冲突,以及水权制度建设与现行法律体制的矛盾。

意义堪比“”

虽然障碍重重,但专家们对国家水权制度的价值做出了充分肯定。“如果国家水权制度建设好了,它的意义跟差不多。”谢新民说,水权制度的本质在于把作为公共资源的水分配给了个人,打破了“大锅饭”,避免了“公地悲剧”,促使社会走出一条节水、治污、保护的发展道路。

据统计,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2200立方米,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被列为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

但与此同时,如此珍稀的淡水资源被浪费、污染等现象却屡见不鲜。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高层课题组曾指出,中国缺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水浪费、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实际上,水资源浪费有其体制性的原因,即水资源公有带来的“公地悲剧”。例如,占用水总量67.3%的农业部门无需交纳水资源费,仍然主要采用大水漫灌的耕作方式,水利用系数一般只有0.45,远低于发达国家0.8的水平。而水权制度建立后,农户就可以像甘肃张掖的农民一样,将节约出来的水权卖出去。

此外,工业部门不必要的水资源耗费也时常上演。谢新民说,以前水是国家的,各地都拼命发展耗水的工业,等规模做起来再去找水,但水权制度建立后,则要求“以水定发展,以水定需求”。

水权制度范文3

关键词:水权理论 水权制度构建 意义

一般而言,水权是指对水资源使用的权利,即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经济主体根据需要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1]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大,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为了有效地利用稀缺的水资源和解决水事纠纷,各国都加强了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了不同的水权法律制度。我国从整体上讲属于水资源短缺国家,这在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尤为严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为尖锐。面对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从开发利用型向节水效率型转型,而转变的关键则在于水权制度的创新。而我们也已经看到,中国现行的水权管理体制以《水法》及国务院的《取水许可证实施办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框架,水资源所有权为国家专有,取水权则为国家政府部门委授,因此,中国的水权制度发育显得特别慢,成为中国现行自然资源法中体现计划经济思路,特别是政府供给自然资源思路最为充分的制度安排。所以,比较、分析和研究世界上几种基本的水权理论和水权制度,对我国水权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沿岸所有权

沿岸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根据与其土地相毗邻的河岸自然地享有水权。沿岸所有权的水权理论是关于对水资源权利和责任的一系列原则,最初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后在美国的东部地区得到发展,成为国际上现行水法的基础理论之一。在我国现行法中当然不会规定沿岸所有权制度,但也未明确规定依河岸权取得水权的制度,这与我国一直未形成完整的水权制度、水资源所有者用行政手段用水的现象十分普遍有很大的关系。“不过这几十年来,我国在实物上一直存在着基于河岸权取得水权的事实,并已经形成了习惯,农村用水排水的纠纷大多数据此习惯获得了调解。”[2]目前,沿岸所有权仍是英国、法国、加拿大以及美国东部等水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水法规和水管理政策的基础。

理解沿岸所有权理论必须了解该理论形成的地理背景和历史背景。从地理上看,沿岸所有水权理论是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是英国)形成的。从历史上看,沿岸所有水权理论主要是在19世纪中发展起来的,当时经济社会并不发达,水资源的使用主要限于人畜的生活用水和航运,大规模的农田灌溉和工业用水尚未开始,城市少而且规模不大。显而易见,相对于人类需求来说,水资源的供给是充裕的。因此,当时法院的案例大多是解决邻里之间的水权纠纷,沿岸所有权理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由于沿岸所有水权理论是各国根据不同的水权纠纷案例判决逐步发展的,因此在解释上有一些区别甚至争论。尽管如此,各国在沿岸所有水权理论的两个基本原则上仍然保持一致。一是持续水流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凡是拥有持续不断的水流穿过或沿一边经过的土地所有者自然拥有了沿岸所有水权,只要水权所有者对水资源的使用不会影响下游的持续水流,那么对水量的使用就没有限制。二是合理用水理论,这实际上是对持续水流理论的补充和修正。根据持续水流理论,对水权所有者使用水的限制主要取决于是否影响下游的持续水流,而合理用水理论在持续水流理论的基础上更强调用水的合理性,即所有水权拥有者的用水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人对水资源的使用不能损害其他水权所有者的用水权利。

根据以上理论,在实践中实行沿岸所有水权制度的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水权:

1、水权的获得。拥有持续水流经过的土地并合理用水是获得水权的两个必备条件,这意味着不拥有河流相邻的土地所有者不拥有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传统的沿岸所有水权制度,不具有沿岸所有水权的土地所有者,即使是需要和合理使用,由于不拥有水权,开渠引水也是不允许的。

