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保护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网络安全保护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网络安全保护条例

网络安全保护条例范文1

目前,我省基层文化站开始通过宽带线路利用福建文化信息网络资源对外提供服务,这些丰富的文化资源,满足了农村乡镇、城市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繁荣了文化事业。但基层文化站在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措施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为加强对基层文化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促进福建文化信息网络工程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文化站提供文化信息网络服务要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只能提供健康文化网站的上网服务。上网范围由省公安厅、文化厅统一限定。

二、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责任制。各市县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政府,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的基层文化站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格备案制度。经省文化厅批准具备提供网络文化服务的基层文化站,持省文化厅的证明到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报省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查。已提供网络文化服务的基层文化站要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依照上述办法补办手续。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技术保护措施。要将《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悬挂在基层工作站醒目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保证文明、安全、健康上网,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由省文化厅负责落实。

2、建立安全员制度。每站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承担计算机安全员工作,负责基层文化站的日常巡查。安全员须培训合格,合格后统一发放省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考试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工作由省文化厅统一组织。

3、落实上网登记和日志保留制度。对每名上网人员的姓名、有效证件、上网时间、上网机号等信息都要如实记录,记录信息和上网日志必须保存三个月。

网络安全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 网络信息安全;安全系统;维护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7-0211-01

0引言

网络信息时代来临,小至个人,大至国家都在使用网络信息技术更好的进行生活与学习。网络信息安全牵涉到个人隐私与国家稳定、社会经济发展问题。所以维护好网络信息安全系统的技术手段在网络信息时代下显得至关重要。随着国家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视,开始以立法的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做出有效的维护。

1 中国网络信息安全现状

人们利用网络传递各类信息,个人信息与企业信息甚至是国家安全信息都会通过网络渠道进行信息的传递。但是网络信息的传递过程中,会因为网络信息保密性能不到位,出现安全信息的泄露。较为严重的影响到国家与社会的发展稳定。

1.1网络信息的安全隐患

1)垃圾信息与病毒的传播威胁。在国际网络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垃圾信息与病毒传播的现象在网络上十分的普遍。在中国上亿的网民都会经常性的在邮箱接收到垃圾邮件,而很多网络病毒都会通过垃圾邮件进行病毒的传播。网络用户在无意间打开垃圾邮件的过程中,就会感染到计算机病毒,病毒在感染过程中,就会盗取计算机用户的有价值的信息。私人电脑的信息被计算机病毒盗取之后,就会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而国家机关单位的电脑信息如果一旦就病毒窃取,就会对国家的安全发展带来较大的阻力;2)公共的网页计算机信息也会被窃取,很多网页信息在黑客的攻击下,会发生网页原有信息的变更。网页的安全信息在计算机病毒的影响下,可能会形成正常网页信息的篡改,把一些负面的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减缓社会健康的发展稳定。很多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网络技术,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开户号及密码等信息进行盗取。研制出专门的黑客攻击软件进行对银行信息的盗取之后,进行经济盗取;3)钓鱼网站本身不仅具有大量的病毒,用户在点击浏览网站的过程中,会发现网站里很多诈骗信息。电脑用户如果不慎点入,就会骗走大量的金钱并盗走大量有用的个人信息。

2 网络违法问题

网络信息技术不断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网络信息问题却仍然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进行较好的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近年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在不断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相关部门开始制定有关的立法保护措施对网络信息进行相应的保护。但是相对于国际而言,中国的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还显得不太成熟,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措施如果失去了相应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作为保障,就不能够把立法保护措施进行较好的落实。

2.1网络违法人群的低龄化

很多网络违法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网络违法问题可以在病毒的制造与传播二个方面得以集中的表现。网络黑客不断的制造计算机病毒,并且把病毒不断的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利用病毒盗取有用的计算机个人信息。黑客非法的对计算机信息进行盗取,并把盗取而来的计算机信息进行泄露,对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现在计算机网络违法行为已经较多的出现在青少年人群中。

2.2网络立法保护程序的缺陷

网络立法保护程序实际上就是对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不泄露,那就需要网络信息安全评判。在网络立法保护的同时,应该把网络安全维护系统进行相应的开发出来。在当前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标准》把计算机网络安全系统划分成为五个等级,而且分成十个安全的考核标准,这些标准包涵了各个不同的级别安全指标。除了这些硬性的网络安全指标以外,还必须有效的维护网站信息的安全,网站信息的传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极大的保证社会信息的正面有效的传播。国内相应所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与《中国公众多媒体管理办法》等。

