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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金融产品;存款;营销策略
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发展。由于金融产品的营销是商业银行营销的核心,也是商业银行基本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产品的营销是银行获利的工具,为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各个银行随时都在创新和改进营销策略,这使得金融产品营销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市场经济的模式下,改进和创新金融产品营销策略对提升银行的利益和竞争力有重大的影响。金融产品的市场营销被大多数银行放到了战略高度。
一、基层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分析
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营销是具体的过程,营销手段和策略都属于其中,而营销策略在其中起指导作用,体现出商业银行的思想。基层商业银行的营销策略包括:产品策略、服务策略和定价策略,这些策略都应用于基层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诸如,存款、基金等。
(1)产品策略分析。我国具有广大的市场,无论我国众多商业银行有多大,它们任何一家都不能满足市场所需求的全部产品和服务,这就需要各商业银行在巨大的市场份额中,通过分析自身优缺点,选择与自身条件相符合的目标进行经营。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最主要的两类商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目标由国家划分的特别具体,比如中国银行主要的经营方面是外汇,建设银行将投资集中于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在农业和工商投资方面也有自己独到的一处。诸如民生、招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她们诞生起就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所以找准符合自身条件的市场,集中全力在某一方面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重要工作。比如招商银行将市场定位为运输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民生银行则定位与民营企业,这就避免了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产生激烈的冲突,为它们的发展提供了稳定和平的基础。因此,发挥自身优势,选择适合的目标市场,才能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最近几年,各大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要和客户的要求,开发出各种金融产品,然而金融产品具有容易被模仿的性质,所以银行要在金融产品上创新,使它与其他银行有差异。
(2)服务策略分析。金融产品的营销是一种服务,优质的服务是保证存商业银行款营销效果的重要方面。树立整体的服务意识,认清服务的深刻内涵,在软硬件方面的服务做到同行业的前列,对任何一个商业银行的竞争都有着不可小视的力量。在硬件方面,注重对网点和营业厅室内外环境的美化,力求营造整洁的服务场所;在网点内设置“咨询顾问台”,为客户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在服务方面,也就是软件方面,要做到热情、周到,为顾客着想,使每个客户满意的完成他的业务;在显眼的地方公布业务员工号,接受顾客监督;同时加强员工素质培养,使员工熟练掌握金融技能,树立员工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员工服务水平。让客户满意才能发展更多的忠实客户。
(3)定价策略分析。盈利是商业银行的目的,对金融产品定价是银行实现目的的具体措施。金融产品的定价除了要考虑成本外,还要考虑政策法律因素、顾客心理和宏观经济因素等。比如,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就是有政策规定的,银行不能自主定价。商业银行应该针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度进行定价,要考虑到客户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市场的需求,通过合理的定价,增强银行竞争力。下面用存款举例解释说明基层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
二、基层商业银行存款的营销策略
(1)存款的产品策略。在制定存款营销策略时,基层商业银行要考虑客户和自身的需要,要对市场竞争进行分析,从而设计出满足客户需求,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品,争取做到“人有我新,人精我换”。比如,我国商业银行在分析了传统存款业务后,在原有的业务上新开发了“儿童教育存款”、“养老保险存款”、“健康保障存款”、“婚礼存款”等新的存款业务。对于“定额储蓄存单”这类已经定型的业务,我国商业银行经过分析市场变化规律,将其改进为可以随市场变化而变化的“储蓄债卷”,这样“定额储蓄存单”就具备了流动和赢利的特点。另一方面,在发展传统的和代保管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办证券、基金资金帐户,实行证券买卖时资金自动划转;为个人提供投资咨询、信息咨询并开办存款帐户与投资帐户合一的综合帐户,集资金调拨、投资和理财功能于一体;同时减少办理环节,让客户真正感到方便,依此带动存款业务的扩大。
(2)存款的定价策略。在遵守存款利率的条件下,充分利用浮动利率政策,办理不同种类的业务就是商业银行营销策略中的存款价格策略。存款价格策略是商业银行理智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并实行公平、合理的金融服务产品价格。商业银行的价格策略是通过理性和智慧参与市场搏击的重要手段,它的作用有两方面:第一方面是增加客户。尽可能的吸引顾客购买是制订价格的最大目标,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现在,短期利润的重要性完全比不上存款量的扩大。第二方面是使利润最大化。自始至终,商业银行的目标是盈利,而实现盈利目标最好的方式就是价格策略。第三方面是对银行用户的费用优惠。如,为留住更多的客户,在每一次商业银行费用改革前,在考虑市场能力后进行存款定价决策后,给予支票帐户、信用卡客户等利率上的优惠或者降低手续费用,增加客户享有的服务。其他银行的金融产品:基金、债券、黄金、外汇等的营销策略与存款相差无几,在这里就不一一举例了。
三、结束语
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兴衰,特别是对基础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营销是它们最大的盈利方式,只有做好营销策略的创新和改进,提升银行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才能是银行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 张春霞.2012:商业银行金融产品营销策略探讨[J].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3).
