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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解决方案范文1
武大吉奥数字国土解决方案
系统功能 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国土交易、矿产资源管理、建设用地审批、耕地保护系统、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及地质灾害监测和网络。
特点 所有信息产品均经过统一规划与设计,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交流和共享,避免电子政务系统中的“信息孤岛”和系统之间的信息无法交流的现象;武大吉奥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与国际先进GIS技术紧密结合,不断消化吸收并创新各类先进技术,为用户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
二次开发优势 B/S架构和C/S架构结合,在满足功能强大高效的基础上,提供用户简单明了的操作模式。在保证系统框架模块完整的前提下,可根据用户的特定需求,对产品进行定制,开发个性化的模块,解决用户特定应用问题。
SuperMap国土资源“一张图”
总体结构 系统通过元数据库来组织各空间数据,采用工作流管理驱动的方式提供给各职能单位和用户使用。数据集中存贮在市局信息中心服务器,局内机关单位直接通过局域网来访问系统,分支单位和派出单位通过虚拟专线网络接通到市局内网。
系统功能 国土资源综合电子地图:基本地图操作、图/属交互查询、叠加分析、历史回溯与对比分析;基于“一张图”的国土资源监管:工作任务列表、基于“一张图”的业务处理;综合查询统计:业务部门专题统计、通用查询;系统维护:用户组织管理、业务流程管理。
特点 SuperMap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系统采用空间数据库技术SuperMap SDX+,支持大型关系数据库MS SQL Server和Oracle。它通过空间数据库管理框架,建设国土资源空间数据服务体系,在空间数据管理方面具有多源空间数据无缝集成、海量空间数据库支持、海量影像数据集成、强大的空间分析功能等技术优势,并在空间数据库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国土资源数据的历史特性、一体化共享特性、全面查询统计分析等特性。
二次开发优势 SuperMap基于COM组件构建,产品比较全面,功能覆盖广,适合做二次开发,是国内比较优秀的GIS平台。
灵图城市规划应用系统
总体结构 系统采用C/S结构。整个系统主要由用地子系统、路网子系统、图库子系统、地名子系统及规划报批子系统(设计子系统和审批子系统)组成。
系统功能 在C/S结构模式下数据被集中存放于中心服务器,供整个系统的各个客户端进行调用,为所有客户端提供统一的数据服务。系统可实现对城市规划的整体设计与报批。
特点 系统数据库的建设遵循数据完备、准确、统一的原则,这是系统成功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系统总体设计从具体需求着手,强调现实可行性、实用性;系统界面的设计简单、实用,让用户以最方便的操作获取最实用的信息,具有多层安全保护机制,确保各种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次开发优势 C/S结构,保证对空间图形数据处理和传输的快速响应。灵图VRMapIMS的二次开发工具包,快速、灵活构建网络业务应用系统,可以快速地对VRMap常用的、核心的功能进行包装和整合,实现客户端的高效定制。
中遥地网GeoBeans系统平台
系统结构 中遥地网的GeoBeans采用与平台无关的Java语言JavaBeans构件模型以及Com组件模型,可在多种系统平台上运行,支持栅格和矢量图形的处理。
系统功能 兼容多种空间数据格式;处理1000G字节以上的分布式海量空间数据;与多种大型数据库(Oracle、Sybase、SQL Server等)相连;在线统计数据图形化,如统计专题图、直方图、曲线图、饼图等;路径分析,如乘车路线、最佳路径、管网管理、公交站点查询等。
特点 三维海量空间数据组织、;屏幕智能取图;文图智通(智能地在文字与地图之间建立连接);文文智通(智能地在文字与文字之间建立连接);与MIS、OA系统融合;适应Windows、Linux等平台;空间信息网络智能搜索与服务;手机地图服务;移动目标网络导航与监控。
二次开发优势 中遥地网GeoBeans使用简单、维护方便、支持二次开发和跨平台使用。用系统自带的智能二次开发向导,十分钟就可以建立一个地图网站。
ArcGI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
总体结构 系统采用三层架构,管线数据存储在Oracle9i for AIX数据库服务器中,中间层叠加应用服务层,提高了系统安全性,应用层根据应用方向的不同,在内网的综合应用子系统、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客户端以及Web信息上分别采用ESRI公司的不同开发组件实现。
系统功能 以电子地图为基础空间数据、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为资源,通过地下管线信息和城市基础空间信息的联合查询、统计和分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了技术决策支持。
特点 该系统把ArcGIS平台的功能与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的应用充分结合,在系统功能开发和空间数据存储管理方面都进行了创新性的尝试,如率先采用支持TB级空间数据存储的专用数据库模型与ArcGIS平台的AO、MO控件相结合,提高了可靠性和稳定性。并利用专业的分析算法和专业模型,对管网数据进行深层次的网络分析,如爆管分析、关阀分析和管线三维动态显示等。
二次开发优势 ArcGIS的产品支持包括UNIX和Windows在内的大部分操作系统,产品线比较长,提供了多种满足不同需求的软件产品,它的MO、AO、ArcEngine支持基于COM的二次开发。
MapInfo位置智能解决方案
总体结构 MapInfo能提供独特的、集成的位置智能解决方案,具体包括综合能力、核心软件、全球全套数据集、服务和行业市场专家及解决方案。其中核心软件是位置智能方案实现的基础。
系统功能 为用户提供了包括移动应用、桌面应用系统、客户/服务器模式产品 (B/S架构和C/S架构) 和空间数据库引擎的产品线。
耕地保护解决方案范文2
关键词:农业;资本市场;南通市通州区;建议
一、我区农业规模经营现状
2010年,通州区从事粮棉油等大宗作物规模经营(50亩以上)面积4.6909万亩,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4.47%。我区在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十分尊重农户的土地利益,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流转原则,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在不损害原承包农户的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流转形式。
首先,通过支付给农户一定数额的流转费用增加农户的显性收入,这是土地保障功能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目前我区土地租赁型规模经营面积1.1531万亩,占总规模经营面积的24.58%,其中种田大户5户,面积730亩。从对5个种田大户调查的情况看,影响他们规模生产的主要因素是土地流转费、劳动力价格及粮食生产效益。
其次,积极引导组建各种形式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使农户参与其中,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按股分红的基础条件,这种将承包权转化为股权的新型流转形式,巧妙地将土地的保障性功能转嫁为土地的增值性功能,目前我区土地股份合作社34个,经营面积2.2429万亩,专业化服务组织68个,其中经工商登记注册49个。
第三,积极推行“企业(园区)+农户”的产业经营模式,允许农户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开发经营,获取处于农业产业链上游的务工收入,增强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联结。目前我区农民合作型0.9861万亩,占总规模经营面积的21.02%,服务型2.5517万亩,占总规模经营面积的54.40%。
二、农业嫁接资本市场的解决方案
随着粮食收购和市场价格放开,流通主体多元化,外资及股份制企业也进入粮棉油直接收购领域,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业公司需要懂得在资本市场给自己规避风险。比如小麦价格上涨,对于金沙银河面粉有限公司这样的以小麦为原料的企业就是原材料上涨,企业可以在大批购买原材料同时在郑州商品期货市场做原材料价格套期保值,就是买入远期小麦期货合约,以规避因未来小麦价格上涨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风险。对于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等农业种植公司就是反过来卖出做空,以避免因小麦价格下跌给自己承包土地种植带来的风险,对于我区的酿酒、面粉等所有以小麦为原材料的企业都需要做这样的金融基本知识普及。
三、将“延期点价”和“套期保值”相嫁接
在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如广德油脂、银河面粉、银珠米业)与种粮大户与专业合作社之间采取“延期点价”的方式,签订粮、油收购合同,企业再通过“套期保值”将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转嫁掉。农民手中的粮油,其价值,而非价格,终于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点价”在农产品贸易中并不新鲜。它不但可以让农民摆脱“惜售”心理,又保证了工厂有粮油可用。同时让农民省下了运输、存储、损耗的费用。在“公司”与“合作社”签订的这份粮油收购合同中,并没有规定粮油的收购价格,而是规定粮油收获后预售给企业加工,从粮油入库一直到明年的新货上市之前,企业每天根据粮油现、期货市场价格的变化向合作社农民报价,农民觉得哪天价格合适,可以随时提出结算。其间如果国家出台保护价收购政策,企业则按照保护价支付农民粮油款。我区许多农民经纪人多年前就采取这一方式收购油菜籽,但反映“曾赔得很惨。”这种方式等于将农民的风险转嫁给了贸易商,一旦市场价格高于收购价,收购者就会赔钱。
所谓“套期保值”,就是农民交粮油入库的同时,企业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数量相当的期货合约,如果粮油市场价格上涨,农民在较高价格点价,企业卖掉原来买进的期货合约,以期货市场收益弥补现货市场增加的成本。通过远期的套期保值,规避市场价格的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企业”的做法,相当于引导农民进入期货市场,自己则充当一个大型的经纪人。对种粮大户来说,种植粮油有两种风险,一是价格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一是天气变化带来的自然风险。进入期货市场,可以锁定市场风险。对企业来说,生产资料有了保障,手里有粮油,心中不慌。粮油来了就加工,直接变现,节省了自有资金。在企业普遍缺少生产资料时,又能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对政府来说,企业收粮油等于帮助国储降低成本,同时解决农民卖粮难。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这都是一个多赢的解决方案。