2、在理论上,不论是上游或是下游,沿岸所有水权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用水的先后顺利权,但在实践中,上游用水总是先于下游。由此而引起的水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根据情况有所区别。例如:美国的法院一般认为下游用水者干涉上游的合理用水权利是不能成立的。

3、水权转移。根据沿岸所有水权理论,水权是和土地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当有河流经过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水权也随土地所有权自动转移。但是,如果所有权转移的土地仅为原有土地的一部分并且不与河流相邻,那么,这块土地并不拥有沿岸所有水权。

4、水权的限制和丧失。如果水权所有者被证明是不合理使用水资源或利用自己的土地帮助别人不合理使用水资源,例如给不拥有沿岸所有水权的人提供开渠引水的便利,那么,该水权所有者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曾加。即使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传统的沿岸所有水权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例如,由于沿岸所有的限制,使与河流不相邻的工业和城市的用水也受到了限制,造成水资源的浪费。正是由于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沿岸所有水权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改革和变化。例如,美国东部地区仍然采用沿岸所有水权制度,但对非沿岸的用水者实行了许可证制度。非沿岸的用水者通过程序申请用水,州政府经过审查后颁发用水许可证,用水许可证中规定了用水的条件和限制以及期限,按照规定用水者期满后可继续申请用水,违反规定者撤销用水许可证。这样,用水许可证制度就成为沿岸所有水权制度的补充,有效地解决了非沿岸用水者的用水问题。

虽然沿岸所有水权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发生了一些实用性的变化,但是实践证明这种法律制度仅仅适用于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和国家,对于水资源短缺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沿岸所有水权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这样,伴随着美国对干旱的西部地区的开发,产生了第二种基本的水权理论和水权法律制度。正如新经济学的著名代表人物诺思所说:“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3]

二、 优先占用权

优先占用权的水权理化和与之相适应的水权法律制度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西部地区开发中的用水实践。[4]众所周知,美国西部干旱少雨,水资源缺乏,当时到西部的拓荒者大部分从事金矿开采和农业生产,对水资源的需求最较大,但仅有少数人拥有沿河流经过的土地,大部分与河流相邻的土地归联邦政府所为。为了在干旱少雨的地区维持生产的顺利进行,不拥有与河流相邻土地所有权的采矿者和农场主必须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上开渠引水。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使法院无法按照沿岸所有水权的理论行事,久而久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开始采用“谁先开渠引水谁就拥有水权”的方法来解决水事纠纷,并通过大量的案例判决逐步形成了“占用水权理论”。

占用水权理论源于民法理论中的占有制度。占有制度是一项与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存在很大区别的制度:在所有权制度和各种他物权制度中,各种物权的概念是逻辑的起点,法律在这里总是先为各种物权定名称、下定义,然后再对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取得方式、消灭原因等进行规定。换言之,所有权制度和各种其他物权制度的关键是,民事主体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取得某种物权后,才能按照物权法定的内容对标的物进行实际的支配。而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正好相反,关键不是各种物权的概念,而是民事主体对物的现实支配,即占有。占有制度从推定一切现实的占有为适法占有出发,首先宣布给占有以普遍的法律保护,然后再根据占有的不同情况,对一些缺乏本权的占有加以适当的调整。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中,占有制度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商品交换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许多国家的民法都对占有制度有明确而缜密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还把占有制度置于物权编的编首。

根据占有制度的基本原理,占有水权理论认为,河流中的水资源处于公共领域,没有所有者,因此,谁先开渠引水并对水资源进行有益使用,谁就占有了水资源的优先使用权。其基本原理如下:

1、占有水权的获得不以是否拥有与河流相邻的土地所有权为根据,而是以占有并对水资源进行有益使用和河流有水可用为标准。

2、占有水权不是平等的权利,服从先占原则,即谁先开渠引水,谁就拥有了使用水的优先权。在干旱缺水地区,这意味着后开渠引水者水权的实现依赖于先引水者如何使用和使用多少水资源。

3、只要是有益使用,水资源不仅可用于家庭生活用水,而且可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和城市用水等方面。但用水者必须就水量的使用、用水季节和用水目的等方面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以此作为水权纠纷裁定的基础。

占有水权理论的实践,一般认为源于美国的西部地区。由于美国西部干旱少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成为西部开发中的关键问题。在用水实践中,法院按照原有的“沿岸所有”法理无法解决大量出现的水权纠纷,随着占有水权理论被广泛接受和承认,美国西部逐渐形成了优先占用水权的法律制度,并将占有水权理论应用到司法实践中。