存款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盈余管理;贷款损失准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信息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0.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4-0079-06
一、引 言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发展速度日趋加快,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融资体系内,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间接融资的主导地位从未改变。而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存款,因此研究商业银行的存款市场,对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性人的理论角度出发:为保证资金链的连续性和盈利性,商业银行注重贷款资产质量的同时,也必然重视存款的数量;为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性,监管部门除了要求商业银行满足资本充足率等必要条件外往往还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公布其年度财务报告;为保证自身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公众会根据各方面可获得的信息来进行银行的选择,从而构成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因此,商业银行存在为躲避监管、赢得公众存款而进行盈余管理的激励。但是在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发达,基准利率并没有市场化的现实背景下,上述关于存款市场理性人推理的结论是否成立尚有待商榷。
以往对商业银行研究的文献往往集中于贷款资产的信用风险、贷款投向或货币政策的研究,鲜有对商业银行盈余管理进行研究。何谓盈余管理?从字面意义上来看,盈余管理类似于收益管理或者利润管理,但事实上,盈余管理是指:企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符合法律和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调整对外公布的会计公告信息。盈余管理也不同于会计造假,因为盈余管理是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一般来说,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往往需要利用公布的财务数据的信号释放作用,因此进行盈余管理不足为奇,例如,上市公司不希望利润出现大幅的波动,利用盈余管理就可以达到平滑利润额的目的。盈余管理的方法有很多,常见的有利用调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资产重组,利用应记项目的管理等等。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基于商业银行盈余管理和存款人市场约束的视角来探求我国银行融资市场信息传递是否有效。具体来讲,本文研究的对象之一是商业银行,选择探究的方向是商业银行是否利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从而达到其释放信号吸引公众存款的目的;而公众的存款行为也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即我国存款人如何选择银行进行存款,是否受到商业银行释放的信息信号的影响,是否构成了巴塞尔协议监管中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等等。两个研究对象的行为综合起来可以解释我国存款市场是否是信息有效的。
本文的框架如下:首先进行文献综述,接下来在理论框架部分介绍盈余管理的动机和公众存款选择的市场约束及本文的逻辑主线。实证部分根据逻辑主线进行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最后部分为本文结论综述。
一、文献综述
Bikker 和Metzemakers的研究发现贷款损失准备与银行的报告盈余呈显著正相关关系[1]。因为当银行的实际损失过小时,可计提较少的贷款损失准备来平滑盈余,避免报告盈余的迅速降低;实际损失过大时,可计提较多的贷款损失准备,从而避免报告盈余的迅速增加和较大波动。但是Kim 和Kross,Ahmed等的研究却不支持贷款损失准备的盈余管理假说[2-3]。Cordella 和Yeyati的研究发现银行向市场披露关于其风险的信息越多,市场约束越强,从而银行违约风险就越小。相反,当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时,则市场约束效应较弱甚至缺失[4]。Peria 和 Schmukler认为市场约束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业的运营风险[5]。其研究认为市场约束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数量约束即当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加大时,存款人会减少其在该银行的存款,股东会减少其对该银行的股权投资;二是利率约束即存款人会要求银行支付更高的利率作为风险补偿。上述两种约束都会影响银行资金来源,进而对其发放贷款产生影响。国内的研究中,张正平和何广文对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许友传和何佳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研究中均不支持我国信贷市场上存在显著的市场约束[6-7]。曹元涛和范小云的研究发现亚洲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加强和金融安全网的实施却导致了这些地区的市场约束的扭曲[8]。
从以上的文献中可以综合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公众来说,出于对自身资产的安全需要,往往会通过市场信息选择银行来存款,对风险大的商业银行要求较高的利息,或者进行“用脚投票”,可能造成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因此商业银行不希望出现盈利大幅波动的现象,因为大幅波动会导致方差增大,也即风险增大。而且降低风险也可以躲避监管部门的注意,因此商业银行可能会有盈余管理的动机。同时,如果资本市场有效,风险增大也易造成股价波动,这显然是商业银行管理层不愿意看到的事实,因此出于释放信号影响公众选择的需要,商业银行也会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但是上述市场约束和盈余管理动机及行为的结论在文献中尚存在争论。而且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公众金融意识参差不齐的现实中,是否也会验证文献中的结论,是本文的兴趣所在和要解决的问题。
二、理论分析
1.商业银行盈余管理及存款人市场约束的机理分析
文献综述中已经简要探讨商业银行盈余管理和存款人市场约束的存在理由,本文欲进行详尽的理论阐述,从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角度进行研究。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银监会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风险高的时候,商业银行会多计提特种准备,反之少提,以平滑利润。一般准备是对可能存在风险的资产计提的准备金,虽然一般准备在净利润中提取从而不能影响企业的报告盈余,但是由于一般准备可计入企业的附属资本从而可以增加资本充足率,所以企业有动机对一般准备的提取余额进行调整。即资本充足率低的时候增加一般准备的计提,从而保证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资本充足率高的时候减少一般准备的计提,以免出现资本充足率的大幅波动。专项准备是针对已经出现风险的资产计提,专项准备可以作为一种成本支出,因此专项准备可以影响企业的报告盈余,所以企业往往会在利润丰厚时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在经营业绩不好的时候,减少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以此平滑利润波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存款人能了解到的商业银行信息集中来自于各银行的年报。因此如果公众存在对商业银行业绩的判断,往往也依赖于商业银行公布的财务报告。对于专业知识并不丰富的公众和从信息的不易获得性的角度来说,其判断的标准会依赖于几个简单明显的财务指标,例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等等。因此,综上所述,如果商业银行存在盈余管理进而进行信号显示的动机,那么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应该与商业银行的利润正相关,与其资本充足率负相关,与不良贷款率正相关。
从存款人的市场约束角度来看,如果存款人具备足够的风险意识,会利用可得的信息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继而来选择进行存款的银行。而就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各商业银行的财务年报的财务指标无疑是最重要可靠的信息来源。在几项重要的财务指标中,资本充足率代表了银行自有资本能在多大程度上抵御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率代表了商业银行资产状况;资产利润率往往又显示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对于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资产利润率又是投资者看中的指标决定市场投资的信心。因此,如果存款人是理性的,应该乐于将存款存放于资本充足率高、不良贷款率低、利润率高的商业银行。其结果应为,商业银行的存款增长往往与资本充足率、利润率正相关,与不良贷款率负相关。
但是,上述推理的存在依赖于两个重要的前提:不存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存款人需要有良好的金融风险意识。因为如果存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就会形成公众对商业银行“大而不倒”的预期,也即资产规模越大的商业银行遇到危机时,越容易得到国家的救助,从而无论其经营状况如何都会吸引众多存款人的存款。如果存款人没有良好的金融风险意识,普遍认为银行不会倒闭,也就不会关注任何商业银行的财务指标。而在我国,这两种情况都是极有可能存在的。首先,我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四家商业银行是国有控股,而国家又屡次对这四家商业银行进行支持,例如屡次的注资,剥离不良资产,为其上市创造有利条件等等,无疑形成了隐性担保。我国公众往往也缺乏足够的金融风险意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的存款不只是家庭存款,还有大量的企业存款,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等机构存款金融风险意识是否得到了加强?我国的实际情况到底如何?能否验证前文的推理结果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2.商业银行盈余管理及存款人市场约束的重要意义
从金融风险监管的角度来说,市场约束作为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三大支柱,强调市场对银行的风险监督作用。市场约束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实现风险监管。因为市场往往可以更加敏锐、更能提早地辨别出潜在的风险。加强对银行业的市场约束可以减少官方的监管成本,使得监管更加富有成效。从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角度来说,只有促进市场约束,才能使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处于公平的竞争条件下,才能使风险控制得好、盈利能力高的银行更加具有发展的空间。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与商业银行的信号显示又是相互影响的。只有存在市场约束,商业银行才有动力进行盈余管理从而信号显示;商业银行的信号显示,又有助于存款人选择存款的银行从而造成市场约束。
因此,无论是从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还是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角度讲,商业银行的信号显示和存款人的市场约束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具备了信号显示和市场约束这两点,才能使我国商业银行步入更加成熟的发展轨道。本文的实证部分即检验这两者在我国目前的存在情况。
三、实证分析
1.计量模型的设计
本文的逻辑思路如下所示:
存款人市场约束?存款选择?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盈余管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存款人存款市场信息是否有效?
