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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1
(一)优化管理机制
合伙企业需要在《合伙企业法》《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进行优化,为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提供参考,使其能够按照管理方法做好核算工作,计算合伙企业所得额,从而缴纳税款。
(二)明确合伙企业纳税模式
合伙企业纳税主要是采用“先分后税”这种形式,根据准实体纳税模式要求,尽管合伙企业并非纳税主体,但是需要对纳税所得进行核算,作为核算主体得出应纳税所得,再将税基进行合理分配,当合伙人获得相应的税基之后完成缴税。现如今合伙企业采用的“先分后税”这种模式,主要是分配税基,那么根据税基分配要求,合伙企业中如果涉及到应纳税所得,那么合伙人便要缴纳合伙企业的税款。
(三)合伙人费用的支出与分配
合伙企业所得费用支出不能提供给一部分合伙人,需要设定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当年的收入分配为依据配比,最后交由税务机关审核。
(四)明确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性质
税法本身带有严谨性的特点,为了在实践中体现这一点,企业中的自然合伙人、法人合伙人以及居民企业需要整合,居民企业投资收益满足要求,便可以予免税,以此来带动合伙企业进步。
二、合伙企业税制改革
(一)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可以继续使用现行税制,并将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调整,保证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一致。
(二)非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非自然人,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落实所得税制度,简化合伙企业类型,将其统一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且归纳到相关政策制度中,可以解决投资者经济性重复征税等一系列问题。
(三)双重征税问题
针对合伙企业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可以通过民间投资创业的方式将其解决,保证企业投资者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一致,从而将纳税人税收负担引发的问题予以解决。目前我国正在组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场主体准入标准也得到调整,登记注册操作比较简单,虽然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商事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逐渐一致,所以今后税收负担是企业类型选择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化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权责划分更加合理,使原本税收制度中的风险被分摊,为高风险行业提供了合理的参考。尽管目前合伙企业已经被认定为非实体,缴纳税款时只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种,税负有所减轻,但其实一些条款的落实,使合伙企业依然面临严格的税负要求。鉴于此,针对合伙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其今后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二)制定专门针对合伙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阶段,有关部门为了鼓励合伙企业通过投资的形式购买国债,需要为其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股息、红利收入均为税后收入,为了规避合伙企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所得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三)实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与股息等,法人合伙人可以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企业在境外实施股权投资行为,获得的所有股息与红利,针对这一类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可以归纳为税后收益,建议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将需要间接抵免的收益直接抵免,帮助有限合伙企业减轻纳税负担。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
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
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3
殖
投
资
合
同
书
养殖投资合同书
甲方:
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XX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自愿结合,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就合伙投资发展黑山羊养殖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自觉遵守。
一、合作宗旨
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二、合作项目
项目名称:
XX牧业
,养殖
黑山羊
。
三、项目性质
XX牧业
为甲乙双方合伙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四、权属范围
XX牧业
为甲乙双方按照股份份额享有。
三、出资方式
XX牧业
一期发展规划预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00元),由甲方负责投资扩大经营规模。
乙方已原有的3000亩左右的养殖场地以及一千只左右种养作为入股投资。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根据一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储备饲料、购买羊只、卫生防疫等)各阶段实际需求逐步注资。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应进行清算,若有盈利,按双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若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各自占股比例进行清偿。
合伙牧业存续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出资数额及期限
投资总额资金中除去启动资金部分的其余出资根据牧业阶段性发展需要,经甲乙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随时足额到位。
五、股份及盈亏分成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XX牧业,一期发展规划投资总额资金逐步注入。所占股份,甲方占股
60%
,乙方占股
40%
,利润按股份比例分成。
利润盈余分配:甲、乙投资经营期间,XX牧业产生的总利润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双方投资经营创收盈余。甲、乙双方投资经营期间,盈余净利润总额按照甲乙双方占有股份比例
60:40
分配。
亏损债务承担:甲、乙双方投资经营期间,XX牧业
经营产生的亏损和经济债务,先由
XX牧业
共有财产进行偿还。如
XX牧业