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中长期政策建议
向上打通资本市场,向下守住农业根基,需要政府打出一套组合拳。粮价是百价之基,国家千方百计保持粮价稳定,不容许粮价出现大幅波动。“延期点价”和“套期保值”可以让农民和企业都有稳定的收益,但它并不能获得更丰厚的利润。抛开国企责任不说,企业生存的要义在于利润最大化。
一是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从粮油的种植开始,统一品种、规模种植,明确使用双低油菜籽品种、非转基因的粮食种子、化肥、农药、收割等种植的标准,田间作业全部采用机械。
二是提高财政补贴额度。在流转土地时给予政策倾斜,包括少收或不收土地流转费,部、省、市等农业补贴项目向种粮大户倾斜,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种粮大户可以用其作物作为担保进行贷款,并可以选择用谷物来充抵偿还贷款。
耕地保护解决方案范文3
自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以来,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态自然环境的保护。其中,林业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木材。然而,由于不加节制的开采,造成对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为此,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研究退耕还林的基本内涵与需要遵循的原则,且深入地研究退耕还林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的作用,旨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退耕还林;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研究
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自然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经济发展质量。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向自然界索取大量的林木资源,造成对生态环境不同程度的破坏。为此,通过采取退耕还林的政策,对我国生态环境加以改善,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更是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
一、退耕还林的内涵
按照我国林业局对于退耕还林所作出的定义可以得知,退耕还林的创立与实施以多个角度为出发点。就环境保护方面而言,通过退耕还林的实施,有步骤性、计划性地改善荒漠化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在加强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更将以各个地区的特点为出发点,适当地种植多样性的植被,对于恢复原有植被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都具有重要作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的过程是一个兼具科学性与系统性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改善存在水土流失问题的地区,相应地增加多样性植被的种植;另一方面,通过造林方式对荒漠山地加以改造。因此,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既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又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兼顾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加强对生态自然环境的保护,是造福人类的重大举措。
二、退耕还林的原则
在实施退耕还林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地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改善。第一,在改善生态环境时,应当以综合性发展目标为指导,相应地确立合理的实施目标,在推动与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应当有效地利用好经济变化、资源变化与环境变化;第二,退耕还林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个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变化因素等,充分地考虑各地区在改善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环境状况的差异性,相应地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案。为此,相关人员在实施退耕还林之前,应当深入地分析该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变化因素,合理地实施有效的对策,既要做到因地制宜,又要达到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第三,重视植被的多样性,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之前,应当确立明确的改善目标,切实做好防风固沙以及防止水土流失等工作,实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第四,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时,应当充分地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地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的相互统一;第五,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对生态环境变化加以改善,而且应该对该地区的农业产业结构加以完善,进一步地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如通过挖掘区域的景观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提升产业结构的多样性,促进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两者相互协调发展等。
三、退耕还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
1加强对水土流失的控制
通常情况下,在未实施退耕还林以前,多数陡坡耕地种植条件恶劣,在雨水以及地表水的冲刷作用下,极容易引发水土流失的问题,石漠化现象严重。通过对大部分陡坡耕地进行造林绿化,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新种植的地表植被通过发达的根系固定土壤,枯落物逐年累积,降低了地表水的冲刷力度,从而实现对水土流失的有效控制。
2恢复植被多样性
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之前,地表的植被非常稀疏,植被样式以杂草与庄稼为主,种类非常单一。通过退耕还林乔-灌-草结合的多层次立体结构种植,退耕地植物种类丰富各异,不仅科学合理地实现了地表植被的多样性发展,使群落环境相对稳定,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生态效益。
3改善空气的质量
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之后,种植了多种植物配置模式的地表植被,成片的森林减少了沙尘天气的发生,降低了危害。种类丰富的植物能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释放氧气,对生态系统及大气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林草植被达到一定面积后,对区域内小气候的影响较为显著,森林在蒸腾作用下,能够降低气温,提高地面湿度,甚至增加降雨,逐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4改善土壤的性质
退耕还林实施后,地表累积逐渐增厚的枯落物层形成了天然的保护,有效地截留降雨、减少雨水对地表的侵蚀,减弱了雨水对地表的直接作用。同时枯落物经过微生物分解作用释放有机物,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加,土壤质量得到提高、土壤结构得到优化,增强了土壤抵抗冲击、侵蚀以及自我修复的能力。
5旱涝灾害的缓解
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之前,不仅地表植被覆盖率较低,而且存在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甚至会造成河流阻塞以及引发旱涝灾害等。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之后,通过增加地表植被,有效地固定土壤,减少了地表径流对土壤的侵蚀,缓解江河湖库的泥沙淤积,从而实现对洪涝灾害的有效控制。同时,通过森林植被对小气候的改善,地面附近降温增湿,降低了干旱威胁程度。因此,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减轻旱涝灾害的重要方式。
6提升生物的多样性
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之前,地表植被较少,缺乏多种生物的生存空间,耕地环境中生物物种也相对单一。退耕还林实施之后,为动物的栖息和繁衍增加了更多空间的同时,也为微生物提供了就地保护的良好场所,对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持生态环境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结语:综上所述,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在增加森林覆盖率的同时,减少水土流失,进一步地改善区域小气候,达到净化空气、改善环境的效果。因此,应当重视退耕还林政策实施,这为自然生态环境的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海涛.浅谈退耕还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J].价值工程,2014,30:312-313.