具体说来即探究存款人是否依据可获得的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存款选择,从而构成了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商业银行是否通过盈余管理中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来释放信号影响存款人的选择。在理论分析中本文已经就财务指标对研究对象的机理进行了分析,所以本文实证部分选择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等变量为连接主线,探究我国存款的选择动机。再以贷款损失准备为引线,判断商业银行是否依据利润、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进行盈余管理。
综上所述,本文按照最初预想的计量模型设计如下:
其中,ssit代表该商业银行的存款占银行业总存款之比;dit代表该商业银行的资产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也即代表该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tait代表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占该商业银行总资产比例; rit代表商业银行税前利润占该商业银行总资产之比;cit代表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bit代表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α1i,α2i为常数项。选择这些变量的原因在于从技术意义来看需要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因为各个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存款数量差距很大,因此选择比率具有实际意义;从现实意义来看,我国公众金融专业知识并不普及,大多数人判断的指标仅限于商业银行公布的这些财务指标;从统计实际数据可得性来看,很多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收益率(ROA)没有公布,因此本文选择类似于总资产收益率的税前利润与总资产的占比来进行替代。
2.数据的统计描述及初步的计量分析
本文选择12家商业银行2003―2009年的面板财务数据。12家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3年我国商业银行上市开始增加,改革成果成效显著,如果存在信号释放作用,应该在这几年比较明显。选择这些银行的原因是这些银行在这7年中数据公布的比较完整,而且其总资产之和已经占到全国银行业总资产的60%。本文所有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银监会网站、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各个商业银行网站公布的年度报告。
从回归的结果来看,β12、β21、β22、β23的估计值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还不能就此判断ssit和cit、tait和rit等不存在相关关系,因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通常与不良贷款率高度负相关[9],由此可能造成的多重共线性导致了显著性检验失效。因此本文令cit、bit分别出现在两个计量方程中,修改计量模型为:
模型(1)和模型(2)式是为了探究公众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存款选择。是否依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利润率这些公开的财务指标进行选择。在成熟的存款市场上,正如前所述,存款的增加往往和资本充足率、利润率、资产规模呈正相关,而与不良贷款率呈负相关。也即,系数γ11、γ21、γ12、γ23为正,γ22为负。
模型(3)和模型(4)式为了说明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占该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是否随着利润率的变化而变化,同理,其是否随着资本充足率及不良贷款率的改变而变化。若存在相关性,那么按照预想的推理,如果商业银行进行了盈余管理,则应该和利润率、不良贷款率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即利润率增加,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应该也增加,不良贷款率增加,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增加,也即系数γ31、γ41、γ42都是正的。其和资本充足率呈负相关,因为一般准备可以作为附属资本增加资本充足率,这样,如果资本充足率高,则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可以减少,如果资本充足率低,则应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中的一般准备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这也就意味着系数γ32为负。那么实际结果是否是和推理的预想结果相一致呢?本文将进行统计和计量结果分析。
3.改进后的计量结果分析
(1)公众的存款行为构成市场约束了吗?
从统计数据的散点图(如图1所示)来看,ssit和dit有明显的正相关性,即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资产规模有很强的相关性。
γ11和γ21均显著为正,表明公众选择商业银行存款的时候很看重该银行的资产规模。γ12、γ22和γ23的符号和预想的成熟信贷市场理性人推理正好相反,也即存款规模和资本充足率负相关,和不良贷款率正相关,和利润率负相关。
统计图和计量结果都说明了我国公众在选择存款银行时并不从银行的财务数据信号进行选择。公众往往只选择规模大的银行。甚至在不良贷款率越高、利润率越低、资本充足率越低的情况下该商业银行的存款占比却越增长。这种存款市场不成熟现象的出现很可能是出于公众“大而不倒”的预期。因为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来看,国家屡次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如:1998年、2004年的两次直接注资),所以这种隐性担保足以促成公众的这种预期。公众并不关心诸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财务指标的信号,也没有把这些财务指标列为自己进行存款的选择因素。
(2)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进行盈余管理了吗?