三、公共水权

原始意义上的公共水权古已有之,但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水权理论及法律制度源于前苏联的水管理理论和实践,我国目前实行的也是公共水权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公共水权理论包括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但个人和单位可以拥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二是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服从国家的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三是水资源配置和水量的分配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

显然,公共水权制度与前两种水权制度有较大的区别。沿岸所有权和优先占有权以私有产权制度为基础,注重私有水权的界定,目的是为解决水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而公共水权制度规定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实际上为将水资源的使用纳入国家的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提供了法律基础。

四、新的趋势——可交易水权

可交易水权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西部的部分地区,具体做法是允许优先占有水权者在市场上出售富余水量,即水权交易。近年来,由于可交易水权的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开始实行可交易水权制度,可交易水权理论和制度的形成反映了世界水资源管理的新趋势。

可交易水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深刻原因的。二战以后,世界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伴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而人口的迅速增长意味着在人类对水资源需求日益增长的同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却在减少,全球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大,在世界的许多地区都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特别是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即使是在水资源较为富裕的地区,缺水现象和由此而引发的水权纠纷也时有发生。

日益严重的、普遍发生的水资源短缺现象迫使人类对资源的性质重新认识。传统观念认为,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可再生的、循环往复川流不息的自然资源,水资源不属于经济物品,不大量使用也是一种浪费。随着水资源短缺日益严重和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人类对水资源的认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1992年都柏林召开的“21世纪水资源和环境发展”的国际会议上,与会代表取得共识,即水不仅是自然资源,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经济物品。1995年世界银行发言人也再次重申了水资源是经济物品这一重要观点。

承认水资源是经济物品,就意味着水资源的配置的使用必须服从市场效率原则,即不仅要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要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正是在这一方面,原有的水权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沿岸所有权制度强调水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先占用权制度则强调水资源的有益使用,但二者都缺乏引导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的制度结构。而公共水权制度把水资源的使用与计划、规划联系在一起,但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微观层次上,计划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存在着明显不足。因此,为了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必须寻找一种新的水权制度。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可交易水权制度的产生。

可交易水权的理论可以追溯到诺贝尔经济学得主,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科斯关于市场效率的思想。1960年科斯在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和法学杂志《法律经济学》上发表了《论社会成本》一文,其中关于市场效率的思想后来被概括成“科斯定理”,即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只要初始产权的界定是清楚的,即使这种界定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通过市场的产权交易可以校正这种低效率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斯定理不仅对经济科学,而且对法学和法律研究都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将“科斯定理”应用到水资源的管理中,就形成了可交易水权制度,即通过市场的水权交易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可交易水权制度运行取决于三个重要环节,即水权的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管理。从水权的界定来说看,其关键是清晰、明确。

没有清晰的水权界定,水权交易是不可能的。水权的界定不仅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更重要的是水使用量权,因为在各国的实践中,水权交易主要指的是水使用量权的交易,通过水量的确定,使节约用水的人有富余的水量卖出,需要用水的人有水可买,引导人们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水权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水权界定不清,实行公共水权制度的国家,政府在界定水权中的作用就更加明显。

承认水资源是经济物品,水就必须有价格。正如英国皇家学会会员艾伦科特雷尔教授指出:“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形式,都必须承认有限的、会枯竭的自然资源都有价值。因此必须从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给资源制定价格,以便限制消耗和给予保护和关心”。[5]确定价格的基本原则是,水价不仅要反映水资源的开发成本,更重要的是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因为只有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的水价才能起到刺激节约水的激励作用,引导水资源从效率低的地区流向效率高的地区,从而提高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在清晰界定水权和形成水价的基础上,要使水权交易得以正常进行,政府还必须加强对水资源市场的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水资源市场的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水资源市场交易法规,为水权的清晰界定和水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二是制定水资源市场交易规则,使水权交易有序进行;三是成立全流域水管理机构,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组织水权交易,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督并实行申报制度和登记制度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知,可交易水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即政府为水权交易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环境,而把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留给市场去解决。这样做不仅避免了水资源利用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且发挥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比较优势,是一种比较成熟和可行的水权制度,确实起到了节约用水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可交易水权制度代表了水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

