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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1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我州高度重视“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宣传活动的开展,庚即对各县(市)林草系统作出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各县(市)林草部门第一时间抓贯彻落实,抽出工作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精心组织策划宣传活动相关工作,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宣传各项活动。
二、形式多样,大力宣传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2
冬日暖阳,银波潋滟。初冬,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硕辅一行来到湖南省岳阳市考察洞庭湖湿地和候鸟保护工作。迁徙过境的候鸟是否平安,停留下来的鸟儿有没有充足的食物,赵树丛局长带着疑问,在浩淼烟波的洞庭湖畔认真视察洞庭湖湿地和候鸟保护工作。美丽的鸟儿,在广袤的湿地上安静祥和地展露着身姿,有的还在湖面上快乐地嬉戏,白鹭在高空展翅翱翔。顿时,笑容在赵局长的脸上舒展开来。湖南的候鸟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整体情况怎样,“天剑”专项行动进展得如何,今后还有什么重大举措?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湖南省林业厅分管领导、副巡视员吴剑波。
记者:人人都说湖南是名副其实的“动物王国”,您能跟大家简要介绍湖南的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吗?
答:湖南地处中亚热带,境内地貌复杂,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植被繁茂,动物资源丰富。全省已知有604 种陆栖脊椎动物,其中,哺乳类有84 种,鸟类有438 种,爬行类有87 种,两栖类60 种,这些陆栖脊椎动物约占全国总种数的1/4。湖南丰富的动物资源中,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的达 种之多。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主要有麋鹿、云豹、林麝、大鸨、黄腹角雉、中华秋沙鸭等。
我省鸟类种数占我国鸟类总数的1/3。其中,属于一级保护的11 种,二级保护的53 种。社会关注度较高、过境湖南的候鸟主要有小白额雁、白额雁、豆雁、反嘴鹬、白鹭、池鹭等100 多种。
记者:为了给野生动物一个安全、温暖的家,作为主管部门,近年来主要开展了哪些具体工作?
答:湖南省历来高度重视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保护。近年来,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林业厅相继颁布和下发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先后实施“雷霆行动”、“亮剑行动”“护鸟一号”、候鸟保护百日专项行动、“天剑”专项行动等系列护鸟行动,惩处了一大批违法犯罪分子,连续举办8 届洞庭湖国际观鸟节活动。“爱鸟周”、“观鸟赛”、“省鸟评选”、鸟类摄影比赛等丰富多样的爱鸟护鸟宣传活动层出不穷。湖南不仅是全国首个实行全面禁猎野生鸟类的省份,而且还在全国率先构建了跨地区联合护鸟机制,成立了首个省级志愿者护鸟营,鸟类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以及科普宣传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全省共建有自然保护区190 处、森林公园113 处、国家湿地公园32 处,为鸟类等野生动物构建了栖息繁衍的乐园。到目前为止,南迁候鸟已过境,基本没发生猎捕候鸟的情况。
然而,由于思想观念、传统习惯、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加之宣传教育不到位,巡护措施不落实,打击查处不严格等多种原因,鸟类保护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巨大的压力,保护体系不健全、力量薄弱、投入不足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因人们保护意识淡薄及经济利益驱动所带来的猎捕鸟类现象还时有发生。记者:由此可见这些年来,湖南林业在候鸟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中可谓是殚精竭虑,卓有成效。面对今后的艰巨任务,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作法可以分享呢?
