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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1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体制,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2004年8月1日,财政部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和界定范围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二、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一定的产业属性。以前国家没有一套适合日常教育特点,又符合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的会计制度,使不少民办学校在建账初始就在各种会计制度中难以抉择。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等等,可谓五花八门,各行其道。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有些诸如科研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三、民办学校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 合理回报” 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 企业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的行为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 合理回报” 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营利组织。《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 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制度的完善
当然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局限性,有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以下的建议:在不违反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 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笔者认为,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应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尴尬,会计处理基础上有的按权责发生制,有的按收付实现制;平均成本核算内容不一;资本化时间随意界定等现象。尽管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及制度》,但没有明确写明民办学校适用此制度。
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最终解决。
参考文献
[1]陆建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 会计研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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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必须全国统一
会计信息是商业语言,为了使信息的使用者能够比较不同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作出理性决策,会计信息必须具有可比性。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的前提,是一个国家内同类机构适用的会计准则必须保持一致,这也是各个国家会计法规和准则的基本原则与实践。不仅一个国家之内会计准则必须一致,近年来还出现了不同国家会计准则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势__1]。我国企业会计、政府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相同,也是全国统一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由于民办学校性质模糊等各种原因,我国中央政府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没有对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使用作出统一的规定。不少地方政府没有制定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已经制定会计制度的地区,依据也不尽相同。有的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有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同类民办学校使用的会计制度都不一致,使得民办学校会计信息混乱、质量低下_2]。为了保证民办学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后,对适用会计制度的决定不能再由地方政府作出,而应该由财政部和教育部统一规定。各地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非营利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
非营利民办学校,性质上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规定其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于目前我国教育领域的劳动人事制度存在双轨制,公办学校多数教职工属于事业编制,民办学校的教职工都不属于事业编制。在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待遇上,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比非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好得多,因此民办学校的教职工要求取得事业编制的呼声很高。这种民办学校教职工身份向公办学校看齐的呼声,引致了改变民办学校属性的要求,认为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民办学校应该看成是事业单位,导致一些地方将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诉求和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对地方政府制定民办学校会计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实行业务活动成本计算,财务报告包含现金流量表,比较接近企业和国际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是比较先进的会计制度。尽管在运用时需要根据学校的组织和业务特点作出一些调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比较适用的。2013年开始实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缺少活动成本核算,没有现金流量表,产生的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低,不适合非营利民办学校使用。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看,公办学校教职工的事业编制身份以及与企业职工在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待遇方面的差距是需要逐渐缩小甚至消除的。将民办学校教职工纳入事业编制,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是不符合改革方向的。因此,不能根据一些需要改革的不合理现象来改变非营利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身份和学校的性质,也不能因为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不适当登记影响其会计制度的选择。基于上述理由,应该由财政部和教育部明确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了使非营利民办学校更好地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和教育部应该根据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组织和业务特点,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会计处理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通过类似《非营利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之类的文件,来统一规范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
