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新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新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范文1
一、会计假设现状
会计假设,即会计基本前提。它限制了会计核算对象的空间范围、时间范围、核算方法、原则等,指导着会计工作。它是根据会计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和要求提出的,为进一步研究财务会计理论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会计假设这一名词,从20世纪二十年代诞生以来,理论界从未停止过对会计假设的研究与探索。人们普遍认为,会计假设在1922年佩顿《会计理论》一书中即已出现,他这样描述:现代会计不但需要在许多场合运用估计和判断,而且整个结构是建立在一系列的一般假设的基础上。换句话说,需要有一些基本前提和假定支持会计人员对价值、成本、收益等做出铁定结论。否则,这些结论将难以成立。20世纪五十年代,对会计假设的探讨成为美国会计学界的主题。但是进入20世纪七十年代,对会计理论的研究中心转向了会计目标,时至今日,各国的会计理论界对会计假设仍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我国1992年引入会计假设,采用国际社会比较认同的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四项假设。
二、国际准则中会计假设的规定
会计假设自出现以来,虽然人们一直在对其孜孜不倦地探求着,但各国却没有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的看法。比如,美国1965年格雷迪《企业公认会计原则》列举了十项假设;欧共体承认四项基本会计假设:持续经营、一致性、权责发生制和谨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7月提出了两项基础性假设:持续经营和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委员会建议了十二项;中国有学者建议将市场交易价格和国家宏观调控加入假设中。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假设也在变化发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明确将从前属于会计核算原则中的权责发生制纳入会计假设中,实现了会计假设的新发展。于是,权责发生制在原来四大会计假设的基础上增添了新的一笔,更丰富了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会计假设的问题上,专门讨论了“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足见权责发生制的重要性。
三、新准则新规定及其进步意义
(一)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假设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收付,也不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原基本假设中,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会计确认的计量的原则,修订后的基本原则将其纳入会计假设中。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配比、收入实现和其他确认原则都是在权责发生制这一前提下提出的,如果没有权责发生制这一前提,现行的财务会计理论结构中的许多原则是不能成立的。
其二,其他国家提出的概念框架结构体系中都假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所得出的企业收益方面的信息,比只依靠现金收付制说明的财务状况更有用。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假设之一,突出了权责发生制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地位,以权力或责任是否发生为依据来判定、安排经济业务是否进入会计信息系统以及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后的位置,它高于其他的会计确认原则。现代企业形成后,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受托责任便成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关注的问题,从而逐渐成为财务会计的目标。权责发生制就衍生于这样的经济环境之中。权责发生制的产生与发展也许是偶然的,而它能够一直成为财务会计得到确认基础具有经济环境所造成的必然性。
(二)使会计假设更加完善。原来的四个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价分别从空间上、时间上限制了会计核算的范围,并将企业的经营假设为一个持续经营的过程,在短期内不会解散清算,为了及时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我们要对会计主题的持续经营进行分期,并且要求对企业的各项会计要素都统一按照货币单位的标准进行记录和反映。由于上述会计假设的限制,才使会计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那么,新准则将原来作为会计信息核算一般原则的权责发生制纳入会计假设中,无疑是提高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从更高的层面上强调了权责发生制的重要作用。新规定更严谨地限制了会计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它要求企业在坚持持续经营假设的大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划分的会计期间,遵循权责发生制,采用货币计量的方法来提供本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
(三)使会计假设反映时代变化。将权责发生制列入会计假设,是针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提出的。我们知道,与之相对应的另外一种核算方式是现金收付制,现金收付制是要求在收入实际收到、费用实际支付的当期确认收入,而不论该笔收入或费用实际上应该划归到哪一个会计期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许多关系百姓生活和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都是按照现金收付制的原则来进行会计核算的,例如铁路、邮政等。而企业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改制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那么,为了客观地反映这类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也有必要对该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统一的规定。如今,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我国将权责发生制这一最初应用于企业的会计原则提高到会计假设的高度,无疑是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是及时的和必要的。
(四)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国际上有识之士实际上早已认识到权责发生制的重要性。197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说明》中指出,“编制财务报表要以某些会计假定为基础”,并规定了继续经营、一致性、权责发生制三项基本会计假定。198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在其批准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只列举了“权责发生制”和“继续经营”两项基本假定,而取消了“一致性”。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更,足见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假设的重要意义。
新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范文2
关键词:收入 费用 利润
0 引言
准确的会计要素定义,能更好地联系理论和实践,更好地使会计确认和计量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葛家澍1996)。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要求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在新准则中对会计六大要素进行了新的定义,距今新会计准则已经实行了三年多,关于新会计准则的研究非常多,但是很少有人对新会计准则的中各要素的定义进行深入的研究。众所周知,会计基本等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等式,也称为资产负债表等式。利润=收入-费用,它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等式,是由上一等式扩展而来,也称为利润表等式。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新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和利润表等式是矛盾的,引起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1 新准则对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界定
