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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1
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6月中旬以来,省人大农资环委分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以及临安、德清、新昌、武义、温岭等地,就《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此后,省人大农资环委又专门听取了部分设区市气象部门的负责人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lO日,省人大农资环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较为频繁。往往会引发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等次生灾害。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气象灾害对我省的影响程度有上升趋势,气象灾害给我省带来的损失也随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加。农资环委认为,我省气象灾害种类多、灾情重、损失大,防御任务艰巨,通过气象地方立法,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同时,鉴于气象工作具有很强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地方性,涉及面广,需要进一步明确气象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能,界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气象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因此,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农资环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本省实际,总的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就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基层气象队伍建设的问题
我国现行气象工作体制是以部门垂直管理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县气象局是最基层的气象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基层反映。以专业为主导的管理体制,需要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气象工作队伍,以弥补管理和服务的不足。对此,我省是重视的,近几年已开展了兼职气象协理员、义务气象灾害信息员和应急联系人的队伍建设,并启动相关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如台州市已培训了6000多人,舟山市培训了1000多人,效果明显。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7]49号)要求,在乡(镇)、街道配备兼职气象协理员,协助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信息传播、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并在村、社区、公共场所等建立义务气象灾害信息员和应急联系八队伍,配合开展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气象工作人员和职责的规定。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问题
我省是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制定气象灾害监测防御规划,科学监测,预报和预警气象灾害,是政府依法协调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调研中。一些基层单位反映,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各级政府牵头协调组织气象等部门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才能促进工作机制的建立,更好地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气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7]49号)精神,有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此,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职责的内容。
三、关于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问题
我省是雷电灾害多发地区,2004-2006年全省发生雷电灾害400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200多人,经济损失2亿多元。2007年,截止8月底全省遭雷击死亡37人、伤30人,直接经济损失6400多万元。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时,有的部门对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有不同的看法。农资环委认为,依据气象法,2005年3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对规范和深化我省防雷减灾工作,有效开展管理、消除雷灾隐患,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规章的时效性问题,继续确认该规章有关防雷减灾行政许可事项是必要的。为增强全社会的防雷责任意识,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雷电防护装置维护和检测的责任条款。鉴于防雷专业性、技术性强,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雷电风险评估范围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四、关于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的问题
气象灾害防御是涉及多部门、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目前,受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管理体制等因素制约,气象预测、预报、预警水平不高,气象信息收集不全,建立和完善气象与相关部门快速联动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气象灾害信息来源于多个部门。且各部门信息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影响灾情收集的准确性。一些基层气象部门反映,气象灾害的灾情收集工作开展的难度较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由政府出面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为了形成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合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时,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农业、林业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等内容。
五、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问题
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调研中,基层反映。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问题,气象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07)49号)又作了进一步强调。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如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缺乏程序规定,并且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也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程序和范围的规定。