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是提供教育服务的营利性企业,必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有两套,大中型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型企业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该根据学校规模的不同,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是在交易所上市的民办学校,则还需要遵循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要求的一些会计规范,如定期公开财务报告等。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是国际经验。美国是营利性学校较多的国家,各级教育都存在营利性学校,在交易所上市的高等教育机构就有10多家。美国的营利性学校遵循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美国著名的营利性教育企业阿波罗集团(ApolloGroup),旗下有凤凰城大学在内的多所学校,是一家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英文全称是”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AutomatedQUO—tation”)上市的教育公司。从其财务报告可以看出,它遵循的是FASB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遵从证券交易所的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并按税法规定缴纳联邦和州的企业所得税。我国部分地方在实践中也规定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广州市2005年的《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提出:“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于2005年广州还没有对民办学校进行营利与非营利的分类,只有要求回报与不要求回报的分类,所以有上述规定。但从本质上看,要求回报实质上具有营利性,广州实际上是作出了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保持全国营利性民办学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财政部和教育部应该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了使营利性民办学校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和教育部应该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和业务特点,对会计科目、会计处理、会计报表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通过《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之类的文件,来统一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
二、两类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与举办者权益
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后,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必须更加慎重地处理好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与举办者和出资人关系。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中都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问,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是对其财产的所有、使用和处置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必须遵守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出资人的权益,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有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者和出资人权益的规定主要有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举办者和出资人的权益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推选理事会成员参与民办学校决策,对民办学校行使实际控制权;二是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和出资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即是否享有民办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的索取权。另外,对于那些成立初期举办者物质资产投入很少或没有投入,主要依靠人力资本投入,将历年结余积累下来滚动发展的民办学校,如何界定和评估举办者产权,现有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权益的模糊会导致举办者利用控制权和合理回报权为自己输送利益,掏空学校净资产,不利于民办学校的长期稳定发展[4]。因此,需要修订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拥有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索取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不拥有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索取权。还要在修订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主要依靠举办者人力资本投入和结余滚动发展的民办学校,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享有剩余资产的索取权,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享有部分原有积累的索取权。由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所有者权益的数量将更加准确和清晰,明确剩余索取权后,举办者或出资人在学校运营期间通过关联交易将学校的资产输送给自己的动机会减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于剩余索取权的限制,举办者或出资人在办学期间通过控制权输送利益的动机将更强。但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需要正确处理好与举办者或出资人的关联交易,防止非法的利益输送。应该借鉴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管理的经验,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在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或理事不参与表决的回避制度,在程序上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在举办者和出资人不担任校长、也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民办学校,如果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不严格,容易产生管理人员通过招生、用人、采购等业务过程获取个人经济利益,以及过高职务消费等方式侵害学校和举办者、出资人利益的问题[c],即经济学中的成本问题。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减少这类问题的必要条件。
三、两类民办学校中政府投入与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民办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民办学校对于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投入和捐赠的性质、形式决定,需要审慎处理。
(一)政府投入的会计处理
政府对民办学校投入时,应该明确投入的性质,民办学校根据不同的投人性质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投入,从权属上主要有两类:资本性投入与非资本性投入。资本性投入是投入后政府在民办学校取得出资人地位的投入,非资本性投入是不要求出资人地位的投入。资本性投入的会计处理:政府对民办学校进行资本性投入,应该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出资人达成出资协议,根据出资协议和资产评估价值,将政府资本性投入记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账户。民办学校相应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非限定性净资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收资本(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政府与举办者没有就政府的资本性投入达成出资协议,而资产已经投入到学校,则资产先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也不记人民办学校的资产和净资产账户,待达成协议后再进行上述账务处理。非资本性投入的会计处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非资本性投入,可以看成是政府购买民办学校的服务,或者看成是政府捐赠,民办学校可以作为收入记账。政府的货币投入和效用在一年以内的其他资产投入,如果看成是购买服务,相应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或存货等)贷:政府补助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业外收入(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看成是捐赠,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或存货等)贷:捐赠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业外收入(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投入长期资产,应看成是政府捐赠,会计分录是: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贷:捐赠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递延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指出的是,在决定对民办学校进行投入时,政府自己必须明确投入的性质并与民办学校达成协议,民办学校才能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还必须明确的是,政府的资产投入到民办学校后,就属于民办学校的资产,民办学校拥有这些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如果政府事先没有对资产的使用提出限制,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自主使用。对于资本性投入,政府换取的是出资人的权益,在营利性民办学校表现为一定份额的实收资本。对于非资本性投入,政府换取的是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不再拥有投入资产的财产权,也不能取得出资人地位,但可以对资产的使用提出要求。政府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使用限制或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校对这些资产的处置权。
