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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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位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况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弓I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全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子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斯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其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报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其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其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全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其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终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帐面价值与支付幻有价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全融资产或金融负借,应当按照公允价位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谊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砚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侧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侧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量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胜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第五十条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第五十二条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十三条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 、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五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二)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第五十六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范文2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9-0109-03

我国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从规范会计核算、与国际接轨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企业会计准则》未在小企业实施。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正式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将在2013年1月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建成的又一项重要的会计标准。意味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成,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文拟从内容体系等各方面对两个准则进行差异比较,旨在促进财务相关人员能更好地学习和理解两大准则的联系和差异,以期更好地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内容框架的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结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以及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补充规定。基本准则共十一章,内容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定义与确认条件、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等。38项具体按内容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收入类、费用类、特殊事项类、列报类、综合类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结构包括正文和应用指南。正文部分根据核算内容分为十章,具体规定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处理、报表的格式及编制等规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结构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似,都包括准则和应用指南,并且都采用章节体例,体现了两者的协调以及我国会计标准的统一。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境内的所有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标准的企业。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1)证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

从适用范围的比较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一方面与国际趋同,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小企业“不承担公众责任”的含义,另一方面考虑到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将上述三类企业排除在外,是因为前两类小企业承担了社会公众责任,要满足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类小企业,因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需要统一会计政策,也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的比较分析

3.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设置的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主要体现了统一,但由于小企业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业务复杂程度不高,加上简化核算的原则,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也进行了相应的简化。具体区别如表1所示。

在会计科目上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有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的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科目

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一些资产减值准备类科目等、发出商品、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融资租赁资产、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长期债券、未确认融资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劳务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等《企业会计准则》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短期投资”,《企业会计准则》有“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长期债权投资”

3.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的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上既有相同、也有差异。常见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似,但根据小企业的业务特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一些业务的核算进行了简化。两者的差异地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2.1资产核算的差异

资产核算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计量属性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计量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

(2)短期投资核算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四大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短期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在约定付息日计提利息,不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论何种情况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亮点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小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逐渐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力量。为规范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及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我国小企业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并针对小企业的特点,2011年10月18日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二者存在着差异和联系,本文希望通过二者的对比分析,展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亮点,更好的服务小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

(一)适用范围上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股票或者债券在市场上进行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不承担公众责任且经营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业;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企业会计准则》都适用行。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由此可见,二者在适用范围上有很大不同。

(二)准则框架体系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体系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部分,其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九十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十章附录(附录一为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附录二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外,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和财务报表,具体规定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处理、报表的格式及编制等规范。《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四个部分,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共十一章,内容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定义与确认条件、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等;具体准则为三十八项,内容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收入类、费用类、特殊事项类、列报类、综合类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

(三)会计核算内容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上的差异。常见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似,但根据小企业的业务特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一些业务的核算进行了简化。两者的差异具体如下:

资产核算。这里主要讲固定资产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即折旧政策基本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取消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定量控制标准,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目的为了提高企业自主理财的能动性。

收入核算。收入核算具体到确认原则和确定收入金额两个方面。在收入确认原则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进行判断。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劳务完成并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收入确认标准,无需进行风险与报酬转移的判断,同时对常见销售方式规定了收入确认时点。在收入金额的确认方面,一般企业按照交易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此外,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者企业性质变化所造成的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者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的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结语

总之,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立足于我国小企业发展现状,做到了简化核算要求、与我国税法尽量保持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协调,是一部为我国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企业会计标准。它的贯彻实施,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11,12.