[2]李智宏.退耕还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J].现代园艺,2015,24:172.
[3]许宁.退耕还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J].江西农业,2016,03:42.
耕地保护解决方案范文4
【关键词】增减挂钩 占补平衡 GIS
目前福建省旧村复垦项目指标审核、结算工作以纸质报件方式进行,申报效率较低,可能因为某些文件不符合审查要求,而使得整个报件需要往复来回周折;在审查过程,因对报件进行审查的环节相对较多,采取纸质文件运转效率不高。按现行日常管理方式,项目申报、审查、统计报表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近年来,随着我省旧村复垦项目逐年增多,旧村复垦项目指标先行核定、项目实施管理、备案结算工作压力逐年加大。之前,我厅开发了福建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实现了对先行指标的录入、交易签订、备案结算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促进了我省旧村复垦工作,但无法对旧村复垦项目申报、先行核定、项目实施监督、统计查询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为完善管理上的不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对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本文章结合系统建设总结了基于GIS的土地复垦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反面的一些方法和经验。
1 项目概述
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实现土地复垦和建设用地项目指标核定网络申报、实现对项目进度的日常监管、实现相关管理系统之间联动、提高项目指标先行核定效率。
1.1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用地增减挂钩的工作流设计、数据库建设、系统建设、系统部署。
1.1.1 工作流设计
工作流程设计的内容包括通过需求调研,结合实际工作的应用,将工作分解成对应的任务、角色,并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将任务与角色串联起来,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过程控制的目的。
1.1.2 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建设包括业务数据库、空间数据库与附件数据库建设。
1.1.3 系统建设
用地理信息技术将地图数据和各类业务数据有机集成,实现便捷、直观、丰富的查询、管理等功能。
1.1.4 系统部署
系统部署于政务内网环境,需要配备服务器、防火墙、数据库、地图引擎、操作系统等软硬件件设备。
1.2 相关概念
1.2.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1.2.2 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
1.2.3 GIS
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它是一种特定的空间信息系统。它是在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支持下,对整个或部分地球表层空间中的有关地理分布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的技术系统。
2 解决方案
2.1 系统设计
本项目采用B/S三层体系结构,包括应用层、服务(业务逻辑)层、数据层。其中将实现人机界面的所有表单和组件放在应用层,将所有业务规则和逻辑的实现封装在负责业务逻辑组件中,将所有和数据库的交互封装在数据访问组件中。
基础支撑层:包括系统运行的软硬件支持。硬件包括服务器机房、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软件包括操作系统、GIS服务平台等。
协同工作组件层:包含工作流平台,智能表单,报表组件,安全认证等。
数据层:包含业务数据库、附件存储、空间数据库等。
应用层:包含增减挂钩系统核心应用、GIS图形辅助系统、报表平台等。
用户层:包含增减挂钩系统中的所有用户,如:县(市、区)、市、省厅各级用户。
2.2 用户设计
系统用户分为县级用户(县、区国土资源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市级用户、省级用户和系统管理员。
2.2.1 县级用户(县、区国土资源局和项目业主单位)
旧村复垦项目组卷上报;挂钩指标交易管理;向市国土局申请复垦项目验收;申请复垦项目变更;将验收信息录入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进行项目备案。
2.2.2 市级用户
在系统中审查县局上报的实施方案,并填写会同农业局的审核意见;填报项目验收意见;查询统计辖区项目信息。
2.2.3 省级用户
对县(市)上报的项目进行核定,给予审核意见;对项目增减挂钩指标进行先行核定;将核定信息录入指标交易管理平台;待验收项目抽查;项目进度督办。
2.2.4 系统管理员
负责为了保证整个系统的健壮运行而进行必要设置,包括工作流程编辑调整、表单报表模板定制、用户权限管理、短信提醒设置、数据字典设置等。
2.3 主要业务设计
2.4 功能设计
系统按功能共分为八个模块:指标网上审核模块、项目进度管理模块、项目变更管理模块、项目验收备案模块、项目抽查管理模块、指标网上交易模块、系统设置管理模块。
指标网上审核模块。项目组卷上报:由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报件,将指标审核所需的电子材料通过新建项目录入系统。报件相关的WORD文档、现场照片、界址点坐标信息(导出来的坐标)、CAD文件等实施方案内容进行整理,并上传到文件服务器。
指标先行核定:省厅用户根据县级用户申报的指标,进行指标先行核定,设定实际先行核定的数值。通常先行核定的数值为实施方案申报指标的75%(参数可以动态设定)。
项目进度管理模块:包含进度跟踪预警、跟踪信息填报、进度报表统计。
项目变更管理模块:包含项目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审核。
项目验收备案模块:包含项目验收上报、验收上报备案、填写备案审核、指标备案结算。
项目抽查管理模块:包含指标抽查查询、项目验收抽查。
指标网上交易模块:包含项目指标管理、公告信息、指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查询。
查询统计管理模块:包含项目信息查询、交易信息查询、指标明细查询、报表统计查询、指标使用查询。
系统设置管理模块:包含用户信息管理、角色权限管理、表单定义管理、工作流程管理、项目地类管理、短信提醒设置。
2.5 关键技术
2.5.1 图形辅助审核
在GIS系统中展绘出项目地块所在位置(界址点数据直接从CAD软件导出来的标准格式数据);对申报先行核定项目与其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旧村复垦)项目位置、范围进行重叠判断,分析是否重复立项;将旧村复垦项目地块与上一年度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进行叠加分析,统计项目区范围内的地类情况,判断项目区地类是否符合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要求。
2.5.2 水印防伪技术
对项目组卷中,用户提交的所有文档附件材料,添加防伪水印,项目组卷审核时,可以查看加注水印的项目组卷详细内容,审核通过之后,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备案,纸质材料必须从增减挂钩管理系统中在线打印(包含防伪水印)文档。水印防伪技术,主要是用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省厅用户文档审查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使提交备案的文档材料与增减挂钩系统中所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
3 结束语
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在用地增减挂钩的管理中,实现项目指标核定网络申报。各县(区、市)通过网络申请旧村复垦项目指标审核,项目电子材料符合规定后,省厅予以正式受理,再上报纸质材料。实现对项目进度的日常监管。对上报省厅先行核定的项目,实现省、市、县三级实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度情况,对进度慢的项目,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加快进度。实现相关管理系统之间联动。开发后的系统将与用地报件网络审查系统、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等相连接,实现数据共享、相关统计数据实时查询功能,提高统计等管理工作效率。提高项目指标先行核定效率。受理报件进入审核流程后,对各个审核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减少项目材料申报、指标审核过程中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消耗,加快项目审核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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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晓森,杨庆媛,马寅华,王兆林,鲁春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分析――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7.