财产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甲、乙双方按照持有股份60:40比例承担。甲、乙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返还对方清偿的应由己方承担的债务。
六、资金管理与使用
合作期间,XX牧业
财产、财务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占有或处置共有财务。如需转让自已所持股份,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资金设专门账户管理。存取及使用资金时,甲、乙双方代表均须到场,并留存有效凭据。取用资金或资金转账时,要在有效凭据显著位置注明资金使用目的,同时甲乙双方签字留存备查。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产、会计制度,甲方为出纳,乙方为会计。财务实行日清月结、账目相符、帐物相符,做到账目清楚、透明运作、专款专用,杜绝挪作他用。
建立财务使用通报制度。甲、乙双方本着科学、合理、节俭的原则,先调研论证项目费用支出必要性,再讨论研究项目费用支出可行性,最后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后才能执行,并及时入账。使用方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
甲乙任一方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如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给牧业财务和投资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反一方负完全责任。
七、权利和义务
XX牧业
从开始运作起到结束,甲乙双方需通力协作,科学规划发展蓝图和制定阶段性发展目标,适时调整并完善决策方案。
涉及
XX牧业
重大利益(基础建设、购销羊只、疫情处置等)的事项,必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代表履行总经理职责,行使总经理职权;乙方代表履行副总经理兼会计职责,行使副总经理兼会计职权。
当遇有在
XX牧业
经营和策划重大事项(如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等)时,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若双方产生重大分歧时,乙方具有优先决定权和决策权。若因为甲乙任意单方一意孤行的决定或决策给
XX牧业
造成损失的,由该方单方承担,且须用本人私有财产弥补该损失,不得动用牧业财产。
甲乙双方均享有对方工作事务监督权、知情权、建议权。甲乙双方均不得从事损害
XX牧业
和对方声誉、形象、利益的行为和活动。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
XX牧业
实体进行个人贷款抵押或个人债务偿还。否则将以自已的私有财产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均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活动。
甲乙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才能宣布
XX牧业
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
XX牧业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前,须依法进行资产、资金核算,清算后的总财产或出售转让后的总财产扣除投资总额部分由甲乙双方占有股份比例60:40进行分配。不足部分,按双方占股比例进行清偿。
九、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三年。经营期限到期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永续经营,不设终止期限,如需终止,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和本协议约定赔偿守约方总投资10%的违约金。违约方应无条件退出
XX牧业
管理,将
XX牧业
交由守约方全权管理。
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撤回股份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合伙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如产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对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的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三、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出纳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
养殖合同书(水产类)
甲方:某龙虾养殖技术服务中心
乙方:养殖户姓名
为了促进淡水龙虾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养殖户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龙虾养殖的有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质种苗、雌雄比例为2
:1,种苗规格是每市斤15一20只,单价
___
元市斤,数量
___
市斤。
2
、甲方保证种苗到达乙方养殖场地、由乙方验收确保种苗98%以上的成活率。如在运输过程中虾种受到损失,只要不是人为的情况甲方免费补足虾种。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种苗和技术确保乙方养殖成品虾个体重量一般都在50克左右、每亩产量在1300斤左右。
4
、甲方应该为乙方长期免费提供技术服务(资料VCD)帮助乙方顺利养殖,做到随时解决乙方在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5
、如乙方养殖产品有销售困难甲方可回收乙方养殖的产品
、价格面议。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必需按照甲方提供的养殖技术进行生产管理。
2
、乙方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受到恶劣天气、人力不可抗巨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在养殖过程中因水体受到污染、如重金属、农药以及人为的破坏、投毒、偷盗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
、付款方式:
乙方到甲方基地考察、学习并掌握养殖技术(免费)。满意后决定养殖、预交种苗定金
15
%
____
元。甲方技术人员上门指导乙方做好养殖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免费),准备工作就绪后。乙方付款
65%
____
元
购种,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种苗发到指定地点(运费面议)。
余款
20
%
____
元、乙方养殖初见成效后再付。(作甲方种苗质量、技术服务保证金)
四
、解决纠纷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如引起纠纷,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甲乙双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某龙虾养殖技术服务中心
乙方:养殖户姓名
200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4
一、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决定了两种制度之分离的必要性