从统计图5―图7来看,tait和rit、tait和cit及bit似乎都看不出明显的相关关系。即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和利润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似乎没有什么显著的相关性。计量结果如表4所示。
四、结 论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基于公众选择存款银行的行为和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角度来探求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市场是否是信息有效的。通过统计分析和计量的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为:存款人并不依据商业银行公布的财务信息来进行存款的选择,商业银行也没有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对两个研究对象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存款市场还不成熟,在信息的传播上并非是有效的。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我国政府对银行业的隐性担保以及对大型国有银行的一贯支持对公众形成了“大而不倒”的预期,因此会选择资产规模大的银行来存款。二是因为我国公众对金融市场认识不足,不太重视商业银行公布的信息。资本充足率等核心监管要素的社会公众的认知度不高,这项监管机制要和市场约束形成良性的配合,还有待于公众的进一步深刻理解和监管当局的广泛宣传[10]。而且在我国基准利率没有放开的条件下,公众存款的偏好除了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外,往往依据其给予的优惠条件、提供的便利条件等来进行选择。因此,本文的研究表明,在我国的存款市场上市场约束行为比较弱,自然也不存在令商业银行进行盈余管理的正面激励。
但是从我国银行业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促进存款市场的信息有效性建设是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银行业形成良性竞争,使风险控制好的商业银行得到相应的存款资源。只有促进了信息传播的有效性,才会对商业银行促成正面激励,这也能促进中小银行的长期发展。银行监管如果只依靠政府部门设立的监管机构往往难以达到完善的效果,因为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政策往往估计整个银行业,既容易出现时机延误,又容易发生对金融创新的抑制。因此发挥市场作用,利用市场约束的作用也即发挥公众的选择作用往往在长期能起到良好的监督和降低银行运营风险的作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发,如何使我国融资市场走向成熟是一个急迫的事实。而成熟市场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传播和信号接收的有效性,因此我国存款的市场信息建设亟待加强。
参考文献:
[1] Bikker,J.A.,Metzemakers,P.A.J.Bank Provisioning Behavior and Procyclicality[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s, Institution and Money,2005,(15):141-157.
[2] Kim,M.S.,Kross,W.The Impact of The 1989 Change in Capital Standards on Loan-Loss Provisions and Loan Write-Off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98,(25):69-99.
[3] Ahmed,A.S.Takeda,C.,Thomas,S.Bank Loan Loss Provisions:A Reexamination of Capital Management,Eamings Management and Signaling[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99,(28):1-25.
[4] Cordella,T., Yeyati,E.L.Public Disclosure and Bank Failures[R].Working Paper ,CEPR ,1998.
[5] Peria,M.S.M.,Schmukler,S.L.Do Depositors Punish Banks for Bad Behavior?Market Discipline,Deposit Insurance,and Banking Crises[J].Journal of Finance,2001,56(3):1029-1051.
[6] 张正平,何广文.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力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5,(10).
[7] 许友传,何佳.隐性保险体制下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行为[J].财经研究,2008,(5).
[8] 曹元涛,范小云.银行监管力量重构损害了市场约束的效用吗?[J].经济学(季刊),2008,(4).
[9] 郭伟.资产价格波动与银行信贷:基于资本约束视角的理论与经验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0,(4).
存款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工行基层行;应对;同业竞争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155 — 02
新设立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域外城市的不断分设,给本来机制不够灵活且竞争能力较弱的工商银行基层支行带来严峻的挑战。当下,工商银行只有重视知识管理,集中技术、资金和人才,选取合适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采取灵活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研究解决竞争中出现的新问题,才能积极应对银行同业近乎与残酷的竞争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在竞争中求得又好又快发展。
一、商业银行间竞争加剧的表现
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应该是以金融市场为导向,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把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给客户,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实现银行赢利目标的一系列活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业银行间竞争的全面展开,一些新设立的中小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本身负担轻,再加之经营领域的不断外拓,经营方式灵活,有地方政府的明显支持,目前已成为工商银行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此外城市商业银行运用人才优势、灵活的经营手段及与国际接轨的体制特色,轻装上阵,抢滩设点,也取得了很好的业绩。
各家商业银行都已认识到通过营销争夺客户的重要性,纷纷加大对营销的重视程度及投入力度的行为无可厚非。但商业银行间的营销活动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常是以短期的功利性营销策略为主导,甚至将大量的资源投入到无效、低效乃至有害的营销当中,使银行的整体经营活动偏离了建立长期竞争优势的发展路径。
(一)存款业务的竞争
商业银行不断分设后,第一个竞争目标即是存款业务,集中表现在对工行对公存款和储蓄存款的瓜分和蚕食。以齐齐哈尔分行为例,近几年存款的整体增长呈较快增长趋势,但筹资成本也在不断提高。在存款结构中,对公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的占比趋于下降,储蓄存款中相对成本较高的定期储蓄占比呈上升趋势,而相对成本较低的活期储蓄占比则呈下降趋势。
在储蓄存款竞争中,定期存款因为营销难度较大、转贷成本也略高于活期存款而受到营销人员的忽视。其实虽然定期存款成本比较大,但从根本上讲,定期存款能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为长期发放贷款对应了结构。因此,对工商银行来说,完善存款结构还是必需的,要牢牢守住自己的阵地。
对公存款业务方面,由于多家商业银行成立构成了激烈竞争的格局,客户开户有了较大的选择余地,相比之下,我行公关意识较欠缺,另外,无论柜面服务、上门服务直至街头咨询服务,手段都比较陈旧,创意不足。他行则多有探索。
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目前我行实行的是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还不是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有规模的控制,并不能真正做到多存多贷,因此影响了各基层行的揽存积极性。而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实行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能够做到多存多贷,其揽存积极性相对高于工行。二是我行作为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利益归属方面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远不如地方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来得紧密。效益好的存款企业、无贷存款大户,即使和我行有过几十年的融洽关系,也会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预下,将存款移至地方商业银行。三是新成立的商业银行一般都十分重视对公存款网点的设置。在网点建设上我行对公网点多年来从数量到质量都没什么大的改观,这一点亟待关注和改善。四是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在机制上存在优势。我行贷款户、无贷户、居民储蓄的揽存分别由信贷、会计、储蓄三部门的外勤负责,兵分三路,各自为战。外勤人员业务方向单一,还常因内耗摩擦,削弱了对外的竞争合力。其他商业银行的信贷员、专职揽存员不仅数量多,而且一岗多职,集存、放款于一身,其中的存款又包括对公、对私的存款,因此,业务素质全面,注重整体战略,竞争能力很强。
(二)贷款业务的竞争
在多家商业银行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工商银行贷款业务总体也呈下降趋势。这种状况也均与多家商业银行建立形成竞争格局以来,内外诸因素的相互作用有关。表现在:我行对于中央银行规模控制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执行得比较坚决。服从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压缩固定资产贷款,是近年来我行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
工商银行贷款由于受近年来宏观调控的影响,因此发展变化不大;但各家银行在竞争中加大了优化结构的力度,在贷款的方式和效益的追求方式上有了很大变化。就目前已经运作的贷款方式看,随着市场经济逐渐趋向成熟,大银行和大企业联手发展已是必然趋势。发展新的业务品种是银行竞争的一个主要方面,就目前看有三个方面值得考虑:主动出击力争优势贷款项目;在银团贷款中争取占据主要地位,作主贷行或牵头行;抓住产业结构转变的契机,对一些高风险的科技项目贷款进行甄别选择,按照我国经济的发展方向,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应是值得积极探索和尝试的。
二、商业银行间竞争意识误区
存款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范文4
目前,美国、欧洲与我国均开始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通过对发达国家监管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对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有着巨大的参考价值。美国作为次贷危机的源头,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教训更加具有借鉴意义。
监管现状
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仍在不断完善。目前,总体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框架已经确立,争论主要是细节的修补。总体来看,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建立在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理念之上、侧重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从严监管体系。
2011年6月3日,美联储理事丹尼尔•K•塔鲁洛表示,为金融体系带来极大不稳定性风险的超级金融企业应满足额外的资本要求规定,且应随着企业扩张的“系统性足迹”变得更加严格。作为资本金要求从严监管的体现,2011年6月15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落实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的《柯林斯修正案》,要求美国大型银行须与规模较小银行遵守同样的最低资本标准,体现了对大型银行的更严格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柯林斯修正案》是对“巴塞尔协议III”的回应,将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在内,因此这一针对大型银行的严格监管很可能进一步延伸至全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监管存在的问题
