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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1
【关键词】亭下水库;水资源;分析;保护
1、概况
亭下水库位于浙江省奉化江干流剡江上游,距下游国家AAAAA级风景区溪口镇6公里,流域内有属溪口镇管辖的3个工作站、20个行政村,总人口1.6万人。水库集雨面积176平方公里,水库水面面积5.9Km2,总库容1.53亿m3,兴利库容1.0亿m3,流域多年平均径流1.47亿m3,降水量1547mm。是宁波市城区主要供水水源地,属国家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年供水量0.6亿m3左右。
2、水资源管理现状
2.1水资源保护意识有所加强
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并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参与保护水资源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水资源保护氛围。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溪口镇政府开展水环境整治,增加了居民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各级政府、人大和政协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检查、视察、调研,也让上游民感受到了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2.2强化了对水资源的保护
水库所有的1.5余万亩山林,建立国家生态公益林,做到全面封山管理,有效地保护了库区森林资源,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加强库面清污管护,保持水面清洁。建立较为完善水质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水库水质变化状态。同时,制定了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水库建立了水政监察中队,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法制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加大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水隐事件的发生和水事纠纷的处理。编制了《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规划》,开始实施了水库上游涵养工程项目,水资源保护有了新突破,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3政府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水环境整治的力度。
近几年,溪口镇政府对水库上游环境整治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村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减轻了生活垃圾对水环境的污。同时,投入了不少资金,积极开展了水库上游基础设施建设,建造了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配置垃圾收集车,分布比较合理的太阳能垃圾箱,配备了一定数量保洁员,通过集中处理垃圾,实施了“户集、村收、镇运、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3、水资源管理存在问题
3.1水环境保护与当地群众利益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溪口镇的班竹、董村、东岙是宁波市14个经济不发达的片区。为保护水库水环境,水源地居民作出了牺牲,产业发展受到限制,上游无一家工业企业,当地经济收入大幅减少。据统计显示,去年,奉化农村人均收入为9000多元,而保护地农民的人均收入仅为一半。如何能做到既保护水环境,又能改善水源地群众的生活条件,依然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当水资源保护同农民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水资源保护就成次要的了。
3.2缺乏一个系统协调的水资源保护机构
作为公共产品的水资源,应列入政府资源建设和管理的范畴。总之,从水资源的保护就能直接反映和衡量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力度,水污染背后公共管理体制的不足就能体现无余,找到症结所在。“九龙治水”现象突出,政府部门中涉水、管水的部门有水利、环保、渔业、农林、卫生、城建等,这种“九龙治水”的表面上看,集中了众多部门的力量,但事实上不但达不到“团结治水”的目的,还变成单一行为,使自己部门和局部利益强化,反而忽略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
3.3水库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科技力量不足
随着水资源管理要求的提高,水库管理单位已提升水资源管理职能,专设水资源管理科,配备了相关人员从事水资源管理,但缺乏科技型人才,对新科技信息理解、转化、应用远远的不足,对水库主要污染源的分析、评价不够,水体富营样化问题认识不深,新管理力量不强。目前,保护工作开展,还处于传统性、常规性阶段。
3.4农业面污染依然严重,水质发展趋势不以乐观
调查研究表明,长时间的毁林开垦,过度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有些人肆意处理垃圾和养殖畜禽,是水库污染的重要来源。这种情况如果不严格控制并加以治理,会导致污染扩大,影响水质。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亭下水库水功能区划为饮用水源区,目标水质为Ⅱ类。预测总氮、总磷长时间未能满足要求,且存在一定的富营养化风险。
4、水资源保护对策研究
4.1制定水源地保护保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亭下水库缺乏地方性水源地保护条例,很多企业、部门、个人只顾个人利益,开发水利用资源方法不得当,愈演愈烈,难以处理。因此,奉化市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针对性地制定《亭下水库水源地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水库水体功能、管理机构、保护目标和具体措施,奖惩考核等,建立“谁污染,谁出钱,谁治理”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违者必究。
4.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预案体系
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制度化建设、水源地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库区危险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建设、水源地水质监测和预警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运行机制和应急处理方案,增加预案的可行性,以确保水库水资源的安全监管。
4.3建立协调管理机构,实行区域联动机制