答:首先是建立保护体系。一是完善鸟类保护制度。湖南是全国首个在全省实行禁猎野生鸟类的省份。二是建立了基层保护体系。全省2000 多个乡镇林业站都加挂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的牌子,负责所辖区域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三是加强了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其次是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候鸟保护工作列入到省政府“湘林杯”对各市州的考核指标中。各市州也将候鸟保护工作列入到对各县市考核指标体系中。候鸟迁徙通道重点地区的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了责任状,作为政府考核项目,将候鸟保护的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组。
第三是建立源头保护机制。把保护关卡前移,将有猎捕候鸟陋习的山头关隘和候鸟分布相对集中及边界地带作为候鸟保护的第一现场。在摸清全省候鸟迁徙和栖息情况的基础上,多方筹措经费在全省重点候鸟迁徙通道地区和洞庭湖区新建了20 个候鸟保护站;同时,在候鸟迁飞和越冬季节实行24 小时值守和巡护。这些措施,虽然很原始,难度也很大,但是非常实用,从源头上防止了猎捕候鸟现象发生。第四是建立候鸟保护监督网络。各地林业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做到了有报必接、有案必查。积极引导志愿者及时举报非法活动,并参与到执法行动中来,促进了执法效率,提高了打击行动的准确性。
第五是在候鸟迁徙分布的交界地区建立了区域联防制度。湖南省桂东县、炎陵县、江西省遂川县建立的湘赣边界候鸟保护联防联保组织,新化、新邵、隆回成立了三县边界候鸟保护联防组织,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了候鸟迁徙通道交界地区的信息共享、经验交流、联合宣传、联合行动。
记者:听闻去年开展的代号为“天剑”的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完美收官。请您给我们介绍下这个行动的具体情况。
答:为切实做好2014 年的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湖南省林业厅党组提早谋划,在年初就制定了候鸟等野生动物“天剑”专项行动方案,在年初召开的全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完善,并于8 月7 日下发了《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天剑”专项行动的通知》,从8 月10日到11 月30 日在全省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
8 月11 日,省林业厅召开了全省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电视电话会议,对候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进行了再强调再部署。各市州、县市区林业部门相应成立了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领导小组,制订了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行动重点、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布置,有力地保障了工作的开展。
各市州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候鸟保护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了工商、公安、教育、宣传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了各个部门的作用。其次,在林业部门内部明确分管野生动物保护和森林公安的领导共同负责、狠抓落实。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值守巡护;森林公安主要负责案件查处,并参与值守巡护。省林业厅多次在重点候鸟迁徙通道进行督察,组织志愿者深入蓝山、新邵、新化等地进行了明察暗访,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在宣传方面,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省林业厅统一安排“湖南省爱鸟卫士”李剑志老师在桂东等候鸟迁徙通道地区举办了“千年鸟道爱鸟护鸟图片展”,极大促进了这些地区群众的爱鸟护鸟意识。与湖南环保志愿者联合会举办了首届护鸟志愿者培训班,并授予志愿者权限,让他们名正言顺地参与候鸟巡护值守。候鸟迁徙期间,志愿者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线索,对非法猎捕分子进行了有力的打击。新宁、桂东等县区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教活动。今年秋季候鸟迁飞以来,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共出动人员1 万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 多万份,出动车辆300 多台次。
专项行动以来,据统计,全省20 个候鸟保护站劝退企图捕鸟者100 多人,抓获捕鸟者37 人,其中刑事拘留30 人,收缴鸟类300 多只。对农贸市场、酒店宾馆、加工单位、交通要道等重点区域和地点的清理整顿,也是捷报频传,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00多起,其中刑事案件28 起,没收违法所得200 余万元。
记者: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候鸟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今后有什么工作计划?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3
关键词: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法规建设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in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ecological system func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protec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ecological system;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S34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黄三角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功能