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无疑有助于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但是,在相对完整的监管框架之下,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监管力度与监管成本仍需权衡。如前所述,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基于“巴塞尔协议III”的理念。“巴塞尔协议III”基本沿袭了之前协议的监管框架,但对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引入了一些新的资本要求组成部分。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于宏观审慎监管的需要,增加了用以吸收损失的“系统性资本附加费”,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具有更高的吸收损失能力,这是“巴塞尔协议III”的重大突破。
但是,对于系统性资本附加费占风险加权资本的比重,并没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2011年6月3日,美联储理事丹尼尔•K•塔鲁洛表示,按照“预期冲击”方法,如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损失比普通金融机构高N倍,那么就应提高资本附加费,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降为普通金融机构倒闭概率的1/N。据此,塔鲁洛认为,增加的资本附加费应该为“巴塞尔协议III”标准的20%~100%。因此,即使以普通股最低资本要求(计入留存缓冲)的标准(7%)计算,资本附加费占风险加权资本的比重也在1.4%~7%之间。
由此可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附加费要求显然较高且过于宽泛,从而导致了大型金融机构的“反弹”。6月7日,摩根大通首席执行官詹姆斯•迪蒙在公共论坛发表意见,认为过于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增加银行业的监管成本,在失业率居高不下、房地产市场低迷的背景下,会更加妨碍美国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乃及美国经济的复苏。虽然最终公布的资本附加费标准可能处于较低的水平,但关于监管力度与监管成本权衡的争论仍将持续。
其次,救助成本的分摊机制尚不健全。出于挽救整个金融体系的目的,监管部门可以放任小型金融机构乃至普通金融机构的破产,却不得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救助。由于存在多个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机构,并且救助措施也可以由多家监管机构实施,因此在危机发生时,如何分摊救助成本成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面临的重要问题。
分摊救助成本的问题,目前体现为不同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界定范围存有不同意见。在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倾向于较宽的范围,将大型对冲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均列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则倾向于较窄的范围,希望将“上榜”公司控制在十家以内。由于在会员银行因破产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有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所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倾向于通过财政部或美联储对银行的救助行为来降低会员银行的破产概率,或者可以根据一些会员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身份而采用较高的保险费率。但是,将更多的金融机构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将增加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与救助费用,所以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存在缩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的激励。
因此,救助成本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分配的机制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激励的重要前提,尽管美联储是主要的监管者,但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成本分摊问题也同样不能忽视。
再次,政府的担保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形成的政府担保可能扭曲市场资源的配置。当监管部门将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列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时,相当于承认政府在这些金融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将予以救助,以防止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此,虽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增加资本附加费)可以吸收损失,起到缓冲作用,但也使得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救助制度化,事实上强化了对这些大型金融企业的政府担保。
对金融企业而言,拥有政府的这一信用担保将极大增强其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使其他金融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弱化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和自我纠正机制。尽管可以通过各种金融管制措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进行抑制,但这些大型金融机构通常也是金融创新的发源地,监管措施很难起到预想的作用。
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带来的信用担保还将扭曲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与美国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大规模扩张相似,政府担保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在的行业将比其他金融行业以至非金融行业具有更高的收益率,从而有利于吸引资金流入。这种资源扭曲会形成正反馈:政府担保导致更多的资金流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属行业规模扩大,行业规模的扩张又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外部影响更强,从而强化政府对其系统重要性的认定。
最后,道德风险问题未能根本解决。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从严监管源于对这些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反思。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各国官方不得不采取前所未有的步骤防止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崩溃。虽然这些行动达到了防止金融体系崩溃的预期目标,但也极大地增加金融体系的道德风险。通过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试图建立资本缓冲与约束机制,以降低这些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
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可能会导致更强的道德风险。原有的道德风险源自监管机构与金融企业的风险不对称,由于金融企业有更多的风险信息,所以当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可以获得监管机构的援助时,这些金融企业会利用信息优势在既有监管措施下承担更高的风险,从而在政府过度援助之下获取超额收益,并将政府救助所投入的财政成本转化为股东和高级经理人的私人收益。如果监管措施仅仅集中在最低资本要求,那么在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认定后,政府和被认定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距不会因“认定”而缩小。
如前所述,监管部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会形成更强的政府隐含或明示的担保,增强的政府担保使得这些金融企业更有信心在经营高风险业务时只承担较少的风险,由于信息差距未能减小,所以使得被认定的金融企业不但不会减少对高风险业务的追逐,反而会因政府担保的增强而强化道德风险的激励。同时,对于未被认定的金融机构,当危机发生时,如果在实际上也具有“系统重要性”,那么仍然会获得援助,所以也不会减少其道德风险激励。因此,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通过上文对美国监管现状与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需要在以下四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一,匹配监管力度与货币政策取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变化,可能对宏观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与我国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机构体系相适应,表现为对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而商业银行又是货币创造的主要环节,对大型商业银行监管力度的变化,必然会导致货币供给的波动,进而带来宏观经济的波动。
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贷规模占整个银行体系信贷的绝大部分,虽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尚未公布,但一般认为按照资产规模标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与交通银行均包括在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010年底,仅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便分别占全国存款型公司的34.5%、21.85%和56.16%。如果系统性重要性银行范围扩大至国开行、交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那么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将分别占全国存款型公司的40.71%、26.97%和68.3%。这使得当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时,无论是货币供给的M1层面还是M2层面均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紧缩影响。
因此,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与过渡时间必须谨慎权衡,要与同期的货币政策取向相匹配。
第二,协调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下,系统重要性银行面临多头监管,监管的协调问题尤其突出。一方面,按照我国的机构型监管框架,银监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从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必然要由银监会实施;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具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职能,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从属于这一职能,从而中国人民银行也有相应的监管权限。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重叠,将带来机构界定、监管成本、救助措施等方面的冲突。具体而言,一方面,要界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内容中属于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部分,并分别将其授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另一方面,要建立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磋商机制,以避免监管措施的潜在冲突。
第三,注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的作用。尽管目前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集中于资本充足率要求,但“巴塞尔协议III”并没有放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这两大支柱。对我国而言,这两大支柱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尤其重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大而不倒”现象,虽然我国并未明确规定政府对商业银行负有救援义务,但“政府必然不会坐视银行破产”几乎成为民间的共识。就此而言,我国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会存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即使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区分出来,民间也不会认为政府会放任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破产。所以,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意义,更多是控制它们的外部性。