(二)社会捐赠的会计处理
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性质上相对简单,是捐赠人对民办学校无偿提供资产。有些捐赠人会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提出限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遵从捐赠人的限制要求,在当期将捐赠形成的收入记人捐赠收入的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中。收到捐赠为货币性资产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捐赠收入——限定性(非限定性)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业外收入(营利性民办学校)若接受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且金额较大,当期的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贷:捐赠收入——限定性(非限定性)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递延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两类学校与举办者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
民办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财产权。非营利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对学校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没有结余的收益权和剩余索取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出资人拥有对民办学校的控制权和利润分配权以及剩余索取权。在民办学校的开办和存续过程中,举办者和出资人与民办学校之间会产生经济往来。根据公认会计准则,双方的经济往来属于关联交易,应该遵循关联交易会计准则。关联交易会计准则的核心,就是双方的交易要按公允价值计价入账。
(一)设立时举办者投入的会计处理
在民办学校设立时,主要的关联交易是举办者将资产投入学校。这时,由于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容易出现投入资产价值高估、投入资产不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问题。有关法规和民办学校会计制度要明确规定,举办者投人民办学校的•58•资产、价值要经过有公信力的会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民办学校按照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在完成了产权转移手续后,作为举办者或出资人的出资,记人民办学校的净资产账户。具体的会计处理是,非营利民办学校记人相应的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账户,营利性民办学校记人相应的资产和“实收资本”账户,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非限定性净资产(非营利民办学校)实收资本(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实践中,出现了举办者或出资人资产已投入民办学校使用,但迟迟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民办学校不能及时按公允价值将资产入账的问题[6]。为了防止出现这类问题,除了前述的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享有剩余索取权外,主管部门还应该在批准办学的程序中,将举办者或出资人投入资产的产权转移作为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以及认真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存续期间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
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或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资产不能抽回。存续期间举办者或出资人与学校产生的交易,比较多的是相互借用资产,如借款、借用固定资产等。发生借款交易前,必须经过理事会或董事会的批准,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按市场利率计息,发生交易后应及时记账。一般情况下,民办学校不应该将款项借给举办者或出资人,如果经批准借出,其会计分录是:借: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计算利息时:借: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贷:其他收入民办学校向举办者或出资人借款,借入和期末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分别是: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借:筹资费用(非营利民办学校)财务费用(营利性民办学校)贷:预提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非营利民办学校)应计利息(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举办者或出资人之间的实物资产借用,实质上是租赁资产。如果发生了借用资产的交易,应该经批准后签订租赁协议,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确定。会计核算时,按协议租金及时记账。民办学校租赁举办人或出资人的实物资产,支付租赁费或期末计提租赁费的会计分录是:借:业务活动成本或管理费用(非营利民办学校)主营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营利性民办学校)贷:银行存款(支付租赁费)预提费用或其他应付款(计提租赁费)举办人或出资人租赁民办学校实物资产,收到或期末计提租赁费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收到租赁费)其他应收款(计提应收租赁费)贷:其他收入(非营利民办学校)其他业务收入(营利性民办学校)
五、两类学校的财务报告
无论是非营利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需要编制财务报告,向学校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所需要的财务信息。
(一)非营利民办学校财务报告的内容
非营利民办学校应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及变化、董事会成员薪酬及变化、重要报表项目的变化等。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组织的宗旨、结构和人员状况,以及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等。上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告内容,对非营利民办学校是合适的,无需修改补充,遵照执行即可。但非营利民办学校财务报表里的具体项目以及报表附注说明,可以根据学校的特点有所修改补充。为了提供非营利民办学校净资产来源的信息,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部分增加二级项目,即在非限定性和限定性净资产项下,分别设置举办者(出资者)净资产、政府投入净资产、捐赠净资产和其他净资产四个二级项目。为了提供非营利民办学校从事各项核心业务的成本信息和办学结余,可以考虑根据学校支出(成本)的特点,在业务活动表中按功能设立支出(成本)项目和增加结余项目。按功能设立的项目有教学支出、科研支出、社会服务支出、管理支出、学生活动支出等。结余项目是当期全部收入与费用支出项目之差。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增加学校学生数量、生源结构、教师数量和结构、教育质量等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心的信息。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报告的内容
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规模的不同,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教育行业的特点,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门槛。《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还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会计准则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财务报告的规定,但有财务报表的规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附注包括遵循会计准则的声明和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种类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有一些差异,前者有利润表,后者没有利润表但有业务活动表;后者的报表附注需要披露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及变化,还多了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于民办学校有不少重要的信息难以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和附注中反映出来,如教师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等重要的人力资本信息,营利性学校需要财务情况说明书来提供这些重要信息。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报告中应该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与非营利民办学校一样,营利性民办学校会计报表的具体项目也可以根据学校的特点作一些修改和补充。如前所述,为了提供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有者权益形成的信息,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的资本公积项目下,设置举办者(出资者)资本公积、政府投入资本公积、捐赠资本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四个二级项目。为了提供营利性民办学校从事各项核心业务的成本费用信息,可以考虑根据学校成本费用的特点,在利润表中按功能设立成本费用项目。为了保证民办学校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财政部和教育部应该规定,民办学校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必须将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一起向社会公开。