新准则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收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1 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所谓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1.2 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就是说由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增加所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1.3 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这点是为了区分那些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收入但没有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活动不应确认为收入,例如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同样根据费用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费用的几个特征:①费用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这点和收入是对应的。②费用是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这就把企业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排除在了费用的定义之外。③费用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只有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营活动才能确认为费用。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这里又出现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在新基本准则中,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则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等式: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2 要素定义与会计等式的矛盾性分析
从上面对收入、费用的定义可以看出,收入和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但是,企业的经营的活动不仅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日常活动,例如固定资产的处理等。在新准则中,固定资产处理产生的收益和损失计入了“利得”和“损失”项目。
我们在前面提到利润表等式为:利润=收入-费用
根据新准则中利润的定义得: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从这我们可以看到,同样是关于利润的等式,但却是不同的表现形式,那么哪一个是正确的呢?
大家可以看出两个等式的差异在于利得和损失。“利得”和“损失”是我国为了在新准则中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精神首次引入的概念。但并未将其作为单独的要素列示。通过对两者定义的分析可以得出利得和损失的内容包括:直接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那些不计入当期损益的、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这部分利得和损失以资本公积来核算,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余的利得和损失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为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反映在利润表中。
在未引入“利得”和“损失”概念前,我国的收入和费用概念和现在相比是广义的。以前的收入和费用既包括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也包括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同样,费用也包括日常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和非日常的经济利益的流出。那么现在的新准则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种矛盾呢?
新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范文3
编者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准则也在上市公司及中央企业全面执行。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到底存在哪些差异?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进行纳税调整?本刊根据中国税务报系列文章整理出一组文章,希望对读者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有所帮助。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界定的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其内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税法的收入总额则包括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非应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税法上的非应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四,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二、销售商品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 概念的界定
会计准则上的销售商品收入,包括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取得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在税法上对应的是销售货物收入,它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在税务处理上,没有规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般是以会计处理确认的收入为基础,但因考虑的重点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二者也存在一定差异。第一,税法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尚未具备纳税能力的可暂不确认。第二,税法上确认收入,一般较为注重收入实现的法律标准,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第三,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标准,应让有避税企图的纳税人无机可乘。
(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在会计处理上,首先,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其次,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销售货物,一般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权利)时,确定为收入实现。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对一些特殊的业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预售开发房地产的收入,对预收的房款不能仅确认为负债,应将预收的房款按照一定方法申报纳税。
(四)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的价值。
(五)销售折扣、折让、退回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