六、关于投入和保障的问题
气象工作服务在地方,需要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3号)对气象工作投入和保障的要求,地方财政既要解决地方应当承担的气象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也要解决地方应当承担的气象职工的生活保障。调研中。基层有关单位反映,近年来,中央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大多倾斜于中西部地区。我省各级财政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和保障力度虽然有较大增长,但有的市县对气象事业投入和保障明显不足。职工同城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气象事业发展和队伍的稳定。农资环委认为,浙江是多种自然灾害交汇区,增加财政对气象的投入,统筹落实气象事业经费是必要的。建议条例草案中明确为地方服务的气象事业经费,应统筹纳入各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农资环委认为,条例草案缺乏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行为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应处罚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增加相关处罚条款的规定。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 漓江水系;农业面源污染;调查;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 X5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9-0237-01
漓江水系是珠江水系主要发源地之一,由19条支流组成,是桂林市人民的母亲河。漓江两岸景色迷人,是中外游客向往的旅游圣地,年接待游客数千万人次,旅游收入数百亿元,成为桂林市经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漓江流域范围自兴安县境内的猫儿山开始至阳朔县普益乡与平乐县福兴乡交界处,进入桂江流域;覆盖4个县5个城区总计48个乡镇587个村委会,总人口229万人,农业人口160余万人;流域面积5 959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1.43%。
据统计,2013年漓江流域内耕地面积10.2万hm2,农作物播种面积24.02万hm2,复种指数2.35,低于全市平均复种指数0.42个百分点。粮食产量51.23万t,水果总产量35.02万t,肉类总产量19.56万t,森林覆盖率为54.26%。2013年,流域内农业生产总产值442 902万元,其中:种植业总产值176 250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9.79%;林业总产值25 629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5.79%;牧业总产值227 470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51.36%;渔业总产值13 553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06%。农民人均纯收入7 625元,低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8 361元8.8个百分点[1]。
1 农业面源污染成因调查
农业面源污染来源于多方面,产生于多种原因。笔者从农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包括化肥、农药等)方面,以及农业生产带来的废弃物(如垃圾、污水、粪便等)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将农业面源污染总结为如下几点原因。
1.1 农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化肥、农药等使用不科学
在施肥方面,根据发达国家公认的化肥折纯量安全值为225 kg/hm2,据研究数据显示,2012年漓江流域内该值为280.5 kg/hm2,远超出国际标准近25%。其中化肥施用量过大问题主要集中于水稻与蔬菜种植,氮、磷、钾施用比为1.00∶0.34∶0.28,其施用量大于该值最佳比(1.00∶0.52∶0.34),加之化肥施用80%以上通过表面撒施方法进行,造成70%以上的氮、磷、钾元素流失,严重降低了化肥的使用效率,并造成了土质板结劣化,是导致农业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农药使用方面,据2012年调查数据显示,漓江流域农药平均使用量约为8 kg/hm2,由于农药喷洒技术相对落后,其中只有20%~30%的农药有效用于农业除害,绝大部分农药流失到了周边的空气、水体与土壤中,这也直接造成了农业面源污染。
1.2 农业生活、生产废弃物处理方式不当,无害化处理力度不足
据统计,2012年漓江畜禽存栏量4 600余万头(只、羽),1年所产生的粪便总量达到6 800万t以上,其中60%左右的粪便直接排放到土壤、水体中。除此之外,漓江流域内农业人口达213万人,1年生活产生的废弃物总量约7 782万t(其中粪便总量约142万t、生活垃圾总量约80万t、生活污水总量约7 560万t),其中70%废弃物未作任何无害化处理。可见,农业生活、生产所产生的废弃物是农业污染的又一重要原因。
1.3 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生产资料循环利用率低
农地膜随地处置,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在漓江流域内较为普遍,据统计,2012年流域内农地膜平均使用量为150 kg/hm2,基本上是一次性使用后便不再回收利用,由于农地膜不宜降解、腐化,残留的农地膜对土壤的土质以及农作物的生长都将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此外,每年农作物秸秆体量庞大,其中10%~20%的秸秆用于农村生活能源,其余大部分都就地焚烧,燃烧所释放的有毒化学物质直接造成了空气污染。由于环保意识淡薄,部分聚酯类农业包装袋随意丢弃,深入土壤、沿着地表径流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2]。
2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宣传与落实不到位
广西桂林自治区已于2011年底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但该条例宣传力度有待加强,通过走访调查结果显示,不足10%的流域内农业从业者知悉该条例,由此可见,农业环境保护执法并不乐观,并未切实落实。
2.2 农业环境保护经费不足,政府财政投入欠缺
农业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需要在技术研究、实验创新、成果推广、技能培训、法制宣传等多方面长远布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撑。然而,目前政府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财政投入占比小、经费少,难以建立良好的农业环境保护体系,使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稳步推进难度较大。
2.3 农村可持续发展意识薄弱,农业环境保护科技含量较低
由于环境保护教育力度不足、法制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等多方面因素,农业从业人员往往在环境保护方面意识淡薄,导致污染情况随处可见。加之目前漓江流域内农业生产现代化步伐较为缓慢,农业环境监测能力严重不足,无法通过健全的监控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检测与预警,导致农业面源污染处于恶性循环中。
3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议
3.1 以可持续农业为核心,发展节约型农业经济
着力实现从传统粗放型农业经济向节约型有机农业模式改变,提高生产废弃物的无害化治理程度,对农业废弃物进行合理再利用,将废弃物变废为宝,全面提升综合效益,实现现代化农业良性循环。具体而言,大力推广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沼气综合技术将农业生产废弃物(如畜禽粪便等)转变为清洁能源,降低了能源成本,解决了废弃物处理问题,减少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锻压技术将秸秆回收制造成装修合成木板,创造附加价值,推动可持续农业稳步发展[3]。