我国现行水权制度是一种计划配置水资源的公共水权制度,从法律安排看,中国水资源没有私水,都是公水,政府借助法律和其强大的权威对水资源的利用进行规划、安排、实施,控制了水资源的供给与配置。特别是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法律禁止水资源交易,这在客观上已经摒弃了水资源市场供给的机会。因而“中国水权的发育显得特别慢,成为中国现行自然资源法中体现计划经济思路,特别是政府供给自然资源思路最为充分的制度安排”。[6]因此,以上对水权理论和水权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权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水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来自于人类对水资源使用和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形成的理论又构成了现存水权法律制度的基础,因此,加强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水权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从沿岸所有到可交易水权制度说明水权法律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变化的演讲过程。经济发展中水资源供需状况的改变导致水权法律制度的变迁,而水权法律制度的变迁又为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第三、水权法律制度变迁的主线是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沿岸所有水权制度将水资源的使用与此同时沿岸土地所有权联系在一起,限制了非沿岸土地所有者的用水权利,在水资源丰富地区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优先占用水权制度虽然弥补了沿岸所有水权制度的缺陷,但重点是强调水资源的有益使用和用水顺序权。公共水权制度将水资源的利用与计划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序上改变了水资源的配置效率,但由于不存在水资源市场,使微观层次的水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仍然存在着明显缺陷。可交易水权制度是在前几种水权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重点是在清晰界定水权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水权法律制度变迁的转迹表明随着人类对水资源认识的深化,对水资源的管理也更加日益成熟,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已经成为我国水权法律制度和水资源管理的主要目标。

第四、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和水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众所周知,在我国具体情况下,水资源市场具有垄断性和所有权恒定性特点。[7]要解决中国的水问题,就必须从经济和法律分析的结合上研究各国的水权理论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权法律制度,规范经济主体的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做到依法治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解决中国水问题的根本大计。

参考资料:

[1]Mather,John Russell,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P276,Published by John Wiley & Sons,Inc.1984.P281.

[2]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3]转引自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4]常云昆:《黄河断流与黄河水权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43页。

[5]姜文来:《水资源价值论》,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水权制度范文4

[关键词]区域循环经济水权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区域间的经济合作越来越多,通过各种形式的互动合作增强了区域间的整体经济实力,使不同地区能够得到共同发展。但这种增长方式仍然是以粗放型方式为主,是以无计划的利用环境资源而换来的。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继续飞速发展,其与自然生态、资源之间的矛盾会日益尖锐。一方面,粗放式的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另一方面,资源环境遭到破坏后,经济赖以飞速发展的基础减弱,对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副作用。要平衡两者,达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大力发展区域循环经济。

在环境资源中,水资源是各行各业生产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自然环境生存并自我修复的关键要素。因此,发展区域循环经济就应首先面对我国现有的水资源特点,利用建设有效的水权制度使水资源成为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

一、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同志曾经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以实现”。这句话表明,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发展区域循环经济。

从理论层面上讲,区域循环经济是建立在区域经济理论和循环经济理论上的经济形式。即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循环经济理论原理为指导,以区域经济理论为基础形成的经济模式。区域循环经济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区域本身就既可以表示一个企业或一个工业园区,也可以表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因此区域循环经济可以是在其区域内部的企业、工业园区等单元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上,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和更大深度上实发展的循环经济;作为整个社会的组成单元,只有区域循环经济很好的建立并发展起来,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产业结构优化,真正建立起节约型社会,实现整个社会的循环经济发展。

从实践角度上讲,区域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最终目标是使区域内的经济、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达到共同的和谐发展,其实质是在充分贯彻实施循环经济的“4R”原则(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再循环原则、重组化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资源产品再生资源”这种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废弃物相互之间的交换建立起来生态产业链。

区域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有:

1.由点及面的发展模式。一个区域内各个地区的自然资源不同,发展程度有差异,因此不能全面铺开发展循环经济。首先根据区位优势理论和自然资源的实际禀赋,选择区域内的重点地区;接着选取该地区内的核心企业,利用循环经济原理对该企业进行试点,从而带动整个地区,进而整个区域发展循环经济。

2.与区域资源紧密结合。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离不开目标区域的自然资源条件。充分的了解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有助于建立合理高效的产业群,大大提高对原材料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

3.生态化产业链。在实现循环经济的区域内,各产业的原材料和废弃物均会被其他产业利用。一个产业的废弃物作为另一产业的原料得以再次进入生产循环,使整个区域的资源投入减量化,并大大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降低了环境压力。

可以说区域循环经济从根本上消除了一个地区长期以来的经济增长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冲突。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发展区域循环经济作为建设区域生态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工程,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群众创造富裕、文明、健康的生活,这与我们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是一致的,从而进一步坚定了我们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的决心。

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重点是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不仅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同时环境资源本身的一些特点也会成为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瓶颈。