1. 收入时间确认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金额确认的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认同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应对根据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的结果区别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不能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亦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应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够得到补偿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作为损失扣除;不可先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在所得税处理上,因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相同的,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多大影响,可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
(一)概念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概念。从概念界定上,有以下异同:
1.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后者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的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
2.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五)项规定的利息收入;后者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3.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使用费收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七)项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它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者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其他收入项目的差异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应调增收入总额。
(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在税务处理上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四)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作为视同销售收入。
新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电子商务收入确认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724
一、电商企业概述
电子商务是指基于在线交流、认证、支付等科学技术,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运用电子方式开展商务活动,进行业务活动的双方不实际谋面而完成商务活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类:广义上包括利用Internet、局域网、广域网等计算机网络等业务活动;狭义主要指仅利用互联网的交易活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其主要模式有B2B、B2C、C2B、C2C等。
电商企业则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电商企业的收入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实体货物交易,这类交易商品具有实体形态,包括实物商品、数字多媒体商品等,最终以实体物品实际到达顾客手中作为交易完成标志;虚拟物品交易,这类交易主要指通过提供某种服务达成的交易,包括数字产品增值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产品在两类收入中都有所体现。
与传统商业业务不同,电子商务活动在商品范围、支付工具以及收益模式都与传统环境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商品范围广,电子商务经营范围除了实体货物外,还附带对应的增值网络服务,使销售链各环节实现电子化;二是支付工具多样,电子商务不仅可以通过线下现金交易,更主要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微信红包、支付宝等;三是收益模式灵活,网络服务环境下,企业为客户提供了服务之后,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按照业务特点从而确定对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
二、电商企业会计收入核算问题
现有会计准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电商业务的数量繁多,其商务活动特点与传统业务也存在较大区别,这些对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模式提出了较大挑战。除会计核算基础的问题之外,电商企业确认收入还存在确认收入主体、收入时点与收入类型的问题。
(一)对权责发生制的影响
企业传统的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卖家发出商品并不能立即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电子商务销售存在大量退换货与产品试用的情况,致使企业在发出货物时无法具体确认成本,如果仍旧按照传统的业务处理模式,对照每一笔发生的业务按照权责制确定收入,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另外,由于物流原因,电商企业也需要考虑何时确认收入,尤其当会计期间与交易期间不属于同一个期间时,如果会计人员对庞大的业务量一笔笔核实,无疑会增加工作量与工作难度。
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学者提出电商企业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业务成本与收入。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基本通过线上平成,收款时点相比交易时点没有明显滞后性,当发生退货或者处于试用期内,企业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不必确认收入,因此收付实现制对于反映真实的经营活动存在更大优势,更具有合理性。但是,仍有部分学者坚持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一般的电商企业仍从事传统的经营活动,传统经营活动按照权责发生制,传统业务与电商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不具有可比性,同时收入实现制会有利于企业进行利润操纵,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笔者认为,基于会计信息公允性与准确性角度,电商企业目前仍需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业务处理。首先,会计数据是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反映,权责发生制相比于收付实现制,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其次,电子商务不处在发展的初始化阶段,并且电商企业发展日趋成熟稳定,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为权责发生制提供了使用的大环境。针对电商业务量大对会计人员的工作造成的困难与挑战,应积极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对订单的追踪、整理以及反馈,可以通过专门的软件系统进行处理。
(二)收入对象的会计确认问题
根据前述对电商企业收入形式的分类,我们将收入对象也划分为实体商品与虚拟服务进行研究。
1.实体商品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实体商品业务类似于传统业务销售商品,由于线上销售的特殊,涉及网络购物平台以及销售商等多方主体,因此应区分收入环节中的销售额与销售费用,与传统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较大差别,可以归并至销售商品业务收入处理。
2.虚拟服务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的虚拟服务收入是指通过在网络上提供各种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报酬。虚拟服务不具有实物形态,与现实类似,服务包括专业咨询服务、业务服务、以及娱乐消费等多种形式,客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而享受企业提供的网络服务,这种模式与传统服务中的劳务收入差别不大,因此,虚拟服务收入可以同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一般化处理。