六、结论
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3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新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要求如实和及时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举办者和管理者及时掌握财务状况,实现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和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民办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其会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提升民办高校在社会的诚信度,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2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民办高校的财务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一些民办高校往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有个别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这样,就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高校的操作及运用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继续发挥民办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财务制约机制,实行财务监督机制,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优势,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账务调整和账务衔接。
3.1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变为权责发生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时间基础。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就是确定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的划分原则。这有助于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如: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一般按学年收取学费,而相关支出却在上一年度预先发生或在下一年度发生,在收付实现制下,以实际收付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入账时间,造成当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当年的收支结余,因此,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正确核算教育成本确定民办高校结余的前提条件。
3.2固定资产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相应地调整
《高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账务处理中不提折旧,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来源,可能会虚增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等会计信息。而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客观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予以核算和报告。这样应将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入帐,并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折损价值通过计提折旧予以反映,从而提供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信息。因此,首先将固定资产支出从以前年度的经费支出调整为资本性的支出,将原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业结余”账,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调整,同时冲减“固定基金”和“事业结余”账。其次,新增“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其中“累计折旧”会计科目的明细项目与“固定资产”明细项目相对应,主要是便于各类资产价值的清晰化,将原修购基金的账面金额调整为累计折旧;最后,在固定资产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完成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调账后,净资产总额不变。
3.3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
结合民办高校性质,对各会计要素进行设置和相应的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于资产类帐户和负债类帐户,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分析结转入如相应的帐户;对于净资产类帐户,在“非限制净资产”科目下增加“投入资本”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投资者资产投入,以明晰产权;对于收入类帐户,设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对于支出类账户,设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目,增加了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和“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完成新旧会计制度的账务衔接。
3.4按照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民办高校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1)资产负债表;(2)业务活动表;(3)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改变原来的会计等式“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编制,使之名副其实,综合反应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调整后,会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总额与调整前保持一致;编制反映盈亏及其分配的业务活动表,相当于企业的“损益表”,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盈亏状况;增加设置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现金流量。
4结束语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一方面希望极大地保护上学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民办高校一旦采用此会计制度,投资人可能会担心将自己推向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高校范畴,这样会造成投资人和管理者不敢贸然决定实行什么样的财务制度,需要国家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明确规定。同时,由于目前民办高校还不能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政策优惠,如民办高校在用地、信贷、用水、用电、招生、税收优惠等方面、可能会挫伤了民办高校投资人、举办者和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要尽快在相关政策方面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指导和扶持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教育行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4
[关键词] 企业会计 预算会计 区别
一、我国两大会计体系的概况
财务会计包括两大类,即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即企业会计,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即预算会计。在现代会计中,企业会计是以企业为主体的会计体系,以其经营资金运动为对象,是一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管理活动。与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不同,企业的创立和存在,其基本的目的是获取经营利润。因此,作为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实现其获取利润的目的服务的。