[3]倪磊,郭晓明,邹俊华,朱兆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点复垦整理潜力评价分级――以2012年江西省瑞金市增减挂数据为例[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城乡建设,2012.
[4]王海华.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的几点思考[J].华章,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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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解决方案范文5
关键词:土地制度;农村社会保障;生产要素;公共品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03-13
作者简介:蔡少琴(1975-),女,广东澄海人,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学;李郁芳(1957-),女,福州人,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运行与政策、政府规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0YJA7901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体制的解体,国家向村社让渡土地所有权,同时也转嫁了社会保障公共品的供给义务,国家事实上不再承担农村公共品开支;村社则以向成员分配集体所有的土地来体现对成员的保障[1]。每个农户承包了一块农地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有了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贫困、失业、工伤、疾病、养老等困难被认为能一揽子得到解决。土地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替代物,长期承担着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就业的直接保障功能和养老、医疗的间接保障功能[2]。现行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中显著考虑、郑重顾及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因素,集体所有制的主要道义目标是为9亿农民提供生存保障[3]。
对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的研究,可以追溯到Jmaes C. Scott的农民“道义经济”理论。温铁军 (2002) 明确提出,农地现在最主要的功能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社会保障[4];吕军书等(2011)认为农地规模化制度安排要首重农地的保障功能[5]。但是,近年来不少学者看到了农地保障功能的缺陷及其弱化的趋势,尤其看到了农地制度安排彰显保障功能而抑制土地效率和农业绩效的负面影响(赖盛中,2003;曹正汉,2007;陈希勇,2008),异议之声络绎不绝,围绕强化还是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问题的争论迭起。如在以土地为保障的制度安排下,使用权不稳定造成土地生产性投入不足,均田承包造成经营零碎低效,农民淡漠农业收益却倚重农地保障,低效、甚至无效占用土地,粗放经营、抛荒浪费,造成土地流转集中困难和配置劣化。
土地保障效用与产出效用的享有主体同为农民,如果土地确实能够发挥与社会保障同质的作用,保障功能的长期贡献或许抵消掉损失的农业生产效率还有剩余,对于整个农民群体产生总福利提升的效果,则可得到效用最大化主体——农民的认同。既然农地制度在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之间只能顾此失彼,容忍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也不失为次优的选择。在一个“整个社会没有别的手段替代土地做农民的保障”[6]的较长时期内,在保持保障功能的前提下,损失的生产效率还有望经过农地制度某种微调、变通(如建立运行良好的土地租赁市场[7])得到一定程度地挽回。而若土地不堪社会保障之重,却要为此花费沉重的效率代价,当前首重保障功能的农地制度安排则大有可商榷之处。这样,问题就归结为对土地两方面功能和效率的权衡。本文认为,首先要厘清土地能否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问题,或者说土地保障对社会保障是否具有替代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土地两种功能及其效率的比较取舍才有意义。
二、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替代性分析
社会保障是社会、集体组织或个人储存物质财富,牢实垫底以供不时之需,在危机时刻耗用储存、集聚的物质财富,抗灾御变,维持或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使其免于陷入困境,减少震动,消除隐忧,对经济社会生活起平稳作用的机制。从以上含义,本文归纳了社会保障四方面的基本特征,据此逐项比较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异同,分析土地保障对社会保障的替代性。
(一) 经济保障性
社会保障的实施是对生活资料这类物质财富的耗用[8]。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通常以社会保障基金的形式实现,遭遇风险的社会成员可以非常便捷地将获得支付的保障基金转化为生活资料。为便于比较,我们区分土地保障的两种形式:与土地农业经营权相联系的实物保障形式和与土地所有权流转相联系的货币保障形式。
1.实物形式的土地保障。土地只是一种生产资料,不是人们可以直接享用的生活资料,须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土地收获物供给生活资料。这意味着,在经济保障性方面,土地保障的“可兑现性”弱。在农民遭遇疾病、伤残、灾害等风险时,并不能期望从土地上即期获得物质救助,弥补损失,渡过难关。农民年老时,土地上也不可能有现成的产出,供养其基本的衣食住行。所谓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凭借土地收入的代际转移实现的家庭养老。至于土地的医疗保障功能,只不过是说农民可以依靠土地收益支付一定的医疗负担。从这种意义上说,土地为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了条件,而非农民的社会保障本身。既然仅作为一个条件,土地保障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与劳动力要素和自然生产过程等条件相结合。土地转化为保障生活的物质财富过程,一方面可能因其他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完成,另一方面可能因各种条件的契合度而影响转化率。前者比如农民在年老体衰、重病缠身、遭遇天灾人祸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外出打工等,土地与劳动力与农业自然生产过程相分离的条件下,承包的地块虽在,却起不了实际的养老、医疗、低保、失业保障的作用;后者比如过多劳动力投入到有限且不断减少的耕地资源上,新增产出所能转化形成的边际经济保障递减,劳动者得自土地的平均“失业保险”水平将持续弱化直至从土地上“失业”。
土地经济保障功能的强弱取决于土地实际收益。当前户均土地农业收益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趋于下降,一是农业生产比较收益率持续低下,二是土地配置劣化,三是人口的扩张和土地非农化进程造成人多地少局面突出,户均保有土地数量和质量缩减。相对于不断攀升的基本生存成本,土地收入对农民生存的支持程度日益“摊薄”,土地保障作用正日渐式微。
2.货币形式的土地保障。土地货币形式的保障,指的是间接的、与使用权流转相联系的保障[9]。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承包者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体现为一次性的转让金或者定期的租金、土地分红等,从形式上看具备了经济保障的特征,能够为农民应对当期生存困难提供切实的物质基础。这种以资本化土地收益为基础的保障,实际上采取对农业生产实物形式保障的提前折现来取得保障资金的给付。承包者虽无须亲自从事农业生产即可获得收入换取生活资料,但在土地依法保持农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土地资本化收益只能由其农业生产实物收益派生而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土地保障的属性。
近年来,认识到土地直接保障的局限性,部分研究视角转向给农民以土地财产收益为基础的间接保障思路,认为可通过完善农地流转,改善农业生产绩效,使农民获得更多物质财富,为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物质基础[10]。这种解决方案突出了土地的配置效率,能够一定程度上协调土地保障功能和生产要素功能之间的矛盾,可能兼顾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双重目标。然而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上,这只是一种“新瓶装旧酒”式的改革,保障资金来源仍是土地农业收入,由土地产出在承包者和实际经营者之间分配而来。土地产出分配给承包者部分体现为保障,分配给实际耕种者部分则体现收益。认为这样一来农民的保障问题就迎刃而解的观点,可能某种程度上过高估计了农业生产效率。即便是现代规模化、产业化的农业,如若不具潜力产生充足的利润供土地承包者和耕作者分配,就难以产生土地流入需求,难以形成土地流转市场,间接的土地保障因此无从实现。目前在我国,土地经营性收益微薄,经营者普遍无力承担一笔额外的地租成本,租种需求疲软,流转价格低廉,土地市场交投低迷。期望以承包地财产性收益代替经营性收益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缺乏现实基础。