3.2 科学推广农业生产原料使用方法,从源头控制农业污染
一方面注重优化农肥施用格局,利用科学技术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便于施用,提倡用有机肥料代替化学肥料,进而提升土壤土质。另一方面提升农药喷洒自动化程度,实现全面科学施药、安全施药,并科学规划农药使用量与使用频度,提高农药使用率,降低农药施用对农业环境造成的污染。
3.3 建立统筹治理多方协同机制,营造全民防护治理氛围
农业污染防护与治理繁冗复杂,需要政府、社会与全民多方协同,建立完善的统筹治理、高效协同机制尤为关键。其中,政府应不断完善、细化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得相关法规切实执行,除此之外,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将农业环境保护深入到每一位农业从业人员心中,政府还应考虑对农业从业人员的补贴优惠政策,农民遵纪守法的同时切实得到实惠,使得农业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4]。
3.4 加大农业环境保护投入,深化农业技术变革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型的动力。政府在重视综合执法、综合监管的同时,应加大对农业环境污染防护与治理的财政投入,积极推广新理念、新技术,为新产品的研发、试验、应用、推广及宣传保驾护航,鼓励科研院所、社会企业投身到农业污染防护与治理的系统工程中,深化农业技术变革。
4 参考文献
[1] 桂林经济社会统计年鉴编委会.桂林经济社会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2] 付丽霞,李云乐.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析[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4(7):2285-2289.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3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第五条对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耕地质量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实施;负责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杆还田等技术;参加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应当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组织或者参与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负责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依法组织对有关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县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和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耕地质量标准。
四)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经费。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五)县水务等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等。
第八条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制定和实施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的程序:
1.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初稿;
2.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3.将论证通过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中低产田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田间排灌设施的建设、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新开耕地后续培肥等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能力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原则: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3.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须邀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加强监督和指导。
5.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项目主管单位应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没有出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四)项目论证程序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会议之前,书面函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资料。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进行可行性论证。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和土样检测、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管理规定
一)严格耕地质量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审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要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鉴定等级及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占补耕地质量相当的原则,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程序
1.申请。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工作。
3.鉴定。根据《省耕地质量评定办法》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鉴定专家组并制订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土样,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土壤样品及有关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签署鉴定结论,核发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评定所需费用由申请评定者承担。
三)对补充耕地的验收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自行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验收组每个成员都必须在验收意见上签字以示负责,验收组人员不得是项目的参加人员。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状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新增耕地使用和管护落实情况和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按照《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作好补充耕地质量的监管。由农业局对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肥力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性地实施补助绿肥种子、施用有机肥料、推广秸杆还田等地力培肥措施,以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第十条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深度为20厘米以上。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二)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块所属组、村、乡范围内的新开垦耕地或劣质地。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土壤分层堆积,适时用于补充的耕地。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