在现代会计中,预算会计是以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单位和各类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会计体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其目的是通过各自的业务(服务)活动,为上层建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因此,预算会计则是以政府预算和单位预算管理为中心,以国家经济和人民社会事业发展为目的,以预算收支核算为重心,用于核算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领域中的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单位、非营利组织预算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的会计活动。
二、具体分析我国两大会计体系异同
1.发展背景
20世纪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者对资本保全的要求程度与日俱增,同时,为向政府、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可理解的通用会计信息,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于1993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会计制度改革,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13个行业会计制度)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个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等,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进一步完善。
20世纪50年代我国预算会计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下诞生。1998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此我国预算会计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走上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科学规范的预算会计模式的道路。
2.会计涵义
会计的主体和客体不同。会计行为的客体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会计的客体实质上是资金的运动。虽然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活动都是围绕资金的运动进行的,但是由于各单位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们的经济活动和所应达到的目标不一样,因而价值运动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也不相同。企业会计的对对象是从事企业经营资金的运动;预算会计的对象是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资金运动。
会计要素与会计恒等式不同。企业会计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预算会计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既使相同名称的会计要素,其内容在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企业会计的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预算会计的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净资产。
会计原则不同。谨慎性原则,预算会计不设这一原则;企业会计实行配比原则,而预算会计没有;权责发生制:企业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而预算会计中只有事业单位执行此原则,其他则实行收付实现制;企业会计以历史成本计价;事业单位以此计价,行政单位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无此原则;事业单位执行专款专用原则,而企业单位则不同
3.会计核算及特殊性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量度,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连续地、系统地记录,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形成一系列财务、成本、成本指标,据以考核经营目标或计划的完成情况,为经营决策的制定和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提供可靠的信息和资料。
在我国企业会计会计核算的基础大多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预算会计核算的基础大多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除事业单位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会计是以某一企业为主体,核算内容只能是本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一切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相联系的经济活动,都应归属于对方的核算内容,不属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预算会计是以整个国家预算执行为中心来组织核算,既要核算非物质生产部门的预算收支情况,也要核算物质生产部门的经济效益和利税上缴情况。
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过程包括供应、生产、销售三个过程,每一过程都涉及收付两方面,核算过程复杂;预算会计的核算过程只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方面,没有生产和销售环节,核算过程相对简单。
企业会计核算的内容为企业在进行商品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预算会计核算的内容为:预算资金筹集、使用和结存状况的三个阶段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具体核算内容是由两个部分和三个不同性质的分支组成。两个部分是指财政总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其中,财政总会计是财政部门记录、计算、反映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结果全面情况的核算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则是以国家预算支出安排到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那部分资金为核算内容。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目的是通过核算,使企业以最少的资金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预算会计核算目的在于体现预算收支政策的执行情况,而不在于营利。
另外,在预算会计中,固定资产一般与固定基金相对应,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外投资与投资基金相对应;专用基金专款专用;不实行成本核算,即使有成本核算,也是内部成本核算;一般没有损益的核算。在企业会计中,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实行成本核算。
4.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的会计科目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
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而预算会计又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这三类会计科目的具体科目根据其单位性质名称也有所不同。
5.会计报表的内容
企业会计的会计报表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说明书。
预算会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
参考文献:
[1]预算会计/赵建勇主编. ―3版―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07.10 第1―25页、第165―170页、第273―279页、第383―391页、第404―415页
[2]中国会计改革三十年/中国会计学会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4第13―31页、第62―71页、第488―496页
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5
第一,从理论的角度上讲,《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出台使得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一致的会计制度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二,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在该会计制度中规定,会计核算一定要对高校的财务状况、先进流量以及业务活动情况作出真实的反映,同时,要对民办高校的资金使用状况、资产状况以及负债水平进行及时的反映。第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对民办高校的外部管理和监督,进而提高民办高校的规范性,这个民间制度规定民办高校一定要编制一致的财务报告,进而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情况,而且对民办高校的现金流量、业务活动状况等的报告中的会计报一定要包含业务活动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民办高校会计信息的透明程度、对民办高校真实的财务情况进行及时的反映。