通过对土地两种保障形式的分析,与社会保障相比,土地保障呈弱经济保障性。
(二)风险分摊性
社会保障的主体和核心部分是社会保险,遵循保险的大数法则。风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概率,而保险具有分摊风险的功能,能够依靠集体的力量实行互助共济,把集中在少数单位和个人的风险损失分散给多数单位和个人承担,通过这种转嫁方式体现整体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的一种资金再分配关系。简言之,社会保障通过风险的分散化解来实现对少数遭遇困境者的保护,构成一种安全机制。
与社会保障相比,土地保障在风险分担、患难共济方面的表现如何?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安排力图实现“均平”和“济困”两重保障目标,分别对应成员权优先原则和生存权优先原则[3]。平均分配土地并根据变动的人口频繁重新调整的土地制度,突出了成员权逻辑,被认为考虑了为每个成员提供生存必需品的社会准则,能给集体带来某种风险分摊收益,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功能[7]。这一安排以每个个体面临相同的潜在风险为预设,并试图通过分配给其大致等量的承包地块来均摊风险,实现“同等”保障。诚然,农民直接经营土地产生自给自足性收益,自产自用的粮、菜、油等,既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又保护农民免受通货膨胀之害,过滤掉部分市场风险,体现一定的生存保障效应。在大多数村庄,表面上看起来人人有土地,人人有保障。然而,正如曹正汉(2007)所认为的,均平的人均耕地在正常年景下尚不足维生,即使不考虑生病和遭遇意外事故,农民也可能陷入难以自拔的贫困泥潭[3]。这一点透过纯农业农村居民年收入长年低于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贫困线[10]的现象显露无遗,故“均平”未必能够“济困”。所谓均分土地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农户的保障,只是一种狭隘的、水平低下的保障。
同时,目前基于均平土地承包的保障,实为一种 “兴衰自负”的封闭式保障,不存在分散消化风险的机制。个体农民只能依靠分得的“一亩三分地”,依靠家庭成员自身的力量,独自承担风险,应对灾难或困难,独善其身,自求多福。农户依托承包地,“承包”了对自己的风险保障。王勇等(2006)从实物期权的角度透视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指出土地保障的性质仅仅是通过风险锁定机制来规避农业经营上的风险,而不是通过风险分散的办法来帮助农户转移风险,所以不是社会性保障[11]。可以预见,由于缺乏风险分担机制,风险在哪一块土地上突发,一旦损失超过农业产出的补偿限度,保障就将从哪一块土地上垮塌。即使考虑到变卖土地获得的财产性收益有可能足以弥补风险造成的损失,土地的保障效用也将一次耗尽,而非长期存在、持续发挥作用。土地保障如此脆弱、不稳定,以致在所有的灾难变故和社会风险面前,每一个体农户,虽背靠土地,却唯有孤身作战,与风险抗衡。
(三)强制统筹性
社会保障通过社会统筹来实现对弱者的接济。为了筹集、积累充足的资金建立社会账户,实行社会互助共济,必须在风险可能分布的广泛范围内,有计划、有保证地进行保险基金的积蓄。为此,要求社会成员交出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用于向当期的弱者提供帮助,以及补偿未来可能的风险损失。这种积蓄不同于为自我保障进行个人账户的自愿储蓄。社会保障的提供有赖于社会账户的形成、积累和再分配。由于在现期收入与未来风险之间的权衡中后者往往被低估,社会成员多半吝于贡献出自己部分现期收入,社会账户很可能无法形成足够的基金规模有效抵御较大范围的风险,这正是马斯格雷夫(1998)提出的德优公共品(merit goods)有效供给的命题。德优品的配置,若从社会基本价值考虑,由私人需求引致的供给将处于次优水平,市场供求均衡的结果是“不满意的”。这要求存在一个高于个人之上的“权威机构”,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对个人的消费作出“满意”或“不满意”的价值判断,并据此进行供给的干预,提供出“满意”的德优品供社会成员消费。社会保障属于德优公共品范畴,通常由国家导向、乃至某种程度上强制民众消费社会保障公共品,培育社会抗风险能力。现代基金型社会保障往往运用一定的强制性手段,依法统一征收社会成员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转化为全社会的保险基金。
土地保障是否具备这种强制积累和社会化分配的机制?显然,在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中,是考虑了统筹再分配的因素的。首先,国家力量和资源退出乡村社会之初,统筹配置财富的唯一途径就是统筹配置土地。以低个人化的农地制度安排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对国家来说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方案[7]。集体掌握了依据村社人口变动调整土地分配或为此预留机动地以获取收益的权力,类似于建立起一个集体统筹账户,集聚、控制了部分资源。土地不定期调整行为如同对农民课征随机税,分割出完整土地产权中的部分权利。集体通过土地的再分配来实现保障的再分配。问题是权利的账户与财产的账户毕竟不同。地权的强制统筹更多侧重应对 “均平”存在的同质风险,疏怠了分布不均、不可控的、无从预测的生存风险。同时,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近年来正在朝向承包关系更多稳定、更少调整的方向变动,大大压缩了集体土地账户统筹配置的空间。另外,为了对面临生存威胁的成员施以援手,要求集中一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扶危济困。农村税费时代实行的乡级、村级范围的提留和统筹(三提五统),按承包地面积向农户提取少量土地收益用于公共事务,一定程度涵盖了生存保障。比如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乡统筹也包含有优抚的款项。不过 “三提五统”涉及的只是极其有限的保障项目,在人均耕地收益本不足维生时,从中分割少量的收入作济困用途,除了加重农户的生计负担,发挥的济困作用其实微乎其微。税费改革乃至取消农业税后,乡村统筹已不复存在,社会保障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来实现风险的消散化解,而目前在我国农村,这一经济基础尚没有建立起来。
(四)社会性公共品属性
社会保障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性公共品,效用波及全社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我国现阶段,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公共品供给能够增强农村社会成员的经济安全感和消费预期,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密切关系到扩大内需、增强国民经济活力、保持中长期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等社会发展目标前景。
公共品的经济边界和政治边界相互匹配是实现公共品供求平衡的基本前提。经济边界涵盖所有从此公共品中受益的个体,政治边界则指为保证支付者与受益者相互匹配而设立的制度——组织结构,理想的政治边界应该正好与公共品的受益个体相对应[12]。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其效用除了满足直接消费者的需求,更有助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公正、安全、繁荣等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这类社会性公共品中包含了消费者私人可分的利益,如社会保障对被保障人直接发挥的扶危济困的作用,还包含了对规模庞大人群的溢出利益。这类物品在布坎南的物品分类坐标中属于“极大规模群体中部分可分的物品和服务”,他认为,当公共因素很重要时,物品的供给组织,至少其融资应是集体化的,通常以“财政”领域内活动的形式出现[13]。即强调政府应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边界匹配理论要求建立与社会保障公共品覆盖全社会的经济边界相匹配的政治边界,以实现其供求均衡。供给制度——组织结构的公共性以及保障金来源的社会性,在对社会保障这一公共品的诸多研究中,几乎不存在异议。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乡之间长期存在着有形或无形的藩篱,公共品政治边界受到人为阻隔难以自然发育、动态延伸以适配经济边界。城市与农村运行着二元的、互不交集的公共品供给体制,在社会保障问题上也不例外。社会保障品的政治边界,城市和农村各自为“政”,泾渭分明,这是不争的事实。有一种观点引用土地所有权的城乡差异来解释国家对农村公共品投入的现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国家已经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交与村社,相当于向农村地区拨付了供给社会性公共品的物质基础,体现出政治边界的公共性。温铁军(2002)认为,承担提供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村社,依据是村社作为土地财产权主体,必须相应履行提供公共品的事权[4]。按此逻辑,农村社会保障外溢向全社会的利益以土地财产权的形式反馈给农村,虽然经过迂回的路径,两个边界仍能大体达到匹配,农村社会保障品的供求应能保持大致均衡,因而我国农村独特存在的“农地保障公共品”基本符合边界匹配理论,具有存续和发展的价值。