3.数字化产品的收入确认
电子商务商品中比较特殊的是数字化产品,数字化产品既包括电子图书、杂志、音响品等,也涵盖了与这些产品相关的软件支持服务,因此数字化产品涉及两类电子商务产品形式。对于第一类的数字化产品,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性质上属于企业的存货,其虽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是以产品的实质呈现给顾客且主要用于销售,其对于客户的效用与纸质化的图书杂志并无二致,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数字化产品的收入应作为实体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对于第二类软件支持服务,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属于无形资产,通常需要电商企业在前期做大量研发工作,最终形成服务渠道供客户使用,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这类数字化产品不是以销售作为目的,而是为提供配套的服务,因此应作为服务收入予以确认。
(三)收入时点的会计确认问题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要求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发生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3)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转移给购货方;(4)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5)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目前电商企业收款主要有三种模式,客户付款后电商企业发货、货到付款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
1.客户付款后电商企业发货
客户线上付款至企业账户,企业在确认收到款项后发货给客户,之后客户收到商品。此时应以电商企业收到货款并发出商品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试点。
2.货到付款
客户在线提交订单至企业,企业收到订单后安排发货,客户收到产品将款项交于快递,之后快递将货款转交给企业。该种付款方式应以客户付款且快递公司办妥托收承付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3.第三方支付平台
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的环节较前两种复杂。客户首先付款给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告知企业客户已付款,然后企业安排物流发货,之后客户确认收货,第三方把货款转交给企业。在这种收款模式下,企业应当在客户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在实务操作中,电商交易以第三方平台为主,对于电商企业来说,难以兼顾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在产品在运输状态中时,此时客户为收到货物,企业也未收到货款,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尚未转移,企业仍保留对于产品的继续管理权以及实施控制;电商交易虽然交易量大,但是也伴随着大量的退货发生,因此相关利益不一定流入企业,从而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也出现困难。
另外,对于主要以线上交易的电商企业来说,其每个月业务量很大,从企业发货到最终客户确认收货中间存在时间差,当物流较慢时,滞后性对企业确认会计收入影响较大,企业大量的交易事项需要一一确认,有时会出现跨期事项,当内部控制不足很容易导致成本与收入出现错配,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点时,电商企业应关注交易业务的配比性。
三、新国际收入准则的研究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IFRS 15――新国际收入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新国际收入准则的修订会影响我国企业对于收入准则的理解与运用,通过了解新收入准则的原则与步骤,以探究在新的收入准则模式下,电商企业如何收入核算如何发展。
(一)新国际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国际收入准则明确了其适用与所有同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仅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金融计量工具合同等,同时新国际收入准则强调了,当合同条款涉及多项履约义务时,应分清其他准则与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分别优先适用于各自履约范围内的准则规定。
(二)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
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承诺的商品或者劳务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后,收入确认主体应在履约义务完成时予以确认,相关的收入金额应以预期可取得金额作为计价基础。
(三)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五步骤模型
新国际收入准则修订后,最新提出了确认收入的五步骤模型。
1.识别客户与合同。“合同”需满足的特征:权利义务具有可执行性;具备商业实质;各方均已核准,认可需履行的义务;主体很有可能收取对价。
2.识别合同的履约义务。区分出合同中可拆分的履约义务,可拆分的履约义务收入分别确认;将具有相同或相似转移形态的商品劳务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合理确定其履约义务完成后有权获取的金额,预期考虑包括销售折让与退货等情形的发生、资金流动环节对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等。
4.分摊交易价格至合同的履约义务。对应识别合同履约义务过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一可区分的单独履约义务。但是,不论是过去抑或是现行准则对此的指导有限,因而方法的选择应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
5.在履约义务完成的时点确认收入。履约义务完成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志,当商品劳务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即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更符合实质性原则,基于合同的特定条款,企业应确认在某时间段内或是在某时点上确收入。
四、电商企业收入核算的对策建议
国际会计准则对收入准则的修订以及我国会计收入确认提供了指导,目前我国关于电商企业收入核算的会计制度的发展落后于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状况,需要针对会计处理中存在的收入确认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电商行业会计更好发展。笔者从收入确认政策与技术团队建设两方面提出收入核算的建议。
(一)完善收入确认政策
我国对于收入准则的指导主要仍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内容为主,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电商行业的会计收入没有具体的应用指导,相关的会计制度空白使得会计人员对电商业务进行收入确认时存在较大分歧,原则上需要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但不能否认的是,收付实现制对于会计人员在处理大量交易事项时,对于反映企业现金流量具有明显的优势,从会计的可靠性以及可比性角度考虑,我们应该坚持权责发生制,从而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我国会计制度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这一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建设,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基础和收入确认时点,同时对电商产品的成本收入配比性做出指导,规范统一电商行业的会计处理,一致的会计处理对于电商企业的审计与税务规范也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技术团队建设