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性,不能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限定实现。银行经营活动的外部性,既受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技术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影响,又受市场参与者评价的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日常监督,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向公众提供比普通银行更多的资产负债信息。
第四,将非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纳入监管名单。目前,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只包括商业银行,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应当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原有的中型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可能因为良好的经营绩效或扩展的混业经营而扩大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影响。此外,在危机发生时,政府不得不救助的金融机构也不局限于商业银行,大型证券机构与保险公司同样在政府救助的范围之内。因此,非银行机构也需要进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以对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形成全面的监管。
存款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公司治理模式 国有商业银行 利益相关者理论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7-019-04
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开始兴起后,不仅在理论界引起广泛关注,而且很快地进入了政策推广阶段,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无疑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国内,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已被广泛认同为国有银行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商业银行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南美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世界性的银行破产以及国际间银行业的兼并重组等诸多情况纷纷涌现,银行自身的治理问题开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逐渐认识到,现代银行制度的核心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其优劣直接决定了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正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以期能在国际环境中和国外大银行进行竞争。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础理论分析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亦称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即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清晰责权,达到三者之间约束和权力制衡。
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界定如下: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过对银行经营和事务管理方式的治理;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则作了如下阐释: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而我国学者李维安(2003)①认为当前公司治理的一般架构是建立在因分散的所有权结构而引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他问题,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功能是实现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以确保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持续稳定发展。而有效的公司治理实现的前提就是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分布,即权责利的统一。因此股权结构、权益主体构成、外部市场环境以及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投资者保护程度等企业内外部要素影响着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企业公司治理的内外部环境不同,其内外部治理机制和法律法规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大小和重要性也就存在差异,进而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
(二)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同配置引领了“股东至上主义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产生,两种相关理论以及相对应的治理模式在公司治理研究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相互对应与争论的局面。
1.股东至上主义理论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一直遵循“股东至上”的逻辑,认为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全部归股东所有。股东作为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理所应当是企业的所有者,因此公司治理应该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古典企业制度时代下物质资本是最稀缺的资源的必然产物。“股东至上主义理论”也直接产生了现代企业理论的两大分支――“公司契约理论”和“委托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阿尔钦、德姆塞茨等认为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它并不具有命令、强制即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同时以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假设为前提,把企业中的要素所有者分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等重要概念的引入,分析这两类要素所有者的产权特征并讨论企业所有权的最优安排。
“委托理论”更是将“股东至上主义”看作是毋庸质疑。在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下,委托关系被视为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之下,股东作为委托人授权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理性人首先关注的是自身的利益,之后才是委托人(股东)的利益。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股东的利益有可能会受到损害。如何减少成本,使人能够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成为委托关系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此时公司治理理论强调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约束和激励,并由此构建了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外部治理机制,二者共同构筑了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以使经理人员在内部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与外部市场的威胁和压力下,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工作,从而实现有效解决所有者一管理者问题的最终目标。
2.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性组织,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结体”,其所有权不同于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简单地用物权的方式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是关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所有权通过长期的交易合作来利用各自的资源获得更大收益的一种约定。因此,要素所有者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即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企业契约中的要素所有者不仅包括股东、企业经理人员,同时还涵盖了企业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供应商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公司治理的主体就不仅是股东,且包括股东在内的全部相关利益者,公司治理的目标也不应该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
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也看作利益相关者。
布莱尔(1995)②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在公司真正拥有某种形式的投资并且面临风险的人;他同时指出公司应该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而不应该仅仅是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股东只是拥有有限的责任,一部分剩余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其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途径。由于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产的存在,于是他们也就可以根据其资产的多少和所承担的风险来获得企业对其利益的保护。这样,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也就有了依据。
无论是从公司风险的承担、产权的构成与配置以及对公司发展的贡献上来说,股东在其中虽然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他们也并不是唯一主体。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的公司治理模式突破了股东至上、资本雇佣劳动的单边契约治理逻辑,同时也修正了工人自治、劳动雇佣资本的单边契约自治逻辑,体现了企业治理模式从一元激励到多元激励的转变,反映了企业是一个作为各个参与者共同创造价值的契约联合体,强调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更有利于调动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面临的特殊性
现代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不仅受国家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而且极易受行业特征的影响而呈现出差异性。显然,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和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特殊作用,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业具有其独特的行业特征,如银行准入的限制、预算的软约束以及资本结构上的高负债比、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和极为严格的行业管制和监管等,这些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构成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各要素产生了影响,导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差异化。大量实证研究也表明,与相同规模的制造业企业相比,商业银行在其内部治理的股权结构、董事会人员构成、董事会结构、高级管理层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且,鉴于严格的市场准入和交易的非透明性,银行业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通常比较弱。这表明,由于行业特征的影响,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从行业特征角度来探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将有助于我们更为全面地了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特征。