1、湿地的概念
湿地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其如同森林、耕地、海洋一样具有多种功能。湿地系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同时,还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位于湿地范围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水体。湿地是依靠水而生存的动植物生态系统,这一生态系统在抵御洪涝灾害、调节地表径流、控制河流污染、改善小区气候、维系生物多样性和净化区域环境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湿地既是天然蓄水库、野生动植物的繁殖地,又是给人类提供饮用水和食物的重要场地,历来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被称为“生命的摇篮”、“地球之肾”和“珍奇水禽的乐园”。
2、黄河三角洲湿地系统
黄河三角州湿地是世界少有的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位于山东省东北部的渤海之滨。黄河三角洲湿地类型丰富,景观类型多样,大体可分为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两大类,天然湿地面积比重较大,占湿地总面积的68.4%左右;人工湿地占总面积的31.6%。在天然湿地中,淡水生态系统(河流、湖泊)占6.51%,陆地生态系统(湿草甸、灌丛、疏林、芦苇、盐碱化湿地)占48.12%;在人工湿地构成上,黄河三角洲以坑塘、水库为主,占该区人工湿地的57.69%。黄河三角洲上河流纵横交错,形成明显的网状结构,各种湿地景观成斑块状分布。在湿地存在形态上,黄河三角洲湿地以常年积水湿地(河流、湖泊、河口水域、坑塘、水库、盐池和虾蟹池以及滩涂)为主,占总面积的63%,且滩涂湿地在其中占优势地位;季节性积水湿地(潮上带重盐碱化湿地、芦苇沼泽、其它沼泽、疏林沼泽、灌丛沼泽、湿草甸和水稻田)占湿地总面积的37%。
3、黄河三角洲湿地的功能
黄河三角洲是中国及至世界暖温带唯一一块保存最完整,最典型,最年轻的湿地生态系统。其主要功能包括:
(1)提供生境功能。湿地环境为多种野生动植物提供了生活、生长的特殊生境,使这些物种能够在不受人为干扰的天然环境中,不改变其基因性状地正常繁延、生存。黄河口三角洲的湿地以其高景观异质性为各种水生生物提供生境,是野生动物栖息、繁衍、迁徙的基地。
(2)调节气候功能。水面面积和植被面积增加、水面水分蒸发和植被叶面水分蒸腾使得河流系统与大气不断地进行水分和热量交换,可提高空气湿度,诱发降水等。
(3)地貌塑造功能。黄河多次改道泛滥沉积下来大量泥沙,形成冲积平原。黄河高含沙特点使黄河口造陆作用非常显著,黄河携带的泥沙在入海口处沉降淤积,潮滩不断向海延伸,多年平均造陆面积23km2/a,新形成的陆地能保护海岸带免受海水风浪的侵蚀等。
(4)初级生产力功能。河流系统中自养生物(高等植物和藻类等)通过光合作用,将二氧化碳、水和无机盐等合成为有机物质,并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贮存在有机物质中,形成初级生产力,给人类生存提供了必需的有机质以及能源,如生物质能等。上游输送来丰富的营养盐使黄河口成为初级生产力非常高的地区,不论浮游动植物,还是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资源都相当丰富。
二、黄河三角洲湿地存在问题
1、湿地面积萎缩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发展,很多天然湿地转变成农用耕地或城市建设用地,由于黄河入海水量和输沙量的减少,导致海水入侵、海岸线蚀退,造成湿地面积减小。
2、湿地良性发育面临挑战
由于黄河来水量的大幅减少使洪水漫滩的几率大大降低,黄河下游河道的高度人工化阻隔了沿岸和河口湿地与河流的天然联系,除少量河道内湿地外,黄河河口大多数湿地如不靠人工补水,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发育便难以维持。
3、湿地污染日益加剧
由于工业化的发展,人口增加造成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油气开发等引起的漏油、溢油事故,以及农药、化肥引起的面源污染等原因,使得湿地水质变坏、生态系统恶化,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越来越多的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生物将会随着污染的加剧失去生存空间而濒危或灭绝,种群的延续将因此受到极大的威胁。
4、人类活动影响湿地自然生境
在开发利用湿地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导致湿地动、植物生存环境被人为改变,使湿地原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有序性被破坏。
三、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的法律对策
1、我国湿地管理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多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等多部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2、完善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制度
(1)发挥科学规划的指导作用。在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调控政策、投资项目与建设用地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丰富的土地资源是黄河三角洲吸引要素聚集、发展高效生态经济的核心优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所在。但如果不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不仅会背离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定位,而且会给脆弱的生态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最大的优势将变成最大的劣势。必须严格区分核心保护区、控制开发区和集约开发区,制定出详细的三类区域的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开发利用,确保有序开发。