[2]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Z].财会[2011]17号,2011,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4]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会计准则 国际协调 现状 动因

会计准则制定与环境有着密切关系。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入的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财政部在多年研究和准则制定的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其他得到广泛认可的准则的规定,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这套体系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这套会计准则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使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交流、使用、判断和评价的基础和平台将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现状

1、引入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国新准则体系从原来重点关注工商企业,后扩展到其他新行业、新领域和新业务。而这些新行业、新领域和新业务中,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难以满足会计核算需求。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大胆而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

2、规范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中首次了有关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准则,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4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形成一个整体,为涉及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规范。这4项具体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但非金融企业所涉及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也与其具有一致性。这4项准则解决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分类的问题,并规定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确认,公允价值的变动差额不计入损益,而是计入权益,待真正出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由原来的表外披露改为表内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损益。

3、修订17项企业会计准则

新准则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协调过程。如: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单项资产无法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企业应当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减值损失;债务重组准则中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所有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等。这些规定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

4、新增22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

原会计准则已无法满足我国会计环境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因此在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另增加22项新的具体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等。这些准则的规范较为明确,为我国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动因

1、跨国公司经营效率要求的推动

影响我国会计制度的经济因素的变化速度较快,如众多的跨国公司进入,证券金融市场的发展成熟,我国企业在贸易、投资方面走向国际等。这些经济因素的变化和变化速度的加快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根本动力。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00479个,合同外资金额10621.2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552.51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企业也开始积极在国外寻找投资机会。截至2003年7月底,我国已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设立非金融类企业7222家,中方投资金额超过100.9亿美元。除了在海外设厂,跨国并购也是我国本土企业跨国经营的重要手段。在企业跨国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保证跨国经营效率的问题也在逐渐突出。但会计标准差异的存在,增加了公司内部报表折算和合并处理费用等信息处理成本,显然这不利于跨国公司内部报表的合并、分析和利用,这直接影响到跨国公司的经营效率。而统一的内部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有利于跨国公司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而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的高效率。可见,为进一步发挥跨国公司对经营效率的推动作用,加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

2、国际性组织机构和我国财政部的推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自成立以来,就为建立和发展国际会计标准、推动会计标准国际协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IASB主卫・泰迪先生多次表示希望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并于2004年11月专程率两名理事来华倾听我国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促进这一趋同的进展。另外,一些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机构也纷纷发表声明希望各国企业、银行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维护国际竞争和促进国际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我国作为这些国际性组织和机构的成员,表示支持国际会计准则,以促进会计实务的国际协调。就我国会计标准国际协调的参照对象而言,财政部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全球公认会计准则和在推动全球会计准则协调与趋同方面所做的努力”,“中国会计准则的未来发展方向将是努力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冯淑萍,2004)。由此可见,国际性组织机构和我国财政部的推动,能够保证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快速有效推行。

3、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国际协调的难度相对较小

1987年中国会计学会“基本会计理论与会计准则研究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会计标准问题的正式研究,自此学者们开始从“原则”、“准则”、“标准”、“规范”等抽象概念的争论转向对具体内容的探讨。直至1992年,国内大量相关文献几乎都是翻译介绍国外会计准则,尤其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这也是1992年出台的基本会计准则“非常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等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概念框架”(冯淑萍,2003)的一个原因。2001年1月1日,我国执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此次会计改革的力度相当大,内容极其丰富,可以说,基本实现了我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刘玉廷,2001)。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后,除了少数项目从中国国情出发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外,在会计一般原则、短期投资期末计价、收入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处理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似或一致。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建设从起步上就已经是借鉴了国际经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引进最先进的会计规范体系和会计技术,可以直接减少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难度。

(注:本文得到湖南理工学院2007年院级课题“我国会计国际协调的经验评价”资助,课题编号为2007Y013)

【参考文献】

[1] 常勋:解读国际会计协调化[J].会计研究,2003(12).

[2] 冯淑萍:中国对于国际协调的基本态度与所面临的问题[J].会计研究,2004(1).