(一)银行业委托关系的特殊性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体现在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三者之间,公司治理主要目的是消除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董事会职能,形成对经营者有效的监督、激励。对商业银行而言,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一般企业更复杂,由于银行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主要包括存款者、股东、监管人、贷款人等,因此,银行的信息不对称不止存在于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之间,更存在于存款人与银行、监管人与银行、贷款人与银行经营者之间,从而导致银行委托关系更为复杂。
就存款人而言,由于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存款人缺乏动力及能力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对于股东来说,存款人只能索取固定的收益,这样股东就有和管理者串谋投资于大风险项目而侵害存款者利益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投资成功,其可以攫取超额收益,反之则由存款者埋单,从而引发道德风险。从而产生股东――债权人问题。
另外,由于贷款人的存在,造成银行特殊的经营模式,即银行并不直接面对市场风险,而是采取与生产企业共享风险的方式获取收益。从而形成了银行特殊的模式,即股东――银行――企业的双重模式。
(二)公司治理模式的特殊性
基于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虽然出现了“股东至上主义理论”和“相关利益者理论”,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笔者更愿意推崇“相关利益者理论”指导下的公司治理模式。正是由于商业银行在资本结构、产品以及行业方面的特殊性,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存款人远比非银行企业重要得多,对银行而言,股东似乎是提供了资金,但如果没有存款人作为主要的资金提供者,银行将失去存在的根基。因而我们在研究银行的公司治理时,决不能仅关注股东的利益。
以下两点可以很到地体现商业银行“相关利益者理论”选择的合理性:(1)银行是高负债运营的企业;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充足比率为8%,因此银行运作杠杆率很高。高负债运营的特点使银行对债权人的责任与对股东责任相比较而言更为重要。(2)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宏观动作,特别是商业银行的风险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巨大金融风险会严重威胁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更多地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仍然以传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为主的情况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中小债权人的利益是维护银行稳健性之所在。
四、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规范性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一个特例,其治理范围不能脱离一般公司的治理模式,但是也不能完全参照一般企业的治理模式,结合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我们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加以改进。
(一)注重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具有内在的脆弱性,经营获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均较低,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资金配置由政府主导转变为由市场主导过程中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更是横亘在国有商业银行跻身于国际先进银行之列道路上的一个巨大障碍。因此,在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尽快建立适应现代国际金融环境的经营管理体制,消灭不良资产产生的内在机制,使国有商业银行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逐步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使其能够经得住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冲击和任何金融风暴的打击。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防止“一股就灵”的冲动,避免“为了股改而股改,为了上市而上市”片面观念的影响,真正转变经营管理机制,逐步构建和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应体现国家作为股东的本质特征
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方案和计划,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仍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大股东。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充分体现国家作为股东的所代表的利益。在我国直接融资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体现国家作为绝对大股东的治理特殊性,即不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且还要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作用和金融调控作用。
(三)来自存款人和贷款人的治理
1.来自存款人的治理
一旦存款人知晓银行的高风险性,或者其他各种可能损害银行经营状况的传言,存款人就会提取存款,严重的会引起挤兑,直接导致银行破产倒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众多的储户既缺乏相应的治理信息,也缺乏参与治理的动力。特别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由于政府信用的存在,债权人就更没有动力去参与银行治理。所以,缺少一个公司治理的银行外部债权的专家式监督也是商业银行治理特殊性的重要方面。
2.来自贷款人的治理
如果一家银行的风险性很高,优质贷款客户就会远离这家银行。贷款人之所以能够对银行实施一定的约束,主要是因为贷款人关心的并不只是资金的可获得性,还包括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服务,如咨询服务、贷款出现问题时的重组服务等等。
因此,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特别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还要注意到对贷款人利益的维护。在我国目前存款保险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有效的银行外部监管体系,要求银行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真实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等。同时,对于银行内部来说,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事会制度或独立董事制度,代表股东及广大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为贷款人提供有效的信息与服务。
五、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实施模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中大部分强调的仍然仅仅是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债权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顾客与银行之间的交易关系、雇员与银行之间的雇佣关系等都没有纳入到银行治理的制度安排中,这与我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现状是分不开的。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导致其内部治理的主导和外部治理的软弱,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来构建商业银行外部公司治理模式:
(一)“单边治理”与“多边治理”的过渡
“单边治理”是“股东至上主义理论”在公司治理模式的具体体现,其治理和约束是单向的和线形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治理结构。而在我们强调“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的公司治理模式时,我们必须推崇“多边治理”模式的过渡。
“多边治理”提供了一种多维的矩阵型的治理模式,“多边治理”要求公司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内部监控机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等发挥作用的,由中央银行、广大的社会公众、社会监督力量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主体参与的外部治理机制,如《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制、信息披露制度、会计准则、社会审计、社会舆论等。
(二)债权人与贷款人的积极监督
“利益相关者理论”治理模式体现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债权人与贷款人利益的保护与重视。而在美国,已有1/3以上的大公司的债权人进入董事会,而这个比例仍远远低于相对重视债权人权利的日本和德国。
理论上笔者应建议在商业银行董事会的构成中增加债权人代表和贷款人代表;但是商业银行的债权人与贷款人数量多、金额少而且极其分散,在组织其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存在着较大困难,而在董事会选举过程中也会有很大的阻碍。因此,笔者提出债权人与贷款人的积极监督理念。债权人与贷款人应要求商业银行把银行的经营管理信息定期地给公众。这种信息包括法人品德、资产负债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级别、流动性状况、服务质量等。
当然债权人与贷款人的积极监督必然要求中央银行处在超脱地位,担负起信息核实和信息披露的职责,客观、公正地把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给公众,以便公众得到充分真实的信息,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外部治理的其他选择
在“多边治理”的模式下我们看到了外部责任关系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在强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其他外部治理的作用。
首先在外部审计方面,必须引入对商业银行的稽核多采用委托审计的方式。同时对金融审计市场的建设还可以通过引入国际知名的会计公司,加强公正与公平性。
其次,同业公会的作用也不可忽视。银行同业公会不仅仅是一个银行同业组织,而且还应该具有监管者的性质。因此我们可以参照香港的作法将其纳入银行监管体系的一个层面,而不仅仅是行业的自律组织。
六、结论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有两种对立的观点:“股东至上主义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鉴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特殊性、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银行合约的不透明性、银行产品的特殊性和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利益相关者理论”应成为健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与评价依据。在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应充分地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和金融调控作用,体现国家作为最大股东的宏观利益;要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建立员工积极参与银行治理的机制。
注:
①李维安、曹廷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模式与我国选择[J].《南开大学学报》, 2003,(1).