这种观点似是而非。本文作如下分析:
村社通过土地承包关系对成员提供“农地保障公共品”,而土地承包遵循村社成员权原则。如果说供给社会保障品的土地是政治边界,从社会保障品中受益的农民是经济边界,村社成员则是“农地保障公共品”的意愿经济边界,是其意图供给保障的范围。土地产权制度设计的初始目的是政治边界等于经济边界。问题在于,目前农民工和兼业农户的普遍存在使经济边界出现了分化与歧义,两个边界的适配发生困难。
第一,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工以及半工半农的兼业农户按其村社成员身份享有土地承包权,他们的理性选择是消极占有土地以保有一定的保障手段。土地难以满足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障需求,因为他们主要从事非农产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与工业化大生产和市场竞争相关的失业、工伤等,而闲置或粗放经营的农地产出极低,处于“最低保障农业”状态,与城市生产相关的潜在风险相比,土地实际收益无异于杯水车薪。以撂荒土地为例,按照土地实物保障与货币保障两种保障形式的分类,在土地抛荒期间,与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实物保障账户的价值为零,与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财产保障账户趋于贬值。这一点不难理解,正如前面分析过,受耕地用途限制,土地财产性收益派生自土地经营性收益,抛荒的土地由于失去经营管理和投入,将日益不适合耕种,在其财产性收益上体现为价值的下降。两个账户的总和对土地承包者发挥的保障作用极其微弱。因此,撂荒的土地作为政治边界,产生不了土地产权制度设计所预期的保障效用,供给不了意愿经济边界所要求的公共品,实际经济边界小于意愿经济边界。村社土地提供的保障,覆盖不到所有村社成员。可见制度运行中政治边界发生效率损耗,被“撂荒”或“粗放经营”了。
第二,在农村耕作土地、从事农业的地地道道的农民,他们是农地保障公共品负有保障责任并能够实际发挥保障功能的对象,而作为实际经济边界,只能凭借承包给他们的土地享有薄弱的、不充分的保障。由于前述离土或半离土的农民不放弃土地,挤占了土地保障的索取权,事实上政治边界所动员的资源中相当一部分从农村流失,外溢到城市和工业,造成显著的正外部性。从城乡关系来看,农地保障公共品的经济边界大于政治边界,其后果是供给不足,这既体现在政治边界的萎缩,即“最低保障农业”造成农业效率的损失上,也体现在经济边界的扩散,即农地保障公共品产生的效用在农业人口与非农人口之间的此消彼长上。农地制度安排不能防止村社提供的保障向城市溢出,被城市分割,某种意义上这是农村公共品向城市的“倒贴”。
第三,城市化进程造成耕地不断减少,并没有相应完成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转变过程。伴随着农业用地转非,村社可用以供给农民社会保障的土地资源减少,但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的保障责任仍留给村社,滞留在农村土地保障体系内。土地不断被征用而需要由土地提供保障的人口却未转移,人口和社会负担被甩给农村社区和剩余的农地[5]。被征地农民依据村社成员权仍寄望于并且不得不寄望于继续从村社获得保障,从而加剧了土地保障在村社成员间的竞争,使土地保障资源变得更加稀缺。土地被动承载着越来越密集的人口的保障责任,却只能产生越来越少的农业产出。从供给保障的物质基础即农业用地的面积来看,农地保障公共品的政治边界缩小了,但意愿受益边界保持原状,两个边界不止不匹配,且差距日益拉大。
可见,土地保障不具备社会保障必备的社会性公共品属性。
三、结论与政策
鉴于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之间呈现明显的异质性,土地保障无法替代社会保障,牺牲土地生产效率换取保障功能便得不偿失,这是土地应当去保障化的根本原因。土地只有卸下保障责任,剥离保障功能,才能释放其应有的生产效率。
本文分析结论虽然与众多研究的“弱化土地保障功能”主张无太大差异,但政策并不是把土地保障从农民那里生硬拿走,也不赞成“土地换社保”的某种所谓土地制度的创新安排来推动农村社保问题解决的方案。农民永远无法舍弃土地带来的安全感,除非存在另外制度化的、稳定的保障带给他们同等甚至更胜一筹的安全感。在未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下碰触地权制度与现存的土地保障,显然只会引发巨大的阻力。本文无意讨论土地所有、分配、使用制度的变革方向,但认为农业比较利益的提高、土地流转形式的创新、发展农村社区保障等种种探索,都只是致力于做加强土地保障功能或扩展土地保障内涵的文章,却不可能自动实现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嬗变。当前由于一味强调农民拥有土地作为其保障,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持续存在发展,农民仍然被排拒在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剥离土地的保障功能,意味着在土地之外提供社会保障,使农民不再依付内嵌于土地中的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公共品受益边界相适应的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性的财政资金。国家不能回避对农村社会保障品的主要供给责任。不论目前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存在多大难度,不论将经过怎样的渐进和过渡,农村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最终是向农民提供公平的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保障体系的经济基础须外生于土地,独立于土地,保障资金来源与土地收益(包括土地经营性收益和财产性收益)相脱钩。任何渐进的实践,都应行走在趋向供给农民土地之外的社会保障品的方向上。
在坚持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过渡目标的前提下,对那些仍然与土地紧密结合着的农业生产者,除了应毫无差别地享有一般标准的社会保障以外,仍然保留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实际上让土地在充分发挥其生产要素功能之外提供了一个“额外的礼物”,即对农业生产的激励。事实上这不仅是合理而且是必要的。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民与市民在产品市场交换关系中处于劣势;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过剩,农村劳动者在与资本的谈判中同样处于不利地位。即由于在市场关系中农民难以扭转弱势的地位,则社会有理由在公共品成本的分摊和收益分享上改善他们的处境,使他们因此能在土地上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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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解决方案范文6
1.反公地悲剧的基本思想
黑勒(MichaelA.Heller,1998)首先提出了反公地悲剧分析框架,他把反公地悲剧定义为多重所有者都赋予了排除其他人使用稀缺资源的权利,并且没有一个人具有有效的优先使用权,当有太多的所有者持有这种排他权时,资源易于低度使用的一种经济现象。黑勒通过考察俄罗斯转轨时期的经济发现了这一现象,在莫斯科路边摊和简易商棚熙熙攘攘,生意红火而正式商铺或商场却大量空置。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黑勒揭示出商场空置的原因是:商场的权利分布不是呈束状而是呈水平状,卖的权利、出租的权利、获得销售收入的权利、获得租赁收入的权利、决定使用的权利、占有的权利等都由不同的多重的机构所有,多个权利人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权利,商场的所有者、使用者、各级经济计划的执行者、各类管制者等都能阻止其他权利持有者有效使用商铺。这种反公地悲剧可以通过市场交易逐渐使权利整合而解决,但受到高昂的交易成本制约。反公地悲剧是一个体制问题,可以通过体制变革来解决。随后,黑勒运用反公地悲剧模型分析了生化研究领域专利权的过度保护问题并进一步完善模型,由于科学领域的相互联系,许多有大量交叉重叠的技术发明由多个专利人持有,当使用者需要获得多种专利投入去创造单一的有益产品时存在复杂的障碍,即反公地悲剧[8]。一项医药产品的开发往往需要同时购买内容交叉的多项专利,从而大大推高了医药开发的成本,一方面导致了新药品往往价格昂贵,另一面直接阻碍了产品研发。布坎南等(JamesM.Buchanan,YongJ.Yoon,2000)进一步完善了反公地悲剧模型并用数学公式与几何图形加以形式化,他们比较了公地与反公地,发现了二者基本逻辑的对称性。公地模型中,个人或企业通过增加投入到公共资源,减少了所有其他人投入的生产率和每个人的租金,而在反公地模型中拥有排他权的个人或企业通过减少投入(通过价格)到公共机构,减少了其他也执行潜在排他权的可利用租金,二者都是一种外部不经济。FrancescoParisi,NorbertS?chulz,BenDepoorter(2000)在布坎南等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问题产权的二元性,认为公地与反公地悲剧是偏离统一产权的对称性的结构性的后果,是使用权与排他权不一致的后果,都是来自于多个所有者使用共同资源的私人和社会激励的失调。至此,反公地悲剧的分析框架已基本成熟。首先,从现象来看,反公地悲剧表现为资源的不充分利用,而资源并非无主之物;其次,从经济本质上讲,反公地悲剧是私人激励与社会激励失调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是外部效应产生的低效率;最后,反公地悲剧出现即产生外部不经济的原因是权利配置不合理导致的使用权与排他权的冲突。