根据水库管理现状,建立由奉化市人民政府牵头,由溪口镇、亭下水库管理局、溪口旅游集团公司、水利、环保、渔业、农林、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实行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域联动机制,各方面做到位,包括组织、责任、措施,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各部门的领导考核体系,强化各部门对水资源保护力度。
4.4防治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目前我国农业面源控制困难,应制定科学的措施整治。主要涵盖规划农业种植构造、强化化肥施用规范、农业虫害治理、扩展生态农业等等。一定要站在群众角度思考问题,对群众关心问题和现实利益考虑,扩大生态公益园林补偿,进一步强化农村生活及工业污水的有效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排除、修改下水道、改进厕所、选购低毒农药等想关补助,治病要治本,我们要积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一起打理好水源地周围环境的保护工作。维护库内生态平衡,合理放养鲢鱼、鲤鱼、鳙鱼、鲫鱼等摄食藻类的鱼种,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危害。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实施移民搬迁,梯度转移,减少生活污染。搞好小流域整治,建设清水河道,全面实现流畅、水清的水环境整治目标。
4.5加强水质监测规范化建设,妥善应对水污染
水质监测工作要按统一的技术规范、方法要求,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科学的水质监测管理,做到监测流程化、规范化。把重点放在沿库的环境保护和沿溪环境治理,系统加强水库中水资源质量的监测,按照新的对水质监测的要求,对污染源的监控网络建设和水质自动化监测网的和建设全面开展起来,这可以事工作人员及时的掌握水质各项的变化趋势,优化预先制定的应对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办法,建立联络和快速反应机制,从应急处置和应急调度两方面加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4.6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
各个有关部门通过形式多样的媒体,积极进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科普宣传和舆论宣传,加强水源地居民对水资源保护的思想重视,改掉不良的生活习惯,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提高自觉性。同时把激励机制贯彻执行,鼓励大家互相监督,有发现违反行为主动揭发,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社会联动机制。
5、束语
水库水资源保护作为一项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和动态性的系统,如果要改善和提高水源,保证水资源安全,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重视水库生态系统的稳定,削减污染源的排放,内源和外源全方位的防治,保持水库良好的水质环境,是水库水资源保护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金相灿.中国湖泊水库环境调查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158—161
[2]祁俊生.农业面污染综a合防治技术[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109—112
[3]周训华,姜海平.赤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划分与保护措施[J].水资源保护,2009,25(6):11
[4]王鸿涌,张海泉,朱喜.太湖无锡地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124—131
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源;饮水安全;水源地保护;大通县
1大通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
1.1基本情况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河湟谷地,祁连山南麓,湟水河上游北川河流域,县城桥头镇距西宁市35km,地理坐标为东经100°51'~101°56',北纬36°43'~37°23',全县总面积3093km2.大通县是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过渡地带,海拔2280~4622m,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大通县水资源相对充足,县境河流属湟水支流北川水系,主要河流有北川河及其支流宝库河、黑林河、东峡河等,四条流域涵盖了大通县的20个乡镇.全县水资源总量为67135万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65650万m3.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为16133万m3(44.20万m3/d).[4]根据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大通县20个乡镇建有171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7处,地下水水源地164处,设计供水规模1464.25万m3/a,设计供水人口38.43万人,年实际供水量为1462.68万m3,主要分布在北川河流域、黑林河流域和东峡河流域.[5]
1.2水源地水质情况
大通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处于水源的源头,水质情况良好,根据大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环境质量监测站检测结果,各水源地水质各项指标正常,均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均达到Ⅲ类及以上,水源地水质安全.大通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数量众多、分布分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没有企业污染源排放,不存在点源污染,但有农田分布和居民居住等,会产生一定的面源污染.生活污染源主要是农村居民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洗涤剂和污水、垃圾粪便等,多为无毒的无机盐类.[6]
1.3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大通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比较滞后,171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中,已经划分了水源地保护区的仅有5个,从2011年相继开始实施水源地保护项目后,也只有15%的农村水源地设置了保护标志、警示牌及网围栏隔离保护.大通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通过项目的实施加大了宣传力度,遏制了人为污染,为有效保护水资源、提高蓄供水能力、保障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长期缺乏资金投入,管理职责交叉等问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还存在防护体系和安全保障措施薄弱、水源地的隔离防护、水源涵养和日常监控等工程建设滞后现象特别严重.