二、水权制度的建设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水资源在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构建和管理是实现区域循环经济,进而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水资源管理手段的一种,水权制度的建设是为了维护河流湖泊的生态系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终目的是通过水权的合理有效配置,平衡人类用水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们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而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对水权进行了长时间的研究和实践,为我国的水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澳大利亚建立了水权分配制度,并培育水市场,鼓励通过市场合理配置水资源。其最早的水权是实行河岸权制度,即与河道毗连的土地所有者拥有用水权,并可继承。20世纪初,联邦政府又通过立法明确了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澳大利亚的水权交易从1983年开始,到目前为止交易额越来越大,有关的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水市场已基本形成。这一水权管理制度的实际实施促进了节约用水,同时也促使水资源按市场规律自行合理配置,提高了水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益。

美国的水权制度以层层详细的法律形式体现,且因州而异,如在水资源丰富的东部采用的是河岸权,在干旱的西部采用的是优先专用权。法律中包括地表水权、地下水权、州际间的水权配置等多个方面,具体又分为滨岸使用权、优先专用权、公共水权等各层次。而美国联邦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介入不以水资源分配为目的,其主要是针对水质保护。

在加拿大必须持有用水许可证或根据水法获得批准才有权使用地表水。用水许可证是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批的有效法律文件,规定了水权的条件和期限,其中包括取水地点、优先日期、最大引用量、用水时间等详细规定。而通过水法获得的批准是由水资源管理部门发行的时间短于一年的用水证明。[4]

南非是一个缺水国家,降水分部不均,用水压力大。1997年的《供水法》确定了水是一种非常稀有的资源,交由政府相应的权力来确定水资源的获取人和获取量。该法提倡梯级收费,想要使用更多水资源的用户需交纳更多的水费,既等同于对超额用水的罚款。印度、墨西哥、菲律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尝试通过建立水市场进行水权转让。

我国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分布不均,以东南部水量最为充沛,西北部多为缺水地区。随着我国人口迅速增长,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大。此外我国国情复杂,各流域水资源丰贫不均,各区域发展程度不同,个别地区对水资源的归属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致使水资源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制约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更不用说建设区域循环经济达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了。

因此如何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管理,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合理的利用水权能够很好的解决水资源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使水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缓解或解决不同地区争水吃的现象,促进不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和水资源分布情况,我国应当建立适应自己的水权制度。目前关于水权制度的概念和建立方式尚未完全形成定论,我国在这个领域内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水权制度可从不同方面对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1.水权制度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我国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别很大,其中水资源的丰缺度是造成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一般沿海或沿江城市和地区较为富裕,经济发展较快,而西北部缺水地区则相对发展速度较慢。因此我国陆续的进行了多个跨流域的大型调水工程,就是要把水源充沛地区的水资源引入水资源缺乏的地区,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得当地的自然环境得到改善,进一步达到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如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南水北调工程正是基于此目的,使受水区的城镇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各产业用水得到基本满足。

在跨流域的大型调水工程的水资源配置中,应当引入水权的概念。因为是跨流域调水工程,所以水资源的配置就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和城市,那么这些地区和城市就会面临如何分配新增调水的问题,将水权概念引入则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具体的引入方法可以将水权作为某种因子加入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中,建立基于水权因子的优化配置模型,从而算出受水地区或城市的分配水量。

2.水权制度对水资源的保护

在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人们。而这种使用权不是无限制的,一旦水权问题得到明确,一定地区的人口,其可支配的水资源是定量的,有限的,因而在开发和使用时就不得不考虑投入产出效益,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上游地区不能因为取水便利而无节制用水,下游地区也不会因为取水机会差而失去生活、生产的基本用水条件,同样会以水权限度内的水资源来安排和发挥出最佳综合效益。从经济学的原理来看,水权确定之前,使用水资源不具有排他性,而水权一旦界定明确,使用水资源就具有排他性,这对用水者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合理的水权制度的建立,能够使水权得到合理的分配,从而使水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节约了用水,保护了水资源环境。

3.通过水权转让,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水权制度的建立必定会赋予水资源一定的经济价值,作为水资源的使用者来说,水资源的使用权本身就具有经济价值,因此更多的用水者不会只将水资源当成一般的自然资源对待,而会更多的考虑其内部的经济价值。建立水交易市场正是顺应水资源经济价值的结果。水市场建立后,更多地区或城市对水资源的使用会更加有效率,因为对水资源的使用率和利用率越高,就会节约越多的水资源。而这些多余的水资源不会像之前被浪费掉,而是将其拿到水交易市场,将这部分水转让给缺水的地区或城市,或者是用水效益更高的地区。这样以来可以间接的起到避免用水浪费、节约用水的目的,还可以通过水资源的交易对初始水资源配置结果进行修正,使水资源整体配置进一步优化,水资源得到极大有效的利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水权制度的建立能够对水资源的配置进行优化,使水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和接近实际要求,从而提高了用水效率,节约了水资源。在使各个地区、城市的各产业用水得到基本保障的同时,保护了自然环境,同时提供给自然界自我更新所需要的生态用水。使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再因为争用水资源而互相制约,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运行,进而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金铎王树恩:发展区域循环经济,推进经济集约型增长[J].天津大学学报,2006,(7)