电商行业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传统的会计方式已无法满足日渐复杂的电商交易事项,电商企业应从质与量两方面加强和提高会计信息的处理能力。首先应积极转变会计人员的传统观念,掌握多种财务软件的使用,培养电子商务领域内专业的会计人员,做到信息技术与会计技能的结合,提高会计人员的“质”;其次,应在多个部门建立起统一协调的信息系统,无论是客户与企业直接进行交易还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生产部、销售部以及财务部等各部门需要在完整的交易系统内做好登记,在后期核对订单编号以及进出库日期等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在运用权责发生制时,对业务处理做到有条不紊,各部门共同协作参与,降低财务部门单独处理业务的“量”。
技术提升与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相比人工处理模式能减少技术层面的问题,使得会计人员能更加注重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对电商行业的会计处理做出更多思考,通过业务实践,对电商行业领域内的会计制度提出更有建设性的建议。
结束语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趋于普遍化广泛化,大大改善了我们的生活,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也较好,因此,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显得日益重要,但是我国现阶段对电商企业的收入会计处理缺少统一的准则制度,影响了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会计核算发展。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完善相关的会计制度,促进我国电商行业良好发展,使得会计制度与电子商务保持同步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永霞.电商企业收入问题研究[D].财政部科学研究所.2015.
[2]杨志强等.电子商务收入会计确认探讨[J].技术探索.2014(10).
[3]陈涵.浅析电子商务下的会计确认[J].电子商务.2015(5).
新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 重构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给出了现行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及相关账务处理。对于现行会计准则指南中给出的会计科目分类仍存在一定问题(注,本文以工业企业为例进行探讨)。
一、会计科目与会计要素的关系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进行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会计核算对象纷繁复杂,要对之进行核算和监督,会计学采用了管理的基本方法――分类。对会计对象进行的科学分类就形成了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同时也作为了会计设置账户的依据和会计报表的基本要素。由此看来会计要素在整个会计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和基础性地位。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单位交易或事项的纷繁复杂性,决定了各个会计要素内部构成以及各个会计要素之间增减变化的错综复杂和形式的多样性。为了全面、系统、详细地核算会计要素具体内容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需要对会计要素按其经济内容或用途进一步分类,从而对经济管理提供更加具体分类的数量指标。由此可见会计科目的重要性。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进一步分类,是会计要素的细分和延续。同时,会计科目分类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会计要素的分类。
二、我国会计科目分类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科目分类标准的不一致性
在现行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中将会计科目分为六类: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共同类、成本类和损益类。如果说资产类、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是按会计要素进行的细分。那么共同类、成本类和收益类则不属于会计要素的范畴。也就是说现行会计科目的分类不是采用同一分类标准。那么,对于利用会计科目这种分类的管理方法来进一步反映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可靠性是值得怀疑的。
(二)会计科目分类与会计要素的不一致性
会计要素既然是对会计要素的进一步分类,则应遵循会计要素的分类标准。我国现行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要素。而在我国财政部提供的会计科目列表中我们会发现并没有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对应的会计科目。那么收入、费用和利润三要素的细分情况是怎样的,这三个会计要素又进一步分为什么项目,从现行会计科目列表中是不明确的。在现行的会计科目列表中有成本类科目和损益类科目,但“成本”和“损益”并不是一个会计要素的概念。
(三)“损益类”概念的笼统性不利信息提供的细化
纵观会计科目列表的损益类,我们会发现本类科目包括内容混杂。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收入要素;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保单红利支出、退保金、分出保费、分保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勘探费用、所得税费用等属于费用要素;而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属于利润要素。这样将分属不同性质和不同要素的会计科目归为一类的做法显然有违与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分类的初衷。而且,在这种分类下进行的会计处理不利于对会计对象的分类和深入认识。
(四)突出“成本类”科目对理解成本与费用的关系的干扰性
成本类科目包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研发支出、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机械作业。这些科目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按会计要素分类属于企业资产内容。现行会计科目分类单列成本类科目容易造成将成本和费用混淆。
三、进一步规范会计科目分类的改进建议
(一)取消“成本”类科目将其并入“资产”类科目
现行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中的成本类科目包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研发支出、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机械作业等。这些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按会计要素分类属于资产类要素。建议将其纳入会计科目表中的资产类。
(二)取消“损益”类科目将其拆分为“收入”、“费用”、“利润”类科目
现行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中损益类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赔付支出、摊回分保费用、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保单红利支出、退保金、分出保费、分保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勘探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建议将其按会计要素细分为收入、费用和利润三大类会计要素。例如:将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归类为收入类;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勘探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归类为费用类;将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归类为利润类。
(三)将准备类和折旧摊销类账户单独归类
现行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中资产类科目包含着准备类会计科目。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累计折耗、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这类科目作为资产类科目的调整科目,其账户结构和资产类账户的账户结构完全相反。资产类科目的账户结构是借方增加,贷方减少,余额在借方。而这类账户的结构是借方减少、贷方增加,余额在贷方。这样容易造成误解和难以理解。建议将其单独作为一类科目,称为资产减值类科目。