2大通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完善,执法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污染饮用水水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劲,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威慑作用.[7]从地方来看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西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大通县也相继出台了《大通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办法》《大通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通县农村供水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等政策措施,但水源地保护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乡镇,实际工作中存在部门职能交叉、重叠或者缺位问题,跨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致使一些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
2.2水源地周边环境有待改观,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后,大通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的一些农家乐、规模化养殖都已得到整治,消除了污染隐患.通过工程措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虽然进行了围栏防护和警示牌的设立,减少了水源周边的人为活动,但大部分水源地周边紧挨耕地,生产使用的化肥、农药、残留物等面源污染仍然是重要污染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小城镇建设迅速发展,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排放量也在逐年增加.目前,大通县各乡镇农村基本都设立了垃圾集中收集设施,但清运处理不够及时,农村没有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许多水源附近就是村庄,污水、垃圾通过雨水下渗到地下后汇流到水源地,对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造成影响.
2.3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分有待加快,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覆盖率有待提升
由于大通县水源地点多面广,水源保护区划分需要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等原因,造成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滞后,所以要进一步加大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并完善水源地保护与管理长效机制.水质检测是保障水质安全的重要途径,从源头上保证水质安全,将大大提高饮用水质量标准.目前,由于资金、技术等短板因素,大通县农村水源地取水口只有大通县三乡二镇43村饮水安全工程、景阳中岭等八村人饮15个水源地有简易水质监测系统,定期检测由县疾控中心和县环境质量监测站负责,因此大通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覆盖率较低.
3大通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
3.1建立多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水源地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结合大通县实际情况,组织环保、水务、住建、发改、财政、林业、农牧、国土、公安、卫生、广电、乡镇等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尽快完成大通县剩余未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污染治理、隔离防护、监督检查、保护宣传等,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3.2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供水安全
做到科学规划,将大通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采用物理隔离措施,保护区网围栏设施、监控设施、标识与警告设施建设,限制人畜活动.加强大通县各乡镇农村垃圾清运处理系统建设,采用“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处置模式统筹处理生活垃圾.同时加强农村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规划建设,统一收集处理污水,避免下渗汇流.控制农田农药、化肥的使用,并推荐使用低毒、无残留农药、化肥.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开展农村水源地监督检查,成立大通县农村水源地保护领导监督机构,建立大通县农村水源地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大通县农村供水安全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3增加资金投入,建立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
大通县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建设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种形式的投资和融资,加快建立以国家投入为主体,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层次筹集资金,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的机遇,争取项目,争取资金,加大对大通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和水质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尽快对剩余未保护的农村水源地实施网围栏隔离保护、警示牌标志、水源涵养等项目,实施水质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并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引进人才.将水资源管理理念转变成面向居民幸福的水资源管理模式,[8]抓好队伍建设,把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职能落到实处,[9]建立大通县农村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公布水源监督电话、举报热线,发动群众采用各种方式参与水源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3
1.1城市发展布局合理规划(1)城市空间管制。可以通过划分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来实现城市空间管制目的。城市空间管制的区域划分一方面考虑其是否适合城市发展建设,另一方面要考虑其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对于一些用地生态敏感度较低,且地势平缓、不受地形约束的地区可划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则主要包括风景区、森林公园等人文景观或自然保护区,该区域能够在发挥生态环境对城市保护作用的同时,还起到对重要生态区的保护作用,避免城市生活对生态环境造成过大影响。例如滇池北部的长虫山、东部的金殿风景名胜区以及东岸南绕城线与环湖湿地之间2公里范围内地带等,都可以设置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即生态敏感区,以滇池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植被茂盛、生态状况良好的山林绿化区域范围。(2)流域分级保护。流域分级保护可在《滇池保护条例》的基础支持下予以进行。根据滇池实际环境情况,其流域可以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地四个级别。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滇池水体及其湖滨带区域,其管理要求要体现出“禁止”。二级保护区为保障滇池一级保护区防控要求而设立的区域,包括入湖河流、水源涵养区、森林生态区等,该区域的管理要求要体现出“限制”。三级保护区为除一、二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地以外的所有区域,该区域的管理要求要实现与城市规划布局相吻合,突出“协调”。饮用水源地按照《昆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予以确定,该区的管理要求要达到治理效果,通过提升森林覆盖率来保证饮用水质量。(3)产业布局调整。产业布局调整要根据“现代新昆明”建设发展思路来进行,在结合生态功能分区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产业布局的调整,来提高产业集聚度,并实现对滇池环境治理与保护。滇池流域内的产业布局可调整为:改善北城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达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的目的。东城(呈贡新城)建设以花卉产业为基础的生物产业基地及国际行政、商贸发展区。南城(晋宁新城)在依托良好自然环境与交通优势的基础上,建设起环湖新型旅游度假区。西城(海口新城)建立以磷矿精加工、机械制造为基础的工业区。滇池流域外的产业布局可调整为:空港经济区依托昆明新国际机场的优势建立起临空产业基地。安宁市可依托冶金、盐磷化工优势,建立起以高科技产业为导向的综合性工业基地。因宜良市在滇池流域外,可以建立起以新工业和旅游服务的综合性发展区域。