[2]江西省水利厅赴澳大利亚培训团: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及水权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水利经济,2008,(3)

[3]沙景华王倩宜张亚男等:国外水权及水资源管理制度模式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1)

水权制度范文5

1.1水利用率还是很低的

我国本就是一个水资源较为稀缺的国家,同时水利用率又是很低的,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灌区水利用率低。在我国农村的灌溉工程中,保证工程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最主要的载体就是灌区末端的渠系和相应的面上配套工程,在这上面却也是存在着明显的问题的。末端渠系的管理工作对于群众的利益是有着直接的影响的,在我国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产权仍然不够清晰,平时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这就导致了渠系存在着严重的淤积和破损问题。当灌溉需要用水时,用户就会各自拨沟放水,浪费了很多水资源,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平均灌溉水利用水约为0.85,而我国只有0.45,并且小型水利设施的利用率又是要低于国有水库的;(2)饮用水工程的水利用率低。现阶段,我国在农村已经建立了大量的供水设施和饮用水设施,但其却普遍存在着管网漏损量大和利用率低的问题,管材质量偏低,设备存在着严重的老化问题,自来水也几乎都成为了“直肠水”。

1.2对工程设施的管理能力较差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对农村水利设施的资金投入水平还是较低的,并且缺乏稳定性,这主要是由于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财务状况太差,并且很多地方的水利设施的管理单位都是缺乏活力的,长期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下,各项管理工作根本无法有效开展。

2我国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的现状

2.1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效果。

2.1.1建立了权责明确、产权明晰的产权制度。对一家一户小型的水利设施应实行“自建、自营、自有、自用”的产权归个人所有的模式,而对于那部分富余的水则应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而如果是集中成片的并且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水利设施,那么应采用用水合作组织的形式,产权则归用水的合作组织。个人投资的工程,其产权就归工程的投资者,而多方投资的工程,其产权则应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股分红、按劳分配。采取签订承包合同或是发放使用证和股权证的形式,明确改制后工程的权、责、利,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度,有效的解决以往在经营、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大锅饭”问题;

2.1.2工程的存量资源被有效盘活了,工程效益得以发挥。对现有的水利设施出安全制度所进行的创新和改革,用资金代替了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后再用这些资金去建设新的水利工程和管理现有的水利工程,对于我国的水利事业会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2.1.3充分的提升了管理能力。在创新和改革产权制度的过程中,更多的具备良好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人开始管理小型水利设施了,水利设施的管理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经营者有权对水利设施进行使用、经营和处置,那么他们就能够更加合理的出售工程水,而用户也不用再担心水利设施的维护工作了,节水意识得到了提升,同时水费计缴工作也能够更加顺利的完成。

2.2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没有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小农经济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很多干部和群众现阶段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到改革和创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思想上有所顾虑,这就大大的降低了他们在行动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2没有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因为还没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同时对其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很多公有资产都存在着流失的问题,对于农村的水利设施来说,没有明确其所有者主体,有人用水,但是却没有人管水。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产权改革的所得资金,并将这方面的资金用到了别的地方;

2.2.3没有对水价进行相应的改革。在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水价对其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并且其还会直接的影响经营者和用户的自身利益。现阶段,我国的水价水平还是偏低的,那么其对产权改革制度的推行就会产生制约作用,经营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而如果盲目的提高水价,那么用户又是负担不起的;

2.2.4没有形成完善的配套设施。要想保证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那么是离不开各个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的,然而,我国还并未形成完善的配套设施和法规体系。

3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创新的措施

3.1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主体。在明确市场主体多样化的基础上,应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国家、股份、集体合作制等多种经济体制共同发展的水利经济所有制,确定水利设施的资本身份,从而统一其经营权和所有权。另外,还应适当的放开水利设施的建设权,建立以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并且多元化的水利投入体系,在投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时,应鼓励各方面的力量参与进来,在工程还未建设时就应明确产权,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确保其以资本的形式融入市场。

3.2做好土地制度的改革工作,从而建设和管理好农田水利设施。传统的家庭经营的模式,导致了很多农田水利设施存在着重复投资的问题,而这些农田水利设施就无法产生所期望的规模效应。举例来说,每一家的土地面积都不大,都需要安装一些用水设备,这就会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而这些用水设备很多时候都是处于闲置的状态的,不但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同时农民在其他方面进行投资时就是没有资金的了。所以,应深化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大力的推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的模式,最大限度的降低农田小水利设施的重复投资率,从而提升其使用效率。