【参考文献】
新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范文6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收益观的转变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新会计准则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实现了企业收益计量观的重大转变,即由过去的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企业收益观的转变的实质是企业业绩评价观的转变。因为收入-费用观认为企业收益等于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强调的是一种“当期营业观”,而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等于企业期末净资产相对期初净资产的变化,强调的是“全面收益观”。资产-负债观相对于收入-费用观的优势在于它以资产负债表为企业业绩评价的核心,强调企业资产和负债计量的真实性,利润表是企业收益计量的结果。而收入-费用观则恰恰相反,它认为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是“收益”计量的结果,并不强调资产负债计量的实际经济意义。
企业业绩评价观的转变对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是因为:
1.资产-负债收益观有益于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过去以收入-费用收益计量观计量的收益实际上是一种“会计收益”,会计收益强调收益计量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通常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会计收益要求用以现时价格计量的收入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这样一来,如果物价水平上涨,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就得不到充分的补偿,企业的资产难以实现“资本保全”,就会导致“虚盈实亏”的现象发生。这时候企业的利润分配实际上是一种透支未来的“过度分配”、“超前分配”行为,企业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资产-负债收益计量观认为,只有企业期末的净资产超过期初净资产时才算取得了收益,资产-负债收益计量观以资本保全理论为基础,强调的是一种“全面收益观”。“全面收益观”改变了收入-费用计量观下的“收入实现原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既保证了企业资产负债计量的真实性,又实现了收益计量的完整性,有益于企业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2.资产-负债收益观有益于规范企业财务和经营行为。在收入-费用收益计量观下,成本和费用的计量为了满足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必然要进行跨期的摊销、递延和预提,这种跨期的摊销和预提很大程度上具有武断性,这样一方面会造成一些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比如“待摊费用”、“递延借(贷)项”、“预提费用”等;另一方面又为企业进行会计盈余管理制造了可乘之机。比如我国资本市场上曾出现的大量财务造假案例就是最好的明证。在收入-费用收益计量观下,企业业绩评价的着眼点在于企业某一期间的净利润。这样就会导致企业追逐短期利润的获取,而忽视企业长远目标的实现。与收入-费用观相比,资产-负债观以资产负债表为核心,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强调资产和负债计量的经济内涵,以净资产的增加来确认收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操纵收益等行为的发生。资产-负债观理念的确立要求企业管理层更加强调资产负债表对财务状况真实公允的反映;更加关注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本结构的优化;更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的改善和资产营运效率的提高;更加关注企业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而不仅仅是以往的经营业绩。因此,资产-负债观理念的确立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准则体系体现有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会计政策
随着企业收益计量观的转变,企业会计准则所体现的会计政策处处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基本要求,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
为了体现资产-负债收益计量观,新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进行了较大改革,由过去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转变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改革使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更为科学、准确,也使得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企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小。在新形势下,我国企业,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企业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实现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因此,加大研发的投入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规定企业的研发活动应该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费用开支记入当期损益,而在开发阶段的开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资本化。这一政策将大大改善那些高科技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尤其是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信状况,为这些企业进行融资和再融资提供便利,从而激励这些企业加大对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也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理论中鼓励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理念。
再比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准确计提资产的减值损失,这将有利于企业准确计量资产的价值,有效防止资产价值的虚增和资产泡沫的形成,如实反映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从而可以避免企业由于资产的虚增带来的利润的虚高和利润的超前、过度分配,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准确、及时、足额地确认企业的预计负债,全面反映企业的现实义务,不低估负债和损失,这必将促进企业改善资产和负债的管理水平,避免只顾眼前利益和收益的提前分配,提高财务和经营决策水平。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新准则体系有利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实现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而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取决于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含量。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对交易产品进行有效定价的基础,是合理引导资金流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保护产权的重要因素。