1.2加强流域排水配套设施建设(1)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对于城市污水的收集处理,要做到设计管网覆盖率100%,实现清污分流模式,保证对污水的有效收集。与此同时还要提升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水质至少满足一级A,达到生活用水或景观用水的水质要求。(2)一级保护区污水收集处理。一级保护区内所有自然村必须要全部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对污水的收集处理。同时要提升污水处理要求,保证满足一级A标准。在处理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水时,可以根据污水量大小对处理方法科学选择。
2其它措施
2.1工业污染控制滇池流域内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办法如下:(1)实现对全流域内工业企业排污考核机制,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业企业奖惩和评优;(2)做好对全流域内工业企业排污口的规范治理,实现对企业废水处理及排放的实时监控;(3)为全流域内工业企业建立起排污许可证制度,以许可证来限制和约束企业的排污行为,促进污水排放的达标化;(4)督促全流域内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通过鼓励节能减排事业发展,来调动企业治污的主动性。
2.2农业污染控制要做好对农业污染的控制,就必须了解农业污染的释放点,但由于农业污染具有时间集中、频率高、范围广的特点,很难依靠引导和收集将其有效治理。因此只有从生态角度出发,通过退耕还湖的办法为滇池建设起环湖湿地带,让地表径流所带来的污染在进入滇池前,先被湿地带缓冲和净化,从而降低对滇池的污染程度。与此同时还要提升农民环保的意识,通过推广平衡施肥和控释肥技术,来减少化肥与化学农药的用量,以降低此类污染源排入滇池的几率。
3结束语
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4
一、我县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的基本情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是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获得安全、卫生、放心的饮用水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及《20__—20__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我县共有24.2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其中血吸虫疫区为13.75万人,苦咸水4万人,水量、用水方便、水源保证率不达标为6.45万人,计划用5年时间加以解决,20__年解决3.19万人,20__年解决4.2万人,20__年解决4.62万人,20__年解决6万人,20__年解决6.19万人。我县20__年、20__年共解决了7.39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但随着该工程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如何确保农民吃上安全的饮用水,真正享受到农饮工程的实惠,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二、我县的现状
(一)、供水方式
我县农村饮水供水方式主要有3种:一种是通过现有自来水厂进行管网延伸。全县22个乡镇中,只有陈汉、北浴、柳坪、趾凤没有自来水厂,复兴、洲头一个乡镇有2—3个水厂,通过现有水厂进行管网延伸进行集式中供水是我们农村饮水安全解决的主要方式;二种是山丘区水厂不能覆盖的地方,通过打大口井的方式,兴建水塔式、无塔供水设备,让农民吃上自来水;三是山区通过引泉,修建高位蓄水池的方式,让农民吃上自来水。
(二)、供水水源
我县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水源主要为地表水,水源主要是长江、湖水、水库、两大河流等,从长江取水的主要为洲区3个乡镇,从后湖取水的主要为沿湖的7个乡镇。
三、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饮用水水源超标问题
随着工业废水、城乡生活污水排放量和农药化肥用量的不断增加,许多农村饮用水水源受污染,饮用水水部分指标超标。根据县病控中心对我县20__年实施的两批人饮工程检测发现,存在水质问题的水厂主要是沿湖、沿江地区,占被测水厂的60%以上,特别是在枯水季节沿湖地区水质存在问题尤为明显。水质问题主要表现为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总数超标、水质硬度偏高及含有肉眼可见物等。水质存在问题的原因除了水源地受污染外,一方面是水厂片面追求利润,在消毒、净化上舍不得长成本,另一面是水厂制水设备老化,制水工艺落后。
(二)、水源地缺乏保护
根据《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取水口的上下游应设一定的保护范围,防止水源污染。可是,我县乡镇许多自来水厂的水源地根本没有设立保护区,有的即使设立了保护牌也是形同虚设,乡镇政府也很少在水源保护上进行投入,企业更是舍不得投资。
(三)、水厂建设规模小,原设计供水能力明显不足。
我县乡镇自来水厂大多在20__年前后兴建的,大多是私营企业或私营股份制企业,由于当时条件所限,饮水工程建设标准不高,设计供水能力小,对后期发展估计不足,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生产的发展,生产和生活用水量大幅增加,特别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推进,管材的质量和行不能满足要求,导致我县一些农村生活饮用水严重不足,时常发生间断性供水。
(四)入户费、水价上涨无序。
我县各乡镇自来水厂的入户费,因各自来水而异,最低乡镇与最高乡镇相差近千元,近两年,各水厂利用国家农饮安全工程实施的契机,相继抬高入户费,你涨我也涨,相互攀比,现大多水厂的入户费在1600元左右,比原来上涨400—500元。供水水价也由原来的1—1.2元/吨上升到1.5—2元/吨,而且有的水厂还规定月最低消费额度。无序的增长,间接加大了农饮安全工程的投资,增加了农民负担。
四、解决我县农饮安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为确保我县农饮安全工程今后的顺利实施,让老百姓喝上安全、卫生、放心的自来水,真正享受到农饮工程带来的实惠,必须彻底解决我县各水厂存在的问题。
(一)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水质的保护。
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__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根据我县水环境重要条件及水源保护要求,合理依法划定各水厂取水口的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防止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切实保护好我县的水环境和饮用源。
(二)、完善水质净化措施,强化饮水消毒和管理工作。
目前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滞后,水质净化措施、检测手段消毒和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为保证农村人口饮用水的水质,要建立和末稍水的水质检测,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推广使用持续消毒设备,避免人工投加的不稳定性。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各水厂水质检测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细菌、大肠杆菌及水的浑浊度、余氯含量等,对发现水质有问题的水厂进行通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资料,确保水源水质和群众饮水安全。
(三)、规范各水厂的收费行为。
县物价 主管部门应对供水水价进行测算,既要考虑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同时也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水价和入户费;对自来水厂的入户费的水价进行网上公示,防止无序地增长。
(四)、加强对饮安全工作的领导。
农饮安全工作是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改、财政、水利、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同时要紧密配合,加强合作,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对各自发现的问题,随时或定期通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组织领导,为农饮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专项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为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和各项环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力度,开展重金属污染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针对涉水、涉气污染企业是否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现象、是否存在治污设施擅自闲置不用现象、是否存在超标排污现象、是否存在无证排污现象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特别要加强化工企业的含重金属废水、固废的监督管理,重金属废水必须执行车间排放口标准,杜绝超标排放。
(二)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组织开展全县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产生和利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进行申报登记;是否将危险废物移交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各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场所,是否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是否按照特性分类进行,并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是否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是否按环评要求进行处置。做好全县涉及危险废物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件。