(2)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虽然我国有不少法律法规涉及到湿地保护方面的内容,但是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方面的法规。因此建议在整个法律体系层面上,借鉴有关先进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套完善的经验,对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在湿地保护方面进行配套拓展。行政法方面,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或者推动制定国家级的湿地保护条例。山东省地方可以制定《山东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条例》以规范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制定《山东省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完善对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通过对法律系统的完善,最终形成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有关湿地保护为补充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4
关键词:国有森林;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177—1
1 承包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经营单位对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森林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所以这种承包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森林经营单位为安置富余职工利用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养殖业、采集业,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2001年,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红松种子采集中推广承包管护责任制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红松果的采集要采取公开的承包管护方式来进行。
2 发包的法定程序
森林管护开发承包不同于土地承包和林地承包,其承包不是耕地、林地或林地上树木,而是森林资源采集和养殖的经营权,而且还有对森林的管护义务。一般来讲,这个采集和养殖的经营权还能给承包户带来相应的经济收入。因此,虽然发包的程序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要求发包的林业企业必须采取公开的类似招投标的发包程序。
其一森林资源的采集养殖等经营权属于国有资产的一种,公开的竞价承包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其二森林资源的采集、养殖等经营权属于不可直接定价的资产,确定承包价格的难度大,公开竞价承包可以使发承包双方在竞争中确定承包价款。
其三森林资源的采集、养殖等经营权可以为承包者带来直接经济效益,想承包的人很多,公开的竞价承包可以确保公平。
3 承包的合同效力
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是以承包合同维系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所以承包合同十分重要,不仅可以规范承包经营行为,还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在承包合同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合法。森林资源管护开发的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必须要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否则该合同就是一个无效合同。在实务中,林业局拥有资源所有权,而下属的林场则没有。所以有的林场越权,代替了林业局与承包户签订了承包合同,这就是无效合同。
二是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森林资源管护开发承包的发包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承包。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发包方业务人员搞暗箱操作,不公开竞价承包,私自签定承包合同。如果该企业所有职工认可该承包合同,则合同有效;反之有职工到林业局去找、去闹,则合同最后往往被认定无效。
三是格式合同条款不合法。合同本应是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的,但有的林业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意志得到施行,自行制定合同内容,并直接与承包方签订,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被司法部门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
四是合同内容有瑕疵。由于水平有限,不少企业的承包合同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有的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有的合同标的不明,只是在合同中表明某某山头,承包四至界线未确定,承包面积不准。有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包人存在破坏性经营行为无法得到制裁。
4 承包的法律建议
在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管护开发承包,避免发生其他法律纠纷,建议:
一是明确承包的法律依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包括国家林业局都对管护开发承包虽然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政策或规章,以至于出现纠纷和矛盾时,没有可以依据的规定。应以人大立法或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一部关于林地开发承包经营的规章,将森林资源管护开发承包的范围、年限、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规定,给承包一个真正的、合理的“身份”。