从纳税角度,政府必然关心会计制度,因为它会直接影响收入的确认(与流转税和附加税费有关)和纳税所得的(与所得税有关);从取得投资报酬的角度,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也必然关心会计制度,因为它会直接影响资本保全和税后净利润的多少,其中包括政府征税对税后净利的影响,通常,我们把从政府纳税角度制定的会计制度称为税务会计制度,把从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角度制定的会计制度称为财务会计制度。这两种制度是统是分一直是各国会计界十分关心的问题,各国的会计实践也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两种制度统分之必要取决于政府和出资取得收益行为是否存在差异。本质上两者的行为是明显不同的。
(一)政府征税是无偿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政府征税的无偿性,决定政府无资本补偿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引伸,就是无成本补偿之忧。政府更关心收入的一面,包括流转收入和利润,这种关心表现在收入能否提前实现和实现多少上。另一面,政府对成本往往采取相反的态度,即限制成本包括流转成本和各种费用。这表现在政府不仅限制成本的范围和标准,而且限制实现的时间,与此不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决定了必然存在资本补偿或投资收回之忧,进一步引伸,就是出资人必须通过成本方式实现资本保全。所以,出资人首先关心的是成本补偿,这种关心表现在出资人往往从谨慎的原则出发多估和预估成本。相反,出资人对收入则采取与成本相反的态度,即少估和推迟确认收入。出资人这种做法,不仅充分保全了资本,也有助于防范潜在风险,减少或推迟税赋。
(二)政府征税是强制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市场营运之客观结果,他们不能对市场进行强制,政府征税的强制性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当政府需要更多的收入以支持其支出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会计制度更适合于提前和多取得税收收入,反之亦然。不难看出,在会计制度制定上,强制性更易使政府趋于主观,而使会计制度更难以实现客观揭示。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通过经济者或自身的市场运作达成的,他们从市场竞争中实际得的收入份额是客观的,不论会计制度采取何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式,也不会改变这一份额。既然如此,出资人只能趋于客观,使会计真实反映收入,并清晰地界定收入中用于成本补偿部分;否则,可能导致资本不保全,存在潜亏。
(三)政府税收需要稳定,而出资人取得的投资回报因市场变动而稳定。而出资人取得的投资回报因市场变动而不稳定。政府税收需要稳定之基础是税源稳定、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稳定、税率稳定、征税时间稳定。显然,税源是由企业经营的收入决定的,它取决于市场状况,由于市场的自由竞争性和周期性波动性,任何企业的收入不可能一成不变,相应成本也不可能一成不变,结果政府征税的税源也是不稳定的。而对不稳定的税源,政府要使之稳定化,可行之道是尽可能早地实现税收收入。早取得税收收入的办法既然不能让企业无端虚列收入和成本,那只能是把那些尚不能完全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按照成本收入预计和成本不预计的方式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出资人与政府不同,它不可能通过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方法使其投资回报稳定,他的收入最终和从根本上取决于市场状况和经营水平。正如前述,由于市场的自由竞争性周期波动性,出资人面临着投资风险,这不仅使出资人投资报酬不稳定或可能得不到投资报酬,甚至可能亏损出资人或丧失全部投资。正是由于这种不稳定性和风险存在,导致出资人要求在会计上采取谨慎原则,即可以提前预计损失但不预计收入。这从根本上是利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以防备风险,可能使企业存量资产中保有潜在收入而不是潜在损失。
(四)政府征税是统一的,出资人投资及其运营个别的独立的。政府以国家代表的角色行事,在税收政策上必然全国统一或基本统一,并在税法中用法的形式统一规定。事实上政府不可能针对每一个企业的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制度。而由于出资人投资及运营是个别的独立的,不同企业的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管理组织等均不相同,为了客观地揭示其经营业绩,各企业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也必然不同,这种不同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财务会计规范),而会计准则只是揭示了各企业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共性特征,各企业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个性特征则必须通过公司章程中的企业会计制度加以明确。
(五)政府征税具有宏观性,出资人取得投资报酬只是微观行为。从宏观管理角度出发,政府调整会计制度具有主观性倾向,如为鼓励和抑制某些企业或行业的,可以通过税法中的会计制度的调整达到目的;而出资人无论何时都将恪守客观反映的原则,特别存在现实投资人与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对立时,更是如此。
正因为政府征税出资人取得投资报酬的行为存在根本差异,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具有其内在必要性。
二、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两种制度统分的充分性
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统分,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将两种制度统一于税务会计制度之下,有的将两种制度统一于财务会计制度之下,有的是两种制度分立,还有的是企业先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纳税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事实上这也是两种制度的分立,它的统一只限于两种会计核算组织的问题)。可以看出,尽管从行为理论上判断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应分立,但实际上各国的做法不一,原因何在?这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相联系。这种经济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一) 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与统分的充分性
终极地说,出资人可以分为国家和人。当出资人是国家时,政府就一身两任,既是征税者,又是投资报酬的获取者。由于利益主体的一体化特征,政府和出资人在收益分配上上对立就不复存在。这就决定两种制度不必实际地分立。一般而言,由于下放的行政惯性,往往采取统一并强制税收的会计制度。而且统一的会计制度易于操作、执行、检查,自然而然,当出资人是国家时,不仅两种制度不分立,而且,根本上是从税收出发制定会计制度,由此,财务会计制度被统一于税务会计制度之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基本上采取这种方式。