(三)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坚持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环境监管的首要任务,突出抓好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和道路要落实保护措施,加大检查频次,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四)全力做好污染减排工作。一是要把县污水处理厂安装“脱氮”治理设施作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来抓,确保年底前顺利完成氨氮(NH3-N)减排任务。二是督促红旗乳业加快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化学需氧量(COD)减排任务。三是抓好冀东、声威两家水泥企业低氮燃烧脱硝改造工艺,确保年底前完成氮氧化物(NOx)减排任务。
(五)加大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农村环保目标要求,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积极实施农村环保工程,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的执法检查,督促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完善保护措施。强化对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大力发展绿色农业。按照“人畜分离、集中养殖,污染物再利用”的思路,抓好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
(六)集中开展非煤矿产开发环境污染整治。对采取落后工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我县对外形象的木炭窑、白灰窑、灰场坚决予以取缔。按照省环保部门对我县北部非煤矿山挂牌督办要求,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整合及生态恢复工作。对重点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定期进行抽查,对违法超标排污的问题要立案查处。加强对现有水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运用“调整结构,限期改造,集中煅烧,分散研磨”等手段,确保水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七)开展环保“三同时”执法管理专项检查。一是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经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二是对“环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业园区整治要按照“规范工业园区生产,实施集中分类治污”的原则,对集中10家以上企业的镇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相应档案,对无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处罚,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全面落实。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从年月20日开始至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要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于月3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追究一批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形成《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月3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层层细化、分解任务,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时限“四明确”,并对专项行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
(二)分工协作,加快推进。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对照工作重点,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全面落实。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大力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逐步淘汰一批产能落后企业;县监察局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问责力度;县司法局要做好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县垃圾填埋场运营的监管;县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做好关闭企业的注销工作;县安监局要严肃查处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县电力局要做好关闭企业的及时断电和脱硫电价的执行工作。
(三)强化措施,重拳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对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要采取断电等措施强制其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要分批督办,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其单位和产品在评优评先中实施一票否决。
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6
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高州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州水库水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生态补偿、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水库保护区域与其他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库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库保护区域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州水库水质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林业、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工商、交通、海事、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六条 高州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水质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污染防治、垃圾处置和生态补偿等高州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州水库水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库水质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
(二)水质的综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问题处理;
(四)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州水库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水库水质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对在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的划定
第十一条 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区(以下简称水库保护区)的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州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集雨区域保护区。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以高州水库良德库区向市区供水点为中心的8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以高州水库石骨库区向市区供水点为中心的1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高州水库90米正常水位线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和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以内的河段水域,高州水库90米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1000米内的集雨区域,以及相应入库河流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200米内的陆域。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范围,包括高州水库入库河流上溯至10000米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的河段水域及其两岸向陆纵深200米内的陆域。
集雨区域保护区是指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的高州水库上游的所有集雨区域。集雨区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集雨区域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界碑、界桩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和破坏水库保护区界碑、界桩及警示标志。