第十一条耕地质量环境保护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以及其他防止破坏耕地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和工矿区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合格后,方可排放。
三)所有建设项目经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环保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耕地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涉及耕地质量的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或论证意见未达成一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县人民政府不予签署意见上报。项目竣工验收前没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耕地质量验收合格意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结算资金,审计部门不得出具合格审计报告。
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未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要求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不予签署审批意见。
三)经批准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其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没有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县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占用耕地处置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未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把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步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设立专帐,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
五)为切实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克服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现象,建立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长效机制,按30元/年/亩新增耕地的标准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预留。建立专户,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
六)凡违反《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4
论文摘要:阐述了从江县农业环境污染的现状及成因,提出了治理对策。
从江县的农业环境污染,主要是农药、化肥、地膜等农用物资的不合理和过量使用,作物秸秆的不当处理,以及人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等的随意排放造成的,虽然目前危害不大,但如果不加以重视,也会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和资源退化。由于从江县地处长江、珠江两大水系中上游,若因农业环境污染引发水体污染,将对下游群众带来重大影响。因此,抓好农业环境污染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1 农业环境保护污染现状及成因
1.1 种植业
1.1.1 化肥。施用量不大,但使用方法不当。据调查,从江县年均使用化肥量4 200 t,平均 349.5 kg/hm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90 kg/hm2, 85%以上采取撒施,造成土地板结,肥料利用率低,肥料养分易流失,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水体富营养化。
1.1.2 农药。从江县每年使用各种农药实物100 t左右,平均8.25 kg/hm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杀虫剂占75%。但施药器械和方法落后,大部分药液洒落于土壤表面,造成土壤中农药残留;农药瓶、袋乱丢乱弃现象严重。所以70%~80%的农药都流失在土壤、水体和空气中,污染环境和地下水。
1.1.3 秸秆。农作物秸秆特别是油菜秆存在露天焚烧现象。每年各种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约20万t,其中被用作饲料、积肥、沼气利用约占总量的60%,露天焚烧或直接抛弃约占总量的40%。这些秸秆被随意焚烧,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
1.1.4 农膜。全县每年使用农膜约50 t,农膜回收率85%以上,但仍有少部分地膜残存于农田土壤中,造成耕地理化性状恶化,通透性变差,分解产生有毒物质污染土壤,并有加重的趋势。
1.1.5 传统灌溉方式。传统的灌溉方式加重了对流域水体的污染。全县农田灌溉总面积约0.53 hm2,多数采取漫灌或串灌,导致污染面积扩大,水体污染加重。
1.2 畜禽养殖业
1.2.1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低。全县畜禽养殖年产生粪便总量约50万t,无害化处理不足20%。
1.2.2 畜禽粪便流失量大。家庭或散养户未经处理的粪便露天收集堆放,经日晒雨淋,流失率约为20%。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水也基本未作无害化处理,造成环境和水体污染。
1.3 农村生活污染 2007年全县人口32.8万,据估算每年产生人粪尿总量近15万t,生活垃圾产生量在3万t以上,生活污水产生量约500万t,采取卫生公厕、无公害处理人粪尿约15%,多数为直接还田。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基本未作无害化处理,因此大部分随地表径流水进入水体,形成生活污染源。人口多、密度大的城镇,污染越严重,如流经县城的停洞、下江,污染已十分严重。
2 治理对策
2.1 加强农业病虫害监测,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现代农业生产中,农用化学物质的投入对保证农业增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过量或不合理使用也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影响着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减少农药污染的措施:①加强病虫监测预报,及时信息,指导农民防治和合理使用农药;②提倡综合防治,以农业防治为基础,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新技术;③科学合理用药,提高农药有效利用率;④认真贯彻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按规定使用农药,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2.2 科学使用化肥,增施有机农家肥 通过土壤普查和土壤养分监测,推广使用配方施肥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化肥的流失和挥发。同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采取堆腐还田、牲畜过腹还田、沼气发酵还田、食用菌生产等措施。在科学施肥的基础上注重水土保护,发展节水农业,不断改善土壤环境。