2.农村土地利用中的反公地悲剧
中国农村存在三种形态的土地资源浪费,其一,空间形态上的农村空心化,外扩内空,废弃危房和闲置空房大量存在,导致农村建房占地太多,土地不能充分利用;其二,中国局部农村仍然存在耕地抛荒现象,不少地区农业劳动者以妇女和老人为主,农业的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不足,农地粗放经营,因而,农地尚未充分利用;其三,农村土地尚未充分开发,荒坡、荒岭,耕地区域的边边角角及门前屋后的零星土地等可开发、可利用的闲置土地依然大量存在。三种形态的土地资源浪费均为土地的不充分利用,且在法律上浪费的土地都有相应的所有权主体,符合反公地悲剧的表现形态,是否属于反公地悲剧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其经济本质及外部不经济产生的原因。农村建房占地,建新不拆旧等导致了土地浪费。但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农户建房选址向交通沿线靠拢,有利于更充分地利用公共产品和分享公共服务。而村内旧房不拆一方面因为旧房离农地较近,能够作为农业生产的据点,旧房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可以节约拆迁成本,且能通过实际占有获得未来可能的土地收益。因此,导致农户的个体决策偏离社会最优决策,从经济本质来说是私人激励与社会激励失调导致的外部不经济。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种一户两宅明显违法,但这种违法由于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因而过分依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察去发现和处理,由于农村尚未有健全的土地登记制度,土地行政部门的信息能力十分有限,因而实际法律处理往往十分困难。导致这一违法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所有者没有独立的土地利益,从而没有检举和阻止这一土地违法行为的动力,使法律执行困难重重。农村住房建设本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住房向交通沿线聚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则无权调整农户的承包地以适应这一要求,村内的空房、危房的拆迁、复垦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但土地主管部门、县乡政府、宅基地原主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均有相应的排他性权利,土地整治、复垦收益的利益归属却十分模糊,因而显示出了土地排他性权利与使用权的冲突。总之,农村无规划的建房占地导致的土地利用不充分是由于土地权利配置不合理导致的外部不经济,属于反公地悲剧。
农地抛荒和低效利用在大多数情形下仍然是农户自愿选择的行为,其核心是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激励不足,即私人激励与社会激励的失调,农地抛荒理论上存在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承包方通过转包、出租、转让或由他人代耕等方式改变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二是发包方强制收回土地并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交付他人耕种,但这两种解决方式都依赖于清晰的土地权利配置,由于农地经济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村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发包方通过拒绝提供公共物品而实际享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土地承包者并不能充分地享有转包权,因而在实践中承包地往往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包、转让,而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经济具有同质性,面临的经济机会相似,一旦面临农地收益过低导致的农地抛荒,往往并无实际的农地受让者或承租者,对于土地的发包者来说,只有弃耕抛荒连续两年,才有收回发包耕地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也无法杜绝土地抛荒。在法律实践中,连续抛荒两年的界定十分复杂,土地承包者有土地承包合同的保护,而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强制力并无充足的法律保障,在农村集体经济空洞化的背景下,农民集体本身并无可调度的劳动力甚至基本的生产资料,即使作为发包方的农民集体收回抛荒的土地,仍然面临着转让和转租的困境。概而言之,土地抛荒是农地权利配置不合理导致的一种土地资源浪费,属于反公地悲剧。农地低效利用主要表现在农地由老人等机会成本较小的劳动力耕作,资本和劳动投入相对不足,解决此类问题仍然需要调整土地权利。首先,农地承包权的确定没有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一旦拥有了农地承包权,实际使用耕地的机会成本几近于无,农地具有经济价值,过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农地承包,使附着在农地上的经济机会不能充分实现;其次,农地承包权初次分配强调其安全保障等社会功能,实际农地经营能力的差异无法充分考虑,使得土地高效利用过多地依赖于土地流转;最后,法律虽然对弃耕、改变农地用途等有特别的规定,但忽略农地的经济效益,农地利用仅以土地与劳动的简单结合获得基本生活资料为目标,即农业边缘化趋势并无任何法律上的抑制措施,因此,农地低效利用仍然是土地权利配置问题导致的反公地悲剧。农村未开发土地的闲置问题主要涉及到土地开发或整治由谁来进行,其收益如何分享等基本问题,只有权利清晰才能利益归属清晰,只有明确利益归属才能激励利益相关者采取积极行动,归根到底仍然是土地权利配置问题导致的反公地悲剧。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并无完整的土地处置权,对未开发的土地也只能开发成农地或用作宅基地等,不能开发为非农用地,而未开发的土地往往属于边角地和劣质地,作为农地利用价值不高,同时土地整治要服从相应的土地规划,一般由政府主导,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既无实际的处置权也无法充分分享土地整治利益,因此,往往以未开发的形式保留未来土地经济机会。总之,三种形态的土地资源浪费都是土地权利配置不合理所导致的反公地悲剧。
二、土地权利视角下的农村空心化原因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而就土地的所有权而言则实行的是二元土地制度,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特别规定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而除个别特殊情形外,农地为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地基本上为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部分以农民承包的方式由农户使用。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即的推行保障了农户的农业经营自,曾大大的促进了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和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既有的土地权利配置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了大量农民土地利益的损失和农村经济机会的丧失。