3.3转换经营管理体制,对水价进行有效改革。要想科学的改善现有的水价体制,那么就必须先改革现有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的改革传统的国家定价的模式,应推行市场定价的模式,国家应主要调节并确定社会公益事业的相关收费以及少数的公益性商品的价格,应严格的遵循价格规律的具体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的指引下,价格通常都是由生产成本、利润、税金以及流通费用等几部分构成的,而商品价值变动、货币价值变动以及市场供求情况这几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也都会对价格产生影响,因此,应重视水价的改革工作,充分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将其推向市场,从而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发展。

3.4建立完善的水利配套法规体系,坚持农业基础建设“两统一分”的思想。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农田水利设施相应的配套法规体系,这样才能以此为依据严格的进行管水和治水,在充分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改进现有的结构,统计的设计和规划各类农业项目,各个部门有组织的进行实施,这样才能充分的提升农田水利设施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水权制度范文6

[关键词]区域循环经济水权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区域间的经济合作越来越多,通过各种形式的互动合作增强了区域间的整体经济实力,使不同地区能够得到共同发展。但这种增长方式仍然是以粗放型方式为主,是以无计划的利用环境资源而换来的。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继续飞速发展,其与自然生态、资源之间的矛盾会日益尖锐。一方面,粗放式的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另一方面,资源环境遭到破坏后,经济赖以飞速发展的基础减弱,对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副作用。要平衡两者,达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大力发展区域循环经济。

在环境资源中,水资源是各行各业生产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自然环境生存并自我修复的关键要素。因此,发展区域循环经济就应首先面对我国现有的水资源特点,利用建设有效的水权制度使水资源成为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

一、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同志曾经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以实现”。这句话表明,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发展区域循环经济。

从理论层面上讲,区域循环经济是建立在区域经济理论和循环经济理论上的经济形式。即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循环经济理论原理为指导,以区域经济理论为基础形成的经济模式。区域循环经济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区域本身就既可以表示一个企业或一个工业园区,也可以表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因此区域循环经济可以是在其区域内部的企业、工业园区等单元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上,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和更大深度上实发展的循环经济;作为整个社会的组成单元,只有区域循环经济很好的建立并发展起来,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产业结构优化,真正建立起节约型社会,实现整个社会的循环经济发展。

从实践角度上讲,区域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最终目标是使区域内的经济、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达到共同的和谐发展,其实质是在充分贯彻实施循环经济的“4R”原则(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再循环原则、重组化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资源产品再生资源”这种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废弃物相互之间的交换建立起来生态产业链。

区域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有:

1.由点及面的发展模式。一个区域内各个地区的自然资源不同,发展程度有差异,因此不能全面铺开发展循环经济。首先根据区位优势理论和自然资源的实际禀赋,选择区域内的重点地区;接着选取该地区内的核心企业,利用循环经济原理对该企业进行试点,从而带动整个地区,进而整个区域发展循环经济。

2.与区域资源紧密结合。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离不开目标区域的自然资源条件。充分的了解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有助于建立合理高效的产业群,大大提高对原材料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

3.生态化产业链。在实现循环经济的区域内,各产业的原材料和废弃物均会被其他产业利用。一个产业的废弃物作为另一产业的原料得以再次进入生产循环,使整个区域的资源投入减量化,并大大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降低了环境压力。

可以说区域循环经济从根本上消除了一个地区长期以来的经济增长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冲突。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发展区域循环经济作为建设区域生态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工程,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群众创造富裕、文明、健康的生活,这与我们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是一致的,从而进一步坚定了我们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的决心。

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重点是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不仅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同时环境资源本身的一些特点也会成为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瓶颈。

二、水权制度的建设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水资源在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构建和管理是实现区域循环经济,进而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水资源管理手段的一种,水权制度的建设是为了维护河流湖泊的生态系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终目的是通过水权的合理有效配置,平衡人类用水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们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而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对水权进行了长时间的研究和实践,为我国的水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澳大利亚建立了水权分配制度,并培育水市场,鼓励通过市场合理配置水资源。其最早的水权是实行河岸权制度,即与河道毗连的土地所有者拥有用水权,并可继承。20世纪初,联邦政府又通过立法明确了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澳大利亚的水权交易从1983年开始,到目前为止交易额越来越大,有关的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水市场已基本形成。这一水权管理制度的实际实施促进了节约用水,同时也促使水资源按市场规律自行合理配置,提高了水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益。