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集雨区域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采砂;
(二)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使用含磷洗涤剂;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六条 在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液体;
(三)堆积、填埋、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六)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林地综合管护责任区,通过依法征收林地、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水库保护区内的林木。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应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采伐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树种、株数采伐。
鼓励水库保护区群众将经济果林改种生态公益林。鼓励在水库保护区种植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禁止种植速生桉,现有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恢复为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入库河流两岸建设生态隔离带和种植水土保持林,防止水土流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纳入和补偿等具体工作,实施林木采伐许可。
第十九条 在水库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药、化肥、农膜等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做好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制定施肥技术规范,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种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量,监测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量,并根据监测数据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域和限养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域内不得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补偿。在限养区域养殖畜禽的,养殖数量不得超过高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应当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政府应当鼓励自然村或者居民家庭建设三级化粪池,对圈养的少量畜禽的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 高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水库保护区垃圾的处置,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水库保护区内的水电站负责站内滞留垃圾的收集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所在镇建立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障和监督其正常运营。
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日常运营。鼓励建设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设施,增强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库水质。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水质。
第二十三条 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第三方治理方式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委托给具有相应治理能力的单位独立运营。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运营,未经批准不得停运。
污水管网运营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废水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等方式积极参与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鼓励水库保护区居民通过转移就业、外出务工、外迁安家、建设安置园区等形式,提高水库保护区人口自然生态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和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资金和技术,调整水库保护区产业结构,优先发展低碳产业,支持镇村集体和个人发展绿色经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高州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水质进行日常巡查管理。
高州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清理库床淤积物,打捞和处置垃圾、水浮莲、蓝藻等漂浮物,防止污染水质。
高州水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生态养鱼规划和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标粗投放计划,保障水质。
第二十九条 高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水库和入库河流水质状况,科学布局水质监测点,建立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及时查处水库保护区水污染事件。
高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监测档案,及时登记录入排污单位排污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保护区内的水体进行排查,并通过标示牌、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公布受污染水体区域、责任人及治理达标期限。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受污染水体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合防治工作机制,对垃圾处置、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水质监测等问题实行联合巡查和执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水质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环境保护、水、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质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通过信息平台实时共享。
环境保护、水、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公开水库水环境质量、水质监测、排污单位名录、行政处罚情况、水污染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库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高州水库管理机构行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高州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库水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保护目标责任制的;
(二)发现污染和破坏水库水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未依法公开水库水质相关信息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补偿资金和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爆破、采矿、采石、采砂的,由林业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葬坟、掩埋动物尸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报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液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堆积、填埋、倾倒、排放工业废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堆积、填埋、倾倒、排放城镇垃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毒鱼、炸鱼、电鱼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限养区养殖畜禽,养殖数量超过高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报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第三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停止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水质基本归类饮用水类:
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
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
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
污水类
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