首先,直接剥夺农民农地非农化的权利使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者权利残缺不全,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是为了更为科学的配置土地资源,实际上农民主导的非农化更易受到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的约束,由政府主导的农地非农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政府陷入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冲突,地方政府由于有“卖地生财”的利益冲动,往往更有可能突破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的约束,即使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形成,能够基本解决参与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混乱,监督和约束公权力也往往比监督和约束私权利难度更大;其次,国家实行保护耕地政策,作为农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是实际的耕地保护实施者,一方面农民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将会被收回发包的耕地,因而实际上耕地是在农民的农业生产过程中维持耕地的性质,另一方面农民集体虽是土地的所有者,但保护耕地就必须放弃农地非农化的权利,因而农民集体实际上在保护耕地的过程中丧失一定的市场机会,然而,农民个人、农民集体和农村地区在保护耕地中付出的代价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再次,即使不考虑农民的农地非农化权利,国家通过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农地非农化过程中也应给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足够的补偿,但实际上,一方面农民并没有获得作为交易者的市场主体地位,面临着政府的直接的非市场性剥夺问题,另一方面,即使解决了超经济的非市场的权力作弄财产的问题,单个的农民作为交易的一方,相对于政府,其议价能力也相对较弱,农民因此需要一定的组织载体提高其议价能力,帮助其实现市场利益;最后,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不足,失业农民工、老年农民等把土地作为最后的生存依托。在城市非农土地配置中,在土地规划的许可范围内,土地配置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价高者得的市场法则,但农村,土地权利配置中过度关注土地社会功能从而强调土地承包的均等化、土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忽略了土地的生产要素特征和土地市场的竞争特性从而抑制了土地的经济功能,使附着在土地上的经济机会无法充分实现。概而言之,农村空心化形成的是多种经济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土地权利配置失当在农村空心化过程中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首先由于土地权利配置不合理,导致大量的反公地悲剧,土地的经济价值不能充分实现,土地浪费的经济成本相对较小,导致一户多宅滥占耕地的空间形态上的农村空心化;其次,土地权利配置的不合理导致了农业的边缘化,使生存保障性农业大行其道,农村产业空洞化;最后,由于土地权利配置问题导致农村缺乏非农经济机会,农业经济机会也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去寻找经济机会,导致农村人口空心化。
三、农村空心化的治理
1.治理农村空心化应开发农村土地的非农经济机会
治理农村空心化就是要通过增加农村的经济机会,从而改变生产要素单向度向城市流动格局。由于土地是农村最为丰富的生产要素,治理农村空心化应首先从挖掘附着在土地上的经济机会着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落实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非农经济机会对年轻一代农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农村非农产业发展中,农民要面对农村经济未来的不确定性,承受经济发展对农村的长远影响,农民不是简单的市场参与者,而是最为重要的利益攸关者,农民应享有对农村经济事务的剩余控制权。所谓剩余控制权就是作出剩余决定即契约或法律规定之外的决定的权利。土地作为农村经济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农民应有相应的权利处置土地,包括农地非农化的权利,因而,通过农地征用程序实现农地非农化不仅在法理上违背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且从经济治理的角度来看,削弱了农民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利益攸关者的剩余控制权,由此产生如下后果:首先,建设用地的征用制度仍然是一种城市扩张的城市化路径的体现,否定了农村非农化的自主发展,意味着农村非农产业只能由政府主导,而其路径是城郊扩张的城市化路径,显然会导致大城市化,不符合鼓励中小城市发展特别是乡镇发展的政策初衷;其次,即便政府具有充分的回应性,农村自主非农化的缺失也干扰了市场自生秩序的扩展和市场演进过程,大量的市场机会只能在市场演进过程中由市场的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逐步发现,政府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预测市场,从而使农村失去一些经济发展机会;再次,农村非农产业自主发展权利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的创业激情,从而使农村发展过多地依赖外来资本和财政支持,农村内部发展动力不足。农村经济发展前景黯淡不仅使农村人才流失,农村加剧空心化,而且易使社会甚至政府把农村作为负担,农村被边缘化;最后,农民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剩余控制权的不足使农民丧失大量的经济民主实践机会,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内容无实践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空洞化。因此,治理农村空心化应通过土地权利调整,落实农民在农村经济中的剩余控制权,让农民在农村自由地捕捉非农经济机会。
2.治理农村空心化应确保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利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民的土地权利有农民个人与农民集体这一区分,由于个体农民职业、身份、住所都是可变的,因此个体农民的经济机会与农村的发展机会并不完全一致,但作为一个整体,农民要承担农村经济发展的全部后果,因而农村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应属于农民集体而不能分割到具体的农民。农村土地权利调整要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村经济机会,除了加强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落实农民的土地权利特别是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一方面,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即使不能仅仅由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也应具有重大的决策权,另一方面,农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即使不能自主的农地非农化,也应分享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级差地租的主要部分。落实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仅要凸显农地非农化过程的所有者权利,而且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农民集体在农地配置过程中的所有者权利,现行法律中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作为农地发包者的权利上,在机动地的预留、承包地的调整等方面都不能充分体现作为所有者的意志。就法理来说,实际上只要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符合契约精神,农民集体就应该能够依照合同条款对承包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农民集体作为一个决策单元要开创更多经济机会,就必须拥有一定的独立的资产以促进农民有效的合作,一旦农民集体能够调度相对独立的资源,就能避免陷入大量谈判、协调以采取集体行动的合作困境。农民集体决策中农民合意即合作,采用成员集资的方式形成集体资产面临较高的组织协调成本,预留机动地是农民集体在经济上最便捷的实现形式。此外,中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行政村等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主体而不是土地用途管制的监督的主体,若不落实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上级土地行政部门是无根的土地管理部门,直接面对监管分散的农户,滥占耕地建房等农村空心化弊端就无法根除。虽然存在着农民集体的人即村官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但为了制约人而限制农民集体本身的决策范围是不合适的,农民集体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农民集体作为独立的决策单元与外部经济主体的互动分属不同的领域,一方面,内部治理的失灵既不能说明外部干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外部干预也无法改善内部治理。农民集体的决策意志如何体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由农民集体内部的治理结构决定。
3.治理农村空心化应确保农民土地权利,增强农业经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