②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存款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核心功能;风险管理;新视角
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9-09-0058-02
引言
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是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在所有金融机构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自1868年世界上第一只投资基金――“海外和殖民地信托”在英国诞生以来,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长足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势头更为猛烈,并对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形成持续压力。新世纪以来,美国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更是超过了长期处于金融系统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由此引发了商业银行是否会消失,转而由投资基金所替代的广泛争论。
一、对传统理论的简要梳理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或者说功能究竟何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有以下三种理论:
(一)“资产转换”功能说
“资产转换”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和储蓄―投资过程》以及托宾在1963年发表的论文《作为货币创造者的商业银行》中提出并作出论述的。他们认为各种金融中介都是为财富拥有者提供资金组合,并通过竞争获得自身在市场中的发展空间,各种金融中介在开展金融业务时,都必须尽可能满足储蓄者与投资者的偏好,这种竞争的方式或满足的方式就是进行资产转换。不同的资产转换方式造就了各种金融中介之间存在的差别,银行主要是通过满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负债。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说
1976年乔治・本斯顿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应为金融中介理论分析的核心内容。他们认为,金融产品的制造取决于其未来销售价格能否弥补该产品生产时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够制造适应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产品,是因为它有三大优势:其一,专业化生产的规模经济;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其三,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与金融产品种类、消费者偏好之间有一定的内在关系,技术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将使成本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调整产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将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信息处理”功能说
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对分析金融机构存在和功能的视角产生了很大影响。1977年勒兰与佩勒的论文《信息不对称、金融结构与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认为借款人如何能够获得信贷,依赖于作为信号的企业内部投资信息非常困难。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搜集信息的人组成专门的金融中介,以使贷款的资产组合和投资充分吸收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发表的经典论文《金融中介与监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认为只有借款人能够无成本地获得投资的最终结果,才会使金融合同对具体借款人活动适用的约束降低。
二、对传统商业银行功能理论的重新认识
(一)对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货币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过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大类。由于金融风险的投机性、市场主体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金融风险的可单独交易性,以及学习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上升超过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场主体对金融机构管理金融风险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
(二)对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银行客户进行现金收付或存款划转的功能。虽然支付中介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它本身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收入只占极小比例。美国所有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虽然整体上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之中,但其绝对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银行的一个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银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是因为它能使银行增加存款,并从存贷款利差中获得收入。
(三)对信用创造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创造功能是商业银行通过其存款和贷款业务,创造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实际上,信用创造只是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一种客观结果,而不是其主动追求的一种目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风险这一核心功能从而寻求利润过程中的的一种附属功能。
(四)对金融服务功能的再认识
金融服务功能是商业银行提供除存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务业务,如收付、基金销售、保险销售、基金托管等等,与支付中介业务一样,不是单独的盈利中心。是银行利用其在存贷款等风险管理业务中形成的已有优势,投入少量的变动成本所增设的盈利业务。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对银行提供这类服务的需求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之中。
三、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特点――与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框架
(一)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个性化工具
1.与投资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贷款是个性化的。严格说,银行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所设计的,无论是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时的信息依据、调查、审查、发放、回收过程,还是其提款安排和偿还安排,都与借款人独特的未来现金流相对应。这种非标准化的特征使得贷款这种工具适合于所有规模、所有类型的企业和消费者。然而,有价证券的标准化与银行贷款的非标准化形成鲜明对照。证券的标准化存在巨额固定成本,且必须要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可,这使得证券融资只适用于大企业的巨额融资项目和成熟产品的融资。
2.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使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银行在资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非标准化贷款转化成为标准化证券的过程。在贷款证券化后,银行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标准化方式管理风险的全部工作。银行所需要的只是资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这实际上是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的表现:银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风险的服务,资金本身只是银行管理风险的一种工具一个载体,提供资金本身并不是银行服务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风险的内化器”的制度设计
1.从对风险的吸收方式来看。投资基金的机制设计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风险收益,同时直接分担所有风险损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商业银行的机制设计要求银行本身承担风险。首先,银行以到期无条件还本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承诺从存款人处吸收资金,然后按约定条件将资金贷放给贷款人,其后若贷款人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存款人违约,从而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其次,银行按约定要保证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却不能因此向贷款人收回未到期贷款,这样银行就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2.从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内化器”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业银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和基金经理与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核心是激励机制问题。只有在委托人能够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报酬的激励机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况下,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完全挂钩,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不透明的贷款。所以,风险内部化是银行与其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委托安排。
3.因为没有考虑风险处理因素,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地位其实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功能的业务,都没有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例如,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使得银行已经通过调查、审查、设计等方式管理过风险的贷款,不再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如果仍然运用资产规模来作为衡量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重要性的标准,必然会低估商业银行应该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业银行功能弱化说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论与启示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在于管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通过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个性化方式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商业银行的未来,归根结底取决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尤其是以贷款方式管理风险的能力。尽管迄今为止商业银行制度并不完美,商业银行体系依然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但这只能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来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学者通过对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与融合发展趋势的结论(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对研究新时期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在发展投资基金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银行,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不断地提高其风险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顾。可以预见,在一个不太短的时期内,仍将把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放在一个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参考文献:
[1]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曾康霖.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基金的兴起是否能取代商业银行[J].财贸经济,2002,(7).
[3]何德旭.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一个比较分析框架[J].经济研究,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