2.3 积极推广和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技术 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的建立,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各项措施的落实,实现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农业污染。
2.4 示范推广生态农业新技术,不断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如在农村大力沼气生态建设,把“一池三改”技术落实到位,沼气建设与庭院经济开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彻底改善人居环境。
2.5 做好废弃农膜的清除、回收,防止“白色污染” 逐步扩大易降解膜和各种专用膜的示范推广,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清理回收残膜,保护农田生态环境。
2.6 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合理使用准则等相关法规,强化对农业投入类产品市场的监管,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和农产品的危害。
参考文献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5
黑龙江省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1)补偿资金来源:1)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偿。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对生态服务提供者给予补偿的专项拨款,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农业低碳经济生产的补偿款。2)社会补偿指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对农业生态环境治理的援助。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宣传,集合社会力量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设立民间农业生态补偿组织,筹集社会资金投入到农业低碳化生产中。3)区域内部补偿,对遵循“低碳经济”原理进行农业生产,广泛采用农业低碳新技术和生产模式,对农户给予补偿。(2)补偿方式:1)政策补偿与技术补偿相结合。省级政府则可以根据本区域农业低碳化生产情况,出台相应的补偿法规,并以技术扶持的形式对低碳经济下的农业生产中资源环境保护给予支持。具体方式有:各级政府聘请农业专家开展低碳农业技术服务,给予技术辅导,培养农业低碳化生产地区的技术人员和农户。2)政府补偿和民间补偿相结合。政府补偿指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及实物等形式给予的补偿。民间补偿主要指农业低碳化生产的企业、农户间通过技术转让费、土地使用费等形式自愿建立的补偿机制。
中国区域农业协调发展的制约机制
1.建立环境财政与农业碳排放税收制度(1)加快建立“环境财政”并给予多渠道融资的政策支持。资金来源是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财政保障和关键,所以应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支持并不是提高生态效益的唯一途径,市场机制也可以在农业低碳化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鼓励私人企业对绿色农业的投资、低碳农产品生产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设立农业低碳化生产方面的基金,发行中长期债券等筹资方式。政府要给予农业低碳化生产融资的政策优惠,把以上各种融资方式正常化、渠道化、机制化,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实现农业生产低碳化。目前,黑龙江省主要通过对种粮大户进行财政补贴和农业保险补贴,但没有广泛地深入到农业低碳化生产中。黑龙江省应出台《低碳农产品生产的财政补贴政策》,对低碳生产的农户进行资格认定,界定补贴的农产品品种,对农户给予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因而应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农业生态补偿的力度。将筹集的资金优先分配到农业生产中节能降耗效果明显、低碳农产品品质优良的地区。采取“以能代赈”等措施,以政府的财政拨款或优惠政策,鼓励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的使用,为农业能源供应提供有力支撑。(2)开征“农业碳排放税”。农业碳排放税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规定,具有一定特殊性,但黑龙江省的农业碳排放量已在全国处于前列,应在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在本省进行试点,提早规制农业生产中的碳排放问题,具体可参考已开征农业碳排放税的丹麦、芬兰等国[4]做法。农业碳排放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农机总动力、农药、农膜、农药等产生农业碳排放的来源,其范围可以逐渐放宽。农业碳排放的税收体系设计,应考虑到农业经济主体的承受性、全省征税的可操作性。农业碳排放税在纳税环节的选择、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方面要将征税点与污染点结合起来。可将农业碳排放税与农产品中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残留污染点相结合。这是由于农户过度使用农用化学物质导致其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外部不经济影响,以征税的形式来矫正农户的私人成本与收益以及社会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不均衡、并推进农业生产技术低碳化,农业资源消费模式低碳化,转变农民的农业生产意识和消费者的农业环保意识[5]。2.中国区域农业协调发展的市场监督制度市场机制是推动农业区域合理分工和农业区域协调发展的动力机制。但在市场经济下,各经济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片面追求农业产量而造成农产品中高毒、高农药残留等问题,不仅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会排放大量温室气体造成环境污染,农业产量提高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此时,市场机制已不是万能的,因而低碳经济下的农业生产需要政府的培育和规制,并对可能削弱低碳经济下农业生产竞争力的不当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6]。政府、媒体、消费者可共同对低碳农产品的生产、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中央政府根据我国低碳农产品的标准制定市场监督的总体纲领和架构,地方政府在整个监督制度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应该从产品价格和品质两方面分别对低碳农产品进行监管。首先,通过限制最高价格的方式严格控制农业生产中农资、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价格,从源头降低低碳经济下农业生产的成本,对于不遵守国家最高限价规定的,要依法处理。遵循经济学中供求定律,在产能过剩的年份,普通农产品价格较低,甚至低于成本,国家应对农产品实行最低限价,否则低碳农产品生产经营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其次,政府应建立健全低碳农产品的质检、举报和处罚等法律制度。根据设立的低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超过国家农药、化肥、农膜残留标准限定的农产品,不允许标记低碳、有机、绿色的字样,严格把好质量关,维护低碳农产品的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以次充好的违规者,必须严惩。新闻媒体对低碳农产品的销售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爆光,鼓励消费者食用低碳农产品后,对其品质的优劣作出反馈。
中国区域农业协调发展的保障机制