二是建立承包经营公开发包制度。为避免个别人暗箱操作,损害他人或集体权益。各相关管理部门要通过建立森林管护开发承包公开竞价的制度,使承包的信息公开、透明。并设立承包经营合同异议制度,在承包合同签订之前设立十天至十五天的异议期,将拟承包的地块合同在地块所在林场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接受来自职工群众、其他承包者等各方的监督。在此期间,如有第三人对承包标的、承包程序提出异议或主张优先承包权,则由相关管理部门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该承包意向取消,否则合同成立。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5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6
其实,苏铁并不只是一个种,而是一个大类群;它们究竟属于哪个植物门类?长久以来,这个问题都没有得到肯定的回答。直到19世纪末,日本学者平濑作五郎和池野成一郎分别研究了苏铁生活史的各个阶段,发现它们的生殖过程还保留着具有纤毛的,由此才确定了苏铁是孑遗的裸子植物。
作为一种非常古老的裸子植物,苏铁在恐龙称霸的中生代,尤其是三叠纪晚期至侏罗纪时非常繁盛,种类极多,几乎遍布整个地球,堪称中生代植物界的一大旺族。据说当时每三种植物中就有一种是苏铁。但盛极而衰,至晚白垩世苏铁数量剧减;到第四纪(距今250万年)冰川来临时,因北方寒流南侵这一“天灾”,苏铁科植物大量灭绝;而我国四川、云南等地部分苏铁科植物则在青藏高原、秦岭等天然屏障的保护下幸免于难。
生活中,人们常用“铁树开花”来比喻事情非常罕见或极难实现,因为种植在温带的苏铁开花难得一见。但实际上,只要温度、湿度适宜,想要亲眼目睹铁树开花并非难事;尤其是在热带地区,20年以上的苏铁几乎每年的6~8月都可以开花。而且,雌雄苏铁树盛开时的花形并不相同,各具魅力。雄苏铁树开的花呈长椭圆形,形如宝塔,挺立于青绿的羽叶之中,黄褐色的花球,内含昂然生机,外溢虎虎生气,傲岸而庄严;雌苏铁树开的花呈浅黄色,像个小扁球,紧贴于茎顶,如淡泊宁静的处女,安详而柔顺地接受着热带、亚热带阳光的滋润。
苏铁是常绿木本植物,树干圆柱状,通常不分叉,全株呈伞形,大型的羽状复叶丛生于茎的顶端,如孔雀开屏向四周伸展,长可达2~3米,由数十对乃至上百对细长的小叶组成;深绿色带有光泽的线形小叶初生时内卷,成长后便扯直,变得刚硬。苏铁的种子成熟时具有色素呈暗红色,大小如鸽卵,没有果皮包裹,外层是肥厚的肉质层,少则几十粒,多则上百粒,圆环形簇生于树顶,十分美观,有人称之为“孔雀抱蛋”。
苏铁又名凤尾蕉、铁甲松、金代、铁树等。在民间,人们更偏好“铁树”这一称谓。溯其缘由,一说因其木质密度大,入水即沉,坚硬、沉重如铁而得名:另一说因其生长需要大量铁元素,即使是衰败垂死的苏铁,只要将铁钉钉入其主干内,就可起死回生,重复生机,故而得名。
据《全国中草药汇编》记载,苏铁性甘平、味淡,其叶、花、种子、根均可入药,各有所长,但因苏铁种子和茎顶部树心有毒,用药时尤应慎重。苏铁植株还可以分离出苏铁双黄酮,树干髓的淀粉不仅可供食用,还可作酿酒的原料,提高出酒率;在西双版纳,有的少数民族居民喜欢采其嫩叶作蔬菜食用。
目前,世界上生存着的苏铁科植物共10属约110种,主要分布于东西半球的热带及南亚热带,少数种可沿干热河谷伸至中亚热带。我国仅产1个属――苏铁属,约11种,分布在台湾、福建南部、广东南部、海南岛、广西南部、贵州南部、云南南部及北部与四川南部。因是热带及亚热带南部树种,在云南、广东、福建、台湾、四川等南方各省,人们常将其露地栽种于庭前阶旁及草坪之中;而江苏、浙江及华北等北方各省多栽于大盆,用来布置厅室,古韵卓然。
有时候,植物也会因为“集万千宠爱于一身”而遭殃。苏铁树形古雅、主干粗壮、四季常青,深受人们喜爱,但它的生长速度很慢,每年仅长一轮叶丛。人类对苏铁的“情有独钟”,刺激了商品贸易对苏铁的大量需求,各地野生苏铁屡遭挖掘,导致各种苏铁的自然分布区逐渐缩减,天然植株越来越少。
为了保护苏铁类植物不致因国际贸易的影响而步入灭绝的困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已将苏铁类所有种全部列入附录,不允许或严格限制将其用于商品贸易。1999年8月4日,我国批准公布了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其中苏铁属所有种全部列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无特殊情况,禁止采集(采伐);同时,《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名录》中规定,苏铁属所有种全部列为限制出口的树种。
在《中国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名录》中,苏铁科的叉叶苏铁、攀枝花苏铁、篦齿苏铁(云南苏铁)和台湾苏铁都在保护之列。目光长宜放眼量,人类对大自然的欣赏和钟爱,并不是我们可以无穷尽地将这些野生物种圈养驯化并“据为己有”的理由。不只是苏铁,对越来越多已经步入或即将濒临灭绝厄运的植物而言,我们必须投入更多精力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举措(如建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和种群复壮等),让后世子孙也有机会亲眼目睹这些与恐龙同时代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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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叶苏铁(现状:涉危种)
1904年,英国著名植物学家麦查理茨在越南进行植物调查时,发现了一种形态特殊的苏铁植物,随即带回活苗,将其引种于新加坡植物园。经进一步研究于次年作为新种正式发表,并以发现者的名字命名该植物的拉丁学名。由于该种苏铁的小羽叶片呈二叉分歧,我国习惯将其称为“叉叶苏铁”。实际上,早在1899年在我国广西地区就发现有叉叶苏铁,但当时被定为刺叶苏铁的叉叶变种。后来,才发现在越南和广西发现的二种苏铁其实都是同一种。因为叉叶苏铁仅分布于从广西到越南河内的狭小范围内,又因其奇特的叶形是研究苏铁植物系统发育的重要材料,因此被定为国家三级保护植物。
攀枝花苏铁(现状:濒危种)
攀枝花苏铁是1971年发现的苏铁新种,1981年才正式定名,1984年即被列入我国第一批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它同时具有稀有性、珍贵性、古老性三个特点,属于世界性珍稀濒危残遗物种。本种生长在金沙江干热河谷的特殊环境中,它的发现把苏铁植物自然分布的北界上推到北纬27°11′对植物地理区系和古气候古地理研究有重要价值。
篦齿苏铁(现状:渐危种)
在我国,分布于云南南部红河、思茅和西双版纳地区的常绿阔叶疏林下或次生灌丛间(海拔1500米以下)。此外,印度、尼泊尔至中南半岛各国均有分布。其大孢子叶的形状与二叠纪的化石苏铁相似,对研究苏铁类植物的演化、分布及古地理、古气候等都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