[3] 王建新: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协调进程及其效果研究――基于沪深AB股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5(6).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会计准则变动内容;影响;难点;建议

新会计准则体系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对会计人员的水平、信息化建设水平、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挑战。

一、金融业新旧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动内容

对比旧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在理念、内容、准则体系和国际趋同等方面都有较大创新。其中,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五项准则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会计核算,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外币交易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这些业务领域的空白。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内容变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工具的分类基础不同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期限长短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分类。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原来以期限为标准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的做法,改为以持有目的为主要标准,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持有目的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

2、计量属性的不同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允许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新会计准则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的变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后续计量模式不同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计量未明确规定,一般而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实际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后续按实际成本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后续计量分不同类别按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计量。

4、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不同

1)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同。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新会计准则明确了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账面价值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的不同。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贷款减值测试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中,各金融机构减值测试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新会计准则明确了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规定对单项重大的金融资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汇总进行减值测试。

5、确认各期利息收入的方法不同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贷款结息日确认利息收人,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2)确认方法不同。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利息收人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新准则规定“利息收人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人。由于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3)贷款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利息收入的确认不同。新准则没有划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而以摊余成本为依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人。对于一笔现行标准下的非应计贷款,原《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将不再确认利息收入,但在新会计准则下,如该笔贷款的摊余价值不为零,仍需按照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二、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银行业的影响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损益实现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充价值的变化直接计入损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虽然提高了财务报告与市价的相关性,反映了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这种计量方式下,随市价而波动将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较大影响,降低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前后期可比性不强。随着近年利率的降低、利差的缩小,银行业的很大一部分利润体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

2、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对损益的影响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贷款按五级分类计提准备,定性的因素多,且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价值回升的,可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规定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对当期的资产和利润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

3、计税基础不同对税收核算工作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未实现的损益,税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对于未实现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应纳税所得。

对于金融业涉及的营业税、所得税,由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应税所得额的确认上存在差异,为了准确核算税额,需增加辅助核算,从而增加了税收核算的工作量。

4、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全面引入公允价值后,企业会计核算将与复杂的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市场环境的变化均要通过企业的会计信息反映出来,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变得明显,这就要求企业对宏观经济和市场

环境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这种能力具体反映为其风险管理能力,所以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促使银行管理层以更加理性、科学的原则从事经营管理,建立准确的风险管理模型。

三、新准则实施后的银行业核算的难点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强调会计的反映功能和职业判断能力,新计量方法和新属性的引入提高了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和实施困难。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类的准确性有难度

由于大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取得时无法明确其交易或持有的意图,即无法准确判断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还是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其它金融资产或负债的核算有很大差异,并且新会计准则要求在初始确认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在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即要准确分类并进行相应核算是有难度的。

2、贷款核算的难点

新会计准则关于减值准备的要求较为谨慎,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操作起来相对复杂?

作为银行业重要会计政策的“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和“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分组方法在具体执行时需要职业判断,其标准高低及分组依据直接决定减值测试的复杂程度和结果,从而影响损益。如何明确单项金额重大及分组标准,什么样的标准是客观且符合实际的是操作中的难点。

2)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照贷款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计算确定减值金额,而目前监管部门仍然按五级分类考核贷款风险管理。因此如何将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资产五级分类有机结合起来仍然是个难点。

3)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确定也是实施过程中的难点。折现率的确定,这个很关键的指标,应由谁来确定,是否由人民银行定期公布,还是各企业自行决定。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确定由于职业判断、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差别,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相近业务的重大判断差异,个别情况下导致企业报表数据的横向不可比,甚至可能出现利用其作为利润的调节器。

4)在新会计准则下,要求贷款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这与现行的核算方式相比变得更为复杂,基础工作如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方面成为核算中的瓶颈。

3、公允价值使用时的难点

特别是银行业,新会计准则中大量使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运用需要更高的职业判断水平。另外,如果既不属于证券市场也不属于银行市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准则要求“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大量聘请外部评估机构不现实,同时并非所有的评估报告均可采用。