3 网络信息安全系统的维护办法

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手段不断的完善与改进,但是也不能够完全的避免网络违法行为的出现与产生。制订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在危害网络信息安全行为出现的时候使用相应的法律手段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与网络犯罪手段进行对应的法律制裁。在文中,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几点手段进行对网络信息安全系统进行维护。

首先,必须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系统的保护制定出相应较为细致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有关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化与细致化的法规制定。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较好的补充与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很多网络信息所包含的领域非常多,法律在颁布与实施的过程也非常具有局限性。所以在问题出现与解决的时候,必须把维护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法律法规制定得具有相对的针对性。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条例有效的实施。

其次,中国的法律法规还具有不少没有涉及到的领域,那就是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以及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对于这些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所涉及到的地方,必须尽快的制定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完善与规范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性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苏孝青,盛志华.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发展与防火墙技术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9(25).

网络安全保护条例范文3

关键词:电子政务;安全隐患;解决措施

在信息网络中电子政务是一个特殊的应用领域,涉及领域内的众多信息都是具有保密性的。如果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性被破坏,造成敏感信息的泄露、黑客的入侵、网络信息的非法使用以及计算机病毒等都将对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转构成威胁,甚至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产生危害,严重的还将危害国家的信息安全及安全。

1  我国电子政务中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1.1技术问题

1.1.1技术被动性:首先我国的芯片大多数均依赖进口,即便有部分是自己开发的也需要到国外去加工;其次,由于加入了WTO,为了减少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引进了不少国外设备,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小觑的安全缺陷。另外我国大部分网络运行的主要是TCP/IP等网络协议,这些都不是为安全通讯而设计的,因此,在利用这些技术进行服务本身就存在着许多方面的安全威胁。

1.1.2网络技术本身的缺陷:中国是一个国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的泱泱大国,不可避免包括了丘陵、高原、盆地等,要使全国都电子政务化,其网络规模不言而喻,这就造成了通信线路过长,其安全系数越低。另外现代通信分为有线和无线两种,有线线路容易遭受物理破坏,易被搭线窃听;无线线路易遭截获、监听等等,同样存在安全隐患。

1.1.3安全标准的不统一:目前全国缺乏统一的加密系统、密码算法和数据管理制度。在应用平台时,用户不规范造成病毒、黑客入侵;直接面向用户时存在信息泄露、信息篡改、信息抵赖、信息假冒等等,信息的绝对安全没有保障。

1.2管理问题

1993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正式启动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开始实施“三金工程”,及金桥工程、金关工程和金卡工程,以及以后的金质工程等。[1]随着政府全面上网工程模式的展开,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的难度系数也加大,很多机关管理部门忽略其安全防范,放松安全意识,造成我国电子政务的损失。目前出现的管理薄弱问题,给不法分子和不少国家的敌对势力空档,通过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以损害国家利益。

2  维护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具体措施

2.1技术保障

针对存在的技术问题,可以提出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防病毒技术和数据存储、备份技术。[2]

2.2强化组织和和管理

目前的管理方式停滞不前,仍是“看家护院”的传统模式。我们应该配合国家信息化领导机构,在个地区和部委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以完成和强化信息安全的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信息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同时,根据管理需求,可以对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内容实施安全监控管理,来保护政务信息的安全,防止由于内部违规或外部入侵造成的网络泄密,同时也阻止了有害信息在政务网上的传播。

2.3法律和政策的健全

电子商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涉及到国家的秘密与核心政务,它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和公众利益,因此电子政务的安全实施和保障,必须以国家法规形式将其固化,形成全国共同遵守的规约,成为电子政务国际交往的重要依据。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守法者和依法者的合法权益,为司法和执法者提供法律依据,对违法、犯法者形成严打的威慑。因此,制订相应的法规,适度的解密和规范开放的规则,保护政府部门间信息的正常交流,保护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合法享用,打破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垄断和封锁,提高政府行政透明度和民主进程,是非常有利的。[3]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警察法》(1995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都可作为执法人员执法时的依据。

2.4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安全核心技术的研发

由于我国所用的核心技术不是依赖进口就是在国外生产,完全无任何安全保障,所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除了做好防范安全隐患的措施外,搞好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作为维护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核心,更应该着力于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核心技术,生产出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媲美的具有高密度信息安全的产品。

【参考文献】

[1] 陶学荣,朱旺力;中国电子化政府:历史、现状和挑战[J];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02期

网络安全保护条例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网络安全保护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有线、无线等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移动网等。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合作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其秘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国家事务、公共利益、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和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各级国家机关;

(二)金融、证券、保险、期货、能源、交通、社会保障、邮电通信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

(三)重点科研、教育单位;

(四)有关国计民生的企业;