新会计准则以强调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应当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这将有助于提高证券投资和信贷决策的有效性,降低投融资成本,提高资本市场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上,新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中明确界定了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比如在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上,新会计准则在强调会计信息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和可比性的同时,不再强调的可靠性质量特征;在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上,新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不再作为基本原则,而是将其作为会计的基本假设之一,在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同时弱化了谨慎性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等等。另外在会计计量的属性上,新会计准则改变了过去历史成本属性一统天下的局面,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重置成本、现值等计量属性。新会计计量属性的引入使会计信息更能够反映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是提高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的重要保证。
(二)新准则体系有助于投资者进行可持续投资
新会计准则在着重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同时,更强调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从而体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确立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区别于以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重要标志。新会计准则将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位为: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有助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等会计新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新会计准则强调向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更加价值相关的信息,突出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比如新会计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套期保值等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就更加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程度,为投资者充分准确评价企业的投资价值提供了可靠依据。再比如,在公允价值的运用方面,新会计准则采取了适度和谨慎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许多资产还没完全形成活跃市场,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就会出现过去我国证券市场上常见的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还对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和改进,建立了更为完整和科学的财务报告体系和财务报告列报要求,突破了传统的单一会计报表的概念,对于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要求更充分、更详细、更及时。合并报表理论实现了从母公司理论向经济实体理论的转变,要求企业将所有控制的子公司都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等。
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使企业财务报告的内涵和外延大大延伸,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理念。因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繁荣和发展的基石,只有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很好保护,才能提高投资者向资本市场进行可持续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准则体系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方向就是要实现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内涵应该包括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国际化和资本市场融资主体的国际化两个方面。投资主体的国际化就是要吸引外资,特别是吸引外国成熟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融资主体的国际化也就是外国公司或机构也可以在我国的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我国的会计标准必须实现与国际趋同,即让国外投资者能够看懂中国公司的财务报告,同时让国内投资者能够看懂国外公司的财务报告。至少在当前,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利于我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降低海外融资成本,实现“走出去”的国际化经营战略。
新会计准则体系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IFRS)不仅整体框架保持了一致,而且在大多数准则项目上做到了相互对应。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完成之际,财政部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这表明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了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等极少数问题上存在差异外,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这就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的实现铺平了道路。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近些年我国连续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仅2005年一年,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1起。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的反倾销诉讼中,因败诉遭受的损失已超过96.6亿美元。究其原因,主要是西方一些国家一直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他们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规范,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必须执行国际标准的会计制度,否则再受到反倾销调查时,就会被采用替代国标准,比如用新加坡、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企业生产成本资料作为替代标准。这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显然是极为不利的,也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改进了成本核算项目和方法。比如重新规范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和分摊方法,要求企业及时计提员工辞退福利,将以股份支付给员工的报酬按公允价值摊入各期成本费用。值得一提的是,新会计准则要求特殊行业企业预计用于环境恢复的弃置费用计入资产成本中。
由此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一方面必将改变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极大地推进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工作,有利于扩大对外贸易,应对国际反倾销调查,减少对外贸易过程中的损失,促进世界经济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引入会计系统中,将有利于科学、合理、全面地反映成本信息,完善成本补偿制度,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又很好地协调了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