当出资人表现为多元化特征时,政府至少对非国有经济不能一身二任,并开始出现政府税收与非国有企业所有者投资收益的对立。政府多得,结果必然是这些所有者少得。不仅如此,政府的税务会计制度基于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稳定性、统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规定上往往趋向使政府提前取得税收,从而使出资人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不能充分体现。加之统一的会计制度也确实无法完全宏观地揭示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管理等千差万别的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政府征税与出资人在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下取得投资报酬所要求的会计制度的对立必然产生。一方面,政府凭借国家权力要求会计制度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法能够尽可能快和尽可能多地实现税收;另一方面,非国有出资人和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他们基于资本保全和防范潜在风险的需要(国有企业往往是避税的要求),要求会计制度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法尽可能遵循谨慎原则。我们把这两种要求的对立称之为博弈。而博弈的结果取决于提出要求的两个主体的力量。事实上我们看到,政府凭借国家权力,在力量上谁也难以与之匹敌,这就决定政府必然以强制性权力制定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以确保税收目标的实现。这正是任何国家税法中都要统一规定税务会计制度的权力基础。
然而,无论政府与出资人之间达成何种妥协,由于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以及多多少少必然要满足政府提前征税的要求,以此揭示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当然会出现不客观的情况,由此,为了反映不同企业千差万别的情况,就开始在政府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下,企业可以在其规定的弹性区间内,灵活选择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可能。"弹性区间"的规定实质是政府与出资人(或企业)博弈的结果。这意味着承认各个企业所使用的会计制度可以存在差别,这正是财务会计制度的特征,是税务会计制度在体现财务制度的要求。在中国改革开放后,从外商投资企业起,一直到所有企业,都经历过这样的变迁。
尽管如此,问题仍然在于,要在政府的税务会计制度中融入一些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容量是有限的。政府对税收强制、无偿、稳定、统一和宏观的要求,不可能完全把每个企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要求都在税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也不可能使税务会计制度遵从于反映个别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财务会计制度与税务会计制度分离势在必然。与此相应,就出现了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记账,然后进行纳税调整的做法。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差异越来越大,经营对象和经营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变化。这导致各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也难以趋同。如按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各企业资本促使和风险防范的会计谨慎原则很难实现。随着非国有经济比重增加和国有企业逐步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整个经济中就产生了一种力量,要求政府的税务会计制度在税法中规定,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单独制定,其形式是先把各企业共同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以会计准则确定下来,然后各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适合自己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的状况对税务和财务会计之统分有着直接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影响
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市场的自由竞争体现得越充分,市场也越呈出多样化、多变化的特征。与企业之间的差异越大,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就越是各具特点。作为会计揭示对象的这些企业经济活动越是各具特色,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就越应反映这种特色,这样才能使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因而,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与这种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终因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性所限,而使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之分立。
2.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影响
企业组织形式经历独资、合伙到公司制的变迁,而公司制的企业又经历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到上市公司的变迁。一般而言,在独资和合伙的企业形式下,出资人和经营者合一,企业的收益是在政府和出资人之间分配。由于政府的分配是强制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必须遵从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税务会计制度收益。在此基础上是否需要再按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其收益呢?由于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稳定,也不存在出资人与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的对立,往往这类企业就不须再按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其收益。
一旦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到公司制,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阶段,出现了两权分离和股权流动,我们发现公司的收益不仅在国家与出资人之间存在分配对立,也在出资人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分配对立,同时,还涉及到现有股东和潜在股东的利益对立。这种对立在会计上表现为:少算现在收益会使潜在股东得到好处而经营者少得报酬,多算现在收益会计使潜在股东蒙受损失而经营者多得报酬。这种纳税后仍然存在的出资人与经营者、现实股东和潜在股东的利益分配的对立,必然要求会计客观揭示企业的收益状况,才能为三方共同接受。只要税务会计制度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就必然产生财务会计制度。事实上税会计制度难胜此任,各国的会计准则就由此而形成。各会计制企业以会计准则为指导,然后根据公司的需要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从而形成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
3.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