1.建立农业法律制度及配套法律制度(1)建立农业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颁布的300多部法律、条款以及补充规定中涉及农业的有20多项。但随着全球温室效应的加剧,作为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源,农业备受瞩目,但我国与农业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尚未形成较完整的体系。黑龙江省已颁布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农机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制。《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从宏观角度对农业废水、废气的排放,高效、低残留农药使用以及农膜回收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农业生产中的农机使用也会排放温室气体,因而相应的管理条例则需要考虑到对碳排放、农膜回收的规制,对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作出细化规定,并提高单位农机总动力的利用率。同时,黑龙江省应制定适应本省农业发展情况的《农业碳排放条例》、《农用化学物质施用条例》等规定。(2)完善配套制度。为确保农业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制定相匹配的制度,推进其法制化、正规化。结合黑龙江省行政体制的特点,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构建方案为:建议在农业委员会下设立一个专门主管全省农业低碳化建设的部门,负责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环保、林业、渔业部门等)在职责范围内互相分工、配合的管理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到县级)也相应成立专门的农业低碳化建设的主管机构(设置在农业局内),并赋予一定的权力,进行统一管理以协调地方农业低碳化建设[7]。农业协调发展的程度需要综合评价。因而在实施农业低碳化生产的同时应构建与其相匹配的农业协调度评价指标体系,具体的评价程序为: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标准、选择评价方法、收集指标数据,其中有关农业生产中与碳排放、碳吸附相关的统计数据匮乏,如农用化学物质的投入量、秸秆焚烧数量以及各地市节煤炉灶数量等。统计数据获取困难的问题在黑龙江省乃至全国都普遍存在,甚至有的数据未被列入统计调查范围。对此,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队可以按照低碳经济下区域农业发展协调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指标数据开展统计,以便定期核算黑龙江省农业低碳化协调发展的程度,并与其他省份进行横向对比,找出差距,以此为依据制定低碳经济下促进农业协调发展的相应政策。2.建立低碳经济下的农业绿色核算制度在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过度施用、土地利用不合理等因素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外部性影响,是农业资源衰减、环境退化的根源之一。农业绿色核算制度能够剔除外部影响的成本,它是针对传统农业GDP核算制度的改革,在核算农业经济产值及增长速度时扣除包含由于农业生产中碳排放对农业资源产生的危害与损耗以及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虚假部分,客观真实的衡量低碳经济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质量和进程。虽然国家还未广泛开展绿色核算制度,但黑龙江省已经响应国家号召分别参与了森林、水、工业污染、环境保护支出等项目的核算试点工作,为资源环境核算和农业绿色核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低碳经济下农业的绿色核算可以通过价格、信贷和税费等手段,强迫农业生产中碳排放超出政府规定的责任者,将其产生的相应外部成本内部化,承担破坏资源环境的代价,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这种核算制度不仅能够降低农业生产中多余的碳排放,减少资源的消费量和环境破坏的程度,又可以帮助政府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方式筹措资金,用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绿色核算制度依托市场机制,其效果不仅比法律法规等直接管治手段好,而且其经济管理成本与行政手段相比要低很多。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环境污染 问题探源 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加大节能环保投入,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然而,近年来,随着工业污染、环境破坏程度日益加深,以及农药、化肥超标使用等多重因素影响,农村环境污染已严重威胁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如何遏制并切实解决好农村环境持续恶化问题,不仅是关系到新农村建设成败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
一、当前农村环保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广大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呈现出不断加剧的趋势,工业点源、农村面源和生活污染纵横交错,密若蛛网,特别是个别欠发达地区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给农村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
1.农业生产方式粗放造成的污染
(1)化肥污染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家肥迅速甚至完全退出农用肥系列,依赖化肥便成了促使农作物增收的重要途径,从而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单位土地面积使用化肥量最高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过量、过滥和低效率地使用化肥,不仅导致了土壤污染、土地板结、地力及农产品质量下降,还通过多种途径造成了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2)农药污染
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着大量使用高毒低效、高残留的农药现象。农药的使用只有1/3左右被农作物正常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河流、地下水、土壤及农产品中,不仅给农村以及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而且严重影响到食品安全和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据林业部门统计,许多原先比较常见的鸟类,由于农药的大量使用,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
(3)地膜污染
随着大棚农业的日益普及,不可降解塑料地膜的大规模使用,农村因此而造成的“白色污染”也在加剧。农膜残留量在农业耕地中越积越多,形成不可降解地膜,不仅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降低了耕地质量,影响了农作物生长,而且在缓慢分解过程中所释放的有毒污染物,已成为土壤和农产品被普遍污染的又一个源头。原先被人们津津乐道的黄土高坡滚动的“白色革命”,转眼间成为农村土地耕种者抹不去的伤痛。
(4)农作物秸杆污染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中农作物秸杆有40%以上未被有效利用,或一烧了之,或弃之于村边、院落,或堆放于沟渠、行道两旁,在雨水的冲刷下,大量渗入地下水或直接排入河道,不仅浪费了大量尚能发挥作用的能源,而且污染了空气环境、河流和地下水资源。
(5)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
近年来,随着农村养殖专业户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养猪、养牛、养羊、养兔、养鸡、养鸭等养殖业方兴未艾。由于大多数养殖场污染物的贮运和处理能力不足,许多规模化养殖场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大量畜禽排泄物、污水未经任何处理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堆放,给周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农村环境保护带来了压力。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水库、池塘因养殖的污染,已经变成了污水池,造成了鱼类的大量死亡,严重危及周边村民的生活用水。