四、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几点建议

1、高素质人才的配备是关键

要贯彻落实新准则,银行业财会人员的素质是关键?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很多新的概念和技术,涉及银行多个部门,会计的概念已不仅仅是传统的簿记,需要高水平的会计职业判断?会计人员要学习现有银行的各项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形成的相关业务,理解业务的流程和本质,从而准确定义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必须掌握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培养职业判断水平,及时掌握市场行情,避免出现计量的价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的情况。高素质人才的配备也是实施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

2、加大科技投入,改造信息系统

我国银行业改进风险管理最大的障碍,就是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企业无法建立相应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也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同时,银行是拥有数额庞大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没有系统工具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银行业的信息系统功能主要应能满足以下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计算与确认?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摊余成本(含减值损失计算)?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估值)模型。

3、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技术

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探索运用量化模型有效识别、判断、计量和控制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4、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支持

建议监管方出台具体监管指引,如折现率如何确定,资产减值准备与五级分类工作如何有机结合进行指导,这样即加大了监管力度,又便于会计实务工作者的操作。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柯可,新会计准则对权行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J]金融会计,2005(6)

[3]田瑞锋、孙玉甫,实施金融工具准则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7)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范文6

“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长期在会计准则领域摸爬滚打,使得我们对如何学习新准则有着自身的体会与见解。值得与读者一起沟通与探讨,即内外比较以找准脉络、分析逻辑以摸清结构、判断影响以分辨性质、掌握方法以少走弯路。

一、从与国际准则的对比中找到脉络

作为国际会计大家园的重要成员,中国会计准则始终离不开国际会计准则的怀抱,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了解国际会计准则演变的历史,可以把握我国会计准则的变迁背景。

追踪国际会计准则的变迁历史,总是与政治环境、法律文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相协调的,其中经济的环境对会计及其准则的发展起着绝对的制约作用。在过去几十年间,世界经济格局的重要变化就是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在经济开放化、交往全球化过程中,作为商业语言的会计惯例又不可避免地在受到其所在国家经济发展与资本实力影响的同时,也会走向世界范围内,采用日益国际化的语言。二战后美国的经济在整个全球占据着霸主地位,美国经济的绝对强势也导致了其会计标准具有对世界会计的影响力。所以,国际准则总是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主导地位。从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从重组之前的国际会计准则到重组以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总体格局是始终处于一种持续不断的修改完善过程,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交易类型的改变,会计准则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中国会计准则和发展进程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之初到1993年,是中国会计改革处于摸索阶段;1993年至1996年间,属于中国会计改革的会计模式转换阶段,财政部首次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7年后中国会计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体系的完善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迫切要求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财政部对原基本准则进行修改,并增添众多准则,一整套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无疑使中国会计业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新的准则体系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共三个层次所组成。

二、从准则逻辑体系把握结构

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共同性要求类的准则、专门规范资产类的准则、专门规范负债类的准则、专门规范特殊业务类的准则、专门规范金融类的准则和专门规范会计报表编报类的准则,共七个大类。其中,各类准则的情况分别是:

第一类:基本类准则,包括2项,即基本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类:资产类准则,包括8项,即第1号―存货、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号―固定资产、第5号―生物资产、第6号―无形资产、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8号―资产减值;

第三类:负债类准则,包括5项,即第9号―职工薪酬、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四类:损益类准则,包括6项,即第14号―收入、第15号―建造合同、第16号―政府补助、第17号―借款费用、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五类:特殊业务类,包括3项,即第20号―企业合并、第21号―租赁、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六类:金融类准则,包括6项,即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七类:报表类准则,包括9项: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与我国以前的会计准则相比,此次新增加的准则有: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5号―生物资产、第8号―资产减值、第9号―职工薪酬、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6号―政府补助、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第20号―企业合并、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第35号―分部报告、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其余准则则主要是在前期我国既有相关准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充实、修改、完善而形成的。

三、从影响盈亏分析准则性质

各具体准则所针对的约束对象与规范内容有所不同,有些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而有些则主要是针对特定行业会计活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针对和影响着农业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针对和影响着金融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针对和影响着套期业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针对和影响着保险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则针对和影响着采掘业。通常情况下,这些专门准则对其所对应的业务的影响是直接的、深刻的,而对其他行业则没有明显影响力。