美国的水权制度以层层详细的法律形式体现,且因州而异,如在水资源丰富的东部采用的是河岸权,在干旱的西部采用的是优先专用权。法律中包括地表水权、地下水权、州际间的水权配置等多个方面,具体又分为滨岸使用权、优先专用权、公共水权等各层次。而美国联邦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介入不以水资源分配为目的,其主要是针对水质保护。

在加拿大必须持有用水许可证或根据水法获得批准才有权使用地表水。用水许可证是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批的有效法律文件,规定了水权的条件和期限,其中包括取水地点、优先日期、最大引用量、用水时间等详细规定。而通过水法获得的批准是由水资源管理部门发行的时间短于一年的用水证明。[4]

南非是一个缺水国家,降水分部不均,用水压力大。1997年的《供水法》确定了水是一种非常稀有的资源,交由政府相应的权力来确定水资源的获取人和获取量。该法提倡梯级收费,想要使用更多水资源的用户需交纳更多的水费,既等同于对超额用水的罚款。印度、墨西哥、菲律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尝试通过建立水市场进行水权转让。

我国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分布不均,以东南部水量最为充沛,西北部多为缺水地区。随着我国人口迅速增长,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大。此外我国国情复杂,各流域水资源丰贫不均,各区域发展程度不同,个别地区对水资源的归属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致使水资源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制约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更不用说建设区域循环经济达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了。

因此如何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管理,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合理的利用水权能够很好的解决水资源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使水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缓解或解决不同地区争水吃的现象,促进不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和水资源分布情况,我国应当建立适应自己的水权制度。目前关于水权制度的概念和建立方式尚未完全形成定论,我国在这个领域内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水权制度可从不同方面对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1.水权制度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我国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别很大,其中水资源的丰缺度是造成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一般沿海或沿江城市和地区较为富裕,经济发展较快,而西北部缺水地区则相对发展速度较慢。因此我国陆续的进行了多个跨流域的大型调水工程,就是要把水源充沛地区的水资源引入水资源缺乏的地区,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得当地的自然环境得到改善,进一步达到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如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南水北调工程正是基于此目的,使受水区的城镇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各产业用水得到基本满足。

在跨流域的大型调水工程的水资源配置中,应当引入水权的概念。因为是跨流域调水工程,所以水资源的配置就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和城市,那么这些地区和城市就会面临如何分配新增调水的问题,将水权概念引入则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具体的引入方法可以将水权作为某种因子加入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中,建立基于水权因子的优化配置模型,从而算出受水地区或城市的分配水量。

2.水权制度对水资源的保护

在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人们。而这种使用权不是无限制的,一旦水权问题得到明确,一定地区的人口,其可支配的水资源是定量的,有限的,因而在开发和使用时就不得不考虑投入产出效益,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上游地区不能因为取水便利而无节制用水,下游地区也不会因为取水机会差而失去生活、生产的基本用水条件,同样会以水权限度内的水资源来安排和发挥出最佳综合效益。从经济学的原理来看,水权确定之前,使用水资源不具有排他性,而水权一旦界定明确,使用水资源就具有排他性,这对用水者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合理的水权制度的建立,能够使水权得到合理的分配,从而使水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节约了用水,保护了水资源环境。

3.通过水权转让,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水权制度的建立必定会赋予水资源一定的经济价值,作为水资源的使用者来说,水资源的使用权本身就具有经济价值,因此更多的用水者不会只将水资源当成一般的自然资源对待,而会更多的考虑其内部的经济价值。建立水交易市场正是顺应水资源经济价值的结果。水市场建立后,更多地区或城市对水资源的使用会更加有效率,因为对水资源的使用率和利用率越高,就会节约越多的水资源。而这些多余的水资源不会像之前被浪费掉,而是将其拿到水交易市场,将这部分水转让给缺水的地区或城市,或者是用水效益更高的地区。这样以来可以间接的起到避免用水浪费、节约用水的目的,还可以通过水资源的交易对初始水资源配置结果进行修正,使水资源整体配置进一步优化,水资源得到极大有效的利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水权制度的建立能够对水资源的配置进行优化,使水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和接近实际要求,从而提高了用水效率,节约了水资源。在使各个地区、城市的各产业用水得到基本保障的同时,保护了自然环境,同时提供给自然界自我更新所需要的生态用水。使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再因为争用水资源而互相制约,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运行,进而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金铎王树恩:发展区域循环经济,推进经济集约型增长[J].天津大学学报,2006,(7)

[2]江西省水利厅赴澳大利亚培训团: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及水权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水利经济,2008,(3)

[3]沙景华王倩宜张亚男等:国外水权及水资源管理制度模式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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