(6)污、废水灌溉
由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松懈或漏洞,许多地方来自工业、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等污、废水都直接排放,使不少乡村河流和中小型水库都受到了严重污染,进而使被灌溉的土壤和农产品受到污染;有些地方的农民还直接引用工业或城市污、废水灌溉庄稼,这些污、废水因重金属超标给土壤质量和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仅以川东地区一煤矿为例,污染源达十几个乡镇,几十万人饮用水严重受到污染。
(7)农村不规范建房造成的污染
由于农民住户分散,新建住房几乎都未建化粪设施,人畜粪便直接随污水排入河道沟渠,污染源宽,不易治理。
(8)旅游业发展带来的污染
近年来,各地利用水库、湖泊和名胜景点,大力发展旅游业。由于没有规划和规范发展,往往是一哄而上,一些水库、湖泊船满为患,餐饮业的污水排放、游人所扔弃的旅游垃圾,使一些旅游景点的环境不同程度地遭到了破坏。
2.工业下乡造成的污染
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村生产的垃圾总量也呈现出成倍增长的趋势。但由于农村普遍缺乏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水排放系统,绝大部分垃圾和污水得不到任何处理,而被堆放在道路两旁、田边地头、村旁沟壑或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农药瓶、塑料袋随意乱扔、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给农村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每当洪水过后,河流两边的树枝、电线杆上挂满了塑料袋、粪便纸,实在叫人恶心,不仅使农村环境质量日益恶化,而且对农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威胁也在与日俱增。
4.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污染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政策上的缺失,管理上的漏洞,不少地方以大量消耗资源、缩短矿山服务年限为代价,片面追求短期效益,在给矿产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同时,也给矿区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矿产资源的过度、过滥开采,造成植被破坏、河道堵塞、山体滑坡、地表坍塌、泥石流猖獗等人为的地质灾害,不仅严重影响到矿区及周边农村的生态环境,而且威胁到附近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仅以国家发改委命名的“亚洲一号”普光天然气气田为例,原来这里是青山绿水、鸟语花香,现在是山也推平了,树也砍光了,河道也填平了,机器的轰鸣声代替了鸟语声,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质量却下降了,住的虽然是高楼大厦,却人心思迁、人心思变。
二、影响农村环境变化的几种重要因素
农村环境污染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造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环境保护上的“重城轻乡”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农村环境保护足够的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重点一直集中在城市,而城市环境的改善又往往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在硬件建设上,城市都以政府为后盾建设有较为完善的环保基础设施,而广大农村却基本处于空白。加之缺乏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和优惠政策,许多农村都成为污染治理的盲区和死角。例如四川东部某地农村堆积城市垃圾爆炸案,引发当地居民强烈不满,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尽管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农村环保工作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但由于地方财政实力等因素所局限,在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仍集中在城市和工业,农村环境持续滑坡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2.地方经济粗放式发展
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缺乏吸引“高新尖”项目的实力,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往往凭借矿产资源优势或廉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等举措,把那些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被淘汰、被禁止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引入进来,其结果往往是:引进一个项目,污染一条河流,掏空一座矿山,祸害四周村庄,殃及子孙后代。有的污染源甚至是几十上百年都不能消除的。
特别是近年来,各项硬性支出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地方政府为确保已有的支出水平不下跌,千方百计地培植“税源”,大力组织收入,对经济发展速度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程度,这就使他们走上了一条很难回头的粗放式经济发展之路。以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做法,更是一种以破坏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催化剂。这些地方经济越发展,污染越严重,环境破坏也就越大。
3.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首先,农村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现有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条款都分散在《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虽然都涉及到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都缺乏系统的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其次,我国对城乡“垃圾下乡”、乡镇企业及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环境污染现象,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造成对这些污染源依法管理上的困难。第三,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如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尽管我国“十一五”规划、2007年中央1号文件、党的十七大报告等对农村环保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对农村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及立法滞后,现行法律中对农村环保规定不具体,约束性不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到农村环保问题解决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农村环保监督制约机制缺位