同时,具体准则盈亏影响效力不同。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全面流程中,由于确认直接关系到会计要素的核算口径,计量直接关系到会计要素的价值标准,而披露主要侧重于对会计信息的列报与公布。一些具体准则主要侧重于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列报与披露事项的规范,这类准则对盈亏无直接影响,如第13号―或有事项、第19号―外币折算、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4号―每股收益、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而除此之外的其他27项具体准则则会对盈亏状况产生直接的决定性影响。

还要注意,新准则广泛应用了公允价值的成熟市场理念,使公允价值计价模式成为一大亮点,这将在诸多方面产生强烈的影响,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均采用了公允价值。这相对于以前谨慎性理念原则下的市价和成本孰低法而言,对相关环境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这也是新准则能够直接影响盈亏变化的内在撬动力量。

四、从初步探路寻求准则学习方法

新准则信息量大、知识点多、抽象性强,要在短时间内理解与掌握,除了下功夫以外,也自然需要一定的科学学习方法。笔者认为,下列几种方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议大家结合自己的情况使用。

(一)由粗及细,由易到难。会计准则体系有其自身内在的结构规律,从总体到分类,从大类到个别,甚至每个具体准则也都有其内在架构。一些准则涵盖了概念、确认、计量与披露,另一些则有侧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就主要是概念(含分类)、确认与计量;金融工具披露方面的内容则由另一项准则,即第37号准则“金融工具列报”来规范。掌握了这些内在的规律,可以使我们更快地进入学习角色。新准则体系中,比较难懂的也许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等。其实,这种难是由于准则语言的严密与企业经济业务的多样性而导致。但是,事物有着这样一种规律,越复杂的事物,一旦搞懂了,就显得极为简单了。

(二)相互比较,找出门道。注重新旧准则、内外准则甚至各个准则相互比较,也是可以从中得到启发的。普通读者起码可以进行新与旧准则相互比较。当然,国内与国外的比较也是一些层次较高的读者加深理解的重要措施。新旧比较至少有两方面:一是原来没有的准则现在有了,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等;二是原来是那样的内容,现在是这样的内容,如《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企业内部开发费用允许有条件地予以资本化。准则间的比较,贯穿于学习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始终。前面讲的每项准则具有其自身特有的结构,也是通过比较而得来的认知。笔者发现,基本准则与其他38项具体准则间的差异: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而基本准则没有提及施行的范围,那么,就是在全部企业中施行。这样,就出现了基本准则在其他非上市公司未执行具体准则时的一段“置空期”。这种“置空期”的存在,显示了基本准则的统领地位与其远离会计实务的特点。这就充分体现了基本准则的“母法”效能。

(三)注意“路标”,分清门户。新准则下的“路标”就是在某个具体准则中,根据相关内容导引入其他准则。比如,由于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极具中国特色的第8号准则―资产减值,第一章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便将相关事项指引到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所得税、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准则上去,从而竖立了八个“路标”。38项具体准则构成了一个相互交织体系,自有其路标。在整个具体准则体系中,这种路标一般体现在两部分内容中,一是适用范围中,如上述资产减值准则中的情况;二是在会计确认与计量等具体内容中,如第11号会计准则-股份支付中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这样,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指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上去。路标形式不是单一的,至少有三种:第一种是单向标,就是一对一的指引;第二种是多向标,就是一对多的指引;第三种是互向标,就是此指引到彼,彼又指引回此。同时,这种指向也有一种聚集的特点,把握这种聚集趋向可以发现准则的核心内容,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六条,在说到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投资的计量问题时,规定:“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该注意到,股份支付准则中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也是指向第22号准则,这样,就彰显了第22号准则在公允价值确定方面的重要性。而相关的核心内容就是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这也正是新准则体系与旧有准则相比,变化最大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