(五)从事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重点政务、商务、新闻网站;

(六)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单位;

(七)互联网络游戏、手机短信转发、各类聊天室等互动栏目的开发、运营和维护单位;

(八)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人员管理、机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数据管理、磁介质管理、输入输出控制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制度,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犯罪案件时,应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四)负责收集本单位的网络拓扑结构图及信息系统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七)信息保密制度;

(八)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九)其他相关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措施;

(二)重要信息的异地备份措施和保密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四)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

(五)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六)信息群发限制措施;

(七)其他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当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对其主服务器输入输出数据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异常数据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使用和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是依法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进入本市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其销售产品目录应报市公安局备案。

市公安局应定期通告,公布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保密技术专用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运行日志等原始记录的现场保留工作。涉及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未经公安机关查勘或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恢复、删除现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法定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时,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有权对使用单位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备份数据等应急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性事件或安全隐患消除之后,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解除暂停联网或停机检查措施,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

第十八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其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应报公安机关备案。

系统建成后,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进行1至6个月的试运行,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检测合格的,系统方能投入正式运行。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检测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计算机硬件性能和机房环境;

(三)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可靠性;

(四)技术测试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行业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重点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设备更新或改造时,对安全保障体系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受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一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定期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对检测不合格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系统方能继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安全要求规范,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的安全;

(三)计算机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的安全;

(四)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安全;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状况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时,应保障被检测单位各种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得泄露其秘密。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络接入单位以及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将接入本网络的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后,再向文化、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固定的IP地址联网,并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电子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网起止时间,并应记录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或者以赢利和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二)故意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手机短信;

(四)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进行网上诈骗活动;

(五)未经计算机信息网络所有者同意,扫描他人信息网络漏洞;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或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暗示、影射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从事信息网络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其的信息安全;

(三)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信息审核制度,设立信息审核员,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在做好数据保存工作后及时删除;

(四)发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各类情况时应保留有关稽核记录,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落实信息群发限制、匿名转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六)落实系统运行和上网用户使用日志记录措施;

(七)按公安机关要求报送各类接入状况及基础数据。

第三十一条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病毒、转发垃圾邮件、转发有害手机短信或传播有害信息的,信息网络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不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的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采取技术措施,或主动采取有关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状况、公共秩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发现危害信息安全和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或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造成危害的;

(三)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正式运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入单位或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安全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害的,给予警告,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由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

网络安全保护条例范文6

一、自查情况

(一)网站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建设情况

成立了信息中心,指定了网站管理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明确了信息中心为××信息网安全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网站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开展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定期监督检查,确定了由网站具体负责人员担任网站的安全员,负责日常维护、检查工作。

(二)网站安全制度体系的建设情况

为充分发挥××信息网对的指导、宣传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地区实际,我部门特制定了《××县××信息网网站管理办法》。

1、在信息的权威、一致性方面规定了网站、转载有关信息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容加入或更新不得出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2、在网站信息处理和人员落实方面规定了栏目的内容及相应的信息提供实行各科室分工负责制。即各科室负责对本网站相应栏目提供内容,科室负责人要对所提交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核,要的信息经确定后向信息中心提供相应电子文档,信息中心负责网站信息的分类、整理、更新、。

3、在网上互动及网上办事方面规定了网站所设置的在线问答栏目中群众的咨询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定时接收,并及时提交给相应科室予以解答。

4、在网站涉密信息方面明确了要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局机房安装了硬件防火墙,同时配置安装了瑞星专业杀毒软件,加强了在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方面的有效性。

2、网站服务器设有开机密码,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保密管理,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开机密码为其专有,且规定严禁外泄。

3、网站管理人员对网站也实行密码管理,用户名和开机密码专有且不得外泄。网站所要内容一律要通过管理员验证才能够发表、删除、修改。(四)网站应急响应机制建设情况

1、及时对系统和软件进行更新,对网站重要文件、信息资源做到及时备份,数据恢复。

2、坚持与网站服务器定点维修单位联系网站服务器检修、维护事宜,并商定其给予局应急技术以最大程度的支持。

3、积极与网络安全保障经验丰富的人员取得联系,聘请其为网站兼职管理员,定期对网站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在突发网站安全事件时给予技术支持。

二、自查中发现的不足和整改意见

根据《通知》中的具体要求,在自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同时结合我部门实际,今后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存在不足:一是专业技术人员较少,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可投入的力量有限;二是应急机制初步建立,但还不完善;三是网站信息的时效性不强。

整改方向:

一是加强对机关干部计算机水平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有关人员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密切联系网络安全技术专业人员,加强网站安全措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加网站防篡改、防攻击、防瘫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