农村环保问题之所以越积越多、越来越严重,与农村环保监督制约机制缺位密切有关。一是农村环保主体不明确,没有哪个政府部门能真正对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负全责,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尽管各级环保系统都设有环境监察执法队,但由于执法人员少、污染企业多,存在“收费过硬、监管乏力”的现象。三是缺乏事前预防及预警机制。有关部门在环境执法上多以事后处罚为主,只有当严重的污染事件发生了,媒体关注了,相关部门才纷纷充当“灭火队”的角色,而如何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杜绝污染、防止事故的发生,却极少有哪个部门真正当成一件大事去关心。四是农村环保体系建设滞后。环境管理体系目前主要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基础之上的,农村环境监测、监察和统计工作严重滞后,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党和政府对农村环保政策的全面落实,影响到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公信力。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构想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而且面临的形势也是极其严峻的。同时农村环保工作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把农村环境保护提到可持续发展战略位置的高度,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解决好农村建设中环境污染的问题。
1.加大农村环保政策的宣传力度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巨额资金投入的庞大系统工程。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条件下,要完成这项工程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之外,还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参与。针对当前农民环保意识淡薄的现状,一是应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协调农业、环保、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联合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农村环境警示教育,让广大农民全方位了解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的严重性,引导农民树立较强的环保意识。只有农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他们才会义无反顾地参与到农村环保事业中来。二是应以“绿色家园”、“绿色工厂”、“绿色学校”、“绿色单位”、“绿色环保示范户”等活动为载体,政府以少量的投资推动,就可以把农村环境保护变成一项声势浩大的全民行动,帮助农民告别陈规陋习,逐步实现农村污染垃圾的消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三是应通过文艺演出、科普知识下乡和举办农民环保培训班等形式,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绿色养殖、绿色旅游,走生产与生态并重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建设“绿色环保,健康富裕”的新农村。
2.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手段是农村环境免遭污染和破坏的有力保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有很大困难,必须加快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在这方面,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出台与法律配套的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已颁布的法律有效实施和农村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3.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应坚持“多条腿走路”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重点向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倾斜,逐步改变环保投入“重城轻乡”所造成的城乡不公。同时还应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原则,在排污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环保支出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帮助贫困地区的乡、镇政府解决环保中的难点和盲点。其次,应强化点源污染者的经济和社会责任,坚持“谁污染,谁埋单;谁受益,谁负担;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责令其拿出专门资金限期治理整顿,对拒不执行环保政策又一意孤行的企业,必须出以重拳,坚决打击或取缔,从根本上杜绝污染源的泛滥。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由地方政府向其收取一部分费用作为环境污染的风险基金,一旦其造成环境污染,便用这笔资金偿付治理费用或赔偿有关方面的损失,以此形成对污染企业的有效制约。第三,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环境保护上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卓有成效地进行。
4.加大环境污染源查处力度
农村环境保护中的点源污染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愈演愈烈之势,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污染制造者的处罚力度过轻,甚至充当保护神的角色。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往往又是暴利企业。由于污染治理费用一般远远高于处罚额度,这就使其宁愿不置或闲置治污设备,舍弃高成本的污染治理而愿承担较低成本的被处罚的风险。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加大对环境污染源的查处力度,“从重、从快、从严”处罚,使处罚对污染制造者真正起到威慑作用,使其“不敢、不愿、不能”,唤起污染制造者的责任感、道德感和自律意识。
5.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功能
目前政府的惠农补贴主要包括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优质专用小麦良种补贴、专用玉米良种补贴、农用机械购置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测土配方施肥补贴,以及对农民种粮用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等7个方面。这些惠农补贴的导向功能,主要是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但在促进农村环保方面的补贴,除退耕还林补贴政策之外,其他方面基本上还是空白。为此,笔者认为,为了促进农民自觉地加入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我们还应进一步利用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积极探索对种田全部使用农家肥、防治病虫害使用生物农药、废弃农用塑料膜回收、农村沼气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给予适当补贴,让农民或有关经营者感到有利可图,促进农民由污染制造者转变为优美环境的创造者和维护者。
7.切实解决城市垃圾下乡问题
日渐增多的城市垃圾不能堆放在城市,农村便成为城市垃圾的唯一出口。这些被转移到农村的城市垃圾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不能把城市的靓丽建立在污染农村环境的基础之上。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对城市垃圾资源化的处理经验,即通过再生利用,高温堆肥和焚烧发电等途径变废为宝,把城市垃圾转化为城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动力。同时还应改变长期以来城市垃圾处理由政府包揽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制定优惠政策,促使垃圾处理企业成为处理主体,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垃圾下乡的问题。