二、民办高校应如何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造成的影响
在最开始的时候,虽然民办高校没有规范的同一的会计制度,但在具体的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例如:建立了十分有效的制约财务制度,民办高校一定要尽可能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结合使用,进而充分的发挥民办高校资源的有效性,对民办高校的教育资源配置进行有效的优化。因为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是不同的,所以,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和相关的财务人员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进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充分的体现其“公益性”和“民办”的特点。在下文中,将具体的叙述民办高校运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方法以及其造成的影响。第一,改变会计核算的基础,在上述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报告、确认以及计量的一种时间基础,而且其会计核算的基础是费用和收入是不是发生,也就是对企业费用以及收入的归属期的划分规则(所有应该负担或者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已经确定的收入,不管款项是不是已经收付,一定要将其当作当前期的费用、收入进行处理;而所有不属于这个期间的费用以及收入,尽管在当期得到了应有的收付,也不应该当作当期的费用和收入,因此民办高校的财务一定要进行正确的费用和收入的划分归属。第二,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办法调整民办高校资产核算,先前很多民办高校在对其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时候,依据的是公办高校的处理方法,比如:在购置固定资产的时候,贷记“银行存款”,而且在对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当中,不计算折旧,只是提取其修购费用;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能对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的净值和使用年限进行如实的、及时的反映,因此,民办高校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其历史成本应以资本性支出的方式入账,同时,在使用固定资产的过程当中,要通过计提折旧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损价值。第三,设置以及调整会计科目;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的设置账户的要求和民办高校自身的性质,要对负债类和资产类樟树进行分类并转入相应账户;比如:对净资产账户来说,要将“投入资本”明细会计科目加入到“非限制净资产”中,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进行核算的时候,要明确产权,要去除“固定基金”会计科目,调整到事业结余账户当中;对收入类账户来说,要增加教育事业收入等;对支出类账户来说;要将先前的“教育事业支出”会计科目转变为依据行政单位支出以及教学单位支出分别进行核算,同时,增加“管理费用”以及“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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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如今,在小企业的会计队伍中,无证上岗无人过问,有的虽有会计证,但业务技能不高。如在提交税金的会计核算上,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综合基金混为一谈,一起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内,提取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结果,将这笔会计业务应分别在“应交税金—城建税”“其他应交款”、“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内容,都在“应交税金”中核算。
1.2乱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有的只有几万元,有的超过百万元,企业与企业之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也不一样。固定资产在短期提完折旧后,账面上的固定资产原值就等于了“累计折旧”的余额。对此,有的会计认为,这两个账户的余额相同,在资产负债表上,其固定资产部分的列示己没有意义,即“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为零。将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的余额填上去或不填上去,固定资产净值都为零,为了省事,会计人品干脆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部分,什么也不填,既不影响此表的平衡,又能节约编表时间,可谓一举两得。更有甚者,在下年度换新账时,总账上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也被取消。实际上,固定资产折旧虽已提完,或已提足,但企业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仍然存在,有的依然能正常使用多年,而将总账和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抹去,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1.3费用开支无标准。小企业,一般是老板当家,在费用开支上,一切由老板说了算,哪些费用能开支,哪些不能开支,乃至用多用少,会计人员在核算上不好监督,也无法监督,老板们也理直气壮,反正是花的我自己的钱,会计管不了。企业内部如此,企业与企业间也是这样,没有统一的费用开支标准,最明显的表现在企业的出差费、业务费和广告费上。1.4利润不分配。只要我们看一看小企业的会计报表,便能知道大多数小企业实现的利润,年复一年的在“未分配利润”账户内,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之类的会计科目,其余额永远为零。我们说除了亏损企业,凡是有利润的企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之后,会计人员都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将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合理、规范的分配,不但能反映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而且也是会计核算完整性的需要,更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
2.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途径
2.1建立小企业会计核算模式。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可以建立其相应的会计核算模式。只有建立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的小企业会计核算模式后,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才有可能按要求、门类记账;按会计制度中设置好的会计科目对业务进行分类、整理,才能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录,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另外,会计核算模式建立后还能够健全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2.2整顿小企业会计核算和财会人员。首先,从账簿、凭证管理入手,严格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会计制度》的及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从而使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2.3促进小企业会计人员索质的提高。提高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索质,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强化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其次,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促进会计人员专业技能的提高。
其具体操作主要有:一是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制定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工作,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二是从小企业自身做起,完善用人机制,敢于推陈出新、摒弃陋习,积极为年轻的、业务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对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待遇应予倾斜,吸引会计本科生、研究生到中小企业去工作,逐步改善其会计人员结构。
2.4积极开展委托记账业务。对于无条件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小企业,按规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记账机构进行记账。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受托人必须对委托人提供的凭证及资料进行审核,双方各负其责,共同促进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