当财政收支状况持续较好时,政府往往在税务会计制度中更多的减少强制性和主观性,贴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相反,当财政收支状况持续不稳定时,政府往往稳定税收的立场制定税务会计制度。这种制度的强制性、主观性甚强,导致纳税所得偏离实际甚远。这时,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就势在必行。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世界各国的财政收支状况尚未达到政府无需制定强制性和主观性的税会计制度的要求,政府还必须通过统一税务会计制度保证税收目标的实现,为实现会计揭示的客观性而将税务会计制度统一在财务会计制度之下是不现实的。同时,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出现,一方面使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客观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结果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就成为必然。
一、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统分与信息披露的客观性
在上面的的中,我们已看到,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统分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有着密切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客观性不同于真实性。客观性更着眼于如何通过会计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予以充分揭示。而真实性,往往因依据的会计制度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或者说,只要会计信息是按有关制度揭示的,都视为真实。但由于至少存在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别,那么,真实就不再唯一的。而客观只能是唯一的。
整体上说,财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统分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的关系是:由于税务会计制度以稳定税收作为出发点,并采取统一会计制度的形式,所以难以反映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管理组织等千差万别的不同企业的会计应进行客观揭示的要求,各企业必然根据身身的情况制定能进行客观揭示的财务会计制度。当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实际需要这种客观揭示时,这种各企业独立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客观必要就转化为一种现实需要。
既然,政府必须制定税务会计制度而不能把它统一于财务会计制度之下,那么,单纯按税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揭示,必然会带来许多。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
既然,政府必须制度税务会计制度,而不能把它统一于财务会计制度之下,那么,单纯按税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揭示,必然会带来许多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
其一,企业风险难以防范。风险是潜原,应当防范于未然。在会计中体现防范风险的要求,就是要提足各种可能的损失准备金,或者直接将可能的损失进行确认,使企业的资产中不包含各种可能的潜亏。这就是损失可以预计。同时,收入不可提前预计,以确保企业的利益分配建立在实实在在的收实现收入上。这种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不只是一种利用会计制度防范风险的方法,更为重要的是使企业按照一种设定程序必须经营进行风险的预计与防范。在,主要采取按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揭示企业的会计信息,结果许多国有企业存在这样的现象:一是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或者形成无休止拖欠,或者形成呆账,而相应的坏账准备较少。从前者看,因货币性收入未实现已作收入,而又长期收不到现款,结果具有提前预计收入的性质,这些收入必然已被分配为税金、资本报酬、经营者和员工的奖励等。这些都要付出现金,而企业实际并未收到现金。这不仅带来未来应收账款收不回来而引致的收入实陆不能实现的风险,也会带来因提前分配收入而代付现金所导致的未来现金支付风险。从后者看,应收账款的大量增加,可能导致呆账的大量增加,如果不能预提足够的坏账准备,结果会导致潜亏的大量存在,以致未来可能出现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二是存货的存期不断延长,库存增大,这实际意味着存货在未来的市场出售中面临降低的风险甚至不能出售的风险。但是,许多企业不能提削价准备金,提取的企业也是数额不够。这可能导致未来出现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
其二,资本能以保全(抑或成本难以补偿)。资本保全实质上是对企业已运用资产提足补偿成本。不同企业的资产运用状况千差万别,其资产损耗情况也各不相同。在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各种资产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由此,不同企业的不同资产或相同资产的成本补偿并不存在完全一致的性。但是,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体现这种成本补偿的差异性,而且,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税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多倾向于少提成本和延期摊销成本,导致企业运用资产的前期成本补偿不足和总成本的补偿不足。国有企业出现了不少账面尚有价值而资产已不能运用的现象,它也使未来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加大。
为了防止这种会计揭示客观的现象产生,同时保证政府税收目标的实现,只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种制度的分离才完全可以达成。企业向政府纳税时,完全按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划盈利即纳税所得;企业向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经营者以至职员分配收益时,则完全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税后盈利即会计利润或企业利润。这里把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减,意味着税金是企业一项法定和独立的支出,必须得到事先的补偿。企业的出资人、经营者以至员工都必须按在企业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所计算的税后净利益参与利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5
普通合伙经营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第31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32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协议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三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关于合伙企业协议阅读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 会计制度 构建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就基本上与世界上的经济相衔接,这样就使得我国的中小企业的面临着更加严厉的考验。为了使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更加好的发展,就需要对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下面将从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构建上存在的问题上讲解,并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上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一些中小企业过分的关注于企业的销售而忽视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导致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比较混乱,还有的中小企业中的会计人员职业素质较低,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致使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一些中小企业在财务会计制度上监管不善,造成了许多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部分:
1.中小企业的财会人员水平偏低
由于我国现在的中小企业大部分为家族企业,兄弟合伙企业等,在人员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一些中小企业秉承着“任人唯亲”的思想,让自己的家人或者亲戚在自己的企业中担任财务管理的职位,但是在这些人中,绝大部分人员的财务水平偏低,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关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相应的学历和职称,这样就使得企业的整体水平偏低,特别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上。还有一些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上过于集权,使得各个人员职责不清,会使得一些领导认为,只要缺钱就去财务那里支取,忽视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使得企业的财务混乱不清。
2.中小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些中小企业在财务会计制度构建上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设置两套账薄。对外,相关的税务机关审核的一本;对内,自己私自设立小金库,不公开的账簿。还有的一些中小企业虽然设立了比较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但是在财务会计制度监管上不合理,层次不清,即便是分清各自的职责,但是由于没有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体制,导致企业财务管理的混乱不清。
3.中小企业筹资渠道受限
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信用度不高,很难在银行得到相应的贷款,因此一些中小企业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构建上的资金就不能得到满足,这样这些中小企业就会忽视在财务会计制度上的建设,造成财务混乱。还有,由于政府的干预或者是资金受困,一些中小企业就会进行民间融资,但是这些方法成本高,利率也很高,这样就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良好健康的发展,这就会使得中小企业在与一些大企业竞争上出现相对的弱势,这样就会使得中小企业弱化对于自身财务会计制度的构建。
二、对于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构建上的建议
中小企业应当去审视自身在财务会计制度构建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这样才能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建立一个相对合理正确的财务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使得中小企业自身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就更加的利于中小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小企业要构建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就必须认识到财务管理是企业的一个核心的内容,是不容忽视的,只有中小企业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小企业才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才能够不断的壮大,以下即为对于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构建上提出的一些建议。
1.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水平
中小企业要建立合理的人员制度,要摒弃过去那种“任人唯亲”的旧思想,在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的任用上要尽量选择优秀的人才,做到各司其职。同时还要注重对于企业中财务会计人员的不断深造和培养,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而且中小企业要对相关财务部门的员工采取奖励机制,提高相关财务会计人员的从业积极性,使得财务会计人员发挥自身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2.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当注重对中小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视,从自身开始做起,严格的要求自己应当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使得中小企业中的会计人员将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当作一项长期的工作来认真负责的实行。同时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科学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明确中小企业中的各个会计的分工,使得中小企业中的财务会计职责层次分明。各部门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越级,不。
3.打开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要想有一个比较宽广的融资渠道,首先要做的就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只有企业拥有了良好的形象和信誉,才能使各方增加对于企业投资欲望和意向。同时国家应当积极督促相关的商业银行建立比较完善的专门用于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这样就会拓宽中小企业的筹资渠道,使得中小企业得到更加健康和持续的发展。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的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也越来越重要了,中小企业想要构建一个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就必须先从中小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水平的提高,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拓宽相对的融资环境,这样才能使得中小企业得到更加良好的发展。中小企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中小企业在这一过程中肩负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德明,杨松令.中小企业差别报告与研究[J].商业会计.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